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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范文1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 ;存在的问题; 措施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 i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has many problems,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and the actual operation process.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and way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work.
Keywords :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measures
中途分类号:A3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1.建设工程监理简介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2.1对监理工作定位存有错误的认识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的,监理单位是附属于业主而存在的,监理单位就应该跟业主团结一致,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则去行使自己的监理职责。这造成了,监理工作的不公正,不客观,不公平,给施工质量埋下了很多的隐患。
2.2 监理企业的问题
在监理企业体制上,我国的监理企业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理企业依托关系,挂靠业主,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往往不能以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去行使真正的应该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监理义务。监理人员靠监理证书吃饭,而不去实地考察施工单位的问题,不认真记录真实的数据。技术文件不齐全,不结合实际的项目和施工去实行监理的责任,这也造成了很多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内部消化,造成监理局面混乱。质量问题没人负责。
2.3 监理收费不合理
由于很多企业还没有对监理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所以认为监理收费是一个累赘,是白白的支出。所以不愿意在监理上花钱。将监理费用压制到很小。由于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监理工作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另外,监理企业本身的竞争,也造成其同行的价格竞争,致使监理费用水平普遍偏低。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理费用标准,更加导致了收费不合理。
2.4 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在我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往往是靠着一个证书就可以领工资。而其多数并没有从事过相关实践工作。由于大环境的限制,在通过证书考试后,就算从事了监理的工作,还是没有办法获得相关的项目经验。造成眼高手低,监理人员反而不知道监理内容的状况。监理工作人员,往往缺乏责任感,另一方面,那些经常接触项目,经常从事相关项目工作的人,可能又没有通过考试,没有获得监理资质。这造成了实际经验和考试内容的脱节。造成一线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的现象。
3.对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3.1加强监理单位市场准入机制的管理
要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合理的法规,严格控制监理企业的市场进入。设立每个企业的监理资源库,将其监理过的企业按照施工质量的评定,和事故的大小和等级,为监理企业设置严格的考评。限制一些小的不负责任的监理企业扰乱监理市场的秩序。对有违规记录的监理企业,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企业,坚决不能让其进入监理市场。
3.2加强监理企业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
对于监理企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在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非常需要。要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管理水平和内部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等级,要求监理单位尽到监理的义务。提供给监理单位旁站的工作范围,真正跟监理工作结合起来,让第三方监理机构介入,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防止事故隐患,是利国利民,是对自己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好事情。同时,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开展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的监理人员提供监理记录,按时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监理责任。
3.3指导监理服务收费
相关部门指导监理服务收费,可以促进监理企业的良性竞争,同时扶持一些初期的,实力较小的监理公司良性发展,引导监理行业的积极发展。我国的监理现阶段收费不合理,收费较低,很大一部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监理质量的提升,和监理服务的落到实处。根据工程等级,制定相应的监理费用标准很是必须。制定监理服务的收费最低标准,有助于促进监理业自行整顿,促进监理业发挥其本来应有的功用。更深层的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民造福,影响深远。
3.4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考核办法
监理人员是服务于监理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了更好的提高监理事业的可靠性,必须对监理人员的选择和从业要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有和不同部门的各个工作人员沟通协调的能力,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所以在取得监理资质之前,不仅要考核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把握,更要看重其实际的工作能力。在通过考试,实际上岗前,还应接受专业的监理知识的培训。监理人员的待遇也要有相应的标准出台。有重大失职的要给予处罚,这样才可以增加监理人员的责任心,真正对监理工作负起责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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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范文2
【关键词】水利工程;重要性;质量;监理
1.水利工程监理工作重要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搞好工程监理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对当事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和行业标准,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监理知识,做好每项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搞好合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作。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而言,监理人员其工作重点是协助业主管理好、控制好工程建设,协调对外和对内工作,要使业主放心地把工程交给总监来管理,这就要求总监具备良好的领导艺术、建设监理管理才能、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盲目性,促使建设进度、造价、质量按计划合同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通过实行工程建设监理,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
2.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2.1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方一旦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隐患。针对工程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目标和标准,确定监控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权利,制订出监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正规化。
