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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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的内容

艺术作品的内容范文1

物质生活的不断提升,使审美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艺术的追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少数人。摄影艺术作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审美艺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表现形式,同时在表达人的情感以及传递美感等方面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进行摄影艺术的表达过程中,形式美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在表现摄影作品的美感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般情况下,摄影能够借助于形式美实现与观众内心情感的一种共鸣,让人在不经意之间引发思考以及情感起伏。

1 形式美在摄影艺术中的表现手法

1.1 摄影艺术中的空间感

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的创作时,众多的艺术家一般都会通过各种规律来表达作品的空间感。摄影艺术作品空间感的表现一般是通过线条和影调来实现的,常见的表现途径为形式透视和空气透视两种,他们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需要对光线以及拍摄角度进行严格的控制。摄影艺术空间感表现中的线条透视,主要是利用线条之间交织时产生的远近及大小关系来体现其空间感,而影调透视则是依靠影调的浓淡明暗等的对比来体现空间层次。比如摄影作品上的影调比较淡,那么其所描绘的就是比较远的景物;而影调比较暗,则表现描绘比较近的景物。另外,摄影作家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还会借助于丰富的影调逐渐将人们的视线进行扩展和延伸,让人在不经意间进入更加深远的空间。

1.2 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

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又可以称之为“体积感”,立体感的存在能够进一步加深摄影作品的真实感以及生动性。大多数人都知道,雕塑在真实感以及生动性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与雕塑作品不同的是,摄影作品在进行立体感的表达时,主要借助占有两度空间的画面进行塑造。摄影家主要借助于相应的造型语言,在两度空间的基础上进行三度空间的表达,这样能够打破平面造型对立体感的限制,最大程度地体现其立体感。同空间感一样,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在表现时同样借助于光线和影调,逆光、侧光以及影调的变化等,都对摄影艺术的空间感表达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对风景进行拍摄时,所拍摄的风景图案之所以具有立体感,是由于拍摄时光线以及影调不断变化引起的。

1.3 摄影艺术作品的动感

摄影艺术作品的动感作为艺术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摄影艺术语言。摄影艺术中,动感的存在加大了摄影艺术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动感的表现时,主要借助于相关的技术技法以及艺术语言,通过技术技巧以及艺术语言的结合使用,创造出不同形式的动感画面。

2 形式美对摄影艺术创作的重要作用

2.1 形式美的存在增强了摄影作品的艺术表现力

摄影艺术创作过程中,形式美的提升主要依靠形式表现方式的选择,想要最大程度地强化摄影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就必须保证形式美与摄影内容的和谐统一,并借助形式美与神韵美的融合,实现摄影作品的情理交融。摄影作品中的内容是摄影艺术作品中最为直观的表现,但摄影艺术家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除了加强对摄影内容的重视程度之外,还要保证摄影内容与形式的融合。形式美对摄影艺术作品的最大作用,在于支持和补充摄影艺术的表现能力,在传达艺术作品的内容和内涵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形式美对摄影作品艺术表现力的提升,实现了摄影艺术作品的升华,使摄影作用立足于现实又超脱现实,在通过摄影作品体会现实的同时,又实现了情感的表达和心理的共鸣。与摄影内容不同的是,摄影艺术作品的内容是灵魂所在,是传达作者思想以及挖掘生活内在美的主要途径。而摄影作品的形式,则是摄影作品的光彩所在,借助于摄影作品的形式,最大程度地增加摄影作品内容的生动性,对整个摄影艺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及审美价值有着重要的强化作用。

2.2 形式美对摄影作品的艺术感染力有着较大的强化作用

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的拍摄时,对摄影艺术家要求最高的,就是要学会在繁杂的自然界中获得最独特也是最优秀的摄影元素。抓拍最具审美价值摄影元素,然后将与拍摄无关的元素进行有效的过滤,将整个摄影艺术作品的侧重点进行完美的把控和体现。一般而言,一个好的摄影作品需要具备独特的形式美,然后通过独特的形式美充分体现所要表达的内容,让人对摄影艺术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以及情感等,进行充分的感知以及理解。摄影艺术作用的形式美,具有目的性以及创造性等特点。其中,形式美的目的性,是指摄影艺术家借助于形式美将摄影作品中的众多摄影元素进行提炼以及加工,以此来升华和凸显摄影艺术作品的内涵,并充分地体现摄影作品的张力。摄影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需要形式美的支持,即摄影艺术作品缺少形式美就缺少了创造性,因为形式美的缺乏会影响作品艺术性的表现力度。

2.3 形式美实现了对摄影作品情感和内涵的深刻传达

在艺术领域中,摄影作品是对摄影艺术家内心情感体现的一个重要形式,而摄影艺术作品中形式美的存在,又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推动力量。摄影艺术家借助于形式美在摄影艺术作品中的应用,对自身的情感和作品的内涵进行表达,但在创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创新思维的应用,以保证摄影艺术作品紧跟时展的步伐。通常情况下,如果摄影艺术作品仅仅是用来实现对现实生活的复制粘贴,那么就完全失去了摄影艺术作品的意义,一个高水平的摄影艺术作品必须完整地体现摄影艺术家的内心情感,因为作品就是作者情感及思绪的寄托。

艺术作品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艺术;艺术作品;结构

一、传统美学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做出内容与形式的二分

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历来都为美学和艺术理论所关注,且众说纷纭。但众多的说法中,对艺术作品所做的内容与形式的二分,影响最大,也最为深远。“长期以来,关于艺术品的形式/内容的二分及其互相对立的思想,在文艺理论史上占据主导性地位。”因此,谈艺术作品的结构,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的二分,也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对于艺术的重要意义。

