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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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法律法规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1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自2002年以来,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个案当事人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案件6件,执结2件;拖欠民工工资案件3件,执结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执结3件;金融机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2件,执结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部分执结。19件案件中,执结8件,执结率为42、1%,平均执结时间为9个月,最长执结时间为26个月,执行卷宗最厚达392页,个案请示汇报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请示、汇报耗费法院财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调查结论:当前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的特点是难度大、干扰强、影响广、耗财多、效果差。笔者重点研究执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问题及对策。

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中央1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解决拖欠农民工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关于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件难度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表现得更为尖锐、复杂。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新的动迁法规实施之前,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补偿款方面很难达成协议。由动迁办作出行政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然后进行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侧重程序审查,忽略对被动迁房屋价格高低的审查,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侧重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特别城市中部分被拆迁弱势群体。若房屋不被拆扒还能维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补偿的货币根本不能够买得起新的住房,更谈不上产权调换、结清差价款。另外依据条例,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对价格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势必造成价格倾向性。由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也不可能服从动迁办的行政裁决,这时法院强行拆扒,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一度出现开发商赚钱,老百姓无家可归、法院落骂名的现象。2002年4月,北安市东北亚商厦在北安开发商品楼,被动迁人对动迁办作出的裁决不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将4名被动迁人的房屋强行拆迁,案件虽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但被动迁人仍对判决不服,对价格鉴定部门作出的价格不服,认为原房屋是由法院强迁所造成的。

(二)建设部门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多次转包。

在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转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早已名存实亡,无力建设工程,而一些个人开发商以这些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转包他人或到处赊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楼,中途资金不足,又将余下工程转包给哈市董某,董某赊欠原料时用一室楼房向多人进行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将其余房屋卖掉后携款外逃,民工工资更无法兑现。后来抵押权人诉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将房屋“一姑娘许几家婆”,判决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结果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终日持判决到法院要钱。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都属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领导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错误认识。加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出面保护外来投资的利益,在执行涉及通过招商开发房地产的案件时,规定这是一条高压线,不能轻举妄动,人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四)执行标的大,一次执结困难。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必须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执结5件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有1件是执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当事人未保全只部分执行。这些案件最小标的是7、09万元,最大标的是22、6万元。若在诉讼阶段不能及时进行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待判决后基本上无法一次性兑现判决内容。

(五)人多示众,无理缠访多,上级批示多。

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时,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工人工程款、工资款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认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须执行,差一分钱也不行,不去积极举证,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头,要求法院拿钱。而那些房屋产权调换应向开发商结清房屋差价款的当事人,他们联合起来强行入户,拒不给付差价款。这些人以人多示众、法不择众,他们精心选择在全国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认为此时能引起党政机关高度重视,而党政机关为了稳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汇报,提出要求建议,导致法院左右为难。许多执行人员感叹宁办10件普通案件,也不办1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些群体性案件执行难度大、耗费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结果仍不能达到他们满意。2002年在执行黑河地区农机公司与谢晓霞等28名被告房屋纠纷一案,两名执行员历经两年零2个月的工作,最后在农机公司放弃部分债权的前提下,方予结案。

三、解决执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对策

从去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笔者认为除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之外,在执行环节应突出工作力度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一)应不辞劳苦深入执行。法院执行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对此类案件,执行局长必须选择特定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法规,能随答当事人所提出问题,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够经得起群体人员的询问,甚至忍受个别人员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辞劳苦、敢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特别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必须做通几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动履行。欲强制执行时,必须针对首要顽固的被执行人,否则他人会共同对抗,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对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须予以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坚持先予执行。绝不能审执分离,在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提前介入为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基础。

(三)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建设部门对原来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承包工程。开发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进行再建工程,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旧城更新;动拆迁;旧区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24-03

一、旧城更新的定义讨论

旧区改造、动拆迁在国外称之为旧城改造或旧城更新。国外关于旧城改造和旧城更新的理论研究很多以英、德、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典型。正如国家城市的发展规律一般,发达国家的城市比发展中国家在旧城更新上的发展同样更早。譬如,英国的城市化发展始于工业革命时期,美国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时期(Eisner S,1993)。而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城市化进程是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才有较快发展(McAuslan P.,1985)。

