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微观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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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微观性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1

关键词:商事立法商事交易时代精神和谐构建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商主体乃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集结点。社会关系需要为当事人各方及社会其他有关各方所确认,并需要梳理、调整。法律是这种梳理器、调整器之一。市场本指商事交易的场所,也代表商事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事交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有商事交易便存在市场。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事交易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自由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不干预商事的原则,这是指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一方为主体直接介入商事领域,同社会商事活动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商事完全放任不管。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它要为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即法律,以规范各商事活动主体的行为,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秩序。这也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方式。不过,这种管理方式乃是一种“商事管理”方式,国家制定的这类法律,好比游戏规则,这就是商法。

商主体从个体经营形态逐渐发展起来,其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事立法,当时商主体的商事活动适用着原有的具有商法性质的一些法律规范。后来由于商主体普遍发展,商主体内外部关系较原来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复杂性,常常引起超越原有法律调整范围的纠纷,产生了国家针对商主体这些特殊性专门立法的需要。

商法主要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事交易的许多原则和规则被商法所确认,成为法律原则。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各当事人的自由。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商法,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并把它推崇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法国商法典所确立并为其他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集中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精神。

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法律保障。由于商法对于微观商事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商事秩序,这就是商法秩序。商法范畴的有关商事立法的自由主义,体现在商主体的财产权及商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与当时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社会商事关系的法律中,也基本上依靠商法这一部门法。

商事立法在初期阶段基本上限于私法即商法领域。国家一般只为民间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而不直接介入和干预商事。那时国家职能还没有(客观上不需要)调节商事的任务,因此尚未出现商法这一部门法,尚未由商法来对商主体加以规制。当时国家对商主体也实行某些管理,但主要是一般性行政管理活动。其中有些管理活动具有某种国家调节经济的性质;但这些仍主要属于行政措施和行政法性质。这些现象也不是经常性和普遍性的,总的情况是国家放任商事自由发展,商主体充分自治,商事立法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

社会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市场调节一元化的调节机制相适应,调整商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基本上是商法,那时商事活动中建立的是一种较纯粹的商法秩序;在这种总的法律秩序下,国家立法对商主体的规制贯彻着自由主义精神。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商法为保障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这集中体现在当时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上。随着生产社会化进程,个体同社会总体矛盾突出,一味强调个体本位并不能同时达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商法在其立法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某些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和修正,以适应生产社会化和整个社会进步的要求。商法社会化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从立法形式上说,表现为商法典中作出调整和修正的商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以及新颁布的单行法对商事立法的影响。前者如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商法原则的修正,影响着商事立法;后者如新颁布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是直接关于商主体的新立法。从商事立法内容上看,社会化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在投资设立商主体方面,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商主体设立,主要实行自由制和准则制,鉴于商主体设立对社会影响颇大,法律需要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并规定设立商主体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各国普遍改行严格准则制;在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方面,由于许多商主体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加,股东成分多样化。法律为鼓励和方便普通群众、特别是商主体内部职工入股,在股份种类设置和发行上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商主体股东人数和成分的扩大,使大股东特别是大家族股在商主体股份中持股比重下降,使商主体在财产权和管理上更加公众化和社会化。在商主体内部权力结构和管理机构体制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商主体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严格分离,并互相配合和制约。法律完善了股东的诉权规定,规定股东可以董事;从责任主体上说,各种商事活动除须对商主体内部的股东、商主体的债权人负责外,还须对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并须对国家和社会整体承担责任(这表现为商主体应当接受国家管理和经济调节,遵守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归责原则上,虽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但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的采用。此外,还出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国际化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当前,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和越来越明显。新的调节机制正在逐渐发达和完备,它同其他调节机制相配合,正在形成新的三元化的调节机制体系新格局。这些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在经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发展阶段以后,目前又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即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

国际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即国际性的市场调节。现代国际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国际调节,但国际调节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国际市场调节相结合和配合,它应是市场调节的补充和辅助手段,应当是通过国际调节弥补和消除市场调节的缺陷,而不能排斥和取代市场调节。国际调节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可以发挥导向或主导作用,但其调节措施应当适当,一般宜少而精。总之,任何时候都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2