作品结构上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近代美学中正式形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孕在古典美学中。柏拉图认为,艺术作品是“理式”的“影子”或“幻像”;艺术作品只能在“外形”上对“理式”加以模仿,而不能分享“理式”本身。在这里,一方面,还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二元对立的思想;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真理隔了三层”,这也隐约暗示着后来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某些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为“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等所规定;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赋予材质以形式,形式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这里的“形式”与“材料”的对立,虽不等于后世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但无疑蕴含了二元对立的思想。

真正将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美学中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美或艺术作品作为感性存在,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蕴含的“内容”是作为世界本源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说:“艺术的内容就是理念,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艺术要把这两方面调和成为一种自由的统一的整体。”但这种统一不是内容与形式的等价并列,而是有主与次,有高与下之分,作为内容的绝对理念是本体,高于它的显现形式。因此,内容是主因,决定形式,并且“形式的缺陷总是起于内容的缺陷”。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统一的美学思想,确实概括了当时艺术的概况,揭示出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某些真理性的东西。但黑格尔是孤立的,尽管他的美学思想在当时的理论界震动巨大,可在艺术实践领域,“他的学说没有发生多大影响,感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直在泛滥着。”特别是重形式的现代艺术崛起后,对内容的强调已变得不合时宜。

西方现代艺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形式主义”的和“抽象主义”的,前者弃绝艺术的内容转而致力于对纯形式的专注和开掘,而后者累于沉重的内容,将其“抽象”为单纯的“形式”。诚如李斯托威尔所言:“在近代艺术和近代艺术批评家当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倾向。”这股形式主义不仅表现在克莱夫·贝尔等人所倡导的视觉艺术领域中的形式美学,也表现在文学中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以及法国结构主义美学思潮等。它们涉及的领域和探讨的对象不尽一致,但其理论趋向却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基于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弃绝内容,单纯地在艺术形式或文学形式上探究“本质性”的东西。英国的克莱夫·贝尔主张:“艺术除了呈示其形式关系的抽象式样之外,就再也没有更重要的东西了。其余一切,如情调、信息以及理性的内容等,都与艺术无关,毫无美学价值。”在这里,已无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问题,而是说内容根本就与审美无关,因而应从艺术中坚决加以清除。在文学研究领域,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者及布拉格学派,单方面突出形式的作用,认为并不是内容决定和创造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和创造了内容。“文学可以表现各种各样的题材内容,文学作品的特性就不在内容,而在语言的运用和修辞及技巧的安排组织,因此文学性仅存在于文学的形式。”三四十年代英美新批评派步其后尘,英国文学批评家、诗人兰色姆提出“架构—肌质”理论,认为诗的本质不在于内容的逻辑陈述(即“构架”),而在于与“构架”相分立的细节部分即“肌质”。“兰色姆所说的构架和肌质尽管与通常所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与后者还是大体类似的。”

形式主义把艺术实践和批评引向了艺术自身核心的东西,确实揭示了以往艺术研究所忽略的重要的东西。对于形式主义美学及其理论价值,或许可以用克罗齐一句话加以概括:“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

二、现代美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继续探讨

但是,建立在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结构观,同样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西方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对艺术作品结构的研究日趋深入,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

只有艺术作品的整体,不存在纯然的“内容”与“形式”,因为没有人可以将“内容”或“形式”从作品中分离出来。法国解构主义哲学家德里达指出:“形形的两极对立范畴,如能指/所指、自然/文化、语音/书写、感性/理性等均受到质疑。”因为,传统哲学总是将这些范畴组中的前项置于中心在场的位置,并主导后项的存在。所谓“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只不过是逻辑上的预设,缺乏真正可靠的基础。在艺术作品中,几乎没有什么因素可以被看做是纯然的“内容”或“形式”。例如,舞姿是舞蹈艺术的语言因素之一,如同音乐中的休止符,它使舞蹈结构上的承转鲜明呈现出来。在这一个意义上,它显然应该属于形式的范畴。但是,“舞姿在舞蹈中既作为模式的一部分,又是感情要素的一部分而存在”,“把观众引入主人公的灵魂深处”。在这一意义上,舞姿又似乎应该属于内容的范畴。这说明,艺术作品中的内容与形式绝非判然两清。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一旦接触到具体的艺术问题时,必然陷于难以克服的悖论之中。因为,二元对立在逻辑上必然导致重视一方忽视另一方,即非此即彼;这样,无论是重视作品的内容,还是重视作品的形式,都必然脱离艺术欣赏的实际经验。单纯地重视作品的内容,使得艺术欣赏实际上成为文献学考证,弊病明显,姑且不论。再者,貌似深刻的形式主义美学在遭遇艺术实践时,情况也不见得好多少。形式主义主张作品中存在着一种富有秩序感和张力的结构或抽象模式,而这正是艺术之为艺术的东西,只有对它的欣赏才算是“纯审美”的。这一说法很有诱惑力,但实际上却不是那么一回事。“在我们倾听贝多芬或巴托克的音乐时,实际上并不只是为了听它们那‘纯粹的形式关系’,在我们阅读陀思妥耶夫斯基、莎士比亚或但丁的作品时,同样也不单是为了获得这种‘关系’。即使观看米开朗琪罗或凡高的绘画,我们也不完全是为了欣赏这种狭隘形式主义者们所说的平衡和秩序。”既然事实上艺术作品的构成因素是复杂的,那么为什么还要从浑然一体的作品中刻意抽象出干巴巴的“形式”因素呢?既然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这种抽象的“形式”,那么艺术家为什么还要殚精竭虑地将外在世界的鲜活形象移植到作品中呢?这是形式主义者所无法解释的。因此,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结构理论,只有形而上的意义,在实践上价值相当有限。

