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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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调查报告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1

水质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化学物质污染。无论是在工业化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都在广泛使用化学物质,例如洗涤剂和药品等,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也严重地污染水的质量。美联社2008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美国24个大城市的饮用水中含有抗生素和镇静剂等多种药物成分,至少4100万人在日常生活中饮用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发展中国家,约90%的污水和70%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河道,这会威胁到饮用水安全及生活用水的供给。

水污染带来的疾病问题也日益严重。霍乱就是典型的与水有关的传染病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卫生设施引起的。垃圾散落到水中造成水污染,导致病菌在水中扩散,如果人们喝了被污染的水,就会染上传染病。国际水研究所的资料显示,全球每年有140万儿童因生活环境卫生条件差而死于痢疾等相关疾病。即使在欧洲,欧洲经济委员会56个成员所在的地区,平均每天有37名儿童由于缺乏安全饮用水而死于腹泻,每年12万人因水污染而患甲肝。

此外,工业污染转移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工业的同时也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制造业已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随着制造业中心的转移,环境问题也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而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关于水污染问题的立法和执法力度都比较薄弱。

(来源《新华网》杨骏/文)

大西洋垃圾带塑料失踪之谜

研究人员在对发现于大西洋的一条死鳞鱼解剖后,从它的腹中找到了47块塑料碎片。

据美国国家地理网站报道,美国科学家的最新研究表明,“大西洋垃圾带”的塑料垃圾数量在过去20年没有增加。乍一听上去,这似乎是个好消息,但据他们介绍,塑料垃圾并不是没有增多,而是多出来的塑料碎片可能被海洋生物吃掉了。

据领导实施这项研究的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海洋教育协会(SEA)海洋学家卡拉・拉文德・劳介绍,“北大西洋垃圾带”类似于“太平洋大垃圾带”,在某种程度上就像是“塑料饧”区域,无边无际,不过,大西洋上的垃圾多以微小塑料碎片的形式存在,漂浮于距北美海岸数百英里一片尚未探明的公海区域。

卡拉和同事最近分析了过去22年从“大西洋垃圾带”搜集的数据,发现那片区域的垃圾密度没有随时间推移而增加。但是,即便考虑到垃圾回收利用速度有所增强这个因素,人类过去20年对塑料的使用仍呈增长趋势。多出来的那部分塑料都到哪儿去了?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2

    一、关于海洋油污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司法原则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油污损害的中长期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早在广东湛江1997年“海成”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出现分歧,一审采纳专家意见,认为中长期损失不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驳回了原告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二审认为,上述公约没有表明对中长期损失是否赔偿的态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坏了海洋原先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及组成的改变,导致渔业资源长期逐渐衰退,这种影响在海洋环境中可持续数年甚至十几年,即漏油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时间是较长的。该损失是持续的,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灭失和损害。因此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折价赔偿,即赔偿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于使受损水域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状况所需的费用,因此,该中长期损失应予赔偿。在以后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继续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1)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而近期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数额小,索赔主体多为单位或个人,这类损失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如果允许对中长期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中长期损失将与数额较小的近期损失一起平等参与油污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结果众多的近期损失的索赔主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公平;(2)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3)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中长期损失作为油污损失的一种形态,法院应当判决责任人予以赔偿。理由是:(1)完全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均没有特别限制污染造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污染责任人“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油污损害赔偿”限定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该定义并没有排除中长期损失赔偿之意,中长期损失与近期损失相比,不能说是直接与间接之分,而是损失表现的时间长短。(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中,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里不论及其他责任形式,只谈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回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环境被污染后恢复原状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责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潜在性与渐进性,有的污染损害短时间内不可能立即发现,或不能短时间内立即恢复,一般来讲,油污污染的中长期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污染责任人有义务将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包括补偿并消除中长期损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责任人恢复受污染环境的原状(主要是治理中长期损害),一方面,如果责任人不具体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法院难以具体强制责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责令责任人支付治理费用,补偿损失;另一方面,责任人往往不愿旷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环境的中长期损害,受害人又多倾向于直接索赔经济损失。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因此,从恢复环境的角度出发,只要中长期损失存在,责任人就应当赔偿中长期损失。(3)至于说如果将中长期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则众多的近期损失索赔主体将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由此推断出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索赔范围的结论,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逻辑。无论是中长期损失,还是近期损失,无论是数额大的损失,还是数额小的损失,作为损失存在的形态,均应当得到赔偿。我们不能为了使某些损失得到更多的受偿,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损失的索赔,否则我们将陷于一种离奇的心理状态,同样是损失,“相煎何太急”?在现代法制“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中,为了对某些群体或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以达到社会的实质正义,法律可以规定某些权利优先受偿,或限制对方权利,少有以剥夺同类权利予以平衡的现象。从政策导向上考虑,如果需要对众多的小额近期损失索赔给予特别保护,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中可以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在数额上作适当的限制,而一概否定是不合适的。但目前没有出台限制性规定前,在审判实务中,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应予以支持。(4)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期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已发生的损失,这也不能成为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索赔的理由。如果索赔的损失是可合理预见必将发生的损害,也应当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实例,如对伤残者日后定期更换假肢的赔偿等,未必要待必将发生的损失实际发生后才能给予赔偿。作为国际上建设性的意见,199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环境损害的赔偿(除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已实际或行将采取恢复原状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在对根据理论模式计算出来的损害作出抽象定量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索赔,不予赔偿。”(5)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属于事实问题、个案问题,不应上升成为法律上一概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理由。基于调查报告不准确与基于法律上的否定态度而驳回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分属于事实依据不足与没有法律依据两类不同性质的原因,不能混淆。当然我们可以综合环保部门的各种意见探讨调查、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从而正确确定调查报告的采信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实务中,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文意及内在的逻辑看是顺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却显得理据不足。理论上不赞成支持中长期损失的立场在没有被法律或司法解释吸纳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司法立场应继续坚持。至于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问题,当务之急是研究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确定中长期损失的采信标准。

