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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农民失地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大批的农民私有住房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大局,征地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工作的难点。据国家权威部门估算,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发失地农民的不满,政府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地拆迁是指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的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这里所指的地上附着物就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城市房屋拆迁是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主要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也有一定的行政性质。
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主管机关,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缺失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2、政府行为和职能出现偏差
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很多不一致,不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来实施,更不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来实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与政府工作的职能和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征地拆迁中的权力约束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缺乏使政府行为失范和政府自利性膨胀。由于拆迁情况纷繁复杂,政府及其受托人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存在着许多非规范的行为。(1)拆迁许可证颁发程序不规范;(2)私定房屋评估机构;(3)擅用自由裁量权,使农户间补偿不平衡;(4)强行拆迁时有发生。不管农民对拆迁补偿是否满意,有些地方对不愿拆迁的农民采取强制拆迁。
3、行政补偿的缺失
现行的征地补偿额度是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款含安置补偿、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三部分。前两项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和4至6倍,两项之和最低为lO倍最高为16倍,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30倍。按此规定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也就是5万左右,仅仅相当于一个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虽然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在处理土地时,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从而使征用土地后补偿分配存在弊端,往往大头的土地补偿由集体占有,由集体统一支配;小头的其它补偿,归农民个人。而集体在分配土地补偿的过程中,乡(镇)、村、组又层层截流,结果到最后大部分农民得到的只是有限的利益,远远不能弥补失地损失。
4、补偿安置的标准不够完善
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不仅在室内室外的墙面和墙壁上动脑筋装修,有院子的更把院子搭建成房子,房屋能够向空中发展的,就想尽一切方法抬楼,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优惠,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农房有法可依
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
2、深入宣传政策,规范拆迁行为
实践证明,只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就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以得到预防和解决。一是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引导农民依法办事,重德为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配合拆迁,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3、拆迁房屋权属的确定
对拆迁房屋的权属的确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被拆迁房屋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按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如规划许可证等,则应当根据有关政策,可以补办产权证的予以补办,不能够补办产权证的,应有区别与违章建筑予以处理。对于农民擅自搭建的违法住宅,没有任何合法证明,则应送规划部门进行年限查证,待查证结果出来后,如符合规划且在宅基地指标范围内的,可考虑依法补办有关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没有宅基地指标的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也可以适当给予人性化的补偿,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4、安置政策的合理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政策有两种,即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对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一般也采用这两种政策,可根据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置。一些地方更是采取了相当优惠的政策,如被拆迁农户的建筑楼层未达到三楼,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均按三楼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践证明,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切实地维护了农民的权益,有力地推进了拆迁进程。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征地拆迁;市场管理;深圳市;主要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0-0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测绘以及房屋拆除等中介服务不仅是房屋拆迁的重要环节,还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据此,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极为重要。从现实中来看,深圳市在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努力平衡拆迁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征地拆迁纠纷相比其他城市大大减少。但随着深圳作为全国窗口城市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其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亦趋困难,尤其体现在拆迁服务市场在管理上混乱和无序,致使各类拆迁服务机构在拆迁服务过程中均对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引发拆迁矛盾。
1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
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是形成和完善征地拆迁服务体系的首要前提,但深圳的现状是关于规范拆迁服务市场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这直接导致成熟的征地拆迁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深圳市从事房屋拆迁的测绘、评估服务的机构以及房屋拆迁公司等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规定。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只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设立资格、资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测绘机构而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依据,如此便导致了拆迁服务机构随意进入拆迁服务市场,造成市场运作的无序化,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与此同时,拆迁服务机构缺乏充分的行业规范,其所从事的拆迁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业组织应对其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监督,发挥行业组织对该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职责。