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知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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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知识论文

地理知识论文范文1

一、政治理论是追赶时髦吗?

政治问题是个古老的话题,政治学科却是门年轻的学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人们误把理论的发展性当成是追求时髦。

然而,政治学科也确实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时髦的问题。1、政治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复杂,有经济、政治、哲学、法律、心理学、社会发展简史、思想品德等等,给人的感觉是政治学科什么内容都涉及,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包含进政治学科,没有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一门“杂科”。政治学科的内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时,也表现为政治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不确定性,教材经常更换。频繁地更换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连政治老师自己也不能讲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应该教什么了。政治学科没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学科体系,给人假象是政治学科属于“伪科学”。2、政治学科的具体知识内容也是经常调整更新,虽然政治理论应该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地发展、丰富与完善,但是知识更新走向了一天一个说法,过于时代化的极端。有时为了体现政治教学的时政性的特点,在中高考的政治问答题中,还要把考试前几个月的某个政治家的言论作为政治题的标准答案,在以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中,难免要渗透时政理论,并且尽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论安排进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论与政策在中学教学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应,让人们的思想无所适从。尤其是学过政治学科的一些“过来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论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师夹在中间,只能顺应形式的发展,政治学科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成了永远追逐时代浪尖的学科。理论是需要有一定时间的研究与检验,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与沉淀,理论难免会有些浅薄甚至错误。

二、政治理论是“假大空”的学说吗?

政治学科是一门学科,它介绍的是关于的政治理论知识,具有知识性和科学性的特征。政治学科还是一门社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它不同于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学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论具有理论性的抽象性,人们总是很难认清它的本来面貌,常常对政治学科容易产生“伪科学论”和“无用论”,并把政治理论看成是假、大、空的学说。

首先,政治理论具有抽象性,理论虽然反映现实,但是,理论不等于现实,理论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思想体系。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即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理论与现实既有统一性,理论与现实之间也往往存在差距,现象能反映本质,但理论与现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趋的,理论可能超前于现实,也可能滞后于现实。如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性质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性质,我们看到的现象却是我国民主发展程度较低。对理论产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理解哲学上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把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性当作是政治理论是虚假性。

其次,政治理论常常以理论的形式来介绍国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条条是道的理论就先入为主,觉得是大道理,从内心里排斥它。其实,政治理论谈得就是我们身边的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不能把身边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论区别于现实,具有抽象性,抽象的东西使人理解起来使人感到理论晦涩。同时,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论的阐述一般表现为条条框框,教材的教条化编写模式使得教师教“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再加上教学方法的陈旧落后,把政治教育当成是纯粹的思想灌输,具有空洞说教的特点。致使人们误认为政治理论是空洞的、言之无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当成是空洞的理论。政治理论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认为学习政治理论主要是应付考试,假如不要考试,就不要教与学了。如果把政治理论的作用的眼光仅仅局限于应付考试的话,考完后,政治学科难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运。还有人认为学了政治理论后,社会中的思想政治问题仍然很多,所以学习政治毫无用处。这种观点属于典型的 “伪科学论”与“无用论”,实质上是否定了政治学科的科学性与社会功能,否定了社会领域中社会理论的价值作用。否定社会学科,显然是陷入了思想认识的浅薄与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个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现。政治理论本来就只是理论,它本身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科学的理论只能指导人们正确地处理问题。

三、政治理论是为了美化社会吗?

政治理论和其他学科一样,具有社会教育的功能。政治学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学科的社会教育功能,它具有鲜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有人认为因为社会上存在许多不良的思想,所以要加强政治学科的学习。这种观点看到了政治理论的积极作用,但是夸大了政治学科的教育功能,政治学科和其他学科一样除了具有教育的积极功能,也不可避免它带来的某些教育负面效应。其实政治学科和其他学科一样,只是一门学科,它研究的是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虽说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等特点,但政治学科的理论并不是“万金油”,不能包治社会中的各种疑难病症,政治学科不应该也不能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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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地理:人文知识;渗透学习

在初中地理课中,人文地理知识占据了重要的一部分。如何掌握和学习这部分内容,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初中地理课程中选取人文地理知识中的几个方面阐述了人文地理知识渗透学习的重要性。

