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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1
关键词:工程伦理学;制度伦理;工程的伦理制度化;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工程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6-0015-07
Abstract:Engineering ethics needs institutional supports. The introduction of institution ethics, the value guidance and institution arrangement will make ethics a mandatory structure for engineering communitys collective action, which is beneficial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profit” in engineering activities, enabling good engineering goals to bring about good engineering products and engineering effects. The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institutional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stitutions and ethics is discussed. As fo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gineering ethics, we should strengthen legislations on engineering ethics, promote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occupation associations and engineering ethical codes, and establish engineering ethics committee. As for the institutional ethics construction of engineering, what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s the addition of ethics to the engineer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engineering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ngineering ethical supervision mechanisms.
Keywords:engineering ethics; institutional ethics;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ngineering ethics; ethics of engineering institution; engineering community
当今时代,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工程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工程伦理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德国当代技术哲学家罗波尔认为,“工程伦理学需要制度的支持”,否则将会“导致伦理协调发生困难以致无效”[1]。当代工程是“工程人”――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智慧”和“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行动要达到和谐、有序,仅依靠个体道德自律还远远不够。制度伦理是以他律性的外在手段引导工程共同体遵守和践行工程伦理原则,以达到集体行动合伦理性的方式。制度伦理好比一种潜在的契约装置,目的是使行为主体达成共同的善。依托于工程制度伦理,工程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善就包含于一种多边利益结构之中,同时,对每一个人的努力在各种社会机构中的公开肯定,也支持着人们的自我尊严”[2]52。本文将从“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如何构建工程制度伦理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必要性
制度是人们创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或活动规范,社会成员透过制度凝聚起来,制度是连接个体与类的中介性存在。由众多人参与的工程活动是集体行动,它离不开制度的制约,制度是工程活动走出集体行动伦理困境的一剂良方。
工程活动中的制度安排何以必要?第一,为工程伦理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指“渗透于社会生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3]。工程活动具有社会属性,工程的运行和实现需要社会制度系统的推动和保障,比如工程活动需要市场的支持,而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制度化的保障。制度环境决定了人的活动在实践层面的有效性及其范围,能够使人们对工程共同体的行为作出正确预期,并促进良好的工程伦理秩序的形成。第二,制度是实现个体与社会、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中介”,工程活动中的制度安排是工程共同体伦理实体形成的重要前提。工程共同体中的成员透过制度凝聚和升华为伦理实体和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主体。第三,制度安排是“工程应然”转化为“工程实然”的中介。现代工程系统中“应然”层面的工程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实然”层面的工程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转化关系。通过制度安排的中介作用,可以使工程伦理的“应然”要求落实为工程共同体实践性的行动力量,从而实现从“工程应然”到“工程实然”的转换。第四,制度安排有利于工程共同体形成有序的利益结构。工程共同体组织通过缜密、细致的制度安排,明确资源的分配原则,规定不同工程主体之间(比如工程共同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工程共同体与工程共同体之间)利益交换的方式,并通过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机制促进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利益结构,进而使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显示出道德性。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抑制“搭便车”现象,以驱使、激励个人为集团做贡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表明,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间的一致性有赖于一系列宏观的制度性安排。
制度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调控性、高效性、中介性等特征。正因为制度具有这些特征,它才可以扬弃工程活动个体的有限性,抑制人的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不可预测性,通过对包含差别的工程共同体的秩序安排,使工程共同体伦理实体得以确立。而具有稳定性和调控性特征的伦理实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主体。
西季威克认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道德来维系的。法律仿佛构成社会秩序的骨架,道德则给了它血与肉。”[4]罗尔斯指出,善的社会是“一个由权利、自由、责任所构成的框架”,是“由法律支配的社会”[2]106。没有外在于文化的制度,制度无不蕴含着道德维度和伦理基础,只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制度规则才具有现实的执行力和效力,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引入工程制度伦理,透过价值引导和制度安排使伦理成为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强制性结构,能够在工程的决策、评价、运行、监督、问责等各个环节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协调好工程活动中的“德”与“得”的关系,引导善的工程目标也带来善的工程产品和工程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伦理困境的产生。