目前深圳关于拆迁服务的行业组织有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及深圳市测绘学会,但它们仅对拆迁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章程都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乃至准入拆迁服务市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限,使得行业协会作为拆迁服务市场中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被充分地体现和发挥,拆迁服务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2选定拆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2.1拆迁服务机构选取程序有待完善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服务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而这些拆迁服务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拆迁服务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拆迁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拆迁服务机构在从事拆迁服务工作时极少会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标准等细节向拆迁当事人公开,因此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服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以及信誉等方面信息同样存在不了解的情况,且拆迁服务机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开发商等主体有一定的利益纠葛,拆迁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真实性同样饱受质疑。
拆迁服务机构在选取程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开展拆迁服务工作则容易产生各方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拆迁当事人错选拆迁服务机构,使得不符合资质、资格或者信誉不良的拆迁服务机构参与到拆迁服务工作中,使评估、测绘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引发拆迁纠纷。
2.2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匮乏
虽然在拆迁服务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确定拆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同行间的恶性竞争,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恶性竞争损害同行利益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处罚较轻,并不能有效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被损害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弥补。而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的不足,更挫伤其从事拆迁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利于拆迁服务行业的发展。
3拆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不够健全
3.1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另外在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市拆迁办应当建立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严重失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然而,目前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尚未建立相关的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一方面不能对拆迁评估机构形成一种考核机制,约束并规范其在拆迁评估工作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利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利于在行政管理中融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影响整个拆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3.2拆迁测绘机构的备案制度
对于测绘机构方面的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测绘机构备案制度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测绘机构虽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成效并不大。由于缺乏完善的备案制度或诚信档案制度,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受到限制,使拆迁人选择测绘机构时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拆迁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服务市场秩序。
3.3拆迁单位的备案制度
对于拆迁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拆迁单位的设立及其资质、资格是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认定的,也就是拆迁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拆迁主管部门掌握了各拆迁单位的信息,因此未规定备案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建立拆迁单位诚信档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拆迁单位的规范管理。在拆迁工作中,拆迁单位承担最繁重的具体拆迁工作,与当事人针对补偿方案进行谈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爆破、拆除等,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缺乏拆迁单位诚信档案,拆迁当事人即使对拆迁单位不满或者拆迁单位作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其之后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并无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不能有效地通过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4违法拆迁行为仍时有出现
深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态势,使相关主管部门偏重于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偏重于实体性规定,忽视正当程序保障。由此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拆迁事件,增加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利益相挂钩,导致在拆迁工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其绩效利益,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此外,由于缺乏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有力监管,违法拆迁行为一旦确定,受到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目前,对拆迁行为较为有效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但舆论毕竟带有主观色彩,对规范拆迁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
5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5.1拆迁估价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此外,《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161号令)也规定了,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以上规定虽然对评估结果争议提供处理的依据和方式,但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既没有设立评估专家鉴定机构,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等,仅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但由于目前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强势干预的因素,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能否客观公断是存在质疑的。缺乏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完备的鉴定程序对异议结果进行鉴定,争议纠纷则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
5.2拆迁测绘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对于拆迁测绘方面,《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而根据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时,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主要负责对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那么,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如有发生测绘结果争议的,地籍测绘大队则同时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使得测绘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尤其面对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趋繁多,有质疑的拆迁测绘结果无疑会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谭晓莉.征地拆迁矛盾现状及原因研究——以广州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征地拆迁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课题编号:2011B885)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三化”协调发展进程中征地拆迁问题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0日
