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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合同范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在这万物复苏、春暖花开的季节,在这风光秀丽、赏心悦目日子里,我们*****食品有限公司,很荣幸能够被邀请到推介会上与各位朋友在这里聚首:共同探讨、了解公司最新产品的优势及特点。借此机会我谨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莅临本次推介会的各级领导、各位嘉宾和新老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敬意!
首先我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向各位领导和朋友介绍我企业的发展历程;*****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7月,是由****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和**市**畜牧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座落于***市**工业园区。隶属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食品加工业;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企业占地面积186亩,总投资为11606.02万元,经过8年来企业生产运营,目前已发展成种畜繁育及肉牛、驴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优良种牛驴繁育,饲料生产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清真肉牛加工的现代化企业。
**食品有限公司自创立以来,秉持诚信,追求创新,弘扬艰苦创业的企业精神,依托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成为“产、供、销”一体的肉牛肉羊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以人为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品控研发室、采购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公司现有庞大的人才队伍,其中管理 30人、技术人员14 人、销售人员 20 人,安置当地农民就业300多人;发展肉牛养殖示范大户300多户,解决了当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经过8年的实践探索公司建立一整套先进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并通过了GB/T22000-2006/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专项技术要求GB/T27301-2008,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QS认证,出口卫生注册等,有效的保证了食品安全,建立了有效的产品追溯体系。
2009年被赤峰市评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1年被***自治区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
近年来,随着与德国、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合作项目的启动,先后从以上国家引进了一批先进的PEA屠宰生产线,使公司生产能力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从德国比泽尔公司和丹麦GRAM公司引进的排酸和速冻冷藏设备,从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引进的先进真空包装和金属探测等设备,使公司的产品品质得到了有效的保证,目前公司建成年屠宰肉牛5万头,肉驴10万头生产车间各一处,已经形成年产数万吨冷鲜牛、驴肉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其营销网络已覆盖全国各主要市场并已将产品出口到约旦、科威特、阿联酋、沙特等国家,产品销售快速增长,公司现已成功开发了系列共200多个品种产品,每年都有10余种新产品开发进入市场,可满足商业需求和市场的竞争能力。
展望未来 “十二五”期间公司发展的总目标为,年产值达到10亿元创新产品品种每年增幅为10%,主要开发生物制药,驴肉产业,肉类熟食产业,每年上一个新台阶,预计2014年产值达4亿元,2015年产值达6亿元,2016年产值达10亿元。为实现年度目标,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研发机构的建设,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计划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加强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营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人才队伍引进,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开展技术创新,建立企业创新文化等方面的有效的运行机制。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完善国内营销网络体系,形成以**产专卖店为核心,以大型零售终端和批发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营销体系,同时努力增加出口产品的品种和销量,在此基础上构建企业的全球化营销网络体系。强化企业最宝贵的资源、积极奉行“以保证满足客户需求和满意为各项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经营理念,诚心诚意为客户服务,努力营“诚信双赢”的营销环境,搭建起与广大农村养殖户和广大经销商的真诚合作平台,携手共同开拓肉牛、肉羊循环经济模式,在展示民族特色打造**品牌的征途,谋大业,求发展*****食品有限公司将不断追求卓越品质,安全、绿色、美味的高质量牛羊肉产品为大众奉献健康,回报社会的关爱。
各位朋友,今天,能与大家在这里欢聚一堂,畅叙友谊、共谋发展,是我们**寻求发展、争取发展的好机会和大喜事,我们真诚希望通过今天的推介会,能够推介**的真情厚谊,能够促进双方的全面合作,能够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垂青**、投资**、扎根**。在此,我们真诚地告诉各位,友谊与合作的大门永远为各位朋友敞开着!我们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今天的签约就是明天成功合作的开始,**的明天会更加辉煌,强大。
谢谢大家!!!!
