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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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1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的基本概念

1.项目监理规划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是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工作计划,也是监理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监理工作任务所编制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中,应明确规定建设监理的指导思想、计划目标、计划实施进度、计划实施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等一系列需要统筹规划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的目的就是把建设项目监理活动实施过程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范畴,以确保监理任务完成和监理目标的最终实现。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一份完善的、有效的、高质量的项目监理规划可以充分地显示出监理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并由业主认可,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执行。

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任务,开展监理任务投标和监理委托合同谈判时,应根据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要求和意图,向业主提供项目监理规划大纲,简称为规划大纲,使业主通过监理大纲了解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的行动纲要,增强业主对监理单位从事项目监理的信任感,促成双方合同洽谈和合同签约的成功。在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和要求,对项目监理大纲进一步细化,并向业主提交项目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行动指南,也可以作为业主考核监理单位执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在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其基本作用可以归纳为下述几个方面:

(1)监理规划是监理组织职能的体现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系统工程活动。监理的职能几乎包含有全部管理职能,即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教育与激烈等。计划是开展项目监理的首要职能,是保证监理行为有序性的关键,是实现建设项目监理目标完成监理任务的重要手段。项目监理的职能不仅是包含有监理计划职能,也包含有以计划职能为中心的其他监理职能,如组织、指挥、决策、控制、协调、教育及激励等管理职能。因此,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是对项目监理组织职能的具体描述。

(2)监理规划是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行动纲领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各类专业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必须依据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职责,制定执行项目监理规划的工作细则,以便在项目监理规划行动纲领指引下,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指挥、统一目标,圆满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

(3)监理规划是具有合同效力的一种文件

监理规划要能提现业主的建设意图,是对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签约双方责、权、利的进一步细化。由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经业主审查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执行后,作为监理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附件,同样具有合同效力。因此,业主与监理单位双方都必须按项目监理规划要求统一认识、统一步伐和统一行动,以保证项目监理规划的实施。

(4)监理规划是考核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效果的重要依据

在监理规划中规定了项目监理任务范围、监理目标、监理计划、监理方法手段等。监理规划的实现程度是考核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效果的重要依据。

2.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规划的依据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文件

(1)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合同

(2)反映监理项目特征的有关资料,如市场调查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选址等有关报告及批文,设计任务书、用地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及说明、地形图及各类标准图等。

(3)反映项目建设条件资料,如建设场地区域内的气象资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地方材料供应,设计与施工力量,交通、能源及市政公用设施条件,以及建设周边环境治安、协作等资料。

(4)反映国家或地方建设政策、建设法规、建设管理制度等方面资料

(5)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区别和联系

监理大纲(又称为监理方案)是监理单位为获得监理任务在项目监理招标阶段编制的项目监理方案性文件。它是监理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监理大纲的目的是要使业主信服,采用本监理单位制定的监理方案,能圆满实现业主的投资目标和建设意图,进而赢得竞争投标的胜利。由此可见,监理大纲的作用是为监理单位的经营目标服务的,起着承接监理任务的作用。

项目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监理单位制定的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它起着指导监理单位规划自身的业务工作,并协调与业主在开展项目监理活动中的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的作用。由于项目监理规划是在委托合同签订后编制的,监理委托关系和监理授权范围明确,工程项目特点及建设条件等资料都比较翔实。因此,监理规划比监理大纲在内容和深度等方面都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指导项目监理工作的实际价值。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项目监理机构已经建立,各项专业监理工作责任制已经落实,配备的专业监理人员已经上岗,再由专业监理人员根据专业项目特点、本专业技术要求所编制的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业务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执行。

因此,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三者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性,都是由监理单位对特定的监理项目而编制的监理工作文件,且编制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编制的文件格式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由于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三者的作用不同、编制对象不同、编制负责人不同、编制时间不同、编制的目的不同等,在编制内容侧重点、深度、广度和细度诸多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

二、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下面列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规划编写提纲的主要内容。对于只从事某建设阶段或某建设任务的监理,其监理规划可参考本提纲的相关内容编写监理规划。