一、从疆域和行政区划的学习,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的自然地理概况

中国幅员辽阔,面积广大,以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国,自然环境各异,南北温差较大,山脉河流较广,全国按照地理位置特点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通过这些内容的了解和学习,可以让学生对祖国的山河和自己所处的位置有个更准确的认识。

二、从人口和民族的学习,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的美好感情

我国除了土地面积大外,还有另外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人口多。我们在学习中都了解到,中国仅用占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占全球21%的人口。并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同聚居的国家,贵州省就是一个汉、苗、侗族、布依等多个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学习的过程中,让学生对我们的祖国和家乡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各民族团结相处的美好感情。

三、从农、工、商各行业的分布特点学习,树立学生的远大理想

中国的物产资源非常丰富,因为各地域条件的不同,主导产业也不一致。农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基础,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水平的提升以及沿海地区商业经济的繁荣,使我们在农、工、商各行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农、工、商各行业地域的不同分布特点,可以让学生对各行业的特点有个初步的认识,并树立远大的理想,为祖国的美好建设而努力学习。

四、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学习,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环境随之下降。如何改善目前的恶劣环境保持可续的发展,是这节内容学习的重点。通过这些内容的掌握,可以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教育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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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辩证唯物论观点

某坝基夹层双侧的岩体侧向抗滑效应比较大,如果按照既有的规律,不进行考虑的话就不符合坝基的实际。但是,进行绝对地考虑的话,也不一定非常合适。事实上,只要按照正常的办法,将其作为安全储备,而不参与坝基稳定计算就可以了。

1.2整体论观点

每一个工程地质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系统之中,只有采用系统分析法才能够对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系统方法论认为,人们在研究和解决系统问题时,仅仅重视各要素自身的可靠性是不够的,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通过对具有必要可靠性的诸多要素的优化组合,以达到系统的整体效应最佳,而并不追求每个要素自身可靠性都达到最高等级。否则,工程地质决断就必然是偏于保守的。

1.3经验支持论观点

随着工程地质勘察的深入,其经验越来越多,作用也越来越大。工程经验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工程地质环境,建立数学模型进行研究[1]。工程地质勘察的经验还能够帮助人们分析地质状况是否适合进行相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操作,如果能的话,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注意哪些问题。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理论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逐渐实现了现代化,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工作亦是如此。这些先进的技术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研究提供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水平。实现现代化的操作、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将是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研究工作的必然途径。近几十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的地质研究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发展,从勘察技术到测试技术,再到数值分析技术等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虽然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在理论、知识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地质环境的复杂以及地质信息获取难等原因,导致了水利水电地质研究工作无法成为一门精确的学科,在众多方面还存在的缺陷。

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应该涵盖到多个方面。但是传统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于受到理论以及经验方面的限制,只考虑到地质信息的基本调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仅对水利水电工程区的地质进行简单的分析,为建设人员提供建设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以及地质构造等信息[2]。这样,就使得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够完善,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帮助也较为有限。自20世纪70年代,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勘察的工作内容也逐渐丰富起来。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多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地质信息的调查;工程地质问题的提出、分析以及判断;对工程地质进行改造的问题分析;对地质信息进行监测以及反馈,并且依据监测反馈内容进行调整。基础信息的调查是勘察工作的基础,然而后3个方面的增加则逐渐完善了勘察工作,将勘察的目标从简单的地质勘察延伸至地质工程方向。这种方向的转变能够有助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同时也给勘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是地质专家,也要了解水利水电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提高地质勘察工作的水平。

4水利水电勘察实物工程量与工程地质问题决断质量的关系

水利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首先是要进行地质勘察,进而对地质做出决断,这是该项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环节,因为决断的质量会直接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时的参考。但是对于这一环节,许多人存在一个误区,主要是关于水利水电勘察实物工程量与工程地质问题决断质量的关系。许多人会认为工程地质问题决断质量完全与勘察实物的工程量成正比,受到勘察实物工程量的直接影响。但是实际上,二者并无如此明显的因果关系。勘察实物工程量会为工程地质问题的决断工作提供基础,但是决断的质量大部分还是取决于勘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水利水电工程所面临的地质条件往往较为复杂,这本身就对勘察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面对这么复杂的地质环境,勘察人员要想进行正确、科学的决断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综合决断能力。

