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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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C35文献标识码: A

1技术法规的内涵

①技术法规的概念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一般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在建筑领域,建筑技术法规的定义一般是以 1984 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建筑法规术语及其定义》中的定义为准:建筑技术法规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约束性文件,它由技术性规定和涉及技术性规定的文件组成,其中还包括一些适用的管理性条款。

建筑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强制执行,为保障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能满足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而作的、符合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它依靠或影响现行的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②技术法规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规定的都是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人体健康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技术进步的推动等国家基本经济政策实现的内容。纳入技术法规的内容都要严格贯彻执行,违反或不执行时要进行处罚。

2)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性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既包括技术的要求也包括管理的要求,因此具有综合性。

3)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时,一般是以功能为基础或者是以目标为基础来进行编制的,目标和功能部分措辞比较稳定,一般不需要修改,而技术的性能和方法性条款一般需要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技术法规又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4)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约束范围广的特征。由定义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对建筑产品特性或工艺涉及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技术性的规定,还对适用于产品的相关过程或生产方法以及一些适用的管理性规定做出了约束。

5)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具有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特征。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政府法令、部门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2技术标准的内涵

①技术标准的概念

技术标准是基于协商一致,被公认标准化机构批准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为目的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非强制性技术文件,是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在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授权专门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制定的,专门针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性文件。一般包括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并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②技术标准的特点

1)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关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定,按照技术规定的方法或规范来组织生产,可以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并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工程的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生产效益。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生产属性。

2)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技术技术标准是通过国内专家学者验证后的技术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产物,并符合技术先进的原则。同时,它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的运行。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3)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一套规范的生产方式,它不仅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能够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3建筑安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3.1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

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法律效力上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推荐执行的,只有当被技术法规引用后才具有强制性。

②制定机构不同。技术法规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和,而技术标准一般是政府授权委托相关社会组织机构来制定和。

③制定批准程序不同。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通过就成为法律文件应无条件执行。技术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最后投票表决通过,通过后仍然可以不执行。

3.2技术标准对技术法规的功能补充

①有利于弥补立法不足,协助法规规范市场。工程建设法规属于法律的层面,对于技术的要求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而工程技术标准正好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它是一种规范性的陈述文件,里面对于技术的要求比较详细具体,可以协助法规规范市场的秩序。

②有利于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企业建设活动的工作准则,可以规范市场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套建设活动的标准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就是为了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个度,它可以用来保证技术法规目标的实现。

③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政府来进行管理的,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是由市场中的相关学会和协会来进行制定和管理的。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是推荐和资源采用原则,这样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各个省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地区要求的标准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统一管理带来的弊病,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3.3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三种互动关系:

①良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良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实施;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可以对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行政手段进行补充,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②中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中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混淆不清的关系。一方面,工建设技术标准在推广新技术、保证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促进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两者功能划分不够明晰,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措施进行了强制的实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也难以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不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对于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又没有进行强制实施落实,难免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利于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③恶性互动

当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呈恶性互动关系时,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缺乏开放性和透明度,那么很多技术规定将缺乏科学性和适用性将不能达到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工程建设技术法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那么强制实施时,就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阻碍社会的发展步伐。此外,技术法规制定得不好,也会对技术标准的实施和技术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娴莉,李孟徽.中英建筑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编制与管理的对比研究[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内部管理;科学技术办法

Abstract: In order to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to do a good job of supervision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ns and measures,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ading role, so as to increas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internal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多年来,一直强调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高层也深刻地认识到市场竞争最有效的手段是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控制、约束、预防、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本文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

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质量行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以预防为主。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引入质量评优机制,给建筑市场注入竞争活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综合考评,对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考评,对检查提出的薄弱环节,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认真的整改和治理;工地的工程质量可以得到提高。通过考评,也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行为。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它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服务年限久、与人民工作和生活关系密切的特点,每一个投入使用的建筑产品都必须是合格品。在工程质量自我评定中,施工企业往往出于自身考虑,虚夸质量;而监理单位由于公司业务的局限性和出于公司发展角度的考虑,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时也会放宽要求。鉴于这种实际情况的存在,监督部门应该在做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适时引入评优机制,督导各参建单位主体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一个蓬勃向上、稳定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以质量创效益,提高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问题; 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engineering trick to bid the activity is the irregular problems,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e field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 the key work of the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riber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etailed list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forms, together-conspired bidding dealing in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B03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通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从我们近几年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1、招标时间紧。

