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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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范文1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虽经一百多年的理论争论和各国法律实践[1],仍未形成一致的对策,甚至同一国法院对之的态度也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

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2].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3]便是一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方法。本部分从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价值关系入手,结合规制平行进口的考虑基点,提出对待与商标权有关的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态度与方法。最后为本文的结论。

一、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常常作为同一含义使用的,即平行进口亦称作灰色市场,灰色市场也称作平行进口。但不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是具体使用上,它们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灰色产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4].有的学者指出,最初未经授权进口真货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产品”,这种称谓将进口和销售灰色产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权的销售和“黑市”之间,但从事灰色市场生意和赞同此类做法的学者反对这种定性,尤其反对“灰色市场商人”的提法,他们更愿意用“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产品”和“平行进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进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的进口和销售与经授权的销售渠道“平行”发生[6],而灰色市场则被广泛地用来涵盖货物被合法地获得却被未经授权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场可以分为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国际灰色市场又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平行进口,即灰色进口人与经授权的进口人竞争;其二为进口本国生产者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产品,即灰色进口商与国内生产者竞争[8].可见,平行进口一词主要在于表明当经授权的货物和未经授权的货物都被进口时存在着两个独立的进口路径。但其描述并不总是准确的。因为有时经授权的货物并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生产的;甚至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如出口商依优惠的出口价格取得货物却转而在国内销售[9].尽管如此,法院和学者为试图缓解未经授权货物进口人在用语上的担忧,一般使用平行进口来描述[10].本文中也将使用平行进口一词,而不用灰色市场,但在含义上并不作严格、明确的区分。

尽管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在含义上不作区分而视为一体,但学者及法院对平行进口含义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样,由此也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平行进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规制的分歧。最为宽泛的灰色市场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的大灰色市场,其共同特点是货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经非授权商销售,并且这种非经授权的销售都是知识产权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这两类灰色市场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显不同的:国内灰色市场主要涉及垄断法与合同法,而国际灰色市场则涉及知识产权法、关税法、贸易法、竞争法等。再例如,国际灰色市场可以直接“规制”销售灰色货物商,而国内灰色市场则必须追及该货物的源头[11].因而,这种界定太过于宽泛而难谈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制,一般不为大家所取,大家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灰色市场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之处的平行进口。但在界定此平行进口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该产品在进口国存在有效的商标权人和该产品的进口未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1.  平行进口是否以存在着平行的两个进口(即“双重进口”)为必要。有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12].这种定义的实质是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双重进口,即被授权商的先行进口和非商的平行进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是有关的商标权被许可人。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只是一种典型的进口,并不能涵盖平行进口的全部外延。实际上,被授权的商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总是进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产的;而且,商标权的许可人也可能成为被侵权人[13],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的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许可人所在国时。如果非要理解为存在平行进口的话,我们不妨认为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当然的拥有进口权,故他人的进口为与之平行的进口,但该理解并无现实意义。因而这种从字面上很狭窄地理解平行进口的做法并不多见,一般认为平行进口不以双重进口为必要,而是将它与灰色市场作同一含义研究。

2.  平行进口的产品的来源问题。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真品,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平行进口产品来源仍有些分歧,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从地理意义上,该产品是否应是未授权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的;其二,从生产者角度,该产品是否包括进口国内商标权人自己制造的。

