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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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2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责任; 法律 一、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尤其是工程质量问题,更是近几年频繁出现。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加以重视。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因各参建主体违反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建筑质量缺陷或者建筑质量不合格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建筑法规的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签订符合法律标准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含了技术工人的实际劳动、技术人员的技术处理和施工工艺运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复杂的环节中,任何一个小细节的错误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不论是哪种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为因素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问题出在技术人员、工人或者管理人员,他们也不是质量法规约束的主体,而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全部工作负责,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这也是符合生产生活实际的,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限定主体的资质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金。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才能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质量缺陷扩大或者产生了新的缺陷,则构成混合责任。如果损害是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过错发生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他们的责任,使他们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往往就需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对质量责任进行界定以决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可见,对建筑质量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对生产实践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约束,而对于行业的自律制度的建设意识不明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自律体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该行业的诚信差、诚信意识淡薄。

2.目前,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在建筑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核心主导思想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相关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3.对于不同的违规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而各个部门对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果细节都不会公开。这种现状容易造成政府部门的监管的盲区和断层,同时。还会降低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震慑力,总之,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封锁消息。

4.在建筑行业中,对于项目的投标竞标阶段,采取了最低的中标价,这样会造成在过程中发展中留下安全与质量的隐患,同时这将会对建筑市场造成严重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5.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目前的施工企业的违规都有明确的相关责任追究,但是,对于确定施工企业的违规责任的标准、方法。程序以及执法的主体都不明确,这就有很大难度的操作性,总而言之,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的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强。

6.违规责任具有的特点为不明显约束效果、时效短以及影响范围小。

7.行政层面是责任追究的重点。

8.在责任追究方面处罚重点在企业,个人处罚较轻。

9.对施工企业资质违规很难追究责任,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具体建议

1、对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责任。工程建设的目的是要建设集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于一体的建筑产品,并且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又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当然,在各个阶段由各个主体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界定无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议在这种背景下,立法上不但应当做到明确责任主体,还应当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对可能的相关责任主体适用连带赔偿制度。使建设工程的每个参与者都对其承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负责起来。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是,虽然都要求责任主体做到“质量第一”,但企业往往对经济利益即企业效益的重视超过了对质量的重视。加之工程建设的各方参与者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严格遵守市场的规律,而是时常发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缺乏相应的自律行为,这也暴露了法律规范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建议公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规范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3、调整建筑法的覆盖范围;改革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方式;建立使用阶段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由从业人员到企业的责任追究链,完善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系统;建立各级政府监管的信息平台、完善行业自律的各项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个领域质量保险制度。

4、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护自己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立法同时也会直接促进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性发展。因为只有规范的、合法的管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规范地操作方法,会使本来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发展。上面已经举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多年积累的诉讼能量的集中爆发阶段,大量的案件都选择了诉讼方式的解决。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注意到的是,他们都对自己的诉讼“准备好了吗?”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成功,会牵扯多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释着重关注了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标问题和黑白合同问题。其次,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资质,突出表现在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为重要和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准备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各种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特别是上述所谈容易出现的各种常见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妥善、依法解决。法律,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经济主体,都有制约作用,并不是倾向哪一方。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种单纯的认为司法解释是保护施工企业的想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开发企业,都必需高度重视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协议条款,高度重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签证行为。只有做到行为合法、合同有效、手续完备,才能真正从法律上获得保护自己的“尚方宝剑”。

四、结束语

因为建筑工程具有牵涉面广,投入资金大,并且施工工期长等等的特点,所以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就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从根本上重视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才可以给工程提供一个保障,进一步的促进建筑行业的壮大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巩丽霞.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规范的理清于探讨[J].研究探索.2012(4):99-100

[2]谢庆录.商品房质量问题法律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21):44-45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建设工程法规既有行政法内容,也有民法内容。因此,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内容选取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监理法规、民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诉讼法等为辅。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土建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课程教学内容已跟不上新的变化。同时,现行的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缺乏建筑行业专业的法律实务内容。

2.教学方法单一

纵观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和学生互动少,课堂气氛单调沉闷,无法达到有效的课堂教学效果。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3.教学资源贫乏

建设工程法规虽然是一门土建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土建类高职院校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在“互联网+”教育的背景下,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视频化,而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课程标准、教案等,更谈不上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路

1.优化教学内容

(1)修订课程标准,明确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专业均开设的一门课程。土建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交通工程等。各专业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标准,修订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标准,确定适合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

(2)关注最新行业法规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改及废止成为常态。教师应多关注国家最新行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将调整的内容及时纳入教学中,实现教学内容的更新。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教师在教学中讲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时就应更新教学内容。

(3)引入专业法律实务,新增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以往的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法律知识的讲解,基本上是法条的堆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土建类专业的法律实务引入课堂,设计项目场景,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

(1)主线――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首先,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将案例抛出,引导学生思考;其次,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再次,教师要学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归纳;最后,教师公布权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总结。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无法满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教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角色辩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演绎法、实景观摩法等教学方法,形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体系。

3.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1)完成传统教学资源的信息化。传统教学资料一般指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首先要实现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的信息化,即完成电子教材、电子课程标准、电子授课计划、电子教案、三维或四维立体化教具以及电子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制。

(2)优化PPT课件的制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多媒体的发展,运用多媒体上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在通用的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课件是当前教师的一项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师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课件。如何充分发挥多媒体设备的功效,给学生最直观、最有画面感的视觉冲击,PPT课件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作网络视频课。教师要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真正实现学生所期待的线上线下学习。教师可以边上课边录课,也可以借用学校的录播室录课,还可以采用相关软件录屏,完成课程的视频化。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利用世界大学城这样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视频课上传,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

(4)建立试题库。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还应建立配套的试题库,满足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需要。试题库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知识的难度、广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试题库的题型上,要与国考、省考接轨;在试题库的内容上,综合历年国考、省考的相关法规试题;同时还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纠纷案例,建成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库。

(5)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互动答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现代教育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教育者关注学生个体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课后在线互动答疑,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参考文献: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 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及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标内;创出一批省、市、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分解落实,继续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目标。重点督促企业按照责任制指导意见要求,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责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中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对企业责任落实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逐步与市场准入、招投标挂钩。

2、建章立制,注重实效。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严格两项许可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制定两项许可日常考核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及专职安全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四是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对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项目全面实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的监管,在对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检测、登记等监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修订《*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评选办法》,把创优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努力促进企业整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条件。七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企业和三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环节,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在巩固前几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开展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大型起重机械(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和承重支模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演练;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4、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在继续开展学习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培训,督促施工企业通过放映录像、讲课、发放安全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开展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监理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培训情况与考核挂钩。三是继续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是定期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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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