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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1
武汉市从2000年开始启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工作,从十余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总体情况来看,一方面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额和使用额逐年递增,另一方面资金使用率偏低。
2001―2010年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总额达到473086万元,其中业主缴纳302199万元,由开发商缴纳170887万元。从各年度归集情况来看,除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的归集额都呈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达到108.33%,可以说是高速增长。
从使用情况来看,截止到2011年2月底,全市申请使用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57起,总计金额4373.12万元。总的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额逐年上升,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维修资金使用量大幅度增长,每年基本上都是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
但从武汉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来看,一是使用规模很小,二是资金使用率很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武汉市累计归集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473086万元,但经业主申请使用的资金只有3572.68万元,仅占到累计归集维修资金的0.75%。
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面临着维修资金归集难、使用难、续筹难、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几方面问题。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难
维修资金归集难体现在两方面:历史遗留造成的归集难和现存制度导致的归集难。历史遗留的归集难问题主要是指政府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维修资金归集难。房改房维修资金主要是由售房单位管理,由于售房单位交存部分是从售房款中提取,公房售房单位没有单独建账,同时政策允许售房款用于企业改制和职工的货币化补贴,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分散、挪用问题。按照165号令规定,商品住宅业主和售后公房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但房屋业主究竟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哪个环节交存,165号令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点。武汉市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收取、初始登记时统一交存,以保证交付使用时维修资金能归集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业主不办理登记或者长期不办登记,导致维修资金归集难度加大。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维修资金使用难最本质的原因是维修资金在申请使用过程中的“双三分之二”,制约了维修资金的使用。165号令规定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由于小区房屋空置、房屋出租、业主公共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导致维修资金使用困难。当然,维修资金使用难还受到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复杂、维修资金续筹制度的制约。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
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足额续筹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前提条件,但续筹难度很大。一是续筹尚无法可依;二是续筹标准未定;三是如何能确保100%的缴交率,对拒绝缴交者实际上还没有可行的制约手段。如果现行法规能得到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筹集尚可得到保证,但如何保证续筹,将是未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面临的难题。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
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是保障正常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减轻业主负担的前提条件。因此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出于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性的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行法规对暂时未动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给出了两种方式,一是存入银行(专户管理银行),二是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目前武汉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本上都是存入银行。资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很小,但所能获得的收益也很有限。在持续的通货膨胀的条件下,所获收益并不足以抵御货币贬值的损失。这样一来,未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保障就可能出现问题,或者会加剧业主的资金缴交负担。
三、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的四点思考
(一)为什么允许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
笔者认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允许维修资金划转业委会实际上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法律层面。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来看,全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属于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集体,是业主集体的公共资金和财产;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义务人来看,要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用关系的所有业主均属缴交义务人,由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照受益人的范围不同而可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因此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的缴交义务人是不同的,或者同一业主可能需要缴交不同类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受益人来看,则是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能够受益的所有住户。概括起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由缴交义务人所缴交的归属于缴交义务人的用于提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共资金,维修资金从法理层面上来看,具备了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其二,日常管理层面。目前,诸多媒体纷纷报道维修资金“使用难”、维修资金“睡大觉”的问题。因为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复杂,特别是“双三分之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维修资金的使用。以武汉市为例,按照2010年12月31日数据来看,武汉市累计归集的维修资金是47.3亿元,业主申请使用的资金3572万元,仅占归集额的0.75%。政府代管的模式保证了维修资金的安全,却不能够实现维修资金的快捷化使用。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165号令规定了维修资金可以划转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否解决现存的弊端