关于第一方面,虽然有人认为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14],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看,这本身也是种例外,学者的讨论中基本不涉及此问题,这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国内灰色市场或欺诈的问题,更何况本文所讨论的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因而也认为从地理意义上,平行进口产品应当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而进口的货物。关于第二个方面,分歧是相当明显的。有的只将平行进口产品定位于进口国被授权人国家制造的产品,如认为平行进口是“由美国厂商制造的产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以较低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而这些产品重新进口到美国,和经授权的美国经销商的产品进行竞争,从而迫使美国经销商降低销售价      格”[15].这种定位是相当狭窄的,也很不现实,因而甚至被许多人排斥在外而认为平行进口产品是外国制造的产品上带着本国有效的商标、专利、版权而未经授权的进口。这种含义为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进口来指国外制造的,标有有效的美国商品的货物的未经授权的进口);而且,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阐述“灰色市场货物”(Gray  Market  Goods)一词含义时也采此做法,认为是指标有美国有效商标的外国制造货物未经美国商标持有者的许可而进口[17].这种界定实际上将美国出口的货物又再次进口到美国的情形排除在平行进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认为当一个美国生产者决定限制国内市场促销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国经销者在美国同美国生产者竞争的价格出口货物时,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这些词语并不能恰当描述这种结果。这种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维持。但是,本文认为,虽然此种情形比较难以理解或者说平行进口较不能准确描述其特征,但此种情形确实在发生着,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特殊意图(如开拓市场)外,也可能由市场自身形成。无论如何,这些产品再次被进口到国内时是商标权人所不希望的,其与平行进口的共同之处更多,因而本文讨论中将这种情况也包含在内。

3.  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是否必须享有商标权。虽然有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19],或认为“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同一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就同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同时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某第三方或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其在其中某一国合法使用该商标生产、制造或拥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国的商业行为”[20],甚至比较模糊地说平行进口产品是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21],但笔者所见的多数定义仅仅是指出该商标权在进口国受到保护,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国的状况,应该认为其包括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不享有商标权的状况。对此,有的概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某一产品受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将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在外国制造、销售的该产品,或者他人在该产品不受保护的国家生产的产品进口到该国的行为”[22],欧盟的一些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23].另外,还应指出,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受商标权保护时,不仅包括与进口国是同一原始商标权人,也包括是不同于进口国原始商标权人的独立的商标权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此时产品由一国未经授权进口到另一国与典型平行进口的效果类似,利益都是有独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学者称之为“相互独立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本文所要讨论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大致界定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由此可知,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有:

1.  从主体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权或其许可权。

2.  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虑商标权许可问题,其进口行为是依法办理了海关清关手续的“正常”的进口贸易。

3.  从对象上看,(1)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在进口国具有商标权,受知识产权保护;(2)平行进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产品。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有的学者为了研究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而从中国的角度将此类商标法律问题分类两类:一是进口类,二是出口类[24].进口类是指“一国的非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本国知识产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出口类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出口到国外市场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25].其实,这两类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一个企业来说有些现实意义,但出口类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进口国的进口类中的问题,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属地原则,仍要由进口国来处理。因而,本文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此不作区分,而是实际上作为所谓进入国的角度考查平行进口的形式及态度。

综而观之,平行进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原始商标权人分别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口国无商标许可的第三方仍从出口国进口商标商品销售或使用。

2、在单方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一国商标权人在另一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其中一国的无商标权许可的第三方从另一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3、在相互独立商标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存在相互完全独立(不存在授权关系或共同来自一个原始商标权人的授权)的商标权人的情况下,进口国未经授权的第三人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4、单一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商标商品被销售到不用商标法保护此商标的一个国家后,已经存在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进口国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从该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二、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进口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关于平行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类案件,必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地域性原则而由法院地国依据其国内法处理,故考察国家层面上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显得相当重要。显然,一国的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是随其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明其变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对各国依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同而分类考察,而是依国别对几个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分别考察,使其更具现实意义。

1.美国

美国法院判决的关于平行进口的最早的案件是1886年的Appolinaries  Co.  Ltd.  v.  Scherer案[26].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因平行进口产品是真品且合法标上商标,故不侵害商标权。在阐释中法院确立了“普遍主义”(Doctrine  of  Universality)原则,依此原则,商标仅仅被视为产品来源之标识,而不代表企业已建立的商誉或其他。因而可以说,早期的美国是允许平行进口的。然而,近40年后的与该案相似的A.  Bourjois  &  Co.  v.  Katzel(1923年)[27]案,则标志着美国司法和立法对平行进口态度的改变。在该案中,法院以“地域主义”(Doctrine  of  Territoriality)取代了“普遍主义”,认为商标的意义不仅仅在标示商品来源,也是商标所有人创立的商誉的体现,因而法院认定灰色产品的输入侵犯了Bourjois的商标权。

