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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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童晓旭.高层建筑工程监理要点、难点及改进措施[J].门窗,2014,(9):87.

[2]余显均.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浅谈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之我见[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事故

建筑业是事故高发行业之一,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绝大部分的事故与各种管理因素有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规模的逐步加大,建筑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能够及时发现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减少了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建设文件、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安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筑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

1、复杂性。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施工的一次性、且受到不同外部环境影响等多因素的制约,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很复杂,稍有考虑不周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2、协调性。由于安全问题不仅存在于建筑生产活动过程中,从项目全寿命考虑,在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均应考虑项目的安全。因此,参与项目管理的各方及使用者都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持续性。安全问题存在于项目建设活动的始终,因此,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十分重视项目的安全和环境问题,持续不断地对项目各个阶段出现的安全与环境问题实施管理。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与环境问题,就会造成投资的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项目建设的夭折。所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

4、预防性。安全管理活动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设备财产不遭受损失,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预防为主是其立足点。搞好安全预防性工作,不仅体现在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上,还体现在观念的转变及对人进行预防性安全教育上。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顺利开展施工过程,从而保证了建筑工程整体进度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另外,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有效及时的安全监理,可以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损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建设中,认识最宝贵的因素,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以人为本,体现了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调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和重视,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生产,才能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家庭的平安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四、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589起,比2002年下降51.12%;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2011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共造成738人死亡,比2002年下降43.10%;较大及以上事故呈下降趋势,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25起,死亡110人,与2002年相比,分别下降51.92%和42.11%。2012年,我国建筑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05.6亿元,同比增长24.56%,增速较1-11月大幅提升5.84个百分点;建筑业全年完成总产值135303亿元,较2011年增长16.2%,增速较2012年3季度下滑2.3个百分点;2012年4季度,建筑业企业景气指数、企业家信心指数分别为124.4和120.6,较3季度分别回升0.5和3.2个百分点。

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随着投资比例的不断增大以及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而不断得到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比例逐年得到有效控制,党的十以来,民生问题更加受到普遍关注,无论从领导层、还是从民众角度来看,人们更加关注和谐社会的安全生活环境能够得到保证,而建筑安全管理涉及到建筑业工作人员及普通百姓生存的最重要问题被提升到普遍关注的高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起步较晚,行业规范、法律法规、人员素质等问题较之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针对建筑安全管理现状,探寻有效解决对策,成为当前建筑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五、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1、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有效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企业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程序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不断加强管理层的知识文化水平,使管理者个人能力及集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以此来促进企业整体的管理及员工的个人管理水平。强化考核目标,以制定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式不断落实企业责任制,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安全工作中的位置。争做负责人的企业主体。

2、依法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管理监督的主体,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内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尤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控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矛盾,细化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协调有关部门职责,形成上下配合、各负其职、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行机制。

3、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法律是安全保障的准绳,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对建筑安全管理实施宏观监督与调控,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指标,具体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企业、监理人员等各个环节有效紧密的配合机制,以尽量规避安全管理问题。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力度,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建筑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确保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4、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培养大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及财产的重要问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不断提升建筑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应在工作中强化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内部应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技能的实施与演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监督建筑工程安全规范的落实。企业内部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工程人员应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规范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方式方法,逐步形成政府监督、企业把控、监理人员具体执行的层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制。在不断提升建筑从业工人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的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迈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梅月植,孙成,米晋生编著.《监理工程师工作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赵亮,刘光忱编著.《建设监理概论》,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4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监理 建筑工程 控制施工

一、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现代化管理手段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是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一项工作。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变革。自从实行了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工程监理制度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等。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工程监理的特征

1、监理的委托权掌握在工程的建设单位手中。建设单位一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匹配施工现状的有资格和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通过有偿委托的形式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2、除了工程质量之外,监理单位还需要对工程的投资、运作周期、工程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立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所维护的不仅仅是建设单位的利益,还需要公正地考虑施工单位的利益。

4、同时,工程监理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桥梁,各个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也离不开工程监理单位。

三、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中的内容和方法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理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设备进行审查,并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性能报告,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使用到的计算器具应上报有关检测部门鉴定。工程监理机构要严格把控其他部门报送上来的所有施工材料的质量,对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该拒绝接收。

2、施工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工程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工程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上报建设单位。

3、施工测量的质量控制

工程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以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复核控制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等的测量成果,同时要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二)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1、工程监理机构要对施工过程中要用到的原材料质量进行试验,特别是对新材料的检测,要确保工程质量。