“旧城更新”一词最早由美国Eisenhower的顾问委员会在1954年的时候首先提出,同年,“旧城更新”这一概念被正式列入美国住房法规之中(Bussink,1985)。

城市更新的内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旧城更新是为了改善诸如卫生设施缺乏、公共交通不足、城主居住房屋破旧、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用地规划不合理等复杂的城市问题,从社会、文化、经济、卫生及物质空间等方面进行干预(Britannica E Ed,1994)。

由于旧城更新涉及范围相对较广,所以依然没有一个世界公认的标准定义。而是出于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因各有各的理解。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它还是逐步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过程。

最初的狭义理解仅仅是将旧城更新放置入在物质空间规划和住房政策的领域。旧城更新只是为了修复破旧衰败的城市物质构件,使它们依然符合现代城市的居住功能(Buissink)。相关研究通过把旧城更新所包含的一系列建造行为罗列出来并加以解释。可以将城市更新狭义地理解为一系列建造行为,这些建造行为具体包括拆除重建、调整建筑内部结构、大面积修缮和小块修复。

为了重建、改善、修复、维护或拆除已有建筑,政府采取一系列用于社会、经济、文化、规划建设等领域的系统性的干预,使人们的居住标准达到政府的规定(Metselaar,1992)。这个理解不仅把旧城更新定义为传统的物质空间规划、住房政策以及建设领域的一部分,并将旧城更新归到一个更大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背景。与Couch之前提出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它表现为其所针对的研究对象不单单是传统理解上的大城市、大城镇,同时也包括了乡村、小镇和集镇。

中国人口多,土地广,因国土性质不同,各地区的旧改也有城乡差异。上海的城市发展节奏领先于全国其他省份地区,其旧改形式主要分为“拆除”“改造”“保留”三种。“拆除”就是将建筑物全部拆除,不再保留原有的居住街区等;“改造”主要是指旧住房综合改造,如成套改造、平改坡、三统一等;“保留”则是将历史保护建筑进行重点保留,并且展开保护性的修缮改造。

二、旧城改造的模式研究

城市更新是西方发达国家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的首要工作,其基本形式为:维护性开发、整治性开发和重建性开发,这三种基本模式与上海的“拆除”“改造”“保留”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西方,在不同的时期发展背景下,面对不同的城市问题,就采用了不同的应对手段来解决旧城更新问题,并且这些方法和手段都对应各个时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贫民窟清理、大范围地推倒拆除、城市土地互相置换不同于开发新区、内城更新;地区更新、区域转型不同于文化复兴和经济复兴。它们的特点有的大相径庭,有的大体相似,效果显著的值得研究与借鉴。

不同阶段的改造政策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偏向性。世界上普遍出现的旧住房改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结合城市住房、经济布局的总体规划。在旧区改造的规划中,结合地区的总体规划和用途,重视功能性的建设,注重住宅和地区的产业转型互相照应。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二是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将旧区改造、旧城更新列入立法范围,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旧城更新工作,在不同的时期,住房法律法规都有所不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并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体现在城市发展规划中。

三是明确旧城更新的执行标准。对旧城更新中的新旧界定、面积认定和改造方案等,都有十分明确的参考标准,这些标准体系十分完善,从国家层面到地区部门层面都十分清晰。

“十一五”之后,中国城市代表上海,开始呈现以下特点:改造速度由趋缓到加速、改造水平有低级到成熟、矛盾化解由依靠人到依靠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由窘境到优境。

三、旧城更新的焦点研究

每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都大多相似,但是,中国旧城更新出现的原因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例如,Leaf谈到“如果说人们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传统理念是:到处充斥着尖锐的社会经济矛盾以及由低收入人群和大量居住在贫民窟或棚户区的贫民所引起的空间的分化。那么中国城市绝对不属于这类情况,虽然中国城市人均居住空间和质量较低,但是直到现在,由市场经济所引起的空间不均衡性以及差异程度也要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Leaf M,1995)。