研发合同范文2
关键字: 经济法 理论聚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
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适度的“合”对于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非常重要。“合”包含了统合、配合和聚合等多重含义。为了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需要相关的理论能够统合起来,形成有关基本理论框架的共识,为此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持有者互相配合,这样才可能完成理论的聚合。在法学以及其他许多研究领域,如果流派众多以至产生“离乱”,人们就会想到“合流”、“并派”,这就是“合”。其实,如果把各种理论观点的涌现比做流动的河流,则“茫茫九派流中国”、“江河横溢”之类的著名诗句[6],对于描述混沌初创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多而杂也许是适合的。在许多学科领域理论的洪荒时期,适当的“合流”、疏导等治水之法是很重要的,它有助于避免理论泛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
研发合同范文3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
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研发合同范文4
一、合伙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相对于西方国家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零散和单薄,合伙并没有收到法律的是规范与正式,而且合伙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方面
现阶段,在很多的合伙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司法解释上,起到了一定的审判准则的作用,合法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没有体现出民商事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引导功能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合伙立法在层次上的局限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合伙实践工作的展开和发展。
2、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合伙立法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民法通则》第30条把公民之间的合作成为“个人合伙”,而在第51—53条把法人之间具有相同内容的关系成为“联营”。这其实是指个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联营的成员一定是法人。这种规范不仅认为的切割了合伙概念,同时暴露了法律上的漏洞,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合,不属于合伙与联营的两者其中一方。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相关政策和法规又提倡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营,允许采用合伙方式,这便自相矛盾。因此这种和合伙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3、对法律地位的认识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外已经承认并确立了合伙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团体说”以及包括德国、英国都承认了合伙的主体地位,但是我国还是没有紧跟时代脚步合伙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
二、《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合伙方面的比较
《合伙企业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相对于《民法通则》有了很多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两者之间相比可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1、合伙人资格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为公民个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是否可以参加合伙,但是其中相关条文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方式成为联营,大事不能说明这种联营就是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但规定合伙人可是法人之外的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否定了法人的合伙资格,也从中限制了公民个人的合伙资格。