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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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法规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1

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

《规定》主要包含使用范围、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五大方面。

其中,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这是我国通信行业首次将权益交给用户,用户拥有“一票否决权”。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用户协议时,如未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进行突显标示,将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垃圾短信是个模糊的概念,由用户来定义哪些对于自己而言是垃圾短信最为合适。但是有专家认为,尽管新规明确指出“未经用户同意”和“非应邀”等字眼,但执行起来却存在相应困难。例如某银行用其端口向用户发送理财信息,算不算商业短信?与此同时,这类短信也属于非应邀。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由此不难看出,何为商业信息还需进一步细化。

《规定》并未一网打尽

有业界专家感叹,《规定》迟到了七八年。虽然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泛滥的垃圾短信问题作用有限。

《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认为,《规定》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对于通信短信息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流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和举报受理中心的法律责任。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规定》还要诸多漏洞。如: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电信运营商相当于有了执法权,如何“执法”尚需探讨。第六条中,把传统短信息当做信息服务主要对象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实际上大量的垃圾短信是通过普通手机号码发送的,并不需“接入代码”。

《规定》的执行落地还面临诸多问题,对于监管而言,需要诸多部门联合执法,从而增强监管的可行性,相关条款也仍需进一步细化,形成全面监督,综合考虑个人用户、虚拟运营商用户等因素。

其他垃圾信息如何治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付亮认为,此条规定可执行性较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通过微信、微博、QQ等传播的垃圾信息、诈骗信息愈演愈烈,诈骗案件频发,而且此类信息更加容易伪装,很难监管。据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最新报告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便接到全国诈骗报案1147例,涉案金额达831.8万元。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2

关键词:电信诈骗;信息;路径阻断

一、引言

电信诈骗在当今世界已经滥觞,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令人惊愕。国家打击力度层层加码,电信诈骗却依然雨后春笋遍地可见。防骗宣传铺天盖地,上当受骗的受害人数量仍在攀升,危害严重,不可谓不是中国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的瓶颈,不可谓不是现代法律之殇,在完善执法漏洞之际,找出解决电信诈骗关键环节迫在眉睫。

二、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家杂志(新华社:邹伟、郑良、刘良恒、叶前2016年9月15日发)指“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10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392起。”在网络碎片化侵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诈骗手段多样多边,内容和对象精准,范围广泛。政府对电信诈骗“全面宣战”严厉打击,社会“全民武装”积极防骗。从手段上总结经验,从时间上分析规律,从立法和电信金融制度上加强“防火墙”建设,如此官民一致仍对电信诈骗显得捉襟见肘。台湾国际电信诈骗犯被遣送回国、多个诈骗村爆出、徐玉玉等被害人惨剧发生,不断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电信诈骗刻不容缓。如此捉襟见肘又刻不容缓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从源头打击电信诈骗,即预防与制裁的制度设计理论研究。

三、概念与特点分析

理论研究的基础是概念研究,首先必须深入分析电信诈骗的概念与特点。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它由“电信”和“诈骗”两个部分组成,因而也综合了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衍生于诈骗而分解。诈骗伦理基础是“人性恶”论。诈骗行为自古以来便存在,由主体、内容、手段、对象构成。它最初衍生于骗。圣经记载上帝对亚当说智慧树上的果实不可吃,如若吃了,必定死亡,结果夏娃受了蛇的诱惑,吃了智慧果并让亚当也吃了。事实证明,亚当夏娃没有死,而是能明白是非善恶,知道羞耻。这大概是西方最早的“骗”例。圣经又记载雅各趁着他兄弟以扫饥饿而趁机用扁豆汤换取了他的长子名分。这大概是西方早期历史上最惊人的骗局了,以小骗大。谎言是骗的最原始形式,谎言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骗也就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诈骗的基本构成是主观和客观构成。主体和对象是人,因而也就具有主观性。骗是由于获取利益的驱动,多为财产性利益,受骗者由于保护利益的驱动,包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诈骗的内容和手段则是客观的,受具体案件和社会物质条件的约束。诈骗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次是一般的欺骗、说谎行为,第二个层次是普通违法侵权行为,第三个层次是犯罪行为。这主要是根据诈骗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类,由弱到强。三个层次的主线是侵犯的法益相同,即诚信价值和受害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第三个层次的诈骗,又是狭义的诈骗,即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具有社会规范最后一道防线性质。诈骗表现形式的本质在于诈骗手段,诈骗手段是诈骗的关键要素,具有时间和空间双维度性。时间维度是指诈骗从古至今存在纵线的维度,它从简单的口头到书信、合同、信用卡、保险单、网络,随语言载体新形式而不断纵向展开。空间维度是指诈骗从手段上定性诈骗区别于与其他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招摇撞骗等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二)基于电信技术而生成。电信包括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是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成果,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可以从主体、技术、信息三个方面分析电信技术的概念与特点。主体上,电信技术源于广大群体方便的需求,目的是将缩短现实交流距离实现远程交流,以传递人与人的信息为基本形式。信息是传递的载体,这种信息囊括每个个体不断生成的信息,具有时间空间内容的爆炸性,而这种信息是以个体定点定人三维标准碎片化形式存在的。技术上,电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包括一切信息技术的特点,如更新换代快、技术含量高、发展具有无限延展性。所有这些特点使得广泛远程群体的信息爆炸内容在电信网中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

