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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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1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溪洛渡工程是继三峡工程之后,我国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大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和十一五规划重要战略工程。我项目部在工程中承担着目前世界最大最复杂的右岸地下电站施工任务,该工程也是我局地下工程史上承建的规模最大、单项工程中标金额最高的工程。在工程一线从事施工作业任务的75%以上是农民工。如何做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和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施工管理整个过程中,并取得的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12月,我单位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下面,结合我们的具体工作谈谈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几点体会:

1溪洛渡工程概况及农民工管理工作现状及特点

1.1承建的工程任务概况

主要承建溪洛渡右岸地下电站工程,该工程由180多条总长50多公里洞室群组成,是水电十四局有限公司工程史上承建的最大地下电站工程项目。也是目前世界最大地下电站,其中主厂房长443.3m,宽31.9m,高75.6m,厂房内设计安装9台单机容量70万kW水轮发电机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地下厂房,主要实物工程量:石方洞挖362万多立方米,混凝土浇筑143万多立方米,喷混凝土8.3万多立方米,工程中标金额24.8亿元,工程于2006年5月开工,计划于2013年完工。

1.2农民工人数与队伍众多,组成结构复杂

在溪洛渡工程上,水电十四局先后引进从事工序分包农民工协作队伍30多家,加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的当地农民工,现有1600多人,施工高峰期将达3000人,来自全国各省,从事的工种五花八门,涉及水电专业钻爆、钢筋、模板、混凝土及电焊、电工起重等30多个工种。即有从事管理岗位的,也有作业层面的。

1.3管理难度大

①农民工来自各地,思想文化理念不同,工种技能,综合素质参差不齐。②我局承建的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规模宏大,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地下工程许多工种均为高危作业。③溪洛渡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相应较长,参与单位众多,农民工选择就业的范围大,可选性多,人员思想尤其活跃,出现双向性,即我们在选择农民工的同时,农民工也在选择我们,因而农民工广大人员流动性较大。

2溪洛渡工程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探索与体会

溪洛渡工程是国家继三峡工程后在建的国内第二、世界第三的水电工程,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重要战略工程。农民工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管理工作的好坏,事关工程建设的成败。在溪洛渡工程上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上做了探索。

①高度重视,准确定位。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重视。工程局及项目部始终对农民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关心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工程开工伊始,项目部即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和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在管理上确定了“四个有利于”的定位,即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提高的管理定位。总的要求是,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民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通过溪洛渡工程建设培养和锻炼造就出一支,工种、技能、综合素质与工程建设相配套、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稳定的农民工队伍。根据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及项目部和三峡总公司农民工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部组织并制定了《劳务管理方法》、《劳务工工资管理方法》《工序分包管理方法》等等,使农民工的管理始终运行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同时也使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注重农民工的管理,并把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会合法权益的思想贯穿于实际工作中。

②规范操优,区别管理。2007年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项目部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三峡总公司,局自办三次学习培训班,并对项目部的农民管理进行了对照自查,规范管理。目前,项目部集合自身生产施工实际,把农民农民工分为两大块实施管理,一是实行工序分包的有独立资源的农民工协作队;二是辅助施工生产的农民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从劳务市场聘用相应工种的员工)。在管理上按照“统一用工,统一食宿,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工资支付”的“五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对劳务用工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外聘劳务管理办法》和《劳务工工资管理办法》,并按月工资,职工和外聘劳务工的工资最底档为800元/人.月,加上各种考核,2008年外聘农民工的月收入平均达1200元/人.月。协作队农民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平均收入可达2000多元/人.月。同时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监督其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送当地劳动部门的鉴证。对从事工序分包的协作队伍,更是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制约,制定了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明确了由项目部其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具体办法是;在每月工资发放支付制,由其上报《职工工资发放表》,经项目部专门部门逐人核实,财务部门审核通过任交由银行直接在农民工本人工资卡上帐(注:农民工审核进厂后,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部代为办理工资卡,到2008年10月项目部共发放外聘农民工工资352万元;工序分包协作以农民工工资1080万元

③工伤,医疗保险齐全,保障较多,基本养老保障正在逐步完善。客观的说,社会保障目前仍未全部覆盖农民工队伍,水电十四局结合实际,在工伤和医疗上,为所有农民工办理了两个保险,一是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二是最高赔付额为13万元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到2008年10月,共报入保费42.5万元。对工伤事故,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随着国家社保体制的完善,上述保险将逐步转为“社保”,农民工的基本养老制也随之建立。

