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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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治论文

责任政治论文范文1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责任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担的,当事人对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加以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取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举证责任都有不同的含义。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责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和说服责任(burdenofpersuasion)。虽然英国或美国均有许多学者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过论述,并对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有不同的称谓,但对这两种责任的含义基本是明确的。其中,加拿大证据法对这两种责任的定义明确扼要,被认为是集英美法系权威证据法理论之大成的佳作。该法第12条规定:“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说服事实审理者,使之相信事实确实存在的义务。第13条规定:“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事实存在据以提供足够证据,使事实审理者加以审理的义务。4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中,德国的证据法理论研究比较系统、细致。在德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的一整套理论也是首先以明确举证责任所包含的两种责任为基础的。即举证责任包括行为上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责任两种责任。所谓行为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将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也称主观的举证责任);而对于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称客观的举证责任)。

比较两大法系举证责任的两种含义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的行为责任也就是英美法上的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结果责任虽然与说服责任不同,但在功能和效果上却是一样的5。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举证责任的定义都包括了行为上和结果上的两层含义。这一点在实践中对于掌握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有重要意义的。

按照举证责任的上述概念,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有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前提和基础。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当代英美法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担并不存在一般性标准,而是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由法官对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举证责任分担时应考虑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证据距离;4、方便;5、盖然性;6、经验法则;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等等。6

而在德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分担有着多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长期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是由罗森伯格(Roseberg)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将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根据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四种。法官在审判中如遇事实不明,且双方均不能证明时。罗氏认为: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的妨害、消灭或制约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法官可迳行对该待证事实所依据民事实体法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类,从而确定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再根据举证责任履行的效果,作出相应的裁判,将败诉的结果判给经举证责任分配后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7。具体到一件诉讼中,即一方当事人如果声称只要适用某民事实体法律条款,就可胜诉,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就该法律条款提出的主张,应当就需要适用该法律条款的那些实际已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平。譬如某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权人指控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侵犯其专利权,被控侵权人是否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了专利方法,只有亲临被控侵权人的生产现场才能了解。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既无法通过解剖被控侵权人的产品又无法接近被控侵权人的生产现场来取证。因此,如按法律要件分类说要求被侵权人(即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方法专利权非常困难,而以此作为举证不能将败诉结果判给被侵权人(专利权人)又显失公平。

后来,德国学者保勒斯(Prolss)提出的“危险领域说”弥补了这一缺陷。该说认为当事人应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内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在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客观与主观要件均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就该客观和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举证。该说继而认为:实际上实体法已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为预防损害的发生,明文规定了危险领域内事项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8。

三、举证责任倒置

“危险领域说”是在德国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即举证责任分担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面对现代型诉讼不能体现诉讼的公平而出现的新理论。它所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正置”而言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与“正置”一样,“倒置”也需要在实体法上有明文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列举了5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施行该《适用意见》时虽然《专利法》已经颁布,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所以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其他类似情况是不可能规定到该《适用意见》中去的。例如,与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完全类似的情况有:如果某一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是一项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的产品和制造方法又与原告的相同,此时要求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显然极为困难。那么,被控侵权人是否有责任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合法来源,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此时却没有明文规定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反,上述司法解释却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9。这种情况下,对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能否适用,始终有不同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须严格掌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由法官任意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目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有《专利法》第57条,其他情况都应由原告举证10。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纠纷有特殊性,片面强调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原告举证)会使侵权人凭此取得推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举证),才能体现公平原则11。此时,是拘泥于法条的规定却不能实现诉讼公平,还是根据事物的一般规律,参照方法专利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来确定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的确是法官需要灵活掌握和以内心确信的。

比较美国和德国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是以概念法学的形式建立了严格的理论体系,并将例外的情况也逐步纳入该体系中,形成了以实体法律要件为指引的一般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而美国法中由于诉讼观念与大陆法系三段论式的裁判截然不同,它以发现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恢复法的正义和秩序。因此,对举证责任的分担实际上是在综合各种诉讼利益的基础上,以实证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具有更灵活的特点。我国接近大陆法系,但在举证责任的分担理论上却未完全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也未完全在立法(民事实体法)中明确法律要件分类说中对举证责任的“正置”规定,所以很难说清“倒置”12。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举证责任倒置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既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也没有考虑到包括知识产权诉讼在内的一些新类型诉讼的新特点。

