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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1
关键词 行政事业 内部控制 管理
一、引言
内部控制作为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二者实施内部控制都是为了实现控制目标而不断自我规范与管控的过程。但二者控制的侧重点明显不同。企业更注重实现战略目标、运营目标;而行政事业单位更注重于自身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以及防治腐败工作的落实。我们在厘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特点的基础上,再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策略探讨,就能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特点
与企业内部控制相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涉及范围更广。行政事业单位涵盖的服务类型广泛,相对应的业务活动也就更多。除了跟企业一样拥有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商品购买等经济活动,还有其专有的执法、检查等业务活动。实施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的业务活动。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所涉及的范围要更加广泛。
(2)会计核算体系更复杂。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可分为三类单位:按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核算单位、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核算单位和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单位(主要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等)。比起单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内容更加复杂。
(3)内部控制侧重点不同。在内部控制中,企业更侧重于实现战略、运营目标,而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质,更侧重于自身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以及保护干部、防治腐败工作的落实。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良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实施近两年来,仍有部分单位在打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领导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有一定偏差。领导的认识和态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开展有着重要影响。当前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并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对建立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存在偏差,未能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良好内部控制环境。
(2)权责不清,组织构架不合理。例如,某部门既有按行政单位核算部分,又有按事业单位核算部分。这样的组织架构较为复杂,内部之间沟通较为困难。尚未明确各责任主体权利义务时,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此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也未建立起较为权威的适合本系统的内部控制指导规范,导致在开展内部控制的过程中无章可循。
(3)缺乏独立运行、权威的内部控制的管理部门和专业的内控管理人员。从根本来说,内部控制其实就是对人的控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受人事制度以及编制约束的影响,很难吸收社会具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参与。同时也很少对现有人员开展内控方面的专门培训,导致人员内控意识不强,开展内控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同时内控文化的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的形成。
(二)内部控制活动不全面
要想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的控制活动必不可缺,但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仍不够全面。
(1)不相容职务未能充分分离。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受人事制度以及编制的约束,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队伍配置不足,往往会出现财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兼任内部控制岗位的现象。不相容职务未分离,极容易造成一些工作人员,甚至发生腐败。
(2)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这样收入与支出责任主体分离。所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列预算现象,甚至存在浪费现象。例如,采用增量预算的编制方法,上年度不合理的支出会在本年度继续存在,并有可能增加。
(3)收支管理不够科学。对于财政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后,支出基本上由单位自行列支。这就导致部分行政单位支出随意性较大,甚至部分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我们以前出现的部分单位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况。
(三)信息沟通存在障碍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还存在内部信息不够畅通、信息反馈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沟通水平不高等问题。
(1)内部信息不畅通、不透明问题。主要表现为横向的部门沟通与纵向的上下沟通渠道不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够及时,普通职工缺少监督和意见上达的渠道。尽管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纷纷开始“晒账单”,实行预算公开,但由于缺乏规范的标准,部分单位只公开一串串数字,缺乏明细的文字说明,就出现了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情形。
(2)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在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声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反馈机制并不完善。对于公众的疑问未做出及时的、积极的回应。
(3)信息化沟通水平不高。在信息化时代,人们之间的沟通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现代沟通工具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信息化沟通方式上相对还存在信息化水平较低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充分共享的要求。
(四)内部监督措施不到位
当前,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措施还不够完善,从而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效果。
(1)内部监督独立性不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从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其处于“单位领导、领导监督领导”的状态。这就容易使得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其监督和评价结果也缺乏权威性。从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来看,其主要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在现实中,由于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关系在本单位,工作上又受单位主要负责人双重领导,所以导致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实效也大打折扣。