二、构建工程制度伦理的合理性
首先,伦理是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制度是伦理的外在规范性呈现,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一,从发生学角度看,制度与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遵循一定的风俗、习惯进行交往,长此以往,这些习俗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规则和惯例,即“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5]170。这些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约束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重要的习俗和道德准则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或制度条约形式。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基于伦理原则的道德自律和基于法律制度的外在他律二者共同调节和约束着社会活动,二者互相依存、彼此渗透,有着紧密的关联。其二,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功能。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过来说,只有在规则(即制度)的引导和约束下,人们的行为和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有序,远离盲目性、随意性。若是没有制度的约束,我们只能生存在霍布斯所说的“丛林”之中。恰如爱尔维修曾指出的那样,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以往道德建设的实践也表明:合理、良好的制度不仅为个体提供了有力的外部引导与制约,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而坏的制度会污染社会的道德风气。制度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外在约束力量,是形成秩序、实现自由的保障。现代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带来了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道德领域也呈现难以调和的“诸神之争”。制度作为公共生活的自我组织方式,也是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因而,要扭转工程领域价值迷失、道德失范的现状,重建工程伦理道德体系,必须从制度入手。其三,制度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的担保。制度既具有外在的工具性和形式化的特征,又离不开人的参与和道德的在场。道德是制度有效运作的保证,正义原则是制度落实的内在必然性要求,仁道原则有利于制度的人性化。
其次,构建工程制度伦理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社会,社会生产和交换方式简单,劳动中只有简单的分工与合作,劳动的影响范围有限。传统社会伦理建设的目标是通过个体的自律和修养以达到个体至善。以社会化大生产为表征的现代工业社会,是由无数项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汇聚、链接而成的,个体之间通过分工与合作形成紧密的劳动体系,个体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体自身,而是更为深远和广泛。在这样的情形下,仅靠传统的以自律为机制(路径)的伦理规范体系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调节人们的道德行为,而必须建立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化结构体系,这就是制度伦理。如果说伦理自律是个体的自我控制,那么结构伦理可以视为群体的自我调控[6]。
三、如何构建工程制度伦理
这里从制度与伦理互动的视角讨论工程制度伦理构建问题。制度与伦理的整合,就其逻辑而言有三种方式,即“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双向互动说”,它们也可视为制度伦理建构的三种路径。“伦理中心论”强调对制度的反思批判及伦理精神的拯救,是从伦理出发,通过制度的伦理建设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制度中心论”则主张从制度出发,从伦理制度化入手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双向互动说”则融合了前二者的优势,更加全面与合理,从而达到柔性的道德制约与刚性的制度约束的整合――笔者也以此作为工程制度伦理构建讨论的基点。
(一)工程伦理制度化建设
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指出:“价值体系通常是松散而不完善的。当它被纳入特定的法规,构成一套宗教教条、一种明确的契约或一种意识形态,它就会变成动员社团成员、强化纪律和维护社会控制的手段。”[7]仅靠传统道德的柔性约束己很难满足当今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程度低,因而迫切需要进行伦理的制度化建设。伦理制度化是“将一种负反馈机制引入伦理体系之中,迫使行为主体调整其行为”[8],通过反馈系统和制裁机制将伦理规范转变为一种强制性结构,将法律的一些功能向伦理延展,以实现对行为主体的伦理约束。工程伦理制度化就是使工程伦理原则和工程伦理精神,通过制度渗透在工程共同体的现实运作及发展战略之中,并实现工程伦理精神的结构化和实体化。具体而言,工程伦理制度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加强工程道德立法。道德规范是一种弱强制力,社会成员对于道德规范有一种自由处置的可能。道德自律要求人具有较高的道德境界,做到自省,而法律则是一种底线设计,是“最低限度的伦理”。现代道德建设和道德精神的确立不能没有法律维度的支持与引导。制定和完善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将工程伦理的软性要求转化成具有法律强制力且可以实践的规则,将“道德的应当”转变为“道德的必需”,才能更有效地引导和规范工程共同体集体行动,并实现对工程共同体的伦理他律控制。
工程伦理委员会是工程伦理制度化的组织形式,是道德共识的一种形成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咨询建议、监督审查、协商促进等。为了保障工程伦理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成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不仅应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经验知识,还要能够代表不同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更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比如无偏私、高度的责任心、规则意识。在成员构成方面,除了工程师之外,还应有政府部门代表、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生态与环保专家、利益相关各方代表(受益方和受损方)、公众代表等,这些人员以一个适当的比例组成。通过工程伦理委员会中不同成员的意见表达,实现其协商促进的功能,为工程决策、工程设计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建设
工程的制度伦理化,就是将伦理道德维度融入工程的相关制度中,以保证制度具有伦理合理性。这里从注册工程师制度中伦理维度的加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中伦理维度的纳入及完善工程伦理监督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 注册工程师制度中伦理维度的加入。 注册工程师制度,即工程师职业准入制度,是在国家范围内对各个工程专业领域内的工程师设立统一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人员给予认证和注册,并颁发证书,使其具有执业资格,准许其在从事本领域工程师工作时拥有规定的权限,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16]。英美两国对申请者的注册要求涉及三个方面:教育要求(从指定认证机构认证通过的工程专业毕业)、工程领域工作经验要求和考核要求。欧洲工程师协会联盟(FEANI)制定的“欧洲工程师”注册制度规定,所有成员国理工科院校的毕业生完成7 年的工程师的“总形成”(total formation),并在16项素质要求达标后,就可注册为“欧洲工程师”[17]。我国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了注册建筑师制度;2000年,我国出台了《注册工程师制度实施计划》,计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实行执业竞争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注册工程师制度提高了工程师对自身角色以及社会对于工程师职业的认同,并较好地解决了人才的社会评价问题。许多国家的注册工程师制度中都纳入了工程师职业伦理维度。我国在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也不能忽视伦理的维度,应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形成有中国特色并能与国际接轨的工程职业注册制度。