关键词: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

一、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一层涵义是,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经济立法赋予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政府绝不是也不应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对政府素质及其干预、管理经济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亦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能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具体说,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经济总供求的职权,授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减轻市场机制内在产生的周期性波动;依法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通过差别性贷款利率、差别性税收与补贴等财税方面的措施,重点扶持某些产业,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和限制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诚然,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为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的目标,政府管理经济的职权亦应受到相应制约。即以法规制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损害市场调节效率。这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二层涵义。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在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当中明确下列目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政府行为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程序,而不得越权行为或,尤其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攫取企业利益。

政府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作为经济法。也仅限于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干预才给予确认和保护。亚洲“四小龙”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适度有效调控的结果。总之,经济法中的政府管理行为优化原则既注重依法维护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和管理,又强调控制和制约政府管理行为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这两个方面彼此联系又相互制约,是有机统一整体。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有害的。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是以直接微观管理为特征的。实践证明。这种无所不包的直接微观管理体制只能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既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理应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法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为应渐次放弃。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重点指向宏观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总供求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注重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间接控制。政府可通过直接反映经济利益的财政、税率、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实现对企业行为的间接调控。这种经济调控方式主要是诱导性的,即政府利用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欲望和动机,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以此来激励各市场主体自觉依照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行事。在这种利益诱导机制中,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并不直接表现为对个别市场主体的指令,而是隐含于各种经济参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灵活、更富有效率。同时,政府还可以对那些大量发生的、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进行规制,从而使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获得超经济的国家强制力的效力,使市场主体在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格局中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当然,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并不排除特定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和调控。

(二)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有对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属二次调节。因此,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次序、范围和程度。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就应交由市场调节,政府在这一领域只是配合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才需要政府干预。而这一领域的政府干预也不是无所不包的。仍有干预程度和范围上的限制。市场失灵、缺损的程度和范围就决定着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失效多涉及宏观经济领域,如经济运行总量和结构平衡、内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矛盾的解决场合,在此范围内,政府可以在市场机制之上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影响,市场信号,平衡供求关系:借助直接投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在发生市场失灵场合,通过行政管制抑制和排除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行为;在发生破坏资源和损害环境的场合,政府亦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规制。政府干预行为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是合理、有效的,而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就会落人无效的深渊,这时的政府干预和管理行为就是多余而有害的。对此,经济法除应对政府干预的次序、范围和程度予以明确界定外,还应该相应地对政府越权干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3

论文摘要:建设区域教育共同体,是希望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以“分享合作、高位发展”为基本原则,打破各自为政的教育格局,整合区域间的优质教学资源,形成一个合作、互动、分享的教育协作组织、教育互助组织、教育发展组织,从而在区域内达到教育的均衡、持续、有效发展。一般认为,可以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最终促使区域内整体教育资源达到平衡。我们关注的是:在目前条件下,对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市场手段是否能作为基础性手段发挥作用,其作用结果如何,如何发挥其正面影响而克服其负面影响。 

 

2009年4月,苏浙沪三地教育部门在南京签订“关于建立长三角教育联动发展会商机制协议书”,提出“到2020年,率先建成全国跨区域教育联动发展体制机制最完善、教育要素流动最便利、共建共享覆盖范围最大、合作成效最明显、教育总体影响力最大的跨省市教育联动发展联盟和示范区”。正是在此前提与框架下,我们尝试讨论、研究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资源配置问题。在战略角度上,在推动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资源合理配置上有两种选择:一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推进;二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最终促使区域内整体教育资源达到平衡。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和教育发展背景下,市场手段的效用问题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对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市场手段是否能发挥作用,其作用结果如何,如何发挥其正面影响而克服其负面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讨论。 

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我们遇到了毕业生就业、高校发展特色化趋淡、高校科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长三角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许多人认为,这些问题应归咎于高等教育的不完全市场化。而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的建立正是要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增强区域内高校的竞争与合作能力,于是“市场化”手段似乎成为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中的首选。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当前条件下,完全市场化果真能带来区域内高校的竞争活力与整个区域高等教育的合理布局吗?对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入手分析。 

