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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 串通招投标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相对于国外招投标建立制度的时间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起步较晚,虽建立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这是导致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一大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招投标行为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规范内容较为粗略。比如《招投标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条相关规范表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凡不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违背合同内容的,应给予责令改正。虽然给予了惩罚规定,但是惩罚力度较小,起不到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设企业诚信度有待加强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现象有招标机构与招投标监管部门私自串通,暗自确定工程建设企业,还有一些招标机构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向投标方泄露标书的内容,这些招投标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为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没有规范自身行为,才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做出有失诚信的事情。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但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督作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义。不仅如此,一些招投标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监管执行力度也不够强,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直接关系着招标项目的投标,花落谁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评标专家,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权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而言,评标专家并没有充分展现其作用力及影响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质不高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就已经被工程建设投标人所收买,或者收取其给予的贿赂,为了取得竞标,互相串通,使评标专家无法正确客观对招投标做出评价。
三、规制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巨大,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那么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首先应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明确规范,而对于违法招投标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力,给予相应惩罚,其惩罚力度不易过轻,要能够给工程建设招投标双方一定的警示性,让其看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次,国外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早,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我国应吸取精华,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工程建设企业缺乏诚信及责任感是导致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这一问题,全面提高工程建设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度,我国相关政府迎面建立严格的招投标诚信标准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该地区每次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记录起来,形成招投标档案库,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累积失信次数超出规范的企业应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建立招投标档案库,若有串通招投标行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参与该行为招投标双方,有利于优化招投标内部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三)创建信息化平台,加大监督机制的覆盖率
目前我国信息化网络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中,可以应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信息化平台,在保证网络程序不出错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实际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录入,通过网络可以随时调取相关信息,十分方便。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招投标,比如利用互联网及时招标公告、在网上报名投标,网络评标等,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覆盖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
工程建设中部分串通招投标行为是由于评标专家的不合理评价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这样能够有效遏制评标一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企业串通或者受贿等现象,提高了招投标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合理化公正性评价,能够帮助帮助招标方准确选择投标方,从而使工程建设为招投标双方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2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招标;违规现象
1、前言
水利工程招标作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成为国家投资计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投标制止项目建设中腐败和不公平竞争关系的出现,同时招投标过程也是对市场正规化过程的有效方式,但是水利工程招标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并且市场规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对水利招标过程的研究为水利工程招投标提供理论参考依据。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也存在的相关违规现象,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违规现象的分析,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和相关规范提出参考意见。
2、基本概念
招标过程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依据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规范等,通常招标有相应的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1-2]。同时招标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过程由相应的流程,同时有些项目还有额外的程序。
3、水利工程招标违规现象
由于水利招标过程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性和过程性,因此在招标过程中会存在着相应的违规现象,违法招标正常流程或是违法法律法规。其违反过程主要在发标前、招投标过程、评标定标过程。
(一)发标前过程中违规现象分析
发标前准备的过程中存在着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有些招标公告时间就一两天之后就进行招投标工作,水利工程招标和一般招标一样,在招标登记完成之后,通过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招标公告,通常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在此过程中,会派相关工作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相关证件的审核。
有些水利招标发标过程前,可能还存在着缺少相关手续,因为一个完整的项目建设过程需要很多手续,现有的水利工程往往是政府单位规划的,政府官员为追求时间上的效率,因此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因此在招标前很多相关的手续还欠完备,如施工图审查、资金审计甚至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还在办理过程或则还未允许过程中就进行招标过程。
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质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投标单位应当进行资格预审,通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书等相关表格,而通常相关单位会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外递交相关资料,此过程其实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资格预审方往往为了相关利益,而对迟交或是资料缺少的单位进行豁免。在资格预审中,通常也会存在着施工单位或是设计单位曾经存在着资金或是技术上的不到位,通常这些水利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可以进入到投标过程中。
(二)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分析
招标过程中包括了投标,投标过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通常也是存在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一个过程,通常投标者提供的工程范围或是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往往存在着较多的不同,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在施工方案的选择上,招标人评标可能会考虑人为因素,对原先预选的单位考核简单化或是投入工程相关数量、工程报价进行沟通,使得参与单位的评标价格和原先投标的理想价格接近,促使该单位投标成功。在投标过程中,也会出现参与单位相互协商,促使一家单位中标。
(三)评标过程中违规现象分析
在水利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最易出现的就是评审人员与参与单位出现利益关系,从而使得评审人员出现违规现象;其次是在水利工程评审人员中选取固定的评审人员,而这些人员与参与单位有相关连,因此也极易出现违规现象。
4、避免招标过程中违规相关措施
(一)完善网上招投标过程,实现招投标信息化流程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往往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搭建招投标信息体系,完善网上招投标过程,实现网上招投标一体化,实现招投标流程公开化和透明化。投标单位实现网上报名并且公开预审,网上报名对相关建设单位的资格进行备档和审核,对相关违规单位进行名单剔除,同时一系列过程在网上公开预审,在网上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资料和证明,这不但可以缩减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间,加快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流程,可以减少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违规现象。
(二)扩充水利工程评审人员
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可以扩充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尤其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对评标专家进行扩充,并进行知识补充和培训,并进行实践知识的完善,这些评标专家的预选在按照国家的流程中进行随机选择,这个可以根据电脑随机选择,同时随机选择过程也是公开和透明化的,实现水利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原则。
(三)完善招投标流程
对水利工程招标过程进行完善,对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行规避或是修改。现有的其他项目建设的招投标过程相对于比水利工程招标过程好一些,可以参考建筑招投标过程,同时完善招标单位制定的相应规则,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来更好的处理招投标流程,避免违规现象出现。
