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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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1

房屋产权人指的是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产权拥有者,法律上认定的是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

产权人包括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同时还包含房屋地契的权利。产权人是指该户的户主,与房屋无关,可以既是户主又是房屋产权拥有者,也可以不是户主,却是房屋产权拥有者。房产证的登记产权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该房屋到底属于谁,还要看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谁对该房屋一直占有使用等情况来综合判定。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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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2

房产管理局主要是负责管理住宅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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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3

琼山区府城镇云露社区马鞍街50号(原26号)第二进房屋,是第三人邱德春1987年4月23日向原琼山县府城镇云露管区和琼山县府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建房用地手续,经管区和镇政府同意后,报原琼山县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施工扩建的。1989年第三人邱德春向原琼山县人民政府申请私有房屋产权登记,县政府受理后,派员实地丈量,经审查后,于1989年4月7日给予房屋产权登记,并向第三人颁发了琼山房证字第00021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一直由原告杨女不三第三人邱德春母亲居住。1997年第三人向被告琼山市人民政府申请换证,被告经审查,于1997年8月7日向第三人换发了云露房证字第970116号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6月,第三人带人回来商议出卖该房时,原告杨女不三、邱德芳(邱德春兄弟)知道后,出面阻拦,认为该房屋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共有财产,第三人瞒着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申请颁证,被告不作调查,也未按法定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发证程序不合法,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换发的云露房证字第970116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评析

本案涉及民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意合问题。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把握好房产登记的性质和房屋签证案件合法性审查应遵循的原则。

(一)关于房产登记的性质问题审理房产登记案件,首先要搞清楚房产登记的性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产权予以书面记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房产登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房产登记是房产登记机关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第二,房产登记是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关不得主动为之,只能是被动行使职能;第三,房产登记是羁束的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给予登记,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房产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拒绝登记;第四,房产登记的内容是相应的房产权利。由此我们发现,房产登记这一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赋权行为,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指导自己的行为。房地产管理法之所以规定登记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地产管理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登记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形式审查的原则房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予以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只作形式审查,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登记,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产权的取得是否合法,相关事实是否真实不在审查之列。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房产登记的性质决定的。由于房产登记本身并不创设权利,房产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只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房产权利进行书面记载,而不是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待定权利进行确权或裁决。因此,作为申请人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而法律之所以规定形式审查,其基础是推定申请人是善意的、真诚的,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果登记的产权确实存在争议,也必须通过确权之诉予以解决。

由于房产登记机关进行房产登记时,法律只要求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当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也应遵循形式审查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作实质审查,房产登记机关只要能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程序合法,该房产登记行为就属合法。即使出现形式合法,而产权不真实或者虚假的情况,该责任也应由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具有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形式合法、产权真实的材料的义务,其以不真实或虚假的材料骗取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由于缺乏合法的事实基础,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而房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仅限于形式审查,其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其本身并不是确权,因此,该责任不应由房产登记机关负责,对房产登记机关的审查要求不能过于苛刻。

(三)对本案的审查意见上面我们分析了房产登记的性质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遵循这个原则。在本案的审理中,就是因为在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上发生分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审查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必须查清楚该房屋产权是原告、第三人共同共有,还是第三人个人所有,只有房屋产权的归属搞清楚了,才能确定被告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应限于被告颁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按照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产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审查意见。房产登记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形式审查的原则,前面已经作过分析,这里不再重复。试想一下,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对原告、第三人之间的产权进行审查,在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上,势必要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适用民事实体法进行审查,由审查被告的颁证行为转为审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产权纠纷,这样就会造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混乱,也超出了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这种意见不可取。