1.工程概述

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地址、工程简介、工程总投资、建设工期、质量等级等。

2.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合同要求及授权监理的范围,编制工程监理范围。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应按不同建设阶段分别列出监理范围及其工作内容。下面列出了主要监理范围及其工作内容供读者编制监理规划时参考。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监理

1)了解业主投资意向和项目设想;通过对市场调查分析及对投资机会论证,向业主提出投资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协助业主撰写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立项的申报。

2)开展可行性研究,协助业主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报。

3)开展建设选址论证,协助业主编写建设选址报告及申报。

4)协助业主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5)协助业主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设场地准备、建设条件准备、建设资金及物资设备订购供货准备等。

(2)设计阶段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接轨

0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但是仍旧难以与国外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竞争,为了能够提高我国项目管理的水平,促进我国监理事业的发展,应将监理公司积极的与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接轨,这样不仅能够保持之前的监督业务,而且更有利于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更标准化的规划及操作。工程监理向工程项目转型及发展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监理企业应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二是从国际方面考虑,我国监理企业应先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发展。

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含义

1.1建设工程监理内涵

建设工程监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建设方面相关专家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建设理念,工程监理企业具体的流程大致分为“四个控制控”“、两个管理”“、一个协调”,主要着重于对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具体如图1所示。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推出工程监理制度,并于1988年开始试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了工程实施的惯例,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监理工作实施的程序包括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规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规范化的开展监理工作。

1.2工程项目管理内涵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指的是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以及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策划等,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具体如图2所示。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2.1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但却不尽相同,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可以从法律地位、服务对象、业务范围以及资质要求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两者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异。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建设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我国的《建筑法》中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在大中型项目开发中必须要实施监理,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法律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强制性的执行,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差异。第二,两者在服务对象方面的差异。工程监理代表的仅是建设单位,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通常会坚持一致的原则及方法,但是工程项目管理所服务的对象较多,可以是施工单位、设计机构、建设方、业主方等等,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原则及方法。第三,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的差异。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重点是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管,虽然也包括了对工程设计、招标、维修等方面的监管,但是并不明显。而项目管理则涵盖了多方面的业务范围,除了对决策、设计、招标以及施工阶段的管理外,还涵盖了材料管理、承包项目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等。第四,两者在资质要求的差异。工程监理企业需要任用符合规定的注册监理师,这样便能够获得监理资质,而工程项目管理则需要多方面的人才,除了注册监理师,还需要有咨询人员、造价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等等,这样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多种业务范围。

2.2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2.2.1监理公司定位及政策不符合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

在计划经济影响顽固的十五年里,项目法人不愿意将投资、进度以及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在这种状况下监理只剩下了质量管理这一项,也形成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定式,这违背了监理制度推行的本意,即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此外,监理企业通过投标获得某项工程的监理合同,上面大范围的约束了监理的权限以及一些主要的管理业务,各个地区所制定的一些管理条例以及文件都突出了监理对质量的负责,再加上政府对工程监理的定位,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2.2.2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如今的监理企业在社会上之间形成许多不良影响,导致了一些业主对监理企业的不信任,对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缺乏信心,这样就导致监理公司中一些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不能发挥其作用。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中,许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不够高,无法达到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缺乏审查专家、项目经理、市场调研人才、经济评价以及投资估算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等等,监理企业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此外,监理企业间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再加上监理企业定位的影响,致使监理企业无法形成完善的人员结构,难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2.3相关法律及行业制度不健全

多年以来我国工程监理逐渐形成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弊端。首先,从运行的角度来看,我国工程监理的法制建设仍旧处于薄弱的地位,一些监理企业的监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竞争、技术竞争当,还包括监理企业能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细化信用管理办法等。其次,由于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的原因,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力,再加上社会对监理企业性质认识的问题,导致了监理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分配制度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等一系列问题。