中国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原因,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都比较晚,旧城更新的发展亦然。改革开放初期,旧区改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历史遗留文化古城上,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旧城更新才成为沿海地区城市建设的经济手段,学术界也才开始研究这一课题。而当时的研究主要都是针对旧城更新本身的技术操作细节和项目实施方式,重点集中在资金来源、安置方式、土地规划、实现再生产等问题上(Wang Y.1994)。直到1989年的《中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旧城更新才作为规划术语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中国的旧城更新经历了从一味的全拆重建到局部拆建和有系统的逐步修复相结合的过渡。之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开始对旧区改造进行研究并实施项目。

关于旧区改造的形势分析主要围绕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社会形势和政策环境展开。房价对旧改的影响十分明显。从社会形势分析,旧区改造存在两重性(徐勇民,2010)。首先,旧改是为了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民生工程。为了老百姓的安居工程,必须加快推进旧区改造,使更多的群众从中获益。其次,在全面推进旧改的同时,也要重视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认真做好等社会维稳工作。从政策角度分析,在推进旧区改造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各项机制,做好征询工作,严格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征收行为,注重专业队伍和工作人员的培养。

民生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城市改造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造中的民生问题也日益凸显。大拆大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形象工程”,使一些历史文化区域迅速消失,同时,也引发了拆迁矛盾,社会网络割裂等大量社会问题(李强,2012)。

现有的文献研究总结了一些旧区改造中的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包括:首先是拆迁推进的工作难度大,供地计划难以落实,推进基地不能按时收尾,甚至中途停滞;一些地方旧改的资金、房源压力大,特别是房源地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其次是动迁工作中的交流沟通障碍,双方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同,造成彼此信息不对称。最后是监督机制不完善,依法行政不严格,既无法保证质量,又做不到公平公正,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根本权益和基本利益。

也有观点认为,上海针对旧区改造工作还有一些难点和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主要表现在:旧区改造资金压力巨大,旧区改造方式单一,拆迁安置房源紧缺且安置基地配套不够完善(徐勇民,2010)。房价的快速上涨导致了拆迁成本的不断提升(徐勇民,2010)。

综合一些国内的现有研究,城市发展有一个巨大的瓶颈:一方面,旧城拆迁改造速度快、规模大、范围广,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提升和改善了城市功能,推动了城市建设的步伐,居民迫切期待旧改,要求加快旧区改造的节奏,从而使更多的人享受旧改的成果;另一方面,却是拆迁成本的不断提高所导致的入不敷出,难以维系。被拆迁地区对旧区改造的呼声和要求都越来越高,对城市发展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动迁矛盾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政府的公信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毕士杰,2009)。针对旧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有学者探索了有效的旧城更新方式。该留的留,该拆的拆;拆留合并的,制定最佳方案。

四、小结

通过对旧城改造的定义讨论、模式研究及焦点研究,结合本文的主旨,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旧区改造是全世界为了改善复杂城市问题普遍面临的发展课题。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和研究起步较早,在操作模式上可以使我们有所借鉴。但由于国情、地情的不同,也不可照搬照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分析自身矛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第二,旧城更新所包含的物质空间行为是普遍相似地。国外的“维修”“改进”“小块修复”“大面积修缮”“调整建筑内部结构”“全部拆除”与我国的“拆”“改”“留”大致异曲同工,体现在“旧区改造动拆迁”“旧小区成套改造”上非常明显。故而,其技术和政策层面的研究值得借鉴。

第三,旧区改造的研究模式还是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国外模式主要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的旧改工作主要靠政策支持,从行政手段到法治手段需要一个过程,虽然是终极目标,但不可一蹴而就,要充分考虑到改造水平的局限性和矛盾化解的困难性与复杂性。

第四,当前的旧城更新研究除了技术和物质空间上的进展,同时还将研究目光投射在了社会、经济、政策等领域。上述研究,对整个旧城更新、旧区改造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要,在速度和水平上,旧改都在飞速、稳步发展,但是在矛盾分析、问题研究、长效管理上,仍然研究不足,且确实存在。

参考文献:

