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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2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方面与WTO的协议、协定和原则相抵触,现行建筑法规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建筑法规建设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适时地颁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在建筑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情况是:建设部在草拟法规时,缺乏有立法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导致了许多条款违反了建筑业的固有规律。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方面。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差。在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上是由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制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但是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是由建设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缺乏专业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技术壁垒的隐蔽性较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我国施工企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严重挫伤了设计和施工方面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阻碍了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
建筑法规遵循WTO的原则及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WTO各成员国的建筑法规应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其中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都应在建筑法规中予以体现。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中仍存在许多有悖于“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的文件和条款。
规范国际间工程承包行为的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为的,而针对国际间的建筑与工程服务贸易的条款只在个别法规中略有涉及,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
合同范本条件方面。各国的建筑法规中,都规定了合同范本式样、条件。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条件的最大特点是依据“案例法”,结合部分“成文法”,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及按WTO协议、协定、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则、规定而拟订的合同条件,而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以习惯使用的“成文法”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这就使得对“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不熟悉,入世后将不利于我国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完善我国建筑法规的对策
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先进大型设备如地铁施工用的盾构机,大吨位、大跨度架桥机,高速公路摊铺机等,每台价值好几千万元。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要求,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国内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国内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这样高品质“重型武器”,就永远没有资格干这类工程;但如果花巨资购买了又中不了标,企业就要承担设备闲置浪费的风险。在投资开发高新技术方面,有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风险,加快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要冒人才流失的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建筑承包商对国内企业人才的争夺,将使国内施工企业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在资本经营越来越风行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相关产业、公益事业和证券市场的投资等将成为必然。
制定规范国际工程承包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进行清理,提高承包海外工程的门槛,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企业,从控制海外建筑许可证的发放上进行限制,并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重新进行资质就位。鼓励扶植总承包企业做强做大,而专业承包企业做专,以增强各个层面上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以优惠政策扶持发展优势企业。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前提下,应该在法律上制定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更加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设立一些基金,以奖励承包了重大工程的承包公司;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保证书和履约担保书;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建筑机械;为避免企业因战争和内乱风险遭受巨大损失,政府应设立特殊险种提供保障。
专业协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参与立法。要加强、引导、培植我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使其迅速发展。加快培养既精通法律又懂建筑管理专业知识的立法人员,在法规的制定中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意见,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入WTO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保护建筑行业的作用将是明显的,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健全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在国内企业严格执行我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外商企业也必须执行。从而使得国内建筑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所以,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中,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加大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投入,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多重(国家协会或学会、地区、企业)技术防线。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缩短编制时间和周期。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隐蔽性较强的技术壁垒,保护我国工程承包商权益。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中应更多地强调技术创新,并逐渐完善、配套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措施,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开展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
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3
工程复杂性决定了工程管理难度,主要表现为工程管理涉及面广。每一项工程管理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进行,都要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包括资源、气候、地质与地形地貌等。从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到工程消费,工程管理活动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对生态进行考虑和分析。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本文从科技创新能力角度,探讨如何提高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并通过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实现工程管理活动过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1.工程管理的社会属性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生态化转向