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开展合伙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对合伙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合伙财产一般由合伙经营期间的积累以及合伙人出资两部分组成。对于合伙经营期的积累的相关规定,两方法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合伙人出资方面,两者则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资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归合伙所有,其规定相较于前者更为严格。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主要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和合伙事物的管理、决定、以及执行权。它是合伙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合伙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后者对内实行共同决定的原则,对外可推荐负责任,并不要求所有合伙人与外界进行联系,这些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纠纷。;前者特别强调了合伙人权利受到保护,还给予了一定的职权,促进了内部的协调管理,对外方面规定更加健全。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减了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纠纷,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完善《民法通则》中合伙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
现如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体系还存在 严重的不足,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跟上时展的脚步,合伙立法体系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合伙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复杂的经济冲击下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反而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合伙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弥补《民法通则》中合伙人资格、财产性质以及事务执行方面的不足
《民法通则》中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丝毫意义,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通则必须具体和完善合伙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对财产性质方面更加严格,形成明确的条文规定,还应完善事务执行的相关条款,提高合伙企业的经济效益,顺应经济的发展。
研发合同范文5
研究以火车栈桥罐装燃料乙醇为背景开发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监控系统。通过对燃料乙醇装车工艺的分析和研究,确定了监控系统的控制对象和控制目标,设计出满足工艺要求面向用户的监控系统。解决了工业领域的稳定性问题。
研究给出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监控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系统硬件组态,通信配置方案及程序的开发方案。说明了基于WINCC flexible组态软件的上位机监控程序的开发过程。友好的人机界面使得监控系统的操作更加方便、简捷。应用西门子S7-300系列型号的PLC为下位机,通过STEP 7软件进行开发和编程,实现了现场信号的采集、处理及逻辑控制功能。
[关键词] 鹤管定量装车;可编程控制器;组态软件;监控系统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31
[中图分类号] TP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75- 05
1 前 言
1.1 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的现状
燃料乙醇作为一种绿色可再生能源,是燃烧清洁的高辛烷值燃料。燃料乙醇经变性后与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可制成车用燃料乙醇汽油。随着国内燃料乙醇产量的逐年增长,燃料乙醇的存储和运输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燃料乙醇运输量较大,因此多采用铁路槽罐车运输方式。国内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普遍是人工付油,手工检尺,根据公式换算得到燃料乙醇的质量。由于人工测量操作带来的误差无法避免,致使灌装量不稳定。因此发展和完善铁路鹤管装车设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燃料乙醇装车系统大多有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自动化水平不高。
