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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一、房屋拆迁的现存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背景
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进力。始于上世纪 50 年代,经过 80 年代的“危房改造”,直至 90 年代,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日益增长的经济态势与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对城市的发展与扩大提出了新的要求。旧城本身的硬件、软件设备的位问题开始暴露,我国的城市主要面对的问题在于城市规划先天的缺陷,有限的基础设施、极低的土地利用率、恶劣的居住环境……这些问题的凸显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城市亟需大规模扩张。城市化进程必然带来房屋性质改变及房屋大范围拆迁的现实影响。在新科学规划下,利用财政资金和商业资金进行房屋拆迁,使得我国城市整改颇见成效。城市功能的提升与居住环境的改善反过来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利国利民的良策。
我国房屋拆迁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的腾退两大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即常提的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剥离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旧房改造等其他公共利益目的而开展的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征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农村集体土地的腾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土地所有权授权于房地产开发商,开放商以此与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实际享有房屋的村民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这样一个三方的合同关系,摒弃了行政的色彩,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二)房屋拆迁现存问题的产生原因
居住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另一面,是房屋拆迁过程产生各种问题。住房的供需矛盾激化,暴力执法、抗法增多,“钉子户”频出、自伤行为等拆迁纠纷时有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增多,诉诸媒体又加强了渲染,给拆迁工作造成了很多阻力,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1. 立法的重大缺位
我国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没有出台明文的拆迁法律,主要是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在调整。就城市拆迁而言,现行有效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具体实施细则地方性色彩浓重,以北京市为例,就包括《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央政策缺乏、北京市条例与办法繁杂、具体区县的细则不胜枚举。这充分说明,繁多的规范性及非规范性文件效力低、操作差,房屋拆迁决定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各拆迁主体在拆迁行为过程中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无正当程序所依托,被拆迁户利益受到侵害后救济道路不明确,探索实践的道路步履维艰,我国的立法现状堪忧。此处尚未考虑立法内容的合理性问题。
2. 拆迁行为背后的多种利益冲突
拆迁行为是由多方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国有土地上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腾退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几方利益冲突时有:(1)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导致拆迁款流失,执法人员不乏暴力执法,使得被拆迁户对行政机关工作并不信任,不配合拆迁工作乃至暴力抗法,这是上层的污泥;(2)被拆迁户的贪婪欲望,在社会矛盾少量突出的现实情况下,尤其是旧房改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贫困被拆迁人把拆迁当做是此生翻身转运的唯一机会,将拆迁作为发家致富的新方法,这是底层的贪婪;(3)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不到位,部门间分工不到位,被拆迁户的救济途径不明确,这是监管的漏洞;(4)媒体捕捉新闻的敏锐角度恰恰在于新闻的震慑力,难免添油加醋、夸大事实或虚写材料,新闻媒体的热力炒作正是拆迁矛盾的助推力。
二、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分析
(一)公共利益的法律论证
法律中自宪法开始就肯定了公共利益作为房屋拆迁目的的合法性地位。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遵循《宪法》的精神,在第22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8条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利益做出了努力的描述。这些法条与理论上关于房屋拆迁合法性论证是一致的。
(二)公共利益的理论论证
公共利益作为房屋拆迁合法性基石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法律并未明确给出公共利益的含义界定,这一缺憾形成了房屋拆迁行为的阻力的本质来源。推进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进程,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公共利益的理论论证。
从理论上来说,公共利益之所以是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支撑,主要有两个原因:
1. 社会契约论和人民说
根据社会契约论,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需要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契约关系;根据人民说,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前者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角度选择支持公共利益,后者从权力来源肯定了公共利益。这两大学说共同奠基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史,同样影响了我国的政治发展进程,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是被这两大学说认可的。房屋拆迁行为作为国家意志的表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选择。
2. 所有权的附随义务
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因而更要践行公共利益之义务。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役务。”这里所说的公共福利,即公共利益。之后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此为所有权固有的约束,自由与限制相伴相生,构成所有权的内容。