    二、关于船东强化反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建议在油污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首先赴现场进行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勘查油污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清污,出具海事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而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派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赴油污现场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取证。而事后这两个部门对油污损害程度描述时常存在较大差异。海事局称:由于积极组织清污,油污得到了控制,污染不大。而海洋与渔业局称:经检测,污染面积大,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前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后者夸大了损失;后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前者夸大清污效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这也给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埋下了一个争议的伏笔。

    监测中心一般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如下调查:1、污染源调查;2、地理环境调查(污染区域及面积);3、海况调查;4、水质监测,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采样站,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渔业水质标准》采集海水样品,测定海水石油类浓度,确定海水石油浓度超标(《渔业水质标准》的限定值)区域面积(如超标10倍、20倍以上水域面积);5、渔业资源损失调查,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调查站,用监测船现场拖网调查游泳生物资源,对比近年来该区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分析调查水域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计算污染水域平均每小时渔获率下降幅度,考虑游泳生物的回避效应,估算溢油事故造成游泳生物资源的损失率;经统一计量单位计算得出污染前的游泳生物资源的密度;以受污染面积 X 游泳生物资源损失率 X 污染前游泳生物密度,得出游泳生物损失量。以当地水产品的平均价格 X 游泳生物损失量,得出游泳生物直接经济损失。目前一般采用专家评估法计算渔业资源损失,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经济损失额的计算,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据此,监测中心一般以预计污染水域渔业资源恢复原正常水平至少需 3年以上时间,并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得出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经济中长期损失的数额。

    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向肇事船东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首先委托监测中心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直接证据),并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中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作出渔业资源损失的监测报告。而船东一般只是在诉讼中对监测报告提出种种异议,特别是对于监测中心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经济损失的数额,船东一直持有异议和疑虑,但并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证,在举证上处于消极、被动、防御的状态。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该监测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监测方法又符合法规的规定,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具备证据效力。而船东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却不能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支持,就不能推翻鉴定结论。监测报告中关于渔业资源损失的鉴定结论就应作为确定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依据。

    船东收集证据上迟缓与消极,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叫苦连天,甚至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却不怀疑自己的举证能力。油污损害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失衡,法院依法裁判固然符合法律公平,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留下不和谐的社会隐患。为此,笔者建议:船东方面应建立健全油污事故调查预案,提高反应能力,在油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清污,回收污油,减少入海油量,并委托鉴定机构计算实际回收的纯油量,核实船舶当航次开始时的载油量、航次中的油耗、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经封舱堵漏之后的剩余油量,从而准确计算实际入海油量,作为日后诉讼的一个有力反证。同时,应注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最好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水域面积、污染水质、渔业资源损失率,并对污染水域的水质及渔业资源恢复状况跟踪监测1-3年。法院可考虑先中止审理该类案件,待跟踪监测完毕后,结合各方的监测数据,认定渔业资源直接损失及中长期损失。如果跟踪监测表明渔业资源短期内已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或损失幅度不大,则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计算就应相应调整。只有通过跟踪监测,农业部规定的上述计算方法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切实消除船东的疑虑。

