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一、已开展农户登记基本情况
全县共调查测绘农房1089户,建筑面积22.77万平方米,登记发证554户。其中:驷马镇当先村调查测绘166户,建筑面积4.34万平方米,登记发证78户;创举村调查测绘225户,建筑面积6.32万平方米,登记发证56户;五木乡石马村调查测绘38户,建筑面积0.58万平方米,登记发证36户;坦溪镇民兴村调查测绘27户,建筑面积0.60万平方米,登记发证16户。
二、工作措施
1、制定工作方案。在县农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落实专人,责任到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制定相关登记表册,分组、分阶段推进房屋登记工作。
2、业务培训。在县政务中心的组织下,对相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业务骨干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了农房登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工作任务、操作规程、标准和要求。
3、宣传发动。在乡(镇)村社干部的带头组织下,召开了几个试点村产权登记工作动员会,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到户,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创新及亮点工作
1、起草制定了《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实施办法》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我县农村房屋登记流转的操作规范。
2、开展集中和延伸服务。在各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开设了代办点,由代办点集中预约、收集登记相关资料上报我局,我局派工作人员到村、到户集中、快速办理,让老百姓不出村就能领到产权证书。
3、简化程序,服务到户。简化办事程序,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实地逐户调查、摸底、测绘、收取房屋登记相关资料,现场填写登记申请表,工作一次到位,避免了多次扰民,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减轻农民负担。
四、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需解决的问题
1、工作人员紧张的问题。全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牵涉幅员广、数量多、条件差,我局在各乡、镇无延伸机构,靠现有的工作人员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2、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工作不协调、不配合,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致使我局登记发证工作面临很多困难。
3、乡、镇村干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很多乡镇村干部对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态度不明确,存在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现象。
4、有部分权利人在外务工,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知晓,无法申请,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建房、买房现象,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5、解决经费的问题。为确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房屋测绘需委托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要完成全县农房登记测绘需很大一笔测绘费,工作人员下乡的工作经费、产权登记的证书工本费等。
五、推进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1、以村、社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配合,运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到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房产档案工作的自身特点
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房产档案工作涉及相关专业性知识多、业务性范围广、专业俗语多。二是真实性。房产档案记录在产权审核和纠纷中起到凭证作用,记录情况与房产实物相吻合,必须体现其真实情况。三是动态性。随着房屋的损坏、产权交易等权属转移不断发生改变,房屋权属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四是完整性。房产档案的完整性体现在房地结合,即房屋的产权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一体的,是不能分隔开的。五是价值性。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房屋产权体现了它的经济价值。六是房屋产权档案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法律的执行力。
二、及时更新房产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
随着房产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房产档案信息的数据处理更加高效及时,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一般性档案管理知识,而且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网络应用、软件记录、信息处理、打印等新技术、新业务。这就要求他们通过不断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积累,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工作岗位要求。
三、创新房产档案目标管理体制
要做好新时期房产档案工作,必?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我们要严格执行,遵法守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管理规章,规范档案管理细则。创新是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动力,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管理机制上也要进行大胆创新,积极引入目标管理;创新管理内容,科学细化管理目标,重点把关房产档案信息的采集、存贮和开发利用;创新档案管理系统流程,科学规范采集、整理、鉴别、利用、保存等全过程。
四、建立科学的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体系
积极推进产权档案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体系。档案信息化建设就是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档案查询等现代高科技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归纳、加工和处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和利用。信息化建设中应该注重房产档案管理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利用计算机、打印机、数码处理等现代化信息设备,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处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全面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房产登记;作用;前景
房屋它指的是依附于土地上面所建立的各类建筑物的统称,它同样也是属于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一些特征,它是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所比较关注的对象。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力,房屋登记制度被大众所熟知,这种制度在明确产权关系和明晰产权方面都具有重要功用。不过当前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仍旧是处在发展阶段,还不够完善,要想确保这项制度能够长期有效的发挥作用,就需要进一步对房屋登记进行的相关改革。
一、现阶段房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明显有行政管理的走向,但是现阶段国家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约束房屋登记的登记法。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会涉及到一定对管理工作方面的约束,但是里面的规范内容比较零散而且对行为并没有直接性的要求。还有甚者不同的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房屋的管理规范中存在一些冲突,其中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的法规制度,为进行科学合理的房屋登记管理提供了障碍。
(二)管理机关不够明晰
在我国,很多地方对房地产业的管理职责还并没有明确划分,管理部门比较繁多,一般情况是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在对房屋的产权问题进行登记的时候还需要到土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管理机关,降低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房屋登记还会造成房屋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不统一,容易引发不同部门管理方法的冲突;另一方面进行多部门登记容易使得权责出现交叉,当部门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交叉的时候,就会很容易出现冲突。
(三)城乡管理中存在差异性
随着我国农村和房地产有关的经济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城乡之间进行的房屋登记也逐渐的出现差距。通常来讲我国农村的房地产登记工作都是由乡镇上面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的,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是城市里面的房屋登记工作就会有专门的机关负责,这样就会使得房屋登记工作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容易加剧城乡之间的差异。
二、房屋登记的作用
(一)房产产权的确认职能
房屋登记簿上会载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权所属问题,并且房屋登记簿还具有法律的一般效力,它明确赋予了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支配权力[1]。在房屋登记制度下,被被登记入房屋登记簿的房屋就相应的具备了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当房屋的产权问题受到危害时可以依靠法制的利用对自己的权利加以保护,从而排除其他一切人的侵害行为。房屋登记制度中的房屋产权确认制度是房屋登记制度能够得以运行的基础,它提供房屋产权的明晰关系,为以后进行房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分离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基于这些形势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加以登记就成为了一种必然需求。