建设中原经济区,核心是要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新路子。《中原经济区安阳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安阳建设成为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因此对安阳市“三化”协调发展进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安阳市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安阳市征地拆迁工作整体进展顺利,但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环节多、利益问题复杂,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一)城乡分割,城房、农房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与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一样,同一片区、同一条街的房屋也要根据其土地性质不同,划分为国有土地的城房和集体土地的农房。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使城房、农房存在巨大的赔付标准剪刀差,就自然而然地给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带来难以逾越的矛盾和巨大的改造和拆迁困难,也给和谐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二)“先改造、后征地拆迁、再安置”已成为工作的羁绊。“先改造、后拆迁、再安置”就是旧房已改造拆迁,新房未建。即先和被拆迁户签订安置协议,被拆迁户手中拿着安置房号和过渡费等待安置。然而,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征地拆迁,其所涉及到的房屋征地拆迁,均应该是先安置,后拆迁。但是,在实际的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速度太快,安置房建设速度跟不上,旧房拆迁户分户数量过大,安置房建设历史欠账太多等诸多原因,总是不能达到先安置、后改造拆迁的要求,这既影响征地拆迁及其安置的工作效率,又增加建设投资成本,更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给被改造和征地拆迁群众带来事实上的生活困难。因此,“先改造、后征地拆迁、再安置”已成为各级政府在旧城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羁绊。
(三)政策法规与群众的现实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一是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偏低。现行拆迁补偿基准价难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商品房价差距也逐渐拉大;二是补偿标准不统一。通常按区域划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实行不同的区片地价,但区域相邻处的补偿标准相差过大,会出现不公平现象,引起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心理不平衡,产生抵触情绪;三是补偿标准不易衡量。土地的预期收益很难准确估算,弹性空间较大,也增加了征地补偿的难度;四是后期配套工作滞后,被征地拆迁户对未来生活担忧,特别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四)个别被征地拆迁户要求过高已成最大阻力。个别被征地拆迁户对政策不理解,想方设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要求提高补偿价格或给予额外补偿。比如,有的被拆迁户房屋不具备商业用房补偿条件,却提出要按商业用房的价格给予补偿等。有些群众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突击盖房;不顾季节,突击种植、突击栽树等,为的是能向政府多要一些补偿金。有的甚至私下聚会商定攻守同盟,并屡屡以上访、群访的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加压力。遇到这种情况时,公检法又不得直接介入征地拆迁,行政手段乏力,严重阻碍拆迁进度。
二、对策思路
目前,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三化”协调发展进程中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完善制度,还需要各地立足实际,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做到依法拆迁、有序拆迁、科学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统筹发展”四位一体的征地拆迁安置新格局。
(一)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中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利民惠民的原则,从政策措施的制定、具体拆迁的实施,到被拆迁群众的安置,处处为群众考虑、让群众满意,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发展的成果。可行的措施包括:在进行土地规划时,为村集体发展适宜产业保留一定的土地,村集体通过产业开发来吸纳村集体中的人员;政府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引导村民从事二三产业,创办社区服务业,对村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的机会;村民改居民后,政府对改制后的居民将与其他城市居民一样对待,对满足医疗、社保条件的居民,为其提供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在殷墟大遗址公园建设中涉及到花园庄整体搬迁,安阳市殷都区积极深入群众,融入群众,依靠群众,获得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并创造了“三会两公”拆迁模式,真正掌握了群众工作的主动权,实现了工作的顺利推进。事实证明,殷都区花园庄搬迁,不仅没有使群众受到损失,反而使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只要各级党委、政府本着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去想问题、办事情,合理补偿他们因拆迁而受到的损失,认真解决他们在拆迁中遇到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再棘手的难题也能破解,再复杂的矛盾也能解决,再困难的事情也能办好。
(二)完善立法与制度改革相结合,规范征地拆迁源头。一是完善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完善,确保相关法规与基本的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相一致。条例及各省、市制定的办法规范的多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事实上,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涉及更多的是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的拆迁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二是改革土地产权制度。重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全面保障农村的土地财产权益。必须重新确定农村土地的真实所有权,重点是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使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都逐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减少土地产权运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三是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政府征地范围,减少失地农民数量,是解决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用各种复杂矛盾的上策。凡涉及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用地,采取征地形式供地,其余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供地,由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公司、企业、房地产经营者直接交易,让农民带着权利参与工业化、城镇化,保障土地非农化后对土地收益的分享。