对于工程项目,企业往往更加关注其经济性和技术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工程管理的社会属性对企业和公众而言将愈加重要。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自然、达成个人目的的同时,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所做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果,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结果[13]。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型工程项目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巨大且不可逆的,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工程管理的生态维度已成为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甚至决定性因素。我国正逐步从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向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关注工程的生态问题是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科学技术创新是改变社会现状最直接的动力。当前,科学技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量改变着我们生活的世界,工程管理把技术的工具理性和工具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人类作为技术革新的发起点,往往很难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间达成有机平衡。因此,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技术的两面性越发明显。一方面,技术创新不断改变世界,为人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另_方面,技术也使人类生存环境面临巨大风险和威胁。基于技术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将科技创新置于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予以考察。科技创新在考虑经济性和技术性的同时,还应兼顾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密不可分,而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科技创新。为实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双赢局面,我们必须对科技创新进行必要的约束。树立生态文明的科技价值观,践行生态文明的科技发展原则,扶持和推广生态科技,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技进步之路,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对现代科技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
2.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因子分析
生态科技创新是指能为客户带来具有商业价值的新产品和新过程,并降低技术创新对环境影响的活动。不同于其它创新,生态科技创新除了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贡献外,其自身还能产生正向外部效应,降低产品外部环境成本。根据国内外研究文献的结论,企业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受法规、市场和企业内部三大因素的影响。
2.1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法规是应对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是避免企业将环境成本强加给社会、确保企业主动承担该部分成本的重要约束。有效的法律法规可以强化企业的生态创新动机,激励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将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相统一。然而,这一逻辑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足够高,如果创新利益无法抵消技术更新成本,那么这种双赢局面就是不稳定的。法律法规从3个方面影响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法规强度、政策工具和法规可预见性。
(1) 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企业不断加强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法律法规强度通常表现为对企业污染指标的控制上,定量指标越明确,法律法规的强度就越大,衡量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证据就越充分,工程项目违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就越大。一个产业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保护强度越大,企业面临的违法风险就越大,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的投入就越多。
(2) 因地制宜的政策工具组合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生态创新积极性[3]。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分为三大类:直接管制、经济刺激、政策引导,其中,直接管制包括市场准入、环境标准等,经济刺激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政策引导包括信息披露、政策扶持等。国外研究成果表明,税收优惠政策等经济刺激比单一的直接管制更能够促进企业在生态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因此,综合运用不同政策手段,不拘泥于行政控制,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积极性。
(3)未来法规政策的可预见性对生态科技创新具有积极影响。创新必然伴随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失败风险。根据收益成本法则,企业只有在创新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继续在生态科技上予以投入。而企业在生态建设方面获取的收益往往与宏观政策走向有很大关系。如果政策持续趋于严格,那么,污染少的企业就比高污染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2.2 有效竞争的市场与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正相关
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作为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供方,企业创新积极性与市场需求密切相关。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结构、顾客需求和潜在的顾客利益。
(1)市场结构是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市场结构可以用竞争程度或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就越小,企业就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研发过程中。同时,集中程度越高,蒙混过关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以违法违规风险。另一种观点是,由于缺乏竞争,市场集中度高会导致企业更加懒惰,从而阻碍科技创新。
(2) 顾客需求是企业创新行为的强大推动力之一。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产品是受供需关系决定的。随着社会越来越关注产品的绿色属性,产品生态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受消费者喜欢,从而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因此,顾客消费习惯也是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推动力。
(3) 潜在的顾客利益是企业生态科研投入的后备动力。潜在顾客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兼顾潜在顾客利益,有利于洞悉潜在市场,促进企业在细分市场上取得成功。如果企业能够满足潜在顾客的利益,就更容易开拓新市场。
2.3 企业内部因素直接影响生态科技创新能力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市场环境,对企业而言都是外部环境,而企业投资行为除了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外,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条件。企业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发展战略、资产结构以及科研能力。
(1) 企业发展战略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都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展开,因此,将生态科技创新能力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中,能够使企业在决策时更注重环境保护,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搭建环境保护体系,从而增强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
(2) 企业规模和实力也是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企业资产规模越大,资金实力越强,盈利能力越高,企业可用于科研的投入就越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意识就越强。同时,规模越大、能力越强的公司承受研发失败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而敢于在生态科技创新方面加大投入。
(3)企业科研能力也会影响企业生态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企业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高水平科研人才。
国内外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和参考的思路。我国工程管理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要想得到提高,须从法律法规、工程市场、环保市场以及企业内部入手,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我国工程管理向生态工程转变。
3.我国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我国正逐步从粗放式的大规模建设向集约式的工程管理转变,具体体现为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和信息化建设不断突破。我国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部分: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行业内工程建设标准。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能够优化工程市场,提高整个行业的标准化程度。除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外,我国工程管理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促进工程管理行为更加精细化,工程预算更加科学合理,工程管理机制更加流畅,工程设计与质量明显改善。还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使用,利用信息系统能够大大提高工程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虽然经过不断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工程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生态文明工程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不足。