四、预防与制裁

从运作模式不难看出诈骗运行模式是主体、对象和路径。电信与诈骗交叉生成电信诈骗,其糅合了电信与诈骗的特征。打击诈骗的有力突破点并非各个击破而是集中力量阻断路径。首先在犯罪主体控制上,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涉及思想与制度层面,也不止于法律层面,还涉及到经济、教育、文化等社会层面。其次在犯罪对象控制上,过度防范是对诚信危机的加剧、对社会关系的恶化、对人性恶理论的全面投降。最后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的本质是手段,手段承载的基本内容是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的最佳政策是信息制度建设。当路径得到阻断,主体与对象就难以连结,诈骗行为也就难以成就。

阻断途径的制度设计在三大方面。第一,建立个人信息保存制度。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家庭成员、工作、民族以及发生的事件将这个个体定位于世界。所有这些内容都构成个人信息。每个个体都是群体的个体,家庭、单位、团体、国家、组织,每个个体都将自己的信息登入这些集体证明其身份属性或证明其利益属性。由此而衍生出各种机构、团体、企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如政府部门登记收录信息、学校学生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患者信息、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社会团体成员信息、公司员工信息、商店会员登记信息。作为信息保存的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商店必须承担保存与合理使用的责任:首先建立这些单位职工信息保密制度文化,对泄漏信息的职工进行纪律处分。其次完善信息处理程序保障,对信息的获取要求手段合法、对信息的交接登记手续齐全。最后对过期信息要立即毁灭不得倒卖,要密切监督这一程序的处理。第二,提升信息防泄漏技术。一方面在预防上,现代信息社会,许多信息已经不止于纸质,还存在与网上。而网络作为具有无限延展性的技术,黑客与复制把信息置于危险境地。多数单位注重档案的保存却忽视网络技术的安全防范,以为网络密码是保险,对“白客”的忠告视而不见。各单位应当加强网络漏洞修补,必须与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形成新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1、聘任制:适用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规模大业务多的公司。2、合同制:根据特定的网络设计或安全漏洞任务建立,属于定期模式。3、随意制:单位定期逛“白客”论坛,发现本单位网络安全漏洞后与具体发现者面议的形式。另一方面在制裁上,对非法获取和倒卖信息的制裁与打击也不可放松。第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障碍。受骗者受骗的最大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表现在:1、不知道亲人是否发生事件,如交通事故。2、不知道机构政府手续,如无预付款。3、不知道技术花样,如篡改来电电话号码显示。4、不知道是违法犯罪,如贪便宜分赃或购入非法财物。5、不知道是不科学的,如迷信神医。解决的途径包括:1、规范署名通知形式,对冒名发送通知信息者在电信实名制基础上建立信用记录,不良记录到达一定程度则进行通告或罚款处罚。2、建立公告信息系统,对每个基层单位和组织公布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办事程序,以备查询。3、鼓励技术、法律、科学宣讲栏目,举办诈骗与防范文艺活动,消减知识信息不对称。

电信诈骗是现代法律之殇,更是现代信息法律制度之殇。当传统诈骗结合现代电信的时候,传统的各个击破打击手段远远不够,只有从关键即路径上阻断,从信息上进行管制的制度建设才是最佳良方。

参考文献:

[1] 尼葛洛庞帝,胡勇译.数字化生存[M].海南出版社,1997

[2] 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3

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副主任郝智超介绍,201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个,其中骚扰电话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骚扰来源。

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近一年来,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因此而消耗的时间人均达3.6小时。其中,9%的网民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2016年10月,网络电话服务商触宝电话了《2016年中国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触宝电话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数量达到322亿次,平均每天产生大概9000万个骚扰电话。

