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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2006年,××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指标
(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
(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
(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
(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
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
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
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
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
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
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
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
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
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
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
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
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
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
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
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五)、学校卫生监督
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传染病防治情况。
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
(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
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
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
(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和××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反向工程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人们版权意识增强,软件的著作权和使用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为保证创作者权益,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使用者要求的前提下,也不损害创作者权益,实现软件的合理使用。
1.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问题
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未经创作者同意,可以不用支付报酬来使用作品。盗版、非法复制属于侵权行为,损害创作者的利益,也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目前软件合理使用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问题。目前盗版行为十分普遍,软件复制非常便捷和迅速。在没有经过版权拥有者的许可下,对软件进行非法复制,并用于获利,侵犯软件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法律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软件使用现象大量存在。监管工作不到位,盗版打击力度不足,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之后未能得到及时补偿,难以有效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2)技术措施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软件的有效保护,避免使用者损害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开发过程中,开发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加密技术对软件进行保护,但也有专门人员对软件密码解密,进而达到盗取、使用软件的目的。并且技术措施的使用限制人们对软件的使用及获取,影响合理制度的落实和应用。
(3)反向工程问题。反向工程,即通过逆向解剖分析,寻找源代码,推导软件的组织结构、功能、算法、处理流程等。通常该技术措施用于对软件进行合理使用、更新和升级,但也有人用来篡改软件结构,影响开发者利益。
2.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完善对策
(1)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在使用软件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允许范围内使用计算机软件。合理利用有助于为其他开发者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兼容产品开发,促进软件升级和更新,推动计算机软件设计和开发的进步。软件合理使用过程中,除了遵循先进性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之外,在科学实验、软件开发、教学、非商业性应用过程中,也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开发者的正当权益。为实现对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使用时应该考虑软件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应用别人的软件时,考虑是否为商业目的,是否用软件进行营利。这是必须综合考虑的内容。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会损害原开发者的合法利益,降低其创造的主动性,这种使用是不合理的。如果用户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进行软件性能测试等,这种使用不损害开发者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对软件商的利益和市场份额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也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
(2)技术措施合理使用。在相关技术措施应用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任意破坏技术措施。软件数字作品的复制非常简单,容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软件拥有者的利益。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能克服市场缺陷,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既满足广大公众对作品的使用需要,也能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为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应该完善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技术措施保护标准、范围、例外规定等,界定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完善技术保护措施,促进软件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保护。
(3)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术能促进软件更新换代,维护开发者利益,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但反向工程技术会对专利保护软件的程序进行复制,本质上是没有经过允许的行为。直接销售和复制软件产品,用来获取非法利益,这是反向工程的不合理使用。对原来的软件改进和完善,推动产品升级,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技术,对版权产品拥有者的影响较小,能推动产品合理使用,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
3.结束语
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软件的合理使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今后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有效保护,推动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 欢,吕超男.浅析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0):89.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问题
2.1 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 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策略
3.1 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2 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与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和仿冒商品包装设计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属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1. 商品以及商品包装设计
政治经济学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文所指的商品仅指被生产出来后进入流通领域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商业产品。虽然商品包装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VI系统,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详细论述。
我国在《包装通用术语》国家标准中注明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可见商品包装的概念就是:可以在运输、展示等各种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并进一步提高商品附加价值的各种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以及相关商品化技术手段的总称。简单理解的话商品包装就是保护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价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设计活动的总称,是产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也是产品个性和流通过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响因素。商品包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辅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销售、使用等流通过程。
2. 国内外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19世纪末期,国际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PIP)和1886年保护文艺作品版权《伯尔尼公约》;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协定》、《WIPO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当今世界上,保护包装商品最全面、最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94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对商品包装设计的保护作用。
3. 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途径包括:
3.1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包装设计的独特性
商品包装设计的目的是装饰、宣传商品。它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 运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品牌标志设计的专用权
商标设计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视觉标志,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和商品包装的其他视觉识别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识别、促进销售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