5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决断风险问题

工程地质决断风险(简称地质风险),主要是指因为重要地质信息的遗漏或者工程地质决断失误等原因,为社会、经济以及工程带来危害的事件。所有的工程都想通过建设,在风险降到最低水平的前提下,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水利水电工程也是如此。但是有些人一味地要求工程完全无风险,是不够科学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认知,尤其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选址往往是在河道、山体等地质较为复杂的地区,这些地区所面临的地质风险概率很大。因此,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都必备地质勘察流程。通过这一工作来对地质进行分析、决断,指导工程建设,降低地质风险。依据地质风险事件的危害程度,可以将风险事件划分为毁坏型风险事件和损伤型风险事件。从实际而言,损伤性的风险事件是被允许的,但是毁坏型则完全不予允许。虽然地质风险客观存在,但是为了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能够发挥更大的效果,减少损坏,勘察人员们必须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经验等各种理论,结合实际对地质问题进行正确的决断,确保决断质量,将地质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状态。

6水利水电岩体工程稳定性地质评价问题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岩体之上,所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还需要对岩体工程进行稳定性分析以及评价。这一工程由坝基工程、地下工程以及边坡工程等构成。实际的分析评价中,要立足工程实际,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开展岩体工程的稳定性分析首先要为岩体工程确定目标以及预定工程需要达到的可靠度。此外,为整个工程建立一套完善的稳定性评价系统,从整体出发,利用系统将各个单方面因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从而使得稳定性评价工作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这一工作的科学、有效也将为后期的地质决断提供基础。

7结语

地理知识论文范文4

1.绩效指标系统以经济性指标为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自1998年地质勘查行业单位开始改革以来,地质类事业单位开始了建立现代管理体制的探索,并且以建立绩效管理机制为改革的重点。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地质类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绩效管理机制,但由于在探索之初,地质类事业单位急于摆脱经济困境,迅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在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机制中,绩效指标体系主要由经济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两大类组成,尤其是以经济性指标为主,以强调市场化的趋向。并且在指标具体设定和考核中,管理性指标描述较为宽泛,在年终考核时,由于这类指标评估的主观性强,因此,各管理部门考核结果没有显著差异,从而使管理性指标未能发挥出应有的绩效管理作用。在经济性指标的设定和考核中,主要以财务经营数据为主要设定和考核形式,虽然这种量化了的指标设定简单,考核结果明确,比较客观,发挥出了其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但是,地质类事业单位不仅仅市场组织,首先应该是社会服务性组织,因此,在绩效管理时,就不能过多强调经济绩效的管理和评估考核,而应该首要地突出社会服务的绩效管理和评估,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中,设立社会服务性指标。

2.绩效目标制定中缺乏有效沟通

制定上下一致认同的目标,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沟通过程,是绩效管理的基本环节,是凝聚组织执行力的过程。但是,在地质类事业单位的目标制定过程中,重视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过程,而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反馈。一般的目标制定过程是:领导班子(主要是单位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结合本单位发展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其中主要是经济性绩效目标。在单位总体目标确定后,根据下属各科室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各科室(主要是经济性目标的分解),并制定经济责任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科室负责人签订。因此,目前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的制定过程实际上仍然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模式,不是一个双向沟通的过程,而是将其作为行政命令下达至下属各科室。下属各业务科室不被允许参与到单位和本科室目标的制定,目标制定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领导班子行使权力、各科室被动接受的过程,必然导致目标认同度较低。而且,在目标制定后,鲜有在广大职工中进行目标的解读和宣传,造成了广大职工不理解本单位的总体目标,甚至对本科室的年度目标也不甚理解,因而,绩效目标也必然不能成为组织成员共同的行动指向。

