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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保险资金 投资风险管理 问题 对策建议
保险行业国际发展经验和国内发展趋势表明,保险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承保业务范围和责任不断扩大。为争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断降低承保成本,致使承保业务的盈利水平偏低,甚至出现亏损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只能依靠获取的投资收益来弥补公司内资金的空缺,其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收入水平都依靠保险资金的运用的额外利益来维持。保险投资收益已成为保险行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行业也成为了在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投资渠道比较单一
新保险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为保险资金投资开拓了多种方式,但是对于投资渠道的丰富性,仍有缺失。我国保险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使得投资和投资方式在短期之内没有得到改善。各大保险行业为了确保自己和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通常都采用比较保守的投资渠道,比如投资比例份额巨大等方式。
保险公司是具备充足的资金条件进行投资的,其还能做到企业利润最大化。虽然近几年各大保险公司都倾向于基金和债券的投资,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主要的还是进行银行存款,将资金存放到银行中的投资渠道过单一,有时也进行适当的国债投资,当利率稳定时,收益可观;不稳时,损失惨重。
(二)投资收益率不稳定
近二十年来,我国保险投资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无论是资金、保费收入都日趋上升,还是企业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但是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却呈现出不稳定,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这局势影响着保险行业的投资效益,决定了投资质量。收益是衡量一个投资行业投资水平的高低的重要条件,保险投资收益率低是我国保险投资行业的显著问题。
(三)抗风险的能力弱
首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大部分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两种投资方式,一当银行利率发生变动时,保险公司受益也会随之发生波动现象。如2007至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就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抗风险能力较弱,使得保险投资金的安全性较差;由于市场对于衍生品的需要以及运用较少,导致保险投资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从而限制了保险行业的发展。
(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此外还包括保监会颁发的一些管理规定和方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管理所制定的,起都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保障。但是,从法律上讲,现今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层次过低,法律效应不够,不利于保险行业资金的监管。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保险投资渠道
为了解决保险行业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的问题,其应拓展市场投资渠道,使我国保险行业朝着多元化渠道的方向发展。在此期间,我国应完善债券股票、基金和债券投资政策,从而改变传统的投资结构。不断的改善债券投资结构,逐渐开展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金融活动,丰富保险行业的投资渠道。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发挥出保险行业的资本融通功能,而且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和优化保险业自身的产业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向中小企业贷款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投资方式。人寿保险的周期比长,保险公司因此具有充足的可调配资金,然而存在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信誉不高,只能通过银行进行小额贷款,但这些资金却不够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这时,保险公司便可在保证安全性和收益率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不仅能有效提高保险公司收益率,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也是拓展保险行业渠道的新方法。
(二)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来规避投资风险
为了降低外债投资的风险,一般采使用货币远期合同套期保值。外债投资过程中,合理的使用衍生品,可以躲避一些风险。但是,只有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才能利用衍生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正是由于衍生品是对我国传统保险投资的补充,因此,受到国际市场的关注。这几年来,保险市场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发展迅速,保险风险证券化,依托于证券,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成为保险业新的风险管理工具。
(三)借鉴西方先进投资经验开拓创新
欧美国家的投资方式不同于中国,其一般采用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式,有的按照种类,有的侧按照抗风险能力,进行分类投资管理,便于进行保险资金风险评估。这样一来,不仅符合客户的要求,也方便了监管部门的控制要求,避免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保险行业不能采用这种投资方式,但是,这些经验都是我国保险行业可以借鉴和学习的。
(四)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以《保险法》为核心,其中还有一些针对不同领域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辅助《保险法》的实施,但该体系仍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首先,为了适应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应提高立法的效率、拓展市场投资渠道、保障保险资金投资中有相关的法律确保保险行业的权益;其次,强化保险资金投资中风险控制方面的立法建设,不仅要明确保险投资的风险范围,还要注重资金投资的收益,以发展和收益促进资金的安全性;最后,完善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除保险法外,还应要完善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金融市场、保险市场、货币市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构筑我国保保险资金投资及风险控制的法律防线。
三、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呈现出一个快速飞跃的局面,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然而,保险行业作为投资行业中的“老大”,在投资数量和质量上取得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存在些许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本国法律法规,使保险行业得以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硕,徐玉德,罗欢.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
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商业保险 公信力 措施
一、商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信力问题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商业保险相关问题概述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费的合同。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主要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以后,可以取得经营商业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我国商业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及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了自身或者特定的受益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定期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特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支付保费。在我国,商业保险是和社会保险对应的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范围覆盖全体国民或者全体劳动者,商业保险只是覆盖投保者,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共同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商业保险公信力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
