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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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关注房屋安全, 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多层住宅已成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现代社会, 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势在必行。

1 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研究

1.1 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整治难度较大。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据统计, 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 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 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 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 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 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 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 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 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 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 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 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 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2 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 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 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 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需要补充完善。

2.2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垄断性。从目前来看, 总的说来,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基本上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垄断, 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诸如一些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甚少, 原因之一,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审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不愿意让这块业务脱离出来; 原因之二, 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太低,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原因之三, 现有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相应地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不想再参与竞争。

2.3 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无强制性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 只有房屋业主( 使用人) 提出申请, 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 在房屋业主( 使用人) 未提出申请时, 就无法定期对房屋进行强制性“体检”, 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2.4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在房地产业中,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 而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 只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致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凭经验鉴定作业, 执业水准不高, 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

2.5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静态的管理危险房屋, 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未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3 如何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研究

3.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依法监督管理

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 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二级法规规章, 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 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3.2 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鉴于我国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 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 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并统一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 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等, 参加国家考试取得, 建议国家施行房屋安全鉴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3 建议国家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对于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与否, 事关百姓人身安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 对这些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

3.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 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 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 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的现状和房屋结构潜在的破坏性, 都要求我们对房屋安全加强管理, 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 以此来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结语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 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 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 不外乎是设计因素, 施工因素, 材料因素, 地质因素, 人为损坏因素, 自然影响, 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近年来, 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 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2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划分为“两大块,两个网格”,按乡镇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做好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将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网格”实施管理,划分两大块、两个网格,每一网格由两人负责,实现定人定责。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2)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3)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检测资源数据录入工作;

(4)督促相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四网”建设;

(5)指导乡镇做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6)牵头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网格划分

将全县划分为“五片区,五大块,五个网格”,按分类管理、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的原则,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全面推行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见附件。

(1)定人定片,合理调配力量。将辖区药品监管对象直接纳入“网格”实施监管,实现定人定点定责,到位到点到人。根据辖区药品使用、经营企业的分布情况,将辖区划分成5片区、5大块、5个网格,每一责任区块由2人监管员分管,责任到人。按社区、行政村为一个网格。

(2)定时定量,实施有效监管。监管员实行条块负责制,根据管辖区实际,有计划、有侧重地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并对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实行动态监控。

(3)定权定责,提升责任意识。监管员在网格责任管辖区内,通过对药品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和综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记录,对所管辖区内药品市场主体的数量、位置、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均能清晰准确地掌握,做到“六清”,即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经营状况清、重点企业清、执法情况清、监管责任清。同时实行药品经营市场诚信分类监管制度,激励药品经营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4)定奖定罚,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了充分调动监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管效能,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药品安全考评和奖惩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年终将对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通报表彰,对由于工作懈怠导致药品安全事件频发者给予通报批评。

2、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了解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日常监管情况;

(2)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100%签订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100%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及索证索票台帐制度;

(5)药店内应悬挂药品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

(6)药店内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药店内经营环境应整洁、无非法和夸大宣传广告行为。

(8)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网格内药品安全常识宣传和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活动。

(9)要及时收集、反映有关药品安全信息,提供监管线索,并及时报送药品质量信息,主动举报网格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网格职责考核

1.考核主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网格的职责考核,具体由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围绕组织实施工作、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网格工作目标情况等内容进行网格职责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3.考核办法:网格职责考核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重点考核与全面验收相结合的原则,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日常督察为主,按照网格工作目标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网格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进行总结。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

制定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前期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11月)

统一部署,上下结合,互为联动,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零距离服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目标,结合本片区的具体实际开展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各科室对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核验收,吸取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零距离服务是我局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也是深化监管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科室要加强领导,提高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科室要从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高度出发,根据本片区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落实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实施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3

(一)负责参与编制本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核准及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企业发展局

(一)负责本县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县教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订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县公安局

(一)负责本县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和驾驶员年审换证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县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县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颁发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对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县建委

(一)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贯彻执行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县城市环卫、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县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县公路局、县交通执法大队、县运输管理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监督与违章经营处罚;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城市水务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质量监督;制定机电提灌建设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县畜牧局

(一)负责主管全县动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足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渔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县农业局