(2)内部监督力度不足。未设置内部审计的单位,审计监督主要由上级或者同级政府所属的审计局来执行,审计频率基本每年一次,频率较低;已设置内部审计的机构,又因独立性不强而执行力度也远远不足。
(五)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风险管理意识不强、风险评估机制缺失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风险评估体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不强。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国家相继爆发的债务危机说明,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依然存在着较高风险。但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认为,作为国家行政部门,有国家兜底,不会生产风险,导致其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忽视了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由于债务过度产生的偿付风险。
(2)风险评估机制缺失。据2007年国家审计署13个驻部委派出局的相关调查可知:“在所调查的中央部委中,已建立单项业务或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只有不到8%。”由此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评估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四、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基础,其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设起着统领性的作用。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1)提升领导层内部控制意识。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待内部控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内部控制能否有效开展。主要领导要明确其作为一个单位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人、发起者、推动者,既要深化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风险防范的意识,做到心中有数,又要发动群众,积极与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相关建议,从而完善整个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
(2)合理设置岗位,健全内控制度。要建立包含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类型的组织架构,确保三者之间的权责合理分配以及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建立科学的决策议事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实行“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制度,将责任层层分解,确保权责一致。
(3)完善人力资源政策。第一,在选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考虑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按照“德才兼备”选拔标准,选拔出合格的专业人员,使其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充分发挥作用。第二,一些关键岗位要定期轮岗。由于关键人员长期担任某一职务,有可能会出现“岗位疲劳”问题,导致风险意识弱化。因此,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第三,在单位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引进一批在内控方面具有特长的人才,满足内部控制工作的需要。
(二)设计落实控制活动
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过程中,有效的控制活动必不可缺。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落实控制活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通过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确保“事项申请与事项审核审批岗位相分离,业务审核审批与业务执行岗位相分离,业务执行与信息记录岗位相分离”等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以此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程监控。
(2)合理管理预算。预算工作贯穿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全过程,起着规范、约束资金活动的作用。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有条件的要实行零基预算,充分发挥预算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反馈的效力。例如,在采购业务上,必须要经过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后会计审核付款的工作步骤,以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
(3)加强资产管理。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重购置、轻管理”、资产闲置、公共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单位及国家利益,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为加强资产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做起:
(1)提高信息公开水平,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要想保证单位内部控制的顺利实施,“公开”和“透明”信息是必要前提。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时刻做到信息公开,接受外界的监督。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其次,信息的公开应做到统一标准、清晰明了、简单易懂,使公众能够一目了然。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应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横向和纵向沟通机制。以纵向沟通机制为例,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建立以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报告体系,也要建立职工表达意见、反映情况的通道,实现下情上传;另一方面,也要做到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赋予每个部门及每个岗位具体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实现上情下达。
(2)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面对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预期偏差、质疑以及投诉,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偏差的原因,及时解释公众的质疑,做到反馈迅速,以增强公众对单位的信任感。
(3)加强沟通渠道的信息化建设。做好门户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借助移动互联网的平台,加强微信公众号、QQ群等沟通渠道的建设,以实现单位内外信息的良好沟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内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有利于发现内控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从而保障内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1)完善内部监督机构的建设。首先,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覆盖范围广,可能涉及财务、采购、资产管理、法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其次,要充分发挥经济活动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建立起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网络。最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2)实时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提高监督力度。在以内部审计、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实施内部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双管齐下,充分利用外部监管力量,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监督力度。(外部监管力量主要指政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其承担着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督导责任)