一、以整个区域高等教育系统为对象的宏观分析 

在这个层面,主要讨论市场一般规律在外部对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的整体影响。我们知道,如果要通过市场促使某一行业内出现以“质量”提升为特征的竞争,需要它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买方市场”的形成。只在“买方市场”格局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有下降趋势,买方在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的市场趋势,供应方才会根据市场的消费需求来组织生产,适应市场消费需求的变化。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仍颇为明显,真正可以促使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合理布局的“买方市场”并未形成。部分学者通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现象提出高等教育“买方市场”已经形成,这种论点有其片面之处。因为相较于其他行业,高等教育系统在市场关系中扮演的角色非常复杂:一方面,从教育系统的输出市场来说,它是相对于社会用人单位的“卖方”,向社会各行各业输出人力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由于连年扩招加上高校专业结构失衡带来了毕业生“供大于求”,现在的确是“买方市场”;但另一方面,从教育系统的输入市场来说,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的是,它又是相对于学生的“卖方”,向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教学机会,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无疑是“卖方市场”(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5年为21%,2006年为22%,2007年为23%,2008年为23.3%)。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两个市场”中,在完全市场关系下,谁将发挥直接主导作用呢?答案显然是后者,因为利益驱动是市场主体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力,也是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基本动力。在上述两个方面中,社会(毕业生就业单位)在“购买”高等教育系统的人力资源时并不直接向“卖方”(学校)支付费用;相反,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学生)在购买“教学机会”时则直接支付费用(学费),并且,国家、地方的相关教育拨款也是基本根据系统内各高校的招生情况(而非就业情况)来进行,因而也可视为帮助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购买“教学机会”的费用(学费)补充支付。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将高等教育系统置于完全市场条件下,那么“卖方市场”的调节机制将对高等教育系统发挥指导作用,其后果如何呢?我们知道,在“卖方市场”上,商品供给量少,由于供不应求而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即使商品质次价高也能被销售出去,商品价格呈上涨趋势。这时,买方对商品没有选择的主动权,卖方只关心产品数量,很少考虑市场需求,卖方在交易上处于主动地位。“卖方市场”的存在,意味着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已被商品的供不应求所打破。也就是说,这个时候高等教育系统内各个主体(高校)的竞争基本体现为“数量”竞争,大家首先关心的是如何招收更多的学生,其次才是提高教学质量。 

因此,就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而言,单纯的市场调节功能不仅不能使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某种程度上,它还是这些问题的始作俑者。 

二、以区域内高校个体为对象的微观分析 

在这一层面,主要讨论市场一般规律在内部对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资源配置、办学结构的影响。在理想的市场调节机制下,各高校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应致力于自己最擅长、最有经验的专业发展,从而使各高校依据自己的办学历史、办学经验形成办学特色。这种状态下,各种不同的教育资源也相应流向产生其最大效用的地方,最终形成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最优配置。但依据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高校办学资源(主要是经费)的获得并不取决于各高校教育系统的输出市场(就业),而取决于其输入市场(招生)。这样,在“卖方市场”格局下,输入市场在短时间内并不构成各高校的办学压力和竞争条件,如果由市场进行调节,各高校在专业建设中显然将倾向于“最赚钱的专业”或“最省钱的专业”,而不是“最擅长的专业”。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内诸多理工科院校纷纷兴办人文、财经等专业,因为我们知道,在收费相同的情况下,机械专业的学生培养要比人文专业的学生培养成本大得多,所以,建设“轻专业”的“性价比”更高。 

三、市场无法作为当前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毕业生就业、高校发展特色化趋淡等诸多问题并非由于缺乏市场调节,而恰恰是市场调节的必然结果,须知,按照市场波状运行规律,每一次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过程都是以一次“产品积压”“通货膨胀”为其转折点的。 

因此,如果完全由市场调节,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将按照以下规律进行:教育机会需求大于教学资源供给—高校规模扩大—教育机会需求小于教学资源供给—教学资源大规模闲置—高校竞争、优胜劣汰、质量上升。这就是说,在市场规律下,我们期待的市场合理配置的前景必须是建立在教育资源过剩的基础上的,并且,这一规律发生效用还是建立在“教育机会”需求稳定的前提下。而事实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前景,由于计划生育和老龄化等因素,等高校规模扩大到满足当前“教育机会”需求时,高等教育输入市场的“潜在需求”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缩小,这个时候的教学资源闲置问题将不再是简单的市场调节问题,而是彻彻底底的一场教育和社会灾难。故而,在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中,当前的市场显然不能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 

综上所述,就当前社会发展和教育现状而言,市场配置手段的局限性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作为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也成了唯一选择。 

 

[参考文献] 

[1]沈健.构建长三角教育发展高地的四条建议[j].江苏教育参考,2009(4). 