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4

员工告银行一波三折

1993年A银行与B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口头约定A银行代办B保险公司保险业务,B保险公司向A银行提供面积180平方米的门市房供A银行办公使用,代办费用抵偿房租,N年后房屋归A银行所有。2004年A银行准备上市,对上述门市房在内一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经评估确认该房产价值为50万元,该行员工贾某与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贾某以52万元价格购得该房产,随后房产交付贾某使用,贾某将该房屋出租,每年租金约为3万~10万元不等。同时,贾某积极运作办理产权事宜,并出具书面承诺以无籍房办理产权,出现后果自行承担,该行则出具该房屋属于无籍房的证明。2005年7月,某市房产管理部门为贾某颁发房屋产权证书。2008年B保险公司对自有房产进行清理,发现该房产被贾某办理产权登记,要求房产登记机构撤销错误登记未果,遂诉讼至某区人民法院,同时将贾某及A银行列为第三人,庭审中A银行无法提供以合作方式取得B保险公司该房产权属的任何证据,经一审、二审审理,贾某的房屋产权证书被依法撤销。贾某遂与A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9月贾某A银行,要求A银行返还购房款52万元,并依据该房屋市价要求A银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2010年3月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银行与贾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A银行存在缔约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故依据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判决A银行返还贾某购房款52万元,赔偿贾某信赖利益损失200万元,并承担评估费、诉讼费。A银行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有据,请示总行批准其不上诉意见。总行法律事务部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当,指令A银行上诉,并安排总行公司律师进行上诉审,同时会同纪检监察、内控合规等部门对A银行资产处置违规问题进行查处。2010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A银行返还贾某购房款项52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无需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贾某与A银行共同承担。A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必要的处分。

A银行通过上诉,基本上实现了维权目标,一宗法律事实没有重大变化的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何两审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信赖的利益法理依据何在?

该案中,一审法院以贾某存在信赖利益损失为由,判令A银行赔偿贾某200万元损失,A银行是否存在缔约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是否符合信赖利益的内涵?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损失的发生、因果关系等要素。缔约过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密切相关。依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的完整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大要件。在主观上,无过错原则明显区别于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据法律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无过错的责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限,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承担无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本身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而构建,而违反先合同义务本身就是一种过失,缔约存在过失是这种责任产生的基础。A银行与B保险公司口头约定以N年保险代办费用抵偿房屋买卖合同之价款,A银行主观上似乎没有过错,主观过错不以A银行自身错误认识为要义,一是支付对价没有证据支持,既没有书面合同约定,也未有相关证人的合格证言。二是房屋权属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房屋产权登记要式法律行为。A银行出售没有有效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给贾某,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A银行存在过错。作为房屋购买人的贾某,一方面为A银行管理固定资产,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法规,明知所购买房屋没有取得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而购买。另一方面,承诺对购买无籍房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贾某的过错十分明显。某区法院只认定A银行存在缔约过错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信赖是信任依赖,是诚实信用民事法律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是私法与公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一审法官认为A银行存在缔约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错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实际上,信赖利益与缔约过错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从法理上分析,信赖应当具备相信他人的意思表示或外观权利合理的善良心态,并基于内心信赖而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同时因信赖对原先状态的改变等三个要素。信赖利益在本质上为一种既存利益,它以信赖受损导致履行利益无法实现为保护前提,以将信赖者的财产状况置于订约前的状态为目标。贾某的损失、或利益、或房价暴涨出现变化、或者既存利益到底是什么?是房屋的现在市价与原始购买房价的差异,还是贾某出租房屋可能带来巨额收益?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将贾某与A银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该房屋的产权状态作为前提。该房屋所有权公示所有人系B保险公司所有,无论是A银行还是贾某对此是明知的,贾某作为A银行的固定资产岗位管理人对固定资产的法律权属状态十分明晰,即便A银行与B保险公司存在口头约定,在房屋产权登记簿没有记载、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形下,该约定没有且并不能改变房屋权属的法律性质。一方面,在B保险公司与房产登记机构涉及贾某房屋产权诉讼中,A银行无法提供以N年保险代办费用作为房屋购买价款的任何证据,在贾某A银行过程中该证据同样没有出现,有关人员所述不能构成法律事实,不能影响该房屋法律权属的认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禁止转让。”A银行与贾某的房屋买卖显属法律禁止的行为,始终无效。

