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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论文范文1
本课程是在强调人文地理学内容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突出以人地关系为中心,文化理论为基础的特点,构建人文地理学的知识框架。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文化景观的空间分布与空间差异,提高对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的深层理解,并能够对人类各种文化现象及其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树立科学的人地观。
本课程所讲是狭义的人文地理学,在学习过程中将全部内容划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人文地理学的对象与任务、人文地理学的发展历史和人文地理学的思想进程和学习要点。
第二部分以TerryG.Jordan的TheHumanmosaic一书为基础介绍文化地理学的相关理论。内容包括分布区,扩散,文化生态学,文化整合和文化景观五个方面,并对相关的人地关系理论分别进行介绍。
第三部分从人的群体性特征出发,分别介绍“人口与发展”和“人口的分布与迁移”。
第四部分介绍农业与工业。基于对农业和工业本身就是文化产物和二者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关系的认识,以农业与工业的发展过程为主线,以空间的格局作为其发展的空间表现来阐述。
第五部分是人文地理学的主体部分,包括种族、民族、民俗、语言、宗教、聚落、旅游、行为、政治七方面内容。这七方面均是把每个要素作为人文地理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系统全面进行阐述,而且把文化作为人地关系的中介,强调其横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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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当前地勘单位的人事管理显著地存在着如下一些影响其转型发展的问题:一是在人事匹配方面存在着能进不能出的问题,由于地勘单位一直实行行政事业机关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法,地勘单位机构的定岗定编定员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弊病。一般而言,单位要用人时,先得考虑有没有编制,有编制才能进人。然而另外的情况是,如果有空编,上级管理部门就可以随意进人,不管是否单位需要。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就难以变动。这种能进不能出、僵化的管理机制使得单位的用人需求无法与市场的人才供给顺利对接,严重制约了单位的发展。二是人员升迁方面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这是地勘单位人事管理的又一弊病。在干部职务任免方面,常是领导的一个决定就是一个任命,这种单向的、缺乏公平竞争的人员管理机制严重影响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不仅如此,而且上升到一定级别的人员只有离退休才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这种呆板的用人机制,不仅挫伤了其他职工求上进、求发展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使一些干部产生了不思进取的惰性,严重制约了单位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地勘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革举措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体制下,地勘单位人事管理的问题主要在于不能有效地为单位的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良好的支撑。因此,地勘单位要想顺利完成转型,就必须要在人事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一些革新,使其能够为自身的转型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解放思想,明确人事管理部门应有的职责
地勘单位管理者的思想解放,是地勘单位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在当前的形势下,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管地勘单位如何转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将是最基本的前提。因此,管理者首先需要从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上打开视野,走出传统的工作模式,参照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格局,从做好人事匹配、协调职工关系、调动职工热情、做好职工培训四个方面拓宽自身的职能范围,为单位的转型发展提供全面的人力资源供给,从而确保单位的转型发展有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积极实践,做好重点工作的落实
地勘单位转型发展的实质就是推陈出新,在改掉不合时宜部分的同时,建立与时俱进的新内容,在一破一立中实现自身体系的革新与重建。地勘单位的人事工作要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重要的改进。
1.做好人才规划
人事管理部门要根据单位转型发展规划同步做好配合转型发展的人才规划,概言之就是要通过“知现在、测未来”的调研和预测工作,事先为单位的发展做好人员储备,以备所需。具体来讲,“知现在”就是要明确单位现有的人员配置情况和工作状况,为下一步的分析打好基础。“测未来”就是要将部门业务发展的情况与单位转型的目标相对照,找出目前人员配置状况下与单位转型发展目标的差距,然后结合可预测的人员变动制定出人员增补对策和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规划,是人事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基本纲领。通过人才规划,使人事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2.有效促进职工素质提升
面对地勘单位的转型发展,职工思想、知识和技能的提高也将随着改革的需要而成为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人事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三位一体”的职工培训模式,将职工思想解放、知识更新与技能提升分成既独立又相连的三个工作模块,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在具体开展方式和内容的设计上每个模块自成一体自行操作,但从培训目标上三者又相互统一。通过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培训,提升职工的工作素质。
3.做好人才梯队建设
人才梯队建设,就是培养好各种接班人,也就是做好人才储备工作。由于地勘工作的特殊性,近年在地勘单位普遍存在人才储备不足和人才断档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地勘单位满足市场新需求的能力。因此,人事管理部门必须要根据单位各岗位的人员现状做好老中青层级分明、梯队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每个部门的人员配置合理,使其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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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形理论;人文地理;实际应用