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范文2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影响下国际贸易发展研究

气候环境危机、能源资源危机等呼唤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让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成为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够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面临低碳经济带来的冲击时,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必须在生产技术、产品结构等多个方面做出改革与创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经济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探索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提倡使用较低的能耗作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支撑,其经济发展特征表现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其核心在于对能源技术、能源制度以及社会大众的发展观做出持续的创新,从而有效抑制气候发生恶化,并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显然,低碳经济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颠覆,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低碳经济发展促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变革,同时也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冲击。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在短期内必然会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必须对自身的生产理念、生产技术、技术格局以及产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也可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体现出两面性的特征,而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贸易规模、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以及出口贸易企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

2.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化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许多国家提升了自身对进口商品的环保标准与技术标准,并使用碳关税来抑制高碳产品的进口。与这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相对的是,我国出口贸易仍旧是以高碳产品为主,并体现出了资源密集与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机电、化工产品与钢铁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着很高的比重,这也决定了我国出口贸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出的调研与报告显示,如果大部分国家都开始将碳关税当作国际贸易中的固定税种,则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规模很可能会下降21%以上。

2.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的变化

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构成结构来看,中小企业企业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虽然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在出口贸易产品中体现出明显的价格优势,但是低碳经济的发展却会提升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低碳技术、环保技术的引进、研发,也包括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低碳生产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税以及进口国家所征收的碳关税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碳产品比例必然会呈现出降低趋势,而低碳产品比重将会持续升高。

2.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

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我国经济产业链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重组与重建,从我国出口贸易方面来看,这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带来的良好的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对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而言,在短期中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生产模式的调整是并不现实的,同时,面临着生产成本的提升,许多企业的获利空间将会被逐渐压缩,一些欠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甚至会面临破产危机。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长期发展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会对自身的低碳技术做出不断的更新与升级,低碳产品比重也会逐渐提高,这是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实现逐步提高。因此,从整体来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在短期内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而在长期发展中则可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与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外贸易企业树立低碳发展意识,通过更新自身生产技术、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针对低碳贸易发展趋势制订整体规划。由于我国国际贸易一直处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影响之下,所以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应当树立学习心态,对其他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建设和先进经验做出借鉴,同时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创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需求的发展战略。为此,我国应当构建起专门负责低碳经济发展的科研机构,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进行指导,从而确保我国国际贸易能够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科研机构所需要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低碳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环保标准做出制定,引导国际贸易主体提升自身的低碳技术水平,从而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其次,应当参与到国际低碳标准制定的国际谈判当中,从而在争取规则制定权的基础上为我国国际贸易主体提供更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其次,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针对低碳贸易壁垒完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随着低碳经济理念在世界范围中的兴起,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由绿色低碳壁垒引发的贸易纠纷。为此,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这些贸易摩擦持升级。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节能减排目标,并在对其他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做出借鉴的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减排责任。同时,我国政府应当的那个应当针对国际贸易企业普及国际贸易法律,推动国际贸易企业了解国际贸易总的低碳标准。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以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贸易摩擦与纠纷应对能力为出发点,对低碳贸易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严格落实,并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其他国家做出据理力争,对自身利益做出维护。