四、举证责任转移

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分担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程度不断转移的。通常,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一主张就负有反驳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其反驳的证据足够、充分,就可以不再举证,而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予以反驳。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转移表明了举证责任分担后当事人进行举证活动的效果。它通过保证诉讼中证明活动的进行来达到证明要求的目的。因此,无论举证责任正置还是举证责任倒置,都需要在证明过程中不断转移举证责任。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3:

1、当事人对其主张提出的证据在数量上足够、质量上充分,可以满足证明待证事实的要求。

2、法院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了。

上述两个条件中,前者是必要条件,后者是充分条件。只有在法院作出认定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而法院作出这种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的举证足够、充分,达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特殊性,使同一案件中常常出现既有举证责任倒置又有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在实践中有效地区分两者,具有重要意义。

举证责任“正置”和“倒置”,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诉讼中,原、被告对举证责任的分担一旦确定后,其所承担最终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英美法上的说服责任)便不再转移;但在诉讼的进行中,原、被告却在不断地提出事实、主张权利,对这些主张进行证明或反驳而承担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英美法上的提出证据的责任)也不断地从原告转移到被告,再从被告转移到原告。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转移的只是行为上的举证责任,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以后就已经被“正置”给原告或“倒置”给被告了,它在诉讼一开始就被固定下来,不再转移。

例如: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按照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首先要证实被告制造的是同样的新产品,依该条款,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提供了自己的制造方法,证明与专利方法并不相同,那么被告所承担的(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此时,就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随后,原告会继续就“被告提供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相同”这一主张继续举证。而被告也应对“自己提供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相同”这一主张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之所以要承担对这一争点的证明责任,是由开始即分配给他的举证责任所确定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这一争点所承担的最终的(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始终未变。换句话说,当原告充分证明了被告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而被告却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这一主张的话,被告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容易引起混淆的地方在于,如果原告对被告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主张的举证并不充分,而被告反驳这一主张的证据也不充分,此时,仍应由被告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在一开始倒置了举证责任后,被告就最终地(从结果上)承担了证明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的责任。不管是原告证实了两者相同,还是原告将两者不同的主张推向了事实不清的境地,只要被告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最终的败诉责任都要由被告承担。

但是,在具体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达到了什么标准才算足够、充分,法律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因为诉讼实践中,具体案件各不相同,各种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举证责任何时转移,难以规定整齐划一的标准,只能取决于法官的“心证”。

五、推定法则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心证”所遵循的规则实际上是对待证事实进行的推定(Presumption)。

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4。推定是由推论演化而来,是人类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规律进行逻辑思维和经验积累的产物,其结论是盖然的。但推定作为诉讼的一种技术性手段,在人类长期的诉讼实践中,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由于它能解开诉讼中的一个“死结”--即当诉讼双方主张相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又根本无法查出证据加以证明时,运用推定法则,可以避免使诉讼陷入僵局。尤其是在现代型诉讼中,一方面,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往往使主张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地位不平等,由此产生传统的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上的困境。此时,推定法则的引入,合理地解决了这些特殊侵权问题,保障了诉讼的公平。此外,推定法则对于简化诉讼程序,加速案件审理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日本学者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况;事实上的推定则是指,在具体诉讼中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依一定的证据推定系争事实的情况15。事实上的推定,具有免除或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

我国《专利法》第57条(二)款对于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就是运用推定法则而产生的。实际上,许多国家专利法对此部分的表述都直接采用法律推定的形式,如德国专利法和日本专利法规定,如果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要求优先权日,或优先权日)前是新的,那么(推定-笔者注)第三人所制造的同样产品是用专利方法获得的16。

由于推定具有盖然的性质,是根据人类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思维而形成的。因此,无论是法律上的推定还是事实上的推定,都是可以反驳的,可以被****的。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具有较高的盖然性被立法所确定,事实上的推定由于在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其盖然性高低而被赋予了法官的裁量。