公共利益之于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地位毋庸置疑,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才是关键。“整体国家观”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肯定了全社会存在与社会成员的一致性,之后,哈耶克对公共利益中“公共”的概念做出了整体的界定,由此将公共利益看做整体的普遍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少数人利益区分开。边沁认为,公共利益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他认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体个人利益的加和。随后,博登海默认为前述观点未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他认为公共概念本身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提出了“外部界限”的概念,“外部界限”是指个人利益的实质范围,他认为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就是个人利益的实质性范围。
本文认为,公共利益是在提取个人利益的实质成分之后将其衍生出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具有社会导向性,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公共利益依照不同的地域、时间的比较标准,有时差异很大,在践行时,须从本质着手,不可片面。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将少数被拆迁户的利益让位于代表多数人的政府决策。
三、房屋拆迁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引导立法
1. 扩大行政公开,完善拆迁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拆迁是国家之于民众的行为,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因此要遵守行政公开、行政参与原则,这与宪法规定的民主原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民主法治的彰显。行政公开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提出来的,这一原则要求政府等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这一原则必然要求公民的行政参与,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公开的前提下,参与行政行为,反过来,通过利害关系人的参加,提高行政效率并减少行政风险。在拆迁这项浩大的工程中,当事人必须要参与拆迁的决策,得到质证和辩驳的机会。行政机关要通过展开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研究、听证程序等制度,使被拆迁户有效地参与到规划决策的过程中去。被拆迁户只有在知晓政府信息之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才能在实施程序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规范最低限度的拆迁实施程序
就农村集体土地而言,仍适用《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最新一次修订在2004年,亦不足够满足现状。
以城市土地为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在拆迁实施程序中由5个步骤增至20个步骤,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的不断发展。该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执行其实是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关系被拆迁户最根本的财产权益,对待应谨慎,新条例中仍需完善:
(1)引入提存程序
(2)引入强制执行见证制度
(3)加强对拆迁违法行为的制约
(二)完善监管部门职能界定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本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组织人与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实践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腾退,政府以行政许可或行政裁决的形式介入商业拆迁或成为拆迁当事人参与其中,以牟取暴利,这种来自官位的压迫侵犯被拆迁人应获取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使政府既是拆迁的负责人又是监督人,这种界定很容易使得政府等行政机关。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稳定的秩序,政府的权力应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政府不能直接成为拆迁当事人,过度干预房屋征收与腾退工作。
(三)丰富拆迁补偿方式
我国目前的拆迁补偿方式只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前者是由评估机关作出的评估价,不低于拆迁决定公告之日前的市场价格。实际上,目前的补偿标准正伴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走高,越是新公布的拆迁决定,补偿标准越是优越。然而,也正因如此,新老补偿标准不一致,很多老拆迁户会群体性上访来斥这种不公平,这是思想心态的问题,在此不予置评。后者是指计算置换房屋的价款,清结原房屋价款,再由被拆迁户来补其间差价。两者可以互相选择。
本文认为,这两种补偿方式不足够满足被拆迁户的需求,应增加以下几种方式:实物补偿、安排就业、通过税收方式支持兴办企业。实物补偿可以提供被拆迁人的现实物质生活需求,安排就业能够长久地从收入源保证被拆迁户的生活能力,兴办企业的税收支持能够更有效促进被拆迁户的未来发展。这几种方式与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相配合,才能从根本上帮助被拆迁户减少拆迁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保证其过渡期的生活质量。
(四)完善被拆迁户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权利。这两者都是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复议机关大多是行政机关自身,充斥了行政性质,被征收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很难得到真正救济。本文认为引入司法审查程序是较为中立、公正的做法。步入诉讼程序,法院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也独立于被征用人,法院内部独立,法官有更多的司法自治权,不偏不倚,以此适用法律法规,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法院须审查拆迁的前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审查行政机关只能有否越位,法律法规应用是否得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最终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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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2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作为维护正义的保护神也被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执法实践当中,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尊严受到严重的藐视和践踏。因此,为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进行研究,以期能对相关部门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重任的人民警察却被推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影响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进步。