据统计,在众多的骚扰电话中,平均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寿命”仅为6.61天。而在此期间,每个骚扰电话号码的平均通话次数为328次,每次通话的平均时长为29秒。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只有短短的6.61天的存活期,但每个骚扰电话平均骚扰用户竟多达255个,而最厉害的骚扰电话则骚扰了1207534个用户。数据显示,从骚扰电话类型上看,广告推销已经成为手机用户最主要的骚扰类型,占比30.1%。用户不仅受到了骚扰,还要为此支付不菲的话费。

问题及分析

当前我国的民众已经深为骚扰电话所苦,尤其是广告推销类的骚扰电话。更可怕的是,随着大数据行业的深入发展,现在很多广告推销电话能够准确定位需求者,根据对象当前的需求进行精准的推销。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首先,信息泄露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简单;精准的定位和追踪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也使得公民的需求和购物倾向很容易被获知。很多商家愿意花不高的成本以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

其次,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我国的电信行业被几大运营商强势分割,他们在定价、服务模式等方面都具备极强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对其设定的监管义务却很少。经常有接到骚扰电话的消费者向运营商举报骚扰电话,他们均以没有监管义务为由拒绝。普通消费者只能依靠在手机上安装相关APP以实现对骚扰电话的拦截。

再次,对于骚扰电话没有处罚规定。美国、加拿大都有相关法律,可以登记电话拒绝推销电话,如果再接到推销类骚扰电话,就可以申对拨打者进行重罚,美国是罚1.1万美元,加拿大是罚1.5万加元,最厉害的是新加坡,发一条骚扰短信罚1万新币。而我国对于骚扰电话的惩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这一条文规定必须“多次”,造成了举证的困难,因而在实践中运用并不多。

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规制:从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抓起,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从电信服务运营商和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商户两个口径对骚扰短信和电话进行控制和监管;此外,明确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法律后果,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1.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即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建议上海出台更加细致的地方性法规,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控制好信息泄露的源头。

2.强化电信运营商的保护和监管义务。在地方性法规中详细规定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义务,要求实现所有电话的实名制;基于现有技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骚扰电话黑名单,设立举报骚扰电话的专门热线;并且严格限制网络电话的运用,严格限制来电号码的设定,对网络电话也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和其他监管。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4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生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在这一背景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产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当前信用缺失问题已成为妨碍中国电信产业做大做强的“瓶颈”,如何顺应市场经济前进的步伐,构建合理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电信业信用体系对中国电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电信产业的失信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中国电信产业失信行为的表现

1.企业信用缺失。(1)企业之间竞争不规范。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擅自改变资费标准,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或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2)企业之间信用无保障。互联互通中,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的约定,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1]。(3)企业自觉履约率低。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当地通信管理局或行业协会的倡导下,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协约签了不少,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1]。个别企业言行不一,背弃协约条款规定,有的甚至擅自撕毁协议,在经营中仍我行我素,继续违规,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2.个人信用缺失。电信企业的欺诈行为使用户、投资人蒙受了重大的损失。同样,电信公司也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如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及网上商业诈骗等,蒙受巨额损失。(1)用户的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行为普遍存在,致使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运营公司消费而得不到追究。特别是取消入网费以后,恶意欠费的欺诈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已经使电信运营企业呆账比例增加、企业利润不实、资产流失严重。(2)欺诈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少数电信用户或盗用他人电子密码通过电信网络侵害合法用户的利益,或伪造身份证注册和上网或盗打公用电话,或伪造电信卡使用业务,手段多样化。

3.政府信用缺失。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起示范作用。电信改革已经走过十年的艰辛历程,围绕提高电信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两大主题,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重组改革,但市场绩效并没有取得基于有效竞争的良性结果。政府在市场进入、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诸多方面的表现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垄断定价、限制竞争、服务低质量、“不联不通”,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电信产业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失信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规范信用交易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中国电信产业存在大量失信行为,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信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违规成本小。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诚守信用的立法明显滞后[2]。

2.电信产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通过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和适当惩戒,有效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法律环境、市场培育和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个环节,全面考虑制度安排、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完全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

3.市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电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产权制度不明晰,国家代替企业成为社会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成为自主经营主体,而由于产权边界不清,企业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很难使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讲信用,一大批企业会“搭便车”,坐收失信之利,却不用付出任何(失信)成本。因此出现了电信市场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2]。