2、招标文件编制人的能力欠缺,有待提高。

3、设计文件有疏漏。

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是:

1)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

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

3)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三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2、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3、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三、投标过程中的围标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对策: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有序竞争。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主要纠正和查处以下十一种行为:

1、是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是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

3、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4、是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5、是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

6、是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

7、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

四、实施相应的对策

1、转变观念。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中标单位时,不仅要重视价格方面的优选,也要重视技术方面的优选,价格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投标单位的技术措施,技术标是投标单位竞争性的突出表现,价格与技术结合起来可以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

2、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机构可根据工程结构类型、层数、地段、时间、消耗量、价格等指标编制工程项目的成本价系统指标,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给出明确的成本价或成本消耗量底线指标,作为评标的依据。

3、价格评审是评标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能在单价和合价评审时考虑单价组成的评审,全面考察投标企业完成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等情况,一方面可以为确定投标企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供参数,另一方面单价组成的合理与否是后续工作中调整单价减少扯皮的依据,也是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中由于量变、价变所造成的不必要支出的依据之一。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4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

1、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即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程序选聘并有偿委托符合工程施工现状的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的范围由监理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承发包合同进行限定。 3、工程监理不仅对工程质量存在监督义务,且可以就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4、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其地位是独立的,且应公正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仅仅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5、工程监理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的纽带,施工各方的意见应通过工程监理进行传达。

三、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监理的不够重视。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4、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强制监督手段。首先,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之内容来看,对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的主要权利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议权,即对工程技术、承包人资格、规划设计以及生产工艺设计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建议的权利;二是报告权,即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设计、工程施工质量以及相关工程施工协调事项等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报告的权利;三是材料检验权,即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等的权利;四是停工权,即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的权利。

四、对策。

1、完善工程监理准入机制。

经过多年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人员的素质相对于以往来说提升的程度较快,基数也在不断地扩大,因此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比标准。尤其在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的监理工程师人数比例可以考虑进行提升,以此来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数量,避免人数较少且专业知识贫乏且服务质量较差的工程监理单位过多。

2、制定能够使工程监理单位能独立、公平且客观地行使工程监理职责的制度。在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本质下,如没有合理的制度对建设单位之滥于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制约,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且客观的行使工程监理职责是一句空话。

3、赋予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的强制性监督手段。现阶段,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法规,对于某些重要施工事宜,诸如对于工程施工的设计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工程变更方案审核,施工材料检验,以及工程关键工序之施工监督等,赋予工程监理以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即该等施工重要事宜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且必须获得监理单位的审核批准,否则监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的停工等措施,甚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加大工程监理之监督职责,加大违法成本。要加强工程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除了上述的保障措施外,也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鉴于建设工程之质量往往影响着不特定人群之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之职责采取严格责任应成为立法的原则。鉴于此观点,本人建议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对于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加重处罚的范围及力度。

5、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概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历经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洗礼,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法为主要任务。

1国外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在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模式上,西方国家的承包商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至于政府是否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资本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

从政府是否直接介入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例如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依据《美国统一建筑条例》,美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在政府建筑官员行政管辖之下的监督执法机构来实施的。政府授权建筑官员指导法规全部条款的实施,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具有执法权。同时在必要时,通过批准,建筑官员可以任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官员、检查员或者其他雇员,并赋予他们必要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履行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二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建设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第三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法国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和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须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2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较高,这点与他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施工单位的内部自我检查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虽然作法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各国的实际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会把涉及公共利益与居民安全的城市住宅、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环境建设等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通过以施工许可和建筑产品使用等一些制度为调节手段,辅以市场准入机制和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认证体系来加以管理。突出的显示出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对于业内人士而言,整个行业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并重管理。通过资质和使用双重许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后续麻烦,有效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也避免了不合格工程的交付使用,减少了对社会投资的浪费与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更多的是建立在建设法律体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第三、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备的建筑市场准入体制,而这一点,也无疑成为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提高的重要把手,严格的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违法的代价是沉痛巨大的。