所谓人文地理学,主要指的是以人地关系理论为基础,对各种人文现象的地理分布、扩散以及变化等进行研究探讨的一门学科。在整个人文地理学中,涉及到了多种理论基础,分形理论作为最主要的一项,目前已经得到了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对分形理论在人文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进行探讨,以此来为今后人文地理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分形理论的概述
1.1分形理论的内涵分形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数学家芒德勃罗提出的,该概念提出之后,分形理论继而形成。 分形理论认为:每一个被分形研究的部分都是整体中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分形研究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将其视为整体的再现,分形部分所体现出来的特征与发展确实,也可以代表整体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1.2分形理论的特征
分形理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首先,该理论中所涉及的分形系统十分精细,系统中任何一个细节,其所占据了比例数值都可以任意小。其次,由于分形整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则性,因此,在对集合的整体与分形整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的时候,不能单纯的用文字来进行叙述。第三,分形集合往往具有自相似性。第四,相对于拓扑维数来说,分形维数要显得大的多。最后是在大部分时间里,分形集合的产生的方式都是以迭代方式为主的。
二、分形理论在人文地理学各个分支的实际应用
城市地理、经济地理和交通地理是人文地理学中的三项重要分支,分形理论作为人文地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以上三项分支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2.1分形理论在城市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
分形理论在城市地理学中的广泛应用始于90年代,自从该理论提出并广泛应用以来,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城镇体系作为城市地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形理论在此方面的应用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即城镇体系等级结构的分形研究和城镇体系空间相互作用的分形研究。其中,城镇体系等级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城镇等级规模分布,其主要指的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该城镇规模的层次分布情况。通过对该区域层次分布情况的分析,来推断城镇整体的层次分布情况。在研究过程中,如果我们选取r作为城市划分的标准,用N(r)代表区域内城镇数目,那么二者的关系将满足分形理论中的盒子维数N(r)∝r-D,因此可以判断这是一个分形模型。其中的分形维数便是字母D。根据D取值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城镇等级规模结构也不尽相同。比如说,当D1的时候,则表示城市等级规模的分布情况比较集中,整个城镇体系的发育较为成熟。
而对于城镇体系空间相互作用的分形研究,则主要指的是对城市结构分布中受空间作用影响的基本状况。该部分研究主要是对中心城市吸引力的研究。所谓中心城市吸引力,主要是以中心城市为圆心,取一个半径值。在此前提下,半径与城镇数目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样满足分形理论中的盒子维数,D仍然是其分维值。同样,D的取值仍然表示中心城市吸引力的情况。当D的值分别大于2、等于2和小于2的时候,则分别表示中心城市吸引力逐渐衰减、均匀和逐渐增强。
2.2分形理论在经济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
分形理论在经济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主要体现在区域差异上的分形理论,区域差异作为经济地理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对于研究所采用的衡量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该系统与分形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意大利经济学家Pareto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首先对各个国家的收入分配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一下规律:N=N0X-b(b>0)。式中,N0、X和N分别表示总人口数量、人均收入水平和收入不低于X的人数。从以上规律的等式我们可以看出,该等式与盒子维数相符,满足分维的定义。同时,诸多研究也表明每个国家的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分形特征。在以上关系式中,人均收入可以说是一个随机变量,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关于X的分布函数,即:F(X)=(X0-b-X-b)/(X0-b-Xn-b)。其中,XnXX0。X0和Xn分别表示最低收入水平和最高收入水平。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如果我们分别用X、N和N0来表示我国各省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大于某一标度值X的省区市的个数和所有省区市的个数。那么按照上文中所提到的公式,我们便可以求出一个GR,这便是各个省区市年度生产能力的差异状况。通过该项指标,我们还能够对未来我国区域差异的动态过程进行准确预测。
2.3分形理论在交通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
分形理论在交通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主要体现在网络密度和网络连通性两个方面。其中,网络密度主要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交通线之间所构成的交通网络。在整个交通网络中,各个城镇则作为每个结点存在。上文中我们提到,城镇体系的空间结构具有一定的自相似性,这也就说明交通网络整体具有一定的分形特征,因此,分形理论在交通地理学中也必然会有一定的实际应用效果。在给定一个具体区域的前提下,该区域中所形成的交通网络长度必然有一个特定的长度,区域的范围与交通网络长度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交通网络的长度主要取决于区域范围的具体设定。
在网络连通性的研究中,网络的可达性与连通性是评价一个区域交通网络的优良状况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传统的网络分析中。评价网络连通性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常用的则要属矩阵算法。由前文的讨论可知:O≤Dg2≤g1,Dg2≤Dg1,因此0
结语:
综上所述,分形理论作为人文地理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在人文地理学的各项分支中都有较为广泛的应用。本文试图对分形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在人文地理学中的实际应用进行探讨,以此来为今后该理论的进一步实际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刘长庚.浅析分形理论在地理学中的应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9]