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特点,使得具体的诉讼当中常常会有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因此,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或者作为普遍情形盖然性不大但在个案中的盖然性极大时,应当允许法官采用事实推定,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知识产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样做,既符合事物是相互联系的一般规律,也符合诉讼公平的原则。

侵犯知识产权有不同于侵犯有形物权或人身权的特殊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考虑原告(权利人)举证上的困难。但具体诉讼中的实际情况又不可能随时修改法律来弥补,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明确举证责任的正置规则(一般原则),同时规定除正置规则(一般原则)外的其余情况均可以倒置17。这样,便可以使法官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以保证诉讼的公平。

在目前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依推定法则,对知识产权诉讼中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可用另一种方式来分配举证责任。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即可以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体正义和程序公平为原则,以经验、学识和论理逻辑来衡量案件事实的盖然性高低,依职权向被告进行证据调查,从而变相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此时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只是这种依职权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较之于法定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当事实不清、无法证明时,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审判规则没有法律的明确限制,这既容易滋生司法专断又有悖于程序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应严格掌握。

1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2页。

2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84页。

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提法,学界有不同观点。详见《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上)-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座谈会综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页。

4转引自毕玉谦《民事证据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8页。

5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起草委员会首席顾问,著名学者威格莫尔(wigmore)称说服责任为“说不服的危险”(riseofnonpersuasion)。详见毕玉谦《民事证据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6-467页。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与结果责任的定义是殊途同归。

6陈刚:《美国证明责任法理序说》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1998年11月第一版,第657页。

7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62页。

8见德国民法第282条、第285条、第518条、第694条、第831条,德国商法第390条、第407条、第606条等,转引自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164-165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4条规定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五种情况,同时规定这五种情况之外应由法律规定才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0参见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第110-111页。

11参见戴建志陈旭主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9-31页。

12见《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上)-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座谈会综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页。

13参见程永顺:《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4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一版,第183页。

15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第113页。

责任政治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公共行政现代性的追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及其限度日益凸显。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对伦理价值的关注,无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盏指路明灯。在制度之外辅以一种建基于内在道德信念的自我约束机制——责任伦理,契合了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向。责任伦理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生成与公正运用的基本前提与保障,可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一种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负责任的方式行使。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责任伦理;新公共服务

近代以来,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是基于“管理中心主义”所确立的官僚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断属性,裁量权的行使者偏离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而引发的公正失范现象不免存在,昭示了责任中心主义固有的局限性。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凸显的对伦理价值的关注,为探索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路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及其限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

行政自由裁量是公共行政现代化、法治化趋势下的具有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领域。目前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不同观点有各自的侧重,但总的说来,强调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作出选择的自由,并以适当的公正方式作出裁决的权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契合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效率是行政权的价值追求,也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干预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权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张以及行政分工造成的技术优势,呈现出行政管理日益专业化、权力行使方式多样性的趋势。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能够在社会的迅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及时回应民众的需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发展的结果。

第二,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几个方面。沿承亚里士多德派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具有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裁量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其阐释和执行都有赖于行政人员的理解。德性行政人对待具体权威与制度的基本态度应是“合理服从”,而非机械地固守规则。法律的不严密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这个问题不应该如柏拉图派的建议那样留给立法机关,因为,事实表明法律的出台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与技术,成本巨大,且常常滞后于现实,而且新增的规章本身依旧需要解释,法律规章的激增无益于解决这个问题。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限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从成为一种非制度化的行政权力的初始就伴随着尖锐激烈的批评反对,其价值限度亦得到广泛的讨论和反思。人们一直用谨慎的态度警惕着裁量自由,惧怕权力所具有的“自我膨胀”特性。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声称的,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断属性,有较大的主观性,在日常的行政实践中,裁量权的行使者偏离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而引发的公正失范现象时有存在,具体表现为:(1)目的不当。行政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本应基于授权目的及公正合理原则,选择最恰当的行为方式,却由于受到牟利、徇私等恶意动机支配而作出偏离法律目的的不公正的行为.(2)不平等对待。存在同责不同罚与不同责同罚两种情况:同等情况的行政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轻重悬殊的、不同等的处罚;对情节轻重不一的违法行为,却一律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造成的结果是责罚不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轻重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不相称。(3)主观臆断,随意裁量。主要指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非正当考虑现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应当考虑的因素却未考虑,或者过分强调或轻视了一个相关因素,凭主观印象、固有倾向随意认定,作出显失公正的裁定。(4)程序不当。主要包括没有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作出裁定甚至故意迟延以及采取不当的不作为方式。

