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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增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政策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本“级农自主管部门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占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农专项资金,实行谁立项、谁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参加。
第十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公开。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各项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须向所在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农口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申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直接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二)申报项目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三)以前实施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的绩效等申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标准化文本。
第十三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政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政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单位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和储备项目库。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即下划和拨付资金。在项目批文下一达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尽快将市财政下拨的支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市农口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敢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其核拨给市农田主管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拨给县(区)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县(区)财政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是财政部门,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或市农口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对挪用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收回转移支付补助等,并取消该县(区)或单位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使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对该县(区)或单位下年度同类项目立项。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
税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补助审批
第七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的农业户口,于20**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在规定期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先行预拨至五河县财政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拨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季末清算后由县财政局申请省财政部门补拨。
第八条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业标示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九条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所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上。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严格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5
摘要:作为我国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环节,乡镇财政在国家财政政策执行与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不可小觑。本文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其对于基层政府职能发挥以及地位巩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方面的作用,通过乡镇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结合实际,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融合在一起,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与透明度。
一、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落后目前,我国乡镇一级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比较落后,很多制度一直没有及时的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漏洞百出。我国目前基层财政资金管理逐渐推行的是“乡财县管乡用”体制,因此要对原有的基层财政管理进行改革完善,很多乡镇财政税务部门被撤除合并后没有及时的进行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仍然不规范。另外,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过于空泛,难以指导实际工作,擅自修改制度、违反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制度建设的落后导致乡镇财政资金管理非常混乱,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率不高,政府财政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2.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同时存在
财政支出是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基层财政支出的使用结构不合理,“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缺位”主要是指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够,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财政“越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多,财政负担了很多应由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点在乡镇财政支出中尤为明显。近些年来,很多乡镇为了招商引资、培植税源,在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并为很多非预算部门拨付了大量经费。这种财政支出违背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三公”原则,并会挤占其他公益性财政支出,导致了基层财政支出结构的畸形。
3.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专项资金在乡镇财政资金中占比很高,国家为了推进“三农”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置了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目前,国家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尤其是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得到了重点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乡镇的财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力相对比较紧张,加之部分乡镇财政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4.资金的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方法,没有严格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的资金内控方式来执行。尽管我国大多数乡镇财政已经实行“乡财县管”的方式,乡镇财政资金大多由县级支付中心进行统一核算,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乡镇财政所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中仍然具备很大自主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1.不断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要不断完善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供规范指导。相关财政部门要对乡镇现行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例如专项资金管理、负债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制度,从而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新的资金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部门的职能,将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作为核心,在事权上要强调依法理财。首先,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层级进行科学划分,要对相关财政部门和人员的权责利进行明确,从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其次,要严格贯彻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修改时要经由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将制度落到实处。
2.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
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基层乡镇的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乡镇财政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行操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资金管理方法来执行。要将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资金跟踪方面,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批,规范使用流程,杜绝私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出现;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各专项资金一定要严格按照用途进行支出,避免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由专人专账负责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尤其是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引入现代化资金管理模式
乡镇财政部门要认清当前财政资金管理的新形势,及时的发掘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对资金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创新完善,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现代化。乡镇财政部门应该引入先进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数据化的资金管理系统,将财政资金的管理纳入到数据平台中来,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信息平台的应用可以有效的规避传统人工管理模式下的诸多弊端,使得财政资金从申请、拨付到使用全环节透明运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强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管
中央、省、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其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上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追究责任。要制定科学的领导干部评价奖惩机制,将乡镇干部的任职考核与财政资金的收入相挂钩。另外,要不断深化“乡财县管”的资金管理模式。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是我国基层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的认识到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引入现代化资金管理模式等手段,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吕娟.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0(04).