[2] 岳文泽,徐建华,司有元.分形理论在人文地理学中的应用研究[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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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地理:人文知识;渗透学习
在初中地理课中,人文地理知识占据了重要的一部分。如何掌握和学习这部分内容,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初中地理课程中选取人文地理知识中的几个方面阐述了人文地理知识渗透学习的重要性。
一、从疆域和行政区划的学习,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的自然地理概况
中国幅员辽阔,面积广大,以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国,自然环境各异,南北温差较大,山脉河流较广,全国按照地理位置特点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通过这些内容的了解和学习,可以让学生对祖国的山河和自己所处的位置有个更准确的认识。
二、从人口和民族的学习,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的美好感情
我国除了土地面积大外,还有另外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人口多。我们在学习中都了解到,中国仅用占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占全球21%的人口。并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同聚居的国家,贵州省就是一个汉、苗、侗族、布依等多个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学习的过程中,让学生对我们的祖国和家乡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各民族团结相处的美好感情。
三、从农、工、商各行业的分布特点学习,树立学生的远大理想
中国的物产资源非常丰富,因为各地域条件的不同,主导产业也不一致。农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基础,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水平的提升以及沿海地区商业经济的繁荣,使我们在农、工、商各行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农、工、商各行业地域的不同分布特点,可以让学生对各行业的特点有个初步的认识,并树立远大的理想,为祖国的美好建设而努力学习。
四、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学习,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环境随之下降。如何改善目前的恶劣环境保持可续的发展,是这节内容学习的重点。通过这些内容的掌握,可以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教育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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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及发展
如果在私法领域里,对现代法的特征作一个总结的话,信赖利益的保护不失为现代法的标志性的首要特征。作为最早高举现代法保护信赖利益大旗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规则与信赖规则被称为现代私法创立的保护信赖利益的两杆鲜明的旗帜,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又略早于信赖规则。信赖规则在英美法称为允诺禁反言规则,而大陆法称之为以权利外观为基础的信赖责任(规则)),由大陆法系的德国所开创。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后直至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但缺乏系统的论述。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最早系统、深入和周密地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该文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其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在实证法学盛行的年代,耶林以契约法关于缔约过程中的诚信义务为前提,推翻了实证法学所谓的无合同即无责任的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肯定了“契约前的谈判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社会接触,因信赖关系产季了一定的法律义务,一方当事人可归责的违反此种义务,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为契约责任的扩大奠定了基础。在随后的140多年里,因此而被称为“德国伟大的法学家”的这一“伟大的发现”对德国及世界各国立法、判例及学说产生了深刻而广泛地影响。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并未完全接受缔约上过失的理论,仅在错误的撤销、无权、自始客观不能等有限范围内采纳了这一观点,尤为重要的是,缔约过失理论在德国百余年的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得到了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精细、庞大、复杂、适用范围广泛的制度,建立了一般化的原则。
受其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土耳其、希腊、意大利、日本、荷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尤其是希腊、意大利民法典和以色列统一合同法还对之进行了一般性原则的规制。缔约过失理论的广泛影响还在国际商事合同统一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如,由世界主要的法律及社会经济制度之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起草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对恶意谈判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规定;代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权威学者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达成共识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也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磋商责任”,其中第2.301条“悖于诚信的磋商”和第2.302条“违反信任”则集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第11条之规定,随后《经济合同法》第16条、《民法通则》第61条从本质上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而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及第58条,明确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二、缔约过失责任之法理基础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如下五种观点:
1、侵权行为说。此观点盛行于20世纪初的德国,该说认为:因缔约过失导致损害为一种侵权行为,故应追究过错者的责任。该学说明确了缔约失责任为过错责任。
2、法律行为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契约的请求权。该观点支持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紧密联系,属契约责任形式之一种。
3、法律规定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既不是法律行为请求权,也不是侵权行为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此理论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
4、事实契约说。该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基于“缔约上过失”这一事实过程而成立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实质为契约关系,乃由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普遍适用而形成。这种观点进一步说明了“缔约过失责任”实属合同法上之责任。
5、诚实信用说。此乃通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信原则负先合同义务,从此维护对方的信赖利益,从而很好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诚信原则萌芽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历经近代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以及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最终被立法者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的精神的诚信原则其实质就在于确立人们的行为准则,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缔约过失规则是对以个人意志为重心的实证主义法学观以及该观念作用下的私法理论的挑战和批判。于二十世纪兴起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利益平衡理论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所主张的交易安全,以及新自然法学的正义为主导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哲学基础,使当事人在本无契约义务及责任可资遵循的情况下遵守道德义务,最后将违背道德义务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以至于使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契约伦理和私法正义的操作规程,成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最佳平衡器。而缔约过失责任正是课以对法律行为不成就时遇有过失的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意在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救济信赖一方当事人的信赖损害,并通过课以责任的威慑力达到最终保护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而有学者认为。现代契约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漏洞补充的普遍功效,二是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联系。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更准确地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它的基本功能上,那就是: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和法律规则的塑造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契约法与民法中的确立,它不仅对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理论进行了必要的修正,而且使法的伦理道德性在私法领域中得到了张扬,追求私法正义和契约伦理的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塑造物,且为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操作规范。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指导下形成,均以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当事人违反该义务为必要,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定位
(一)缔约过失责任为救济规则。缔约过失责任是在依正统法的规定,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得撤销而给信赖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行为未成就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予以补救。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为救济规则,依规则所产生的权利为救济权、而非原权。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在19世纪盛极一时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下,当事人之间基于个人意志而订立的契约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在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成立、无效或得撤销时,当事人之间便无法律义务、更无责任何言。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使得不承担契约的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可能会因自己在缔约上有过失而仍需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唯意志论的私法观念的合理限制。
(三)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契约法责任扩大化。缔约过失责任是依传统契约法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依缔约过失规则令当事人承担契约外责任的方式,以扩张契约法的责任。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法的“有契约,便有责任,无契约,便无责任”的思维定律。
(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以静态安全为价值目标,并以适当牺牲动态安全为代价。 “法国之伟大法学家将法律的安全为两种,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两种安全价值时而互补,时而排斥,当两种价值和谐互补时,法律保护其一之同时,亦保护其二。当两种价值相互冲突排斥时,法律就应当有所选择。其选择不外有三;其一,选静而舍动;其二舍静而选动;其三为折衷,选择某一价值而舍弃另一个价值时,对舍弃予以适当补救。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作为折衷的选择,它是舍弃动态安全而选择静态安全为其价值追求,并对动态安全予以适当补偿即通过有过失的静态利益的受益人向对方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这一过程的动态安全的牺牲者,达到间接增进动态安全之目的。