(五)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要想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合理水平之内,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必要的宣传与培训,使其意识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同样存在诸多风险。其次,行政事业单位风险意识弱化的原因主要是责任不充分落实,因此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过程中,要落实风险损失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充分明确全体人员的管控风险的责任意识。
(2)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从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估报告等方面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先设定内部控制目标,确定风险承受度。其次,风险评估机制应当从单位层面的风险、业务层面的风险两个层面分别定期识别、分析。最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风险评估之后,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提交给单位负责人,提醒单位负责人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大风险,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应对策略,实施必要的内控手段,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作为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才能完成。因此,在我们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设计落实控制活动,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管控风险的重要作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循环保驾护航,从而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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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2
公安应急处突工作一直以来倍受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特别是在新的安全形势下,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准。但是单一侧重处置能力,而不重视防范体系的建设,只会导致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接不暇。公安应急管理工作应该注重防范体系的建设,防范与处置同步发展。在新的安全形势下,本文以重视防范为出发点,对如何完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对公安机关需要树立重视防范的思想,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的专业化,改善预案演练机制,公安机关针对突发事件应建立科学的媒体应对机制,并对整合社会应急管理资源,建立经营应急管理服务的企业公司提出了设想。我们需要从理论和应用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创新。在风险评估方面,本文重点阐述了应当重视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的意义、评估原则、评估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撰写评估报告的技术性建议;在公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重点阐述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专业人才队伍以及实战化建设等观点;在预案的演练方面,重点阐述了目前应当重视预案演练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方略;在公安应急管理中的媒体应对方面,着重阐述了公安应急管理媒体应急体系建设的方法。文章最后对,建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出了建立应急服务公司设想等措施,并阐述了应急服务公司是对公安应急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的观点。
关键词:公安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演练;媒体应对;应急服务公司
近几年来,国内接连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和事件,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应急处突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各种利益重叠交错,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大规模已屡见不鲜;校园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日益繁重。公安机关传统的应急处突体系和管理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创新改革的措施,以适应新的安全形势和紧跟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总体要求。
一、重视防范,“攻防兼备”,扭转重处置、轻防范的错误思想,完善和强化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我国公安机关在应急管理方面存在重处置、轻预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表彰奖励、追责倒查、人力物力投入、宣传推广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带着问题,思考其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决策层对重点工作的选择来决定的,决策层重视防范工作自然就会加大投入,基层干警就会按照决策层的工作指引逐步转变工作模式和对防范工作的态度。因为突发事件本身的特点,加之区域实际情况不一样,爆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也不一样,且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往往不是某一个派出所或某个单位可以完成的任务,所以不容易对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评比。防范工作具有量化考核评比的优势。调整考核评比的结构和内容,使干警做好全年防范工作同样可以获得较好的考核成绩,突出防范工作量,主动降低辖区内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
除了完善防范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同样是是强化防范工作的重要措施。基层派出所没有对辖区内的社会安全事件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和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的习惯和工作机制,使情报信息部门收集到的信息有限,预警信息和准备处置力量的时间很有限。因此,建立标准化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做好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公安机关应急预警体系的关键程序。一方面,它是对通过监测手段和日常防范工作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的加工和处理;另一方面,它是作出预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是预警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策层进行处置决策的根基。