[1] 徐勇民.“十二五”期间上海旧区改造前瞻性分析[J].上海房地,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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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金亮,凌云.国外主要城市旧区改造对上海的启示[J].上海房地,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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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方可.欧美城市更新的发展与演变[J].城市问题,1997,(5).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 拆迁 安置 法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本应宁静的乡村从此就不再平静了。在拆迁中因主体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使, 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协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而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问题受到极大关注,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已有经验,并且也有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农村房屋拆迁是近几年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条例出台,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以指导,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明显解决不了的。所以,我国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无法可以,无据可循,导致农村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亚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复杂和尖锐程度,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条例,但是规定条件不同,标准不一,有的百姓满意,有的百姓怨声载道,影响安定,所以,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现实问题,急需国家从国情角度出发出台合乎民意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要考虑到家庭中的户籍人口问题,又要考虑到土地房屋的价值状况,以保障农村多家庭人口户经济利益,只有通过这样详细准确的立法方可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理顺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各项法律关系,保障农村的合法权益,才会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合法

农村房屋拆迁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补偿方面也是标准不一,非常混乱,这也是导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是国有土地,农村房屋拆迁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它们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还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去执行。而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内容不一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纠纷。例如,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房屋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既只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区位价值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到庭院空地的利用价值、以及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等,这样补偿标准就会偏低,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对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争议也主要产生在这里。所以,应考虑到出台对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的详细规定,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有了规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迁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产生怨恨。例如,被迁户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们的家在被拆的同时还会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很茫然的情况之下不是漫天要价,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动迁工作难以进行。同时,他们就更不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了,不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请求政府的帮助解决自己的实际苦难,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使征迁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顺利开展。所以,要完善拆迁程序,使拆迁各个阶段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合理。 例如,从土地规划阶段就让公众参与,并在拆迁过程的始终都体现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即在政府征地决策做出之前,应当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召集村民大会,与农民进行协商,征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这样群众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就不会发生了。另外,拆迁前应加大宣传力度向被拆迁户进行广泛地宣传,让百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怎样拆迁和如何安置补偿等,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同时,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人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培训、监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迁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四、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漠视公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最大财产,征用他们的土地,拆掉他们的房屋,没有相关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撑,他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所以,要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完善补偿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陈文坤.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4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书范本一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村厂房宿舍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____平方米。

二、乙方租用该厂房期限为三年,即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前30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正式起租时间为____年___月__日。

三、厂房与宿舍每月租金共计为人民币玖仟元(¥___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和第一个月的租金________元。合约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一切费用之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六、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电费按供电公司标准收取。水费按自来水公司标准收取。

八、乙方应保持厂房和宿舍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设备。如乙方需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厂房内及公共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行为,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该物业,并按要求缴纳工商、税务等国家规定的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甲方、乙方有新的规划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二、如发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书范本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 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 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 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 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5

今年来,在市局领导的正确制导下,我们规范实施行为、突出重点工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个拆字上墙,各种难题出现。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本着“替政府分忧解决、为群众解难”的原则,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拆迁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平安拆迁”的精神,强化三个意识:强化公仆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强化法制意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依法拆迁。()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和配套文件,坚持依法拆迁,认真贯彻“六项制度”,确保平安拆迁,全年无违法和严重违纪案件及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涟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拆迁,认真贯彻“六项制度”,全年无违法和严重违纪案件及违规行为发生;()协助拆迁人依法申领拆迁许可证、办理拆迁许可延期、项目验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相关操作合法规范:制订了《拆迁指南》和《拆迁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等,为合法拆迁打好基础;()做到先协议后搬迁,先腾空后拆除,无未经同意而拆除他人房屋现象:我们都是实行签完协议、搬走物品、拿走补偿款后,才开始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没有一起无未经同意而拆除他人房屋现象。