    目前几乎没有船东能采取上述措施积极收集反证,而面对数千万元甚至更高的渔业资源损失索赔,抱怨多而作为少。因此,船东举证推翻监测中心关于渔业资源损失鉴定的案例很少。船东只有在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迅速反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积极准备反证,由“防御”转为“反攻”,才能改变其在举证上的弱势地位。只有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充分举证和对抗,法院居中认定的事实才能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研究制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设想。

    海洋油污具有社会性、利益性、复杂性、间接性、长期性等特点,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损害,包括:清污费用、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调查费用等油污应急防治费用;渔船、渔具等海上及沿岸设施受污染的清洗修复更新费用;海水水产养殖损失;渔民因不能正常捕鱼而遭受的渔业捕捞损失;海滨旅游、饮食服务业营业损失;其他用海的工业生产损失;渔业资源的短期、中长期损失;其他生态损失。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的价值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难以货币化,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生态的功能是综合的,生态无价,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也难以准确量化。但是,任何难以量化,乃至无价的权益进入民事赔偿领域,最终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量化定价。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货币化确定是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其困难重重,我们又不能回避,必须着力解决,出路就在于制度创新和各部门协力。

    由于油污损害赔偿除小部分物质损害外,大部分属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赔偿无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是我国国内法中,均是一个正在历经变革的难题,共识与分歧并存。我们进行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难题(重点是针对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范围与数额的认定),需要在正确解释法律一般条款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寻求一种顺应时代要求和满足社会现实的合理方案。

    (一)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法律的一般条款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以高度的抽象涵盖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时,只能借助于对一般条款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使用了“财产”一词,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了“损害”一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险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上述法条使用的“财产”、“损害”、“损失”等宽泛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应当包括油污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也应当作这种解释(见下述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只是《环境保护法》使用了“直接”一词,从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直接性至多只能作为控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而不是一概否定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理由。

    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项对“污染损害”下定义为: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我们首先应明确,该定义条款是对公约所调整的“污染损害”的限定,而不是对油污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定。如果油污受害人遭受了除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外,还遭受了其他污染损失,受害人仍有可能依据其他法律向责任人索赔,公约的定义并无排除其他损失索赔的功能。而且公约在定义中同样使用了“灭失”、“损害”一般性术语。对这些语义的解释,仍应由法官依据国内法的一般观念进行解释。按照上述分析,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也是一个宽泛的术语,应解释其包括渔业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至于英国等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不支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做法,其中肯定有法律与事实上的种种原因,我们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不能仅参照其处理结果而盲目跟风,国外的一些实践至多仅作为我们解释公约的参考,不含有我们必然采纳的逻辑。

    (二)比较法分析油污损害同电缆毁损、航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件、不实陈述、产品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例类型一样均是纯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困难的课题,在损失范围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还有各种利益衡量。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频繁和众多国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纯经济损失纠纷将经常大量发生,各国在兼顾自己法律传统的同时,努力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技术上演进,试图妥善处理好日益增多的纯经济损失纠纷,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在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时,还在整个纯经济损失的范畴中进行案例类型比较,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国规范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场和方法,我们也许能从中找到我国解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因应之道。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见概念,英国早期判例确立了原告索赔因第三人财产受损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不予支持的排除性规则;但英国法官Lord Atkin在1932年发生的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提出了著名的“邻人原则” ,允许原告向违反注意义务的人提出纯经济损失索赔,弱化了排除性规则的适用;以后随着纯经济损失案例增多,英国法官在处理上存在反复和不确定性,总体上仍然采取消极限制的态度。美国也存在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的排除性规则,但又表现出开明的态度,倾向采用“邻人原则”,由此衍生出许多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案例,并在立法上开始对某类纯经济损失赔偿进行规定,如1990年8月颁布了有关在可航水域或邻近海岸倾倒油污的责任的联邦法规,规定责任人要负责赔偿清污费用和其他一切损失,尤其是,利润损失或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或丧失而造成的谋生能力的削弱均可获得赔偿。在该油污责任下,受污染海域邻近的旅馆、餐厅所受纯经济损失等都可获得赔偿。该油污责任有最高限额,根据溢油船舶吨位最高可达一千万美元,联邦基金也可提供部分额外补偿。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首次在“网民规模与结构特征”部分专门增加了对农村网民的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网民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民总数达到8460万人,较2007年增长60.8%,增速远远超过城镇的35.6%。