(一)负责本县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贸易局

(一)负责结合国内贸易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县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县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县工商局

(一)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县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县安监局

(一)依法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在全县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县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4

2.进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强战略性软课题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质检工作发展趋势和法制工作规律,结合现阶段质检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开展现行法规制度和拟设置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研究。认真梳理有助加强质检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准推动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制度。重点探索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质检工作行政风险,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

3.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实际情况,掌握立法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借用外脑,适当依托相关法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工作。结合当前计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计量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升计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意见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大力加快计量法修订工作进程。

5.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力度,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6.着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借鉴应对甲流工作的经验做法,紧密联系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力度,继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

7.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从源头督导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规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认真组织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加强研究工作,力争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8.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主动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设备监理立法专题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加强对设备监理有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理清设备监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9.继续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当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理性消费的现实需要,把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装规范,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规范包装行业。

10.稳步推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消费品安全法》、《质量振兴促进法》、《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继续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质检工作法制基础。

11.不断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认真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检验检疫退运、销毁以及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立法进程。围绕质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落实产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质量水平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确保有符合监管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进程。

1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规章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规章立法工作。

14.认真做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对质检基础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实发挥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质检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工作。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 学生生活管理 高校管理权 法律冲突 学生权利保护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法学界与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诉讼多涉及学校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学生却鲜有救济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高校管理权的属性亦有争议,处理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

1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

1.1 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却未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之间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复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

(1)一种是管理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权益。

(2)一种是管理权力。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履行的是国家教育职责,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包含了两种关系,即: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2.1 行政法律关系

当高校履行其教育职责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校园秩序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力”状态,它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权力同时为学生“受教育”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层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 民事法律关系

当高校作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或为学生纯粹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利”状态,其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在涉及学生基本公民权利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这两级位阶最高的法律所赋予,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人格权(包括生命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财产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并不因进入学校学习而被抛弃。

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冲突

2.1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法律冲突的表现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选取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来阐述。

2.1.1 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学生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在学生暑期离校期间,安装人员未经学生同意,在住宿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学生的宿舍水电费。在扣费前,并未告知学生水电费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时间,仅告知学生扣费的总金额,且在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出具有效发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张贴通知,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中扣钱,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

对于宿舍管理所产生的冲突,焦点在于对学生宿舍性质的界定,对此目前仍颇具争论。本文认同,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上,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交织状态,决定了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将学生宿舍日常事务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但委托的事项多限于日常安保、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供水供电等服务的提供。这体现了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高校管理权的“权利”状态。

另一方面,为了教育的目的,学校对于学生宿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力”。国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而且,学生对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没有选择权,国家决定了学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学生宿舍的费用带有国家教育福利性质。按照现在普通公立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标准,远不能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带有国家补贴性质,这种非对等支付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

在案例一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基于学生宿舍的上述特殊性,学生入住宿舍意味着接受学校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制度,让渡或克减了部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这种克减并不妨碍宿舍仍然有一定属于个人的隐私空间,即拥有克减后的隐私权。而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维持正常的宿舍安全与秩序的必要,甚至成为了入侵学生隐私空间的不安全因素。

而案例二,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学生在学校管理涉及个人权益时拥有知情权,这毋庸置疑。而未经学生同意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里扣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了学生同意委托银行代扣的事项范围,侵犯了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

2.1.2 校园安全管理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关于人身安全,国家已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且涉及生命安全,大多得到重视,在此不累述。在财物安全方面,因涉及学校保卫部门、后勤管理机构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故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三:某高校学生在上课期间将自行车停放于公共教学楼外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停放处,但下课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后要求学校保卫部门赔偿其损失。

在高校中尤其在多高校聚集的大学园区内,经常会发生学生财物失窃,小至订购的牛奶,贵重如手提电脑,在教学楼被偷,在宿舍也被偷。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尽到责任和义务了吗?谁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为高校不作为,导致学生权利受到侵犯。

对于案例三的情况,高校如未尽到必要的监管义务,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则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考虑: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学校保卫部门,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安保责任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2.2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

从法理上讲,权力(利)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基于公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高校管理权欠缺约束性。当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利”时,因权利主体不同,权利的相互性导致权利间的界限不明确。