2.2督促检查承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监理站督促各承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成立质量和安全检查机构,配齐专职检查人员,制订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承建单位建立试验室和测量队,并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工程开工以后,监理站要会同质监站、指挥部、设代组多次对承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进。
2.3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对施工过程中拟使用的机器、计量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限。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要附质量证明资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议,并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项目监理部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由总监审批后实施。总监应及时组织各监理人员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负责整改,最后由总监审定。
2.4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监理站检测试验监理组,在业主的支持下,建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业主和监理站单独组建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试验室制订试验工作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及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试验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进行大量的监理抽样检测工作,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的材料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的检测,锚杆的拉拔检测,钢筋焊接工艺性能检测等。通过这些检测,保证工程建设所使用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混凝土拌合性能、砂石骨料、混凝土强度、钢筋焊接接头等检测中少量不合要求的,及时通报施工单位或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原因,落实措施予以解决。采取上述措施后,对促进和保证施工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3.工程监理分析
3.1认真核查施工设计和施工图纸
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及时认真核查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盖章。对有疑问的地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对确有错误的,建议业主和设计单位及时报批设计变更。
3.2积极扶持培养水土保持工程企业
要通过宣传和政策鼓励,组织人员培训,使有条件的自然人发展为企业,使没有资质的企业具有施工资质,以营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市场氛围,顺利推行招投标制。主要应从施工企业资质、施工人员资质和数量、施工机械等方面严把审查关,选择优秀正规的施工企业施工,以保证施工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3.3用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因此要在有关规定中把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作为强制性条文,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业主的行为,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
3.4适当提高监理取费,倡导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优质必须要有优价,这是市场法则。只有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才有利于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和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才有利于提高监理水平。针对工程建设的特点,监理公司要派出高水平的监理人员,并且保证监理人员的数量,从而保证水保工程的质量。
3.5完善相关制度
保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建议完善初设批复程序,要求政府先在省财政部门储备可研要求的配套资金后,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再下发初设审批书。同时应加大工程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真正到位。
3.6建设一支高素质、稳定的监理队伍
对于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拓宽知识面,提高从业基本技能。对于工程相关专业人员,单位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以充实监理队伍,从而组建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的监理队伍。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规范;素质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目前,国内水利建设的管理制度主要是项目法人制和监理制度,由于国内的体制和建设主体原因,监理制度多仅限于质量管理和控制。如何扩展监理实施过程中的全过程项目范围,发展水利监理能够进行综合项目管理,是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的对象。
二、水利工程监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监理市场不规范
随着国家对水利投资的不断增大,水利行业对监理人员的需求成倍增加,一些监理公司也在迅速扩张,同时也暴露出部分突出问题。尽管我国发改委、建设部为了规范市场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但是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很多业主与设计单位并没有执行,主要表现以下两方面:一是业主单位在一些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将招标重点放在了工程主体施工招标方面,对监理招标没有成熟的招标办法,只关心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而对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素质、监理能力及经验重视不够。二是部分业主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工程建设主要由施工单位来完成,监理单位只是为了满足程序上的要求,并不能完全为建设带来高效控制管理,从而产生“让谁监理都一样”的错误理念。
2.监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监理公司为承揽某一工程监理任务,实现承诺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实际上还正在承担着另一个或者更多项目的监理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对每一项目建设按要求实施监理工作。所以监理公司在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承接后,不是更换监理工程师,就是空挂虚名“偶尔”现身。此外,由于监理行业难得有高收入人群,这样就使原本从事监理行业的优秀人才有了新的去处在单位中担任行政领导去业主单位发展、继续回设计部门工作去造价咨询部门工作等等。由于优秀监理人才难以长期留住,会在国内监理业界中引发恶性循环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大部分不再从事监理业,从事监理业的往往没有执业资格证书,间接影响了监理服务质量。
3.监理过程不规范