④大力开展安全、质量、特种工种等多工种多专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据统计,仅2007年,分局就先后进行农民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35次,培训人员887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8次,培训人员285人,取证率100%。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⑤充分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工积极投身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降低、文明施工、技术创新、进度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中。劳动竞赛极大地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了云南省十佳农民工、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茂德,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溪洛渡工程优秀建设者陈正雄等一批农民工优秀代表。

⑥大力开展以“构建和谐生产关系,打造和谐工区”为目标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文体活动、文明小区、文明楼栋、文明公寓评选活动,为农民工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政治环境。广大农民工自强、自律、自爱,在努力生产工作的同时并积极投身于分局组织的各项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团队精神,并在由业主组织的元旦长跑、乒乓球赛,文艺会演等多项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项目部参加溪洛渡工程建设以来未发生一项影响项目改革发展和稳定及影响工程建设的突发事件。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荣获“溪洛渡工程文明建设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单位”称号。

农民管理工作有利的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了项目部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使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即进度走在了同类工程的前列,而且创造出了被专家誉为“代表了我国目前水电站地下工程开挖最高水平”的精品岩锚梁工程及主变室直立墙等一批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业主、设计、监理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7年取得工程进度、质量双项第一的同时并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2008年,前三季度在由业主组织的生产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考核中,项目部名列主体大型工程第一,并获得全国总工会表彰,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3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时候风险较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较多,严重地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与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进行相应的分析,在完善管理发展与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将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风险管理之中。

1系统架构

基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并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把握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集和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发展的最新开发技术和主流架构设计技术,同时也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和易维护等要求。基于上述因素考虑,该系统采用了 Microsoft Silverlight 开发平台。服务器终端平台采用 Windows 2003 server 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 Microsoft SQL Server2005 技术,网站开发采用.NET 技术,WEB 采用 Win-dows IIS 服务。客户端平台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各种浏览器,客户端采用支持 HTTP 协议的多种智能终端,包括各种 PC、PDA 及多种智能手机,软件形式均采用独立程序运行模式,也拟兼容 Web 方式运行。软件开发平台以 Microsoft Silverlight 4.0为主,底层核心控件拟采用 C++开发的 ActiveX控件。系统架构分服务器和客户端两部分,独立程序采用 C/S 模式,Web 程序则采用 B/S 模式。在用户角色上分为常规用户和管理员用户。该信息系统的软件模块应采用分层次开发的框架设计,力求应用界面层、业务逻辑层(该层又分为业务逻辑模块和核心技术模块)及驱动和平台支持层。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理念,尽量做到模块之间的耦合度降低,同时模块详细设计上务必考虑可扩展性。软件结构如下:

2 系统功能

系统解决了传统管理模式下工程信息传递和交流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内容的缺失、信息扭曲、信息传递的延误等,实现了工程信息存储的数字化和相对集中化、信息整理和变换的程序化、信息传输的数字化、信息获取的便捷和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等。系统主要由我的关注、监测管理、风险控制、文档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子系统组成。整套系统满足当前基本的数据传输、汇总及分析以及主流的视频监控技术。下图系统整体组织结构

系统可以根据某个特定用户要求进行图形和报告编制的模板定制,轻松实现图形绘制和报告编制。其灵活性就在于能满足轨道交通所有参建单位的制图及报告编制的需要。将专业人员从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充分时间进行专业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基本信息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基础的模块,产生系统数据源"可以输入轨道交通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实现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有4大块功能:

(1).基本信息输入

在工程建立初期,需要将工程名称、总长度、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设计时速、总编组、预计总工期、工程项目总额、项目简介等数据录入系统,以保证后续功能的使用,这是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在录入时,各字段都有有效值合法性检验,当输入不合法的数值时,系统自动提示,并不允许提交至数据库。

(2).浏览工程项目

该子功能是显示系统内所有的项目,并分页显示,管理员可以挑选自己关注或需要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浏览详细操作,可以看到该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同时管理员还可以对项目进行排序调整,可以把重要、紧急的工程调整到前面。

(3)修改工程信息

修改工程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当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或者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工程参数变化时,或者当初在录入数据时由于粗心数据有误时,这就需要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参数进行修改,以保证下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4).工程信息检索