(2)可靠性及安全性设计不理想。
(3)自动化管理水平低。
1.3 研究的目的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人工操作、管理带来的弊端,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储运中心的管理作业效率和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整体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燃料乙醇运输和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程序化。
1.4 研究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意义是:我国较大规模的燃料乙醇生产设备也是近十年内才开始兴建,因此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就变得非常有意义。自动化高效的装车,精准的测量都将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会推动燃料乙醇储运和运输的自动化水平的发展,进而推动燃料乙醇生产行业的发展。
1.5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在了解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的基础上确定控制方案。
(2)通过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过程的分析,对其所需设备进行选择。
(3)设计并实现上位机监控软件WINCC flexible中过程信息的集中显示和处理。
(4)通过下位机软件西门子STEP 7开发PLC程序,实现自动化控制功能。
2 Q管定量装车工艺
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过程中,主要由管线、泵、储罐三部分构成。燃料乙醇由装车总管再由储罐输送到大鹤管。燃料乙醇火车槽罐车先由被安装在铁轨下的电动小爬车带动进行和大鹤管的粗对位,再由对位系统将大鹤管进行精准对位,然后操作控制机构,下降大鹤管到槽罐车内,打开管路阀门,燃料乙醇经大鹤管注入火车槽罐车内,当槽罐车装满时,关闭管路阀门。操作控制机构将鹤管收起,然后将火车槽罐车口盖好,启动电动小爬车,进行下一节槽罐车的装车。装车操作分为手动方式和自动方式。
3 系统设计方案
3.1 系统构成
一个较成熟的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必须具有适用于工业现场的硬件结构,能与监控机组成高可靠性的系统;第二,系统不论处于何种运行状态时,都应能保存数据;第三,系统应具有符合生产实际状况和实用的诊断功能。基于以上考虑,结合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系统采用现场总线技术,实现PLC和工控机触屏及现场设备的集中管理和分散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如图1所示。
3.2 过程监控系统配置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控制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采集现场信号和过程信号,并进行显示和完成系统设置,实现过程的监视和控制。过程控制计算机采用SIEMENS 触屏为操作站,为解决现场电磁干扰和满足数据交换,采用PROFIBUS-DP现场总线和西门子S7-300进行通信,能有效地将现场控制设备与上位组态软件构成一个完整可靠的系统。
3.3 设备控制级系统设计
设备控制级主要由PLC、传感器、变送器和执行器等组成,其功能主要是对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系统进行定量控制,对过程参数和状态进行采集和处理,实时过程控制和报警,对监测采集的数据上传,接受控制指令与控制设定。PLC系统模块布置如图2所示。
根据过程工艺控制要求。参考SIEMENS S7-300系列PLC配置过程处理参量与状态数,将所有过程信号引入PLC控制柜(正压防爆仪表防爆操作台)。
4 PLC在定量装车系统中的作用
4.1 PLC概述
早期的可编程控制器称作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它主要用来代替继电器实现逻辑控制。
4.1.1 PLC的特点
(1)编程方法简单易学。
(2)功能强,性能价格比高。
(3)硬件配套齐全,用户使用方便,适应性强。
(4)可靠性高,抗干扰能力强。
(5)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量少。
(6)维修工作量小,维修方便。
(7)体积小,能耗低。
4.1.2 PLC的基本组成
PLC实质是一种专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其硬件结构基本上与微型计算机相同,基本构成如图3所示。
4.2 西门子S7-300系列PLC特点