本文试从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关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措施,以期对公安机关开展警察执法权益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应该享有的与其职权和职责相关的权益。同时,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所有权益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利益,因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警察的执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将警察执法权益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一类是警察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利,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权,获得安全保障权等。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从上述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分类可以看出,上述的公权和私权不仅是警察执法所应该享有的保障,更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治安形势的复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社会对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察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舆论监督形式的多元化,使得警察经常被群众当做攻击对象。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袭警案件日趋严重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由此可见,暴力袭警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被诬告陷害的事件经常发生,并占据着相当的比例,并且不少不法分子还恶意造谣生事,侮辱诽谤。
(三)执法过程中,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
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上级机关和政府的干扰,他们或者干预正常进行的执法活动,或者强令警察超越职权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发现,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所带来的症结,也有公安机关及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方式上的问题。
(一)从社会环境因素上来看转型期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被推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前沿,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对象。如安徽池州的7.24事件。
(二)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警察的职责权限不清,导致社会对警察的工作认识与理解有偏差
一旦群众与政府机关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警察的立场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与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警察在处置时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三)从法律体系上看,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从《刑法》上的规定来看,对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按《刑法》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定处。但是,该罪对侵害对象的限制及其严格,没有把人民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予以保护,尤其没有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的处罚,这样无形之中又助长了某些人的群体加害心理。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比较轻,达不到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功能。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范围,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是,现实实践中,能够指令人民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当然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财物上的“衣食父母”。在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要使公安机关毫无顾虑地执行这样的规定,只能成为立法者的一种美好的愿望和目标罢了。
(四)从人民警察自身主观因素来看,部分民警的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保障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
一是部分民警的法制意识不强;在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不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社会舆论的导向存在偏差,公众对警察的执法存有偏见,导致一些人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公然向警察挑战,向国家公权力挑战,因此,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二是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当前,一些民警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态度简单粗暴,工作中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摩擦。三是警察的执法执勤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质偏低而不能胜任执法工作,另一部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违法参与执法和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同时,部分民警的实战技能不强,一些民警连基本的查缉战术都不会使用,因而,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缺乏谋略,死拼硬打,往往遭到伤害。四是警察缺乏先进的武器装备,特别是缺乏使用方便、命中率高的自卫武器。目前,警察在执法时只配有手铐和电警棍等简单的器械,面对当事人时,缺乏威慑力,容易被侵袭。
四、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警察权益是国家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具有特殊性。当警察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因此,当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就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权威,必须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警察执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人民警察已经成为和平时期最为危险的职业,特别是近年来,每年警察因公殉职的人数都在递增。当然造成警察牺牲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却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通过加强立法来赋予民警更大的职务防卫权。