(一)为使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中的风险评估有效进行,并能够保证做出的评估科学准确,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我们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尽量避免主观判断和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猜测;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盲从权威和上级部门的主观观点;更不能本位主义,出于对评估人员所在部门的利益考虑而故意放大或缩小对风险的评估。
2、动态评估原则。公安机关所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其爆发要素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评估结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而且我们对事件的监测和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是持续进行的,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获取新的信息,需要不断的与决策层进行新的沟通和信息交换,因此我们必须进行动态的评估,以更加快速的、更加客观的向决策层反映实际的情况,同时减少无根据的猜测,避免武断。
3、标准化和规范化原则。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适合本单位运行评估体系和实际社情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化的评估报告样式,其中应该包括:程序、方法、指标体系、术语化、行文标准等。这些标准化的评估,可以使决策层更加快速的获取信息,更直观的反映实际情况,而且为培养风险评估人才提供了捷径。
4、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制度化原则
任何工作体系的建设都必须有制度作为保障,评估报告写的再好没人用就成了浪费资源;评估标准化做的再好,不做风险评估就成了纸上谈兵。在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还要学会合理的利用好风险评估,让其成为决策的基石而不是花瓶。让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成为公安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的必经程序,需要制度先行,让风险评估成为公安机关从决策层到实战层信息交换的必经之路。
(二)公安机关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的两个措施:
一是,风险评估实现网络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网络化就是形成风险评估的网络体系,依托公安机关内部互联网络,并开发风险评估软件,建立信息共享、预警共享和网络调度的平台。数据化就是将能够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和统计系统融入网络平台,使一些标准化的关键数据能够动态反映在网络平台,这些数据有时比利用评估报告等文字性语言传递信息更加快速。信息化就是利用网络交互式平台,使风险评估、预警信息、调度命令在网络间互动,是风险评估能够主动发挥作用,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决策层采用。
二是,公安机关内部风险评估应该吸纳社会评估组织或专家学者的评估力量,在监测和预警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应该吸纳社会评估组织或专家学者的意见。标准化的风险评估,容易出现思想僵化,创新能力降低等问题,积极吸收社会评估组织或专家学者的评估意见,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比如,某公司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申报前需要提交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可以邀请社会风险评估组织开展举办该活动的风险评估,以降低发生诸如踩踏、临时建筑垮塌等事故的风险。
(三)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的技术性建议:
1、撰写风险评估报告之前必须规范专业术语、指标体系和预警信息的表达形式,要求简单易懂,传递信息直接快速,警示作用明显和强烈;
2、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包括:评估目标(具有社会安全风险的事件、案件、活动、警务任务等)的基本信息、指标数据、列举风险源、列举风险源可能造成的后果、掌握的资源能否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照风险指标数据体系进行评估并预警信息和处置建议等。
3、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并不是所有的风险评估都必须写出报告,有些风险评估可以快速依据数据分析直接出结果,以简洁的语言甚至是一句话向决策层传递评估结果。例如:发生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某大型活动进行中对发生踩踏事故的风险评估;对某劫持人质事件是否进行武力营救进行的风险评估等这些已经发生或评估时效性比较紧迫的情况;有些风险评估时效性要求并不是很强烈,就可按照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要求撰写评估报告,从而使决策层更加详尽的了解详情和风险程度等信息。例如:大型活动筹备期间对该活动的风险评估,对某火车站防范暴力恐怖袭击能力的风险评估,对某国际事件发生后辖区内是否可能爆发自发国主义游行进行的风险评估等等。因此,撰写评估报告要选择好时机。并不是所有的风险评估都要撰写报告,在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时应当考虑到风险评估的简易程序的设立。
二、公安应急管理向专业化发展
在国家应急体系建立的大背景下,各级公安机关正在紧锣密鼓的建立适应自身职业特点的应急体系。这也是公安应急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一)建立公安应急管理专门机构
依托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平台和指挥系统,建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公安应急管理活动。应急部门的建设不能是形式上的“挂牌”活动,更不是对之前的应急处突体系的复制,而是按照科学的方法把公安机关的应急资源进行整合,使资源更加优化,指挥更加高效,管理更加科学。传统的公安应急模式中存在太多的分散性和惰性,应急体系被动等待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专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活动,预防和重建环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形成合力。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具有突发事件预防和调研、评估职能,突发事件发生后又具有较高指挥权,处置后又具有秩序和信任恢复重建职能的专业化的应急部门。
(二)注重培养公安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公安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十分短缺。公安应急管理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安专业学科,但是公安应急体系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大量的公安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充实到公安应急体系,将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管理之后公安机关第四大职能――应急处突,完善的更加正规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实战化。
(三)专业化的应急体系不应该是机关单位而是“前沿阵地”
目前,基层公安应急管理体系还存在机关作风和成员老龄化的问题。公安应急指挥体系依托110报警服务平台,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应急管理机构。有的单位甚至将其视为“养老办”;“光说不练”的工作作风和成员老龄化问题使应急管理工作闭门造车,不能深入基层和处置现场,现场实战指挥效能大打折扣。专业化的应急管理体系成员应该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公安应急管理人员不仅仅是吹响冲锋号的号手,同时是指挥员和战斗员。
三、杜绝“预案综合征”和“演练艺术化”,预案演练要实现常态化和贴近实战化