2. 工程项目评价制度的改进:从工程项目评价到工程项目伦理评价。工程项目评价制度是对工程活动实施外部控制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法,其目标是尽可能地减少工程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工程结果与其规划目标相符合,并更好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评价涉及工程目标的实现、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所产生的效益和影响等方面,分析得失成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对以后的工程项目决策提出意见。工程项目评价需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总结工程项目的质量、收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评价报告的形式提交有关部门,并把结果反馈工程共同体以便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改进和提高。胡比希的权宜道德思想对工程项目评价具有启发意义,其要义在于保留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判断能力,以“中道”实现行为的可持续性。权宜的具体含义是指预测、预防和可修正性,并逐渐趋向更好的解决方案。对可预知的消极后果应竭力避免;对于不可预知的后果应认真地进行评估,再向处于上游的工程施工、设计、研发等环节反馈,达到对整个过程的协调控制,促进工程的良性推进。
就工程制度的伦理化而言,需把伦理维度纳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使之更完善。将“以人为本”的理念、生态的原则融入工程项目评价制度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专门的工程项目伦理评价。前瞻性、预见性的项目前评价更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评价结果是工程实施的弊大于利,就应该在决策时慎重考虑。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必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其中就蕴含着环境伦理评价的维度。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2
计算机理论企业成功实施信息系统软件外包的关键因素
1 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国内各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全面展开。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各种信息系统的支持,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企业在开发信息系统时,有些需要外包给软件开发商来完成,企业只有把握好外包中的几项关键因素,才能成功实施软件系统的外包。
2 企业信息系统软件外包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即“一号工程”)是200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行业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设的信息化系统。系统建立了行业数据交换体系,通过打扫码、数据库联机方式自动采集行业生产经营基础数据,构建行业业务指标体系和数据分析模型,建立国家局数据中心,实现国家局分析展现应用的界面集成和业务集成。“一号工程”是烟草行业软件外包的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1]。
(1)选择技术实力强、口碑好的软件外包企业
企业在选择软件外包商时,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从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及软件过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员工作风好、保密观念强、政治觉悟高的企业作为接包方,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并与接包方签订《保密责任协议书》,建立安全保密分级管理制度[2]。
如“一号工程”于2003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即中软总公司)作为项目总集成商,中软总公司委托其下属的中软国际承接项目建设工作。中软总公司是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力雄厚;中软国际是国内领先的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在国内IT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
(2)充分调研与沟通,作好项目需求分析工作
企业在软件外包时必须做好项目需求分析工作。业务部门提出用户需求后,通过与技术部门、软件开发人员多次交流沟通,提出系统的综合要求及标准。开发人员通过分析系统需求,了解用户工作流程并对其进行正确分类,确定系统的可接受性、可实施性、可测试性;在形成需求报告之前,对后期发现的不明确、不一致的地方要进行修改或补充;最后项目经理应邀请客户代表共同评审需求文档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清晰性,使需求文档正确无误地反映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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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理论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
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在网络社会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取或破坏信息的行为十分突出,如未经授权闯入电脑的黑客,用蠕虫或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盗窃和破坏,银行的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刺探政治、经济和军事情报等。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网络伦理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网络伦理建设的科学化,可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实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进而保证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为企业信息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提供伦理学基础。
1 网络伦理对信息与网络安全的影响
网络伦理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规范,网络伦理可以引导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作为一种措施,网络伦理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手段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
(1)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在人们的信息行为实施之前,为将要实施的信息行为指明了方向,从而引导信息行为向合法的、道德的方向发展。这种规范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合乎道德的信息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限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网络伦理激励有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将不利于信息安全的行为控制在实施之前,这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 网络伦理道德可以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