实际上,业主委员会自治不会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带来结构性变化。从法律层面来看,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契约、相邻关系的特征。维修资金存储在专户银行,也是属于契约关系。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等都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说维修资金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契约的性质,还具有相邻关系的特征。由于上述原因,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和后果也具有特殊性,为他人承担责任,他人也为自己承担责任。这就决定了政府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中必然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代管的模式也不是毫无根据的。
那么,业主委员会自治的模式能够解决维修
资金“使用难”、“睡大觉”的问题吗?从四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1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能否解决资金归集难的问题
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就移交到业主委员会。政府代管的模式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行政强制的性质。如果业主不缴交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不予办理产权证、不予登记等手段强制要求交存。划转后,业主委员会缺乏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强制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堪忧。
2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能否解决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为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国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也并没有简化,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以后,要使用维修资金也必须由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虽然客观上简化了向住房行政部门申请的程序,但是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症结并没有解决。由于现在小区内房屋空置、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加之目前业主对维修资金的公共意识尚不完善,即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也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3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能否解决资金续筹难的问题
前文提到。维修资金续筹难的原因一是续筹尚无法可依;二是续筹按什么标准;三是如何能确保100%的缴交率,对拒绝缴交者实际上还没有可行的制约手段。业主自治的模式实际上并没有解决这几个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维修资金的续筹带来了难度。
4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能否解决资金增值单一的问题
业主自治的模式可以缓解维修资金增值单一的问题。从武汉市的情况来看,维修资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为主,业主自治以后,可以拿出一部分维修资金存活期,用于紧急情况或日常的维修资金,另外一部分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储在专户银行。由于维修资金存储量大,定期比活期存款利率带来的增值收益大,业主自治模式无疑会增加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两种模式的选择
在目前情况下,究竟是采用政府代管的模式还是业委会自治的模式?我们必须从本质来看,政府代管和业委会自治的模式都有其局限性和优势。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缓解了维修资金增值渠道单一的压力,但也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首先是资金管理成本的提高。维修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由于数额大,容易形成规模效应。维修资金中心工作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丰富,可以提高维修资金管理的效率;其次,制约了维修资金的信息化管理。如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进行费用分摊和利息核算等所需要的系统软硬件条件并不成熟;最后,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以后,给政府的监管带来难度,维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堪忧。政府代管可以极大地保障资金的安全。加之,政府可以通过房屋预售许可、产权证办理等管理环节提高交存的比率;解决业主大会未成立期间的过渡性管理问题;同时集中管理还可以降低资金管理成本。但政府代管的模式也存在申请程序复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修资金的便捷化使用。究竟应该选择哪种管理模式才能在维修资金的快捷使用和安全使用找到一个平衡点,进而实现维修资金管理的帕累托最优?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允许两种模式并存,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实现业主委员会自治,条件不成熟的地区政府代管,逐步实现维修资金由政府代管向业主委员会自治的过渡。
当然,从政府代管到业主委员会自治不是一蹴而就的。政府和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各自的职能才能够实现维修资金既安全又快捷的使用。政府应该和业主委员会配合,提高居民的公共意识和维修资金的风险意识。只有切实提高了广大业主的公共意识,才能够解决“双三分之二”的问题,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缩短维修资金审批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政府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全面做好维修资金划转的准备,要建立规范化的业主自治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业主委员会在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维修资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业主委员会应该配合政府的工作,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为维修资金的划转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 郑华,国外经验与理论对我国公共维修基金管理的启示,物业管理,2005.11