正是由于这些缺陷,内容与形式的二元结构理论受到现当代美学和艺术理论的广泛批评。音乐批评家、美学家汉斯立克在分析音乐中的内容与形式时,归纳说:“任何企图把一个主题中的形式跟内容分离开来的实际上的尝试,都会引向矛盾或主观任意性。”实际上,将艺术作品区分为内容与形式只是一种人为的粗暴行为,它将鲜活、浑然的艺术品一刀两断,这在理论上必然陷于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在实践上必然是荒唐可笑的。因此,韦勒克、沃伦指出:“这种分法把一件艺术品分割成两半:粗糙的内容和附加于其上的、纯粹的外在形式。显然一件艺术品的美学效果并非存在于它所谓的内容中。几乎没有什么艺术品的梗概不是可笑的或者无意义的。但是,若把形式作为一个积极的美学因素,而把内容作为一个与美学无关的因素加以区别,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因此,很多现当代美学家和文论家纷纷抛弃了内容与形式这组大而无当的范畴,转而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更为实际和深入的探索。其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现象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新探索。杜夫海纳在其《审美经验现象学》一书中,分析一般艺术作品的结构为这样三层:材料层、主题层与表现层。该结构模型揭示了艺术作品从外到内、从表层到深层的实际情况,还是有相当的科学价值的。“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系统,严谨而有致的艺术作品层次分析思想,无疑当推波兰现象学艺术理论家英伽登。”他认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既非实在的客体,也非观念的客体,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纯意向性构成”,“它存在的根据是作家意识的创作活动,它存在的物理基础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本文或其它可能的物理形式”。基于此,英伽登将文学作品分为四个层次:

(1)词语声音和语音构成以及一个更高级现象的层次;

(2)意群层次:句子意义和全部句群意义的层次;

(3)图式化外观层次,作品描绘的各种对象通过这些外观呈现出来;

(4)在句子投射的意向事态中描绘的客体层次。

英伽登的这一结构理论,以现象学观察的方法论,将作品的作者、文本与读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将静态考察与动态考察联系起来,将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诸因素联系起来,就如同浑然一体的艺术作品那样。

三、艺术作品的结构是多层次的

借鉴以上各家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分析的长处,整合其相异之处,推及各门类艺术样式,以务实的态度,笔者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层次做如下归纳:材料与媒介层、技术与技艺层、符号与图式层、形象与意象层以及意蕴层。逐一论述如下。

1,材料、媒介层

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精神价值作用于人类,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传统美学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艺术作品的物质性的一面,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往往无视它所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好像艺术纯粹是一种心理体验。但是,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必须有所凭借才得以呈示;不借助于物质材料,作品就不可能以实体方式存在。因此,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基层就是“材料与媒介”,它是艺术作品赖以存在的物质凭借,即海德格尔所说的“物因素”。“在建筑作品中有石质的东西。在木刻作品中有木质的东西。在绘画作品中有色彩的东西,在语言作品中有话音,在音乐作品中有声响。”与之并列的,还有作品构成、存在及展示所凭借的物质媒介,例如画笔、纸张等之于绘画,乐器之于音乐,人体等之于舞蹈,摄像设备、放映设备等之于影视等。

艺术作品的“材料”与“媒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比如,对于绘画作品,颜料是媒介,它以“色彩”的方式融入作品,并构成其物质存在的一部分,因此,“色彩”是绘画的材料。对于音乐,乐器是媒介,它所发出的乐音才是音乐的材料。材料与媒介手段虽不等同,但二者间有密切关联。“艺术家同物质手段的纠缠无非为了使它在我们眼中不再是物质手段,并使它作为材料得到颂扬。”但细致说来,媒介物之中也存在着复杂情况。比如,颜料作为媒介,它可以进入作品,以“色彩”的方式继续存在,因而是可转化的;但对同样是媒介物的画笔,情况就不同,画笔介入作品是过程性的,作品完成后,画笔就离它而去,因而不可转化为艺术作品的材料,只是单纯的媒介。

材料的情况同样复杂。并非乐器奏出的声音就是音乐的材料,因为演奏者随便奏出的不成曲调的声音,便不能构成音乐的材料,只有那些有组织的乐音才成为音乐的材料。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但却隐含着一个深奥的艺术学问题:“自然的实体”如何变成“艺术的材料”?秘密显然就在于艺术家的介入——他对物质实体的“处理”,使之从“物理的存在”转换为“艺术的存在”。在雕塑中,雕塑家使得石头不再是它本身,而是人体的某种“形象”或者其它什么。虽然作品中的材料,从自然科学的角度上讲还是石质的,但这时我们总是不把它看做是一块石头,而是将它看做是人体,并从中感觉到肌肤的细腻温润,或者将它看作是有着某种意味的纯粹的图式。如果某件雕塑作品好似人体形状的石头,这往往意味着它是失败的。因为,这并非一件真正的雕塑作品,石头也还是它自身。因此,在艺术作品中,材料总是被消除其自然属性,除非它本身就具有值得我们观照的价值。在很多工艺品中,材料的自然属性要尽力保持,并使其彰显。例如,明式家具“充分利用了紫檀木、黄杨木、花梨木这些硬木的特性,既不用漆饰破坏它们天然的美妙纹理,又不用镂空装饰违背它们自然的沉重结实感。”在这里,木料的天然纹理、它的沉重感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因此当它进入工艺品之中,不仅不需改变,还应彰显。

2,技术、技艺层

艺术作品中的技术和技艺(也包括技巧,下同)也往往被美学家和艺术理论家所忽略不论。原因大概以下两点:其一,技术与技艺往往被看做是纯物质层面的因素,而被排斥在艺术之外,因为,艺术品主要是凭其精神价值、而不是单凭其技术或技艺含量被认可的,事实上上,向来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与艺术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其二,技术和技艺只是在创作过程中才’是明显的,在已经完成的作品中,不像艺术形式、艺术形象那样,它是隐遁的。固然,艺术家的内在世界在艺术作品中的表现确实重要。英国浪漫派诗人柯勒律治说:“如果诗人不是首先为一种有力的内在力量、一种情感所推动,他将始终是蹩脚的不成功的耕耘者。”对浪漫主义者,这样的说法仿佛金科玉律,即便是对现代美学而言,情感之于艺术的重要性似乎也没有丝毫衰减。但反过来看,只要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人们就该承认技术和技艺是构成艺术作品的相当重要的因素。罗丹说:“艺术只是情操,但没有体积,比例,颜色的知识;没有灵敏的手腕,最活跃的情感也要僵死。”如果缺乏技术和技艺的支持,艺术家的情感体验、对人生的感悟以及对世界的洞察等,都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达,或者根本无从表达。因此,要想真正深刻地理解艺术作品,从技艺或技巧的角度切入是最地道的选择。阿多诺说:“除非弄懂作品的技巧,否则就不会理解作品本身。”

