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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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审批;法规

中图分类号:[Z-0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8-1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证村屯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对美化农村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占用耕地,保护耕地的总量平衡。正确科学地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宅基地审批方面

农村宅基地审批是农村建住宅的重要环节,在此项工作中如不严格把关,便会出现很多漏洞,给宅基地管理带来麻烦和阻力。

1.1.1 对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资料审查不严格 一是对申请人建住宅资格的审查不严,往往是申请人拿着村介绍信来申请,国土所管理人员看到介绍信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这样给土地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对申请资料审查不细。有的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根据现实情况看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体现在宅基地审批时未能仔细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造成土地违法行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现场踏查,只是纸上谈兵 国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只是在规划图上划定界线,未能到现场踏查、放线,从而造成宅基地规划混乱,布局不尽合理。

1.2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体现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标准,能否给人民一个满意的服务态度。

1.2.1 批后管理不严造成土地浪费 由于国土所管理人员有限,有时未能及时进行批后管理,从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芜、闲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踪管理,批后超占现象严重,建完后未能验收,未能及时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给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薄弱,无视法律的存在,凭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请,随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易造成不符合规划的现象,使村屯布局散乱,人居环境较差。

1.2.3 忽略了农村宅基地翻建的审批,未能及时登记 忽视了旧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没有进行审批,未能重新进行土地登记,造成土地管理档案不健全,农民没有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其权属合法性,使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设用地指标不明确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每年确定建设用地指标,但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指标不明确,没能界定一定范围,很难掌握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平衡关系,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担。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3.1 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 对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这种行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点,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我国人多地少,吃饱饭不容易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村镇规划的目的,给国家和社会出了一道难题。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国土部门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时进行宣传,国土所由于经费有限,只能短时间的进行,并且只是发放宣传单,挂过街横幅的单一形式,在这么短时间无法屯屯宣传到位,从而使部分农民不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而造成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 几点建议

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2.1 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资料的提交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占面积不得超出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杜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发生。

(2)严格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规划批地,使居民点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红线。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踏查是否符合条件和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审批后要到实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4)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及时跟踪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积。

(5)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依据相关的审批手续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发证,这就需要国土所管理人员再到现场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等相关工作,使农民拿到合法证件,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为了保护耕地的总量,农村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建设,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地、旧宅基地和废弃地。政府还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放弃多余的宅基地,填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宅基地;管理;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55-1

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做为对城乡土地制度影响最大的城乡人口数据,对比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增加了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了133237289人,也就是说有近1.33亿农村人口进了城,转为了非农人口。按农村每户4-5人计算,有近2600万户。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宅基地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不可回避的,也一直是农村基层土地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

1 宅基地问题的难点

1.1 闲置宅基地增加

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一新形势,农村中出现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这就出现一个特殊的现象,一方面农村人口进城后,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闲置(也有部分出租获利),另一方面又在城市里新购住房。还有的为了获利,又在农村占地修建新房,也有因继承而得到的宅基地。由此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的占用面积,严重浪费土地资源,也是一种对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1.2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缺乏规划,布局散乱,土地占用、滥用严重

小、乱、散是我国村落房屋布局的基本结构,这也是宅基地分布散乱的主要原因。由于早期村落是自然形成的,根本就不存在规划。而改革开放后,由于对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投入晚,投入少,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适用规划进展极为缓慢,从而在重的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宅基地遍地开花,住宅建设如撒豆的情形。

1.3 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少、法律层级低

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曲指可数的几部,数量少,法律效力层次低。也没有一部专门对农村房屋建设和宅基地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主要是由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政策调整。这就造成了对宅基地的管理效力低下,执行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1.4 宅基地管理部门层次底,管理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查处执行难

农村的宅基地点多面广,前期档案资料缺乏,仅靠基层土地管理所和村镇土地助理,很难实施有效的、全面的监管,更不要说宅基地管理全覆盖了。同时农村违法建房,乱占宅基地等违法问题,由于查处难度大,成本高,而且管理部门又无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各级法院执行,时间长,具体执行起来困难很大。

2 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2.1 法律方面

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放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制定专门的有关宅基地申请、使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管辖的层级和具体执行标准,协调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执行力。地方政府和各级土地管理工作也都应依据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根据新的情况,发展和适用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时应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重视基层土地助理和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区域土地动态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乱占和滥用的违法行为。

2.2 经济方面

宅基地管理困难,违法行多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经济上,提高违法占用滥用宅基地的经济成本,适时加强宅基地在规定范围内的流转。同时在农转非和征地补偿等方面通过制度的安排减少因多占宅基地而获得超额补偿等经济利益的冲动,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就由政府制定规范,通过征收超额占用费或使用费等方式在经济上加以限制,减少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冲动。同时也要在经济上保护农民正当合法的利益。