冲破“预案综合征”对我们制定预案的思维阻塞。所谓“预案综合征”是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准备工作的全部。如果只有一个纸上谈兵的预案,而没有实施预案的能力,就会给人造成准备充分的假象。现阶段,一些政府和一些公安机关制定的预案大部分停留在纸上,每年的修订也仅仅是更改了相关指挥人员的名字和职务,有些地区将鲜有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案封存档案室,预案逐步沦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材料,形同虚设。既然是应急预案就需要经常演练。如果没有演练使各单位、各部门达到协同,默契配合。如果没有人、财、物的储备,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后果难以想象。在现阶段,预案的演练水平和人、财、物的储备受到领导思想意思、地方财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需要进一步妥善解决。
预案不是神话,演练不是摆造型、铺场面。演练的目的是为了暴露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发现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而不是为了表演而演练。就目前公安机关开展的各种演练,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突发性、紧急性、实战性无法体现;事件的烈度大多数根据已掌握、已协调和已准备的资源为基准,根本不存在不可控性,演练流于形式。好多演练都是按照事先安排完成处置任务为结果,没有总结归纳、没有分析研判。演练已成为一种机械式的任务,而不是暴露问题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途径。“演练失败”这样的结果也是一项重要的和宝贵的财富,这需要引起各方重视。
我们可以在演练中设定发生更加困难的情况或突况,诸如:解救人质事件中,谈判失败劫匪“撕票”,杀死了其中一名人质,现场处突民警和特警怎样处置?或是在现场,按照预案处置过程中,有人突然倒地,有人为制造事端突然大喊“警察打人”或是有无数的人在多个不同点位拍摄、录音,现场民警怎么办?再有,爆恐袭击发生了,特警和其他支援力量遇到交通堵塞,被堵在半路上,只剩下现场几名值班巡逻民警,怎样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护?以上情况不是危言耸听,很有可能发生,几乎所有的预案都无法考虑到所有的突况。因此,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突发性的、多样性的演练才能磨练出更加科学的预案,才能锻炼出更加适应现场情况突变的公安队伍。
四、公安机关应注重培养干警掌握利用和应对各类媒体的技巧
全警参与公共关系建设,利用媒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期的形象和信任重建,以及受影响群众的安抚工作,重视利用私媒,形成公安机关整体公关与单警公关相结合的新局面。以往的公安机关媒体应对工作过于被动,往往深处媒体危机时才会想到应对,合理利用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较弱。
公安机关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媒体应对计划。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和各种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关键是早有准备。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媒体危机不会给我们时间准备应对的措施和与媒体沟通的计划,信息传递失误就可能被媒体危机击垮,其危害和社会影响力往往比社会安全事件本身更加巨大,甚至导致应急体系的崩溃,引发管理体制的改革。因此,同步制定突发事件媒体应对计划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计划可以帮助应急管理者提前做好媒体沟通和信息传播的组织工作,选出媒体人,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开展媒体应对的专门训练,强化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在不同的突发事件当中,决定需要传递什么信息,制定怎样的目标和选取怎样的媒体。同时,媒体应对计划还可以指导成立一个媒体中心,为我们进行新闻准备必要的硬件资源。
公安机关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媒体应对计划。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是不能传达不确定或不知道的信息,不然各种媒体就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信息,甚至谣言四起。媒体应对部门是现场处置指挥员或指挥部的“口舌耳目”,要积极的将舆论引导至便于我们继续开展应急处置和消除事件后社会影响的方向,所以公安机关在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在启动媒体应对计划后建立距离事发地核心地区不远的24小时媒体中心,专门负责处理谣言,收集事实和组织新闻的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政府高级官员应当在现场指挥处置,媒体中心应当政府或公安机关高级官员现场指挥的视频资料,甚至是现场采访。将我们的信息告知每一个参加处置任务的部门,甚至每一位民警。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有始有终,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五、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组建专业化的和专门经营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和人力输出的公司
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鼓励这样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或公司参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和满足公民个人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需求。
我们设想存在这样的应急服务公司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具备应急管理理论和技术方面的核心专家团队和师资,具备户外培训场地和设备,室内教学设施,技术研发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车辆、装备、物资和网络平台,以及公司运转所需要的其他办公设施和流转资金。公民个人应征或自愿接受由这个公司开展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培训,达到一定的国家标准,经考核,并注册成为应急技术从业人员;公司投入资金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对外提供应急理论和技术知识的培训,组织编写应急预案,策划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销售应急装备,提供风险评估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公司接受政府或公民个人在应急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合同,收取费用获得收益。这样的公司以自己掌握的应急处置技术,人力,装备和信息参与市场竞争。
非政府组织或公司可以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带来以下五个方面的支持:
(一)分担公安机关在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急救援技术方面的困难和减缓开锁等非警务活动的压力;
(二)协助公安机关完成专业化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专心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促进救援和应急技术的创新和科技进步,特别是公民个人使用的反暴力技术和器具的研发和推广。
(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应急技术推广和宣传,协助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为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管控开辟一个新的渠道。
(五)为政府接受来自社会有偿或无偿的技术、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援提供平台,开创政府合理利用非政府组织资源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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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宏伟.公共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5-107.
