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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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招标采购;围标串标;防范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开始步入规范化、法治化时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我国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其中,围标串标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向最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防范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头等问题。

一、串标行为的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串标可定义为:投标人相互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两者或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两者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三者相互串通,规避合法公平竞争,骗取中标,从中获取不法利益,造成国家、集体、利害关系第三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串标行为作了以下明确的归类界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围标行为的定义及表现

对于“围标”一词,笔者查阅多个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仍未能找到一个明确的定义。研究其主要表征,笔者将围标理解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和物。围标的参与之均为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招投标过程中,围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机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以“陪标人”身份一同参加投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围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或俗称的“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从而造成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的假象,以掩人耳目。其在幕后操纵几家单位的所有投标活动,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三、围标、串标的防范

根据以上围标串标的主要形式及特点,笔者结合多年招标工作从业经验,就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施行已有十几年,期间各部委、各地市还陆续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等招标信息、评标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建立及管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制订等招投标采购过程不断细化规定,努力为招标投标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违法违规行为形式亦越来越快的呈现出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如此的形势下,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管理体制已明显处于滞后状态,某些规定甚至可为投标人提供围标串标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关于在现场踏勘后招标人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等规定似乎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但投标人却可以此为契机,通过这些“集体活动”、“集体聚会”了解到同为投标人的数量及名称,毕竟各投标人均有专职投标员,他们在各种投标场合常会遇上,久而久之即使不亮工作证也能知道是哪家投标人的代表。就这个问题笔者个人认为,现场踏勘可由投标人自行,对现场环境的不了解的方面或疑问均可通过投标提疑的方式,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收集汇总整理后以招标答疑方式统一答复所有投标人。如此,既能让投标人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相关情况,又可减少投标人相互间接触的机会,预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的泄露。

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做好充分调查研究,立足现在,并对未来一定的前瞻性。

(二)加快从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贯彻实施步伐

2009年我国注册招标师首度开考,招标师管理制度相应建立,招标师协会开始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这几年的统计,报考招标师的人数每年均超过10万人,至今全国已过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但从实际情况看,招标师似乎仅为招标机构承接招标业务和申资质的加分资本,挂证现象普遍,真正的从业者无证,而持证者却不从业。

笔者建议:

首先,招标师应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招标师实行的是登记制,虽然公众可通过招标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到招标师相关登记基本信息,以核实招标师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招标机构与招标师之间的脱节管理,造成了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松散无章,从业人员职业道理、职业素养良莠不齐,最终导致招标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其次,应按资质等级情况规定招标机构配备招标师数量,并以此做为资质年审、升级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招标机构有足够的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可投入到招标服务中,保证招标服务质量。

第三,规范招标过程管理,提升招标师在招标过程中的必要性和必须性。应该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澄清、答疑文件等相关文件均必须由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编写,并在其编制的文件上加盖资格印章及签名,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资格评审、开标、评标会议亦应由招标机构授权本单位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组织或主持,以保证会议质量。

第四,提高招标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招标监督人员尤其具体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备案、评审会监督、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应该具备招标师资格,以提升依法依规监管的效果。

(三)建立完善电子化招标、评标平台

招标过程中,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发放领取、现场踏勘、提交投标文件均是容易出现泄露招标保密信息的环节,这几道环节能把好关能从很大程度上预防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就此,笔者建议:

首先,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设计、产品供应商档案库,并制定相应的档案库准入制度。对经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其资格的单位建立档案。档案信息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条件、以往履约情况、奖惩情况等。未入库者均不得参加该地区投标活动。

其次,投标报名、招标文件领取等流程均通过网络系统平成。已当地档案库的潜在投标人如有意向参加投标,可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资料。

第三,设立专户,对已入库单位按最高限额(80万元)一次性收取投标保证金,由建设或财务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不再按单个项目收取保证金。

如此,只有到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才会真正揭晓,大大降低了投标人名单、数量等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工程;招标;作用

中图分类号:O572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作为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也提高了工程招标的效果,本文就将对工程招标的作用予以简单的阐述。

1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的意义 一是对市场的规范化有帮助:招标以自己的力量万晓恒招标工作,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要有一定的保证,招标要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健康;二是对政府的管理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招投标配套制度,牵头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及招投标监督网,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而监察机关则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三是加速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招标亦可谓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发展应朝着能提供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的方向发展,招标能够缓解建设工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压力,缩短工程延期时间等,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也对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工程招标的作用 

2.1使招投标活动走向专业化、法制化轨道:招标机构是一支具备专业能力的机构,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招标合理要求,认真执行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相吻合,确保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同时也在维护着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深受双方的好评,使得招标活动有效进行,提高了招投标办公效率,此外,在多年的招标工作中,招标机构也吸收了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这样就可以帮助招标单位提升提升业务水平,提高了招投标文件质量,招标专业程度得到很到的增强,新修改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出台也反映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不断成熟的过程和表现,工程招标机构在招标投标法的指导下办事,就使得我国招标工作进入到一个法制化轨道。 