1.建议通过修改《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袭警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像美国、英国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袭警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在《刑法》中直接设定“袭警罪”,或在某些条例中对扰警、违警、袭警分别予以规定,以凸显对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和地位,从而加大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
2.建议及时修订《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至今已经颁布17年,在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这部保障警察、规范职权的法律也日益显露其滞后性。当前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越来越多,如征地拆迁,市场管理等工作都要公安机关民警进行参与。这样做既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业,也容易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激化社会矛盾,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3.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首先,要尽快制定《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强化警察的福利待遇等保护性条款,改变不合理的权利义务现状。其次,应逐步完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及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装备的配备规定,从而使警察的功防能力和维护自我安全的能力得到快速提高。
(二)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警务技能水平
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频繁发生,这既与外部原因有关,也与警察自身的执法素质不高、警务技能水平较低的内部原因有关。因此,在完善警察执法权益外部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执法素质与能力的培养。首先,树立“三个至上”的执法理念,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其次,提高自身警务技能水平;面对袭警事件的频发,警察必须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苦练“基本功”,做到“说得过,跟得上,打得赢”。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对处置警情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能够理解并灵活运用,提高接处警技巧。
(三)加强舆论宣传,优化良好的执法环境
新闻媒体的宣传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努力使主流媒体成为公安机关强化执法权威的主阵地,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做什么,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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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索赔重要性步骤
引言
在一个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总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影响到工程的定时定量完成,这些因素包括:工程的外界气候条件、地质水文影响以及业主未能按约完成相应义务,当业主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使承包商受到损失时,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补偿的形式不限,可以是费用补偿或是工期延长,这种要求赔偿的行为就是工程索赔,它需要根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对由业主承担责任内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建设制度也日益趋于完善,工程索赔已经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承包商谋求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1、工程索赔的内涵
1.1 工程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的定义如下: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这种行为就叫做工程索赔,索赔是双方向的,一般的,我们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行为称为施工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以合同做为索赔的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法律法规,是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正当管理业务,也是双方互相交流合作的一种方式。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有利于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及合同双方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1.2 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索赔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①按照事件的影响及干扰程度来分,工程索赔可分为物价上涨索赔、工期拖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货币贬值索赔、不可预见的外界阻碍及条件索赔、支付工程款延迟索赔、工程中止索赔等。②按照合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合营合同索赔等。③按照索赔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④按照索赔的依据来分,可以分为合同索赔、非合同索赔以及道义索赔。⑤按照索赔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工程索赔及商务索赔。⑥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来分,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及总索赔。
1.3 索赔的依据工程索赔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据,在进行索赔要求之前,必须要根据招投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的各个细节方面,尽可能的考虑到工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在制定合同以及施工方案时能够明确体现,认真研究已签合同,明确了解合同约定的职责、赔偿条件及方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工作,尽可能多的收集充分的索赔依据。