SIMATIC S7系列PLC是德国西门子公司推出的性能价格比较高的PLC系列。采用了模块化、无排风扇结构。根据系统要求,可以增加模块,对PLC进行扩展。S7-300不需要附加任何硬件、软件和编程,就可以建立一个MPI网络,如果有PROFIBUS-DP接口,可以建立一个DP网络。CPU断电后无需备用电池也可以长时间保持动态数据。S7-300有很高的电磁兼容性和抗震动抗冲击能力。有更强的耐振动和耐污染性能。
4.3 STEP 7编程软件
4.3.1 STEP 7简介
STEP 7编程软件是用于编程、监控和参数设置的标准工具。为了在个人计算机上使用STEP 7,应配置MPI通信卡或PC/MPI通信适配器,将计算机连接到MPI或PROFIBUS网络,来下载和上载PLC的用户程序和组态数据。
4.3.2 STEP 7编程功能
STEP 7的标准版配置了3种基本的编程语言:梯形图(LAD)、功能块图(FBD)和语句表(STL)。
4.4 PLC控制与程序的开发
4.4.1 项目的创建
首先要创建一个项目,在项目中组态编写程序。在(File)菜单下单击(New),可以直接创建一个新项目。双击打开(SIMATIC Manager),单击工具菜单上的(INSERT),指向(Station)添加SIMATIC 300 Station。
4.4.2 硬件组态及参数设置
在大鹤管程序建立后,需要对控制器进行参数的设置。参数的设置严格按照CPUS7-300型号和配置。
开始硬件组态,单击(SIMTIC 300),双击右侧显示的(硬件),进入硬件组态画面。先要选择底板(从右侧选项库中拖入左侧),然后再从画面右侧将相应的硬件拖入底板槽位上即可。
4.4.3 程序设计
主要用梯形图来完成下位机的程序编写,它的功能是实现各种控制要求和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功能:
(1)程序完成小爬车前进和后退任务,将槽罐车与大鹤管进行粗对。
(2)使用频率测量的方法,完成对燃料乙醇的质量计量,瞬时流量以及累计流量。
(3)通过使用SR置位复位触发器,来完成鹤管及收油斗的控制。
(4)完成对阀体的控制。
4.4.4 通信设置
在SIMATIC Manager中的硬件组态中,单击CPU314C-2DP中的DP,右键属性在Interface方框中单击Properties进入新建PROFIBUS通信设置,Address选择3,通信波特率选择1.5M用于CPU与触屏之间的通信。
5 WinCC flexible的应用与监控系统的开发
5.1 组态软件的定义
组态软件,又称组态监控软件系统软件。译自英文SCADA,即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亦称人机界面或HMI/MMI(Human Machine Interface/Man Machine Interface)软件。
5.2 用WinCC flexible开发组态软件
5.2.1 项目的建立
双击启动SIMATIC WinCC flexible管理器,创建项目前要进行设备选择,选择设备触屏。为该监控系统建立一个用户项目。
5.2.2 鹤管装车主画面设计
首先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设备中的画面文件夹内添加画面,名称分别为:起始页、O备操作、工艺流程、生产参数设置、生产记录和操作说明。
5.2.3 鹤管装车生产参数设置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过程以触摸屏为主要操作对象,其中触摸屏的操作可分为设备操作和生产参数设置。付油作业前,需首先检查下列各种设备是否处于“就绪状态”,操作人员检查以上设置正确后方可执行,进入“生产参数设置”画面,根据实际装车量来设定装车参数,正确设置。以上操作完成后,按确认键。
5.2.4 鹤管装车设备操作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操作,返回主菜单,点击进入设备操作面板,进入“设备操作面板”画面。根据工艺所规定的情况,按切断阀键作为常开阀。按回流阀开键,打开回流阀,开乙醇泵,开始回流。按液压泵开,启动液压油泵。按爬车前进键,将槽车与鹤管粗对位;按住鹤管向东或鹤管向西键使鹤管与槽车口精确对位;到位后松开该按键即可。按油斗提起键提起收油斗,到位后按鹤管下降,当鹤管下降到位后会在“当前车次”和“预置量”显示域中有数值显示。操作员判定屏幕上显示的数值正确后,按装车确认键,开始自动化过程: 自动打开1#两段阀,关闭回流阀, 罐装开始,计算机自动累积付油量;当累积值达到设定值时,自动打开回流阀,先关闭两段阀一段(半关),当一段关闭数秒后,再关闭两段阀二段(关100%),装车结束。鹤管自动上升,收油斗自动收回。如图4所示。
5.2.5 装车数据查询界面设计
根据工艺生产及计量统计的要求,设计可以存储7天的装车数据历史。在批次查询中输入想要查询的批次号码,然后点击查询确认按钮,画面中就会显示所查批次的每车的车号、预装量和实际装车量。如图5所示。
5.2.6 WinCC flexible项目通信配置
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中,选择“通信”文件夹中的“连接”右键“打开编辑器”,在右侧点击“通信驱动程序”选择SIMATIC S7 300/400,“在线”选择开。在MP277 的接口选择IF1 B.在HMI设备中,波特率选择1 500 000,网络中的配置文选择DP。这样就完成了触屏同PLC的通信配置。
6 结 语
本文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背景,论述了鹤管定量控制装车的工艺流程和国内外上位机的现状和展望,从理论上对工艺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控制目的和需要在系统中实现的功能。在PLC程序和上位机监控软件的开发过程中,总结如下:
(1)采用西门子公司的SIMATIC S7-300系列作为下位机,使整个系统具有更好的稳定性。真正实现了现场层现代化和自动化。
