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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1
一、股权投资管理的内涵
(一)股权投资管理原则
股权管理要以《公司法》为依据,企业必须做到合规合法,投资企业的管理应当合理有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企业既要保证充分的管理同时也应适当保证先关机构的独立性。投资公司对于标的企业应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权责清晰,责任到位。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对投资的调研、决策、管理、处置等有明确且易于操作的程序,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如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针、股权代表委派、资产处置、再投资等,做出合法合规的安排。及时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重大投资事项。
(二)股权投资管理体系
所谓股权管理体系,就是股权的管理流程和整体架构。股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要建立完备统一的股权管理模式。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完备统一的股权管理模式都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落实股权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参股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培训机制,督促参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组织结构,保证企业分工合理完善,提高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相关投资决策机构,机构中应包括规划、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市场等各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才,该机构根据企业投资现状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等因素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和论证,从而得出相关建议,提高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准确率和收益率。第二,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股权投资的正确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不能因为个人的理解来影响企业投资的过程,企业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管理流程来实施这一过程中的诸多决策。同时企业在制定完相关方案后,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投资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前期对相关股权投资的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得出企业进行相关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制定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方案。同时,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加强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执行力,观察实时动态,做好监控监督。第三,加强股权投资的财务工作。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面临着沉重的财务方面工作,股权投资的财务核算与分析是股权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企业需要对所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完善股权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编制。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所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中,对投资前后收益变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企业是否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第四,完善企业审核监督机制。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参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在投资事前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企业投资的整体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建立参股公司内部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以及潜在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核算从而确保股东权益。
二、股权投资管理方法创新
(一)构建完善的股权管理办法
一是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对于股权管理,应实行股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建议,实现专业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协助作用。可以建立与专业咨询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将专业咨询服务外包,既可以解决管理中的专业难题,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股权主管部门全程参与,以专业管理为主的运行机制。二是统一决策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对股权投资、股权融资担保、股权处置等事项,由母公司进行统一决策管理。对其他股权事项,每年组织对各受托股权管理者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能力等级授予下年度托管单位的管理权限。三是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结合母公司实际,母公司股权管理实行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外派人员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外派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主要是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和专项分析制度,动态管理主要是评估所投资企业,要及时发现投资项目企业出现的问题,对于无法合作融洽或者无法为企业更多持续收益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其股权投资项目,进而选取预期收益更好的标的公司作为其投资目标。
(二)建立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
企业在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本公司以及所投资公司的实际状况,科学挑选适合的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的对股权投资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其收益性与可行性。建立完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后,评估人员应提前搜集相关指标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在分析方法上,尽量采取定量分析,适当采取定性分析。必要时建立多指标评价体系,实现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的结合,避免出现评价体系失灵的状况。在评价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对股权投资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构建和运行股权投资评价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科学性、收益性以及有效性的有机结合,保证股权投资评价的客观性与独立性,避免出现人为干预造成的评价结果的偏差。
(三)选择科学有效的核算方法
在股权投资管理中,一般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种是收益法,一种是成本法。成本法往往适用于企业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而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次股权投资项目的核算方法。避免造成企业投资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提高股权投资的收益率.
(四)构建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监督体系
企业在对外股权投资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对整个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企业应构建健全的监督体系,对股权投资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进行监管。在股权投资之前,企业应严格调查投资标的公司投资信息,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在股权投资事中,要严格对投资双方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对财务信息要实行动态监管,在这一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标的公司的现金流、资本存量、资产质量等关键的财务信息,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及时发现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威胁,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纠正其中的偏差,保证股权投资的健康运行。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事后的监督。对于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企业也应不定期对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核对核查,持续优化股权投资,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的效率。对于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跟踪了解并反馈,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对于出现问题的人员,将相应的责任予以落实。特别的,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必须设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设立安全的风险预警线。监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投资过程中的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考虑退出股权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2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3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以及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浙设立法人机构。到2012年末,力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省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充分认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于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一)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投向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
(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五、创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工商、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成长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二)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宁波要将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引进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优先纳入省级备案管理,优先入驻金融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推进项目合作。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4
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
(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范文6
2500亿元整装待发
2010年9月份,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已允许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参股商业银行;而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则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及资金规模做出详细规定。至此,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正式开闸。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比例,《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含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按照保监会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险行业资产总额50481.61亿元,则保险资金参与PE投资的总额将超过2500亿元。
梳理目前已独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10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资产,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资的资金规模。其中,中国人寿集团以888亿元居各保险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分别达到586亿元和238亿元。此10家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资金总额达到2371亿元(见图)。
险资PE政策缓慢开闸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柜关金融产品。此前,在国务院及保监会试点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在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滥觞,其后,保监会相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政策依据(见表1)。
2006年,中国人寿入股广发银行,平安集团于2006,2007年相继入股深圳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后,人保集团、太保集团、中再集团也相继对未上市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团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其他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募得的160亿元投资入股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间接股权投资即投资PE基金,目前仅披露中国人寿集团及平安集团各投资过两只基金,中国人寿分别投资了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及渤海产业基金,平安集团则分别投资西部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及长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所投基金均为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目前仍未有纯市场化的PE基金获得保险公司注资(见表2)。
投资平台趋于多元化
《暂行办法》提出,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对于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业界普遍认为专业人才及团队的缺乏是主要瓶颈之一。而对于团队及投资平台的搭建,各保险公司进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团依托其“保险、银行、投资”的金融全业务战略,在股权投资方面走的最远,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团主要的股权投资平台,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平安创新资本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同一支股权投资团队,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中国人寿集团也在其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另设了投资平台――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及资产管理等领域。人保集团则成立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旗下专门对系统内外的保险及非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交易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平台。
其他保险公司目前则均以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多数已设立股权投资团队。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设有一支超过10人规模的股权投资团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有非上市股权投资部,其业务包括收购兼并、战略投资,成长性和财务性投资等多个方面;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业务设有“股权投资计划”,是以发起股权投资计划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此外,中再资产,新华资产、华泰资产等公司也均设有股权投资业务,但目前并未设置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而是作为创新业务部或者综合投资部门的一部分。对于团队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资产管理公司之外,保险公司内部还设有股权投资团队,在分工方面,保险公司团队进行项目挖掘并做投资决策,而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则提供技术支持。
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此举或将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平台。
小型险企渴望变身GP
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尤其是平安集团在“全金融”体系下,可灵活应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限制。
对于直接投资的投资策略,各保险公司的选择基本上趋于一致,即倾向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医疗等行业的成熟企业,其投资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资或者并购整合相关投资。不过,《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有明确的规定:“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
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因此,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将是摆脱行业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中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虑到再保险资金特点,其投资主要考虑风控,因此更倾向于间接投资:对所投资基金的选择,也将主要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会是相对理想的选择,但目前国内可选择的基金数量有限。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PE基金,《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PE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基金数量较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参与PE投资,即保险公司作为GP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基金),进而突破其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占总资产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团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权投资计划模式投资京沪高铁,并有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参与认购,其计划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属性;但之后并未出现其他此类模式的尝试,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也并未表达明确态度,因此多数公司仍处于观望阶段。
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为GP发行产品,其投资空间将十分狭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资产规模最小的华泰保险,其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仅有7亿元。华泰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过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参与投资。据了解。华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其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有1/3来自华泰保险内部,其他2/3来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对其意义重大。
进一步放开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