2、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施工企业来讲,工程索赔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前的建材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不断的压低报价以期中标,但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各风险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往往面临工程亏损的局面,若企业掌握先进的索赔管理手段,那么不仅能够扭转企业亏损的局势,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另外,工程索赔工作的实施,还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存在风险的转移,当工程面临风险损失时,通过索赔,可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业主单位或适合承担该风险的第三方。工程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当、合法的营利行为,索赔管理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合同管理水平的外在表现,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本保证。
3、工程索赔遵循的原则
在进行工程索赔工作时,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3.1 严格以合同作为依据必须将招标文件及双方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按其规定的有关条例起草索赔意向书,索赔意向书必须包含索赔事件的起因、时间、场所等内容,因此在意向书中应将索赔项目及缘由写明,并应附有计算损失的详细资料及证明。
3.2 按时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意向书在提出之后,应及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及主管监理签字确认,再经现场负责人及各级监理现场核实确定。
3.3 及时收集索赔资料在索赔意向书签字确认后,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并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及资料要真实,对一些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好文字记录,以做为处理索赔时的事实及数据凭证,在工程施工中的花费及工期索赔应附带现场监理认可的记录及相关的材料。
4、工程索赔的步骤
4.1 填写索赔意向书填写并提交索赔意向书是工程索赔的第一步,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交索赔意向书,并将意向书抄送多份,分送相关单位,索赔意向书中所涉及到的索赔项目的种类及起止日期的计算方法如下:
4.1.1 因图纸延期而造成的索赔根据有关法规,承包商在中标之后二十八天以内,有权免费得到业主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如果承包商未按时收到图纸,则可依照合同及相关法规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日期的起始日就以第二十九天为准,终止日以收到图纸的日期为准,一般对图纸延期的索赔为工期索赔。
4.1.2 因工程变动而导致的索赔工程项目在确定以后,往往会因为各方面的因素而进行变更,项目数量增加或尺寸变化等等,此时即可提出索赔要求,起始日以接到变更指令为准,终止日以变更完成日为准。
4.1.3 工程外界环境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单位事先未做好安排,导致工程的一些外界环境影响到工程的进度,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征地拆迁、施工条件、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类索赔的起始日可按施工被影响的第一日为准,终止日以环境影响消失日为准。
4.2 索赔同期记录在索赔起止日之间,应对索赔事件的发展进行同期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件发生缘由及过程,工程现场的情况,工期延误情况,工程的损失,额外的工程花销及所使用的机械、人员等,每天都要保证这些内容的详细记录,并由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对于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工程损失,除书面记录外,还应保存工程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4
最新租赁合同范文一出租方:自贡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自贡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位于贡井区、成佳镇象狮村二组推平的场地租赁给乙方堆放货物,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租赁时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为期四年。(注,四年期满后,如果甲方没有使用或转让乙方可继续使用)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乙方在场地上所有投入折抵四年甲方的租金,乙方每年向象狮村支付土地租赁租金共计120xx元人民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三、乙方场地上所有修建的构筑物、进场公路、生活区域、水、电安装、绿化及公路中间开通道等,在租赁期满后所有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乙方不得损坏拆除。
四、工程余留问题,围墙护栏、草坪绿化、排水沟、进厂公路降坡、大公路中间开通通道及减速带、警示标记等,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成,其所有费用甲方负责3万元人民币,其余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双方应遵守协议,如果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自贡铭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月1日 2
最新租赁合同范文二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担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租赁甲方 ,面积约 平方米的房屋。
二、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计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租金按每年上浮5%。
三、乙方承租甲方门面已交押金 元整,如乙方中途要退出房屋,甲方一律不退还乙方门面押金。
四、承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金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每次交租金需提前一个月
6)乙方应遵守工商税务营业等国家法律及甲方的管理制定并负责房屋
三包,室内外的卫生及维护公共设备的完好。在承租期内,必须爱护房屋的设施。损坏房屋财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果发现乙方乱开、乱建,除负责赔偿损失外甲方将收回房屋。
7)乙方必须爱护绿化、树木、花草及其他护栏和电线、电缆、广告等公共设施。如有对以上各项损坏和造成事故的,一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8)乙方不得将租赁的房屋从事餐饮娱乐方面的营业活动,否则甲方将无条件收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提前半年签订合同。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最新租赁合同范文三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实际面积为 平方米,现租予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转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