(2)将PLC和组态软件应用在工业控制的场所中,更好地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并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满足了安全生产的需要。
(3)利用WinCC flexible软件开发的上位机监控系统,实现了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所有重要参数的显示和处理功能,对需要记录的参数进行了保存。能帮助操作人员及时地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制订合理的维修计划、降低故障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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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庆渊.定量自幼俺导际踉谝禾类物料鹤管装车系统中的应用[J].当代化工,2007,36(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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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锴,周海. 深入浅出西门子S7-300PLC[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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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较才能有鉴别。为认清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特点,我们不妨先把它和传统的规范会计作一考察对比。
规范会计学是一套关于“应该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它以若干会计假定为起点(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假定包括会计主体假定、持续经营假定、会计分期假定以及货币计量假定),通过提出一系列基本的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从逻辑高度上概括或指明最优化的会计实务是什么,进而指导实务,规范实务。实证会计是一套关于会计“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目的在于揭示会计现象的内在性,从而为解释现行会计实务和预测未来会计实务提供理论依据。
规范会计研究的这种作法自有其道理。因为对现实进行抽象是一切研究的起点。具体的会计实务成千上万,它们虽能帮助我们增加对会计的亲切感,但如果不作抽象,系统的会计知识就不可能形成。概念的抽象能够弥补行知的不足。这可以视为一个普遍的规律。
实证会计研究的核心是:根据学等有关理论,设立各种有关会计事务因素的假设,然后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以证明这些假设的现实性。
由此可见,实证会计研究中所说的假设(Hypothesis)与规范会计研究中所说的假定(Assumption)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规范研究中所说的假定,是对所研究设定的基础条件,亦即研究之前根据人们的某种共识或前人的权威论断,研究者对问题存在的主客观环境作出一些限制性约定,如经济行为遵循的规则、价值判断的依据、特定的、经济、文化环境以及行为主体的基本特质等等。作出这些约定,是为了使规范研究的问题环境得以简化,逻辑推理有公认的起点与规则。因此规范研究中所说的假定在该研究过程中是不可能改变的。不同的规范研究者对同一个问题可以建立不同的假定,这样就可以导致不同的结论。规范研究的理论通常是通过对以前研究的前提假定作出修改或扩展而实现的。
而实证研究中所说的假设,是对所研究问题的结果或状态的一种预期,需要通过假设检验,用证据判断其真伪。也就是说,经过实证研究,开始时提出的假设,最终可能因得到实际资料的支持而被认可,也可能,由于实际资料不支持而被拒绝。若一个假设可以用统计方法加以检验的话,则这种假设就可视为能够检验的,也就是“可证伪的”,当然,并非它一定会被证伪。
建立可证伪的假设就是建立可检验的假设。之所以称之为“可证伪的”假设,是因为假设检验统计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样本所提供的信息去论证是否可以据此推翻原假设。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尽管有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统计描述、回归相关,也有比较高级的统计分析方法如方差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因子分析、多元统计分析、条件概率、贝叶斯方法、定性资料的统计分析方法,等等,但使用这些方法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用数据检验假设,解释结果并得出结论。因此,统计检验是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核心。
二、统计检验在实证会计一般实证过程中的体现