2.2招标投标中公开、公正、公平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引进,对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有利的,既节省了成本又可以合理的运用采购资金,保证各个采购项目的高质量,又有利于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步趋于公平,还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在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是为招投标活动打下基础的阶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第二阶段则是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只有确立了规范,才能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最后是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这样做的目的是紧跟时代步伐,实现持续发展不掉队,而随着招标投标机制逐渐完善,其逐渐走向有序,走向成熟,并出现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所以招投标法在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角色是突出的,并起到关键作用。 

2.3推进了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工程招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的引入,弥补了我国传统的临时 “筹建组”、“指挥部”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有助于招标经验的积累

2.4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作为一支专业机构,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且通过招标实践经验积累,业务能力得到磨练,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促进了招投标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更进一步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一方面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缺陷或错误可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不顺利的现象,或发生歧义,或产生投诉,甚至导致招标失败。特别是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的评标办法,对于引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份好的评标办法不仅应当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中标人,而且还应正确地引导投标人规范地竞争;一方面从事招标的人员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招投标流程及建设工程交易和建设主管部门办事程序,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能做到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招标工作;一方面要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由于招标人处于主动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的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有时中标者也找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争。 2.5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招标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得到普遍施行,在交通、铁道、水利、电力、机电、冶金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实行,通过专业招标的运作和其在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招标条款,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而作为自行组织招标的投资者一般很难做到,没有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出现投资失控的概率就较大,如: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个建筑面积25050m2的工程,总投资1.2亿元,其桩基工程施工招标由该公司自行进行,桩基工程合同价为365万元;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结算价竟然达到了1128万,其投资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招标文件中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的。

3结语综上所述,目前,招标机构正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国家及省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因此,招标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完整的“有机体”,其每套骨节环环相扣。招标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投标活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因此,鉴于招标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应成为国家实施强制招标的最佳选择。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当前招标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业主及招标机构本身对其业务工作内容认识仍不全面,招标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局限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呈现出同质低层次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服务质量水平整体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专业机构的特长和优势,招标机构具体项目运作不够规范,法人内部约束机制有待建立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招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亦亟需完善,诸多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招标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

1、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相关方面的调查显示,有许多招标人在委托招标的过程中,以“外陪标、内定标”的方式威胁招标机构,通常要求招标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招标,不然就不将业务委托给招标机构。为了避开公开招标,招标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拖掉或者变为邀请招标;有些业主为了私利,没有按规定将自己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把项目化整为零;在信息上做文章,没有走正规流程,不按时公开信息,限制信息范围,从而规避公开招标。

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招标服务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从而相关机构在推行招标制度时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此外,法律法规中对招标行业的准入度不高,竞标单位良莠不齐,导致了招标机构过多,而造成招标程序过于混乱。

3、招标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行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机构执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招标队伍建设水平低下;招标市场集中度偏低,业务市场较窄,缺乏长远打算;招标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都是靠不正当途径来获取业务。此外,建筑工程招标机构乱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建筑工程招标机构往往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缺乏社会责任感。在现今的社会竞争中,相互竞争激烈,的机构过多,没有诚信度,也没有在整个行业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模式。那些人为了获取业务宁肯自己赔钱,使用一些非常手段获取利益,打压竞争者,形成恶性竞争环境。甚至存在不少机构都是以少收费、不收费为幌子承接业务,以超低的价格中标。然而,一旦开展业务后就找各种理由开始乱收费,将一些隐性项目收取高额费用,工程运行中变更一些项目的费用,导致最后工程完成后高额结算,从而影响到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二、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策略

1、深化自身性质的认识

要对自身的性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充分实现其独立性质。招标机构是依照相关法律设置的,以招标为主要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或者含糊不明的地方,不能有歧义和矛盾出现,各项条款都不能与投标人的利益相违背等,作为专业的投标机构,应该是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投标商信息的,要有的防止漏洞产生而给投标人可乘之机。

2、完善信用机制,加快信息化的建设

在建筑工程招标发展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综合自己的情况,学习人家的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制,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从而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招标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各行各业的变革,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快捷、高效、成本低、传播面广的特点日益受到机构的青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招标机构的信息收集、沟通、、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此外,还应及时地将失信的招标机构存在的问题公开化,对招标机构进行信用等级划分,信用等级评价等,建立一个网上公共平台,积极引入社会互动,把包括违规行为、信用考核等所有信息加入平台,使建筑工程招标事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使得大家都有知情权,能够明白自己究竟该选择什么资质的工程招标机构。