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______元,按约定期限,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第一次押付两个月与入住后第一月应交的租金,第二次至租赁期限截止前,每月支付租金。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做到通路、通水、通电到屋内,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如没有按约定日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由甲方监督催缴,如乙方仍未延期交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房屋转租之前甲方与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的权责与乙方无关,双方约定的相关权责自本次签订合同日期起有效。乙方如有再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房屋如有涉及拆迁、重建、大修、变卖、房屋产权纠纷等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必要协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补偿。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使用的水、电、煤气、保洁等费用,并如期缴纳,包括均摊部分与个人使用部分。
5、乙方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或危险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6、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将房屋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一至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定租赁合同。
7、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①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②因房屋拆迁、大修、改造等无法继续使用的;③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④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8、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进行解决,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5
一、输变电工程预评审的必备条件
1.可研预评审的必备条件
(1)设计资质的情况。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电压等级工程项目设计资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设计委托的相关文件。
(2)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地。技术方案、站外道路、站外电源、地质情况、站内外给排水方案等要落实。可研报告不应该违背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相关的规定,并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3)获得必要的文件与协议。取得报审项目接入系统的评审意见;同时工程的可研方案、审定的规划方案及上级电源点配方案保持一致,如果需要有调整则需要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可;报审可研项目线路路径的协议要齐全,沿线相关规划、国土、重要交叉跨越、县级政府等相关协议要齐全。站址、线路的勘测工作完成以后,要出具有效资质的勘测报告。
2.初设预评审的必备条件
(1)取得必备的文件、协议。报审的初设文件需要取得可研评审意见和可研批复以及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的文件应依据电网项目的可研核进行准建设方案和规模的编制。投资和占地均不能超过可研批复。
(2)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的文件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初步设计的文件要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一化”变电站、“两型三新”输电线路等基建标准化建设成果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电网项目的站外电源、站外水源、站外道路、大件运输、安全稳定装置等配套设计方案应同时提交评审。
(3)设计资质的情况。需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资质、设计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委托文件。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设计评审的要点
输变电工程设计评审要关注整体,注重细节。评审要点不一定要做到面面俱到,但是工程总体技术方案以及造价水平必须全面掌控。笔者对设计评审在输变电工程领域的应用以及本人在变电专业评审的工作经验得出以下评审要点。
1.项目可研阶段的评审要点
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设计评审时,需要将评审重点放在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建设必要性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国民经济及电网现状分析是否正确,数据是否截至报告编写的前一年。
(2)电力需求预测及电力平衡是否准确,各种电气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必要性论证是否充分,电网发展规划概述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明确,项目建设规模、电气布置、主接线形式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型式及参数和主要建筑结构形式等要确定;线路的路径、导地线、气象条件、绝缘配置、杆塔及基础要确定;各专业主要的工程量要确定,主要工程量清单要提交;单独立项的工程科研项目要确定;确认外委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
(4)接入系统方案有无比选方案,推荐方案是否与最新规划成果保持一致。保护、通道配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通用设计及相关规程的要求。
(5)估算中的项目划分及计算标准是否符业国家及行业标准。主要工程量是否与技术方案保持一致,土地征用和拆迁赔偿是否有相关依据。总之,应结合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可研设计评审,确保评审以后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投资合理性、资源节约性及运行方便性等要求。
2.项目初设评审的要点
(1)变电专业变电专业的重点要从主要的技术方案及总平面布置两个方面来把控:第一,变电站电气主接线是否与可研批复一致;进出线排列是否合理;当需要有外接站用电源时,是否具备外接站用电源的设计方案;电气计算是否正确;设备选择是否符合站址区域海拔高度和污秽等级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满足通用设备;当采用GIS设备时,应充分论述必要性。第二,变电站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符“两型一化”的相关建设要求;是否采用通用设计方案及模块;各电压等级配电装置布置是否合理;间隔排列和出线方向是否符合系统远景规划;布置方案应不少于两个,并提出优选结论;占地是否优化,各配电区之间的连接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远景扩建的要求。