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4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 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 “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备案加重了企业负担,26%的地方实行逐级备案,要求企业向多个层级的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五是分级管理要求差异大。在备案分级管理中,各地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量、环评级别、风险级别、跨区域、行业因素、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分级的多种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两级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级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
三、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吸收《预案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备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围、原则等一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基于备案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修订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通过成立编制组、开展评估和调查、编制预案、评审和演练、签署等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对备案时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门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以及应提交的备案文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备案受理部门,以及备案受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方式。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对备案后环保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环保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并通过抽查等方式,指导企业持续改进。还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与《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第三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衔接,并说明施行日期。
四、关于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是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概念,以区别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便于企业和环保部门的执行和管理。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定位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是现场处置预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时的工作任务和程序,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针对是否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这些类别的组合方式,《备案管理办法》提出了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试生产期间环境应急预案,是指试生产前编制的包含了针对试生产期间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于试生产前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评估、预案编制等难以到位的客观现实,《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备案;而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有差别,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生产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适用于正式生产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备案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备案是为了规范编修、提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备案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
(四)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类企业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一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排除,例如餐馆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与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业有所区别,在《备案管理办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强调。二是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结合事件案例,强调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三类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三是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这是兜底性条款,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五)企业如何进行备案准备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对这一规定的细化,明确企业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经过评审和演练后,签署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准备期间产生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是备案的必要文件。
(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何时需要修订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环境应急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应对和演练发现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要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按照《预案暂行办法》,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开展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备案管理办法》。
(七)企业应该向哪里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也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如果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情况基本无变化、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全,可以视为正式生产前已完成备案。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向沿线或者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确定县级环保部门作为备案受理部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环境应急实际和收集信息的需要,符合“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有助于环境应急预案由过去的“下级抄上级”、由上到下的编制方式,转变为从企业逐步向上延伸、由下到上的编制方式,有助于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有助于推动基层环保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也便于企业执行。
考虑到有的县级环保部门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备案需要等客观现实,个别地方具有较成熟的市级备案管理经验,《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备案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
(八)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企业首次备案时,在签署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备案受理部门。企业收到受理部门签章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则完成了首次备案。
当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时,也应当在修订内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不需要提交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订的文件。个别内容调整的,不需要变更备案,只需要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即可。
(九)受理部门如何进行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受理部门就完成了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受理部门对备案文件的核对,只是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除了在备案受理部门办公场所“当面受理”备案的方式外,结合当前有些地方开展的网上备案实践,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应工作要求,《备案管理办法》对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备案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电子备案、信函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备案后环保部门如何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对企业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汇总、指导、责任倒查三种方式。汇总、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主要是为了收集整理信息,夯实政府预案基础。备案指导是基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对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包括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个别重点指导,和汇总分析抽查结果进行整体指导,时间节点在备案后。责任倒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备案受理部门及时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企业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的监督,按照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以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掌握的备案文件实施重点监管。
