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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1
区领导:
根据xx日区纪委反馈的情况,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分管领导和执法分队对天恒大街华通驾校门前私建彩钢房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区纪委二室调查的私建彩钢房位于xx街东段,xx路二出口西侧,2016年、2017年上半年均进行过清理,下半年由于又一次出现,按计划应进行联合执法,在18年初进行清理,由于群众举报,发生至此,在区纪委二室对我镇执法人员质询后作如下说明:
该处违章建筑,在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建设用地,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xx法字(2012第11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明确划分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的职责,形成以区政府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市、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查处机制。文件第二款职责划分,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内的规划、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乡镇政府为执法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处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内违法建设情况的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含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镇认为,一是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私搭乱建,我镇为执法主体,对城镇规划区内,水务、畜牧、国土、消防等类违法行为,我镇不是查处主体,但是有调查、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报告相关部门的义务。二是对该处违建房屋,我镇执法人员进行了巡视、拍照、并记录在案,固定了证据,根据xx年6月份区政府拆违工作会议和要求,拟在18年初联合相职能部门进行拆除。但是,因为不是执法主体,所以无法为该地违建勘察调查并下达法律文书。
下步:我镇将根据职专和职能要求在全镇域内展开普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通过上报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协助制定拆违方案,全面开展拆违行动,圆满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拆违工作任务。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2
一、房屋拆除项目管理
区建设局对拆迁项目房屋拆除实施统一管理。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负责实施房屋拆除招投标工作,网上公布招标项目、公示中标单位。
2.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制度:对所有参与投标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近两年内有不良施工记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拆除工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救援器材。审查房屋拆除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证明。收取中标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农民工用工保证金,待房屋拆除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上述保证金。
4.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现场实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所有拆除工程均需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申报”,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房屋拆除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监察局、安监局、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对房屋拆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成立房屋拆除现场管理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拆除现场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中标单位按照房屋拆除标准和要求,安全、按时地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对中标单位转让、出让资质或转包项目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拆除资格。对造成不良后果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责任。
2.拆迁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配合房屋拆除现场管理项目部工作,并指定专人进驻项目部,帮助协调解决房屋拆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施招标、随意肢解和分解工程、中标的,可责令终止开标行为或撤销中标结果。对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区安监局负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屋拆除的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建设平安、打造和谐拆迁的高度,充分认识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房屋拆除招投标、现场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房屋拆除拆得快、拆得好、拆得净的工作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3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范围是指城区、东江城区临街三层及以下建筑。
第三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内容包括:
(一)改变原有房屋审批土地用途,将临街住宅(含车库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商业用地的房屋改、扩建成商业门面;
(二)房屋扩建超过原有用地范围且改变土地审批用途;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建筑规模(含将临街走廊改建成商业门面的);
(四)改变临街立面或有较大结构调整的房屋装修;
(五)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变土地审批用途将临时棚点改造成商业门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临街房屋确需改造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其产权所有人持有效证照和相关文件,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改造。
第五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六)不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条临街房屋原地改、扩建,且需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含将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或将住宅、办公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相关立项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须持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相关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重要节点地段须经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49号)文件有关要求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变更审批手续,报市政府审批;
(三)持房屋改、扩建设计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四)按建设规模大小,凭市城乡规划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五)竣工验收后,凭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有关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屋产权、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临街房屋改、扩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加层或底层降低标高,必须取得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有关建筑结构允许的证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报建手续;