在现代行政实践过程中,行政价值关系有着多向度发展的可能性,行政人员在作出具体的裁量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腐蚀,滥用公民所赋予的权力,扭曲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关系,制造腐败而“形式合法”假象,使行政价值关系走向反面,异化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失范现象,表明这种“制度约束之外”的权力会因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产生不受制约的裁量自由,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原意,它将置理性主义的愿景于谷底,而且裁量权的失范现象将官僚制所面临的现代性危机裸地展现在公民面前,会进一步引发人们对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一旦丧失了信任的社会土壤,就会对公平、正义等积极价值造成毁灭性打击。

在公共行政中,解决具体行政事务的自由裁量方式不免会遭遇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裁决时同时面临多个指向不同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期望、互不相容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的情景。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声势烜赫地考验着行政主体的专业素养和伦理品质,对公共行政民主精神和公正价值提出挑战。“那些塑造并指导每个角色行为的价值观将你推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并使你面对两种互相排斥的选择方法。你得面对那种由我们扮演的角色所引起的道德困境。”

二、责任伦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失范的规制理路

(一)近代“管理中心主义”对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处于制度无意识之域,是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明确的模糊地带或者制度之外的灰色领域作出事务性行政裁定的权力。这种非制度化的行政权力使行政主体有很大的裁量自由和权力空间,但它不可能是“任意自由”的裁量权,而只能是“受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早期行政学探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以管理主义为中心的背景下进行的,强调的是行政的科学性和效率,极少探讨行政的价值问题。此时提出的制约方法集中在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上,这种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和司法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着重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界定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界定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约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这些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自我监督,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科学行使。”司法控制强调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三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2)合理性原则,在法定幅度范围之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包括动机的正当性和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等等;(3)程序公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程序性价值导向,是制约与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度的重要路径。

可见,近代以来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是基于“管理中心主义”所确立的官僚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但是,官僚制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规定,这就是责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从理论上看,现代社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规范的权力,宪法规章日臻细化和完善,制度设计渐趋健全和周密,但是,法律制度与规范理性无法穷尽所有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和裁定细节,对于保证其裁衡的公正尺度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法律规范的这种外部约束的作用尽管十分重要,但这种“禁于已然之后”的行为效果的滞后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是通过更多的规则,而是通过对法律精神和法律精神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公共利益”规则。这种规范由于主要表现为“形式合理性”而具有强制性特征,只能对自由裁量权起基本的规约作用,难以有效激发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规制的实际行动并不能如传统公共行政所言的那样最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天平在没有公正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往往会倒向强大的利益集团。这种方式还可能会越走越远而陷入“合法性危机”的泥潭。

(二)新公共服务范式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责任伦理

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凸显的对伦理价值的关注,树立起“公民权”和“公共服务”的大旗,重塑了公共行政的本原性价值蕴涵与要求,确立了现代公共行政的人文价值依托。新公共服务不仅内在地包涵着“责任中心主义”的价值目标与愿景,还高扬起“公平正义”的评判旗帜,呼唤公共行政精神,发掘伦理价值,强调公民的话语权,强调在公共对话的平台上实现公共利益,这些指向强化了行政主体的责任。诚如罗伯特·登哈特所言:“新公共服务不只是最新的管理时尚或者管理技巧。更确切地说,它是对我们是谁以及我们为他人服务的原因的一种界定。它是一种对价值观的根本改造。”它既承认制度的作用,更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认为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权力监督或制衡机制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动,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他们的德性崇高和伦理自觉。这是他们作为值得信任的、负责任的、富有公正精神的公共行政人员应然品性的基石,也是他们得以凭借契约式的授权在服务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和范围内作出自由裁定及提出强制要求的内在根据。