2 李建勋,80亿闲置住房维修基金如何使用成问题,中国商报,2005.6.14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2
一、业主委员会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成型住宅小区(有物业管理)如雨后春笋般成批增加,业委会也随之而生。这些业委会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自治性。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通过自设的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存在排外现象。二是民间性。业委会由小区业主们选举产生,虽然在筹建过程中受政府部门的指导,但是不同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亦非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导工作。三是志愿性。业委会成员由全体业主推荐产生,大部分成员都是热心公益的业主,且不是专职,不计报酬。在运行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制度化运作机制尚未完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地位不对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于业委会的主体地位不明,现实中很难达到《物业管理条例》在制度设计时的规范和要求。当前,业委会在科学化、规范化运作的探索中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整套的运作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运作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如会议接待制度、信息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监管机制等,导致业委会的决策、财务等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业主对其监管难、意见大。
2.缺乏自律机制
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权利义务、职责有明文规定,但较为笼统和单一。小区虽然也有业主管理公约,但是重权利、轻义务,在行使权利方面随意性较大,越位现象普遍存在,出现问题责任难追究。当前,出现问题的业委会大都根源于“利益”,其考虑的私利较多。同时,由于业委会没有法人地位,在出现经济问题时,救济惩处机制缺乏,经侦部门不能立案。
3.成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温州实施物业管理已有20多年时间,但业主对它的理解显然还有偏差,更认识不到业委会的重要性,因而对参加业主事务活动比较漠然。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大多是退休的老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足够的精力、热情。同时,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审查、资格认定不严格,导致成员素质整体低下,更为甚者,有些业委会不仅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和权利,反而、违法乱纪。
4.内部利益协调难度大
由于居住在同一物业内的业主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消费层次不同,从这些业主中选举出来的业委会成员自然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且他们的工作模式、作风和思想倾向也不相同。所以,要想在业委会内部搞好工作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及时、正确地处理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何况,业委会还要去协调外部单位或少数业主与业主整体利益上的矛盾冲突,以及营造一个全体业主都能接受的物业管理氛围等。
5.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
目前,不少业主对参加业委会不感兴趣,对业委会的日常工作也缺少支持。据调查,在遇到物业管理方面问题时,多数业主不会找业委会寻求帮助,而是要么忍耐,要么自己解决(如拒交物业费等)。业主对业委会缺乏关注度、信任度,缺乏对物业管理的参与意识,使业委会几乎成为一个“空中楼阁”式的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的几点建议
业委会运行和管理矛盾日渐成为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又一大新问题,要化解业委会的矛盾和纠纷,必须从依法、规范组建业委会入手,强化管理和监督。
1.强化属地部门、街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指导监督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月1日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登记的程序,要求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目前,虽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日常工作,但街道办事处没有设立专门物业管理机构。建议统一设立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强化街道办事处在业主大会筹备、选举阶段的牵头作用和业委会日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监管。
2.建立区、街业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障业委会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转,建议建立县(市、区)政府业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业主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县(市、区)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镇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建立联动机制,发挥关键作用,抓好指导、培训、协调、监督工作,真正帮助物业小区组建一支高素质、有权威、有信誉、能正确发挥作用的业委会队伍。
3.探索业主大会法人登记,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2013年3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以社会组织(社团)法人的形式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随后,温州市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也进行了正式挂牌。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无法明确业主大会的法人地位,温州市鹿城区把业主大会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从而解决了业主大会的法人地位和独立账户问题。该项试点工作开展以后,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亦引起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社会的强烈反响。业主大会社团法人登记虽作为地方的一次试水,但更多的是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其法人地位,有效规范业委会运行。
4.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力度
建议对业委会运行实行“两公开”制度,即:事务公开,建立健全业委会会议制度、信息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业委会决策过程、决策结果要全程公开;财务公开,业委会每半年要对业主公共部位收益以及日常开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建议实行社团法人登记制度的业委会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按照社团进行会计制度审计,对尚未明确法人登记制度的业委会允许在特定银行设立账户,探索实行会计财务街镇;同时,参照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业委会重大事项实行业主授权。逐步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鼓励业主通过网络、手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小区公共事务投票表决,使业主能够更加方便地参与小区的建设治理工作。