2.3 技术方面

加大在农村宅基地基础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投入,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住宅建设和宅基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制定完善的推进计划,利用乡镇统一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时机,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的划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并确定总体数量和增量,做到量化控制,源头控制。同时制定完善的宅基地申请、使用、审批制度,做到审批公开公示。指导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按规划、有计划、依规范的有序进行。

2.4 舆论方面

在法律规范的保证下,各级地方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动态宣传,常态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了解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从我做起,珍惜土地资源,集约节约用地的社会舆论氛围。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

中图分类号:F301. 2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广大农民取得土地收益的一项基本经济来源,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关系到农民利益能否实现,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所特有的制度,在世界还没有相应的模式可以对我们有所借鉴。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虽然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说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方面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1 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1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断扩大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断扩大而且近几年扩张非常快,农村广大的宅基地的使用集约、节约用地潜力也很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针对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所显示的结果来看,截止到2004年的10月末,农村的村庄所占用地约达到0.167亿hm2,新增加的农村村庄建设用地超过了2.53亿hm2,可见农村村庄建设用地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显示,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与80年代末期相比较,农村人居面积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农村的人均住房面积由过去的17.8m2上升到27.9m2,几年之间增加了56.5%;与20世纪末期相比较,现在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已经增加了12.4%。同时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总量在不断减少,而与之相反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却不降反增,农村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远远地超过了国家所制定的标准。总之,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着粗放经营,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居民点规模差异明显,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

1.2 新增宅基地呈逐年递减趋势,宅基地需求总量下降

随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农用地转用制度的严格执行,各地宅基地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节约用地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地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积极探索、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积极推行“空心村”整理和“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的用地需求大大减少,新增宅基地比例下降。自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宅基地需求总量下降,新增宅基地呈逐年递减趋势。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显示,2000~2004年,农民新建房屋面积呈逐年递减趋势,在农村新建住房面积方面,2004年的建筑面积比2000年的建筑面积减少了31.03%,而比2003年建筑面积相应地也减少了24.05%。

1.3 宅基地区域差异明显,土地流转日益活跃

从目前我们国家区域环境和周边一些经济的发展水平来看,在发达的工业区和大城市周边的宅基地流转最为活跃;其次是一些旅游资源条件好和自然景色优秀的地带。

2 目前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

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农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显示这方面的数量也少,并且其法律效力方面也低,针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来讲,其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农村的土地要完全依靠制度和法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相应政策的调整方面,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就更少。目前,我国还尚未有完整的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等方面的民事法律法规,在农村宅基地出现的问题而是仅仅依靠《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所涉及的规范性规定进行调整,这方面来讲是极为有限的。

2.2农村宅基地方面的土地规划还略显滞后

所有这些毫无疑问地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住宅建设方面的土地用地规模会失控。而我国的农村乡镇土地利用在总体规划方面是严格地控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标准,进而进行合理的划定功能,这是进一步管理好农村宅基地的前提和基础。

2.3农村“空心村”的存在使用大量的空置住宅在一定方面还有所存在

超出标准占用土地的现象在广大的农村比较普遍。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无偿并且永久使用的规则,这样的结果是使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有能力的人会不惜一切地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获取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来获得效益。再加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在不同程度上会出现相应的混乱情况,这就出现了农村超标建房的情况,在一些农村出现了建完新房也拒不交出以前闲置下来的旧宅基地的情况出现,以便于获得土地的收益率,在个别村镇也出现了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多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出现,这样做的后果是致使有些农村在不同程度上变成了“空心村”,这不但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浪费,而且还使本来就稀缺地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相应的压力。

2.4农村宅基地的有偿流转和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和机制性的障碍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法律明确了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结束了学界多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争论,构建了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然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多是准用性标准,因而给实践中带来了适用的困难。

一、宅基地的概念与特征

1.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建造自己住房的土地。 现行立法上,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

2.历史原因。

我过现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问题的由来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我过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一下几个时期。第一,1949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继续进行并基本完成了,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土地所有制。第二 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建立农村宅基地适用权。第三,改革开放完善农村宅基地。1978年后实行了以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但这一改革并没有改变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的权利分配框架。第四,现行立法严格管理宅基地。中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权利制度是在《宪法》框架下,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严格限制土地的流转。

二、现行关于登记的法律规定及问题解析。

1.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土地实施条列》等等法律法规中,其中重要的如下:第一,《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第82条规定了申请房屋登记的范围: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三《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分析。

第一 权利主体界定不清。

由于目前仍是一户一宅,由户在本村中申请宅基地。户的概念是不准确的,首先在孩子与父母分立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再进行登记呢?其次,在继承的情况下,由于宅地基主体限定为农村集体成员,而继承人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仍给予其登记呢?最后, 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日益降低,已成为松散的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一部分农村已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了,那么在法律法规中涉及经济组织的将面临尴尬境地。因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是势在必行的。