(三)市场经济与保障民生相结合,着力完善补偿机制。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被征地拆迁人之间最佳的利益结合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调整利益,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实现动态化调整,建立每年补偿标准随物价变化的补偿机制,改变补偿标准跟不上物价和消费水平变化的情况。同时,政府要通过垄断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逐步推行统一价。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划分成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对于不同村庄之间地价不统一问题,在总体实行综合片区地价的前提下,可以给基层更大的自,按照村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合理划分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三是征地补偿市场化。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统一进入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四)超前性与统一性相结合,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政策制定的超前性。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深入论证。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适应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有据可依”。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二是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应自始至终掌握统一的尺度,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拆迁和补偿,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保证“先拆后拆一个样”,“闹与不闹一个样”,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花园庄整体搬迁中,工作人员几上几下广泛征求村两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的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大村民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组织下参与拆迁的全过程,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稳定。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安阳市将继续拉大城区框架,构建组团式结构城区,逐步形成中心城区、卫星城、近郊区多层次结构的现代城市格局,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勇于面对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探索“三化”协调发展的新途径、新机制,奋力争创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的先行区。
主要参考文献:
[1]安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3.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征收程序:将尊重农民参与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部已经在着手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的修改稿已经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修改论证。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进行完善。”王守智说,完善主要是根据和四中全会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
“具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在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相衔接的基础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同时,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机制。”王守智说。
征收补偿:财产补偿+安置保障
征收补偿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也将进行完善和改革。“补偿将更加突出不仅要从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要兼顾到安置和保障,要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来进行补偿,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农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相协调。”
文件规范:明确区分“征用”“征收”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宪法修正时,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把“征用”和“征收”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一、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我县实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设工程等房屋征收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我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保证了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了被征收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我们派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征收人沟通,对征收条例不懂、对政策不清楚的我们及时给予解答。对已实施完成,但存在的工程项目,我们派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及时与人沟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我们充分采纳,对不合理的要求我们给予解释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我县还没有出现一例强制拆迁。
1.及时成立征收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下发石府办抄字[2011]360号文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2日下发石编发[2011]24号文件通知,将县房产局下属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归并到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单位规格和性质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全县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单位成立至今,通过全体房屋征收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取得了较满意的社会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传,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公信力。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结构的调整,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大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将房屋征收的项目实施范围,征收与补偿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一一进行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做好我县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调整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环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确保房屋征收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项目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我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公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使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社会稳定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我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传发动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沟通,正确引导,工作协调的作用,同时增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信力。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启动的新项目正在顺利实施。2011年9月我县依法启动了县城南沿江大道建设工程,该项目征收涉及私房270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18户,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1.4万平方米。该项目是新条例出台后我县实施的第一个房屋征收项目。为了确保该项目圆满完成,领导非常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也非常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面对钉子户,工作人员采取配对做好钉子户的工作,发扬敢于负责、敢于拼搏、敢于攻坚、敢于创新、敢于碰硬,争当建设先锋队,乐做城市守护人的精神,做到不分节假休息日,及时主动上门做好各项工作。面对难题领导亲自出面,力争达成协议。在工作中我们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等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目前,该工程项目进展顺利,基本上都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做好老项目工程的收尾工作。目前我县还有2个老项目正在收尾阶段,即:县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边改造项目、县城西外路建设工程。三个项目还有约6户尚未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县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边改造项目所剩4户经过裁决已向县法院申请了强拆,法院已受理;县城西外路建设工程所剩约2户正在协调之中。我县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老项目,按新条例规定,除了不实施行政强拆以外,其它的都按老条例实施。我县督促了拆迁人要把老项目收尾工作抓紧搞完,而且不能引发矛盾。在拆迁工作中要把工作做细、做实,要依法行政,文明拆迁。被拆迁人有疑问的,我们耐心解释,尽量减少矛盾,减少对立面,确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不足