(1) 工程管理市场发展不均衡,不同行业间差距较大,地区间工程建设标准不一。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越重视工程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14]。这其中有政府的政绩考虑,也有不发达地区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的原因。
(2) 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应更加严格。工程管理制度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落后于市场实际需求;有些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虽已制定,但更新不及时;部分工程管理有总的法规和规章但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这给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带来困难和不便。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最重要的生产力。只有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不断将新产品、新技术用于工程管理实际活动中,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工程管理质量,提高工程生态化水平。我国科技创新力度不足,在科学技术应用上一直较为落后,主要体现在工程开工前的系统性论证不够,前期调研不充分,不合理的工程设计大量存在。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4)高级工程管理人才缺乏。人才是工程管理最宝贵的资源。人才缺乏导致企业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只能兼顾一面,难以投入到环境保护上。与此同时,人才的缺乏还会制约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国外工程管理团队已悄悄渗透到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而我国很多工程管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然建基于低成本人力资源。要想继续在这个市场里生存,我国工程管理就必须转变模式,积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综合能力和整体思维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
4.我国工程管理生态科技能力建设路径
我国工程管理现状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提高工程管理的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工程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
(1) 从顶层设计出发,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力,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环境保护利益是长远的,但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的动机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在生态科技创新上加大投入,这就需要政府作为社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企业行为加以引导。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政策的前瞻性、风险性、预见性、科技关联性等特点,促进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加大生态科技创新力度。在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合理的产业布局,更多地考虑工程建设项目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企业是生态科技发展中的主体,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企业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生态科技创新投入。
(2) 完善法律法规,设定强制性标准,推动工程管理的生态化转型。法律法规是外部环境失灵情况下促使企业按照规则办事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工程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颁布了很多制度和规章,但是缺乏定性标准检验企业执行力。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速制定强制性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标准进行界定,保障行业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3) 加大科研投入、政策支持和激励,提高企业生态科技创新积极性。不同的刺激手段对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促进作用不一样。政府应运用多种手段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生态科技创新进行支持和鼓励,如:加大企业生态科技创新减税力度,加大政策性扶持,优先发展生态科技产业等,激励企业加大生态科技创新方面的支出。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放一些传统领域给私营业者和国外投资者,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科技创新进程。同时,应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构建校企联盟,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产品。
(4)加强市场培育,提高生态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地位。加强市场培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提高生态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地位,调动企业生态投入积极性。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养成生态消费观。政府、学校、媒体等单位都可以作为市场引导者,通过加大公共平台的引导作用,强化生态消费知识宣传,普及生态科技知识,在全民中树立生态消费观。
(5)工程建设企业应当主动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无论外部环境如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企业本身。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导者,应当主动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企业应积极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和外部市场环境,剖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生态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目前,仍有很多企业认为生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是对企业资源的浪费,没有认识到生态科技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对此,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生态工程管理观念和思维,将生态科技创新能力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组织文化中,作为一项长期发展规划来实施。
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监督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这势必带动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中央城镇化的步伐越迈越大,越迈越快,各种高楼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如雨后春笋的出现。这对整个建筑市场来说,是福音。可是,在整个行业迅猛发展的表面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的不过关,就是其中一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尽管目前存在大量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程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支撑,但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仍难以消除。追究原因,法律法规缺乏实用性,与实际情况还存在一定差距,还需细化详细情况下的处罚规则。
相关人员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淡薄,目光短视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不重视本职工作,当整个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没有和企业的信誉体系挂钩时,企业往往轻视这方面的工作,为节约成本,弱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监理的经费短缺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依靠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交付给监理机构,具体建设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由监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通过这种模式完成质量监督工作。通常出现建设单位为削减开支,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监理费用的情况。建设单位想用较低的费用完成工作,而监理机构由于建设方支付费用的不足,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和配套的专业技术输出量。更严重的情况时,建设单位拖欠监理机构的监理费用,造成监理机构经费困难,甚至无法完成监理工作。最终的导致,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在没有有效地质量监督下,工程质量出现损害的情况。
监督体系人员素质不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经济与行政方面的知识,没有经历过系统学习与培训的人员是难以胜任的。我国当前,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行业中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门外汉,质量监督行业的专业人才储备还显得很薄弱。监督队伍的人员架构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监督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能力的强弱,最终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好与坏。搞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管理,队伍的建设是关键!