(2)线路专业线路的技术方案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核实新建变电站是否明确进出线位置、方向、与已建和拟建线路的相互关系以及远近期过渡方案;初设路径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可行路径方案;路径协议是否完整、有效;初设线路长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可研批复长度;对于走廊清理工程量较大的工程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提供支撑性材料。支撑性材料可结合设计图纸、影像照片等表述;核实地线选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系统通信、导地线配合和地线热稳定等要求;第二,大跨越初步设计阶段跨越段路径的测量、水文、地质条件和塔位、塔高等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大跨越路径应结合全线路径进行多方案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推荐方案。重点对推荐路径方案和跨越点进行评审;大跨越导地线除满足一般线路段要求外,评审还应包括考虑允许载流量、塔高、基础、施工与制造等因素后进行的导线截面方案论证,精确法进行的导地线力学计算,导地线的振和防舞动措施及相关费用等内容。
三、结束语
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6
1研究背景
1.1生态城市发展背景
城市本质上就是一个系统,像其他微观或者宏观的系统一样,只有保持良性的循环才能长期达到平衡发展。比如现今的太空垃圾问题(图1),数量逐年递增,那是人类长期的太空发展产生的废弃物;又如中水的循环利用,是在处理生活废水问题上的有效途径。亚尼茨基认为,生态城市是一种理想城市模式,是按生态学原理建立起一种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和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1]。近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进行全方位深刻变革,我国城市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城市化的重要阶段。按照世界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当一个国家城市化程度处在30%~40%时,其城市发展将达到一个高峰期,其城市和空间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和迅速变化[2],之前并不被关注的建筑废弃物处理渐渐成为城市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图2)。
1.2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及危害
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建筑废弃物与工程渣土归为一类,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按照来源分类,建筑废弃物可分为土地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废弃物五类,其中旧建筑物拆除和建筑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占绝大部分。建筑废弃物可能误被看作是无害材料[3],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不经处理被直接填埋或者运往郊区堆放,由此造成的危害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侵占土地,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包括运输和处理过程),浪费自然资源等等,随着建筑材料的发展,成分趋向复杂化,使用的有机材料增多,使得危害程度进一步恶化。
2国内现状
2.1总量分析
建筑业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合理的土地工程环境建设导致的土地污染问题,使之成为“三废”的源头之一(图3)[4]。我国每年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巨大(表1),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t[5],2001年统计的结果表明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全球的29%,其中建筑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接近40%[6]。占用大量土地,造成了环境污染。从表1中可以看出,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巨大,采用线性回归分析预测出未来几年全国每年可能产生的建筑垃圾量[7](图4),结果预测在未来10年里,全国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平均每年将达到13亿t,同样也意味着我国在废弃物减量及回收方面仍有很大的潜力。
2.2存在问题
首先,建筑师在设计阶段并没意识到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相关调查显示我国61.4%的建筑师指出他们没有为废弃物减量化的设计管理做过任何努力,而英国的调查结果约为此数据的一半[8](图5)。与发达国家相比,建筑业对于废弃物处理的低关注度是这学科发展较落后的主要障碍。其次,对回收利用的附加费用的考虑影响了使用,与预料的相反,纯粹的原材料实际上比循环利用的材料便宜,并且循环使用的材料质量频遭质疑。自1950年以来,混凝土废料的比例上升,而砖石废料减少,这意味着废料里合成物的含量提高,增加了回收利用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要求[9]。再者,我国法律上缺乏对企业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的约束机制,对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缺乏积极的推动措施,难度主要涉及到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两组主要利益相关者考虑的方面不同,一方包括政府,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减少建筑废弃物填埋的总量;另一方由负责工程的甲方,主要承包商及转包商组成,他们更加关注利润,很少关注是否会加重环境负担的问题。社会、公众、单位的责任不清,导致了最后由处于被动状态的政府独立承担(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
3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地区)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十分重视废料减量化管理的研究,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在政策前沿方面,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德国政府在废弃物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弃物征收存放费。日本政府早在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和《再生集料和再生集料混凝土使用规程》,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1991年到2000年年间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而且东京在1998年对再生资源的重新利用率就已经达到56%。在技术经验方面,发达国家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已取得明显成效,并各具特点。英国已开发出来专门用来回收湿润砂浆和混凝土的冲洗机器。法国还利用碎混凝土和砖块生产出砖石混凝土砌块,所获得的混凝土已被测定为符合与砖石混凝土材料有关的标准。此外还有荷兰的砂再循环网络技术,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废弃物处理工艺,美国的微波技术等。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复杂的建模和模拟技术有效应用于此领域,且被认为是这个学科将来发展的重要方向[10]。例如SMARTWaste软件可以对不同项目做建筑废弃物的全程分析,虽然分析结果不能用于比较,但是可以用于将来的同种房屋建设参考,并起到废弃物减量化的目标。
4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生态发展之路