如上所述,抓住假设检验在实证会计中的,就意味着抓住了实证会计方法的关键。统计检验在实证会计的一般实证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可通过以下四个步骤来体现。
第一步:提出原假设和备择假设
这是对研究人员处理问题能力的一种锻炼,关键在于要把握住具体问题的会计学与经济学涵义。正确区分原假设和备择假设是实证会计研究取得成功的前提。原假设通常用H[,0]表示,而备择假设用H[,1],或H[,a]表示。H[,0]指观察到的差异只反映机会变异,而H[,1]或H[,a]指观察到的差异是真实的。
第二步:选取作假设检验用的统计量
这也是一种能力锻炼,它注重的是研究人员运用数理统计工具的能力。这一步和下一步,从统计学上看难度较大。好在当我们利用常用的统计量作推断时均有数表可查。
为使统计量T发挥作用,它必须具备下列两个重要性质:一是当H[,1]成立时,T(X[,1],X[,2]……,X[,n])的表现应与当H[,0]成立时的表现有所不同,因为T(X[,1],X[,2],……,X[,n])是用来表明推翻H[,0]的证据之强弱的,并且一般地,实际情况和H[,0]的假定差别越大,T(X[,1],X[,2],……,X[,n])的表现也就该越不相同;二是在假定H[,0]成立的条件下,T(X[,1],X[,2],……,X[,n])的概率分布必须能够出来(至少能近似地算出)。这个概率分布称为零分布,它提供了一个基准,据此判断在假设H[,0]下,我们所观察到的样本数据相对于H[,0]而言合理或不合理的程度,可用以评价所得到的推翻H[,0]的证据的显著(强弱)程度。
第三步:临界区域的构造及其利用
统计量T(X[,1],X[,2],……,X[,n])选定之后,可以设问:“统计量的什么样的样本观察值能够表明我们得到了推翻H[,0]的证据?那种能表明H[,0]不成立的统计量观察值的全体,就被称为临界区域。因此,若发现由数据算出的T(X[,1],X[,2],……,X[,n])值位于临界区域内,我们就拒绝H[,0]而支持H[,1].此事一经发生,就可以说得到了足以拒绝H[,0]的显著证据,或者说,T(X[,1],X[,2],……,X[,n])的值是显著的;但若T(X[,1],X[,2],……,X[,n])不在临界区域内,就表示没有足够的证据拒绝H[,0]而支持H[,1],这时就可以说T(X[,1],X[,2],……,X[,n])值是不显著的。
第四步:显著性水平的确定及临界值的决定
如果确认T≥c为临界区域合适的模型(可以讨论T>c、T≤c及T<c的情形),c值该如何选?遗憾的是,无论在现实中怎样确定拒绝或不拒绝H[,0]的标准,总有可能作出错误的结论。
例如,若临界区域相对说来很大,则H[,0]有可能遭拒绝而事实上不该拒绝。另一方面,若把临界区域做得很小,则在应该拒绝H[,0]时反而没有拒绝它。在实践中,H[,0]的拒绝与否取决于检验的显著性水平。所谓显著性水平,即当客观上H[,0]成立而被判不成立时,我们所需承担的风险(此即“第1类错误”,通常用α表示)。可见显著性水平就是当H[,0]成立时获得有显著意义的拒绝H[,0]的T(X[,1],X[,2],……,X[,n])值的概率。显著性水平越高,临界区域就越大;显著性水平越低,临界区域就越小。
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经常采用的显著性水平为1%,5%,10%(注:在实践中,实证会计研究人员常使用P[-]值(即观察到的显著性水平)。使用P[-]值的好处是,一般地说,在单侧检验时,不明确的先验信息所导出后验概率与P[-]值近似,而经典的犯第Ⅰ类错误及第Ⅱ类错误的概率通常都不与相应的后验概率近似。)。
完成上述四个步骤之后,我们就可以作出关于H[,0]的结论了。首先,现实显著性与统计显著性是有差别的:现实显著性着重在所观察到的差异有无实际上的重要性,而统计显著性则着重所观察到的差异可否仅用随即性去解释;其次,统计上的显著性不必有现实意义,但是,若现实的显著性达不到统计显著性,则不能充分使人信服,因其不能排除偶然因素的作用;最后,在实证会计研究中,这种对统计问题的解释是需要谨慎对待的。
三、使用简单假设检验应注意的
笔者认为,使用简单原假设检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概率论中,两个随机变量X,Y之间的相关程度常用相关系数ρ表示,它实际是线性相关性,且须假定X,Y均来自正态总体。因而,H[,0]:ρ=0,H[,1]:ρ≠0这种形式的检验就很常见。(无论是原假设还是备择假设,若原假设假定我们所关心的参数取单一数值,则称为简单原假设,否则就称为复合原假设)若H[,0]成立,则X,Y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一般说来,我们也就不必关心它们了。
其次,对容易量化与不容易量化者要有所选择。在实证中,这种形式的简单原假设检验也很普遍,但形式上有变化。人们更常用回归方程能否通过统计检验的方式,来考虑两个随机变量是否有相关关系(甚至是因果关系)。
比起直接考察H[,0]:ρ=0,H[,1]:ρ≠0,用回归方程两变量之间的关系,虽然上复杂一些,但问题的性质并无改变:都是利用统计检验对简单假设作出取舍决定。当然,使用回归方程的形式自有其原因。
这种用回归方程考察两个随机变量是否相关的简单原假设检验,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这涉及与经典答案完全不同的贝叶斯解释(可惜许多实证会计文献对此关注不够)。
笔者发现,实证会计问题所涉及的随机变量,往往是一个容易量化而另一个则不容易量化,须经人为地“变量分解”才行。比如,美国学者Mark H.Lang & Russell J.Lundholm在其“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与财务师行为”一文中(注:Corporate Disclosure Policy and Analyst Behavior,by Mark H.Lang & Russell J.Lundholm, Accounting Review,Vol.71.No.4,Oct1996.),就试图考察“财务分析师人数”与“对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有了解”这两个随机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如果这两个随机变量都容易量化,则取一样本(Xi,Yi),i=1,2……n,计算简单相关系数r并对其作相应的t[-]检验或F[-]检验,即可作出判断。