3.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在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体现出粗放型的特点,即主要依靠于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这种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不仅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类贸易壁垒,特别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这些贸易壁垒不仅包括传统的反补贴、反倾销壁垒,也包括碳关税等壁垒。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当了解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发展原则的基础上重视低碳产品以及低碳技术的开发,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并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优势与地位。具体而言,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的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应当建立在加大经济投入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技术引进基金与低碳研发基金等形式来完成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与自主创新。其次,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推广碳标签制度,并打造低碳产品品牌。碳标签制度的推广,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产品遭受低碳国际壁垒。2007年,英国就已经都对碳足迹标志进行了引入,随后,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也开始推广碳足迹标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许多国际公司都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碳标签,这让我国国际贸易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当前我国家居产业、纺织产业、光伏产业等虽然都面临严苛的碳足迹要求,然而能够推动低碳认证的企业仍旧不多。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升自身产品的低碳水平,在积极申请低碳认证的基础上提升自身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对低碳消费理念进行引领。从国内市场来看,高碳产品之所以很难完全退出市场,是由消费者对高碳产品的消费需求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将低碳消费宣传当作自身责任,通过提升消费者的地毯消费意识来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内的高碳产品需求也会得到持续削弱,低碳生产自然也成为市场发展下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提升我国整体的低碳产品生产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创新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4结论

总之,低碳经济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而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低碳经济的适应性,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自身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而国际贸易企业也应当重视自身低碳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低碳标签与低碳品牌的推广与打造,并重视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领,从而为国际贸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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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群.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5(21).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二: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的辩证关系

摘要:跨文化沟通是国际贸易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沟通是进行商务开展的基础,而跨文化的差异既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也是进行商务开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跨文化沟通入手,简要浅析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跨文化沟通;经济贸易;文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频繁的贸易不可避免需要沟通。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以及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跨文化沟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和经济影响也逐渐受到经济研究学者的重视。跨文化沟通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文化差异,而文化差异又包含了许多方面,如文字语言、文化背景、历史内涵、地域差异等,这些也都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关键因素。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成立亚投行,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贸之间的地位也使得中国在国际经贸中更加具有话语权,近年来,中国的经贸业务迅猛增加,对外经济总额也逐年上升,新的对外经贸结构格局逐步形成,已经逐步从过去的中国制造向现在的中国创造转变,对外贸易结构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这些新的国际贸易特点也使得跨文化沟通有了新的变化趋势。

一、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文化差异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以中国对外经济为例,由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差异,使得在对外贸易初期,跨文化沟通一直是制约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国文化与西方经济文化的文化冲突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贸易往来,如中国人在经商过程中讲究综合思维和中庸态度,往往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这和英美的务实文化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商品的细节,而对于原则性的东西,西方人往往没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国家中的德国,一向是以细节著称,严谨的态度使得他们在经济谈判中更加注重对细节的处理,而中国文化的综合思维和中庸思维则可能成为妨碍其中经贸环节的障碍;辩证来看,文化冲突和文化差异促使贸易不断发展,技术不断革新,如中国提出的创新观念就是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对技术和经贸形式进行创新,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语言沟通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国际贸易往来不可避免的是语言的沟通,由于中国思维方式和语言特点与西方语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语言沟通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语言沟通不畅,或者翻译过程中出现与交易国家语言文化偏差,就会导致在商业谈判中造成一定的误会或形成晕轮效应,从而使得经济贸易谈判谈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跨文化沟通中的价值观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价值观念是人类主观评判的标准之一,也是决定善恶的标尺。价值观念和一个国家的道德文化、历史背景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如当今国际贸易中伊斯兰教国家与其他宗教的价值观念差异,决定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其他非伊斯兰教国家经济贸易的成败。因此,价值观念对于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取舍有着紧密的联系。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都是以利益为前提,经济贸易就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这直接决定着他们的贸易形式、谈判风格和贸易种类;而中国一直讲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协商,因此在商业谈判中一直讲究的是和平谈判和协议为主,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出发点,兼顾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决定了中美两国在经济贸易过程中,跨文化沟通时需要综合考虑两国的价值观念。