尽管监理制在大中型水利项目中已推行了多年,但在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面之间,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职权不清、程序不明等因素,仍影响和制约着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业主方认识问题,业主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经过自己委托的、替自己承担责任的一个单位,一切都必须听从自己的。目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很多水利项目建设,并没有设置监理的功能架构,工程单位认为聘请监理的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主义,更谈不上让监理在项目建设中发挥实际作用了。部门负责人在项目施工很久以后,甚至快完工了,才临时聘请监理单位走形式,弥补监理资料的缺失工作,完成形式上的监理。此外,有些监理工程师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失去了工作的独立性。这种问题经常发生在工期延误、费用变更等方面,常使监理人员处于被动角色。
三、水利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南阳引丹灌区张沟水库续建工程位于河南省邓州市高集乡李岗村与王庄村结合部的张沟,在南阳引丹灌区内,以丹江口水库为水源引水充库。南阳引丹灌区张沟水库续建工程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加固加高大坝,坝型为(粘土斜墙坝);拆除重建姜湾分干渠首进水闸,护砌姜湾分干引水渠2.0KM并局部加高;新建姜湾分干节制闸,拆除重建充库闸和邓彭公路桥,扩建充库渠0.78KM,拆除重建泄洪输水涵洞进水塔及交通桥,加固泄洪输水涵洞洞身,拆除重建泄洪输水出口枢纽,新修泄洪输水涵洞下游泄洪渠2.113KM。本工程监理工程工作的难点:一是进度控制;二是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三是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四是投资控制。
1.进度控制
由于本工程涉及面积大,受工期、洪水、建筑物、地质、地形、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工期将受影响。在施工前,紧密联系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认真对工程施工的内容、目的、方法、工艺进行研究和交底,慎重审批施工方案,充分论证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踏勘现场,优化各段设计,以减少土石方、弃料的来回运输,做到挖填基本平衡,对现场地形地质有变化的要提前修改优化;采取网络式计划管理方法,加强关键工序的作业能力,如发现某一环节进度有迟缓,及时调整;组织有关单位疏通交叉作业的施工道路;以避免作业队伍相互干扰。每个标段成立项目办,协调各方关系,创造提前开工的条件,组织有关单位踏勘交通线路,加固路线、桥涵,使施工单位提前到位,大型设备能提前进场,使供电、供水及时到位
2.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和构配件本身的质量及其质量控制工作,是工程质量好坏的先决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单位按到场的材料和产品、构配件等相应提交上述要求的材料。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施工承包商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详细说明材料来源、产地、材料规格、用途、试验情况等,随同材料出厂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试验报告交工程师审核。
3.质量控制
质量安全方面,一是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精心审查施工图纸和设计资料,依据现场情况会同专家及时调整原来布局。通过审查图纸与施工组织设计,对与现场有不符情况及时提请相关单位纠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二是组织各单位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检测技术,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三是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的三级管理体系。实行持证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各级管理体系人员在相应工种(工序)开工前半日必须到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单位在组织机构中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并采取相应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措施,对施工管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工作屡出差错的施工管理人员,经业主同意,监理有权要求撤换。
4.投资控制
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通过现场工程线路的勘察设计以减少土石方挖填运输,控制投资。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工序、工艺,使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施工程序,控制原材料质量等关键质量指标,加强、加密质量抽检和平行检测频次,严密监控施工各工序的质量。核算工程价款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认真协助业主单位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做到资料准确、及时整编,及时进行各阶段的验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核实已完工程,合理核算工程价款。对将要出现索赔事件,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预测,及时处理,以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监理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要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 标准以及工程建 设文件,对工 程建设实施管理 以及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工程质量 控制、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合同管理、信息 管理和协调及安全生产管理,使工程建设按施工合同目标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悦政. 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 北京水务,2011,01:44-46.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监理
由于水利工程牵涉到隧洞开挖、石方爆破,水上、水下和高空作业,比较危险,涉及工种多,并且涉及到在水下作业,地质、地形和水文等都影响着施工,导致工程易发生泥石流、溃坝、高边坡失稳的现象,所以这就大大增加复杂了施工环节,增大了施工难度。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一)易发安全事故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常会进行隧洞开挖、石方爆破,并且水上、水下和高空作业多。施工人员生活在临时建筑物,抵御自然侵害差,易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的环境条件下的施工现场,经常会出现一些山洪,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等自然灾害。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从而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二)水利工程分项工程涉及工种多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每个工作类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引起连锁反应。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这样一个点多面广、施工难度高、大量的外部环境干扰,因此,必须反复比较论证,优化工作程序,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同时进行动态控制,不断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质量。
(三)危害程度大
水利工程一般都位于江、河上,加上地质、地形和水文等对施工有着较大的影响,工程易发生溃坝、高边坡失稳的现象。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围堰截流、施工导流、排水和基坑等。要解决好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安排好计划,组织好施工安排,并且要重视其它因素的影响。
上述特点导致了目前水利工程在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施工难度高、工期长、信息传递不通畅;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并没有提出监理要对施工安全行为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监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地对监理的工作内容进行约束;