2、建筑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管
建筑工程由施工建设到最后的验收完成,经历着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建设的每一阶段紧密相连。那一个时间段,都不能有所松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终的质量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前,我们就有必要做好确保质量达标的各项工作,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制化管理,重视施工的规范化,有序化。如果一开始,我们就无法做好确保质量保障工作的前期准备,那么到施工中,施工后期,其后果可想而知。作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员,更要以身作则,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工程质量监督服务。平时要深入学习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依照相关规定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每一个阶段,把好工程质量关,促使建设工程高质量的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察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前的各项细致的准备,只是整个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落后的基础设施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住宅工程建设是人民最为关心的话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住宅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质量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的手段,技术的手段,人员管理的手段,进而实现本阶段的质量目标。
建筑工程验收后的质量检验
建筑工程在竣工后需要进行各项验收工作,质量检验就是一项。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后一关,前面两个阶段工作都做好了,质量检验合格过关是水到渠成的事。质量验收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履行职责,将质量过硬的放心工程交给人民,交个社会。(2)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对竣工工程进行回访,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针对群众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保障工程质量投诉渠道的畅通无阻。
3、提高质量监督水准的几项措施
根据上文的赘述,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向已经是很明朗的。如何提供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工作水准成了摆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建设单位有了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就意味着能实现高效的质量监督,还得重视监督的水准,也就是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为了解决这一课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
所谓的行业准入制度,针对建筑工程行业就是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工程质量微观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这两项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避免了不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也极大节约了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资金成本。严格的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提高了行业准入的门槛,有利于消除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的交工使用,有利于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集中管理
世界各国,针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大体上分为政府全管理、政府部分管理、政府全部委托第三方管理这三种形式。在我国,依据国家的具体国情,上到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政府,所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都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委设置的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这些管理机构代表着政府行使业主的职权,也行使着政府的管理职能,其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受到政府计划、审计、财政、监管等部门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此类管理机构并不属于盈利性组织,而是以一个服务性质形式存在于工程项目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
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在发达国家,建筑行业的完善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这是十分值得我们借鉴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行业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高水准。根据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常识,法律法规存在三个层次: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基本法律是国家建设法律的总则,具备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是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是政府行政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规范标准具备极强的专业性,主要由专业部门制定。
工程监督管理中吸纳新技术
新技术是推动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革新的一项重要手段。利用新技术可以及时的发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及时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及时处理各项质量问题。例如,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将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动态信息整合处理,建立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利用数据统计,将建筑工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有效地整理,便于监理人员随时了解施工情况。
【参考文献】
[1] 杨旭远,袁景环.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J].价值工程,2011, 30(14):98-99.