(四)法律法规对经济贸易的影响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经济贸易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贸易形式都必须考虑到经济交往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得到被交易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可,才能实施下一步正常贸易,除此之外贸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兼容的情况。相比较西方而言,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而西方国家已经基本构建起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有法可依的贸易条款,可能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国家通用的经济贸易准则在中国并不适用等情况。跨文化沟通中的法律法规既可能给经济贸易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是保证贸易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经贸形式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贸易的正常化,避免经济贸易矛盾、经济贸易冲突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待跨文化沟通的法律法规,需要辩证看待,充分认识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新形势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前期可能是阻碍经济贸易的主要障碍,但随着文化的融合、文化趋同、沟通的频繁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后期会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趋同使得各国际贸易国家在谈判准则、价值观念等方面找到共同点,从而促进商业谈判的成功和提高国际贸易业务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会促使经济贸易文化呈现多样性,更能从贸易双方中找到利益共同点。

(二)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普及,各个贸易国家沟通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为各个贸易国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开端,使得各个贸易国家能够借助互联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情报,从而更能通过了解一个国家的背景、历史、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等来降低交易的失败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说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进,跨文化沟通对于国际贸易的副作用会逐步减小,取而代之的是业务量的增加和交易额的上升,但就目前趋势来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还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跨文化沟通和国际经贸之间的动态研究,进一步探索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让跨文化沟通成为国际贸易的桥梁。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范文3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加强了与世界的经济贸易交流,从此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开始兴起并获得较快的发展。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与世界的贸易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总体上讲,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但发展势头强劲。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这种新兴的对外贸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所具有的优势和弊端也引发人们的探究。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电子商务对现代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

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使得现代国际贸易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对现代国际贸易主体及载体的创新。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虚拟”市场,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同时依托于互联网的物流和信息流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中的载体组织结构,降低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经济投入;(2)对现代国际贸易手段的创新。实际上,对贸易手段的创新表现在贸易的整个过程中,在贸易前、贸易中和贸易后的各个阶段,电子商务对贸易的运作方式都有着电子化的“革命”表现;(3)对健全现代国际贸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创新。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运用到现代国际贸易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相应地进行,为现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及具体表现

目前,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深化。互联网技术的方便快捷使得物流、信息流的交汇越来越频繁,这种贸易形势使得参与贸易的主体和客体都改变着自己的参与方式。同时,相关的贸易结构、贸易制度也发生着剧烈的改变。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在线上线下都有着具体的表现,主要包括:对外贸易信息系统、对外贸易业务管理、对外贸易服务传递、网上商品采购以及贸易标准化和贸易安全等领域。这些表现中的“网上商品采购”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意义重大。对他们来说,在网上购物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几年在中国国内越来越流行的“海淘”、代购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

(三)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可以这么说,在我国的现代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越来越实现着全方位的深入持续的应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正确、有效地应用;二.国内缺乏相关领域的人才,同时相关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信息基础设施不健全;三.国内和国外关于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以及应用的思想理念上存在差异,导致国内外相关领域发展的不平衡。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争议已经引起了相关经济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对该领域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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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薄弱

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网络规模相对较小,资费偏高,网络运行速度慢,网络拥挤现象严重等,这些都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阻碍。同时,外贸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电子化程度普遍较低,软硬件环境较差,这使得他们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2.安全性问题严峻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现代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交易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不可预测的和难以规避的风险,比如软件安全漏洞造成的风险、客户信誉危机带来的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风险等。网上交易的核心问题便是付款的安全性问题。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网上交易常常处于各式各样的安全性威胁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3.国际税收机制被打破