“责任是任何治理过程的基础。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取决于官方人士如何对自己履行职责和法律职责的方式负责。”新公共服务既承认责任在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又着力构建行政责任的实现机制。认为公共服务中的责任问题极为复杂,“责任行政”的生成和价值建构不仅仅建基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标准,行政主体“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市场;他们还应该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认为用简单的效率测量方法和中立的价值判断来描述公共行政人员负责任的作用和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在公共行政人员为了什么而负责及对谁负责问题上,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公共行政官员即便是在涉及复杂价值判断和重叠规范的情况下也能够并且应该为了公共利益而为公民服务”。这与主张直接地、中立地对政治官员负责的老公共行政不同,也有别于满足“顾客”偏好并“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对市场力量的回应性”为主要负责形式的新公共管理的传统观点。

此外,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现代政府及行政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公共行政的应然性价值目标。行政人员作为公共领域中的主体,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执行者,应当尽可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早先的亚里士多德派也认为,公共行政的传统标准(中立、效率)是不完备的,为了重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连的公共行政精神,公共官员在解释和执行法律规章时,如果不考虑公正,将会导致非正义,这与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公平正义”的价值面向不谋而合。它承认“效率”与“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必须将“公平”作为“第三个规范性支柱”。公平、公正作为人类不懈的理想追求,是一种道德的愿景,也是践履的现实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正公平原则。公正的行为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施政中不为私人考虑所驱动,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同的情况则平等地适用法律,同等情况所作出的行为选择要基本相同、前后一致,对需要给予处罚的相同行为给予同等的处罚,承认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公民出身与种族的差异或地位与权势的变更而不同,换言之,这些情形考虑作为相关差异将被排除;不同情况下,则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的选择和判断,所作的决定和相对人应受的对待应成比例,而不是有所“偏袒”,霍布斯称之为“个人授受”(acceptionofper-sons),即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种应该根据公共标准进行的判断。

因此,责任伦理是一个“不单纯的混合物”,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是建基于公正价值的责任,是内塑于道德信念的责任。它是由行政主体的角色身份以及由行政主体被授予的权利和所承载的义务决定的,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其行为最终应向公民服务,必须考虑作出裁定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表明要将公务员的角色重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引导者、服务者和使者,而不是视为企业家。”处于公共行政伦理困境的行政主体要按照增进公共利益的伦理准则,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使每一个人不会因行政主体的“个人授受”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伦理困境出现时,各种几乎完全相反的价值要求最终会在行政人员个人那里发生碰撞,建立负责任的管理模式,不是要把这些要求简单地放在一起,而是通过一个合理机制来确定各种要求的优先顺序。只有当自由裁量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是追求公共利益取向的道德信念的时候,才会有责任的结果。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裁量权的执掌者和行使者首先确立起服务于公民的道德信念的时候,才有可能明确。这种内蕴着服务公民的公共行政精神的责任伦理可以有效地为自由裁量权的执掌者在“应该如何行为”诸方面考量中提供价值信念上的共识,通过“非理性力量”进行一种理性思考来控制和规范自身的裁量行为,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责任伦理毋庸置疑地成为公共行政人员精神世界的价值导向系统。而责任伦理所确认的这种基于责任的、公正的制度所暗含的规范意义和道德合理性使得人们能够信任处于制度约束中的裁量权的执掌者,信任他们将按照我们值得信赖的、公正的常规方式运作。

责任政治论文范文3

在思想政治方面: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在教学中能够积极学习,宣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本期上交了题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思想政治课教学学习十报告精神心得体会。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坚持升国旗仪式。积极要求上进,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9月份,参加了县组织部、县党校组织的建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取得了合格证。一期末,能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自我牺牲精神。顾全学校大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本人身体和心理健康,能适应各项工作。能做到出满勤,从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现象。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且能结合思想政治课的特点,教书育人。贯彻知行统一原则。同时,较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团结同志,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宜章县教师三十个不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在教学工作和教研教改方面。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较注重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教学能力的提高。能积极探究符合学生实际的,先进科学。实施的教学方法和模式。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本期在扎实搞好常规教学基础上,在教学实践中施行自主、合作学习方法,深受同学们欢迎真的实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了由单一的知识传授向综合能力的培养的转变。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向主动获取知识转变。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以及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均得到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学效果较明显,所教学生的合格率起过90%,优秀率达48%,实现了本期的教学计划和目标。