2、工程监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要对已批准的施工设计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资料,由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由项目经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施工。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对于完工的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机构要根据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在审查合格后予以签字确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必须在运转后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工程项目必须整改及提出整改时间,直到检查验收达到标准,并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以及工程质量报告。

四、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性。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

2、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

3、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

五、促进工程监理有效、规范、科学发展的若干建议

1、完善、规范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严格规范执法、立法,积极完善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反违反监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用法律手段规范工程监理。

2、增加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投入

现阶段,监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相关的培训、资格考试机构都处于不完善状态,人员的培训和准入也相当混乱,缺乏严格的标准。所以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十分迫切。不断提高兴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法律意识以及道德水平,保证监理过程中真正做到能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5

Key words: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人们更加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此同时,施工监理对于工程项目质量的保障显得十分突出。本文首先论述当前建筑工程在监理环节中暴露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关键词:监理过程;建筑工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我国建筑行业的跨越式发展,相关从业人员由起先的注重工程数量变为重视工程的质量,质量是保障工程使用安全的必备前提,若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就需经由工程监理来实现。本文阐述建筑监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然后提出若干解决对策。

一、建筑工程监理中的问题

1、工程监理人员分工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

首先来看,如今一些建筑企业过于强调自身所完成的工程量,对于安全不够重视,更不要说颁行一些安全规章了,这就直接导致监理人员无法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监理带给施工作业的积极意义,也没能很好地学习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这给整个施工任务留下了不小的安全隐患,没能科学地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故,留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由于缺乏有效地措施进行预防和补救,甚至会酿成大灾难,使施工企业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的监理部门并未对负责监理的员工进行清晰地职能划分,多人做一份工作的情况极为常见,不少任务又没人来做。个别建筑企业甚至尚未建立监理部门,有些虽有,但人员数量无法达到国定的人数,也不能很好地满足监理的任务需要。监理部门的管理显得特别散乱,没有形成统一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工作效率不高,缺乏安全意识,有的很明显的风险也不能第一时间发现。

2、监理制度和市场环境存在突出问题

一方面,我国在强化工程质量方面过度地强调监理的职能作用,导致有许多建筑企业的监理部门的业务职责出现单一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其工作范围只局限于施工的质量控制,对于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决策阶段、合同订立和工程运营等牵涉不多,也没有开展全方位地管控工作,成为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工程监理有着显著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监理的市场化程度偏低,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都有地域性的监理垄断保护,限制外来市场的准入。

3、对监理的认识有误

当前,虽然建筑业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一些建筑单位的监理部门机构对监理的认识仍相当模糊,最多只看施工的进度、质量控制如何,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就“万事大吉”了,并未进行严格的监理,内部也缺少专职从事监理的技术员工。

二、解决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对策

1、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素养

监理工作事在人为,针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种种监理缺陷问题,监理部门必须要有意识地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首要的任务还是提高监理技能,监理技术的养成需要平日一点一滴的工作实践积累,提高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意识,对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分析、总结,每一道工序正式施工前,要有意识地提醒作业人员注意规避常见的质量通病,依照施工特点谨慎执行作业任务。监理部门单位要定时定期举办监理人员专业知识讲座,请监理人员分享监理中的心得体会,相互间切磋有益的经验做法。监理方面的负责人要以年度、季度和月度为单位对人员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对查出的问题予以指正。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监理人员的工作成效与其自身的工作业绩相挂钩,提高他们的监理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此外,监理职员要自觉遵守监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杜绝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失职渎职行为,并对其加大惩处力度。在“软件”建设方面,还要组织监理职工学习最前沿的监理技术,利用工作业余时间收看、收听建筑行业先进个人事迹报告录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爱岗奉献理念,引领他们刻苦攻关钻研新技术、新知识,创新监理工作方法和策略,不仅把监理作为自身职业来做,也要将其当作事业来抓。

2、监理部门单位加强自身建设

监理事关工程质量水平的高低,必须将其作为一项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大事常抓不懈。要努力抓好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完善单位内部监理的法规和规范。提高选拔、任用监理员工的门槛,促使监理人员的资格公开化、透明化,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对从事监理管控人员的要求应不断提高,选用具备深厚的监理常识、监理法律、土木建筑和信息咨询等学术背景的人才担任监理技术员。制定完善的、周密的监理人才战略性培养目标,使其都能很好地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项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等问题。建筑企业同样不能忽视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时发现问题并会同人员协调解决,提高监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情况转嫁责任风险。