A银行与贾某房屋买卖合同因法定要式程序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不能依约取得履行利益。因而无法产生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外观形式,即无合法房屋权利的外观凭证,信赖成为无源之本。信赖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二为社会经验法则,换言之,贾某并非善意取得,于法于社会经验都应当知道交易的非安全性,且其承诺承担交易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交易的安全权价值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决定能否产生信赖利益。贾某主观的过失是所谓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贾某因此无权要求A银行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某法院一审判决不仅依据事实错误,而且过错责任认定不当。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做必要的区分,《合同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已经全面确立,法律条文盖然性为法院司法留下了隐患。某法院在一审判决时正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合同法》中,不仅第五十八条涉及合同无效赔偿,《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相对人忠实、保密、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只不过《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十分笼统,没有区分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无效(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合同有效或者被撤销的原因,无论欺诈、胁迫,还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律适用该条规定,因而其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成为类似案件争议的焦点。很明显,A银行与贾某都负有先合同义务,购房合同因双方混同过错无效,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其具体责任的界定必须考量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贾某的损失是不是A银行恶意为之,若A银行故意隐瞒所处置房屋产权状态,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或者协议,则A银行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范围,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主要限于信赖利益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不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直接财产损失通常表现为基于信赖状态而支出的缔约或履约成本,而机会利益损失则表现为基于信赖而放弃的其他缔约机会的损失。如果信赖利益损失的产生系一方侵权而为,则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受害人丧失缔约机会可能基于被迫也可能源于被恶意欺诈所产生的信赖,其损失则是因故意侵犯他人物权、人身权或者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致使受害人丧失与他人缔约获利的机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致使受害人放弃与他人缔约获利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贾某的损失不是A银行侵权而产生的损失,贾某与A银行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直接损失主要是极少的交通费用、产权证书工本费用,而间接损失系其放弃其他缔约的机会损失,其损失包括资金成本以及该资金购买其他房产可能带来的收益,因贾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A银行具有同等的过错,故其购买其他房产可能带来的收益与贾某从占有房屋并出租取得的收益等同。同时,A银行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贾某出租房屋收益亦未主张,因此法院无需另行保护。

贾某所享有的返还利益为其购房款项,其信赖利益则为购房资金比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期待利益则为购买该房屋可能带来的收益,包括房屋自然增值。因租金能够反映房屋增值价值,租金收入已被贾某实际取得,法院对其请求赔偿预期租金主张不予以支持,于理于法都有充分的依据。一审法官将贾某的信赖利益等同于A银行的单方违约责任甚至是侵权责任,通过房屋现值评估把不存在的信赖利益演化为抵赖利益,属于错误理解、运用法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缔约过错责任,没有区分合同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错误的将混同过错形成损失等同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形成损失,等同于信赖利益,导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责任分配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相关法理论证。

银行的启示

A银行因处置资产被自己内部员工状告,是银行业典型的“乌龙球”事件,表面上为偶然事件,其实质违规处理闲置资产必然后果,教训亦深刻。

操作风险不容忽视。近年来,银行业处置闲置资产和剥离不良资产引发的被诉案件显著上升,其中道德风险是发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A银行与B保险公司合作关系不仅没有合同约束,而且还存在代办费用收支不明等问题。贾某作为A银行管理固定资产岗位工作人员,直接购买A银行处置闲置资产,是典型的关联交易行为。A银行分管财务工作的行领导违反银行内部规定,而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等等,均不同程度表现为操作风险。强化从业职业操守与道德教育,抑制道德上的逆向选择风险,已经成为银行业防范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稳健经营的必然选择。

内控机制严重缺位。健全的内控机制建设是“好银行”的一条重要标准。A银行被诉之所以一波三折,一方面,该行内部管理十分混乱,产权维护不利、法律文件缺失(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丢失、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丢失)、印鉴管理缺失等。另一方面该行有章不循、有制不依,违规不究,对内部人问题缺少正确认识,被诉案件折射出A银行内控建设严重缺位。建设现代化的“流程银行”必须从内控制度建设入手,杜绝内控机制缺失导致违规事件的发生。