另据2009年3月CNNIC的《中国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农村网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网民占49.4%;农村网民更加趋于年轻化,30岁以下年轻群体所占比例高达76.9%;从职业结构来看,农村网民的构成主体是学生,所占的比例高达38.8%。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在网络应用行为方面,农村网民娱乐化倾向更加明显。在中国农村,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聊天成为农村网民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目的,其用户的规模均超过了5000万人。此外,在上网场所方面,由于经济支付能力的限制,家庭和网吧几乎同等重要,网吧网民比例为54.2%,手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农村网民的青睐,成为农村网民上网设备的有益补充。

互联网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应用,最近几年也在逐渐普及,出现了一大批类型各异的涉农网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第三方平台形式出现的农业门户,不仅为农产品的产、供、销提供信息服务,也为供求双方直接架起桥梁。

二、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在需求分析

由于我国农村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现实情况,农村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在很多方面甚于城市。虽然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才刚刚起步,但随着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相关条件的成熟,今后几年有望迎来快速发展。

(一)农业对电子商务的需求

最近几年,类似堆积如山的桔子卖不出去这样的“丰收的烦恼”新闻时有报道。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跟我国农村居住分散,经济和交通相对落后等特殊的社会环境造成农村信息闭塞,与外界信息沟通不畅有直接的关系。电子商务可以很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问题,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农业生产符合市场需求。

此外,电子商务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农业“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由于是小农户,生产就形不成规模,自产自销的方式不仅效率底,成本也极其高昂。电子商务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把小农户组织在一起,在销售环节上实现规模化,在降低流通成本的同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使得小农户也一样有竞争力。这一现实,也为专业的第三方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二)农村生活方面对电子商务的需求

在生活方面,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一样也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由于农村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没有超市,商场等成规模的规范的购物场所,使得因为生活需要的购买相比城市显得非常不方便,而电子商务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农村相对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使得人们对商品的价格更为敏感,而在线营销的普遍低价可以很好地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此外,农村在文化娱乐设施方面的缺乏,也为相关方面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在线教育资源需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地强调了“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把教育问题放在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特殊地位。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乡镇学校的发展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城乡教育资源无论是在软件还是硬件上的差距都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彻底改变的。城市里的集中了整个社会的优质教育资源,这些资源在满足城市自身教育需求外,可以通过互联网延伸到广大的农村,让农村的学生通过网络分享最新的教育成果。

(四)农村劳动力市场对电子商务的需求

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原因,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达2亿左右,这些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需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而针对农村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完善的信息服务方式。对于地理位置较偏僻,交通相对不便利的农村而言网上招聘求职将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一些专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市场的用工需求对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互联网开设相关的远程职业培训课程,满足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

三、当前制约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农村电子商务虽然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目前还有一些重要的制约因素影响其发展,主要有:

(一)互联网设备缺乏

CNNIC的《2007年中国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农村拥有的家庭电脑数量为2.7台/百户,远低于城镇电脑拥有量47.2台/百户。在不上网的原因中,“没有相应设备”占到农村不上网居民的39.5%,成为最大原因。家庭电脑的缺乏使得农村网吧上网比例超过半数(53.9%)。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薄弱,已成为阻碍农民上网和农村互联网发展的最大瓶颈。

(二)缺乏必要的网络知识

在不上网的原因中,“不懂电脑/网络”是农村居民不上网的又一重要原因,占到农村不上网居民的28.3%。不懂电脑/网络知识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村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根据农业部调查,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7.8年,其中,文盲半文盲占7%,小学文化程度占25.8%,初中文化程度占49.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

(三)网络资源的局限性

因特网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信息骤增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信息的泛滥。要从泛滥的信息海洋中找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对于有较高学历的人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更何况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民。此外,就农村生活电子商务市场而言,更多的选择虽然有其好的一面,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要从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中选择一家可靠的在线商家比传统市场选择困难许多。所以今后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必然要求有一批能够专门根据农村实际需求量身定做的电子商务服务公司,并且品牌信誉度非常重要。