(五)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之债为一种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之债。法定这债之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的意思。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之债符合以上规定,为法定之债。
四、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界定
通过以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定位剖析,笔者认为对缔约过失内涵可以如下几方面加以分析和掌握。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但何谓先合同义务?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指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
笔者认为,合同法上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第一种观点只把先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限定为“合同成立之前”其范围太小。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先生效,但在应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虽然,合同成立并不马上产生效力。按第一种观点,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阶段不属于先合同义务,很显然它也不属于合同义务,就会产生合同法上的一个“义务真空”地带。而事实上真的如此吗?稍加分析,笔者认为,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待条件达成和生效期限的到来应当视为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一部分,虽此时合同在形式上已成立,但还未完成实质的缔约过程。因此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段时间所生义务为先合同义务。
第二种观点正确地将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分界点界定为“契约生效”这一时间点,其错误在于将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混为一谈。在理论界,对于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历来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先同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二者并不区别;有的学者则认为,先后同义务不是附随义务,但具体区别何在,却又众说不一。依笔者之见,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构成整个合同法阶段的统一的义务群,其划分标准为不同的合同阶段;而附随义务相对于合同义务中的主合同义务而言的,其不能离开主义务而独立存在,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构成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补充。因此,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各在一合同阶段,将其等同是极其错误的。
因此,先合同义务是在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这一阶段所产生的由缔约人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因而是独立存在的,不依附于任何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正是违反了这一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注:先合同义务为一“义务束”)
(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前这一阶段
通过以上分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缔约磋商开始至合同成立止,二是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对于第一个时间段中由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是缔约过失责任,我们不难理解。
但对于“合同成立后及合同生效前”这一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如何定性却颇有分歧。有人认为其产生于合同成立后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合同责任的发生却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认为其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又不是合同责任。“有人认为,这一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处理。甚至还有人认为其为”效力过失责任“,即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庭承担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阶段“应当视为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一部分”是缔约活动的继续,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这一时间段。只是《合同法》第45条对附条件合同作了一些明确规定,在处理实务时,以法律规定为准,毕竟缔约过失责任为救济性规则,但并不影响其属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时间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形态,除了适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形态外,重要的是我国立法上并未排除当事人协议变更、终止合同以及合同有效之缔约过失形态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律明确规定其责任条件和内容的责任形式,这就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合同”的概念,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一大缺陷。如采广义的“合同”概念,即合同不仅包括订立合同,还包括变更和终止合同。且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协议变更终止合同一般地要适用要约承诺规则,在缔约“变更、终止协议”过程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告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能阻止在以上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呢?