(二)房屋改、扩建且改变原有土地用途,先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房屋改、扩建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且未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只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若涉及增加容积率的,应办理容积率调整审批手续。
第八条临街房屋改、扩建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居住房屋改造的,报建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含人防费)全免;因调整容积率,按政策补交出让金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实行“五五”分成,即原使用单位50%,上交市财政50%。地上建筑物由原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按照“拆一补一”的标准自行拆除,不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二)属私人所建房屋,取得合法手续,自愿申请改造的,在原有拆除面积范围的报建行政事业性费用全免;因调整容积率,按政策补交出让金的,土地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地上建筑物由原住户自行拆除,不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第九条临街房屋外立面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按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为商业建筑的,须先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街房屋改、扩建未办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其相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需要,对临街建筑予以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5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 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 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 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 ,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 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 ;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 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 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 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
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 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
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 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 ;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人(授权人): 委托人: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6
关键词:阳台装饰装修安全
Abstract: with the people's life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peop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household environment is more and more high, as the balcony of indoor and outdoor cohesion platform, gradually become household adornment to decorat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Beautiful balcony is is a window, but safe and reliable is the main point, the author from a security perspective, collect common adornment to decorate the balcony security hidden danger discussed, so that the owner in the balcony when decorating for ease of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balcony decoration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阳台作为衔接室内外的平台,从早先简单的作为堆放杂物的空间逐渐成为家居装修不可缺少的项目。阳台不仅是居住者接受光照、吸收新鲜空气、进行户外锻炼、观赏、纳凉、晾晒衣物的场所,更成为家装的一个亮点,在家居装修中逐渐上升到了等同于厨房和卫生间装修的地位。但是,阳台装饰装修在美观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安全隐患。
1.阳台装修常见安全隐患
1.1缺乏阳台装修安全意识
谈到阳台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往往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材料的绿色环保,以及施工是否牢固,却忽视了作为承重的阳台是否可以负担得起。另外,家居装修施工队伍参差不齐,施工人员本身就缺乏安全意识,对于“门外汉”业主的错误装建议也不加以纠正,或者说施工人员自己本身也是“门外汉”。
1.2阳台过度使用石材的安全隐患
使用石材进行装修,不仅颜色绚丽,更能体现装修的档次和效果。有些业主为了提升阳台装修档次和效果,过度使用石材进行阳台装修。地面使用石材,墙面使用石材,甚至阳台的装饰物也使用石材来铺设,也不考虑使用的石材厚度和石材的重量,仅仅追求档次的做法是错误的。
1.3阳台不当打孔开洞的安全隐患
除了房屋本身自带的孔洞是安全的,其他的新增的孔洞,尤其是承重墙上面的孔洞在没有咨询物业擅自施工的,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不过一般装修都比较集中,尤其是新交工的房屋,往往这点都被忽视了。尤其是阳台,有些业主在阳台承重墙和悬挑梁上打孔,开洞;甚至打孔过深打穿墙体、打断钢筋的情况时有发生,又缺乏补救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对房屋结构的安全和阳台使用寿命造成了影响。
1.4拆除和阳台连接的墙体
有的业主为了改善房间的采光,扩大室内使用空间,把连接阳台的部分墙体拆除,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房子的外墙通常都是承重墙,即使在上面凿洞开窗也非常危险,更别说拆除了。另外,有的房间与阳台之间的墙上,原本开设有一窗一门,这些门窗都可以拆除,但是窗户下面的墙体就不能拆除。窗户线面的这段墙称为“配重墙”,它起着挑起阳台的作用。如果拆除这堵墙,会使阳台的承重力下降,导致阳台下坠。
1.5阳台负担过重
阳台阳光充足,空气清新。不少业主喜欢种植花草,就在自家的阳台上弄个小“花园”,铺上泥土,砌上花坛,再种上花草,或者将大的盆景、甚至假山等大型的景观也搬进了阳台。 更有的业主喜欢养鱼,就把沉重的鱼缸也搬进了阳台。这种是的阳台负担过重的做法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含的,严重的有可能使得阳台垮塌。
1.6阳台悬挂空调
有的业主将阳台打造成一个独立的小居室,在阳台外侧悬挂空调主机,不仅需要在阳台上打眼破坏了原有结构,另外空调主机运行时会使得阳台发生震动,不仅对阳台自身结构造成影响,另外阳台自身是一个悬空结构,会加大震动的幅度,甚至可能发生因为震动引起的螺丝松动,主机坠落的情况发生。
1.7阳台物品的集中摆放
适度的摆放一些盆栽到阳台上,不仅能够净化空气,也能陶冶情操,但是有的业主却常常把盆栽集中摆放到阳台的一角,以便节省空间,少量的盆栽这样做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过大过重的盆栽摆放到阳台一角,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另外,阳台作为仓储空间来利用,同样不能集中在阳台一角堆放过重的物品。这样做也是有安全隐患点。
1.8将阳台改为厨房
在中国,许多家庭的阳台充当了“厨房”的角色。这是因为中国人做饭普遍油烟较大,所以大家干脆把灶具挪到阳台,这样不但可以避免油烟在室内弥散,也能因此增大厨房的使用面积。其实,灶具放到阳台上弊大于利,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2.阳台装饰装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结构设计的荷载规范》规定,居民楼阳台的活荷载(建筑学专业名词,即楼面上的活动物体,包括人、家具等每平方米的平均重量)为200 ̄250公斤/平方米。
《家庭居室装修暂行管理条例》规定,针对因野蛮装修,随意拆改房屋主体,随意拆墙等造成事故,或者使房屋的安全存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新规定提出了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坚决禁止下列五种行为: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另外,各地方也对于住宅装饰装修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用来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
3.阳台安全装饰装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