(四)消费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长期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再加上农村信息闭塞,使得农民无法接触社会最新的消费观念。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形式,有别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面对面交易。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要想被农民接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事实也证明,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在消费观念方面更加现代,接受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也更加容易。

(五)物流配送网络的局限

我国农村人口地域分布广泛,交通相对落后的现实造成了农村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难题,尤其是在生活电子商务方面更是如此。当前,大多数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物流网络只能覆盖到县一级地区,下面的乡镇就无法送达,一些偏远的地区更是被排除在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外,这样即使这些地方的农民有电子商务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所以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必然要解决物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展望

农村信息化建设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手段之一,本身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和国家为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不遗余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方针和政策。《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等都将农村信息化建设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一些先知先觉的PC生产商也早就已经把目光瞄准了农村市场,如今更是利用国家电脑下乡政策大举进军农村市场。联想集团今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脑下乡”计划,推出包括产品、渠道、服务、培训在内的一揽子举措,展示了为农村用户量身定制的3大系列15款产品。其他PC厂家也不甘落后,纷纷跟进。

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到4761元,今后几年农村经济有望保持稳定快速发展态势。多达近8亿的农村人口,约2.1亿户农村家庭,随着互联网应用环境的不断改善,电子商务在农村得到快速发展是必然的趋势,其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不言而喻。与“三农”相关的企业,必须对农村电子商务市场足够重视,注意对农村电子商务市场需求的研究和培育,早做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先机,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7中国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R].2007.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4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有了它,我们才有了这个蔚蓝的星球;有了它,整个世界才有了生命的气息;有了它,我们的世界才变得生机盎然;有了它,我们才有秀美的山川,清澈的溪水,湛蓝的海洋······我们才有了一切。

水是生命之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环境日益遭受破坏,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恶化的趋势也日益严重,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日益频繁!据科学界调查报告指出:占到世界人口40%的80个国家正面临着水危机,发展中国家约有10亿人喝不到清洁的水,17亿人没有良好的卫生设施,每年约有2500万人死于饮用不清洁的水。水危机已经严重制约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短缺成了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课题。前不久,联合国的人类环境和世界水会议已发出警告:人类在石油危机之后,下一个就是水危机。为此早在1993年1月18日,第四xx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之后我国水利部决定3月22日至3月28日为中国水周,以唤起公众对水的危机意识,让全社会共同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资源。

吴中区历来是一个美丽的江南水乡,境内河网密布,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以及人口的急剧增加,加上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方面的滞后,吴中区的许多河湖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型缺水、水资源紧缺逐步显现,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5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人依法对其已登记的海域在审批期限内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不转移海域使用权占有的情况下,将海域使用权及其范围内附着的围着物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

(三)在设定海域使用抵押权时,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海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抵押范围

第六条 用于抵押的《海域使用权证》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设置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有效期限。

第七条 共有海域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后不因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贷款人初审意向同意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证》;

(二)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贷前审查。贷款人应做好贷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证》及其他证件是否齐全、合法;

(二)贷款人必须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贷款人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若审查通过,贷款人以“贷款意向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审定同意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海域评估。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抵押海域进行评估,抵押贷款数额较小的,可由金融机构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持《抵押合同》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填写申请登记;

(二)《海域使用权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抵押具结书;

(五)身份证明材料;

(六)抵押物评估报告及认可证明

(七)登记机关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登记机关审核后,封存《海域使用权证》,核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并将有关抵押情况载入《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贷款人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40%--60%折算最高贷款额度,并按照权限进行审议报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在完成登记、评估后,即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发放贷款,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贷款人按照一般贷款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人封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原件、开具《抵押物品清单》给抵押人留存,同时按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办理贷款发放。

第五章 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为1-2年。

第十七条 还贷方式原则上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或可经协商金融机构采用分期还贷方式。

第十八条 共有海域设定抵押权时应追加共有股东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利率计价办法自行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沟通。海域使用权设置抵押后,金融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贷款海域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海域信息沟通,金融部门定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贷款海域的本息归还情况,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海域的管理情况,如有出现政府征用、开发应及时通报金融机构;不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例会,分析海域使用经营、还贷情况,商议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监管。海域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抵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变更及登记。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中职德育;教育视野;素质教育;探究能力