本期能够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本期实验的中学思想政治课四化教改的研究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结合初三政治的教学内容和新课程的特点,有目的,有意识地在课堂教学中实践,感性材料理性化,书本知识生活化、语言表达多样化,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多角度化。并能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本期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论。与思想政治新教材的创新教学论文获县政治论文评比二等奖。《守护我们共有家园》活动课教案设计。《谈四化教学在初中思想政治活动课中的运用》一文获市一等奖、省二等奖,能够充分运用教改,教研与教学在互相促进的先进教学理念,和争创质量一流的意识。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本期观摩了县青年教师教学比武课,参加了《新课程改革》培训、全期听课(校内外)达52节。能做到虚心学习、不断进步。

在教务处工作方面:能较快地适应工作性质的变化,进入角色快。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务实、落点。以身作则,不辞辛苦和常加班加点工作到深夜,人员少事务多不计较个人得矢,牺牲了大量节日、假日、和休息时间。教务处的日常工作开展正常、有序,每周的工作安排具体全面,各自管理制度不断得到了完善健全。能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争取利益。

能做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并具有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工作中大胆改革,果断决策:职责、目的明确,能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工作,能够积极组织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师的教学潜能:充分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发展五中。能切实抓好教研、教学各项工作。当好校长的助手和内参。配合协调其它部门搞好各项工作,本期成功地组织了南部片18所中学的青年教师教学比武。各项工作开展有声有色。在督导评估检查中。教务处的各项工作得到了督导评估组的充分肯定。

责任政治论文范文4

20*年1月我被市局党委任命为同三高速公路*治理处政工科长、第*支部书记。任职一年来,在处党总支的领导和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围绕治理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真抓细管,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新路子,较好地完成了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为领导当好助手和顾问,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1、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队伍思想建设,进队伍伍整体素质。在教育活动期间,作为一名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我积极投进到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当中来,通过观看电视片、“一帮一”,“爱心一日捐”、绿化文明林、党员“七一”歌咏比赛,革命传统教育和文艺下乡与群众联欢等活动来丰富教育活动的内容,不仅自身受到了教育,而且认真履行了第*支部的职责,圆满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处先进性教育一次过关。

2、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了《20*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年的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总体部署,每个季度下发政治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方式。建立了干部学分档案,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建立了个人档案,具体记录了干部参加培训工作,作为为干部续聘的依据。

3、积极做好*推荐干部工作。结合本处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中层干部*推荐工作,在这项工作中,本人能够坚持原则,把握政策,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维护团结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没有出现越权行事的题目。

4、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为宗旨,在机关工作职员调整到基层、中层干部聘任和群众来信来访方面,能够从大局利益出发,及时找相关职员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协调好周边关系为领导解忧,既维护单位的整体利益,又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另外,在探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还积极总结经验撰写思想政治文章,先后在中国公路、山*会科学等处发表思想政治论文3篇。

(二)一心一意抓创建,促进治理处工作协调发展

1、抓基础,上水平。一是认真加强内业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处创建办主任,能够认真贯彻上级指示,领会领导意图,结合实际抓创建,先后组织完善了文明大通道和创建工作内业规范,同一格式,装订成册;二是加强硬件建设,对“四室一家”进行了整体规划,对收费站内业图版进行了同一规划,认真学习,不断创新,硬件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进步;三是狠抓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了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机关综合调动功能,确保了政令畅通。

2、抓治理,建章立制。一是修订完善了党务和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二是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将激励机制引进科室日常治理,打破均匀主义,拉开奖金分配的大锅饭,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积极实行进言活动,提出的《收费站设立警务工作站》的进言得到市局领导的肯定,经过多方面的收集考察,主编了《高速公路制度汇编》、《高速公路应急小册子》,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运用。