在这个问题中,不好量化的显然是“对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有了解”。Mark H.Lang & Russell J.Lundholm的做法是,设计7个可计量的(解释)变量来近似表示“对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有了解”,从而建立“财务分析师人数”关于这7个解释变量的回归方程(注:Number of Anakysts=α+β[,1] Annual Report+β[,2] Other Publications+β[,3] Investor Relations+β[,4] Total Score+β[,5] Market Value+β[,6] Standard Deviation of ROE+β[,7] Return-Earnings Correlation+ε。),经过抽取样本,对数据作分析,两位作者得出“财务分析师人数”与“对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有了解”两变量之间有密切关系的结论。
两个随机变量,一个容易量化,一个不容易量化,选择若干容易计量的变量代替不容易量化的变量,建立回归方程,以研究所关心的两个随机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这种例子俯拾皆是。这既是当代统计学的趋势,也是实证会计研究的特点所在,可以认为是一个。我们认为研究水平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回归自变量的选择是否适当。
H[,0]的后验概率
z(P[-]值)
n
1
5
10
20 50 100 1000
1.645(0.1)
0.42 0.44 0.49 0.56 0.65 0.72 0.89
1.960(0.05)
0.35 0.33 0.37 0.42 0.52 0.60 0.80
2.576(0.01)
0.21 0.13 0.14 0.16 0.22 0.27 0.53
3.291(0.001) 0.086 0.026 0.024 0.026 0.034 0.045 0.124
(本表录自“统计决策论及贝叶斯分析”,第166页,[美]James O.Berger著,贾乃光译,吴喜之校译,统计出版社1998)
第三,进一步思考贝叶斯推断的特点。进行形如H[,0]:ρ=0,H[,1]:ρ≠0的原假设为简单假设的检验,通常是不适当的。事实上,完全接受丝毫不差的ρ=0的可能性不存在。更合理的原假设应该是ρ∈Θ0=(0-b,0+b),其中b>0为某一常数,选择b使ρ∈Θ0与ρ=0“难以区别”。
当确知应做检验H[,0]:ρ∈Θ0=(0-b,0+b)时,需要知道何时以H[,0]:ρ=0作为近似是适宜的。按贝叶斯的观点,此问题唯一明智的答案是,若这两个检验的H[,0]的后验概率近似相等,则这种近似就告成立,而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很强的条件是,观测值的似然函数在(0-b,0+b)近似为常数。(注:对贝叶斯分析而言,直接处理区间的假设比审查用简单假设做近似是否合适来得容易。但为了和经典作对比,也可以进行简单原假设的贝叶斯检验。)
就关于正态总体均值的简单假设检验而言(设方差已知),众所周知,所用的检验统计量是z.假如先验的具体值为μ=θ0,π0=1/2(π0为使原假设成立的参数集合之先验概率),σ=τ,则对各种z(选择它使之相应于经典的双侧P[,-]值,或假设为简单假设的检验显著性水平α)及n的后验概率由上表来给以列出。
此表的数值令人惊讶。因为若由观测值得到z=1.96,经典拒绝H[,0]的显著性水平σ为0.05.给人的印象是,这个值越小H[,0]越可能不成立。但H[,0]的后验却很大,从n较小时的约1/3,到n较大时的接近于1.而当z=1.96时,(对此具体先验而言)事实上几乎不提供拒绝H[,0]的证据。贝叶斯推断与经典推断的结论恰好相反(这矛盾被称作Jeffreys悖论或Lindley悖论,人们发现它已近半个世纪了)。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即如何解释经由概率抽样且样本容量适中,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水平上却作出了关于正态总体(方差已知)均值的简单假设检验?
笔者认为,这一悖论能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贝叶斯推断的特点,深化我们关于从样本推断总体的认识。不言而喻,贝叶斯认为样本的作用是使对θ的认识深化,由先验分布转化为后验分布。后验分布包含了θ的先验信息与样本观测值提供的信息(先验密度因此不再包含任何信息),从而形成贝叶斯推断的基础。问题在于,“先验分布转化为后验分布”是否具有完全性。特别是在经典推断与贝叶斯推断所得结论不相协调时,更应谨慎从事,例如可结合数据并注意到先验密度来对模型的适用性展开研究。这时,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及会计实践经验就能发挥作用。
「文献
[1][美]Watts & Zimmerman.陈少华译,实证会计理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