针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给出了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性方法,涵盖了大部分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目前,环境保护部还将出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的技术指导。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制定实施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文件,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可以参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十一)企业违反备案管理办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督促企业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
(十二)环保部门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规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备案、乱备案、不告知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列举,明确责任界限。
(十三)备案制度如何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
备案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在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22号)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应提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未来还可以在其他文件中进一步强化。
(十四)今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如何进一步深化
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5
现实性与必要性
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维稳思路的重大调整,是维稳工作的重大创新,具有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形成,是受流行于20世纪世界范围内对经济安全进行评估预警思潮的启发。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预警系统侦测经济安全,如美国的“美国商情指数”(哈佛指数)、法国的“景气政策信号制度”、日本的“日本景气警告指数”等,主要原理是甄选部分敏感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指标系统针对经济活动中具有代表性、先兆性的若干变量进行测评和辨识,以对经济的活跃程度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建立在与之相类似的科学理论、方法及技术手段基础之上,通过事先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研判评估,及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化解,为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安全保障,保证社会运行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从而防止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局面出现。同时,全国一些地方相继探索实践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如四川遂宁、我省的定海区、嘉兴秀洲区等。这为我省推行这一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对突发事件建立各种有效的评估机制是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突发事件危险管理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评估体系,对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和有序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有关预防处置的文件,都要求立足事先防范、及早化解,推进维稳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的发生。而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实施前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正属于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的一项子内容,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是中央和省委有关预防处置文件的应有之意。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事关民生问题的决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决策一旦失误,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引发危及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前,,尤其是重大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从发生的诱因看,主要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和企业改制等方面;从爆发的时段看,多发生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出台实施、重大改革举措的推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等时段。近几年,我省因土地征收、城镇拆迁等重大事项引发的比重较大。通过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各项决策设置一道“刚性门槛”,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尽可能减少因决策失误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有利于妥善解决重大事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以及: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平稳顺利实施,保障经济发展。
实践与探索
省委领导对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十分重视,省委书记赵洪祝、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省领导多次对该机制的建立提出要求。省委维稳办根据省委领导指示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该机制的建立健全。
审慎周密制定《办法》。一是认真总结基层实践探索。一方面,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认真总结近年来省内部分市县主动探索实践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做法,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文章,提出在全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规范化试点工作。经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建立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列为2008年重点工作,作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在舟山市定海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程和操作办法。三是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和书面征求等形式,广泛听取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六易其稿,反复修改,力求全面、准确、严谨、可操作。并采取先试行、再不断完善的方案出台。2009年初,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出台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指导性政策。
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际。一是评估工作立足县级。县级政府是行政体系中连接宏观与微观的枢纽,是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许多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定和实施都集中在县级层面。因此,县级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突出抓好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是把维稳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预测在先、防范在前,积极化解、有效控制,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级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可参照《办法》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风险评估工作则由县(市、区)规范细化。二是重大事项范围立足“四重”。凡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要事先组织评估,而不仅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把党委、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如十大实事)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三是责任主体立足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
评估责任部门。维稳办一般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四是责任追究立足倒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入“平安浙江”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平安浙江”考核分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多措并举加大推动力度。一是抓培训。省委维稳办先后两次组织部分市、县党委副书记、全省维稳办主任进行集中培训,就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如何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等授课交流,促进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二是抓指导。省委书记赵洪祝、副书记夏宝龙等领导同志多次在全省维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项目建设、改革措施、政策调整等进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协调好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省委维稳办通过面上指导、点上检查等方式,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推动各地稳步实施。省委维稳办今年还组织人员对各地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推进深化。三是抓推广。召开全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场会,认真学习全国推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工作座谈会精神,观看了舟山市定海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验电视片,总结推广10个县(市、区)的成功做法。四是抓考核。省委维稳办把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2010年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与省平安办沟通,将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平安浙江”考核范围,对未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3项重大事项评估的、评估工作不规范的等情形予以扣分。
实践成效与突出问题
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实践,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至2010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已全部制定出台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并已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11个市也都建立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开展了评估。2010年,全省共评估重大事项2767件,停止或暂缓实施186件,占6.7%。其中,县(市、区)级评估重大事项占了总数的96.7%,市级占了3.3%;由维稳办牵头组织实施的占10.1%,由乡(镇)、责任部门组织实施的占89.9%,取得了初步成效。