技术、技艺对于艺术的重要性,从艺术发生学的角度看就更为清晰。“艺术”(Art)一词本来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或“技艺”,无论古希腊人,还是中国古人,都是这样。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木匠造床或农民植树,还是诗人写诗或画家画画,都是“技艺”。这说明,艺术本来就是从技术与技艺中升华而成。直到现在,艺术与技术的关系仍相当密切,特别是在工艺美术中,有时技术或技艺本身就能构成一种工艺的式样,比如微雕。艺人通常更喜欢说“看我的绝活!”而不是说“欣赏我制作的工艺品”。“绝活”这个词表明,工艺注重的是不同凡响的“技术”或“技艺”,“艺术性”倒在其次。因此,“对于工匠、艺人和工艺师而言,要紧的不是创新,而是继承;不是别出心裁,而是技艺娴熟。”

3,符号、图式层

艺术家将其精湛的技艺施展在材料上,对它进行改造、整合并重新组织,改变它原来的存在方式和性质,使其成为“另一种”存在——“组织化”的外在形式之中寓有“意向性”的内在品质,即艺术作品的符号或图式。在这一过程中,材料消失了,因为它藉由艺术家的创造而转化和升华为艺术语言。“这种创造活动的实质是由艺术家有意识的明确行为构成的,但这些行为总是以某种物理的作用来实现自己,而这些作用是由那实现或改造某种物理对象——物质材料——的艺术家的意志所引导的,赋予物理对象以它藉以成为艺术作品本身存在的基质的形式。”材料由艺术家的意志改变了它的物理法则,因而作为艺术作品的有机部分隶属于艺术存在的法则。从这一层开始,作品褪掉了它的“物的因素”,并以符号、图式尝试着对人的“内在”进行“敞开”。因此,符号、图式层也就是作品的形式层,即狭义上的艺术语言层。例如,对于舞蹈艺术,人体是其唯一重要的媒介物(但不是其材料),人体做出的动作和姿势是材料。单纯的动作和姿势,如生活中的那些,作为纯物质性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但舞者却将一系列的动作和姿势加以整合和排列,组织成前后相续、动静有致的“力的结构”——在此构成中,芭蕾舞的舞者藉以“开、绷、立、直”或者中国舞的舞者藉以“圆、拧、曲、倾”等程序化的动作,以及富有造型感的舞势、舞步、手势、表情等等“符号”或“图式”,将它与其内在世界——心灵的运动、情感的姿态——吻合起来,从而身心如一。因此,在舞蹈艺术中,与其说是身体的舞动,不如说是心灵的舞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舞蹈艺术是表现性的和个体性的,只有亲自参与而不能单纯地旁观。

但符号、图式对内在的呈现是有限的,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它从媒介、材料层蜕变而来,作为内在的初始形态,往往是象征性和暗示性的。因此,符号、图式对内在、情感的呈现,“实则是一种处于抽象状态的表现,这种抽象表现也叫符号性的标示。”符号、图式一方面对内在进行“敞开”,另一方面在“敞开”中又留下了诸多空白和“未定点”。在这一方面,很多现代派艺术作品都给我们提供了绝好的例子。在爱尔兰剧作家贝克特的最著名的《等待戈多》中,按照传统戏剧美学,与其说两个流浪汉、埃斯特拉冈、弗拉基米尔、戈多等是剧中“人物”,毋宁说是一种抽象化的符号,他们没有“戏剧性动作”,没有“戏剧性格”;同时,剧情本身——无聊而无望的等待,也同样是符号性的标示,它没有冲突,没有发展;剧词也是抽象化的符号,它无逻辑性,不可理喻。这些符号或图式以其特定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留下了诸多空白点,引人深思,耐人寻味:戈多是谁,流浪汉为什么要等戈多,他们从何而来,为何在此地,波卓、勒克为何突然成为瞎子和哑巴,他们之间为何相互折磨而又难以离弃,等等。这些图式留下的“空白”或“未定点”需要观众自行解答。英国雕塑家摩尔,常以实体与虚空之间的对比构成作品,图式化似乎更为彻底,很难从中看到确定的具象,抽象的雕塑符号或图式给观者留下了玩味不尽的空间。

4,形象、意象层

人的内在世界生动多变,具体而微,“像在森林中的灯火那样变幻不定,互相交叉和重叠。”符号、图式层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充满暗示性和不确定性,并不足以清晰呈现内在。因此,艺术符号或图式就必须联结一体,构成丰富而生动的、具有内在生命的有机整体,即形象、意象层。

此处所谓的“形象”,并非是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艺术作品中主题(特别是人物)的写照,而是指作品中以艺术符号和图式所呈现的感性总和。例如,在法国画家安格尔《泉》这幅画作中,不能认为“形象”就是画面上那个肩扛着水罐的少女以及倾泻着的泉水,更不能认为“形象”就是少女本身,尽管观者的目光和兴趣会不自觉地集中到她身上。因为画面中的其它部分,例如少女脚下那含苞未放的雏菊、她背后的岩面以及画面中呈现出的少女肌肤的柔软细腻感、富有韵味的线条、正面的构图等,都有其审美意义。所有这些感性的存在,都是构成画作“形象”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作品的“形象”丰富,鲜明,生动,有着内在的生命。这里通常还有一个误解,即艺术“形象”往往只是被理解成作品中“再现”部分,特别是在文学、绘画、雕塑等“再现型艺术”中,它很容易地被看做是对自然、社会生活的“反映”或“模仿”。但作品中的“形象”还应该同时包括抽象型艺术及表现型艺术中由符号、图式构成的审美形式。在抽象绘画或抽象雕塑中,只有纯粹的线条、色块、体积极其构成,至于它们具体指涉什么事物(事实上,很可能什么都不指涉),我们往往根本无法辨认;而在音乐这样的表现型艺术中,我们则只能听到一些有组织的乐音的行进。这些形式或符号连同它们的构成,同样也属于作品中的“形象层”。