[2]薛明扬.联动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j].江苏教育参考,2009(4).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4

关键词:蔬菜价格;市场调节;政府调节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215-02

蔬菜是居民消费不可缺少的重要副食品之一,正是因为蔬菜在人民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所以菜价的涨跌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蔬菜的价格大幅度且无规律的变化,不仅使消费者受到很大影响,对农民生产者也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要做好蔬菜价格的调控机制,稳定菜价,促进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和谐发展。

一、目前菜市场价格现状

蔬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是近年来有些蔬菜的价格暴跌暴涨,让人难以捉摸,当在农民菜田里的菜价暴跌之时,菜的终端销售价格却并不低迷。即便是在城市菜市场菜价畸高时期,仍有菜农菜田里的莴苣等蔬菜几分钱一斤无人问津的现象。一边是菜贱伤农民,另一边却是菜贵伤市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例如生姜的价格不到半年内从6元一斤暴跌至0.4元,跌幅超过90%。国庆节期间,全国最大姜蒜产地安丘市的生姜价格跌到近年来最低点。许多地区蔬菜价格迅速下跌引发各方关注。菜农感叹:“价格太不稳定了,种菜越来越像赌钱。”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菜价缘何暴涨暴跌?

二、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现象总结出如下原因:

(一)农民的市场风险意识不够强

农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技指导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缺乏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因此没有足够的市场风险意识来预先对生产和市场供求做分析,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菜价暴跌暴涨用“大小年”来总结,盲目跟种。

(二)种植结构不合理

农产品本身产品之间差异小,可替代产品过多。菜农没有预先对生产和市场供求做足够的分析,生产与需求脱轨,没有做好的合理搭配,品种单一造成产品集中收获上市。

(三)天气原因

有时造成蔬菜等产品的价格变化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突发性天气等自然状况。在面临雨雪等恶劣自然灾害时,蔬菜价格也可能一路暴跌或者迅速提升。[1]

(四)产业化程度低,收购机制不完善

菜农多是分散种植,蔬菜收购基本上以外地车辆上门收购,与加工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联系少,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收购机制。一旦遇到销售淡季,就加大了市场风险。

(五)流通环节多

由于运输时还收过路费,进出门费、车辆损耗费、摊位费等导致菜到消费者手中时价格很高。另一个方面就是相关成本的上升,如油价的上涨导致运输成本上升,食宿开支的增加导致生活成本增加,其中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收费。

(六)政府缺乏有效地控制管理及补贴机制

政府在此类事件上少有作为,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和事后控制机制,也没有完善的补贴机制。政府在对菜农进行服务、引导、支持方面做得很少,对市场也缺乏有力的监管,使重叠收费、过度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充斥市场。

总结出现上述现象原因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天气原因,二是市场调节盲目性,三是政府调控的力度不够。

自然状况天气原因,我们无可厚非。市场方面,虽然市场经济能够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的刺激和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创造性,[2]但是其存在自发性及盲目性是很多问题的根源。农民取舍选择往往是基于不准确的市价预期做出的,市价变动所导致跟风行为有时导致某些物品产出太多,某些产出太少。农民对市场走势、经济规律不熟悉,导致这种波动造成的伤害与损失反复出现,但这些依靠农民自身努力是很难克服的。

政府方面,事实上,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和事后控制机制。天气恶劣的时候政府应该推出“补贴机制”,减少农民损失,这些可能的确做了,但是做的力度还不够大。此外,中国很多的农技指导站及农村经济合作社,没有给菜农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没有去正确引导菜农去适应市场经济,所以会出现上述严重问题。