公信力,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行为主体为社会公众相信的能力。公信力最原始的来源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公信力是不可回避的话题,政府要有公信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也要有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系统内部权威的来源,只有具有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尤其是在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的时代,公信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保险行业也需要公信力,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公信力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富。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对象时,商业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扩大业务来源,提升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公信力的现状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三、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造成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发展比较滞后,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了保险行业出现不诚信的状况的频繁发生。我国应该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紧跟时代的潮流,制定出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监管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保险业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对于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及时的制止。在监管的过程中,统一监管的标准,使整个保险行业朝着透明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二)提升保险理赔的服务水平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出现风险时能够降低风险,减少损害的程度,理赔工作是保险行业公信力的核心,只有理赔工作跟得上,保险行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在理赔工作中,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及时公布事态的进展状况,规范服务,加强对理赔工作的内部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改善理赔难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保险工作的认可度。
此外,还要重视加强保险行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3
1.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省去了保险人、宣传营销等成本,一份通过网络订购的保单可以节省不少成本。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支付平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大大节省了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时间,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2.扩展了保险销售的时间和空间
投保人只需足不出户,就能实现网上投保,保险公司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
在网上买保险,除了方便快捷以外,投保人还能做到货比三家,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保障等内容一目了然。这无疑从另一方面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开发出价格更加合理,更能迎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网络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1.基于互联网的安全风险
目前保险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程序还不完善,法律方面也存在一定空白,有可能影响到投保人的权益,为日后索赔留下隐患。此外,在缺乏丰富的保户资料而保险公司与保户又不是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网络保险很容易带来道德风险。
2.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行业最常见的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网络保险中。而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时很难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伪,也无从得知投保人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隐瞒了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
3.网络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网络保险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通过网络保险订购的保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关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不多,关于网络保险的法规更是凤毛麟角。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4.复合型技术人才的缺乏
网络保险就是将传统的保险业务电子化和商务化。保险公司要想顺利高效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就需要吸纳拥有网络和保险双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旦这些核心技术性人员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保单销售,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预测的损失。
5.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一性
网购保险的品类绝大部分还是意外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更复杂、差异化更大的寿险产品时,仍更倾向于面对面的沟通。
三、如何应对网络保险存在的问题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网络保险基本常识,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的公共微信平台,定时推送网络保险知识、网络保险新产品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的网络保险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开展新险种的宣传工作,吸引潜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2.增大对网络保险的技术投入
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保险研发部门的资金投入。使得研发部门优化相关的网络平台和客户体验,从而建立一个完善安全高效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
3.完善相关的网络保险
法律法规体系应主要针对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网络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安全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4.挖掘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可以联合高校,一起有针对性的培养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专业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由保险提供实习以及就业岗位,由高校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复合型人才缺失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5.增加网络保险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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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市场经济新时期之后,保险业在中国市场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则是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每一家保险企业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新型营销渠道的不断探索下,网络保险直销便应运而生,此种模式主要依靠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进而通过这种渠道直接完成保险销售,而不需通过保险人等中介渠道来完成销售。
一、新时期网络保险直销渠道发展模式
(一)分类
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直销渠道及业务发展,分为保险公司自行建设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和委托第三方建设网络保险直销平台这两种发展模式。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已经通过这两种模式,如保险超市、O2O平台、门户、建立官网、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建立多元化互联网业务,并且通过网络营销渠道来获取客户信息,逐渐建立起有信用、方便快捷、结算方便的营销平台,使得网络保险直销渠道成为保险销售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优势
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进行保险直销的模式,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对保险业务的宣传与提升品牌信誉方面的效果也是非常可观的。
第一,众所周知,保险销售的是无实物的产品,正是因为其这一特点,与网络发展便不谋而合,不仅减少了人力成本,还大幅度提高了保险行业经营效率。并且,网上直销摆脱传统保险销售模式下中介的束缚,减少了成本及费用,使得保险公司无论是在销售还是管理方面都获得了更高的效率。