3、健全监理法规

监理要形成企业的一项制度,就要从法规上予以突破,使得监理行业有规可依、违规必究。企业要紧密结合建筑行业法规的最新动态,征求各部门意见,周密部署、妥善制定符合国家监理标准和自身监理需要的规范。地方监理部门要倾听企业监理行为、监理水平,并予以考核,推行监理法律问责制度,促使监理工作迈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结语:

监理已成为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并已形成一种制度。虽然监理仍然凸显不少的问题,但只要不断地完善、坚持和创新监理制度,就能逐步解决这一系列的监理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

参考文献

[1] 张秋丽,毛芳莉. 刍议建筑工程监理途中的问题和控制措施[J]. 广东机械出版社, 2011(02)

[2] 林涛.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途径的探索[J]. 科技资讯, 2012(06)

[3] 赵亚楠.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 企业技术开发, 2010(11)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建筑;监理;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的推行带动了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关的监理行业也在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行业框架。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逐步规范化,对监理行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一、当前建筑监理所面临的问题

1. 人员素质不高

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主要来自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离退休人员或跳槽人员组成,这导致监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也是普遍存在素质不高现象,这些人员没有经历过专业技术监理培训,因为大都只是懂技术,而缺乏专业技术、法律、经济以及管理知识,常会,出现无理索取、甚至欺骗业主等不文明现象,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不能起到真正监督管理作用。

2. 缺乏规范性指导

施工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缺乏正确的、规范的施工指导,无法使建筑施工人员意识到自己不足;并且在施工监督过程中,施工监理对于施工现场事故处理不够恰当,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责任应该及时落实人,针对因单个人员过失造成施工事故的,必须进行相应法律制裁;没有严格按照有效规章制度的应当进行相应处罚,对建筑施工中各项基础建设不够重视,无法保证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必须进行相应的整改,才能进行施工建设。

3. 管理机制不健全

因为监理行业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收取上,存在着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行为,最终导致施工监理费用过低,导致监理单位生存非常艰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严重制约着建筑监理行业良性发展;另外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形式各不相同:有出租资质的、有挂靠单位的等不法行为,导致建筑监理单位缺乏诚信守信基础,导致业主无法将建设队伍选择、资采购、施工款拨放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交给监理单位实施,因此,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非常不利于建立监理行业长足发展。

4、监理行业没有完全市场化

我国目前的监理行业没有完全地市场开放,具有地方性的保护垄断色彩,限制封锁外来企业。例如部分地区利用监理单位要到当地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定,来刻意限制刁难外来监理单位,只对当地的监理单位开绿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

二、建筑监理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1、 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应从技术素质培养和道德素质培养两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日常经验的积累,及时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汇报;相关部门更应对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资格、技术知识结构及相关监理技术装备、经历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对监理工程师的等级进行认证并颁发相关证书,不得越级进行监理;另一方面,监管监理人员能够不滥用其监理职权,不随意向承包商索取报酬,防止监理人员与承包商联合造假,组织欺骗业主行为的发生。

2、 规范化管理需在监理市场运作中加强

为此我国已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在市场运作中的确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加强了建筑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虽然有成绩但不足仍然存在,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政府政策,这些政策固然好但它只是在宏观上对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我们必须把一些制度细化,从微观上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因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结合自己当地特色,在遵循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出地方工程监理业市场的相应管理条例,从而推进各级监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性,努力做到有效保证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如: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

3、严格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的方式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4、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在项目监理总工程师的引导下,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基于监理大纲,结合工程实际,广泛地收集工程资料和信息后所制定的。该文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便可对项目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指导。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的核心目的是协助业主来实现建筑工程总目标。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监理工作目标、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确定目标控制、确定各项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组织协调各项措施。

5、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为编写监理规划和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监理交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理的内部交底,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除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监理规划外,还要亲自编写书面监理交底大纲,在项目监理人员确定后,向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交底;另一方面是监理的外部交底,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应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样做一是通过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的了解更全面,从而使其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更全面,重点更突出,对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更具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通过监理交底这一学习过程,使总监和全体监理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技术依据,更进一步明确各自的义务、职责、责任。

6、 健全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建筑工程的监理市场

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就必须要健全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建筑工程的监理市场。当前我过监理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监理法律法规做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监理法律法规,补充漏洞,并严格抓好相关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严格依据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单位实行监理工作,走规范化发展道路。

总之,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分工和作业。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只有根据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引导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走出国门、走出世界,推动我国工程监理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宇.国内建筑工程监理意识加强的创新途径研究[J].大观周刊,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