一、有利于架设小政治教育到大政治教育的桥梁,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要形成一种内在的思想政治素质,不仅需要德育课堂上若干基本理论学习,还要从小课堂走向大课堂,到社会的海洋中去学习。报纸是舆论工具,是“喉舌”,有鲜明的导向和教育作用,是宣传、激励、鼓舞人们的强大思想武器,即使在广播通讯、电视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它在报道详细程度、揭示问题的广泛性、深刻性、思想教育等方面,仍然有着明显的优势。报纸是传达重要政治思想信息、反馈社会、报道生活的。报纸肩负着传达政治、经济、科教、军事等信息的重任,这些信息是经过编辑处理改编了的,再把这些信息归类、合并,形成新的认识。我们利用这些新的认识能使学生学到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了解到教材上无法得到的信息,所以说报纸是散装的百科全书。报纸上除了通过常规的消息通讯、评论等实用文体报道信息外,还有大量的商品广告、新科技介绍、招商引资说明、调查报告、合同的实施与纠纷处理等,这些内容为学生日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积累了许多新知识和社会见识。因此,选用报纸作思想品德教学的第二教材,能全面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对德育课的学习兴趣,扩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视野

许多学生感觉到德育课枯燥无味,又没有实际用途,学起来又没有意思,也就不想学,这与他们的思维单一,生活面窄,接触社会实践少关系极大。而且,教师往往把自己局限在课堂、教科书的小圈子里,就知识记知识,就教科书说教材,使得学生学习空间小,知识面窄,技能单一,影响了学生的发展,窒息了学生的思维,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而报纸却能够引来时代的活水,因为所刊载的内容都是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科研、文化、教育、军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每天都有新的立意、新的角度、新的实践、新的问题来报道社会的政策、法规及事实热点问题,传递地球上的每个角落被人们关注的重要信息,这些都能引起学生极大的兴趣。如,“神六”“神七”发射成功和顺利返回的报纸、北京申奥成功的报纸,记录党代会人大会召开的报纸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具有各种资料汇编的报纸,还有记录本地的各种新闻资料的本地区报纸等。如果我们将之运用到德育课堂教学中,以书本知识为主,报纸资料为辅,将当前发生的事情,与书本上的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书本上的知识揉进社会这本“大书”中,不但能使学生学有兴致,易于接受,而且对教材的理解也就加深了,从而就能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关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

在平时教学中,要引导学生读报纸,使学生增加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提高敏捷的思维。报纸上那些有针对性的言论专栏,如对政策的阐释,经典性政治理论分析等都能激活学生思维,给人不少生活启迪。因此,报纸资料是课本有益的补充,能使枯燥的说教变得生动有趣。报纸资料在教学中,能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了解,促使他们热爱生活,关注社会,形成了其他辅导材料无可替代的作用。

三、有利于改善课堂教学结构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原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德育课由学科性质决定,其理论性很强。在教学中,为了给学生阐释清楚,往往容易形成教师“一往情深”地讲,学生“昏昏欲睡”地听的局面。我们可以利用报纸来改变这种状况。报纸有多面性,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反映了不同阶层的人们对现实社会各种问题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应该成为一位“博览群书”的学者,我们教师在充分熟悉教材的同时,还要根据课程目标、学生状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教材进行补充,在课堂教学中引进一些课外报刊上的材料,引进一些学生急于想知道的热点问题或与其学习感兴趣的话题,在课堂上加上“事实热点”这个催化剂,这样就会使教学双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形成一种良好的乐学愿学的教学氛围。

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利用报纸教学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知识量,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了解,热爱生活,热爱国家,热爱人生。学生可以通过报纸了解了外面的世界,开始用审视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对社会上一些不文明现象也能提出尖锐的批评和自己的意见及体会。如,城市文明、就业、污染、看病难等问题,都成了学生关注和争论的话题。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充分地利用报纸,将课本知识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设计一些探究的问题让学生去讨论,写调查报告或者布置一些个性化作业,如:手抄报、剪报,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探究能力。

教师还可以针对教材上的问题,由学生找来事实材料进行讨论、分析,来印证教材上的观点。如,讲到搞活市场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找来报纸新刊载各地市场繁荣,对当地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报道,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因为报纸新报道的事实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学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讨论中,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新闻报道在规范准确的语言、严谨的结构、紧密的思维等方面,无不给学生以深刻的印象,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