(二)房地产权利变动公式职能
这种职能是指当房屋登记的权力发生或者是将要发生变化时,房屋登记的相关职能和部门就会发挥作用,并且有义务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这项职能同样也是房屋登记制度中最为重要作用,如果房屋的权力在进行公示之后,房屋的权力就会立即发生变化。要想能够确保房屋公示职能的顺利实施,是需要登记并且向社会每一个人来说明房屋的具体利害关系,当产权被公示过以后,能够促进房屋的安全性。当房屋没有交易完成,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情况当权利人以及名义人的权力发生抗衡的时候,为了减少有关纠纷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对每一栋房屋的物理变动,都需要进行仔细的产权变更说明。
(三)房屋登记管理作用
这种管理也被人称为房屋产权的管理,当对房屋进行登记记录的时候,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和管理机构就形成了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之所以房屋登记制度具有管理方面的职能是因为它的管理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良好方面:第一个方面对房屋的产籍加强了管理。通过产权登记制度,每一个被登记的房屋都相应的被赋予了产籍管理的职能[2];另一个方面所提及的就是审查监督的职能,通过对房屋产权的核查,能够第一时间对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加强了对房屋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的管理工作。
三、房产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走向
我国现阶段的房屋登记制度依旧是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很多的法律法律都还不够健全,并且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为了更高要求的符合国家的需要,房屋制度需要再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改革的变更。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房屋登记制度的设计初衷,房屋登记制度的设计改革具体如文所述。
(一)利用房地管理制度合一的房屋登记体制
我国当期建筑行业发展的势头比较大,在对这些房屋进行房屋登记管理的时候,仍是没有完全迈向市场经济体制,仍旧保留了一定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态所具有的特点。随着我国开放程度变得越来越大,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和政府的要求也就变得更高,原本的管理体制已经很难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登记立法过程中,仍然是把行政管理作为主要手段,但是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所以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市场所需求的效率和手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科学完整的制度体制。
(二)统一城乡的管理机关
为了能够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房屋的管理并且减少和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之间的差距,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会逐步设立统一的管理机关,最终实现房屋登记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我国对城市的房屋产权管理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里面明确说明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为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登记管理职责,不过这些规章制度只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在农村施行房屋登记的时候缺乏相应的标准依据,很难和城市的管理登记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进行数据之间的比较[3]。所以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设立一个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的登记,而不是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来进行划分,然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
(三)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房屋的产权登记本身就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它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如果工作人员在登记的过程中没有法律的约束而出现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会严重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在房屋登记制度中缺乏约束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关立法机关制定约束制度成为了当前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制度,才能够强化登记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登记工作时的错误,进而确保登记的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政府为了明晰房屋的产权问题,制定了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制度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就申请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力进行的审核并且在房屋登记册上的登记。房屋登记制度它存在很多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确认职能、公示职能以及管理职能,但是它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制定的相关人员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白晋峰. 浅析我国房产登记制度[J]. 现代商业,2013,06:114.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一、充分认识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设纠纷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建设不符合规划。一些建设单位(个人)不按已审批的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含效果图)进行建设,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占用公共用地,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高度或层数,影响邻居采光;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效果等。二是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些建设单位(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或合同约定完善小区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公厕、绿化、亮化、休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没有较好衔接。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有些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使用带来诸多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四是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随意开挖管线沟。少数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随意开挖管线沟,造成路面、彩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损毁,又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市容市貌。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是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优化居住环境,促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在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都在监督和管理范围内。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按已审批的规划和效果图进行建设;(3)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问题;(5)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消防、公厕、硬化、绿化、亮化、休闲等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套完善,并与小区外部市政设施衔接;(6)单体建筑和私宅建设的门前、庭院硬化、排水、绿化、大门、围栅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7)在主次干道敷设管线是否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路面、绿化、亮化等破损市政设施是否恢复原貌;(8)住宅小区是否完善物业管理等。
三、规范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
(一)严格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建管、房管、规划监察、质监、监理、市政会同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在县城区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电力、通讯、光缆、给排水等管线工程,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对破损部分应及时恢复原貌,并申请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内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待达到标准后,再予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小产权房;住房政策;土地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173-02
0 前言