3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

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理企业的工作范围都仅仅局限于对施工阶段安全及质量的控制,其他阶段的控制,监理很少能够参与进去,不可能真正实现对投资以及工程进度的控制。随着项目法人制的不断完善,再加上私人以及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增加,建设单位迫切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服务,但是国内的监理企业是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建设咨询管理服务行业将与国外同行进行激烈的竞争,外国的项目管理公司正逐渐的进入到中国市场,成为了国内项目管理公司有力的竞争对手。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及发展,将是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理企业只有与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才能够立足于激烈的国际竞争。例如,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04年年中,由公司下属的申都工程咨询公司、华设工程咨询公司以及华晨投资咨询公司合并而成的,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申都建设监理公司在1992年至1999年期间均以监理为主,但是在1997年年中,申都建设监理公司增加了设计监理以及咨询等业务,从2000年至2004年年中,公司的业务主要还是以监理为主,但是从2004年年中合并以后,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2008年公司收入1.3亿元,监理占四分之一,人均产值11万元,项目管理业务收入4000多万元,超过监理,人均约35万元。实践证明,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企业的管理模式,逐步的扩大业务范围,并及时的补充相应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成功完成转型。要实现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进行人才资源的储备。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以及综合素养的人才是项目管理企业所必需的,要实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进行大量人才资源的储备,所需人才必须要有丰富的知识、经验以及智力,还要有强烈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的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第二,国家政策的倾斜与扶持。项目管理服务能够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就业率,因此,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接轨速度,促进我国建筑咨询行业的迅速发展。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就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责任激励机制,使项目业主能够对资金的使用高度重视。还要完善工程咨询领域的相关法律,确保我国相关法律能够逐渐与国际工程法律咨询制度接轨,从而增强我国工程建设与咨询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工程管理企业为投资方业主解决许多方面的困难提供了途径,而作为一质量监督为主的监理企业,势必要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这符合了建筑市场发展的规律,也适应了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第一,两者之间接轨有利于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的建立。项目管理对人才的要求非常苛刻,监理企业要想完成过渡以及转型,就必须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及时的补全各方面的人才,还要对员工进行各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开拓型、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第二,两者之间接轨能够促进相关的标准及工作规范的建立及完善。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较广,所担任的角色比较多,因此,工程监理向工程项目转型及发展就必须要建立严谨的工作规范及标准,能够体现出企业的精神文化,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第三,两者接轨有利于开拓市场。现阶段我国的监理公司很难承担项目管理公司所承担的全部工作,但是,监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接轨,主动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将项目管理公司所承担的任务接手将是今后监理公司发展的趋势。

4结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工程监理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符合了建筑业市场的发展趋势,监理公司承担项目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承担代建职能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必定会实现。

作者:冀雅茜 王翌飞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深圳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傲.新形式下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接轨与探讨[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3(10):171-172.

[2]杜振勇.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10):480-480,481.

[3]王磊.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8).

[4]王晓红.工程项目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业,2013(4):43-43.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3

【摘要】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 2001)与实际工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何紧跟城市建设步伐,与时俱进,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也为建立江苏省现代化城建档案发展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 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 2001)是我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第一部国标规范,它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文件材料的立卷原则、归档要求、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做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工作,提高工程档案归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建设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科技化和数字化不断地发展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已经不能满足我省对当前社会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

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所遇到的问题

(一)归档范围大,难以到位。一方面《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共分为5 个大类,144 个小类,范围宽泛、数量繁多,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到位。譬如决算文件,在工程竣工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都难以产生,要求急需领房产证的建设单位提供、移交归档,不切实际,这就为城建档案机构完整、系统地收集城建档案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在建设工程中产生的一些重要文件在范围中没有体现,如前期的发改委立项批复,还有规划局产生的规划定点图等,容易造成报建单位的疏漏,这都需要业务人员另附说明,详解理由,增加工作量。