另一个问题是,合同部分无效时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亦未对“合同无效”作任何限定,理解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都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同样,如果把“无效”作广义理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则还应当包括合同部分无效之情形。以立法规定来看,通常只是规定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之时。并不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如1940年《希腊民法典》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约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纵契约未能成立亦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明确承认合同有效之缔约过失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从判例、学说来分析,也都能得出与上一致之结论。故缔约过失责任的 “类型是开放的,是具有弹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具有创设发展的可能性”。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契约责任,它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无关,而是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交易为基础,并以法定的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为前提。
(四)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具有的过错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人文地理论文范文6
关键字:人文地理学;哲学方法论;人地关系
引言:一种学术的所有参与人员,都在由特定学科的某种哲学所提供的框架内从事研究。这样的哲学可以是确切的,参与者在工作开展前就已经建立了某些规则;这种哲学可以是含蓄的,存在一些规则,但并没有得到公认。在哲学明确的情况下,这一哲学也为其他参与人员所共享。但在哲学含蓄时风格则可能很不相同,尤其是在社会科学中。
人文地理学是以人地关系研究为核心的学科,人文地理学对人地关系的研究既和自然科学有关又和社会科学有关,所以在研究方法上表现为自然科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结合。
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对象——人地关系,本身就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人为地理学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有着擅于不断地吸收新的科学、哲学思潮的优良传统。历代哲学家对人与自然的论述无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人地关系的认识。
人文地理学发展以来,有多种哲学方法论被提出来,其中很多只不过是哲学的变种,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经验主义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人本主义方法论、结构主义方法论。下面笔者将详细介绍四种人文地理学哲学方法论:
1经验主义方法论
经验主义一词原本意指古希腊医生的经验,拒绝一味接受当代的宗教教条,而是依照所观察到的现象为分析依据。先由感受而得到经验,然后经过适当归纳或演绎,才形成知识。在哲学发展上,经验主义一直和理性主义作为对比。
人文地理学像绝大多数学科一样,都起源于经验主义的实践。从人文地理学的发展历程来看,从古典地理学发展到近代科学知识的分化发展,地理学者们一直就在想法设法获取地球表面更多有用的知识,地理学就是对地球的描述。大自然及人类社会构成的地理环境系统非常复杂;地球表面和抽象的人地关系又带有强烈的综合性和区域性。
经验主义方法论的特征是:观察是重点,调查及实地研究紧随其后,然后进行经验判断与评价,最后得出结论。人文地理学家时常从观察人文地理现象的某个方面开始,通过分析研究资料,寻求发现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式。
2实证主义方法论
实证主义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又称实证哲学。实证主义开始于19世纪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哲学”,实证科学是建立在证实原理上的。人们认为事物是真实的,是因为人们认为建立起真实性的方法是合理的。根据实证主义的观点,一种科学理论由一特定的演绎系统构成,该系统包括两组因素:一组初始命题(或者假设),一组由系统内规律。
人文地理学是最后广泛采纳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社会科学之一。实证主义方法论被引入人文地理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晚期的美国。从那个时候它就迅速的传播开来,到60年代末实证主义就已经支配着整个北美和大多数英语国家的人文地理学。
人文地理学采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原因是,现在方法的并不合理,再一就是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学中实行的科学的社会学具有巨大引力。
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是其具有的数量化性质:以数学或者统计学的形式,以一种精确的、可重复性以及确定性的方式表达研究成果。
3人本主义方法论
人本主义方法论的特征是:他们关注于有思想的生命,关注的是人类,而不是关注以机械的方式对刺激作出反应的非人类。人本主义目标是认识人类活动的真实性,这个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设想的手段就代表了社会科学哲学的发展。
人本主义方法主要有三种:理念论、实用主义、现象学及其亲属。
人本主义哲学及其方法论对人文地理学的影响都是潜在和间接的,它们并没有向人文地理学提供一种直接的方法,只是从这这种哲学中引入对人的经验和人的主观性的重视这样的观点,并作为武器来反对实证主义地理学那种忽悠人的地位的观点。
人本主义地理学研究内容大多涉及历史地理学、文化地理学、社会地理学等领域,突出集中在人的行为方面的探讨。
人本主义地理学弥补了实证主义研究的不足,但最大的弱点则在于它的唯心主义倾向,把一切客观存在看做为人的心理构成,事实上构成人的感应行为的基础是客观环境世界。
4结构主义方法论
结构主义起源于法国,后扩展至整个欧洲大陆。但结构主义不是一个统一的哲学派别,而是由结构主义方法联系起来的一种广泛的哲学思潮;其观点大多与一定的专门的学科有联系。纪本嵩认为注重结构、强调对结构的分析是结构主义者具有的基本原则。这基本的原则展现为五个主要特征:整体、关系、消解主体、自调、转换。
整体:结构主义者认为,注重整体是研究事物本质的唯一途径,而事物的部分或因子仅是通向研究事物本质的要素。
关系:与整体和部分的特征相比,关系的涵盖面更广,其内容更丰富。它不仅紧密相关某研究对象的整体与部分,而且统摄宇宙万物间的各种系统。
消解主体:其意是人失去了他是万物中心的位置;人不再是测量万物的主人,而是系统中的一个因子。
自调:自调是结构主义者在解释系统之所以存在时所认定的根本原因。
转换:结构主义者所提倡的转换,其性质则是强调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间变化的动态性。
结构主义对人文地理学最主要的影响有两点:1、从结构的整体性去认识事物,这从地理学家强调研究区域的整体性和人地关系系统性可以看出。2、试图超越地理因素寻求深层结构来解释地理现象。千差万别的人文地理现象是表层结构,而要真正解释则需要把握人地关系系统中的深层结构。
作者:刘昊等
参考文献:
[1]R.J.约翰斯顿.哲学与人文地理学[M].蔡运龙,江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