第四、在发达国家中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主导作用巨大,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全面控制,对设计文件的批准和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施工工程的管理与交接都全面参与管理。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关注涉及社会大众生活方面的公共利益。发达国家重视可行性研究,重视设计优化过程控制以及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保证等方面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第五、发达国家推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建设、承包、设计、建材供应、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对自己公司所从事的该项生产活动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然后按合同承担责任。在管理中还根据承包商的声誉、质量管理水平、建筑物的施工难度与抗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担保保险费率,作为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在工程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这也就有利的促进了承包商走上保质量、树口碑、赚业绩的良性发展轨道。

3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介绍的西方国家典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之外,在细致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还是能看到诸多取经之处,这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要走的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普遍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诸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阶段性控制。政府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以期达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管各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监管方式、机构设置、监督内容等都存在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共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内在客观规律,是符合新时期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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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3]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研弑[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52-56.

[4]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whole manag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n. Based on how to provide quali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t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finall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strengthe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wa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但是因为建筑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因素,具有技术复杂的特征,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需要政府的建筑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提高监督水平和对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1、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是质量监督注册,建设企业质量申报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登记表,应该向质量监督站提供相关的设计审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工地勘察报告、监理合同、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等,保证每一个资料都齐全,能够在质量监督站快速的进行注册,如果缺少相关的资料,尤其是没有设计审查报告等,会存在着很多的质量问题,监督站有权利勒令其停止施工。

在质量监督站的内部应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人和站长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测验人员的道德水平,不断加强其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水平,使业务水平得到提高。责任监督员应该按照质量监督站和计划书,对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对整体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在实施施工之前,应该监督建设单位的监理部门、施工和组织设计,对施工的图纸进行审查,一旦出现了和建设规定不吻合的地方,应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为今后的建设遗留下安全隐患。建筑材料在很大程度会影响建筑的功能和质量,因此,提高建筑材料的质量能够保持工程的安全,在使用建筑材料之前,应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试验,主要有钢筋性能试验、水泥凝结时间试验、水泥强度和安全性试验、混凝土强度和配合比试验和砂砾石配合比例的试验,在试验结果合格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

事后、事中和事前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督检查的过程之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会对结构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相关的抽查工作,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将质量标准贯彻到整个施工的过程之中,在外部环境的角度上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和质量。在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应该对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使用科学的评价方式对技术进行控制。例如,对施工现象资料的检查评价,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检查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对宏观感官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工程的验收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在每一项工程之中都是很重要的。建设单位应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减少在工程验收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强制性文件、规范、法规和相关的法律进行验收。

2、提高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措施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应该首先建立完善的建设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国家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建筑行业进行科学的管理,保证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提高国家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志。每个国家的建筑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标准规范、法规条例和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法律效力较高,规范标准应该针对行业的专业特征,对技术活动进行指导。第二,实施完善的使用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不仅能够避免建筑工程的盲目施工,减少工程建设单位的损失,同时,减少交付不合格建筑工程的状况,使使用者和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坏。竣工验收应该由中介机构、承包商和竣工验收共同完成,建设的主管部门不应该参与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许可制度,贯彻设计者负责和施工者负责的原则。第三,应该加强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的管理。很多工程的监理企业缺乏权威性,一味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因此,应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威性。同时,工程监理企业应该针对国家的法规和法律,以及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责任,对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因此,应该不断提高监理公司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应该不断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不断加强整体素质的提高,不断改善其人才结构,补充缺乏的人才,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在建造工程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使用二者不断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体系的诚信水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和信用意识得到提高,完善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3、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水平,提高质量监督的工作成效,保证工程建设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宗全.建筑工程中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文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2010(6). [2]乔子前, 续华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屋面防水工程质量[J].城市建设,2010(4).

[3]张兴茹,周永义,刘合梅.浅析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