需要指出的是,作品中的“形象”并不等于对外在世界的复制,哪怕“形象”是具象的,写实的,也不可能是绝对客观的。“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写实主义,也没有不偏不倚的或绝对忠实的自然正义,任何对现实的复制都不是自动的和机械的。”事实上,任何艺术作品及其“形象”都是一种意向性的存在物,形象“此在”,意指“彼在”。艺术家不是机械的存在物,他对客观世界的再现,“主要是从这个世界抽取某个确定的、有意义的对象,使之成为自己的财富,并不断地把我们领到这个对象上去。”这就决定了艺术作品中的形象层不可避免地带有艺术家的意向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作品中的“形象”也就是“意象”。

作为美学范畴,“意象”一词最早由意象主义诗人庞德提出。但“意”与“象”的存在,一直是艺术作品构成上的现实。大致说来,所谓“象”即上述“形象”,是指作品的外在的“显相”;而“意”则是渗透在“象”之中的某种倾向性或者某种朦胧的意味。“意”与“象”无论是在意象派诗作中,还是在其他流派或风格的诗作中,或者是在其他式样的艺术作品中,都是存在的。例如,唐人韦庄的词作《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极富有鲜明的画面感。但这如诗如画的风景之中其实渗透着韦庄对江南的深切的情感体验——对江南的依恋、热爱和痴迷,这正是词作之“意”。因此,原本地理意义上的“景”(江南)在此变为浸渍着情感体验的“景”,而词人的情感则呈现为“景”之“情”。“景”与“情”,“象”与“意”融合一处,由此构成了一个关于“江南”的“意象”。

叶朗先生说:“审美意象正是在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产生,而且只能存在于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性结构之中。”在这一结构中,审美主体趋向客体,通过体验,得“意”于“象”,“象”因“意”见。因此,“意象”是审美主客体在这一结构中的“和弦”。

5,意蕴层

大凡那些艺术杰作或者有着持久魅力的作品,除了以其“形象”或“意象”显露出深厚的美学意义之外,还有一种令人回味无穷的意蕴。意蕴不是作品结构中的实在物,而是由审美主体的意向行为所引发的“盈余”意义。宋代范温说:“有余意之谓韵。”主体的“意向”将作品引向其本文(由有限的“形象”或“意象”构成)之外的广阔空间,这时便发生了意义的“盈余”或“增值”,即意蕴。因此,意蕴层是艺术作品的结构中最为深远的一层,仿佛行星之虚无缥缈的“光带”,相当于英伽登对文学作品的结构分析中的“形而上质”。荚伽登认为,伟大的作品中的再现客体层能够呈现出“崇高、悲剧、恐惧、震惊、神秘、丑恶、神圣、悲悯”等特质,它既非客体性的,也非主体性的,“通常在复杂而又往往根本不同的情境或事件中显露出来,作为一种氛围弥漫于该情境中的人与物之上,并以其光芒穿透万物而使之显现。”

这种由“意向”或“意境”所引发的哲理性意蕴,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古典诗论所讲的“象外之象”或“弦外之音”。受老庄哲学和禅宗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文人不太“滞于外物”或者执着于观相,而总是力图“把握那个作为宇宙万物的本体和生命的“‘道’”,或者力图在色相中悟“禅”。然而“象”却总是有限的,主体需要超越这有限的“象”或“色”,在“象外”探寻“道”,在“色空”中悟得无上正等正觉。南朝谢赫在《古画品录》中说:“若拘以体物,则未见精粹;若取之象外,方厌膏腴,可谓微妙也。”这里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唐代之后的古典诗歌往往总是极力追求“象”之外的一种玄妙的意蕴,即“象外之象”。“只有这种‘象外之象’——‘境’,才能体现那个作为宇宙的本体和生命的‘道’(‘气’)。”司空图在《与极浦书》中引用戴叔伦的话说:“诗家之景,如蓝田日暖,良玉生烟,可望而不可置于眉睫之前也。”既然,宇宙万物之终极的“道”不在这有限的物像,而在“象外之象”或“景外之景”,因而诗人和词人总是力图通过一幅看似平淡的画面,实则创造出意义深远的“意境”。刘禹锡《乌衣巷》写:“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这里,朱雀桥、乌衣巷、野草花、夕阳、飞燕、百姓家等都是诗人眼前所见,是有限的“象”,但诗人(也包括我们读者)却由这有限的物象直觉到王朝兴废的沧桑感、人生短暂的凄凉与无奈,顿悟到世事无常的深邃哲理,由“有限”领略到“无限”。

艺术作品的内容范文3

【摘要】本文主要从艺术学的角度来探讨摄影作品的构成,阐述了摄影艺术创作中的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关键词】摄影艺术学艺术作品构成

一、摄影作品的内容

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特殊的意识形态。而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运用艺术语言和物质媒介,将审美意象物态化的成果。艺术作品是“艺术”的现实存在,也是艺术家艺术创造的结果。它包含“内容”和“形式”两个主要的构成要素。而一件艺术作品的内容由题材和主题两个因素构成。

1.摄影作品的题材

题材,就是艺术家按照一定的创作意图对社会生活进行取舍、提炼、创造而在艺术作品中所表达的部分。摄影题材来自于客观存在,这是摄影的纪实性所决定的。它决定了摄影作品的艺术形象以及摄影作品反映的内容必然是客观实体。