第二 登记面积问题。

由于规定是每户面积不得超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那么就会激发农民分户抢地的现象。而且历史原因,对于已经超标的并无相关规定。

第三 权利期限不清。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是可登记可不登记的原则,而且没有权利期限的限制,只要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永久享有宅基地适用权,房屋是永久继承的。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将来在原房屋上进行扩建等就会造成原权利人与使用权人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

三、实践调研发现的问题。

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理论上逻辑推导出相应的问题,但是实践中的问题远远多于理论问题。本文作者对北京市郊区面临搬迁的农村进行了初步调研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现归纳如下:

1.登记意识严重缺失。

作者调查的14个村庄中,只有一部分村民手中拥有红本,也就是房屋产权证,本文作者认为这个证过于简单,只有正房主体结构的标识,院子长宽的米数。问题有二,其一,是农民后又进行了扩建等等,无论是否超过国家要求的标准,都没有进行从新登记。其二,产权证中没有偏房的示意图。那么没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房子依据什么给予保护?还有个别村子全村是二层三层楼房设计。登记时如何登记?

2.村民超标占地现象严重。

很多村民都抱有“私有”的观念,能多占就多占。更有甚者,违章的建筑更是数不胜数,尤其面临即将拆迁,为了多争得前拆补偿费更是疯狂搭建。那么对于这些建筑应给如何登记呢?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大面积存在的问题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势必引发纠纷。

3.农村耕地建设用地化严峻。

本次调查涉及的村庄都是即将面临拆迁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很多耕地用途最终以各种方式转入私营厂长手中,因而农村大量的土地已是厂房林立,基本没有可耕之地。

4.农村房屋私下交易严峻。

这些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房屋的纠纷。由于一直无过户登记,依赖邻里信赖,纠纷不断。其二,非本集体成员买房。由于国家明确规定居民户口不可以买农民房,所以目前发生纠纷也多。

四 建议

农村宅地基问题关系重大,因而对于其解决时破在眉睫的事情。笔者认为应该逐步改革我土地制度,完善房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完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制度。

对于目前房屋的现状,无论是原始状态还是进行翻盖翻修等,依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给予登记,个别地方可以适当延伸。对于因继承买卖等原因取得房屋产权的,不是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协商解决,在目前土地还不能流转非本经济组织情况下,可以协商纳入经济组织或者本经济组织成员给予赔偿会回赎。

2.可以考虑商用房登记制度。

可以考虑将农村不动产分为住宅与商用房。实际上农村也大量存在租用商用房的问题,所以可以通过商用房登记流通逐步解决前面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不统一的问题。或者逐步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从国家目前的形势出发,为了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和世界金融危机,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应当尽快消除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种种限制。

3.完善相关部门的职责。

农村宅基地问题颇多也与个别部门职能缺位有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规划整理,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的登记制度。制定统一的面积标准,及统一的准确的测量方法。同时制定房屋评价标准,科学进行房屋分类与估价。也要加强部门效率,简化审批程序。

4.宣传力度。

农民权利意识淡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让农民真正从登记中获得实惠时,登记工作也就容易许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72.

[2]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9,114.

[3]邹玉川.当代中国土地管理[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

[4]史焉维 农村房产制度初探[J] 《学术观察》 2009

[5]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课题组 对农宅基地登记法律思考与对策[J] 《热点研究》2009 ,6

[6]王长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的疑难问题初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3

[7]吕Q 《物权法》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浅论[J]《政治与法律》2009,22

[8]冉敏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问题与探讨》2009,1

[9]张永利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研究》2008,1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农村 宅基地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0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165-1

0前言

新海镇是上海市政府在2008年批准建立的,位于崇明区,也是崇明区西北门户,属于传统重镇。新海镇下辖的各个自然村在宅基地方面,坚持贯彻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并且按照该村的实际情况来使用管理耕地,在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有很多突出的惩戒,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新海镇宅基地使用现状

1.1农村宅基地缺少身份证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凭证就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但是在笔者对新海镇各个自然村的调查中发现,每个村的村农拥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很少,不仅仅在新海镇的各村出现这种情况,在我国其他地方的农村也只有十几户人家拥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农村宅基地缺少身份证明是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的重要问题。

1.2存在大量“一户多宅”现象

目前新海镇共有6043户人家,但是拥有超过1万处的宅基地,并且有很多人家拥有7处以上的宅基地,新海镇政府对各个自然村出现的这种情况还未做出比较有效的整改措施,导致“一户多宅”现象一直存在。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切身利益,解决“一户多宅”现象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所以需要有关部门作出比较有效的整改措施。