网络伦理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它对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形成一种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以阻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并有可能迫使行为主体放弃或改变这种行为。也就是说,当不利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已经做出但其行为过程尚未完成时,网络伦理可能改变或终止这种行为,从而减少损失,对保护信息网络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3)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网络伦理可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仅仅依靠网络伦理不能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最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通过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形成一种人人了解信息网络安全,自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减少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阻力。而网民之间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网络伦理规范会越来越多,有些规范会被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些规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法律条文。可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将有利于加快信息安全立法的进程。
(4) 网络伦理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作用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技术都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法律不健全、伦理道德不成熟、管理不得力的情况下,技术手段更成为维护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但单纯的技术手段是脆弱的,因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手中同样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武器。而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是不能通过技术本身来解决的,必须通过技术以外的因素来解决。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力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引导人们正确地运用信息安全技术,保证信息安全的保护技术不被用来作为破坏信息安全的工具和手段,引导人们将信息安全的破坏技术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维护信息安全的工作。通过网络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安全技术的积极作用,而将其消极作用降到最低。
(3)明确各部门职责,选派专人参与开发过程,保证项目进度及安全
企业应明确参与部门(如归口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协作部门等)的具体职责,避免在软件开发出现问题时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分工、反馈和跟踪制度出现多方推诿现象;企业还应选派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开发过程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表。企业参与软件开发,不仅可以培养自己的技术力量,还可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为项目进度提供保障,还能对项目涉及的保密数据进行脱密处理,进而保证项目安全。
例如,“一号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国家局局长姜成康亲自主抓,副局长李克明任组长,信息中心主任高锦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项目实施办公室,做到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从公开招投标到各阶段的项目建设,每个方案都经过了专家会议的若干次讨论,每一阶段国家局都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部署。李克明副局长亲自参与布置各个阶段的工作,协调各方关系,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保障。
(4)做好软件测试工作,进一步提高软件产品质量
从技术角度看,各种信息系统开发的最终目的就是得到高质量的软件产品。企业为保证软件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必须做好软件测试工作。通过制定软件测试计划,做好测试准备工作;组建测试团队,包括测试项目负责人、测试分析员、测试设计员、测试程序员、测试员、测试系统管理员、配置管理员;选择合适的测试方法,静态测试或者动态测试,白盒测试或者黑盒测试,重点要进行可靠性及安全性测试;选择测试工具,如Parasoft、Compuware、Xunit等白盒测试工具,LoadRunner、WinRunner、Astra Quicktest等黑盒测试工具[3];重点做好测试中Bug和需求变更的跟踪和管理,做好Bug分类、缺陷记录、版本控制等工作。
(5)严格做好软件验收工作
软件项目的验收非常重要。企业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认真审查软件系统的运行、文档资料、培训工作等现状,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流程来验收。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验收程序分技术测试和文档检查。技术测试由专家组负责。文档检查主要检查招投标书、合同、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测评报告、系统使用手册等。验收测试范围包括功能项测试、业务流程测试、容错测试、安全性测试、性能测试、易用性测试、适应性测试、文档测试等[4]。
如“一号工程”作为耗时两年半精心打造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时非常严格规范。验收委员会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家广、沈昌祥等13名专家组成。中软国际的验收资料齐全完备,在《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中详细描述其建设过程,涵盖了从方案论证、软件开发到项目实施与服务、合同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工作。中烟信息技术公司随即构建了运行维护体系,设立了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部门,在完成日常维护的同时,以电话支持和现场服务等方式为行业基层提供服务或解决操作上出现的问题。
(6)做好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企业在软件外包开发中,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首先,要和接包方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心技术的使用控制;其次,企业要通过技术分析及数据过滤提供尽可能少的核心机密;第三,尽量在发包方本地进行后期的数据装入,以减少商业秘密泄漏的可能。
3 结语
软件外包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提高开发效率、降低成本。充分做好以上几项工作,才能减少外包风险,保证软件产品质量,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企业还要针对软件项目特点,运用适合自身的项目管理模式来加强软件外包项目管理,尤其要规范项目实施过程,才能迅速适应业务需求的变化,提高软件系统的运行效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2]陈国卫,魏汝祥,吴琴.军用软件外包探讨[J].装备制造技术,2008,(09):14-15.