3.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发生异化

地质类事业单位当前主要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实行经济责任制,各业务科室独立核算。经济责任制必然要求地质类事业单位下属各科室进行经营绩效的独立核算,而这事实上将下属各科室视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虽然有利于地质类事业单位对下属各科室经营绩效的考核,激励各科室努力提高经营能力,从而提高单位的整体盈利水平。但是,这一措施也造成了组织内部管理关系的异化,主要表现为内部管理关系的经济化,具体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地质类事业单位作为组织整体与下属各科室之间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转变为收取和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的关系,组织整体性主要依赖于这种经济纽带维持;二是机关职能性部门与各业务科室之间地位悬殊,由于职能部门不产生经济效益,而一些业务性科室作为经营的主要基层组织,认为机关职能部门可有可无,消耗了他们赚到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业务科室的强势,职能管辖关系弱化;三是各科室之间市场竞争内部化,虽然各科室业务重点有所区别,但是在地质勘查市场业务总量稳定的基础上,必然会出现地质类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单位竞争同一个市场项目,甚至出现竞相压低价格的方式,以期获得这一项目,这种恶性竞争必然降低组织整体经营绩效,必然损害组织整体性。

4.绩效考核选择性执行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全面的绩效考核。全面考核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经济绩效考核,主要由财务部门核算各业务科室经营效益,并与年度目标相比较,确定是否完成预期绩效任务。二是打分表,以分数或者等级为主,相互评价,然后计算每个人的平均评价结果,作为最终绩效考核结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经济绩效考核往往有奖无惩,对于经济效益完成较好的,按照经济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但是对于没有完成绩效任务的,往往不加考虑原因的不与惩罚,不仅损害了绩效管理的权威性,而且导致个别业务科室采取财务方法做到收支相抵,甚至“人为”亏损,损害了单位整体的风气。而且在采取打分表的考核中,打分主观性强,往往被人情关系或个人好恶而左右,而考核结果同个人工资、职务升迁没有关联,优秀人员的确定也不是依据考核结果,而往往采取轮流的方式。

二、重塑绩效指标体系

1.构建社会服务性指标

地质类事业单位的首要使命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0年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166起,避免人员伤亡95776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因此,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指标体系中必须体现社会服务这一首要职能,必须构建社会服务性指标。社会服务性指标主要反映地质类事业单位在服务社会方面取得绩效,体现公益性工作的成效。社会服务性指标可以采取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构。由于社会服务性指标主要考核的是社会服务的能力,因此,在主观指标方面,可以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进行主观评价,采取调查问卷、打分表等方式,测量社会服务的满意度;在客观指标方面,主要建立一些定量化的指标,如社会服务性工作天数、地质灾害避让受益人数、地质环境改善面积、社会服务性工作货币工作量等。

2.完善经济性指标

地质类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主要由经济性指标来体现,经济性指标是当前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指标体系的主要构成,主要有年度经营总收入、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利润率、项目平均成本、年度货币工作量、人均收入、人均收入增长率等。这些经济性指标更多地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借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面向市场的业务科室较为合适,但是对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业务科室而言,这些经济性指标难以衡量这些科室的业务绩效,而且也容易对这些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科室产生误导和妨碍,例如从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室就不能以经营收入、利润率等盈利性指标来衡量,而应该建立反映业务工作经济成本的指标来考核这些社会公益服务科室的经济状况,如挽救的经济损失(潜在的经济收益)、受益人群的人均成本等。尤其是不能用经济性指标来衡量机关职能部门的绩效,但可以用人均行政成本对机关职能部门进行适度衡量。

三、重塑绩效实施过程

1.完善沟通机制

从信息科学的角度来看,绩效管理就是信息流流动的过程,因此,对于绩效管理而言,沟通是必须可少的环节,亦是保障信息通畅流动的必要环节。针对当前地质类事业单位单向沟通模式的弊端,为更好地推进绩效实施,必须构建全方位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一是沟通内容的全方位,即在绩效管理的沟通中,沟通不应局限于上下级之间的指示与汇报,而应该包括更加宽广的内容,既要包括绩效目标、实施方案、考核标准等方面,也要包括实施控制、困难应对、考核结果、绩效改进、绩效应用等当面。二是沟通渠道和对象的全方位,即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变上下级沟通为全员沟通。既要让上级的信息能够完整的传递到普通职工,也要让职工的信息能够全面真实的传递到领导班子,尤其是在制定单位发展规划、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上,更需要这种双向沟通,以提高单位发展目标的认同度,增强单位的凝聚力。而且要强化实施过程的沟通,各科室在业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能够及时向上反馈,领导班子的对策指导要能够及时传递到个科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作方向不发生偏离。

