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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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1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继承的财产范围。

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婚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继承中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且不因此被剥夺继承权。所以说,再婚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2

一般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一定的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因此需要支付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具体收费标准可去当地公证处咨询)。除此之外,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还需要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相关税费,如印花税、工本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3

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分割共的方式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4

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5

没有遗嘱财产法院分割的规定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范文6

案情:79岁五保老人曹老伯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办养老院。2012年10月初,因老病复发经救治无效去世。养老院按政策为老人送终。事后半月余,曹老伯唯一的妹妹曹玉霞得知情况,立即来到养老院,明确要求养老院返还老人的财产。养老院吴院长告诉她说,曹老伯生前有手表一块,存款49000元,现金500余元,还有老人自带的生活用品等。此外,老人在村里还有平房一套。老人生前在养老院断断续续生活约四年半时间,因为是五保老人,生活费用都是养老院供给的,平均每年约4000元。这次老人因病抢救,以及死后丧葬等花费近2万元。既然老人生前是靠养老院供给生活,又是养老院为其养老送终,他的财产也就是遗产,应当由养老院来继承。曹玉霞则认为:五保老人进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党的供养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权利,是应该的。而五保老人的财产,只要他没与养老院签订遗赠协议,其财产就是老人自己的遗产,而对遗产的处置当然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曹老伯一辈子无儿无女,作为曹老伯唯一的妹妹,自己理应是曹老伯唯一的财产继承人。

为慎重,吴院长特意与所在街道法律服务室的张律师沟通,张律师告诉他,最好与曹老伯的妹妹协商一下,能和解更好。在街道法律服务室的几次调解下,养老院与曹玉霞达成如下处理曹老伯遗产的协议:曹老伯名下的平房、手表、现金、存款中的1万元等财物归其妹妹曹玉霞所有,其余存款归养老院。

说法:法律服务室的调解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1.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是法律赋予公办养老院的义务,不以被扶养人捐赠财产或遗产为条件,而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养老院不得拒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2.五保老人对自己财产有独立的处分权利,不因入住集体供养的养老院而丧失。但是,其财产处分权受五保供养服务支出费用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结合本案,曹老伯与养老院并未订立扶养协议,也没有为其妹妹等人留下遗嘱。此种情况下,作为曹老伯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曹玉霞要求继承其遗产时,养老院作为公办的集体养老组织,有权要求扣回其为曹老伯支出的四年半的“五保”费用。养老院每年为曹老伯支出约4000元费用,四年半时间为18000余元。为其因病抢救,以及死后丧葬等花费近2万元,总计为38000余元。那么,经双方协议,养老院扣除了这笔支出。余款及其它财产作为曹老伯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曹玉霞继承。(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