第二,电子商务所具备的专属特点,使得保险销售免去了人与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而是通过网络平台来交流,这样便为保险品牌服务创新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保险公司不仅能将网络直销作为一种全面的营销渠道,而且能在这个平台上更好地发展客户,为公司树立良好口碑,提升公司服务形象,增强公司信誉。保险公司在网上宣传品牌产品的同时,客户可以多方面地了解保险产品,无论在服务上,还是产品选择上都有了更全面、更直接的了解,进而选择更适合自身需求的、更实惠的产品。另外,通过网上直销,使得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更加标准、规范、公开、一致,减少了传统销售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营销员的作弊行为,同时无形中也提升了服务水平,树立起全新的保险品牌形象。
二、制约网络保险直销渠道发展模式的因素
第一,监管因素。网络保险监管是负责监管投保人的权利和利益,主要作用是为了维护新的销售模式下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与相关法律密切联系,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网络直销保险的经济交易内容进行管制。但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监管力度明显削弱。
第二,法律因素。目前保险网络直销面临的首要难题要数法律方面的问题。保险通过网络渠道发展,逐渐形成网络保险直销模式,但是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颁布实施。之前的法律都是对于传统保险销售而制定,使得网络保险直销业务在进行时没有应有的法律保障,实施业务无据可依。此外,各地域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种种差异,这样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跨地域保险业务交易便很可能出现经济纠纷,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蒙受损失。
第三,网络因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全球经济的刺激下消费者的需求与追求也在不断变化。保险行业的营销战术也由注重推销变换到建立关系上,尽一切可能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最终实现保险销售。据统计,保险在网络直销上,多半客户甚至大于80%的客户在了解产品之后,并不是马上下单购买,而是需要保险专业人士出面配合完成保险购买。
三、完善制约因素,全面发展网络保险直销模式
第一,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考虑到网络保险直销存在的风险,根据网络直销渠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保证在网络保险直销扩展业务的过程中,不仅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也能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法律。根据网络保险直销渠道发展模式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要特别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严肃性与实效性互相统一,二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相匹配。制定法律时要扬长避短,可以多借鉴保险法律完善健全的国家的经验。
第三,传统与网络模式相结合。根据客户提出的要求,很有必要重新审视网络保险直销中的不足之处。在选择专业性很强的保险产品时,还是需要专业人士为客户做引导和讲解,因此传统与网络相结合是非常必要的。不论模式如何转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保险营销,因此需要结合实际业务要完善网络渠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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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混业;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一、金融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着重重考验,包括投资风险的加大、资本安全风险加大、经营风险加大、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主要挑战。
(一)混业经营导使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发生变化,投资风险加大。
从2001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保险收益率一直处在波动中。且和发达国家两位数的收益率相比,我国的保险投资水平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将会造成新的利差损失,制约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特别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保险基金大幅度的入市,投资债券和股票的比重不断上升,无疑增加投资的风险。
(二)混业经营导致保险业资本安全风险加大。
首先,混业经营使得保险公司面临机遇的同时也使得保险投资却面临着汇率、利率波动以及股票、债券价格变化等诸多因素引起的风险,使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在加大。其次,混业经营还导致保险公司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增加。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中国行业的发展较银行和证券行业的起步更晚,保险公司在对抗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上能力更低,受到的冲击也更为严重。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纷纷进军中国金融市场,保险市场上外国保险公司纷纷涌入,随着韩国三星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日前相继开业,我国合资和外资保险分公司已达到2 7家,另有3家已获批准正在筹建,这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加速进入中国市场。
二、金融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有利条件
(一)经验条件
1 上世纪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已经越来越被国外金融企业说认同,世纪500强的企业中的保险公司多采用集团方式开展保险业务。
2 同时,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已经日趋成熟,保险资金相对已经比较充裕,07年保险业有超过18306亿元的投资需求,这使得保险行业有向股票、债券市场进军的潜力。中部地区8省在2011年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375.52亿元,在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3.54%,较上年同期上升约0.3个百分点。
3 而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已经我国保险行业日趋成熟,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海外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平安银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是除平安外,还有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二)理论条件
1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分业经营,分业监督的法律制度还不适合保险公司在中国建立其他非保险金融机构。
2 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逐渐放宽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中国保险报2012年2月10日表示: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下调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如,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1.3%;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1.45%。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三、金融混业条件下中国保险业的新走向一建立保险金融集团
(一)建立保险金融集团,走综合经营之路是发展趋势
综合分析中国保险行业在金融混业条件下的挑战和机遇,个人认为,中国保险业以后的发展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走综合经营的道路。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将战略管理和业务经营相分离,有利于控股公司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集中力量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战略目标,从而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和经济规模。
(二)如何走好综合经营的之路
保险业实现综合经营,就是要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整体协调效益和财务效益等,最终分享金融混业给中国经济和保险业发展的成果。对中国保险业来说,综合经营还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1 优化内部资本结构。国内保险集团受到资金限制,过去的粗放经营方式显然不能够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在综合经营时必须对内部资源进行重新整合,达到巩固核心业务,强化相关业务的目标。通过引进国内外投资者、发行次级债、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放大资本效益的作用。
2 完善公司内治理结构。应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和监督制度。
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范文6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关制度系统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国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缺乏整体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险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难度,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
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