首先,对“常设机构”原则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根据国际上的标准,只有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了常设机构并由该常设机构取得所得时,该国才有向该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电子商务背景下,众多国内的消费者或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国外的产品和服务,而国外的商家从来没有在本国的服务器上出现过,因而也就不能将国外商家的经营和销售行为纳入一国征税范围之内。其次,所得税性质的确认也出现了困难。在多数的税收法律中,将来源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的收益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和投资所得,并对它们分别作了不同的课税基础规定。电子商务使原来以有形财产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形式转变为以数据方式提供,关于将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归为服务所得还是商品销售所得的问题,我国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再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的管辖权上容易发生冲突。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不尽相同,但是几乎每个国家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这一原则。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国在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上有了不同的看法,相应的税收管辖权便很难确定。最后,纳税人更容易实现国际逃避税。现行的税制因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产生了很大的不可控力,高度的隐秘性和极大的流动性这两大特征足以产生许多新的逃税避税手段。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不协调。不同于其他纸质的法律文件,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有关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还没有被完全统一,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二是法律规则模糊。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在现行的法规下得到快速有效的确定,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法律规则存在缺陷。电子商务的诞生使传统的钱货两清交易模式转变为网络虚拟交易模式。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交易付款形式快速发展的脚步,甚至造成了难以解决的混乱局面。四是相关政策不完善。每一笔电子商务业务交易的顺利完成都需要保险、海关、运输、银行、税等机构的参与,而规范这些机构之间关系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存在。

二、解决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的不健全制约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水平已经遥遥领先于我国,为追赶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快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二是加快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三是采取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运作方式;四是建立电子商务运作的配套设施。

2.优化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

哪个电子商务贸易平台拥有既快捷又安全的交易过程与付款方式,外贸企业便会选择哪个平台。因此,如何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建设以消除客户对安全性的怀疑态度,将是我国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能否快速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我国应加强互联网与计算机的安全技术。其次,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体系。最后,我国应建立起全球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系统。

3.完善国际税收机制

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该重新界定一些概念和范畴,并对所得税性质制定新的确定方法。其次,我国应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国际税收上的协调与合作。一方面大力加强与世界各国在贸易上的合作,另一方面应积极进行国际间的税收协调。最后,我国应成立管理国际税收的机构,聘用互联网专业人员进行跟踪和研究。

4.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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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商业的信息传播与交易,其在全球的发展主要是由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加持,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促进了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诸多的便利。基于互联网背景下,跨境电商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以往的贸易交易中,由于我国外贸企业用来获取利益的资源相对匮乏,而区域限制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导致了我国的经济始终处于落后的地位。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我国外贸企业的经济贸易局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企业通过建立虚拟的营销服务,并利用自建平台来进行产品的展示,以不断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1.2对经济层面产生的影响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广泛普及,我国网络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同时,伴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升级和革新,我国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达到商业化水平,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资源层面还是产品层面,其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潜力巨大。而在跨境电商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国家贸易的特点更加倾向于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1.3对空间层面产生的影响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人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更加方便和高效,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跨境电商不仅减少了贸易摩擦,同时也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和共享性特征,而在此环境下兴起的电子商务,更是突破了空间的限制,为经济贸易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使消费者对企业自身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改变了其对企业资本实力的客观判断。

2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也在逐年攀升,我国国际贸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结合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可知,我国GDP的大幅提升,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开拓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直接带动了我国GDP的增长。现阶段,虽然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势头良好,国际贸易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此情况下,仍然要正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信息网络条件的限制、人力资源匮乏、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等,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不断改革和调整,使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迈进。

2.1信息网络条件的限制

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的国际贸易活动,由于电商虚拟性的特征,贸易双方对彼此的信用状况很难掌握,这就使得一些企业故意制造虚假的商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商业欺诈行为也因此产生。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虽然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完善,但在跨境电商交易费用支付结算领域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技术、管理、消费水平等方面,由于信息网络条件的诸多限制,以及不完善的信息安全机制等,给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2专业人才资源相对匮乏

现阶段,国际贸易行业的准入门槛偏低,而高等院校对人才的教育模式已经与现实发展的需求严重不符,刚步入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学生,以为掌握了国际贸易专业的相关知识,便可以胜任相关的工作,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不仅要具有国际贸易的专业知识,还要将知识进行熟练应用,这对工作者的操作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电子商务更多的是需要具有较强动手能力以及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才,而对国际贸易专业理论的要求并不高,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2.3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国际贸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同,而贸易双方处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电子商务文档信息的真实性、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等法律问题,不同国家的法规政策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而国际上又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我国现有的法规制度只是针对于传统贸易有效,而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没有严格的法规制度予以保障,相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对外贸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跨境电商的持续发展。