2.制定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绩效应急预案

近年来,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应急调查和处置已经成为地质类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的工作任务。但是由于这些地质灾害难以准确预测,给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有序实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冲击和影响,甚至较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会严重影响地质类事业单位的计划内的业务工作进度。因此,必须在绩效管理中制定特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要能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根据地质灾害的性质、烈度等调整年度绩效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尤其是突出社会服务性指标的地位和作用,不让突发地质灾害成为地质类事业单位的负担,而成为凸显地质类事业公益功能的契机,让各科室和业务骨干心无旁骛地参与到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

四、重塑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机制

1.建立结果反馈制度

考核结果的应用既是一次绩效管理过程的完成,同时也是下一个绩效管理过程的开始。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应用是地质类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其绩效管理成效不显著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制度,必须首先构建绩效反馈机制。从反馈的方式来说,绩效反馈有两种基本方式:书面反馈和面谈反馈。在书面反馈方面,地质类事业单位要根据绩效管理方案和考核结果,制定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白皮书,其中详细阐述本单位绩效目标、实施过程、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并进行绩效分析,为绩效奖惩和绩效改进提供科学依据。将此文档下发至所有人员,让单位所有人员都了解绩效管理实施过程和存在的问题,使他们相信绩效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所有人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所有人员能够自觉的改进工作绩效。作为绩效反馈的最终结果就是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反馈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兑现绩效奖惩,目的都在于提高绩效管理的成效。因此,必须在绩效反馈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先由个人制定个人绩效改进计划,然后制定科室绩效改进计划,最后形成单位整体绩效改进计划,这一过程需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进行,才能最终确定单位的绩效改进计划体系,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完善绩效奖惩机制

地理知识论文范文5

关键词:首尔;历史文化遗址;数据库

Abstract: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is glorious, we tend to forget to tak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Therefore, rapid urban development caused many ruins destroyed or disappeared. Korea implemented an investigation project with a theme of resurgence of historical cities. Taking as an example for 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xplo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the project will make plans for basic surface and its distribu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

Key words:Soul ;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uins ; database

中图分类号: TU-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3- 74(5)

1 绪论

现代城市的面貌一般表现为高度的人口密度和高层密集的大厦。首尔的急剧城市化缩短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这也造成了忽略历史价值的问题。这种现象不仅在韩国的首都,在其他国家的各个城市中也不断地出现, 只不过是发生时间的不同而已。20世纪前后,韩国与中国在城市发展方面都经历了东亚近代化。作为历史城市首尔和北京,怎样面对与解决城市开发与历史文化保存方面的问题,对此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自从史前时期以来,首尔作为政治社会文化的中心,具有历史的场所性。百济的都城尉礼城,高丽时期的南京,朝鲜的汉阳,日本帝国主义时期的都城,现在的首尔,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如今虽然城市的发展很辉煌,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历史文化保存方面的问题,急速的城市开发导致了许多遗址的损坏或消失。近期韩国开展了以复活历史城市为主题的调查项目,对于保护并保存历史文化赋予很高的价值,首尔市政府进行了许多有关文化遗址发掘调查方面的研究。

在历史城市内,开发、保存与发掘历史文化遗产是紧密连在一起的。开发商在历史城市中心开发之前,首先应按照方案指标施行调查。调查时如发现遗址,必须采取保存处理方法。

2015年以来,在首尔全境内,不管政府还是私人机构,依据方案指标,调查和考察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历史遗址。我们大量地累积这些考察结果,作为以后其他研究的基础资料。但很多项目只停留于调查的结果,并没有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发掘的遗址应该怎么活用,与城市开发起着怎样的连接关系等根本性问题没有详细说明。笔者以为非常有必要查阅开发地区的相关资料,以调查与发掘结果为基础,制作基础图面及提供文化遗址分布图。这样可以给开发商提供事先进行调查的依据,还可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基础材料。