(四)提高招投标人员素质
提高招投标人员的素质,提高制定招投标流程单位的相关人员素质,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相关知识培训,严格遵循相关职业道德,提高从业人员水准。对评审专家等进行相关教育,提高评审专家素质,遵守相关职业精神,为整个工程合理合法性提供公平公正的评选方式和过程。
(五)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现有的法规对招投标违规的现象处罚并不严重,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定,对违规项目或是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对违规人员进行记分和处理,在相应的规定下,可以减少违规的现象。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4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体制;现状及发展
1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招投标法规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是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这些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成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质量的突出“瓶颈”。
1.2 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授意或指定中标人,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陪衬”,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现象。
1.3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性,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同时,评标专家管理不严格,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专家的工作性质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很难发现专家的违规行为,即便有所怀疑,通常也很难认定。对有关评标专家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常常不能做到一查到底。
1.4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再采取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采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中标;或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或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蒙混过关;或中标后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工作质量。
2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
2.1建立健全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
2.2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监督不力。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多头执法。根据现行制度安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 11 个之多,许多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机构、也是项目业主。同体监督,权力过于集中,执法多头,为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在全国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制。
2.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功能,完善招投标市场体系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在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行业的同时,从提高招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行业准入和市场行为,加强招标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同时,切实发挥有形市场的交易功能,真正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并把发包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都安排到这个场所公开进行,切实把好造价、质量、安全等主要关口,使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真正做到“阳光下交易”。
2.4 加强评标管理
评标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中心环节,不仅关系到整个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与公正,也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质量的高低。
2.4.1重视合理低标价中标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由于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工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设置标底作为标价的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价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应淡化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
2.4.1依法依规组织评标活动。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专家评委在评委会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选好专家评委是评委会组成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陈慧玲,马太建.建设工程招投标指南[M].江苏: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0.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5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同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能够给使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措施
水利工程是一个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大工程,如果仅凭一个企业、单位的力量根本无法实施,而这就需要找寻适应的、合理的合作团队。就水利工程的本质来看,其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以及施工材料的材料等等,都是具有独立性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招投标形式来实施,这样既能够缓解水利工程的施工压力,又能够加快施工的速度。而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则是保障所有工作展开的基础环节,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水利工程招投标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标准不统一、人为干预过多等等,直接的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进行。正是因为这样,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的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给与点对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评标标准不统一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不统一,这是比较普遍、常见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评标的标准不统一。尽管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而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水利工程毕竟具有地域性,一旦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度与具体的施工地点环境、文化进行结合,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地方上认为因素比较多,从而难以真正的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第二,编制人不符合要求。在执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一些地方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没有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制定编制,也没有选择有能力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而是随意的将工程内容做一个大致的计算,既没有准确的市场价格作参考,也没有考虑到工程的潜在因素,从而造成了标底的不准确性、不科学性以及不合理性;第三,标底的编制不规范。一般来说,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政府来实施拨款投资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会因为建设资金的不足,而造成标底编制的不规范现象,比如说标底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或者标底远远的低于了最初设批准投资额。
(三)人为干预太多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突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有的建设单位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缩短招标公告的时间、缩小公告的范围,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等等,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招标投标成为了明招暗定,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秩序;第二,有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私下接触,从而相互勾结,比如说先内定中标的企业,而被内定的企业又串通多家企业围标串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第三,有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借口规避招标,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是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从而逃避招投标;第四,有的建设单位事故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特殊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者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五,有的建设单位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者是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到投标活动当中,不仅仅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水利有形市场的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要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二)加大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第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
(三)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
三、总结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展开,是为了能够挑选出更适合、更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合作团队,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无疑阻碍了这一目的,使活动的展开形同虚设。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进而才能够逐渐的形成有序的市场,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郑志鹏.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8,(03).
[2]李海松.浅议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J].厦门科技,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