从实践上讲,高校管理权界限模糊,学生权利欠缺保障。由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客观上强化了高校管理权,模糊了权利(力)的界限,并无形中消极对待自己的职责,行政不作为。一方面高校自主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这些规章制度本身或在实践中是否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

笔者查阅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所在高校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发现:(1)对高校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校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高校对其管理职责失职该如何处理;(2)对于学生多是义务性条款,包括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秩序、行为守则等,而关于权利,多是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便轻易掠过。这种立法上的不足更进一步扩展了高校的管理权限而压缩了学生权利。

3 厘清高校学生生活管理的法律边界,构建高校内部动态平衡机制

3.1 构建内部动态平衡机制的本质

构建平衡机制本质上是权力(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从表面上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冲突。高校作为管理方,期望自己的管理权可以达至校园的每个角落,以实现稳定、安全、高效的管理效果;而学生则希望排除一切外来的妨碍,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实际上两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教育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利益,只是未在彼此的利益价值中寻求到平衡点。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依法治校”的内涵之一应当以权利文化为基础,树立权利意识,明晰利益主体。因此,厘清高校在学生生活管理中权利(力)的合理界限非常必要。

3.2 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高校学生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群。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形式:(1)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在个人婚恋、宿舍空间问题上有权对自己的隐私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2)生命健康权。高校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3)自由权。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拘禁、搜查,保障行动自由、婚恋自由等;(4)财产权。禁止高校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或为了谋取利益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动用学生财产等。(5)知情权。学生在涉及有关学生个人权利时有知悉的权利。

学生的上述基本权利均由法律规定,高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在追求自己权力实施效果或权利时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基础。

3.3 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目标

如前所述,为了享有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让渡了部分权利,接受学校的管理,但这种让渡应以实现“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这一目标为界限。所谓校园的“安全、稳定、有序”,是指校园内各部门、机构有秩序的工作运行,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学生正常上课、学习和生活。

在管理权呈现“权力”状态时,高校应肩负好监管职责,努力消除校园内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管理权呈现“权利”状态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安全”这一价值准绳,则应给予学生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的目的是导人为善,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但生活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要“一刀切”。

3.4 合理明晰高校管理权是划分学生生活管理法律边界的具体内容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但在很多高校自主制定的涉及生活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多是规定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义务与行为准则,甚少涉及更无明细高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只有将高校在生活管理方面的权限条文化、明晰化,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校园的稳定有序。

(1)建立“善法”、“良法”。高校规章制度不是限制学生的成长,而应从学校整体事业出发鼓励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要彰显理性、正义和求善。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单纯强调管理的效率与秩序,只把制度当做“管、卡、压”的工具,否定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正常需要。

(2)建立尊重学生权利的生活管理制度,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以学生为本”不是一句口号,它是学校规章制度之合法合理性得以维系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前提。学校应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生活管理制度,这样不仅能反映学生意见,减少执行过程中学生的抵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制度的施行。

(3)明细规范高校自身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高校在对学生的生活管理中有哪些权限,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如何做,如高校管理失职造成学生损失或管理中侵犯了学生权利时有什么救济途径等,均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在高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也必须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清楚列明,让学生知道,学校的行为同样受到规制,学校的管理权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有保障。

综上所述,高校在生活管理中仍存在不少法律问题与冲突,其本质是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应该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基础,合理明确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法律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促成高校发展与学生成长成才的真正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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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6