、文明服务。()认真落实目标责任承诺制度。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就依法拆迁、规范行为、合理补偿、文明服务等目标责任进行承诺:每个拆迁项目工程,都签定、落实目标责任承诺制度;()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和阻断交通等粗暴野蛮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坚持实行签完协议、搬走物品、拿走补偿款后,才开始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没有一起无未经同意而拆除他人房屋现象;()积极协助被拆迁人解决因拆迁而产生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水电户头等移户问题;()帮助被拆迁困难家庭进行搬迁和购买、申购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积极联系二手房屋,相关费用减免;()全年无与被拆迁人争吵、打斗等过激行为发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耐心细致的做好拆迁协调工作。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拆迁委托合同:协议兑付率达。()认真进行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内部会审,确保符合政策规定,操作性、可行性强:每个拆迁项目工程,都并经过专会讨论,研究制定可行的拆迁计划,派设拆迁专组下现场;()动迁人员持证动迁,入户调查时切实尊重被拆迁人的生活方式,入户必须经被拆迁户同意,且行为文明礼貌、注重保持洁净,无群众有效投诉:坚持佩证上岗,文明用语,没有收到一起对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阳光操作。根据“六项制度”,拆迁实施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公布()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内容。()拆迁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及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和拆迁组织。()估价机构名称和估价人员名单及拆迁估价结果等:坚持“透明办公”,在每个拆迁现场都树立“公示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控制裁决。()合理控制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总量;强制拆迁的不超过拆迁总户数:今年只有一户裁决,无强制拆迁。()做好拆迁裁决申请前的准备工作,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准确:严格依法做好拆迁裁决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裁决调解工作:以协调为主,主动送达裁决调解通知书,加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确保安全。拆迁实施单位有义务协助房屋拆除队伍做好房屋拆除安全与环保工作,落实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无违章作业现象:通过严格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今年全县没发生一起拆房安全事故。

、落实责任。()建立拆迁接待制度:今年县政府和拆迁办分别成立了“县拆迁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起到了良好效果;()在拆迁现场设立咨询室,受理投诉咨询并建立台帐:在现场设立办公室,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拆迁主管部门解决拆迁上访和处理遗留问题:目前,拆迁很稳定,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超级上访,以及阻塞交通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群访事件。

、加强行风建设。()组织,人员稳定,团结协作好,整体素质高:平时加强学习,学业务、学政治、学法律,打造了一支高素质、高业务的队伍;()无吃、拿、卡、要及违背拆迁政策规定:我们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张口伸手”,如违反必重罚;()无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坚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建立内部学习、培训制度,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考核:不但平时定期自学、集中学,还主动参加了市局组织的“拆迁条例培训”“安全施工培训”,全部通过;()无群众举报投诉。无论是新区拆迁还是旧城改造,都没有发生一起无群众举报投诉

房屋动迁法律法规范文6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以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建筑或者构筑物)。

二、城乡结合地区违法建筑的特点

(一)搭建的随意性

由于违法建筑没有合法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往往出现违法搭建选址随意、寸土必争,间距过密等问题。

(二)建造的快速性

由于大多数违法搭建属于个体行为,即违法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及想法随意建造,所以往往设计结构简单,建造成本低,加上建筑材料充足,施工要求不高,通常是几天之内就可建成。而且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甚至是夜间,进行突击行动,一旦被发现,违法搭建己近完工,这让相关执法部门防不胜防,并大大提升了执法难度。

(三)存在的广泛性

在当前城乡结合地区居民的法制意识水平普遍不高,在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影响以及跟风的侥幸心理作用下,违法搭建在城乡结合地区中普遍存在。

(四)治理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违法搭建的情况种类错综复杂。从违法占地性质上,有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国有土地违法建筑、动迁范围内违法建筑;从建筑物的形成来看,有历史形成的,不同改革政策下存在的违法建筑;从建筑物的用途来看,有迫于生计、改善住房条件的,有为谋取非法盈利的违法建筑以及贪图私利进行的扩建等;从违法当事人来看,有蜗居的弱势人群,有住着别墅的富裕人士,有普通群众百姓,也有居高位的领导干部。

三、违法建筑的执法困境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冲突和缺失

1.立法分散,法规不统一,不明确。目前,涉及到违法搭建的相关法律既有全国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也有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之中,仍未有一部专门针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的行政法律、法规。

2.执法依据缺乏可行性。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仅仅是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以及相关执法程序,在实际拆除违法搭建的执行操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不配合执行人时,执行人所能采取的手段,强制强度的界定以及承担的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整治违法搭建的管理缺失

多头管理,协调困难。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违法搭建的管理主体多元但又界限模糊,直接导致了执法中的互相推诿扯皮,管理过程的政府缺位。