许多水利施工单位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仍然没有将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外出的农民工仍然是施工现场的主体,没有重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二、安全监理的意义
水利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工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重要。水利工程规模普遍较大,施工单位较多,现场工地分散,交通联系不畅。其施工地点较偏远,周边环境较恶劣,地形复杂多变。
同时,施工单位内部存在安全管理相对松弛,不断增长的施工人员的人数和工种,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不间断地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所以,水利施工工程中的监理工作一方面可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另一方面还可为业主提供更多的安全监督服务,意义重大。
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理对策
(一)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是一件复杂繁琐而又艰辛的工作,需要我们经历相当一段时间的积累和沉淀,结合具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方案,无论是专业性还是可操作性方面都应该做到无懈可击。
水利工程责任需要法律的约束,以合同为约束标志。为了达到监理工作的标准,对于监理方,要对自身所聘请的人员充分进行选择和培训,项目监理部要组织相关的监理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素养的提升学习。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只有工作人员及时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课程之后,拥有资质凭证才予以上岗,确保每位成员的业务能够过关,并获得可上岗证书,进而熟悉业务,进入岗位,推动社会发展,监理组是监理单位派出的,具有充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完全行驶这项权利的机构,会直接派出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监理需要明确安全责任,从自己到他人,再到周围环境,都要有保护意识,注意预防和治理结合的安全方法,将安全作为主要的工作来对待,从人到物始终注意防微杜渐。
(二)明确各施工阶段安全监理重心,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施工中的投标、工程准备、施工过程、完成工作等各个阶段都有其特征,要针对其特征进行重点监理:投标阶段要弄清楚人员在资质,帮助完成施工方和建筑方的协议,其中包括一级承包和二级承包;准备阶段要参照法律法规的指示,以及某些建筑的特殊需要,规定监理者所具备的相关责任,按程序和步骤完成监理工作,对承包方的每一个内容进行责任制是否达标的核查,是否具备安全准备,技术行为是否有隐患,工程材料,设备等是否具备相关证书和书面情况是否与实际符合,设备是否处于安全情况;施工阶段,要注意工作顺序是否符合需要,监理人员是否各司其职,有相对应的责任工作,主观单位要依据工程到达的阶段,按工作内容和工作状态进行核查和指导;完工阶段,要促进施工方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杜绝设施的不当使用带来的不安全后果。
(三)应用危险控制技术确保施工安全
将隐患降到最低是监理工作的目标,应用危险控制技术有助于提高判断、分析和评价危险的能力,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说这个问题,宏观控制将大系统当做项目目标,仔细分析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加以防范。采用的技术手段有:法制手段(政策、法令、规章)、经济手段(奖、罚、惩)和教育手段(入场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安全监理则以法律和教育手段为主。
微观控制技术以具体的危险源为控制对象,以系统工程为原理,对危险进行控制。所利用的方法分成技术办法以及管理办法两方面,而监理则主要讨论的是管理办法,增强相关的安全检测手段,利用技术加强审核的效率和质量。总的来说,要综合考虑宏观和微观方面,虽说二者的表象不同,但都要认真控制。
通过控制危险的各种手段,从预测检查,到预防--控制--解决,最终安全隐患消失或降到最小,安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为正常的施工打定基础。
(四)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的设置要实现对项目的审核,确保安全,对于现场人员工作不能马上确定的不安全因素立刻纠正调整,必要时停工整顿,以工程的安全完成为目标:
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承包方法定责任人应具有全面负责的能力,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责。实行总分包的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完成安全指标下达,明确安全内容和安全方法,严格监督工作的开展,监理应当明确施工方的工作能力,对于工程体系的完整程度进行摸底,有无相关制度的约束,保证体系是否完整,并形成系统,能否对当中的责任问题进行充分落实,安全体系能否稳定而安稳地开展,施工单位必须严肃自己的行为,根据规章制度的约束开展工作,不可任意妄为。
2.施工单位定期开展遵章守纪安全教育
项目工作必须严格根据教育目标完成工作,鼓励施工人员一定进行实际安全规范的学习和考试,并将其作为重要标准纳入人员监管工作内部,要确保过程严肃,严谨认真,做好工人工作前的安全意识的强调和安全设施的配给,鼓励施工者在开展每一种工作之前,完成各种形式的技术交代,落实到个人签字,依据工程需要,对于常出意外的地段以及时间,要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推动各种形式的安全工作的开展。
3.督促施工方狠抓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外脚手架、临边、安全网架设、施工用电的动态巡视检查。对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塔吊、机具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安装后组织验收,严格办理合格使用移交手续,防止防护措施不足及带病运转使用。
4.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对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标准配电箱、脚手架连接件等要进行材料报审工作,确保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施工单位按规定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和检测,严禁使用劣质、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五)投入足够的资金费用
足够的经费投入是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的安全经费在工程动工之前,就已经算入到工程建设经费当中。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作为承包方,理应无条件执行。而作为施工过程中负责安全管理的监理机构,就要负责监督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过期、劣质和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给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比如安全帽、手动滑锁、安全带等。同时保证这些产品的质量安全,严禁因贪图价格便宜而购买劣质产品。我们应意识到充足的安全经费投入,是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展开,建筑工程安全及时完工的重要保证。因此核查施工单位经费的投入比例以及使用情况就变得更加重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采取信息明朗化政策,公布企业的安全经费投入信息,以起到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对那些投入不足、经费缺乏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并登记企业信息。
总之,搞好水利工程的安全建设相当重要。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施工单位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也需要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监理的规章制度,更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庆元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勘察设计、装饰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其他:
房建、市政、园林等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属县级立项批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属省级、市级立项批准的项目依照原行业法规、规章执行,但招标文件必须报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初核,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发包,但标底必须严格审核。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监督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招投标中心)内、场(招投标中心)外全方位监督;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
(五)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八条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核;
(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第九条招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县重点建设工程应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县监督办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立项批准书、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4、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属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选择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三)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监督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监督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八)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备案;
(十二)按要求向监督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标底;(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凡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需并报监督办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中心、报刊或网络等在县监督办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前应由监督办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县监督办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正本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为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投标有效期,必须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的5日内征求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并报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否则不得提前开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和确定投标人,接受监督办监督。
采用公开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凡是资格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取消入围企业限数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签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的10%控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并以招投标中心名义设立统一专户,由代收银行统一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指定专户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折抵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否,有招标人报请监督办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对违约处罚由监督办决定,统一上交国库。
第三十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要求报价范围内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工程实施所包含的物价、安全、风险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应同时提供单价分析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人委托协助完成一些招投标事宜。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和证书。监督办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招投标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后应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招标文件未密封的,或投标人未来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项目班子成员与资格初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监督办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七)存在庆元县《关于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承接建设施工任务之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标的,监督办查实后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获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七)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切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庆元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选择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监督办备案。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候选中标人。
第五章公示履约结算
第四十六条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招投标中心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县监督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县监督办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监督办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控制项目班子成员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征得业主同意,报请主管部门和监督办批准备案,但项目班子成员资质必须相一致。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机构编制。
第五十二条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单项增减量在5%以下的,不作调整。单项增减超过5%及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人。招标人核实后调整工程量,并以招标文件刊误的形式送所有投标人,并报县招投标监督办备案。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则视作无异议。结算时除变更外,原差错将不调整。
第五十三条工程造价结算。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时的中标合同价为准。经审批后进行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其单价应执行投标所报单价结算。若因设计变更后原投标文件中无该单价的,按现行定额扣除投标人投标的优惠幅度计算。材料采购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标前要充分作好设计论证工作,严格控制标后设计变更,若因特殊原因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局、监督办严格审批,否则竣工后不予以验收。
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过程中,由招投标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