当管理员要寻找确定的某个工程资料时,可以选择工程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简介等其中一项进行模糊查询,很快定位到需要的工程资料,从而进行相关的操作,方便快捷。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此系统的运用和研发,拓展了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管理范围。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潜在风险并作出相应示警,能将潜在事故扼杀在襁褓中,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能够实现各个分散项目部的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共享,管理干预,使得决策层领导能够通观全局,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能够及时得到施工现场数据,并作出分析,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系统的全面使用,充分整合资源,不仅降低了施工成本,保证了施工质量,提高了各单位的工作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时处理的风险管理链条,保障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效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艳辉,罗俊,张晨琛.基于 GIS 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心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10,10(4).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4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issues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statutory duties,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tatutory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s well as how to better grasp the dutie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Key words】Safety supervision;Statutory duty construction

1. 前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相关的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就难以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所以,做好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刻不容缓,明确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很有必要。

2. 建筑安全监理概述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筑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3. 建筑安全监理的职责分析

3.1 《条例》对监理安全职责的要求(见表1)。

3.2 安全监理职责。

(1)从表1中监理人员的5项职责中可以看出:职责1着眼于源头控制,力求从工艺设计开始加强对安全的控制,从而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因此监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熟悉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对工艺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分析审核。职责2,3,4是对安全监理过程控制的要求,明确了现场安全控制的手段,即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和报告权,制定安全控制措施时应符合上述要求。职责5为进行监理的依据,是一项安全监理的综合性条款,涉及到了施工的整个过程。由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是监理人员不便于把握的一个难点。

(2)综上所述,安全监理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条款,对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技术过程、设备设施、施工人员资格及安全行为等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建筑安全监理的任务

建筑施工是指施工人员把施工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这个过程。其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范围广,考核指标繁多。但是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东西: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是对“实物”而言,建造“实物”的功能安全实现了设计的意图,这称为优良工程;主要功能实现了,但还有些不足,称为合格工程;如果建造“实物”的很多功能都不能实现设计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工程。这就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所谓安全主要是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他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性。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安全是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往往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必要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目标的保护神。

4.1 安全监理的任务。

(1)安全监理是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他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完成授权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2)安全监理应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生产法规和标准施工,尽量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等缺点,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甚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稳定生产作为主要任务。

(3)在起草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等一系列安全监理程序,并为之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再经项目法人批准监理细则,最后,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确定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的大小,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以及有关程序。

(4)现在的施工队伍虽然都是国家一级、二级施工企业,但是这些企业也雇佣不少民工,而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民工的各方面素质和技能。

4.2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2.1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2.2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2.3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这也是建筑监理的最主要的任务。这关系这整个项目的安全性是否合乎国家的标准、它是否能保证人住者的安全,保证人民的利益,监理一定得严格把关。

5. 建筑安全监理必须明确“三大目标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贯穿于始终。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规定,监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和合同约定的造价、工期、质量二大目标的控制工作,但首要的工作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否则三大目标就不能实现,监理的三大控制就成为空话。施工安全是项目建设管理永恒的主题。

5.1 安全与投资、工期、质量的辩证关系。

工程工期是否能按计划如期完成,离不开安全的支持。施工中只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工程按预定计划顺利进行,工程建设任务才能按计划完成,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否则发生了安全事故,施工必然中断,计划工期难以实现,施工工期势必延长。安全与质量,安全是施工质量的前提,质量是施工安全的基础,安全永远是项目建设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施工条件,谈不上保证施工安全,更谈不上保证施工质量。应该这样认为:质量是项目建设管理追求的最终目标,安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的保护神。由此可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落实“三大目标”重要控制手段之一。

5.2 依法行使安全监理权。

(1)施工阶段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去宣传、检查、监督、实施。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法律责任,把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力求实现三大目标。建筑工程监理利用工地协调会、碰头会,及时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程施工内容和职工教育情况,提出防护标准和施工现场的实施意见,使安全监理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整顿及时,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群防群治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三方管理才能协调一致,才是把安全生产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

5.3 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约束着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也是监理人员执行建立任务的指导,所以,监理人员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必须要更加明确自己的监理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蕊.如何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01).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5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

中图分类号: U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的含义

对铁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这也算是引进国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这在国际工程管理中早已应用,在工业发达国家已成为惯例。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和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是具有不同内涵的两个方面。工程建设监理是大范围的决策性的监理,诸如资金投向、项目决策、勘测设计、投标招标、工程实施等。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是小范围的实施性监理,诸如设计质量、概算质量、工程检查、监督迸度、验工计价、协调关系等。这里必须对“监理”二字作一点说明,所谓“监理,就是监督管理。”“监督”就是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种现行法规,如《铁路法》、《铁路技规》等。“管理”又有两层意思,“管”是有效控制,“理”是理顺关系。“管”也是对时间、空间的控制,就是要使设计、施工符合经济法规、技术标准、承发包合同。什么时候交付设计文件,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竣工、验收、投入运营以及设计规模,方案布局、施工进度等都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都要进行有效控制。“理”就是理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关系,理顺铁路同地方的关系,理顺施工进度与结算支付的关系,理顺安全、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并且达成协议,建立文本。所以,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可以概括为这样几句话,就是对决策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之达到预期的目的和经济效果。