2 与城市开发相关的历史文化遗址问题

2.1 随着城市开发而引发的矛盾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调查的法律规定:“建设工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以上的情况”、“文化遗产存在的可能性大的建设工地”,必须实行义务指标调查。被认为存在文化遗产遗存地区,文化遗产厅厅长可以给建设工程的执行者命令,让他们依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调查结果,采取保存文化遗产的措施。开发商受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约,文化遗址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在地区开发的建设工程中,发掘调查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耗时折算费用,皆由发展商承担。①

城市规划初期,韩国钟路1街的lumiere②建设工程,是四大门内开发计划的一个转折点,也是发掘遗址价值的转折点。由此,首尔市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有了新的关注。

这个地方是朝鲜时期的胡同,也是市廛行廊③。它被证实为构成朝鲜时期汉阳的城市组织之后,成了话题焦点。这就给大家提供了在首尔市中心能看到历史记录的可能性。迄今为止,我们虽然发现了很多重要的遗址,但因没有积极地形成把它保存下来的方案,所以很多遗址被开发后覆盖再开发,这种错误行为我们不能再犯。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地区开发之间始终存在矛盾,遗址被发掘后,主张开发的一方和保存遗址的一方之间还经常发生。由于出现这种情况,工程或是中断,或是无期限延长。这是由于执行公司要承担发掘调查所耗费的时间及所有费用,同时包括管理发掘遗址的费用所引起的。

最近,文化遗产厅通过Hanul文化遗产研究院实施了首尔钟路孔坪洞的发掘调查,发现了朝鲜前期到日本帝国主义时期以胡同为中心的一个住宅的变化遗址。执行公司(citycore)和施工公司(posco)表示要在这里建设综合大楼,并且在大楼的1层维持古老胡同原有的路线,体现其历史性意义。这表明首尔市政府在开发首尔市中心的同时,也在文化遗址保存方面倾注了努力。

2.2 指标调查及发掘调查的现状与课题

已发掘调查的遗址提醒我们,祖先们的生活记录依然存在。但调查量的增加,提醒我们对以后的管理方案或行政处理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发掘调查过程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调查的法律》,通过发掘调查及步骤规定细节事项。调查机关应向相应部门申请发掘许可证,提交承担委任书的行政处理文件。在发掘过程中,重要遗址及遗物出土后需要综合性检讨,举行专家检讨会议。通过前面所述的一连串过程,结束调查后做成报告书提交委托调查建设工程的执行者。并且明示“文化遗产厅厅长为了学术研究或公共目的,可以通过文化遗产地理信息系统网络把发掘调查报告书予以公开”。调查机关在发掘调查报告书的封面上写上“为了学术或者公共的目的,同意公开发掘调查报告”,作为标识。这也作为发掘调查的结果做成报告书提交。但对全部内容的调查是按照调查机关的意思,资料的共享是有选择性的。

首尔地区的发掘及遗址调查是由大学的研究所、博物馆、私人机构等多种机关实行的。现在相应的机关没有提供资料共享,因此,调查结果不得不偏向于某个地区。由于各机关保存的资料不同,因此不能科学有效地使用资料,以致已累积的调查记录有可能出现偏差。虽然有几个机关已经调查完了,但我们需要的是统一的管理体系。发掘调查其本身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调查结果,更需要的是提高保存文化遗产价值的资料,对使用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

3 制作历史文化遗址数据库的基础图面(案例)④

3.1 构建图面的方法

管理首尔市全境资料需要整理许多数据,但首先要考虑把资料数据化后,什么体系是最合理最有效的升级方法。要考虑以什么为基准分类、组合、才能更好的将资料有效地活用。既要做到浏览资料容易,又要可读性好。

集团化的最基本单位简单分为办公楼和行政区。但本文认为,几个发掘调查的案例,应该由首尔市统合行政部门来管理。本文把首尔地区看作是一个对象做了新的基准。按网格方式分为横30间,竖31间,一间的大小为750m×1000m。x轴和y轴分别标号,并以同样的面积分区域。