而对于摄影艺术,纪实性是摄影不可更改的本质,所以在创造过程中摄影主体性和纪实性的统一是必要的。也就是,摄影的艺术形象以及反映的内容与它的原型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同一性。因此摄影的题材与其创作的原型有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摄影的题材与其被拍摄的主体关系密切。不同题材的摄影也会有不同的艺术创作过程,所以摄影的类型也与题材有关。摄影的题材、类型分为:新闻摄影、人文摄影、风光摄影、人像摄影、体育摄影、商业广告摄影等。

2.摄影作品的主题

艺术作品的主题是艺术家对社会生活反映的认知与改造,是对题材的认识与评价。它主要是通过艺术形象表达出的思想、观念乃至情感。

前面提到过,由于摄影的纪实性导致其艺术创作中的艺术形象与客观原型的同一性。这种纪实性在摄影一书中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摄影随时都可以从中反映出来。当然,单纯记录现实的摄影不一定称之为“艺术”,他们只是实际存在的简单物化,并不具备艺术素质。而真正的摄影艺术作品在于摄影艺术家主体性的有效发挥,往往具有鲜明的主题或者充沛的情感。

可以看出摄影作品的主题是摄影家对摄影纪实性的充分利用,借现实主体来表达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在主题塑造的过程中,摄影家不是被动的摄取眼前的现实,而是对现实深入观察体验和认识,并精心摘取具有典型性的画面、形态借以揭示出思想观念或宣泄某种情感。所以摄影是现实的艺术,他无法脱离客观对象去完成创作。

二、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1.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艺术作品的形式是指作品内容的组织结构和表现手段。摄影造型艺术同绘画相同之处,是将艺术形象诉之于视觉,在一个平面空间内展示出来。在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中,摄影家也是通过构图的方式将其主题鲜明的表达出来。

构图是对摄影作品中内容的组织结构,其主要作用是更有效的突出艺术作品内容。摄影师利用美学规律主动的对客观现实进行截取,简洁且直观的表达艺术形象、表现作品内容是摄影作品构图的要务。

2.摄影作品的表现手段

摄影的艺术表达手段也可以称之为摄影的艺术语言,与摄影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自摄影术诞生那天起,摄影的局限性就对摄影作品的艺术语言表达就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制。

摄影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科学技术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从而也导致了摄影技术的局限。摄影设备从巨型银版相机到小巧的数字相机的更迭历史,也是摄影技术从复杂且高端的工艺到便捷大众化的技术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摄影作品的表现手段也在不断的演变。从黑白到色彩,从胶片到数字,从模糊到清晰等等这些特点都如实的反映在摄影作品上面,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摄影艺术语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摄影技术的发达,致使摄影作品的艺术语言也趋于多样化。

三、摄影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内容决定形式

在摄影作品中内容决定形式的产生。摄影作品的产生首先是由摄影师雇主的某种需求或者是摄影艺术家受社会生活的事物的某种激发,而产生了创作欲望,确定作品内容,然后根据内容需要去寻找恰当的表现形式。

比如新闻摄影师是出于反映和报道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事件为根本出发点,其内容要求摄影作品确切、直观、形象的反映事件,所以其表现形式就要用最直观、形象、清晰明确的语言表达事件。再比如商业广告摄影,他的创作目的是推销商品,其内容需要突出产品的特点,强化产品的形象使之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那么这就要求这类摄影作品的艺术语言要具有很高的清晰度,并且能够突出和强化甚至夸张的表现商品的特点。

由此看来,一幅摄影作品的内容对其表现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在一幅优秀的摄影作品中形式常常也起到积极地、能动地作用。

2.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当形式与内容相适合时,就能深刻的、充分的表现作品内容;而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会造成摄影艺术作品的平庸乃至失败。比方说我们要表现花的艳丽,就不能用黑白的表达语言。艺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内容,有的形式把内容表现的充分、感人,有的则不然。往往也会出现同表现一内容的多幅作品有的极具冲击力、震人心魄,有的却表现平庸;也往往会产生同一内容甚至同一现实主题,由不同摄影家去表现其作品也各不同,原因就出在形式的差别。而这种差别是源自摄影师的自身修养不同、风格不同和对事物的观察、理解的角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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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招艺术类专升本专业考试中,艺术概论是除外语、政治2门公共课外,需要加考的专业课。2011年版大纲和2007年版相比没有变化,共有艺术活动、艺术种类等7部分内容要求考生掌握,同时,大纲还给出了需要考生掌握的11类73个作品名称。

相关成考辅导教师介绍,大纲的总要求规定,《艺术概论》要求考生了解该学科的基本构成,包括艺术活动、艺术种类、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接受等,并要理解艺术活动的性质、各门类艺术的主要特征,掌握艺术创作、艺术作品及艺术接受的基本理论。同时,考生还要能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观察和分析艺术现象与艺术家,对于艺术作品能够予以科学的评析。

大纲列出了试卷涉及的7部分内容,分别是绪论、艺术活动、艺术种类、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接受和中外优秀作品赏析篇目。对于不同的内容,大纲都给出了明确的要求,考生复习时可对照要求展开:其中,绪论部分要求考生了解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发展以及学科人物、研究方法等;艺术活动部分要求考生了解艺术活动的构成,理解艺术活动发生和发展的状况,掌握艺术活动的基本特征和性质,对艺术的功能有基本的了解;艺术种类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艺术分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理解各艺术种类的特性,了解不同艺术种类题材的区分,熟悉中外艺术重要艺术家和艺术作品;艺术创作部分要求考生了解艺术家的含义,了解艺术创作是特殊的精神生产,理解艺术家的修养和能力,以及创作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掌握艺术创作的基本过程及其各环节的主要特点,理解创作活动中艺术家的心理机制和艺术思维状况。