[2]田春雨.宁津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行“三化”管理[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10).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
县级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最重要的一级,是财政收入组织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财政支出合理控制的重要部分。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建设,主要涉及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加强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将有力促进我国政府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将帮助国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水平,促进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民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与人民对国家的满意度。
一、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提升财政收入质量
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将促进国家财政收入质量提升。一是通过财政收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加强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好的预判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二是通过执行财政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有的放矢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培育优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利于财政收入长远发展;三是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有效保障财政收入的预算准确和执行到位,为财政支出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国家运行良好。
(二)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将促进国家财政支出效益提升。一是通过建立财政支出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控制降低财政供养人员支出,确保精简高效;二是通过执行财政支出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开支,将可支可不支的费用节约起来;三是加强预算的刚性约束,强化财政预算的严格执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强化预算执行力度,使得人民群众对财政管理全面了解,增强财政支出执行的公开度与可信度。
(三)有利于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将促进国库资金规范管理。一是通过建立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账户管理,使得国库资金得到有效调度,促进财政资金账户信息化管理;二是通过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往来资金管理,特别对县级以下财政加强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有效管控;三是通过设计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识别控制资金风险,建立控制措施,保证国库资金安全。
(四)有利于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政府债务风险是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并加以规范管理的重点,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将促进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控制。一是通过建立政府债务内部控制制度,摸清政府债务现状,将政府债务规模汇总准确,并将政府债务规范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二是通过执行政府债务内部控制制度,将国家新预算法贯彻执行到位,加强一般财政预算与专项预算管理,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三是通过制度设计与执行,有效控制政府债务偿付到位与规模可控。
二、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政收入管理制度不健全,H规定了财政收入的基础制度,一些事项停留于执行层面,如基层调研事项,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使得人员操作空间较大,容易造成错误;二是财政收入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如有的县域对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单位,停留于拨付资金,而没有按照制度,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使得财政盲目投入,企业发展停滞,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浪费;三是财政收入制度更新修订不足,使得制度长期保持不变,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制度阻碍现实发展。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没有覆盖全部业务,如财政供养人员动态管理制度,没有跟上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对财政支出的最新要求。二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执行力度较弱,如国家要求对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与压缩支出规模,优先支出保证养老金等民生项目支出,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宽松支出的现象。三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刚性不足,缺乏对预算执行的考核,同时缺少动态管理机制,往往使得该支出的没有支出,不该支出的却支出出去,造成财政资金配置失衡。
(三)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建立国库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使得财政账户混乱,甚至出现小金库现象;二是缺乏国库资金调度制度,使得资金调度无章可循,效率低下,延误使用;三是财政往来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较差,没有实现财政往来资金科学管理;四是缺少对乡镇国库集中首付制度改革,使得县级财政对下属财政缺乏管理,造成财政资金管理空白,安全性较差。
(四)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国家预算法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学习不到位,没有正确领会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初衷,使得县级财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设计不到位;二是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执行中,缺少宣贯培训,使得政府债务管理流于形式,难以反映政府债务管理的实际问题;三是对政府债务管理缺少持续性管理制度建设,没有与政府所辖区域建设事项协同建设,使得政府债务管理难以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一致,相互促进。
三、县级财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制度设计与执行
一是建立健全财政收入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财政收入预算管理制度、税源扶持培育制度、财政收入监督管理制度等,做好县域内财政收入增长规划,保证各项收入指标完成;二是科学执行财政收入内部控制制度,对县域内企业加强调查研究,明确方向,有效培育税源,保证税源持续增长,财政收入达到预期水平;三是持续对财政收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保证财政收入组织上收到位,促进区域财政资金来源充足有效。
(二)不断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制度设计与执行
一是建立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制度,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合理规划控制县域内财政供养人员支出规模;二是建立预算保障支出制度,不断压缩一般性开支,保障民生类支出,保障工资、保障工期、保障运转,特别是保障养老金支出到位;三是加强预算刚性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明确项目支出定额,建立部门综合预算,特别对财政预算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算解决协调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化财政支出管理平台,将财政支出管理线上化,提高效率与质量。
(三)不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与执行
一是建立财政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国库账户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严禁政府部门私设小金库,确保财政资金颗粒归仓;二是加强国库资金科学管理调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定期核实财政资金与账务情况,保证账实相符,有效调度资金,保证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三是加强乡镇国库集中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县级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往来资金清理,保证国库资金安全,有效降低控制财政资金风险。
(四)不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设计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