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拆迁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法典拆迁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法典拆迁法律法规

民法典拆迁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公私财产;国有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

在民法上,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不应因所有权人不同而不同,即所有权物权规则和法律保护程度不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物权法中,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的是物权主体不分大小与强弱、不分身份或性质,其所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同、交易和保护规则相同。

我国财产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本文重点讨论国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关系,即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

广义的国有财产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所有财富,不管是属于国家机构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狭义的国家财产是指国家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等国家机构可直接占有和支配的财产。本文所讨论的国家财产仅限于狭义的国家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富。主要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一、公私财产的保护限度与顺序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条规定昭示着权利人的所有权不因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个人财产与国有财产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应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其追求自身财产的最大化,要尽可能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为前提,并以促进他人的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它一改以往绝对保护国有财产的立法倾向,明确了私有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同时,允许公权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私有财产进行正当的干涉,对国家、集体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

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之间时常出现冲突,频繁发生国家财产背后的公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的事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如何界定个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保护的限度与顺序问题成为当今学者争议的辩题。

笔者认为在界定个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保护限度的问题时,首先需要弄清的是国有财产的内部性质,然后根据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同性质的财产给予相同的保护,对于不同性质的财产分别按一定的顺序保护。

我们首先来看国有财产的性质。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等国家机构可直接占有和支配的财产,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构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公有性质财产,如学校、公路、公园等;另一类是国家机构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为维持国家机构而存在的私有性质财产,如国家机构的私有土地、办公用具、车辆以及国有企业的财产等。前者属于公共财产,为全民所有,不可用于交易;后者属于国家的“私有财产”,国家享有私有权,可用于交易。

我国宪法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规定提前,放在“总纲”中加以规定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对私人财产权的重视,而是在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下,才保护私有财产权。这就为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随意侵犯个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国有财产中的公共财产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允许公权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私有财产进行正当的干涉。平等保护仅仅是针对于后者,不管是国家享有所有权还是个人享有所有权都是一样的,不分先后、受同样的保护,即在分类规范前提下,对同一性质的财产给予同等保护。下面笔者重点就两类公私财产保护问题予以探讨:

(一)国家企业财产与私人财产保护问题

国家企业法人作为商品经营者,是以其享有独立的商品所有权为前提的,它们只有成为商品所有者,才能成为商品经营者,并能与其他法人和公民之间发生商品的交换。《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自然人、法人不能因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在法律地位上有贵贱之分。国家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它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笔者认为,国家企业法人的财产保护程度应与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相同,不应给予国家企业法人任何侵害个人财产的机会与特权。在未来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总则中规定物权的一体保护原则,对具有私人利益的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放弃对某类所有制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采用社科院建议稿所称的“凡合法取得的财产无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一体保护”。

(二)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保护问题

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严重侵害公民个人财产的事件屡禁不止,并且大多数暴力拆迁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公民的个人财产屡遭侵害但又没有一个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于是公民个人采取极端手段维权导致的悲剧不断的发生。执政者只把经济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根本不关心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是否受侵害,长此以往,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笔者认为,对于城市拆迁中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现象,我们应积极树立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正确理念,转变集体主义的错误思想观念,禁止任何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违法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只有在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前提下,才能因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但同时必须给予公民个人以公正合理的补偿。另外,在拆迁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坚决杜绝暴力拆迁,坚持“裁执分离”原则,最终保障实体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公私财产无法受到平等保护的根源

笔者认为,我国频繁出现公权力侵害个人财产现象的根源不在于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本身有缺陷,而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即某些国家机构为了赚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我国之所以强制拆迁、城管打人等事件屡禁不止,并非我国没有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因为某些国家机构早已为了自己的利益默许了侵权人的这种行为。甚至这些国家机构早已想好了东窗事发的对策,于是公民的房子被强拆后找不到侵权人、城管队伍突然出现了许多临时工。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缺少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导致了公民的财产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受到侵害后根本无法与其对抗,甚至至法院也不予受理。第二,行政程序的规定及设置不完善,无法对相对人财产利益进行有效保障。国家公权力在执行工作时不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进行。第三,国家机构对于自身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没有具体体现,侵权行为发生后,相关惩罚措施与赔偿办法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三、结语

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应以公共财产得到优先保护为前提,然后针对国有财产中的“私有财产”部分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以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协调。对于公私财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问题,国家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相关主体、程序、期限等内容外,还应注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到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1] 姜Z.论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公法意义[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5).

[2] 殷啸虎.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法文化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1).

[3] 王利明.试论企业法人的财产[J]中国法学,1986(6).

[4] 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 2000(4).

民法典拆迁法律法规范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ingchen009”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为重点,强化领导、狠抓落实,把加快法治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现将建设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依法行政,塑造法治形象

1.规范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立案20起,结案20起,罚款71.4万元。定期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未发生有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诉讼。

2.做好行政复议诉讼。针对企业、个人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新形势,会同法律顾问,全力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截至目前,共发生行政诉讼31起,庭外调解1件,其中17件已审结,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行政复议5起,均按期向法院、复议机关提交答辩、证据,行政负责人均能出庭参与应诉活动。同时,根据在诉讼、复议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反思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程序观念,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做好法制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2020年,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均按照“三统一”进行备案审查。共清理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1件。对《关于规范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重大决策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避免法律风险;审核移送案件62件。制定《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重大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法规科或者法律顾问审核,再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也必须经局法规科或者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4.建章立制,规范行政行为。一是为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0年制定并在局网站公布相关行政执法制度和流程12项。二是规范执法程序。理清执法事项,对不属于我局职能的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给其他部门。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与市司法局沟通,有效提高我局执法人员覆盖率。落实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加强与财政和司法部门沟通,确保执法经费有效落实,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机关、下属单位按在编人员的50%配置执法记录仪,实现全程记录执法。

5.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局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对行政处罚案卷、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并出具书面评查意见,即时反馈经办科室及经办人员,即时整改,规范案卷制作。结合金华市建设局、司法局等上级部门抽查、评查工作,及时、全面自查。2020年度,被金华建设局抽到的2卷行政执法案卷,其中1卷被评为“优秀行政执法案卷”。

6.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年共发生行政复议5件,行政诉讼31件。行政复议、诉讼主要涉及征地拆迁、住房保障方面。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由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培训教育常态化。本年度组织2次业务培训,覆盖全体一线执法人员,逐步树立规范执法理念。二是组织执法证考试。本年度组织执法证考试5次,壮大执法队伍。

8.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按照普法办要求,做好建设局“七五”普法档案系统末年普法资料的制作和录入工作,落实好《宪法》和《民法典》的宣传工作,做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

(二)牵头落实“一网通管”工作任务,明确各项权责

自“一网通管”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以来,平台已日趋完善,掌上执法日趋成熟。按照年初制定的义乌市建设局“一网通管”工作任务,本年度,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认领行政检查子项445项,开展专项检查599次,双随机检查410次,掌上执法率达到100%。

(三)做好执法信息公开

一是及时更新机构执法依据。按照法治政府工作要求,行政执法职权、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设置等行政执法信息均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义乌市人民政府部门公开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也进行了实时更新,方便了群众信息的获取。二是做好双随机执法计划的公开,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三是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今年共办理依申请公开25件,目前已全部办结,未发生复议和诉讼现象。

二、存在问题

2020年,建设局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学习有待加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并加强指导。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2020年,建设局将围绕重点工作,创新机制,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掌握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二是完善法制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加大对干部队伍的法制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执法铁军。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法治意识。继续落实相关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的全方面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并为依法行政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