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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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1

2011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怀和指导下,按照我局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为突破口,奋发进取、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股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案件191起,其中工伤案件50起,有2起提起行政复议,1起提起行政诉讼;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8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20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82.73万元,追回1404.2万元;但经调查核实,大部分为工程款;受理劳资纠纷3件,都得以解决;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0余份;本年度完成劳动用工年检155户;劳动用工备案企业95户,劳动用工备案5200余人;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8000余人,其中新签5200余人,续签2800余人;要求13户建筑业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现共计收取258万余元,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在一年来未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收取的工资保障金未动用发放过。

    二、基本做法

    (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

日常巡视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今年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年对35个乡镇进行两次日常巡查及四次专项检查,深入了解各用人单位的遵守劳动法情况,并通过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劳动者座谈、调查询问等方式,认真讲解关于国家当前劳动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有可能造就劳务纠纷的事态时时给予关注。巡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资纠纷,但根据调查以排除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提高对投诉案件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监察大队根据本县近一年来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投诉增多等情况,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每个案件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了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每位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个别重大案件严格实行报请局领导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诉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卡拿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们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先后颁布“一法一条例”以及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督手段。由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晚且步履维艰,对此项工作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下一步工作要结合本县具体实际,协调各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加大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继续完善专案专管,专门负责的制度。为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实施专案专管,专门负责制度,以简化复杂程序,及时为农民工解决问题为重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推动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向前稳步发展。

    四、2012年度具体工作安排

 为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的基础上。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2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化、细化,督促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对省厅和地区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要深入各乡镇和相关企业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棚架现象发生;

四是明确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禁止使用童工等是2011年下半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要组织更强的监察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2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本辖区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包括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投诉“三级”窗口建立情况、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卡”支付制度。公布乡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广大农民工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用人单位对其2011年元月份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按规定的时间报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的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订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乡联合执法检查小组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月26日至31日)。乡劳动保障所对本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用人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自查,配合抽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乡劳动保障、工会、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成立“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加强一线检查力量,保证执法检查效果。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三)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3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采用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年11月11日—20日)。各类用人单位对**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县劳动保障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年11月21日—24日)。县劳动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劳动保障局、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建设部门。

(四)执法检查阶段(**年11月25日—2007年2月12日)。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4

要标本兼治

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儿,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打工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非常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设部副部长郑一军指出,广大农民工对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他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建设部门一定要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郑一军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

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

政府要为民着急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说,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知民苦,着民急,依法让欠薪者为无故拖欠工资付出代价,决不能让民工兄弟们流汗之后再流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

用法制治理欠薪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名坤认为,治理欠薪,首先要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时间等,但8年来,劳动就业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农民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急需及时制定新的规章。同时,应尽快完善建筑行业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禁止多次分包、工程款无法落实就首先克扣工资的做法。发生欠薪,承包链条上的各环节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处罚也要加大力度。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是5万元。而欠薪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只有加大处罚的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

应从源头上抓起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强认为,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资施工;而垫资款也有可能是借贷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力,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匿,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应从源头上抓起,切实规范建筑市场。

北京市政协委员鲁哈达:

让民工投诉能见效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鲁哈达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劳资纠纷仲裁协调机制,不仅让民工们投诉有门,而且要能立见成效,同时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

有不良记录者罚下

山东省人大代表周达人套用足球场上的比赛规则说:政府应当为欠薪严重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不支付工人工资等恶劣行为记录在案,这样的不良记录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红牌”罚下!

广东省人大代表郑龙辉: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5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责任落实。

为切实开展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协调等工作。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结合实际,做好关于农民工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坚持常态化,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社区、居委)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在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目前调解农民工纠纷1件。

三、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解答法律咨询。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窗口,安排律师每天到法律援助窗口值班,为来电来访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基本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计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7人次。

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 农民工工资拖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牵涉面广、严重危害劳动者权益的恶性事件。2003年,总理出面为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要包工头欠她丈夫的工钱;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1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专门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特别是近几年来高速公路及其他基础建设一年比一年速度快、投资大。高速公路建设中虽然采用了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代替了传统的材料、工艺方法。但路基、挡墙、边坡防护、桥梁、墩台支砌、隧道开挖等许多工程,都还只能依靠大量的劳动力来完成。这就为农民工队伍的大量存在创造了生存空间、展示的舞台。在徐明高速公路14km的施工现场,劳务施工人员近千人,其中,工程、技术和分部管理人员不足50人,农民工近900多人,农民工人数占到本标段参建人员的95%。大量农民工的存在,如不能合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不仅对施工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还会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作为施工企业如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

1.1施工企业资金回笼慢

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各个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公路市场施工企业中标后因中标单价过低或低于成本价中标、过程计量程序繁琐等原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回笼。也是造成项目资金紧张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重要原因

1.2层层转包未能禁止

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包工头”,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的违规分包、未能监管好二级分包单位转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1.3业主方资金支付不到位

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业主方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融资款项而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使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结算后未拿到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1.4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漠

民工文化程度偏低,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民工文化水平、素质不高,知识贫乏,往往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民工权益遭受侵犯,也不知道以什么途径解决。在无权力背景和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遭遇拖欠工资,民工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追索自己的血汗钱,害怕因此得罪老板而砸掉饭碗。甚至出现了民工老板向农民工骗取身份证办理工资卡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反应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管中在资金管控能力、分包管理能力方面仍然存在漏洞。这一现象的存在,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建议从以下方面着眼着手予以治理:

2.1完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

首先施工企业应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规定“发包方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2.1.1企业自身应建立二级分包单位合格分包商名录,对有前科的二级分包单位一律纳入不合格分包商,在全集团通报,集团内任何一家施工企业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严把分包商引进门槛。

2.1.2在与二级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将农民工工资管理体系纳入到合同中去,作为分包合同的附属材料,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在合同谈判期就纳入到合同条款中。

2.1.3与二级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缴纳比例及管理办法。让二级分包单位从签订合同时开始认识到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占的比重,而引起足够的重视。

2.1.4严格要求二级分包单位,必须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公司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5是施工企业所属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在项目开工后必须建立农民工登记花名册,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由施工企业所属项目部,将农民工资直接支付农民本人(本人持身份证及劳务合同领取),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二级分包单位及“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1.6是施工企业所属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将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计量支付情况在施工所在地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知情权利。

2.1.7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实施农民工资支付的沟通机制,缩短计量周期,在每期工程款支付前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后再支付剩余款项。

2.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工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2.3、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促使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2.4、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后与当地执法部门定期联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摸底,防止二级分包企业浑水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