制作图面的依据是现在的首尔市土地平面图和古地图、1912年的地籍原图、现场实测照片、调查内容、古文献资料等。重叠遗址图、过去和现在的地图来增加了视觉上的效果。

3.2 制作基础图面

3.2.1 制作文化遗址分布图

古地图大部分是朝鲜时期的,因此以汉阳为中心的地图比较多。

所以对于现在首尔行政范围的全体掌管和处理存在一定的限制,并且实现不了准确的测量,只能大概的掌握位置。准确的位置是由以实地测量制作成的1912年的地籍原图来界定的。通过18世纪都城大地图,可以掌握古路和水路,寻找衙门和其他主要设施。在与现在的土地平面图重叠后,突出遗址的位置和领域。这样可以预测以后将要开发的文化遗址的分布,对发掘调查具有更大的意义。

3.2.2 调查现状分布图

X26-Y15区域现在是景福宫前面的光化门广场。朝鲜时期相当于六曹街⑤。它在朝鲜时期也跟现在一样是个中心地带。它以宫殿为中心,连接社稷和宗庙,并且密集了中央最高的官府。因为这个地区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对主要设施及寻找水路的痕迹进行了多次的指标调查及发掘调查。例如首尔清津地区指标及发掘调查⑥、首尔光化门广场指标调查⑦等。在现在的土地平面图上标识的古路、水路、衙门的位置,是根据18世纪都城大地图推断出来后,给合光化门外诸官衙实测平面图而推导出来的。光化门外诸官衙实测平面图描述了六曹街的主要设施。现有的土地平面图是通过世宗路画幅制成的,所以可以预测未开发的周边建筑的地底下所埋葬的历史遗物的痕迹。

为了掌握现状,本文结合现有资源制作了一个可视性图板,我们可以详细观察各个项目中被发掘的遗址,从而更多地了解文化遗址的连接性。

本研究不仅重叠了既存的不同年代的地图资料,并且通过图面中不同的面和线的色彩划分,从而标识出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发掘遗迹的时期,为遗址的保护提供了帮助。因为首尔具有几个时代的不同历史层面,因此将发掘调查的多种层面仅仅只表现在一张图纸上是不够的。所以通过综合的方法,将指标调查、勘察调查和发掘调查中正在进行的项目标在现有的地籍图上,这样无需考虑遗迹是否存在,就可以明确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的调查现状,并且为以后确定调查顺序时,提供有用的资料。

4 结论

其实我们对历史文化留有一份关心的话,会发现城市开发与文化遗址保存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过去人们只注重城市的发展,不重视文化遗址的保护。但现在我们要为文化遗址制定最佳保存方案。本文是以文化遗产的保存方法为前提,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资料提供基础图面。文化遗址分布图可以为开发商和施工商提供最基础的信息。调查现状图虽然不是专业科研机构调查后得出的,但它是一个整体的视觉资料。城市的开发与发掘调查告诉我们,过去的历史应与现代的生活共存,也启发我们要对文化遗址进行保护。有效地积极管理并活用累积的历史资料及已出土的遗迹、遗址,是我们日后首要的研究课题。

注释:

①参见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由于公私工程处于危险处境的文化遗产保存的相关规定》。日本、英国、法国等国,文化遗产发掘费用由开发商(机关)承担的,独立承担并且建筑总面积为264O以下的建筑工程(地基面积792O以下)或一些小规模工程,发掘费用由国家支援。

②在首尔钟路区中路19(钟路1街24)的写字楼大厦。

③市廛起到王室、官厅、汉阳都城百姓的粮食、棉布、绸缎、木材等生活日用品及向中国采购贡品的作用。

④根据首尔学研究所“首尔地区历史文化遗址中长期发掘调查的基础计划”中的部分内容构成。

⑤六曹街是1395年建成的。除了六曹以外,还聚集了议政府,司宪府等。六曹的构成是吏曹,户曹,礼曹,兵曹,刑曹,工曹。

进入朝鲜王朝后,太祖3年(1394年)汉阳定为首府,同年9月以郑道传为首的权仲和、沈德符、金溱、李稷等前往汉阳计划设置宗庙、社稷、宫殿、官府、市街等场所。估计当时六曹街也应该计划在内。???,《关于朝鲜时期汉阳的六曹街的研究》, 延世大学硕士论文;???, 《关于汉城府衙门的选址变化与构成空间的研究-从1865年到1910年为中心》, 汉阳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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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文化\伦理底线\误区和危害

    导 言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 “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9)孙笑侠《律师是什么主义?》,载《律师文摘》05年第6期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