3、信息资源的有效掌握与沟通

信息是做好各项招标工作的保证。信息在招标工程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招标机构所应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等多方面的信息。招标机构不仅要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如招标人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招标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等,还应充分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如造价、质量、工期、技术和财务状况等,同时对于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的最新动态也应及时关注。信息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招标机构也承担着与传达信息的任务。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承接招标任务后,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标讯,的标讯为越多的潜在投标人所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招标各方面的信息传递工作,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四方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的保障,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活动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为了保持评标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对相互冲突的条款应当抓紧进行修改。此外,还有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进一步完善招标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为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职权问题,明确集中管理的执法主体,对整个工程招标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社会环境竞争日益剧烈,建筑工程招标机构若要持续性的发展,必须从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开始。必须提高从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并要求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与委或公路局提供的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测、审核工程量。因为,建筑工程招标服务是一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的综合工作。招标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因而,在建筑工程招标工程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己成为该行业今后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有一批与之相适应的招标从业人员,并建立一支现代化队伍,既精通专业知识,又精通经济管理与法律规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更好地满足当今建筑工程招标行业的发展,进而提升工程招标质量。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招标行业作为建筑重要行业之一,与整个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是建筑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提升工程招标服务质量,对提高招投标质量以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

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

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2.2 暂估价招标范围确定的问题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上述条例和文件从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两方面对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条例规定仅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要求,而无需考虑招标范围。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规模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 (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招标。

假设有一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一批与原工程设备相配套的新工程设备,为了不影响工程设备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货方购买,设备暂估价为150万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该批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依法招标,两者相互矛盾。显然仅考虑招标规模标准或招标范围,与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同时考虑得出是否应该招标的结论将不同。

其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标法规规范文件用词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项规定中的“工程”虽然不够详尽,但是包含了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价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专业工程”是指相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设计比较复杂、没有任何专业技术要求的普通附属工程,按此规定可以不必招标。因此此项规定的覆盖面不全,只考虑了特殊情况,没有涵盖普通情况。

2.3 暂估价招标主体确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条例对应该实行招标的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招标人的确定不够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方和总承包方都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项目招标事宜。

而在《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有建设单位才能作为招标人。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招标人的规定相矛盾,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

3 对暂估价招标的建议

工程项目中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法规条文彼此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作为法律性条文不应使得执行人在执行时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用词一致,不应出现参照不同条文出现执行结果不同,导致引发争议。鉴于此种情况,相关法律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涉及到同一问题时应用词统一,规定全面严谨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实际履行过程中参照依据不同,给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机会,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时在遵从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3)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4 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的法规条例,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S].2005.

[2]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2007.

[3]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S].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1999.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 投标报价 最低投标价格 投标技巧

Abstract: general residential project margin of benefit should be between 5% ~ 7% of the total cost, maximum benefits amplitude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10% of the total project cost. On the other hand,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bid price lower than its enterprise cos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ice is lowest bid price bidding technique

中图分类号:F2文章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步入了一个法制化的正规领域,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领域提供了法律基础,对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保障。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建设、施工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中,如何掌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还要确保报价不低于其企业成本。使企业在投标竞争中,多中标,中好标,立于不败之地。下面就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探讨,谈一点个人看法。

在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中、小型的住宅工程占有很大份额,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又规定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呢?下面用一个公寓工程实例为例,进行造价成本分析。

某一幢公寓式住宅工程,框架结构4层,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840万元,属四类工程,施工企业投入一台40T/M塔吊,职工人数为70人,工期7个月(一年内)。

(一)工程收入:

(二)企业应交纳的各类费用:Σ=10.57%

注:招标综合服务费为业主支付。

(三)可竟价部分:Σ:20.49%

分析让利幅度:

机械费: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机械情况,并考虑大型机械的一些检测费用后,进行适当让利。

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中,混凝土模板、脚手架费用是可以通过施工企业自身提高工效、合理安排工期达到节省租金的成效;而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则由于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为自有设备,故此部分费用可以进行部分让利至30%。

对于无当地市场信息价格参考的材料,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一般会选择平均略高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这部分费用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机制下是可以进行部分让利,让利幅度一般在预测材料费的15%。

预计利润:企业除了应缴纳各类规定费用以外,自身用于各种集累及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应不少于总造价的2%。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一、合格的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熟悉交通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具有丰富的评标经验;

4、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5、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二、自荐方法和要求:

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在省交通厅网站“招标投标”专题中下载《*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格式,按照自荐表中的空格和要求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将填写完成的自荐表格电子文件发至我办电子邮箱中;

2、自荐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毕业学校和专业、手机号码、E-mail以及主要工作经历为必须填写的项目,其中主要工作经历应当填写详细情况,包括从事的具体工作项目的名称、性质和本人承担的工作内容;

3、自荐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其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是我办审查其专家资格的必备资料,自荐人可将其扫描的电子文件与自荐表一并发至我办邮箱,或者将复印件邮寄至我办,扫描件和复印件应当清晰可辩。

三、说明:

1、本次公开聘请专家的自荐截止期为*年10月31日;

2、本次公开聘请专家仅针对港口专业和交通房建专业,不接受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