5.严格把关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建议参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把握的原则,鼓励一批公信力高、社会责任感强、文化层次高、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的业主担任业委会成员。
6.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协会“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溧阳市 物业管理模式 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 行政单位管理模式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推动着物业管理也在不断的探索更为合理的发展模式,这也引发了不少国内外的学者对此进行调查。根据国内外众多学者的调查发现,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它与国外在成熟的经济体制环境下产生出来的物业管理模式背景完全不相同,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主要存在的三种模式为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和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化水平的逐渐提高,这些模式的弊端也渐渐显露出来,虽然有很多学者都对很多大城市的物业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但却鲜少有学者对三四线城市的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因此,本文是为了研究出更适合像溧阳市这样的小城市实施的物业管理模式,合适的物业管理模式不仅可以让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相处的更为融洽,也可以提高整个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
1 物业管理模式介绍
1.1 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
1.1.1 建管分离物业公司管理模式
建管分离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是各个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完成小区的基础建设后,通过招投标等各种手段,招聘物业管理公司来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通过交接工作后,房地产开发商将不再对小区负责。
1.1.2 建管合一物业公司管理模式
建管合一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就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仍旧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来对小区进行管理[1]。
@两种管理模式都属于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是以大型专业物业公司为管理实体,实现小区区域性和整体性的综合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变单一的,专项的管理服务为综合性的、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也是目前运用最广,最受推崇的物业管理模式[2]。
1.2 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
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计化经济体制下,住宅投资主体是国家,福利分房制度占主导地位[3],管理模式基本定位于传统房屋管理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管理手段以行政命令、福利制结合为主的方式。
此时大量公有住房充斥全国,房屋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政府牵头,按照统一标准管理房屋。在50年代之初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国家开发,国家管理的模式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现行的市场化经济体制下,这种物业管理模式已经逐渐地显露出弊端,并且有被社会所淘汰的趋势,所以现在只有少部分的老旧小区在施行这种管理模式。
1.3 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
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是近年来新起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的业主通过选举组成的,所以他们大多都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大多数业主自治管理模式的小区都会招聘一个“管理人”,作为一个专业的人才来管理小区,但是小区内的重大决定仍旧由全体业主表决决定。
2 溧阳市物业管理简介
溧阳隶属于江苏常州市,地处长江三角州,属上海经济区,人口约80万,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都较好,总体经济在我国县级市中名列前茅,在福布斯“2007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榜”中排名49;在福布斯“2008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榜”中排名67。
虽然其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作为县级城市其物业管理的发展只有20多年历程,物业管理公司25家左右,主要的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分别是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管分离模式)、政企单位物业管理模式和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
3 溧阳市物业管理模式调查研究
2.1 问卷设计与调查
2.1.1 问卷设计。
为完成对溧阳市物业管理模式的研究,笔者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根据溧阳物业管理现状,编制了《溧阳市物业管理模式调查问卷――业主卷、物业管理公司卷》。
问卷一针对性地设计了14道单选题目,和2道深度访谈题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调查:业主对物业的服务质量是否满意;业主对物业的收费是否满意;业主的困难物业是否能及时解决。问卷二针对性地设计了7道测试单选题目和一道深度访谈题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调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费收缴情况;和业主的有矛盾吗。
2.1.2 调查过程及方法。
本调查于2016年4-5月发放问卷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为100%。剔除明显回答错误、项目缺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效问卷10份,有效问卷为90份,有效回收率为 90%,本文利用交叉分析法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2.1.3 调查对象及范围。
在对业主进行调查时,选取了10个小区作为调查对象,它们分别为阳光城市、永盛家园、盛世华城、昆仑花园、嘉丰新城、世纪名城、时代景城、小圩新村、濑江花园、湾里新村。其中,属于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小区是:永盛家园、世纪名城、盛世华城、时代景城。属于行政单位管理模式的小区是:昆仑花园、小圩新村、濑江花园。属于业主自治管理模式的小区是:嘉丰新城、阳光城市、湾里新村。
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查时,选取了4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查,它们分别是溧阳市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扬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万恒物业有限公司、溧阳市燕山物业管理公司。我采访调查了物业管理公司各个岗位上的五位工作人员,分别有物业经理、保安、保洁员、维修部主任和财务部会计。