(二)内容繁多,分类较粗。归档范围的内容宽泛,但不细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归档范围》将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竣工档案资料全部揉捏在一起,给第一次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单位造成困扰,感觉资料繁多,难以收集,导致一些单位直接跳过城建档案馆办理房产手续,造成资料的流失。2. 随着建造工艺的不断提高,政府对工程验收要求更加严格,很多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如节能、保温资料等都没有包括进去,与质监站新出的质量验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3. 将长期与短期的资料全部放在一起,导致有些单位将不需要移交的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加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审核速度,给原本人手就比较紧张的审核部门增加了负担。4. 分类资料重复,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名单,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在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中都有所体现,造成资料的重复移交,浪费资源。

(三)与当展相脱节。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整理规范》与我省城建档案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有点脱节。城建档案法规与建设行业以及文书档案相关法规的衔接与配套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江苏省多个城市开始了轨道交通建设,但是《整理规范》对这方面的竣工资料要求还是一片空白,这将对以后城建档案馆接收资料造成很大的困扰。虽然《整理规范》对推进城建档案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一定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二、解决《整理规范》与实际工作产生矛盾的对策

(一)领导重视,修订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是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稳步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保障,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治档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在贯彻《整理规范》的原则下,根据我省情况,制定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城建档案地方性法规,保证工程文件归档内容系统、完整、合理有序、操作熟悉方便,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档案质量,督促工程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使城建档案的业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程序化;并通过宣传,从而为依法治档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江苏省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步入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二)取其精华,使其更适应现代化城建档案的发展需要。《整理规范》作为城建档案法规标杆,兼容了各地的情况。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又忽略了各地发展的特殊性,对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实际,1. 将《整理规范》中符合实际工作要求的项目保留下来,如5 大分类。2. 将短期不需要移交的项目从中剔除,使建设单位报建资料时更加清楚、明白哪些需要移交哪些不需要移交。3. 将前期需要的发改委批复、规划定点图等之前没有明确加入进去,施工资料结合质检站的新要求标准,将节能、保温等施工、竣工资料添加进去。4. 将不符合实际操作的如决算文件、重复收集的如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名单、工程概况表等删除。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4

电力能源作为国民经济众多领域的基础能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工业的先行建设,是保证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电力工程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系统规划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前提,也是具体单项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一、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系统规划设计相关工作可分为长期的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中期的电力系统发展设计。其对单项电力工程设计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也是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单项电力工程设计时,其涉及到的系统规划设计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所在区域的电力负荷预测和特性分析;(2)近区电网电源规划情况及出力分析;(3)根据负荷预测和电源规划结果,进行电力和电量平衡;(4)提出电力工程接入电网系统方案;(5)对所提方案进行电气计算;(6)分析计算结果,并进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7)为电力设计其它专业提供系统资料。

(一)电力负荷预测和分析

对拟建电力工程附近片区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分析,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基础。在电力工程设计时,主要进行10年以内的中短期负荷预测。中短期负荷预测,主要围绕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而进行。在总结历年经济数据的基础之上,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对中短期的近区最大负荷进行逐年预测;同时,根据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大项目情况,对负荷的特性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并确定其对电网供电的影响。负荷预测的方法多种多样,即有传统的序列预测法,也有模糊理论、专家系统等新方法。对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工程,如枢纽变电站、输送大量潮流的电力线路、或大容量发电机组,可采取多种方法预测负荷,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并从中选出一般可能出现的负荷水平进行分析。

(二)电源规划情况及出力

电源规划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核心内容。对拟建工程周边电网的电源规划进行统计,并分析电源的出力情况,是论证单项电力工程建设必要性的重要依据。电力电源分为统调电源和地方电源,其中统调电源是指归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各类大型发电厂;地方电源则包括各类小水电站,以及企业自备发电机组。每种电源在不同的水文期的出力各不相同,同时新建电源机组会出现在规划期间逐年投产的情况,因此,需对电源出力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统计,以利于下一步工作开展。

(三)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电量平衡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中起约束条件的作用。根据电力负荷预测和电源出力分析,进行项目所在地区、供电区域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并对平衡结果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电力工程的布局和规模。通过负荷预测确定各水平年的系统最大负荷,结合各类电源的出力分析,得出电力电量盈亏,从而确定电力系统所需的发电、变电设备容量。该容量应满足负荷需求的工作容量加上系统需要的备用容量。此外,在进行电力电量平衡时,还需考虑分区间的电力电量交换,并根据情况增减设备容量。