2.4企业缺乏管理、制度的创新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企业也积极地加入到国际贸易中,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管理制度方面缺乏创新性,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普遍较低。现阶段,结合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外贸企业的产品品质需要不断提升,仿制品仍旧是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坚决杜绝的;另外,有的外贸企业的产品低端化和同质化较为严重,由于产品大多是附加值较低的轻工业品,而这也是企业打价格战的一个重要因素。

2.5经济发展粗放型较多,集约型较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而在经济的发展上,主要以粗放型为主。改革开放之后虽然我国经济由粗放型向着集约型发展,但是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仍旧以粗放型经济出口方式为主,出口量较大的同时,层次和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始终无法提升。由于集约型产品的数量少,不具备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所以我国国际贸易结构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3互联网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对策

3.1不断优化完善网站和相关基础设施

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与信息技术的基础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信息技术的基础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而言,还与其有一定的差距,而这也在无形中影响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竞争力远远不足。所以,要不断完善网站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安全,对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后盾,同时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

3.2提高企业的门槛,不断深化现代化的教育理念

现阶段,高校中的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仍旧延续传统的教学模式,而在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当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虽然涉及跨境电商的内容,但也仍旧是一些基础知识内容的教授,而对跨境电商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教学。在此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教学内容仅停留在基础理论知识的层面,而学生也只能掌握传统的进出口业务。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传统专业课的学习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因此高校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深化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开设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综合人才。

3.3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跨境电商的发展处在探索阶段,发展时间不长,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传统商业立法是以纸质交易为基础的,而由于跨境电商自身的虚拟特性,是非纸质交易活动,因此传统商业立法对其是完全没有约束力的。所以,传统商业立法是完全不适用于网络商业的业务运作,与网络产业的发展是完全背离的。所以在跨境电商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以确保其能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4不断转变管理理念,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要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企业领导更要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引进先进科学的管理设施。另外,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结合时展的需求,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确保企业能够符合国际贸易的相关标准,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积极更新和转变管理理念,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必要时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以我国国情为根本,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必要的支撑,由此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最终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

3.5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彻底改变我国长期粗放型经济发展的状态,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增强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通过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品的升级更新等举措,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提升。彻底改变原先我国国际贸易中粗放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态势,通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之间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成功经验,并进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为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地位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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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网络化;创新趋势

一、国际贸易网络化的成因

国际贸易网络化的实质就是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它通过网络的方式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贸易前的各项成本,增加了贸易双方的了解,增强了国际贸易成功的几率。另外,国际贸易网络化还能够有效强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升彼此之间合作的可能性,打通跨国企业之间合作的障碍,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外贸易的要求。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增进国际贸易来提高国民经济效益,因此政府政策也为国际贸易网络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助推作用。

二、国际贸易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目前,全球经济正在向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逐渐转向自由化、一体化、多元化。就目前国际贸易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来看,国际贸易网络化发展喜忧参半。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为国际贸易网络化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前提。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世界各国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的业务范围都趋于专业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专业化的经营。国际贸易网络化能够让企业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找到更加合理的贸易对象,实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网络化的实现对于某些经济落后地区来说并非有利。国际贸易网络化的实现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加占据优势,其自身的网络化程度高,国家的各项资源都能得到优化配置。而对于不发达的国家,甚至是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国际贸易网络化不但没有强化其贸易往来,反而会减少其国际间的贸易。国际贸易的实现是对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落后的国家即使拥有更加低廉的劳动力,也不会成为被选择的贸易对象。综上所述,国际贸易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而言是喜忧参半的。