2.2 业主问卷分析
2.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在本次调查对象的选择中,笔者选择了10个20岁以下的小区居民,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居民不具备社会经验,不太会去关注小区的物业情况。
20岁到50岁的调查对象比较多,因为他们大多都参加了工作,社会经验充足,也比较关注自己的居住环境,具有代表性。50岁以上是20人,因为他们大多是退休在家的老人,比较关心生活中的琐事,往往能从这部分人中获得重要的信息。
业主的文化程度分布:小学:10人;初中:21人;高中:22人;大学及以上:37人。在进行调查问卷时,学历是不可控因素,虽然如此,但笔者在收集问卷进行分析时发现文化水平分布还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因为溧阳是一个小县城,所以高学历的居民并不是很多。
溧阳市属于小县城,而且工资水平普遍较低,所以大部分人的工资都集中在2000到3000之间,这也比较符合溧阳市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且在我的调查对象当中,有一大部分人是退休老人和学生,他们是没有或很少的收入来源的。
2.2.2收费标准分析
从对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小区的收费标准分析可以看出,收费标准最高的为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其次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最后为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而且在调查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某些小区确实存在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现象,特别是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小区,业主通常会揪住某个物业没有处理好的问题而咄咄逼人,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而物业常常也对这种业主无计可施。
2.2.3 业主问卷满意度调查分析
我首先对问卷以小区进行分类,运用定量分析法对每个选项进行统计,满意度调查中10分为满意,8分为一般,6分为不满意,根据分数然后作出总结。
在调查的所有小区中,物业的收费制度都是一年一收。
从上表的满意度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满意度最高的为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小区,因为这种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通常质量都比较高,能满足业主的大部分需求。
其次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模式小区,因为这类管理模式下的管理人员通常都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可能不能全面兼顾业主的需求,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所以满意度一般。而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小区的满意度最低,这是因为这种小区通常都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日常的管理依赖于政府的监督,不能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
2.3 物业管理公司问卷调查分析
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查时,我除了对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还对行政单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管理人员进行了简单访谈,了解到他们的日常工作。
2.4 物业管理模式评价
结合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在溧阳市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在业主满意度、收费标准以及一些管理方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也有各自优缺点。
1)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优缺点
优点:服务全、质量较好,满意度较高
由于服务内容全、服务质量较高、态度较好,普遍满意度较高,小区业主对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满意度为9分,而且在物业服务类别、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态度方面的评分都在8分以上。这表明大部分业主对这种小区模式的J可,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竞争压力,必然会致力提高服务质量,以此赢得消费者。比如三种管理模式的小区都存在乱停车的现象,但只有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会比较关注这种现象并对这种现象进行管理,维护了小区的公共区域,保障了业主的生活质量。
缺点:收费问题较突出
物业服务企业是盈利型的企业,所以物业在制定物业费的过程中,一定会将盈利最大化,无形中增加了业主的负担。所以在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小区中,常常会有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现象。
沟通存在困难,在调查中,有12%的业主表示和物业存在沟通上的困难,一部分原因是沟通障碍,当业主出现问题时,常常不能找到有效的途径来和物业公司沟通并解决问题。
2)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业主单一化,易于管理
因为小区的居民几乎都是从属于共同的单位,所以有利于管理者和居民的沟通,易于管理,通常不会发生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通过调查发现,因为在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下的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者都属于同一个单位,所以当业主遇到问题时,能很快的找到物业的相关负责人并进行沟通。
缺点:行政色彩明显,收费低廉,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吻合
因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单位的后勤部门负责,与福利制度相结合,所以物业管理收费普遍较低。调查显示,行政管理模式下的小区物业费普遍偏低,调查中的三个小区平均物业费为0.483元/米2,在溧阳市是属于较低水平。而更有一些老旧的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小区是不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低廉的收费,甚至免费,业主是喜欢的,但是明显不适应住房商品化模式。
3)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充分发挥业主自治权,收费标准合理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是一次将所有权和管理权结合起来的创新,物权法颁布后,在全国都有一定的反响,很多小区的业主都在积极响应这种将管理权与所有权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让业主充分发挥了自治权。
物业费是由业主委员代表广大业主来制定的,所以不存在收费过高的问题。调查显示,三个小区的平均物业收费为0.783,处于溧阳市的中等偏下水平,属于业主能接受的范围。
缺点:业主委员会缺乏专业知识,不具代表性
业主自己选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通常没有专业知识,不懂管理系统,会导致很多管理上的漏洞,不能有效的管理小区,通常会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我发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大部分都是退休的老人和家庭主妇,因为作为业主大会的成员,需要处理很多日常事务,占用大量的时间,所以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这样的一个现象会导致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缺乏代表性。