二、构建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加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电信产业乃至其他领域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关键在于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件——失信惩戒机制,这使得市场中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几乎不受成本约束,造成信用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普遍存在。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不是仅靠道德的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中国自20世纪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与之伴随的就是原有的社会规范基本丧失殆尽,社会各经济主体利益边界模糊,市场范围扩大的速度远远快于社会约束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这种不协调发展,使得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承担责任条件的市场主体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3]。

三、构建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和运作机理

(一)失信惩戒的内涵

失信惩戒就是对通过一系列措施、手段和办法,对失信行为能够及时、适当地进行惩戒,造成对失信行为人的经济、道德或者其他约束,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并对其未来的预期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内在含义。

(二)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总体思路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失信惩戒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基于信用记录,通过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信用产品对失信行为进行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和行政监管性惩戒以及对失信行为人的社会性和行业性惩戒。其运行机理在于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予以准确的记录、保存和标识,并将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通过市场、行政监管、法律、行业自律及社会道德等综合惩戒机制给予失信者及时适当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三)中国电信产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机理

1.通过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的市场性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拒绝进行交易,让其遭受种种不便。

2.通过综合利用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机制,记录和公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量。

3.通过行政性监管性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使之在财产、人身自由、资格准入等方面付出代价,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减少重复建设。

4.通过行业性惩戒机制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对政府委托下对失信行为人进行行业资格准入的限制,甚至责令退出行业,使之在行业内难以立足。通过自律、互律和他律的约束机制,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5.失信惩戒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信用水平和创造信用环境,因此要及时接受被失信惩戒机制处罚者的投诉和申辩,纠正记录错误和帮助失信者修复信用,从而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环境。

四、政策建议

(一)推进电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前提条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早建立起政府推动、以信用服务业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的、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交易者信用状况和应对措施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快信用立法,为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是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保障。要尽快推进《电信法》的出台,同时制定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内容,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三)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失信惩戒创造基础条件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环节。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品牌,防止因授信不当以及因客户违约而发生信用风险,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目标。鉴于电信企业在信用管理上比较薄弱,没有形成防范信用风险的机制,所以应该加强电信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把现代信用理论和方法引入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四)推动行业协会建设,为失信惩戒提供客观环境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间体是行业性惩戒的实施者,在失信惩戒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行业协会按规定承担行业性失信惩戒功能,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记录、披露所属企业信用行为,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改善业内的信用状况。政府应当在法规建设、业务环境和人员安排等方面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使协会得到培育发展,同时又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协会能够诚信守法、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1]赵兴源,吴烨.信用缺失已成为电信业做大做强的“瓶颈”[EB/OL]..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5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策略

一、引言

上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随之西方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人格保护法中将个人信息权着重提出,并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的快速变化,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不从心。尤其是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将会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困境

(一)信息泄露成产业链,犯罪成本低

网络技术的发展就像是一本双刃剑,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信息泄露提供了平台。我国现在多地都才用无纸化办公,许多个人信息都是存在网盘中,不法分子利用超高的网路技术,盗取网盘中信息,最后公布在网上或是用来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最调查得知,近年来,网络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产业链接,在网上搜索关键字就能找到诸多的公司为了提供来自全国各地的信息。而且犯罪成本极地低,只需要花几块钱到几十块钱,就能获得几千条信息。

(二)相关政府打击力度不够,惩罚程度低

虽然,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发生,但是相关政府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多数信息泄露并没有带来太多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也没有进行报案,相关部门难以对此进行犯罪定义。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诈骗,或是电话营销难以找到不法分子。不法分子被逮捕之后,由于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犯罪,证据难以采集。因而对这类犯罪的程度是较低的。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泊,不法分子有机可图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事件跟当事人也是有关的。我国多数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无意识或是意识淡泊的状态,这使得更多的不发分子有机可图。一些公民在网上注册一些网页时,没有注意网页是否安全可靠,也没有思考,便将个人的信息填入其中,最后被相关网页所截留。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策略