三、几点建议

在解决菜价波动的问题上,市场无形之手本无所谓的对与错。鉴于农民力量弱小等特性,市场调节的误导伤害,不应由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独自来承担。一个发展中国家,更要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还特别需要通过一定的指令性计划予以安排和落实。[3]因此,不仅需要市场无形之手来进行调节,还要采取政府调控的有形之手。要让有形之手更有力,就要充分运用市场规律,认识到无形之手可能存在的盲目性、滞后性,让有形之手在调节时尽可能体现前瞻性及可预见性[4]。具体应做到:

(一)增强市场及风险意识

农民要增强市场及风险意识,不能盲目跟种。具体可加大蔬菜设施栽培比重,生产反季节蔬菜补充淡季;也可考虑实施名牌战略,或开展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生产各种不同的产品。还需建立风险调节体系,蔬菜规模种植基地所在乡镇还需要制定解决菜农卖菜难问题的应急方案,以便提高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的损失;另外,各大蔬菜生产基地可培育自己的营销经队伍,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及销量。

(二)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完善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蔬菜批发市场。成立面积较大、集中连片的大宗蔬菜基地,积极主动建设大型的批发市场,通过集约化经销,达到产销平衡的目的。鼓励蔬菜加工企业、连锁经营公司和运销大户运用现代的营销方式,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当地农民和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政府要加强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

在市场经济引导盲目性的环境下,政府有必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等公共服务功能,以便使菜农更好的了解市场行情,服务和引导他们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降低经营风险。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蔬菜生产进行必要的指导,要为菜农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为蔬菜生产提供全过程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冷藏冷冻物流链条的建设,兴建冷库[5],增加蔬菜储备规模,调剂季节供需,来保证菜价相对稳定,避免菜价大跌大涨对农民及消费者造成伤害。

(五)增强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力度

物价部门的责任是经常注视菜市场价格的动态,发现影响菜价的基本稳定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拉警报”,以便及时采取缓解措施,力求菜价的控制目标在监控中实现[6]。政府要增强对市场监管力度,使收购市场、批发市场、销售市场的不合理收费取消。

参考文献:

[1][2]谭建陵.对计划与市场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再思考[J].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9,(7).

[3]曹永昌.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构建和谐经济体制――关与计划与市场的理论反思[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3).

[4]陈通.宏微观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6.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5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这次“两会”期间备受代表、委员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代表、委员们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研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看病难问题与国家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直接有关;看病贵、药价高表面上看是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但本质上是体制机制不合理造成的,不改变这种制度设计,不理顺医药卫生领域各种收入的分配关系,即使再加大监管力度,付出更多的行政监管成本,也难以在看病难、看病贵、药价高等问题上取得突破。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连续进行了次药品降价,但国家整体医疗费用并没有减少,因此来说,采取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单纯靠降低药品价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药价高的深层次问题,多管齐下已经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的共识。鉴于此,笔者认为,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在药品包装上直接标示药品价格不失为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方法之一。

大家都知道,从宏观政策角度来说,药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从药品流通微观角度来说,药品价格分为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还有一个不成文但客观存在的医院药房价。按照现行的药品流通体制,无论是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通过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层层加码,有的药品到患者手中价格成倍的翻番,有的甚至翻成了天价。国家为了降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在药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然而操作过程中无形又增加了一笔不菲的招标费用,这些费用最终又通过销售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还有就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商和广告人为了谋取暴利,相互勾结,擅自变更药品功能主治范围,肆意夸大药品疗效,高价销售药品坑害消费者。所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根本目的是利益驱动,根本原因是药品价格透明度不高。尽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了药品价格公告,但是群众对此真正了解和熟知的并不多,这就给了违法违规分子以可乘之机。

那么如何进一步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呢?笔者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修订“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增加“药品价格标识”条款。同时,对已经批准的药品包装重新进行审订,增加药品价格标识内容,并限令截止一定时间停止使用。具体来说,对于尚未正式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适用于临床实验而禁止上市流通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法核准药品价格,并在药品包装上直接标识临床实验价;凡属于国家定价的药品、标识出厂价和流通价(国);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标识出厂价和流通价(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标识出厂价和流通价(市)市场调节价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依法通过必要干预的方式,会同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制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销售利润返利的方式从批发企业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利润,药品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批发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通过销售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双赢。未设立药品批发流通环节的,药品零售企业直接通过销售利润返利的方式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商处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利润,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通过销售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双赢。

那么,直接标识药品价格的方法的好处具体有那些呢?