在艺术作品部分,要求考生理解艺术作品的主要构成,掌握艺术作品语言、形象、意蕴3个层次的内涵,深刻理解典型和意境的意义,对于艺术风格、艺术流派和艺术思潮有基本的了解。

考试大纲还附录了中外优秀艺术作品赏析篇目,要求考生能够陈述这些作品的作者及其国别(或地区)、时代,结合个人所学理论和审美体验能够阐述其基本内容,分析其形式特点和风格。这些作品分为绘画艺术、书法艺术、园林艺术等11类,绘画《清明上河图》、雕塑《思想者》、舞剧《丝路花雨》等经典作品都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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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市场的严峻性和国家政策的扶持使更多大学生愿意尝试自主创业,越来越多学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如提供创业产业园、创业知识辅导、提供创业实践项目,等等,在多方引导和鼓励下,一些具有远见的大学生在学生时代就积极探索创业之路,诸多因素为本项目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校园艺术作品拍卖项目的可行性主要由以下方面决定: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人们急迫需要多元文化充实自己的生活,以激励校园艺术品文化的发展;校园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们具有良好的文化精神内涵及系统学习艺术品创作过程,从而保障艺术品的创作质量;校园艺术作品进入装饰市场,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会吸引艺术品开发商的支持;大学生的创业激情能够创造出丰富多彩的艺术作品,并且不受市场左右,创造出的产品极具艺术价值。

二、创业研究

校园艺术设计作品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使人心旷神怡、赏心悦目,陶冶校园人情操,对塑造美好心灵,激发开拓进取精神等起到重要作用,对形成具有文化底蕴的校园环境氛围,对全民素质全面发展和审美观的培养有重要影响。校园艺术作品拍卖对活跃校园文化及促进学生综合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就学生个人而言,它为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创业实践机会,使课堂知识得以运用,达到学习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同时为大学生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次,就教师而言,带领学生做好艺术作品,使学生能在自由创作中学习知识,从而使课堂学习效果更显著,课堂内容更加丰富,促进教学质量,真正做到产学研完美结合。再次,就学校而言,鼓励带动学生积极创业、就业,对于提高学校就业率有显著作用,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后对社会而言,它形成产业化经济发展,校园艺术品完成批量生产的过程能够以点带面,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和治安秩序方面的压力,还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以校园艺术品拍卖为突破口的产业化的构建,是多方共赢、互利互惠的创业发展道路。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精英团队,设计适应市场、适应大众消费人群的艺术作品的发展思路具有美好前景。拍卖平台的核心功能设计是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系统,如何构建和完善校园艺术作品拍卖的系统程序是一个亟须深思的问题。首先要做好市场资源调查和分析,搜集相关资料,多方面寻找拍卖渠道,建立精英团队。同时,要想有一个好的团队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机制,以保证团队各成员合理分工、相互协作,保障运营的可持续性。更重要的是建立数据库,定期整理分析资料,做好市场跟踪和运营的系统化。以基础作业为主,网上在线拍卖为主,线下拍卖为辅,逐步建立拍卖渠道,形成校园艺术作品拍卖体系。校园艺术作品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探索作品艺术形式发展路线、表现形式,以全新的表达途径对校园艺术作品做出诠释;(2)艺术作品的形式反映思想、情感、校园文化等一系列内在的精神层面的情感倾向,充盈其中使校园艺术作品的“灵魂”得以“活跃起来”;(3)艺术作品无时无刻不反映着时代的变化和革新,通过对作品的深度探讨研究和当今时代的理解让校园艺术作品更具时代感。针对目前校园艺术品市场的特点,课题对校园艺术作品拍卖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研究,以人性化服务方式吸引更多客户参与拍卖行为过程,实现艺术作品价值的最大化;(2)以市场结构理论为依据,让校园文化走向艺术市场,与市场化相适应;(3)通过校园艺术作品拍卖活动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积极影响让校园文化得到良好的发展环境,营造浓郁的校园艺术氛围;(4)通过对审美文化、艺术创作、市场营销学、消费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整合在实际应用中探讨校园艺术如何走进大众的艺术生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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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利体系中。本文笔者从追续权的概述,追续权立法的必要性,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追续权的内容与行使四个方面来探讨追续权在我设立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艺术作品;追续权;著作权

荷兰印象派大师梵高一生共创作了800幅油画和700幅素描,但生前只卖过一幅油画《红色葡萄园》,价格只有80美元。但梵高去世后,其作品如《加歇医生的肖像》,在1990年以825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梵高的其它作品在市场交易上也是一涨再涨。①这些传世佳作带来的巨大收益,最终获益者不是作者本人,而是与作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原件所有人或者是经营艺术作品的商人,为了追求法律所提倡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为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协调,为了保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追续权制度。

一、 追续权概述

参照英美法词典,追续权是指艺术家有权从美术作品的后续销售收入中参与分配。笔者认为,追续权是指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就艺术作品的增值部分,则该作品的作者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从此增值部分享一定的比例。

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制度起源于20 世纪初的法国。法国历来是艺术家辈出和艺术领域繁荣的国家,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在艺术领域存在着艺术作品的价值被认可滞后于艺术家创作的普遍现象。画家的作品往往是随着画家成名后,价格才逐渐上涨,艺术品经销商通过作品转售获得巨额收益,但是作者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补偿。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于1920 年在其著作权法中创造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尽管我国于1992 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但1991 年颁布著作权法但一直没有引入“追续权”制度。直到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才首次有了“追续权”的提法。