3.3 运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设计是将美术与技术结合,运用于产品的包装保护和美化的设计,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包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4 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包装画面的著作权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平面设计以及人体工学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条码、包装外形、受力分布、持握舒适程度等要素构成了商品包装设计内容,而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即平面设计部分做为消费者的直观视觉体验部分,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会既有照相艺术、浮雕艺术、临摹艺术和色彩艺术,因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所以,采取著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的,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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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网络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政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网络环境的复杂、盗版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网民长时间养成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消费习惯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立法和监管上,我国也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提高完善相关体系建设,以满足现今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数字网络 网络传输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含义及性质
根据不同的说法,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定义,根据范围举例说:“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概括说:“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无形资产体系说:知识产权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包含与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全部知识产权,包含了版权、邻接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所有内容,同时,又在网络的特殊条件下,涵盖了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等电子化的知识产权形态。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数字化、信息量大、更新迅速和开放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使网络知识产权没有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信息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这些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但是,这些特点都有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知识更新,提高了社会精神文明水平。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这些特点,我们要发扬优点,改善缺点,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数字化的社会,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概念受到了冲击,而知识产权保护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对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确认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各个国家也都加大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和技术提高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世界各国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手段,主要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采用和研发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效。
在立法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欧盟1996年的《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的《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主张用“特别权”对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与特别保护,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框架;美国和日本也从1998年开始,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对本国数字化信息资源和数字内容产品的保护。在近年来,各个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也都在不断的进行,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选择的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方面,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已经形成了一个潜力巨大的庞大市场,尤其在数字版权管理方面,世界许多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都在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来完成加密、解析工作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以及基于数字水印标记的Intertrust公司的Digi Box技术等都能够有效地运用到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同时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也使得网络的知识产权结构更加完善,有效的促进了网络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
在集体管理组织方面,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体系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并且制定了相关的在线销售知识产权的咨询、许可和收费系统。这些管理机构的参与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良好的管理和经营,有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二)国内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家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导作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5年1月28日及时成立了版权联盟,加强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保护意识。联盟制定并了中国互联网版权自律公约,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领域企业,以及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参与了公约的修订过程,可见保护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最后,各互联网企业也不断推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互联网企业可以说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不断地加强对这些互联网企业的管理,促使互联网企业不断地重视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在互联网媒体企业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促使了行业的转变和升级。
但是由于我国公民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在网络上可以便捷获取知识产权的今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还是尤为严峻。同时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还面临着外国企业的严重挑战,缺乏明确的立法依然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同时,在技术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推广。在公开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的寻找平衡点,在满足公民的精神生活的同时保证著作权人对网络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基本权益。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问题
(一)网络信息的专利权确定问题
首先,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认定方法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巴黎公约的国内法独立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一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成立以及受保护的程度要依各国国内专利立法的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认定的共同标准,而对于网络的全球性而言,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了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来说,在世界范围监测专利侵权状况、认定侵权并掌握用以充分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了权利人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在实际当中根本无法实现。所以这就需要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合作,逐步的减小在知识产权认定标准上的相互差距,缔结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条约,使网络下的知识产权的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性。其次,网络技术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也有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上的数据传播是非常容易而又极不稳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不再是有形的书籍、文字和图像,而变成了数字符号和信息流。在这样的频繁传输中,数据容易被损坏、修改,知识产权的内容容易丢失和删减,这些都会对知识产权构成决定的影响。网络技术也可以改造数据的传播方法和途径,这也影响知识产权的认定,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种详细的方法可以严格区分网络知识产权和网络下的非知识产权的严格界限。所以说,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研究相关技术。
(二)网络中的商标权问题
网络环境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厂家名称推销兜售自己的商品的行为非常常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服务标记等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网络中盗用商标的行为违法成本极低,并且难以全面的监控和审查,即使被发现也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在网络环境中,域名(Domain Name)与商标十分相似,域名和商标在网络和现实中有着相类似的功能,用户通过域名来认识和辨别网上的企业和企业产品,根据域名访问企业主页,获取产品信息,开展商务活动。大多数企.业公司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持一致。域名可以说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非常容易被复制和模仿,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的侵害问题。同时,域名的抢注也成为时下重要的问题,很多企业通过域名的抢注获取了暴利,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于相关域名的保护条款,更多的企业只能无奈的选择买回自己企业的相关域名。域名作为商标在网络中的延伸,如何保护相关企业在网络中对于域名的使用权是现在仍然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同时也要求在网络技术领域不断地探索,以便能够在技术实现网络商标权的合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