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开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面对高涨的房价,很多城镇居民开始把小产权房列入购房计划。然而,“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正是由于其价格优势,一些地区的小产权房交易并未中断,只是从公开转入了地下,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中央重申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建成并且人住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村小产权房,这会牵涉到很多人的直接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1 “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性质,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不能进行上市交易。
2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价的飞涨。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有的什么手续都没办,直接与开放商合作兴建商品房后公开销售,由此产生了现在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在不被认可的情况下迅速发展,主要是因为有极大的市场需求,首先,且不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否合理,至少在事实上造成了原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由此所建造的房屋其成本高昂,使得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与在被征收后建造的商品房之间有着巨大的价格差异,这价差主要包含了三大部分;一部分是用于征收土地的费用,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另一部分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制造成的巨额腐败成本。因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倍显低廉,农民与其坐等政府征收土地转卖给开发商,不如自己先下手为强。其次,人们对于小产权房的未来还是抱着相当乐观的态度,在法不责众的集体心理暗示之下,会有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与此相关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监管乏力。甚至放任。如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算起,北京市小产权房的历史已经有十余年,但这十几年中。明明是非法开发建设,相关部门却没有进行制止,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小产权房的开发,使开发者与社会公众产生了侥幸心理。
3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中央目前已经明确,严禁再行兴建小产权房,对于那些已经建成并人住的小产权房,将会依照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处理。关于已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办法,学界看法不一,笔者作如下概述:
(1)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小产权房一律拆除。我国推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对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有严格的限制,尤其对耕地转为非耕地的限制更为严格。不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从维护法律尊严考虑,应严厉禁止新的开发商继续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建设,已经建设的勒令停工。由于这类小产权房还未搭建或还未完工,相关的利益主体比较少,及早解决这类违法行为可以避免以后事态的复杂。其建设损失应由房地产商自己承担。
(2)强化责任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违法的小产权房,开发商的主观过错是很明显的,应该根据开放商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施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降低资质、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违法的小产权房现象中,基层政府的过错也不容忽视,存在失职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行政处分。此外,政府应对受到损失的购房人和农民进行补偿,因为违法的小产权房现象中,政府的失职是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这样也会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
(3)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政府收购“小产权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导致“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流通的身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建成的小产权房,可由政府出面予以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既可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又可减少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和资金投入,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原购房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获得原来购买的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后获得由政府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原购房人,可以选择由政府按照购房时的原价,结合房屋的折旧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获得由政府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
4 关于“小产权房”命运的猜想
小产权的问题不是国土资源部一个部委的权力能够解决的,不仅需要建设部门的配合,同时涉及到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也需要中央农村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并结合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对小产权房未来的命运做如下猜想;
4.1 小产权房将就此搁笔
从目前形势来看,尽管政策没有放开,但大量的农村土地已经被以各种方式用于非农业用途,而一旦政策放开,便会有更多的土地以各种变通合法的路径向非农领域流失,急剧加大国家耕地保护的压力,从而导致整体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影响,再加之必须维持法律政策的权威性,所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中央已经明确,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严禁再行兴建小产权房,这无疑是对农民、开放商、购房者敲响了最后的警钟,考虑到政策性因素,投资或者购买小产权房的未来的风险性极大,小产权房风波可能也将随之平息。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
甲方将 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为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____年 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____月。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 60 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房租赁保证金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十五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
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____元,月租金共计(按产权建筑面积计)____元(大写:____)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5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
备注: 甲方税款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按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权属处理,双方商定:
(1)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房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该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时,乙方应将承租范围内拆除的隔墙及室内设施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每平方米的单价。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屋租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物业管理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维修基金除外),在本合同期内,转由乙方享有并履行(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公共区域发生费用等各费用的交纳),甲方与物业公司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4、乙方知晓甲方有意出售本房产,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生效7日内书面表示愿意承购本房产,则视为本条约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5、乙方应遵守《用户手册》、《装修守则》以及本物业的其它管理制度。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业管理文件,以上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6、该房屋的质量保险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货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造成的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
(2)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 (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30日以上。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乙方享有转让权。乙方转让,须告知并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免责条款
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毁,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而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多退少补,甲方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