(四)接入系统方案

根据工程所在地原有网络特点、负荷分布和电网发展规划等情况,说明项目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电网规划,以及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提出项目接入系统比较方案。在论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时,应远近结合、综合考虑节约用地、节能降耗、电网新技术的应用。与此同时,需提出项目工程各方案的布局和规模,投产年及终期近区的电网结构、运行方式和供电电压等内容。

(五)电气计算

电气计算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潮流计算,稳定计算,短路电流计算和无功补偿计算。第一,潮流计算主要是对电力网络中的功率和电压的分布进行计算,通过潮流计算可确定系统运行方式,检查各元件是否满足运行要求,并为系统继电保护和稳定计算提供依据和初值。潮流计算作为电力系统设计中最基本的计算,是比较电力工程各接入系统方案最直观的方法。通过潮流计算得出的电网各节点电压、各网络元件电力损耗、以及电力潮流的分布情况,可直接用于分析各接入系统方案的可靠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第二,稳定计算是指根据要求,对电力系统的各种故障情况进行模拟计算和分析,从而确定电力系统稳定问题的主要特征和稳定水平。稳定计算多是基于潮流计算结果的基础之上,在单项工程设计中常用到的稳定计算包括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电压稳定计算、以及频率稳定计算等。通过进行各种稳定计算,可校验各接入系统方案的运行参数能否满足稳定运行的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安稳策略和保障措施。第三,短路电流计算主要是验算在给定的网架中,由于故障短路而在电气元件上产生的不正常电流值。计算项目工程接入系统节点处的各种短路电流,能为电气设备的选型提供依据。在确定网架结构和系统运行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短路电流计算可正确选择及校验电气设备,选用正确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和熔体的额定电流,从而确保在故障情况下能快速切断短路电流,减少短路电流持续时间,减少短路所造成的损失。系统的短路电流宜限制在合理的水平,当短路电流水平过大而需要大量更换工程相关网区已有电气设备时,应提出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第四,进行适当的无功补偿,可向电力网络中的感性负荷提供相应的无功功率,从而减少各种网络元件因传输无功功率所造成的电能损耗。在具体电力工程中,需根据无功平衡,提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及分组容量,必要时需对单组低压电容器投切时电压波动进行校核,进行近区无功平衡分析,和调相调压专题计算。

(六)方案比较

对项目接入方案进行比较,在各种电气计算结果的基础之上,从安全可靠性、实施性、发展适应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各方案的设计及运行做出评价,并选择最优者作为推荐方案。

(七)系统专业提资

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可靠的系统电气计算,选出综合条件最优的推荐接入系统方案,确定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投产时间,为电力工程设计的其它专业提供有效的设计依据和准确的数据支撑。

二、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工作的一些经验

随着我国电网电压的升高,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源装机总容量的逐年提升,电力系统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在单项电力工程的设计中,电力系统专业的设计和论证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何独立开展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工作,成为中小规模的电力设计单位遇到的新问题。

(一)准备阶段

在开展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前,应收集近区电力系统现状相关资料,了解大网区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分析和整理收集到的系统资料。收集现有变电站、线路以及统调电源资料,并开列成表录入数据库,形成电网现状网架的基础数据。与此同时,还需收集最新电力主网规划报告,了解近区电网的发展方向和变化特点,将规划电力网络资料录入数据库,形成各规划水平年的网架基础数据。

(二)开展工作

关注电力系统的最新变化情况,更新数据库资料,收集和研究各地区的负荷情况和特点,掌握大网内各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的地理分布情况和数据资料,为系统设计做好准备。针对新项目工程,展开对当地负荷情况的收集工作,及时更新当地及周边电力系统的资料。之后,进行各类系统电气计算,配合项目工程的设计工作。电力网络基础数据对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所有电气计算均是基于电网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基础数据,将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一个长期工作。

三、结语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6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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