4.1前景广阔,但意识需提高首先,我国建筑师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一定认识,但仍未意识到设计阶段从源头就应该开始控制,在设计前期可为减量化贡献的途径有很多,例如优化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度,使用绿色材料,倡导构件标准化等。其次作为重要角色的工程推动者——甲方的社会责任意识仍需加强。在对相关人士的调查结果中表明,他们认为“甲方缺乏兴趣”是影响废弃物减量化设计最主要的原因[11];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全部将责任转嫁到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应共同应对。再次,施工人员的微小努力可能影响建筑废弃物的产量,因为建造现场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每天少量的废弃物日积月累,所以应提高相关施工人员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意识。日本对此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运出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12]。最后,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颁布和完善,对企业进行有效督导和因势利导的补贴及政策优惠,使企业在享受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保证利润的平衡。例如新加坡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验收指标体系范围,建筑垃圾处理未达标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p#分页标题#e#
4.2应开发广泛适应的适宜性技术中国的废弃物处理企业目前应用的技术普遍难度不大,设备可由国内生产,不必依赖进口,如果每个城市都能应用好现有的技术,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善现有状况;过高的技术意味着过高的成本,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应结合现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宜性技术。
4.3走中国特色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之路发达国家的高科技在中国应用并不现实,因为企业需要赢利,在各方面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扶持,单靠市场机制转动企业之轮是不可能长足发展的,因此不能盲目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中国处在刚起步的发展阶段,这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即我国在坚持发展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必然性的前提下,必须立足现实,搞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产业。
5案例分析
笔者对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做了走访调查,该厂于2008年引进了建筑垃圾再利用项目,专门设厂加工,一期为制砖,二期生产再生混凝土,今年计划中的再生塑料生产线也已投入使用(图6),即将废弃物塑料收集后熔炉再成型(图7)。废弃物经预处理,即砖头、瓦砾、灰渣、混凝土块等经过人工筛选、震动去泥、两级破碎后,使其变成绿豆大小的颗粒(图8);随后,与粉煤灰、水泥、沙粒、水等配料按比例混合,进入制砖机直接压模成型。完全机械化的控制使得生产车间并不需要人工操作,只需几名技术工人操控设备以及记录等。负责人介绍,一块再生砖(图9)的生产大约能消耗2kg多的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新型建材在质量、硬度等方面要优于其他建材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不需烧煤、加温,对环境污染很小,不产生污水、烟雾。此外,建筑废弃物还能生产混凝土实心砖、路面砖、墙体材料、再生预拌混凝土等。该公司已建立起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良性循环发展的经济链条和产业链条,除了钢材、水泥等需要购买外,其他产品如砖、塑料、门窗外基本都可自给自足。图10、11所示是厂区设备及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其中的废弃物来源大多来自政府拆迁项目,废弃物经筛选、碾磨之后,按照不同颗粒大小分别加工成不同形式的废弃物砖,比如普通砖、行道砖、空心砌块砖等,其中一部分产品由政府采购,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集团以建筑为主业,因此另一部分则用于集团自己的建筑工程。图12图解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及基本利用途径。该项目可消耗建筑垃圾360万m3,年可节约土地约37.3hm2,节约建筑垃圾占用土地约26.7hm2,可生产新型建材50万m3、再生混凝土250万m3,整个潍坊市城区的建筑垃圾可基本被处理。项目不仅解决了建筑垃圾处理难、难处理的难题,还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自身也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其中,政府政策给予的支持成为企业发展的保障,例如市场上普通黏土砖的价格为20元,而当地政府从企业购买垃圾砖的价格是30元,远高于市场价格,但作为一种变相的补贴方式,保证了企业的效益和正常运行。潍坊三建集团下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中心,并与建筑院校有密切合作,已研制出一套成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利成果。在对三建集团的调研中,负责人坦言,独立经营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并不赢利,或者说赢利很少,并不能凭这方面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现今发展废弃物处理产业的重点仍在于其较高的社会效益。应该认识到,建筑废弃物处理后,减少了土地资源的占用和对环境的污染,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也是生态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6可持续发展的废弃物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再循环利用具有重要的环境意义及经济意义,但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等诸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各个层面上加强并协作。
6.1意识层面意识指导人的行为。政府、甲方、建筑师、施工人员与公众等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建筑废弃物这个循环的产生与终结,我们不能只空喊生态城市的口号,而应在实践中各司其职,本着这个可持续发展的导则往前迈进,拒绝目光浅显、竭泽而渔的经济发展模式。
6.2技术层面坚持施行“3R”原则,即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与循环利用。结合各地条件,发展适合我国的废弃物管理方式,发展易操作的低技术,对相关的技术研究同步进行,建议可设置相关岗位,指定废弃物处理操作人员,并在早期介入设计,分析施工现场废弃物的产生,为日后的项目作出指导性意见。
6.3政策层面政府需要深入了解和系统研究潜在的大量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原因及隐患,促进法律法规、手册及导则的颁布,形成政府主导,依靠市场的经济制度,加上企业的自律和公众的参与,才能使建筑废弃物管理趋向成熟。除法律法规外,还应有相关鼓励政策,例如凡利用废弃物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发放津贴,对使用再生材料的建筑公司抵免所得税,对使用原生材料的建筑公司征收较高的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