二、当前铁路监理工作的误区

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 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铁路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 尤其是铁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 战线较长, 影响因素很多, 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 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 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 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 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 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

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 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 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 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 监理首当其冲, 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三、目前铁路工程监理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铁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 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 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 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 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 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 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 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 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 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四、改进铁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对策与建议

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 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 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铁路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 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 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 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3、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 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 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 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 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

4、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 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 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 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5、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低收费, 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 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五、应用现代管理科学,搞好质量监理

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目前应用最多、最广、最普遍的有经济责任制、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和全面劳动人事管理等。将这些方法灵活用到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上,无疑是会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设资金的降低。

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归纳起来,主要有网络技术、决策技术、预测技术、线性规划、优选法等。将这些技术应用于方案选定、规模程度、施工组织、土方调配、材料运输等方面,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不无益处。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管理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当今世界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时代,信息管理的时代。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已为科研、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了广阔前景。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亦为施工进程和施工质量积累了数据。

现代化的管理组织,应用现代化管理科学来管理工程质量,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它不仅强调用数据说明问题,而且在管理上必须克服主观臆断、凭经验办事和用行政手段代替科学管理的不良作风。同时,铁路工程施工要求众多部门、行业密切协作、通力配合,才能顺利达到一个总目标——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

结束语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显著,对我国的铁路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以你在进行铁路建设的时候推行一套合理的管理方法,采用现代管理科学,对于提高铁路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唐勇军.浅议铁路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建设监理》2005年第04期

[2] 王占刚. 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J]. 交通世界(运输·车辆). 2010(09)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文6

【关键词】工程;监理;现状;探讨;措施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工程监理一直以来备受限制,自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工程监理才开始迸发出生机,但是,传统的建设管理体系依然对监理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研究我国工程监理的现状很有必要。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

2、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

3、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从实施建设监理制度的工作以来在得到不错的市场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得出的一些成绩是: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理法规和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确保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合法化,同时也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经过13年的监理实践和工作经验的总结,现在我国部分监理企业已经具备了监理各类技术复杂工程的能力。如,高达420.5米,地上88层,列中国第一,亚洲第二,世界第三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等级,中心位移偏差最大一层仅为2毫米,垂直度偏差小于1.26厘米,大大低于规范允许值。在1998年世界和美国60多项结构竞赛中,荣获“1998年最佳结构大奖”。

待解决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旧有的监理制度不适应现下的工程现状,也给建设监理工作带来了束缚,监理的定位不够准确。有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有太多的干预,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工程监理市场由于目前还是缺乏高素质高智商的人才,所以还是处于不规范时期。在监理工程实施的过程当中,由于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恶性竞争,压低价格,导致监理费的收取在不断的降低,过低的监理费使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在慢慢降低,从而,导致了专业的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久而久之,使得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得不到一个很好的、快速有效的发展。因此,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为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有些只是经过简短的培训就上岗,有些还是应届毕业生或者转行来做监理的,对监理的理解并不深刻,甚至只停留在表面,对监理工作的程序也不慎了解,所以,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建设工程施工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监理的重点是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质量的监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质量问题经常被发现,如,所选择的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及时对施工材料进行相应的抽样调查,不能保证各项指标都达到施工的要求,从而出现质量问题。

四、工程建设监理所发挥的作用

工程建设监理能够极大的制约工程建设中的一些腐败行为,并大大提升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率。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因而这也奠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主体地位。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将工程建设中的各个建设行为规范化,使其符合社会规则,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工程建设监理将工程建设中的各个行为做了一定的约束,使工程建设管理趋于合理。通过对工程建设的合理控制,能够有效的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个建设行为,使其合理化、合法化,并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工程建设中不当的行为发生。

2、工程建设监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的监理服务,且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还拥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他们能够及时的发现工程建设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从而使得工程建设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减少到最小,因而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不仅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能够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系数。

3、工程建设监理能够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后,工程建设能够提高工程投资的利用率,以使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大大减少,从而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能够提高我国社会的投资效益,这也间接的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效益,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提高我国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2.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六、结束语

针对我国目前工程监理的问题,全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有关部门更是应该建立良好的制度来促进工程监理的良性发展,从而提高工程建筑的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