3 对溧阳市物I管理模式提出建议
通过笔者对溧阳市物业管理模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目前比较适合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分别是市场化管理模式和业主自治管理模式。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因为管理方式太过老旧,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计划经济时代产物下的小区已经渐渐消失,所以这种物业管理模式已经渐渐的被社会淘汰了。鉴于三种物业管理模式的优劣势分析,我提出以下建议。
3.1 对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提出建议
3.1.1 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
只有健全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管理层和被管理层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当双方发生矛盾的时候,也可以快速的解决矛盾[5]。更重要的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规范物业公司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更明确自己的职责。
3.1.2 建立财务公示制度
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关于物业收费过高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定期进行财务公示,将财务账单透明化,这样可以让业主更加清楚的知道自己交的物业费都用在了哪里,倘若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和物业人员进行沟通。
3.1.3 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目前国内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都比较业余,没有受到过专业的培训,因此,我觉得应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学习基本的管理知识。
3.2 对业主自治管理模式提出建议
3.2.1 调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
通过研究发现,目前参与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大部分是退休在家的老人,这样不仅让业主委员会缺少代表性,还会影响管理层做出正确的决定。所以,应通过各种激励手段调动广大年轻人的积极性,让他们也活跃在业主委员会的队伍当中[7]。这样才能做出更有利于小区发展的决定。
3.2.2 对委员进行培训
因为选拔上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来自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文化水平,所以应该对他们进行上岗前的基本培训,让他们知道如何去管理一个小区。
3.2.3 引入物业管理经理
因为在小区中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通常都没有管理小区的经验,所以如果聘请一个物业管理经理则会给他们减轻很多压力,并且能保证小区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8]。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是监督物业管理经理、重大决策表态等等,是业主和物业经理之间的一座桥梁。
3.3 对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提出建议
行政单位物业管理模式下的小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的监督来提高单位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规范,提高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张沈生,殷振瑶,孙建波.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分析.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29~432
[2]张农科.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城市问题,2012(5):2~14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5
【摘要】: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相当于为业主所拥有的房屋提供了“养老保险”。现行的管理办法,使此项资金在归集及监管上有了保障,但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却陷入了“饼大难充饥”的怪圈。在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一个省(市)有着规模达几十、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成了“不动产”,能不引人深思?业主利益的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促使着对维修基金的运营方式及风险管理模式作根本性变革。本文直击现行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保险资金与维修基金作类比性分析及两者运营方式有机结合的探索,提出了维修基金制度改革新思路——建立保险金运营方式及“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以期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住房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然产物。归集此项基金,相当于对房屋建立了“养老保险”,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有了资金保障,避免届时在责任分摊及义务履行上产生矛盾,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及保障住户的安居生活。但此项涉及民生、意义重大的基金,自99年国家开始实行以来,由于管理办法上的诸多不完善,使“缴钱容易,使用难”、“监管严格,效用低”的状况日益突出。重庆市2004年至2007年累计归集维修基金已达38亿元,累计使用额却不足0.5%,增值收益仅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不是老百姓的房屋维修量不大,也不是没有适合的增值渠道,而是现行管理机制让这笔维修基金陷入了“死钱”、“呆钱”的境地。
如何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笔者认为,同样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资金,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在管理模式及运营方式上相对比较成熟和规范,既能按保险协议向受益人提供保障,又能灵活地对资金进行理财操作。两种资金既然都以稳健安全、保值增值为管理原则,那么借鉴保险资金的管理运营模式来改革现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则将助推维修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社会效用最大化。
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分析
(一)现行管理模式
我国第一部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又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新《办法》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资金使用的决策主体为全体业主,即资金的列支范围、维修方案、购买国债等问题需由2/3以上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管理主体最初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代管),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政府部门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维修基金在管理办法的制定上更多地考虑了安全性,而弱化了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强调了公平性,而忽视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形成了资金规模越积越大,而解决维修问题的实际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现状。“饼大难充饥”,无论是业主还是管理部门对此都深有感触。