⒈以透明度明显增强的药品生产、流通环节两价制取代原来透明度相对较低的批发价、零售价和医院药房价的三价制,既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又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和自我维权,杜绝了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层层加价的现象。

⒉促使药品招标由原来的价格为主,质量为辅的招标模式向质量第一的药品招标新理念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者杜绝暗箱操作、收受投标企业回扣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使政府药品招标采购行为不断得到规范。

⒊能够有效遏制虚假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发生。没有了肆意加价牟取暴利的空间,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商再也不会做赔本赚吆喝的傻事,从而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药品广告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疑难问题。

⒋有利于药品市场的良性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断得到规范。那些药品品种市场竞争力差、低水平重复生产的小型药品生产企业将会逐步淡出药品市场,从而激发企业提升药品研发和创新意识,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药,进而带动整个药品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势头,推动我国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国药品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⒌能够有效规范医生职业行为,有效预防违背职业道德、滥用临床实验药品收取红包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有利于患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使用临床实验药品,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和经济利益。

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6

【关键词】高考 复习

一、把握好《考纲》、《考试说明》,研究考试命题的动向

当前高考制度和高考选拔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各高校积极探究和落实不同形式的选拔学生,如自主招生,春招,夏季高考等形式,这对高中生参与选拔和招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三学生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挑战,我觉得第一步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认真研究高考大纲和高考说明,因为高考的考试命题相对说比较的稳定,同时也有新的题型会出现,如何进行有效的复习,这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项很重要的课题,同时对于我们这些高考生们而言是一次人生的抉择和挑战。对此,在为高三的学生也应该不断地研究高考思路,探究2017年的考试命题方向,就2016年的高考大纲而言:考试性质,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试题结构,题型和分值上基本与2015年保持一致,也是主要考查《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文化》等四个必修模块考点和时事政治的考查范围均与2015年保持一致。

在高三复习中我们认真学习基础知识的,把关键的知识点和要点掌握牢固,逐步地学会解读信息、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学会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地分析问题,全面的解决问题能力,学会运用恰当的语言描述或者阐述问题的能力,学会科学地论证问题探究问题的能力。因此,只有我们认真研究好《考纲》和《考试说明》才能有的放矢的,有针对性的复习和做到有效的训练,提升我们做题的技巧,提高学习成绩。

二、系统学习,归纳整理知识要点、考点,形成知识树

在政治课堂复习中,我们应该学会系统归纳知识的要点、难点和考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作为高三学生在复习时,应根据教材的知识体系,学会构建知识框架,一单元为主脉,以各课为枝干,以各课中的标题为枝杈,以知识的要点考点为树叶,这样在复习时抓住了各单元的主脉络,进而理出个知识点、要点,难点,对知识、要点掌握的牢固,有助于在解答问题的时候不至于遗漏知识点。也就是说,我们复习时要对每一个知识点都放在知识的体系中来把握,做到“宏观在胸、微观在握、融会贯通”。例如我们在复习“资源与资源配置”这一专题:

1.首先我们要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政治课本中讲的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公共资源等等各有什么特点和开发价值。

2.牢固掌握市场资源配置知识要点:

(1)市场经济及资源配置的概念;(2)市场调节;(4)市场秩序及市场规则;(5)市场调节的意义和局限性;(6)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7)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有哪些;(8)如何才能做到资源优化配置。

只有掌握好这些知识要点,梳理好这些知识要点和考点才能做好相关的问答题和相关知识的材料题,做到胸有全局,纲举目张,知识系统而有条理性。

三、把握命题方向,搜集和整理考题中有效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文综政治卷,这需要考生必须熟练掌握课本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只有通过平时的筛选有效信息的高质量的训练才能高效地完成高考试卷。对此,我觉得在高三复习时,我们在主抓基础知识的同时,借助网络,借助杂志搜集历年的高考题深挖高考信息。在做答中认真研究、筛选材料中的有效信息,从中把握高考命题考查学生的角度和命题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在进一步挖掘教材中的内容加以巩固和对知识的细化掌握,学会将知识点活用到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材料分析中来,这样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复习的质量,以不变应万变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魏来. 浅谈如何提高高三政治复习效率[J]. 新课程学习(基础教育),20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