诉讼有失水准。内部员工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来说应当请求上级行指派人或外聘律师,本行员工自行不仅存在水平能力不足风险,而且还不容易处理员工之间可能因利益形成的对立关系。该案中,有关证据未能彻底尽职调查,在贾某人提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时,未能就过错问题进行辩论等。人对案件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风险化解,可以说,提升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管理人员与法律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刻不容缓。

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5

关键词:农村旧村改造评估;房屋权属;房屋面积确定;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096-01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郊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国家在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许多工作都是针对农村旧村改造而进行的。在对农村旧村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评估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对农村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进行确定,然后再根据实物补偿或者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房屋的评估测算,最后得出评估值。但是实际的拆迁评估工作中,在对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的确定过程中,经常会有如下问题出现。

1 农村旧村改造拆迁评估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1 房屋的权属问题

农村旧村改造项目的评估工作与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便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中农村宅基地也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颁有房屋产权证书。如果两证齐全,可以根据农村旧村改造项目实物补偿(拆一补一)原则进行评估测算,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工作不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在对房屋产权证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过程中发现,虽然农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证书却与现实状况并不相符,这就很难确定房屋权属问题。主要存在下面的不符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书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并不相符。

有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20世纪80年代颁发的,已经过去20年,土地和房产证上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可能已经将房屋遗赠给后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现实房主与产权人不相符,部分房屋因此发生产权纠纷。还有部分农民直接将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进行涂改,使产权证书失去法律效应。这些做法都给拆迁评估工作中的房屋权属核实造成巨大困难。

1.2 房屋的面积问题

1.2.1 农民自身原因

农民在领取房产所有权证书之前,考虑到税费的问题,往往少报房屋的面积。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之后,由于时间的推移,又进行改建、翻新,在这些情况下,产权证书上的房屋面积无法与实际情况相对应。

1.2.2 产权证书办理年限不同,导致产权面积不同

进行旧村改造的地区,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年代也是不同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这些不同年代办理的产权证书导致在同一地区同样房屋面积确认的不统一性。

有些产权证书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办理的,还有部分村民在2000年左右办理了新版的房屋产权证书。新的产权证书是在房屋进行翻新或者重建之后根据房屋的现实状况办理的,基本上可以真实的反映房屋的面积及现状。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房产证已经不能反映房屋状况,主要原因是农村地区对于房屋的翻新、加盖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农民便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自有房屋的面积大小和结构。这些房屋经过翻修、改建,已经无法按照房产证进行核实。在同一区域存在这样两种状况,会使相同状况的房屋由于房产证办理年限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拆迁评估价值。这种情况的存在使房屋评估价值很难确定。

在进行拆迁评估时,估价师无法根据产权证书来核实房屋的真实状况,无法进行房屋的有证面积和无证面积的准确计算。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估价师的评估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房屋的有证面积才能进行相应的补偿。按照有证房屋实物补偿(拆一补一)的原则,农民会有很大的损失,必然会给后期的拆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果按照现实面积进行评估,又会为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单位带来很大的评估风险。在评估实务工作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农村旧村改造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

2 解决方法

针对上面出现的问题,经过不断的实践和研究探讨。在评估工作中,经常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上述问题:

2.1 房屋的权属问题的解决方法

针对权属不明现象,根据产生产权不明的根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确权。

对于没有产权纠纷仅仅是继承等原因造成的产权人改变的情况,评估工作的确权工作主要是同房屋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和公证部门一起完成。而对于具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即使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仍未能确权的,可以进行产权不明房屋的评估工作,与确定产权房屋的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相同,但是要注意在评估过程中应注明权属不清的原因。

2.2 房屋面积不清的解决方法

同一个地区即使房屋的面积随着产权人的翻新、改建等发生变化,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也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确认是容易的。根据农村地区这一独特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方式,在农村旧村改造评估中,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作为评估的基础数据,然后根据宅基地的面积来进行拆迁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间变化等不同因素导致的产权证书面积差的问题。

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范文6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