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单位和业主会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单位依据每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实际要求,给予特定的设计,他所做的工作是一种特别的服务。为了使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必须有相关的规定来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制订合同势在必行,设计单位对合同的各个条款要严格执行,应允了就要做到。合同做为双方公认的行为规则,对双方的权利也都予以保证,能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正常开展。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主体身份无资格引起的无效合同
在现有合同形式中主体无资格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xxx基础建设办公室”“xxx工程总指挥部”之类的名义做为负责主体签订的合同,因为没有具体行为资格,所以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当前情况下,私人经济发展迅速,一些个人没有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证件,或者是虽然有营业证件,但是超出了相关证件规定的经营范围,所以即使签订合同,法律也不会予以保护。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单位或个人以前曾经有过营业证件,但是现在已经销户,或者是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收缴有关证件,现在为了个人私利,仍然冒用以前的名义,继续和他人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的。
2、合同内容不规范或粗糙引起的各种纠纷
这些情况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合同执行中占的百分比最大。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l)合同内容违规,例如有些建设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把相关城市规定的某些指标任意修改,或根本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这些指标有:城市绿化情况、建筑物高度标准、规模大小、使用材料标准等方面。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签订合同,结果造成设计工作白白浪费时间,还要重新制作,或影响了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出现双方争辩,或更加过激的行为。
(2)委托、合同书内容粗糙形成的纠纷。因为每一个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性格不相同,建设单位自身条件也不相同,所以签订的合同都有不同的针对性,又因为有些建筑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建筑行业不熟悉,只是大概了解,有的干脆就是一点也不懂,基于上面的情况,那么在签订合同时,难免会有情况考虑不进去,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又要求设计单位履行没有约定的条款,就会引发多种纠纷。
3、合同因无效产生不良后果
在现在的合同签订过程中,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这个签字,有相关的法律解释,人在签字时,必须要有单位法人的委托书,或者是委托证明,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人就不应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在实际经营运行中,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千头万绪,市场竞争也异常剧烈,为了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也受到时间、各种随时出现的情况限制,也有自认为是做好事的,没有经过法人代表的授权,就签了字。而建筑单位,因其法人代表工作愈加繁忙,常常会指派秘书、项目负责人等到指定地点去签订合同,因为这些人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时也会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字。还有极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对方合谋,签订故意损害公司的合同。
二、解决方法
1、深入进行普法学习,开展行业法律教育。
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建设息息相关,是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体现,是科学技术积累、分析的结果,它能够把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每个企业机关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工程设计合同,对它的内容、各个分类都要详细地分析学习,以期在实际应用中学以致用,每个企业都要努力学习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才能使自己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大潮中不断前进。
2、规范企业行为,凸显合同重要性
勘察设计合同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其包括的实物、价格、双方权利、完成日期、工作方式、违约规定等,都涉及到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作标准、地区不同、相关价格,还有不同种类等,与此同时,还包括很多的专业规定、操作流程、范围标准等,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快速推进,工程合同更加显出它的重要性,如果企业不能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不能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的发展就会步履维艰,在生产中会遇到许多法律法规的问题不能解决,所以,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建立规范,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增强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经济合同法律法规指的是在我国范围内,使用法律有关条款,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使社会经济稳步前行,成为保护我国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此层面上讲,经济法律不是短期内存在的,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一部分,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它要不断充实、不断加强、迅速发展。
4、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合理制订书面合同
有关合同的制订,在制订合同时,双方要把达成共识的各条各项全部写进合同,形成文字,并由两方的法人代表或者是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还要加盖单位公章。随时付清钱款的除外,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式性和稳固性,必须制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各个企业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有关经济来往越来越频繁,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繁复。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地约束了双方的行为,能随时提醒签约人的责任意识,督促他们按合同办事,双方如果有意见分歧,处理起来也非常方便,有合同作为证据,很多事情都容易解决。
三、结语
要想解决现在的工程设计合同中的问题,还是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我国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鼓励督促全民学法;二是企业自己要努力提升本身素质,把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抓严抓细,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宋修海,张武廷.直立锁边大型不规则多曲金属屋面施工技术[J].建筑技术.2011(09)
工程类法律法规范文6
2014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总结验收年,我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国家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普法工作,扎实推进全民普法进程,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现就今年法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共同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2、大力宣传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抓好有关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反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有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3、加强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新农村建设。
4、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抓好法律“六进”工作、青少年法制宣传以及《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党委(组)中心组学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积极参加全市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
7、进一步夯实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在中小学校中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积极开展内容多样、形式丰富的校园学法活动,聘请相关职能部门讲师等人员进校授课,提高青少年普法效果,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
8、探索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和党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广泛收集、积极总结农村农民生活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农民工集聚地和重点工程集中地的法制宣传,推进返乡农民工法制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上半年结合法律进农村法制宣传月组织以图释法、法律咨询、送书进村入户等各类活动,全面推进农村普法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品牌建设,积极培育法治文化
9、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聘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律师参与法律咨询、授课等活动,努力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10、精心组织“12.4”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律宣传与城市文化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四、不断创新载体,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实践
11、坚持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做好国家、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全面发展。
12、培育典型,分类指导。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培养各类普法工作典型。重点在青少年普法和农民普法方面各培养1-2个典型,各村、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培育不同典型,并做好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