1.我们在启动新项目按新条例实施操作方面还欠缺经验,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我们业务指导和培训。
2、到目前我们县所有的项目都有异地土地安置,如果一旦取消异地土地安置,估计房屋征收难度要加大。
3.征地拆迁案件处理方法不够多,效果不太明显,致使部分矛盾纠纷化解的不够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单、横幅、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思想。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认真总结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及时查找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整改。制定出台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办法等各种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同时,建立日常督查工作机制,由国土、城建、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不定期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督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征地拆迁行为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建立3种意识
1超前意识
开展工程投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有强烈的超前意识,即超前谋划、运筹帷幄。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及建立的管理体系,通过调研、归纳和分析,进行投资管理工作的策划。
2参与意识
工程投资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投资管理工作人员要不失时机,积极参与,从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诉求、设计变更、标段划分、物资供应等方面入手,适时掌控引起投资变化的情况,指导和协助工程技术人员完善手续、积累资料。
3服务意识
投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收集和分析各类信息资料,而且要将所掌握的各类有用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所需部门和相关人员,协助和配合他们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提高4种能力
1综合协调能力
工程投资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面对的单位多,涉及的人员广,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投资较大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调,能解决的尽快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说明情况,明确其后解决或处理的时间,并形成书面意见或文件。
2综合运用能力
要了解和掌握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以此指导工程投资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问题灵活、准确地运用。
3综合业务能力
工程投资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而且还要了解和熟悉其他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如施工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措施,哪些环节和部位的变化可能引起投资的变化、哪些环节是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采用何种安全措施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等。
4综合判断能力
在工程建设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应能根据积累的工作经验,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批复的文件、签订的合同等,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正确无误地予以答复或解决,保证投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抓住5个关键环节
1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是合理估算工程投资的关键阶段,投资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其中,协助明确设计执行标准、投资估算方法和概算编制办法、投资变化影响因素、遗留问题及处理预案,尽量做到该设计阶段不漏项,后续设计阶段需增加的费用有出处。无条件参与前期工作的人员,应收集和了解初步设计的设计内容、概算及批复,具备条件时实地调查地材价格、运输方式、建设环境、大临设施等信息和情况,为实现后续阶段的投资管理目标制定控制措施。
2施工设计
初步设计完成后到开展施工设计一般都相隔一段时间,各种情况的变化会引起设计方案的调整,规模和工程量的变化,设计标准的提高等。所以,特别是实行施工图招标的项目,施工设计是影响和控制投资的重要阶段。此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概算,结合工程实际在控制施工图量差的基础上,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的。
3变更设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设计是不可避免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可能提出变更设计,不管那一方提出变更设计都会引起投资的变化。所以,应严格控制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变更设计管理程序办理签证,有效控制投资。
4地方政府诉求
铁路工程建设涉及到征地拆迁,征迁群众的安置和补偿等,地方政府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惠民利民政策,从安全、交通、环保等方面提出增加相应配套设施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把握政策,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和签订的协议进行补偿,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5工程实施
工程实施阶段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种复杂的问题,是控制投资的难点,这就要求投资管理人员在树立坚定信心、发扬2种精神、建立3种意识、提高4种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图量差、新增工程等。为投资过程清理或最终概算清理奠定基础。
把握6个方面
1及时交流信息和沟通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预先约定,将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投资的事件及时与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与沟通,并将对投资的影响程度通过纪要等形式记录下来。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应通过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上报铁道部。
2熟练掌握投资管理政策
不同的铁路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存在差异。项目的投资管理者,应熟练掌握投资管理政策和控制投资的有关措施,有效控制投资,使投资始终处于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上。
3多方加强信息沟通
对处于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差、投资严重不足、设计方案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分层次、多渠道与有关各方沟通,将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和主管人员,确保各级相关决策人员掌握足够的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决策。
4分类处理存在的问题
铁路工程建设线长点多、建设周期长,遇到的问题复杂,不可预见的因素多,执行的相关政策跨度大,施工管理人员调整频繁。所以,投资管理人员应在在岗期间,及时分类统计已发生的问题,对能及时处理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暂时处理不了的,分类建档,并提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或留待清理概算时根据政策变化及合同约定,再行处理。
5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投资方面的各类文件、纪要,设计方案调整、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减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归类,作为投资管理工作的依据或参考,并为提高投资管理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6准确预测投资管理目标
投资管理人员应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招标标的,签订发包合同,并在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各种资料和情况的基础上,经过统计分析与比较,合理、准确预测出投资管理目标。按照确定的预测投资管理目标和合同约定,结合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投资管理,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