二、 追续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形成公平价值

追续权制度蕴涵了公平价值,它的创设主要是以对作者在廉价出卖其作品后追加作者的经济补偿为目的。在追续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作者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实际利益分配是不平衡的,作为价值创造者的作者本人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作者与艺术品经销商通常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看似公平自愿,实则是作者的无奈之举。与实力雄厚的经销商相比,无名的艺术家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经销商抗争,更无力改变既定的规则和行情。因此,在艺术家成名前,迫于生活压力和弱势地位,其画作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画廊、拍卖行等经销商,在艺术家成名后,作品价格飙升,经销商攫取了绝大部分利益,作者无权从中分一杯羹,利益分配完全失调,分配规则极不公平。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著作权法应该对追续权予以立法上的确认。

(二)平衡各方利益分配

研究者和立法者在论证著作权法修改案时,一般援引几项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就是常被引用的原则之一,甚至可称得上是最被赞赏的基本精神。②为此,在我国有学者呼吁,增加追续权能够确保利益平衡,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悬殊,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的手段和保障。只有实现利益平衡,才有可能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美术作品的作者以每次转卖中适当比例的利益分享的权利,协调美术作品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最终达到激励创造、促进传播,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三、 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追续权的主体

著作追续权旨在保护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因此,该权利只能由作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并且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首先,艺术作品的创造者肯定享有追续权。因为著作权中增加追续权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艺术创作者的合法利益和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的有关增值收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私权,鼓励作者创作的目标。

其次,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可以继承。因为追续权具有著作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允许艺术作品的继承人享有追续权,这不但是对创作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延伸,也是符合著作权法上的基本规则。另外,笔者认为各国都允许继承人享有追续权,是因为现实中很多艺术作品的价值明显增值往往发生在作者去世以后,如果我们不认可追续权的继承,那么著作权中增加追续权就毫无意义可言。因此,为实现维护艺术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真正目的,让创作者可以获得这份财产收益。

再次,追续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艺术作品原件的受遗赠人,但其范围不宜在此基础上扩大,应只限于受遗赠人本人。首先,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文化事业的发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将受除遗赠人外,通过遗赠人而获得艺术作品原件的其他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碍。另一方面,鉴于如阿尔及利亚 、菲律宾著等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追续权的主体范围没有扩展至艺术作品原件的受遗赠人。这些国家关于追续权主体的规定仅仅提到继承人,并未提受遗赠人。但立足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受遗赠人可以成为追续权的主体,但通过受遗赠人而获得艺术作品原件的人则不享有追续权。

最后,追续权的例外。作为对追续权的一种限制,在原件作品已经由作者转让给诸如国家图书馆、展览馆等某个公共收藏机构的情况下,作者及其继承人便不再享有此项权利。德国、意大利、匈牙利著作权法均有此类似规定。因为,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卖给或者赠送给诸如博物馆、展览馆等某个公共收藏机构,一般认为作者便放弃了基于该作品原件的收益权,因此相当于放弃了基于该作品的追续权。

( 二) 追续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其保护的对象。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其基本保护对象。③在我国,笔者认为,追续权中的客体应该仅限于艺术作品的原件。并且,艺术品原件应当是艺术家本人的创作,或者可以视为艺术家本人创作的复制品。④

首先,追续权中的客体,艺术作品的内涵外延应该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而不应该将其外延继续扩大。一方面,作为追续权的客体,应该限于狭义的“艺术作品”。因为其他艺术作品原件的价值并不具有高于复印作品价值的特点。其次,追续权的客体如果无限制地扩大,就会造成顾此失彼,阻碍市场文化的教育,其作用就适得其反。

其次,关于建筑作品是否应该纳入追续权的保护客体,这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建筑艺术作品中的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如果符合追续权的保护的构成要件,这两部分应该可以成为追续权保护的客体。

四、 追续权的内容与行使

在制度设计上,著作追续权的内容与行使笔者认为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追续权的适用条件。在安排著作追续权适用条件时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追续权的行使应当只适用“公开转售”情形,如有艺术商、拍卖商、艺术画廊等中间人参与的情形,如此规定不但方便作者了解其艺术作品的流动方向,也更能使其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追续权的行使应该有上下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开转售的艺术作品,其价格只有超过前一次售价的一定比例时,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才能行使追续权。如此规定就使得艺术作品的原作者或其继承人不会频繁主张权利,也就保证了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又秩序进行。当然,这一比例规定得不能太高,否则不能充分保护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宜规定得过低,否则会出现主张权利的频率居高不下从而影响艺术作品的流转。法国知识产权法则将此比例规定为3%,且只适用于规定数额以上的销售。综合考虑我国艺术作品市场状况和比较借鉴其他各国的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将此比例规定为5%。

三是提取金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作品转售前后差额中提取。各国对提取金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葡萄牙、菲律宾等国家的计算方法,从艺术品转售的总额中提取,即从每次新的变卖中得到的未作任何扣除的价格中提取;第二种是法国、德国等国家的规定,也就是是从超过一定价值的售价中提取,即事先确定一个法定标准价,超额部分才收取追续权费;第三种是意大利、巴西等国家的著作权法采用的计算方法,从转售前后差额中提取,即从作品在前一次销售后所获增值额中提取。笔者认为,从增值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的计算方法更为公正,这不仅能够确保了艺术作品原作者的权益,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该艺术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的利益。

其次,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还应当对著作追续权的保护期限作出相关规定。关于追续权的性质,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⑤因此为了保持立法内容的统一,笔者认为其与著作财产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一致,即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 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这样更为妥当。

最后,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著作追续权的行使方式。关于著作追续权的行使方式,目前世界上的做法主要为为授权中介机构或者委托商行使。在我国,可考虑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确定为行使此项权利的主要机构,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

在我国设立追续权,有利于创造价值的人获得对等的回报,确保利益平衡,以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综上所述,在我国设立追续权,意义重大。

注释:

① 王潮莹:别把“原创者”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N],艺术市场周报,2012年5月11日。

② 阎晓宏:《“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分析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5月17日第5版。

③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④ 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⑤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9。

参考文献:

[1]王潮莹:别把“原创者”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N],艺术市场周报,2012年5月11日.

[2]阎晓宏:《“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分析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5月17日第5版.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