三、网络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提供更为便捷实用的国际贸易手段

网络环境为国际间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流平台。首先,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打破了国际贸易的空间限制。通过网络平台,世界各地的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信息。如果有产品或者原料出售,只要把企业产品信息挂在网上,就会有很多企业来电咨询,让产品生产企业能够尽快找到较好的销售渠道。其次,网络环境打破了国际贸易的时间限制。再次,互联网的传输速度非常快,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感受到世界经济的变化,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增加企业的市场敏感性,提高企业贸易成功的几率。最后,网络化的国际贸易提高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频率,减少了贸易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综上所述,网络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重大,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实用的国际贸易手段。

(二)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网络环境下,国际企业之间的贸易沟通更加顺畅,对提高经济效益与竞争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让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全方位的信息,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产品需求商能够在短短几十分钟的时间内完成产品的采购,非常便捷。其次,网络化国际贸易能够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网络国际贸易环境下,只要能够保证产品物美价廉,就不愁销路。再次,通过互联网,企业能够对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到自身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最后,企业利用互联网能够共享世界资源,对于一些研究开发方面的问题能够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必要时可以联系国内外顶尖的专家学者为产品的研发做出贡献。

(三)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

网络环境加快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国际贸易的交易速度。传统环境下,国际贸易想要成功交易,需要双方到对方经营场所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即使贸易成功还需要支付较高的交易成本。网络环境下,企业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与沟通,通过网络对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节省企业的调查成本。企业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成本相对较低的运输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降低,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另外,网络化的环境还能加强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网络的共享性能够让企业把自身的产品信息传递给更多的用户,让企业信息被更多的关注者了解、使用。所以网络环境强化了国际间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让国际企业之间越来越相互依赖,有效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四、国际贸易网络化的变革与创新

(一)变革内容

传统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网络化的需求。在网络环境下,企业之间的贸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划与管理,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基础设施不健全,阻碍了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实现需要很强的硬件设施。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企业为了尽量降低经营成本,对于网络硬件的投入非常少。企业与国家对于互联网硬件投入力度比较小,这就使得我国的网络国际贸易还不能全面地覆盖,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贸易需要企业具有较高的信息管理水平,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管理相关信息,那么企业通过网络完成的交易信息很可能泄露给其他人或者企业。另外,信息管理水平低很可能导致企业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企业缺乏对于信息管理的经验,信息化管理的理论也不是非常超前,这就使得很多的企业在网络化国际贸易环境下不能抓住机遇,让网络真正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缺乏合作意识。受传统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的合作意识相对较低。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其他企业以及部门之间的信任,对外界环境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这就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发生后,由于不能很好的处理与各个部门或机构之间的关系,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创新策略

在网络环境下,国际贸易想要加快发展步伐,必须要重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保证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在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国际贸易行为的特殊性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根据网络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减少企业的顾虑,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通过完善的法律,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信用环境。加强我国的基础信息设施建设,为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好充分的硬件准备。首先,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于信息技术硬件投入,尤其对于偏远地区的财政补助应该更加重视。加强信息设施硬件建设能充分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继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其次,我国政府应该尽量减少中小企业的赋税,给中小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让中小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来改善内部信息硬件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企业想要实现国际贸易,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各种信息风险。首先,企业应该提高自身信息处理水平,开发信息保护方面的软件,降低企业信息泄露的风险。其次,企业全体员工都必须要有较高的信息风险意识,在工作的过程中增加对信息风险的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风险。再次,企业应该加强对于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定期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工作人员信息管理水平。最后,企业在内部应该注重对于网络知识以及电子商务知识的宣传,努力争取更多的业务。企业想要尽量实现网络国际贸易,必须要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在外部环境中,企业应该加强与其他企业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内部环境中,企业员工通过强化合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内部实力。另外,在强化合作的过程中,企业还要注重国家组织与外国政府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对于外贸交易中较为强势的发达国家,在贸易的过程中必须要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坚决抵制不平等交易,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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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瑞娇.应警惕网络贸易背后的泡沫—以我国的网络贸易为例[J].科技与企业,2013(16)

4.单珊珊.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