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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注意事项范文1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既违法又不道德,是政府所严加征处的行为;避税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是政府所防范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既不违法又符合道德规范,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有两条途径可选择,一是扩大业务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润,而税收支出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加以延缓减轻税负,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就如何运用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加以论述。
一、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㈠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做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㈡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内部,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的余地。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选择。
⒈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⒉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着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是设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
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结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当然,如果刚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那另当别论。
⒊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其他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又如,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㈢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二、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财会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定、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承认,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㈠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收入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贷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定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㈡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⑴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⑵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执行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⑶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㈢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译意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时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区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本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㈣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㈤存货计价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取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筹划。合理的税务筹划,将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出效益。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十分有利。当然,企业有一个会计年度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税务筹划。
㈥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而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子连接管算起”。这就是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簿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帐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包括中央空调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三、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以上谈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对企业来讲,在做好上述各项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⒈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需放弃。
⒉税务筹划要有全局观,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⒊不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行为。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决策,而且最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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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核算方法;纳税筹划;注意问题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所处的环境、特点和条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谋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以其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安排。可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
一、纳税筹划的应对环节
既然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那么纳税人如何针对自身的状况,怎样去更好的开展纳税筹划,怎样绸缪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漂亮呢?我想每个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有些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针对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应如何应对呢?
(一)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因为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所以在日常的纳税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机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的完成本身应该做好的税务工作,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认可,这样开展筹划工作会比较有后盾力量!
(二)企业内部要通力合作,相互结合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的规范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所以首先是企业的领导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是第一责任人,就要增强合法的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纳税筹划。然后是财务人员要加强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地实施税收筹划。再者,业务的开展也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运作,充分地,预先考虑税收因素。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每一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不同,所以应根据自身的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权衡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有选择的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的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从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有了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有了企业内部人员的通力合作与支持,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那么怎样具体的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呢?我想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因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离不开会计核算的,因此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以下我仅从收入、存货的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个方面来论述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合理“避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功,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三)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而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期间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民营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掌握税法,不可盲目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也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更不能进行恶意避税。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二)正确理解概念,不能用会计核算代替税法规定
在日常会计核算时,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对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简单的将某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做了调整,但业务性质从税法角度来看却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没有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例如,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将销售产品收取的装车费收人记人“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并由此申报营业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混合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经营着非应税项目,兼营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不相关联的分别销售行为。由于该企业装车行为是由销售产品引起的,是整个销售行为的一个环节,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概念,只是简单的做了会计核算的调整,以为会计核算调整了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此类事情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是常见的。
(三)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按预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合理地制定税收优惠法规,即通过制定减税、免税、不征税、低征等,这就提供了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纳税筹划须注意前瞻性和时效性
纳税筹划讲究的是事先的筹划和安排,是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否则不能称之为筹划。纳税筹划要从整个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如果硬性筹划,容易成为恶意避税甚至是偷税。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的,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关注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只有讲究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五)纳税筹划应考虑企业战略目标,注重总体利益
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能简简单单从减少税负、少缴税来进行纳税筹划。要看纳税筹划活动能否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整体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价值。理想的纳税筹划是能够使节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达到统一,否则,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由于销售与利润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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