1.3存在大量农村宅基地流转现象

据笔者对新海镇的调查显示,在最近两年内发生的宅基地流转共69起,大部分都是各个自然村村民之间的流转,并且在这些宅基地流转案例中的宅基地交易价格不仅包括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还包括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

2新海镇宅基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2.1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滞后

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切实利益的生活资料,但是目前关于保护农民这种合法权益的证书还很难及时登记、颁发,不仅在新海镇,在我国其他地区的农村也没有及时开展宅基地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导致上文提到的“一户多宅”现象泛滥。通过笔者在新海镇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转让宅基地都是因为急需用钱,这种流转往往都是非法行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滞后,就会导致农民私下胡乱流转宅基地,还有一些农民想通过正规途径转让的无法及时实现,最终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2.2传统风俗观念的阻碍

虽然新海镇属于上海市,但是毕竟是农村,还存在很多比较落后的思想文化,一些旧的传统习俗在新海镇还比较流行。比如一些农民为了保证自己的孩子结婚后在村子上有房可住,所以在孩子很小时就会其规划好了宅基地,以供日后使用;上海是一个比较恋家的城市,所以很多人会在老年选择回到家乡,这样那些在外面工作的新海镇人会把自己的宅基地保留,以备退休后利用;有些子女在父母去世后会继承他们的遗产,其中宅基地是比较大的遗产,这样就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1]。

3解决新海镇宅基地问题的主要对策

3.1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宅基地面积过大、一户多宅、空心村等现象,所以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要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主要优点在于:第一,宅基地有偿使用时价值理论和需求理论的体现[2];第二,宅基地有偿使用可以起到抑制宅基地滥用的现象;第三,宅基地有偿使用可以为自然村筹集公共资金做出支持工作。

3.2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是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主要从法律法规和评估方法的完善方面入手,从前者来看,应该取消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条件,并颁布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3];从后者来看,要完善农村宅基地价格的评估流程,主张在宅基地交易时使用时使用市场比较法来实现宅基地价格评估,并且在制定评估流程时要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3.3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首先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持久性,保证农民对宅基地的规定都有所了解,从而在宅基地流转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监督力度,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建设,从而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合法处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新海镇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缺少身份证明、存在大量“一户多宅”现象、存在大量农村宅基地流转现象等,

目前类似于新海镇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在我国还普遍存在,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从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从而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Abstract:Rural Homestead relations with the peasants' vital interests, is the farmer's production data, and data is the life of the peasants. This paper takes the Xinhai town in Shanghai city as an example, the present homestead use o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alyzes the main reasons of problems, and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Xinhai town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Rural;Homestead;Countermeasures

参考文献

[1]李高新.湖南农村宅基地整理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范文6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宅基地虽然单户面积不大,但总面积非常大,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多,很多地方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建房用地总面积不亚于项目违法建设用地面积。因此,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棘手,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建房布局散乱。近年来大多数农户建房都不在乡村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交通方便、位置优越或者是“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形状不规则,巷道不通畅,有的连巷道都没有,极为混乱。从而在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邻里矛盾纠纷多,卫生条件差,交通不便。村民为了寻找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就到村庄建新房,有的甚至“开天窗”,把房子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央,出现“修建一座楼,损坏一片田”的现象。既影响村容村貌,又影响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还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二)违法占地屡禁不止。从调查了解发现,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少批多占。三是一户多宅。村民建新房后未拆旧房,也不愿拆旧房,有的邻居跟他买他都不卖。旧房有的闲置,有的堆放杂物,有的则让老人“坚守阵地”,“一户两宅”、“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异地建房。就是指不在批准地点建房,批甲地建乙地。

(三)监督管理困难重重。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困难有以下方面:一是涉及面广,群众不配合。。二是监督人员少,经费保障少。三是执法程序复杂,执行难到位。按规定,农村个人建房执法只适用一般程序,办案程序复杂,调查取证难,时间长,成本高,办一个违法地占案子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一年办不了几个案。案子办完之后执行起来又次不是件容易的事,阻力大、成本高。在拆除非法占地兴建的房屋时威胁或殴打执法人员、拆除后全家住到国土局(所)或者是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及经验,经过认真思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对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村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群众对规范宅基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耕地保护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常怀“命根”意识,把保护耕地作为自觉行动,努力做保护耕地和抵制破坏耕地行为的带头人和主人翁。同时还要加强乡镇和村组干部的培训,要通过他们直接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守土有责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村、组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科学的村庄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规划,从严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一要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要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当前农民建房实际需求相结合。三要着重解决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在土地发包时,各村组都要将宅基地规划区的土地预留出来,作为机动地,按年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