工作氛围基本形成。通过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党委政府对维稳工作重要性认识更加统一,进一步强化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推进了维稳责任的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抓发展中更加注重稳定工作。明显增强了稳定意识,推进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
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一是评估范围更为拓展。评估范围从最初的工程建设项目,正逐渐拓展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等。二是责任主体更为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探索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责任作了区别,对维稳办自身牵头实施评估的条件作了明确。三是评估程序更为完善。各地普遍按照确定事项、调查论证、科学评估等程序开展评估。杭州余杭区委把评估流程确定为评估事项排摸、申报、评估、应对、备案及考核六个环节,设定了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群众听证、基层座谈、专家论证、部门会诊、综合分析等七个评估步骤。
评估成效初步显现。通过正确运用科学评估手段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政策、决策、改革措施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的推进更加顺利,一批重大事项被暂缓实施或被停止实施。一些重大事项中的不稳定隐患被及时消除,因重大事项而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明显减少,群众对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事项更加理解和支持,维稳工作的环境得到改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局面的形成。如,舟山定海区教育局准备对定海城区中小学学区重新进行划分。因学区划分牵涉群众子女入学、区域房价等众多问题,很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区委维稳办和教育局及时组织专项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提出调整建议,提高了学区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消除了因学区划分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问题,使政策调整得以顺利实施。
当然,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同志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影响经济发展,不利于项目建设;一些同志认为评估束缚工作,不利于放开手脚大干;一些同志认为评估工作是走过场、走形式,可有可无。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一些地方重机制建设、轻运行操作,工作进展慢、开展项目较少,甚至有的地方存在敷衍考核的情况;各市虽建立了机制,但评估工作开展不理想,评估项目量少面窄:省级部门还没有建立此项机制,评估工作还未开展,上下协调联动的格局尚未形成。三是评估机制不完善。评估主体“重乡镇轻部门”,由责任部门开展评估的少。评估范围“重项目轻决策”,基本停留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少。评估程序“重评估轻落实”,一些地方在评估工作的后续措施落实上不力。存在“两张皮”情况。评估时机“重事中轻事前”,习惯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实施评估,在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实施前开展评估的少。
思考与建议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工作缺乏主动性、敷衍了事的情况,改变重机制建设、轻运行操作的现象。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固强补弱,建立健全机制,精心组织推进,把风险评估过程作为深化群众工作的过程、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工程全面加以推进,在全省上下切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县级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基础上,各级各部门全面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主要任务是:省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组织、出台制度、健全机制,积极
探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着力在组织实施上下功夫;各市要进一步健全机制,细化措施,扎实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着力在规范运作、落实要求上下功夫: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细则,着力在拓宽领域、深化提高上下功夫。
进一步拓展评估领域。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组织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既看要不要干,又看能不能干。当前,要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特别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政策,包括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牢牢把握党委政府主导、“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客观公正等原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灵活、简便、高效的运行机制。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二是明确评估程序。按照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认真分析预测、形成评估报告、确定实施意见、落实维稳措施等评估程序,做到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三是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工作意见和相应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评估的范围、内容、责任主体以及基本程序等。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决策权限和实际需要,参照《办法》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估事项范围、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等。
事业单位风险评估报告范文6
以开展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健全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指挥统一、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创建内容和要求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村(社区)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卫生局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市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构、卫生监督所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卫生局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市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市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市、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各镇(街道)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市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卫生局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相关制度完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五)监测预警。卫生局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局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市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单位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所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局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经授权可由其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疾控中心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市政府或卫生局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卫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对卫生应急处置、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进行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健全卫生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工作,开展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应急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物资储备、信息报送、医疗救援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创建工作材料,完成自查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的标准,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托幼机构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立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指导学校开设卫生应急健康教育课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餐饮单位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建筑工作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指导各矿业企业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健全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将110、122与120急救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市消防大队负责将119与110、120急救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工作,开展自评(年3月15日前)。市政府启动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各有关单位对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完善各项资料,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3月15日前市卫生局上报自评报告和创建申请。
第二阶段:迎接市和省级专家评估(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局(4月25日前)和省卫生厅(5—6月)对我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上报创建申请报告。
第三阶段:迎接国家级专家组复核命名(年12月31日前)。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申报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命名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