四、《行政强制法》对管控违法建筑的影响

自2012年《行政强制法》实行以来,对于违法搭建的处置程序,法律作出了相对更加规范化、严格化的规定,这给本来就面对拆违、控违执行难困境的城管部门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对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执法队员对此评价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这需要深层认识分析《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法》的优点

1.《行政强制法》明确了执行的主体、种类、措施和程序,具有法定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在城管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权限的界定模糊、职责不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是导致城管负面形象的重要因素,在很多情况下,综合执法的城管被赋予了很多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无疑会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2.《行政强制法》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作为一部程序性法律,《行政强制法》既保障了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同时也防止了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缺位,杜绝因为简单的一句没有执法权而把责任推诿到托底的城管部门。

3.《行政强制法》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在《行政强制法》没有出台时,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可以立即拆除。这项规定的本意是:(1)在建违法建筑成本较小,拆除越早当事人损失越小,执法风险相对也就越小;(2)以简易程序方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3)拆除效果明显,具有警示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却显现了许多社会矛盾:(1)当事人与执法部门拼速度(甚至半夜施工),力图在执法部门发现前抢建完毕;(2)立即拆除往往计划方案不详实、人员组织不严密,但是双方矛盾容易计划,产生暴力抗法等恶性群体性事件;(3)在建违法建筑立即拆除的执行主体是城管,而实际上,城管缺乏执行手段以及有效全面的组织、协调、保障职能,风险很难控制。《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于违法搭建的处理虽然降低了执法效率,但经过一整套规范的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后果有了明确认识,执行的准备、组织和保障工作也更为充分,各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降低了拆违过程中的风险。

(二)《行政强制法》的缺点

1.执法程序复杂漫长。依照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即城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事先告知,如符合听证要求的还要进行听证告知并组织听证,最后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然后,在7口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行政部门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限为60天。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过送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公告、文书送达等一系列程序后才能予以执行。因为违法建筑的拆除,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案件的法律程序推进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

2.强制执行耗时漫长。城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若拒不履行,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况:

(1)当事人自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行使任何救济手段,行政机关执行处罚决定。处罚送达限期拆除决定(7日内)公告与催告(10日)送达强制拆除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满(3个月)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同时考虑到发现违法建筑到立案调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及最后组织人员、制定方案进行强制拆除,就意味着在当事人比较配合的条件下,整个过程需要耗时4个月左右。

(2)当事人自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行使了行政救济权利,且假设复议机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且以最快的速度结案。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首先提起了陈述申辩和听证,那就意味着整个案件办理过程至少增加10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的第60天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的第15天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法院裁定后的第15天再次提起上诉,直到终审,这个过程至少7个月以上。加上现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接受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的申请,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只能自己执行,则当事人又可以对强制拆除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拆除,此过程又将长达6个月以上。即假设行政机关和法院以最高的办案效率受理,若当事人穷尽救济手段时,从发现违法建筑到实施强制拆除最快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实现。若当事人规避送达,或者法院不予以支持,违法建筑的真正拆除可能历时一年以上。

(3)由于法律程序的漫长,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即为行政机关还未走完程序,强制拆除决定书还未送达,违法建筑己经搭建完成,甚至当事人己入住,此时再组织进行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抗拒心理更强,行政机关的执行成本和风险也就越大。

五、城乡结合地区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城乡结合地区的违法建筑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客观环境和历史原因,整治违法建筑必然会牺牲掉部分人的利益,可能引起抗拒抵触心理,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所以在对违法建筑的整治过程中,城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把握法律法规,平衡好情与法、法与理之间的关系。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做好执法过程中的解释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打消群众中多建多得益的想法,调动群众维护、支持拆违工作,尽量争取通过教育劝导达到当事人自拆的效果,减少强拆中可能带来的不可控局面。

(二)早发现早处置

日常加强对各村居内的巡查,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保障巡查力量,防止突击抢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争取做到新建零增长,存量逐年减少。

(三)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由于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到群众利益,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当事人对执法行为不理解,情绪激动,抗拒执法的情况,执法队员在面对当事人的谩骂或者是暴力抗法时,必须冷静,忍辱负重,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避免矛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