1、“身份尴尬”——是预存款,还是保障性基金?业主心目中对维修基金的定位就是“预存款”,普遍缴纳积极性不高。作为一项保障性基金,应着眼于长远打算,充分发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作用,为受益人提供大于初始投入的保障。由于现在的物业维修基金,保障金额以初始缴纳金额及其低额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为限,受益时间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造成业主存在“预存一笔冤枉钱”的认识,普遍缴纳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今后续缴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各地的交存标准也不统一,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都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而重庆还沿用98年颁布的管理办法,按总房款的2%-3%收取。“既然是缴多少、用多少,为什么我们交存比例或计算基数要高些”的疑问和要求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的诉求成为热点问题。若按保险金的运作模式来管理维修基金,提供比缴存金额更大的物业维修保障额度,则有利于提高业主缴存积极性和对缴纳标准不统一的接受程度。
2、资金利用率低——维修基金成“烫手的山芋”。业主大会对资金的增值利用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管理部门对投资风险心存顾忌,造成资金闲置率高、收益成负增长状况。由于现行《办法》对维修基金的增值途径限定于购买国债,决策权力交给了不具备专业知识、成员不稳定的业主大会。并且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安全的考虑,对这项基金进行专户储存,按银行活期利息计息,并无形之中也为其真实信息“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目前全国购房者缴纳的住宅维修资金已有很大规模,却无一例运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债、保值增值的案例。维修基金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应急性质的资金,而不是保障性投资。长此以往,将形成利息收入缩水、社会财富资源严重浪费的不良后果。一方面,业主利息所得减少。由于通货膨胀率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且房屋大修通常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年以后,因此对维修资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不符合实际。以一笔600万元的维修基金为例,若按理财方式存储,以2:1的比例分别作三年期、一年期定期存款,3年后该维修资金的利息收益将达到53.5万元,而以活期存款计算,3年后利息收益仅为6.5万元,业主利息收入损失达49万元。另一方面,造成大量的社会资金沉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比如,政府实施大规模危旧房改造及其他公建项目,还需要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以更大的成本代价融资,如果能有效利用维修基金,将有利于加速城市建设进程,让群众得到更多更直接的实惠。
3、资金使用难——维修基金成“镜中花,水中月”。现行管理办法在维修使用的操作上存在较多不可行性。一是决策主体缺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民主决策的规定难以实现。目前业主自治意识淡漠,对共用部位和设施共同维护的意识尚未形成,要几乎没有任何交往的邻居为可能与自身的房屋使用无关的维修持同意意见实在很难。维修基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更难。较之政府部门管理,业主更放心后者。由于业主大会存在变动性、非专业性,业主委员会因经费、精力和专业知识等限制,不足以承担维修基金的管理任务。目前,重庆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近1150个,但还未有一个小区的维修基金划转给了业主大会管理。二是支付范畴界定模糊,不象保险赔偿条款明确到具体情况。《办法》仅规定了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而未明细到满足使用的具体条件(如责任主体、损害程度等)。通常这些共用部分由物业公司在做日常维护,造成业主往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为由而拒绝动用维修基金。三是操作上程序复杂。审批上由于牵扯到物业公司、大多数业主、行政主管部门等太多相关方,不象保险金的赔付,投保人只需要面对保险公司一方,一旦保险受益人出现保障条款约定的事项即可通过申请得到赔付,程序上简单、清晰。而维修基金在使用上由物业公司提出方案、组织实施和业主大会决策等规定尚处于理想状态,一旦某一方环节受阻,即造成维修问题的解决在时间上延误或直接受害业主不得不自行“埋单”的后果。
二、维修基金实行保险金运营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上述问题是影响维修基金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已成为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和立法难点。单纯的行政部门管理或业主大会管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而保险行业坚实的安全监管保障和偿付能力引起了笔者对改革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深入思考。
(一)共性特征:维修基金和保险金都是民众财富的集中,都是以稳健安全、保值增值为管理原则。维修基金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可经营合理理财运作,提高资金收益率。
(二)结合方式及优势分析:
1、资金运作“两条线”。借鉴保险资金“赔付”和“理财”两条线运作模式,对维修基金也按“维修”和“理财”两条线运作。通过计算资金支付率,合理确定投资比例,建立一定比例的储备基金,用以日常维修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以多数人的持续投入来保证解决个别突发性维修问题的资金需求,保持资金来源与支出的滚动性。
2、提高保障标准。借鉴保险资金保障额度的设定方法,通过对物业公共维修问题发生的概率分析,对交存的维修资金可提供的保障额度(支付金额及保障期限)作精准测算,提高现行维修基金的保障标准。
3、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借鉴投资分红型保险利益分配方式,保障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本金部分按银行协议利率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收入,同时对每年的资金理财投资收益部分进行分红。使业主不仅能获得预交维修费的利息收入,还能得到投资分红(增值收益计入业主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从而提高业主交存积极性。
4、细化支付条件。借鉴保险保障条款的制定机理,通过立法制定维修基金支付细目,而不是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表述。在法规中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范畴,明确属于维修基金支付的具体条件。同时,还应明确承担公共维修责任的业主范围(比如哪些责任由一个单元,或一幢独立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的业主承担)。一旦某栋物业出现公共维修问题,只要符合保障条款,即可用储备基金支付维修费。防止因责任主体的不明或利益相关人相互推诿而不能及时解决物业维修问题。
5、建立专业化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借鉴保险资金管理经验,由专门机构(配置精算师、投资理财专家)负责资金理财运作和风险管理。