一般来说,以政府机构与公众及私人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水平为准,政府管理方式发展至今经历了信息、交互、提交和交易这四个阶段[1](见表1)。目前处于交易阶段,这一阶段政府管理方式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与公共服务提供,而是政府信息、服务的融合,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平台能够更方便进入一个多机构、多服务的政府管理系统。这也是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其更关注政策或战略的制定,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更有效的全面在线服务媒介,而且能够借助外部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来完成这些活动。这一阶段,受众能够全面与政府服务机构交互,享受全面和制定式的信息及公共服务。这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不断完善的系统,丰富的信息、交易平台及多媒介是主要的特征。交易阶段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政府显着的数字及多极化特征,因此,这一阶段的政府也被成为“数字政府”。数字政府包含狭义和广义的定义,美国得克萨斯州数字政府规划中将数字政府明确定义为:“各级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借助电子通信技术开展的政府活动,包括: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购买,产生及接受(政府)指令,提供及获取信息以及完成金融交易”。[2]数字政府被认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革命最后的实践,成为公共部门改革公共服务的主要推动力,其对政府管理的影响更倾向于归入后新公共管理理论。最早的数字政府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发起并逐步引入。1997年,基于一份关于21世纪迈向数字政府的报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开始指导美国联邦政府利用Internet技术来提高公共服务透明度,由此利用现有的先进技术建立高效数字政府的理念雏形,随后发展迅猛并得到推广和应用。仅1997年,世界范围内有1915个中央级政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政府公共网站,2000-2001年,短短一年,这一数字增长到9363个,美国以拥有403家政府公共服务网站(这里,仅以数量计,不论服务质量)独霸数字政府发展鳌头,一些发展较早的国家包括法国、巴西、葡萄牙及丹麦等,[3]。Gartner将数字政府的特征概括为:“数字政府,即通过各种技术、网络及新媒体发展,推动政府机构内部及社会外部的连续转型,从而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最优化的结果”,其实质是政府管理手段和管理理念的公共化和透明化。[4]Pardo进一步概况了数字政府区别于传统政府的主要功能:(1)公众获知政府信息更加便利;(2)更加清晰地遵守一般性规则;(3)公众借助政府提供的数字平台和公共协助更有效地取得个人利益;(4)政府之间活动及政府与企业之间活动的便利和公开;(5)政府对政府的信息和服务融合;(6)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的更广泛性。[5]数字政府将进一步带动整个社会信息技术的融合和应用,形成“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公众”三位一体的“数字社会”。

Fang将数字政府的交互内容概况为八种:政府—市民,市民—政府,政府—企业,企业—政府,政府—政府供职人员,政府—政府,政府—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政府。数字政府的建立需要重视其中的五种关系:市民—政府,企业—政府,政府—政府,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政府供职人员。[6]具体来看,首先,市民—政府的关系反映了公众个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与服务的需求,这些服务包括发放有关许可和执照,如驾驶许可,渔业许可等,不仅包括纳税人对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税费支付,也应该囊括政府对纳税人的退税等服务。其次,企业—政府的关系主要是企业、商务活动及合作组织对政府提供服务的需求,包括营业许可,用工信息及经营选址等服务。最后,政府—政府,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政府供职人员的这三种关系源于其三者相互之间及其内部机构及政府供职人员提供与完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包括政府公务活动、政府采购、政府内部资金转移及其他相关的服务。目前,数字政府的发展阶段主要存在于市民—政府,企业—政府,政府—政府这三种关系之间,尤其是前两种服务需求较大,发展较快。[7]根据上述八种关系,多极数字管理体系的运行机理可以展示为图2。如图2所示,城市数字管理系统是不同机构与组织之间相互传递信息,内外部联动的“开放式循环”,其中内部的信息双向流动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以及这两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交流,外部信息流动分支包括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传递,这里,地方政府不仅承担着本级政府与公众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服务联通,更重要的是公众及企业与中央政府之间信息交换的媒介,中央政府的各种信息,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相关活动进行传递和解读,因此,地方政府在整个数字整合系统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中央政府信息传递与反馈的主要渠道,这显示出城市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建立的城市管理系统不仅提供了公众与企业及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及服务来源,而且是贯通中央政府信息上下流动的决定性环节,通过地方政府实施的城市管理系统,中央政府的各种信息及政策才能得到顺畅的和贯彻,意味着借助于城市管理系统,地方政府成为中央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主要执行者,也是公众及企业信息及其他服务需求的主要提供者。