3、抓宣传,树典型。一是建立了宣传机构,自上而下建立了信息宣传工作网络,确保宣传工作到位。二是实施“三个一”工程和“六个一”典型带动工程,并把这项工作延伸到各收费站,开展了征文活动,主管制作了专题片、文集和宣传画册,全面反映了全处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实施走廊文化、墙面文化、庭院文化、档案文化,营造了良好的公路文化氛围。四是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的层次和数目,先后在国家新闻媒体发表稿件2篇、省级稿件8篇、地级稿件103篇、县级稿件15篇、市局文明大通道刊发稿件78篇,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实现了文明的延伸。

(三)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全处的文字材料撰写工作

我是一名党员,我深知工作不能分份内份外,组织的信任和需要就是我工作的岗位。

材料的写作要求尽可能的详尽、正确,这样才能保证向领导反映正确信息,为及时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工作之余,我大量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和各种领导讲话,细心搜集,分类指导,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大胆地进行工作尝试,将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为了进步自己的写作能力,我撰写材料总是细心揣摩,边写边改,并请领导帮助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再进行修改,经过反复推敲,最后定稿。一年来,我起草先后领导讲话8份,汇报材料8份,调研报告1份,文件27份,高速公路简报(含廉政月刊)42期,总字数超过了10万字,同时为确保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我每年还主要负责出版一期高速公路文集和画册。

(四)一年来廉洁自律情况

一年来,我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了廉政建设责任状,时常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思想、作风上和行动上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没有出现失职、渎职和的题目,保持了一名*员的廉洁本质。

二、存在的缺点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有所得也有所失,个人以为全面工作是称职的,但是依然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只忙于应付工作,与领导和同道们的沟通不够,在工作上轻易造成误解;二是在工作上表现出的“韧”劲还不够,办事着急,说话直,在工作上表现出急躁情绪;三是顾问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作为支部成员,中层干部和第*支部书记,存在着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公道化建议提的不够好,在治理上存在着好人主义现象。

自己存在的题目,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原因,但是主要还是要从自身上整改。

(一)努力学习,进步素质,进步工作能力。

(二)放下包袱,敢干创新,做一名合格的中层干部。

(三)一切从大局出发,认真参与重大题目的决策,充分发表意见,为单位发展出谋划策,经常性地和领导沟通,相互支持,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多做补台工作。

(四)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时刻把群众的冷热挂在心上,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多和职工谈心,交流思想,交流感情,促进工作。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政工科工作

要坚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围绕高速公路运营治理这个中心,以进步素质、科学治理、创新发展、文明*为主要内容,扎实深进地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为构筑*公路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主要工作是“突出一个中心,把握一条主线,实现两个转变,做出三项工作”。一个中心就是围绕高速公路治理做好服务工作,“一条主线”就是文明创建这条主线,“两个转变”就是变被动应付向自主创新、变行政治理向基层服务转变,“三项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创建工作和基层服务工作。

(二)自身建设工作

1、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增强党性锻炼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前进的方向。

要进一步澄清头脑中的模糊熟悉,深刻熟悉到只有理论上清醒和坚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学习不只是一般知识的积累,而是世界观改造的重大题目,熟悉到理论水平进步了,看题目的能力也会进步,工作能力也同样会进步。只有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保证*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进步综合素质。

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求越来越高,假如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不学习,不进步,就会落后于时代,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要坚持从实践中学,向公路老前辈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永不自满,永远进步。二是勤于从书上学,学习自己主管工作的专业知识,做到溶会贯通,业精于勤,才使人信服。三是向挫折和教训学,不断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不断加以改进和进步,以致完善自我,丰富人生。

3、完善制度增强执行制度的严厉性。

实践证实,要制定一项制度不难,但要操纵好制度却不易,为增强执行制度的严厉性,首先在制定中,勤钻研,细推敲,便于操纵,同时加强制度的宣传,加强对有关题目的解释,虚心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操纵过程中公道公正,其次增强对不良现象斗争的勇气;三是要严于律己,对制定的规章制度首先自己要认真执行,严格要求,不能搞特殊,树立好的自身形象。

4、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制

要加强反腐倡廉学习,充分熟悉这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情。要在自身世界观的改造上下功夫,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个人的思想,自觉地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视,在日常生活中要管住自己。管住自己,就是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往地方不往。

5、果断执行好*集中制,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搞好顾问,努力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