建立维修基金“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理论设计
保险公司不存在破产问题,一旦出现资不抵债,则以其他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或政府接管等方式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资金的亏损,也会有国家财政来负担。因此,为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资金效用最大化,笔者建议对维修基金建立“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
(一)基本原则
由政府直接负责资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因为政府管理,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而言,更具公信力和资源统筹、风险担保的能力。资金来源渠道拓展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基金运营收益和财政负担;资金运作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进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建设,既保障了资金安全性、增值性要求,又能使国家集中财力进行重点建设。
(二)具体方式
1、统一运作、管理。建议实行资金省级统筹运作。由政府投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专职负责维修基金的理财、划拨及风险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储备基金账户及业主个人账户管理、维修方案审批、支付条件审定、信息和档案管理等系列行政管理职能。维修资金的理财收益一部分进入业主个人账户,一部分作为机构营运成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6
一、物业档案的特点
1.来源广泛。物业档案的形成涉及方方面面,其中物业管理行政职能部门产生的物业档案内容有:物业企业资质管理档案;维修资金管理档案;业委会管理档案;综合整治档案;物业执法档案等。由房管所转制而成的物业公司形成的档案内容有:产业类档案,包含每户居民的公房凭证副本(存根)、产业管理手册等;业务类档案,包含记录每户居民租赁使用情况的业务件袋、住房调配单、售后公房资料等;测估类档案,包含测估手册、各类图纸;维修管理类资料,包括房屋大修资料、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各类设备维修保养资料、群众来信和投诉处置情况、维修资金管理资料等。开发商组建的物业公司所形成的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结物业档案管理现状与建议构、隐蔽工程竣工图;业主(住户)管理手册;各类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维修资金管理资料;群众来信和投诉处置情况等。
2.内容丰富。物业档案包含了基建、设备、经营、管理、服务等多方面内容。物业档案的形成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前期资料;与水泵、空调、电梯、锅炉、化粪池、安保门禁等设备的生产厂家、安装公司、保养单位之间形成的有关资料;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资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资质证明、物业管理招投标文件、各类经济合同方面的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改选方面的资料;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监管方面的资料;投诉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等文件。
3.动态变化。不论是住宅小区、高层楼宇还是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各类物业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发生各种变化。如物业的各种设施、设备需要进行维修、更换;因客户不同的使用需求而改变物业原有的布局,重新进行装修;业主因权属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租户的频繁变动。另外,随着旧区改造的深入发展,城市地形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物业档案中各类图纸须及时进行修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每年调整一次。围绕着这些变化,物业档案也需及时补充新的内容,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二、物业档案的作用
1.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物业档案资料详细地记载了每幢房屋的结构、类型,以及所有直管公房的产业情况。如果将全市直管公房的产业资料汇集起来,就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全市直管公房的面积数量,便于正确掌握全市授权物业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的房屋状况,为有关部门加强对授权的直管公房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为制定旧区改造政策提供参考数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日常管理的依据。物业档案资料详细地记载了每户居民的居住面积、家庭成员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付情况;售后公房出售时同住的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同意与否等情况。这些档案内容是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原始凭证,使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有针对性地为居民提供各类服务。
3.物业服务企业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资料。物业档案是物业服务企业以往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它可以为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合同纷争、化解各种矛盾提供备查的依据,使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种经济纠纷中立于主动地位。同时,物业档案既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维持正常管理、保持各类设备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也是开展物业维修、设备保养和更新改造等必不可少的依据材料。
三、改进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重视物业档案管理工作。房屋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加大物业档案的管理力度,将留在业务部门与经办人员手中的物业管理资料及时地收集归档,确保业务管理部门形成的物业档案能系统、完整地归档入库。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房管办事处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对兼职档案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形成办毕就归档的工作流程,确保所有的物业档案都能按时归档。
2.确保物业档案的完整、准确与规范。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对公房资料进行抢救性整理,遵循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不同内容的物业档案进行合理分类,对破损或不规则的文件进行托裱,使文件材料有序排列、规范整理,确保物业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随着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些内容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将最新的资料内容充实到物业档案中,使物业管理情况动态地在档案资料内得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