二、全国省会数字城市管理体系构建的综合比较

根据城市管理体系运行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选择政府门户网站开通情况、城市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立、城市管理专门条例或规定颁布情况、城市管理分类规章及制度颁布实施情况以及数字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等五个方面的指标,对全国31个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的数字城市管理体系进行了比较。(1)从拥有政府门户网站情况看,全国31个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无一例外都建立了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政府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信息、重大事件、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近期工作进展、公共服务信息等一系列浏览和查询服务,并提供政府直属机构及各相关部门的链接,实现了政府信息与机构的互通互联,体现出政府信息化建设初步成功和“数字城市”打造的前期成果。(2)从颁布专门性城市管理条例情况看,除天津和长沙外,其余城市都没有出台相应的城市管理专门条例,城市管理法制体系的建立相对滞后,统领性的城市管理条例出台势在必行,其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未来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创造必要条件。(3)从城市管理分类条例或规定实施情况看,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市政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实施情况最好,除乌鲁木齐和兰州外其他城市都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政管理规定仅长春和乌鲁木齐没有,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没有出台实施的是石家庄和兰州。(4)从数字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建立情况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西安、成都和昆明都已经启动,其中重庆和成都不仅较早推行实施了数字网格化管理模式,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此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

综合来看,有两项指标没有体现的为北京、重庆、南昌、杭州、南京、合肥和广州;表现较好、仅有一个指标没有达到的城市包括上海、西安、成都、昆明和长沙;而表现最突出,所有指标都有所作为的是天津,显示了天津市近年来对城市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强调落实获得的良好成效。通过对全国省会城市管理体系的综合比较,发现以下几个特点:(1)从管理主体上看,政府仍是城市管理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及承担者,目前通过营利性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配合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城市较少,政府管理城市的任务艰巨且过于繁杂,无法完全发挥其最重要的市场维护和监督职能,管理主体过于单一,不利于分担政府管理事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管理运行效率。(2)从管理技术上看,数字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仅在几个城市得到应用,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数字城市管理系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管理技术相对滞后的现状,制约“柔性化”城市管理的转变及发展。(3)从管理手段上看,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旧城区改造管理、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的城市管理运行系统整合仍需时日,不同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完善与修订城市专门性管理条例、加强城市管理资源整合和配置的问题。(4)从管理目标上看,城市管理目标的法制化是保证其实现的首要因素,我国法制化的城市管理体系虽已起步,但进展较慢,目前还没有城市形成较成熟的城市管理法典,管理目标多体现为政府短期政策目标,从城市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形成的固定化城市管理目标仍是未来政府城市管理活动的努力方向。

三、建立多极数字城市公共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1?建立现代城市管理三元治理结构。加快引入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新的组织要素,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组成的多元化主体城市治理结构,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这种三元治理结构中,政府是组织者和指挥者,其行为决定和影响其他城市管理主体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效果;营利性企业和非政府组织配合政府提供城市公共物品与服务,其有利于分担政府管理事务,提高城市管理运行效率和效益;社会公众作为基础通过公开与不公开途径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推动城市管理机制内生化转变。[8]其中,政府突出其统领与指导作用,企业突出其专业与独立作用,社会突出其监督与制衡作用,完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造,对于城市公共服务中的自然垄断产品,建立严厉的政府监督下的市场供给体制,对于共有资源或纯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委托给专业的建造者或经营者,提供高效高质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9]

2?运用先进数字信息管理技术提升“数字城市”水平。“数字城市”提供给城市管理强大的技术和数据支持,使城市管理各部门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资源,实现工作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网络化,作为其中重要组成的“数字城管”,更是强调运用信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管理信息综合平台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的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准确、适时、有效的信息搜集和加工处理,为城市管理者的决策和职能履行服务。[10]目前,“数字城管”已发展到城市部件管理和万米单元网格相结合的阶段,初步实现对城市管理对象的定量、定性和定位,为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快速性和准确性提供了基础的数据保障。因此,应加快建立市区两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城市管理信息综合平台,推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从市区两级完成城市部件管理和万米单元网格的整合互通,在技术上保证城市管理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3?推进城市管理资源和管理体系整合。城市管理运行系统内容繁杂,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城市旧城区改造管理、城市公共服务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多,牵涉面广,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达到整合管理资源、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目标。继续加快建设城市交通诱导信息系统,建立ITS(智能交通系统),通过大范围和密集的信息交换及集成,组织管理交通运输,缓解交通拥阻,提高出行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快速应急管理,建设快速抢险信息系统,形成突发环境、安全及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系统。[11]目前全国许多城市已完成突发环境、安全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编制,但具体的处理流程及机制设计还未落实,应急与预警处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应进一步加快应急处理流程及机制设计,并建立统一指挥与调度体系,保证各区域应急资源、信息之间的统筹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