(一)提高对网络环境的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配备最前卫和最高端的科技,这样可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同时,还应招聘一些电脑技术高超的人。具有这两样时,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中,工作人员应该制作一个安全性高的系统,当有人试图盗取信息或是有人在查询信息时,系统会自动响起。工作人员立马对此人进行监督,发现有犯罪迹象时应通知警察。另外,还应对网络中存在的信息进行自动删除,对发现有通过网络进行联系购买信息的立马进行打击。通过网络,网民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被他人利用。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肯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同时,提高对个人信息泄露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于这类犯罪的人,判重刑,罚重款。这样才能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减少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如,徐某某事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全国范围内逮捕犯罪分子,并给予提供信息的相关人员较高的奖励。九月底,政府十大电信诈骗案主犯,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介的各种载体,将这些电信诈骗犯的所有资料公布在网上,以便广大人民举报。从这些事件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同时从行动上也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公民应提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政府应大力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此进行循环播放,让更多的公民有意识保护自身信息。同时,还应教公民如何辨别一些骗局的方式,举出那些网页或是场所最容易发生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可以减少很多由信息泄露而导致的诈骗。对那些犯罪分子,说不。让不法分子无法进行诈骗,只有这样才能清除信息泄露的产业,才能还公民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个人信息不断泄露,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只有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重视,不断打击违反分子,采用高科技设备维护信息系统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公民也应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遵守社会道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一定会得到保护,我们的社会也更加的和谐。

作者:陈俊宇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卢晓峰.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研究[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23).

电信诈骗法规范文6

在我们中国老百姓的观念里,当红娘搭鹊桥是一件既喜庆又积德的好事。婚姻介绍所作为专门的红娘服务机构,给人们寻找满意的伴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近年来,也不断有一些黑婚姻介绍所假托搭鹊桥的美名行诈骗钱财的勾当。在这些婚姻介绍所的经营理念中,传统的“说媒”功能已经发生裂变,基本上成为了“交友中心”,有的甚至沦为介绍的所在。婚姻介绍市场的“火暴”与黑婚姻介绍所诈骗案件的层出不穷,既反映了都市人的情感真空,社会人心的浮躁,同时也反映了婚姻介绍市场管理的混乱程度。

去年3月,海口警方摧毁一个注册为“八面鸿丰公司”的特大涉嫌婚姻介绍诈骗犯罪集团,抓获成员20人,缴获银行卡50余张、存折20余本,以及记录全国各地受害人姓名的记账本90余本等等。据初步统计,受害者多达5000人以上,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200多万元。据警方透露,这个犯罪集团的受害者大多是来自老少边穷地区,这与他们大量地投放广告有关系,他们同时与内地100多家期刊有联系,虚假婚姻介绍信息时最多一次可200多条;为了取得受害者的信任,他们大多用现役军官的名义来征婚行骗,甚至以港商“借腹生子”为由诈骗钱财,一次性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这个中国婚介市场爱情诈骗的“经典案例",成了2005年社会广为关注的新闻。

情感励志专家李广森近些年来一直关注着婚姻介绍领域内的诈骗问题,并进行了不懈的研究,著有《情毒――23个不可思议的爱情骗局》、《痴情为谁》等纪实文学专著。在接受《检察风云》记者采访时,李广森首先分析了婚介中爱情诈骗形成的原因,他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多层次的人员流动,使过去的那种稳定的职业、家庭特征受到了破坏,人际之间的沟通也变得困难重重,这对传统的征婚模式带来了更新换代。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怎样才能规避婚姻中介市场中的爱情诈骗”问题时,李广森向读者支招说,一个征婚者走进婚姻介绍所时,首先要弄清楚这家婚姻介绍所的资质,是否正规、合法;其次,不能蒙着眼睛寻找婚姻伴侣,应征者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征婚人提供个人情况进行核实,从而判断对方是不是“骗局中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者是提供的情况有假,就说明有问题。

李广森说,在他采访的大量的婚介诈骗案件的当事人中,很多的受害者都是被对方的所谓的“财富”和“地位”迷昏了头,企图通过婚姻来改变自己的命运,结果,被骗子牵着鼻子一步步拉进陷阱,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正确的征婚态度非常重要。”李广森说,“应婚者要摆正征婚心态,不要好高骛远、贪荣附贵。寻找人生理想伴侣,双方感情交流沟通是基础,如果一见面对方就热衷于金钱物质,这样的人就太不可靠,就要提高警惕了!”

婚姻介绍市场的爱情诈骗案频繁出现和被曝光,折射出社会的诚信危机,同时暴露出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监管上、法律对其经营行为制约上的乏力。李广森说,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规范婚姻介绍行业的法规,最早的婚姻介绍行业原则上是由民政部门管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这种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繁荣婚姻中介市场的社会化要求。2002年12月,国家取消了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所的前置审批权,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行为的制约权力得以削弱;到了2004年4月,国家明令颁布婚姻介绍所不再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婚姻介绍所的收费也由市场来调节。根据相关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随着对婚姻中介市场制约能力的减弱,依照“谁批准,谁管理”的惯例,监管之责就落在了工商部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