[3]梁洁.浅谈软件测试工具的选择与使用[J].中国传媒科技,2008,(11):59-60.
[4]宾建伟.软件验收标准探讨[J].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2005,(04):10-13.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3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反思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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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4
治病得治根。任何职业伦理的坚守,终极力量都不是“禁令”,而是基于信仰基础上的自律;基于“禁令”基础上的职业伦理建设,基本上都是不断降低其“底线”。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谜,但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就是,法律与道德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各行其道。法律主要解决“禁止”什么的问题、“必须怎样”的问题,带有强制性;道德主要解决“应该怎样”的问题,带有倡导性。因此,解决路径也就不相同了,“禁止”性的东西交给司法去解决,“倡导”性的东西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去解决。行政的权力,天然具有“膨胀、自肥、自我保护”的腐败倾向,注定是出台“禁令”容易、保证“禁令”不易。
扼守底线的方法,无非两种,一种是在底线上挣扎,另一种是抬高底线。我们只要看看西方教师伦理的演变,就会发现其鲜明特征:一是适用对象已从教师转向了所有的教育者;二是主要内容已从教师自身转向了对学生的承诺和对职业、专业的承诺;三是重心的基调已从现实主义转向了理想主义;四是主体本位已从教师转向学生。道理很简单,教育是培养人的工作,最主要的不是禁止做什么,而是应该做什么,不解决应该做什么,即使解决了“禁止做什么”,也只是消极的。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5
基因工程技术是 20 世纪 70 年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革命性的研究技术。它利用现代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人们所需,用 DNA重组技术对生物基因组的结构和组成进行人为修饰或改造,从而改变生物的结构和功能,使之有效表达出人类所需要的蛋白质或人类有益的生物性状。基因工程技术不仅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也强。近年来,药用植物基因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医药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基因工程药物为主体的生物技术领域。
2、基因工程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2.1、人类生命本性的问题
人类基因干预技术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当中,人类生命本性问题是最基本的。由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作用对象是人类自身的基因,干预的也是基因在人类自身的表达,所以这从根本上要带来人类本性问题的追究。通常我们所关注的人类生命本性,也就是人,多是从生物学上对其有直接的感受。而实际上,人类生命本性存在的伦理问题要从生理、心理、社会等多个方面去考量,既要对人类生命的本性做医学、生命科学上的理解,更要对其哲学上、伦理学上的本性做出深刻的认识。
2.2、基因技术的风险问题
首先,对于技术风险而言,在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当中,技术风险是指在技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对人体的可能存在的伤害,而这种伤害总是以不同程度的概率存在,或是以不确定的方式或形式存在,涉及到病种的选择、载体的安全、治疗基因表达的有效性以及对生殖系的潜在性损伤等。
其次,对于社会风险而言。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社会应用已经超出了最初为了造福人类的善的本意。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好似一把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特别是在对它的社会应用上,从最开始人类发展就没有哪项技术可以保证绝对安全,何况是在技术的发展初期。无论是基因治疗技术还是基因增强技术都是如此。
2.3、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
公平与正义始终是人们迫切关心的问题,而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则面临着技术和伦理上两难的困境。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初衷是非恶的,以人类彰显自身能力的科技展现对自然宇宙的祛魅,是人对自身奥秘的探寻。或者说,对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本身,并不负载着价值的判断,但由于具体的实践应用中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并不能真正实现善与美的效果。因为社会资源相对于人类发展的需要而言是相当有限和匮乏的,因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能够享有通过增强技术来改善或提高自身的能力。技术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人为的差异,这实质上是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2.4、基因优生可行性问题
關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实现人类的优生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其关键所在就是人的双重属性。由于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对应于个体人与社会人之间的一种矛盾,同时由于基因决定论所带来的片面观点,也忽略了人的成长及完善过程是一个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就是决定人的自然属性的人类基因,外因就是决定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于“优生”的界定问题,也是造成人类基因优生战略能否实施的一个关键。如果只是针对个体,通过对基因的干预,达到治愈疾病特别是遗传疾病的目的,这是一种在技术上或者伦理上都可行的一种行为。如果是通过人类基因干预技术实现的是人种的改良,这将在技术与伦理上都得不到支撑。
3、人类基因干预问题的解决途径
3.1、用技术与伦理捍卫生命尊严
首先,基因科研人员要对干预后代人的基因担当道德责任和风险责任,要明确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的道德约束。当代人在干预人类后代的基因过程中,要确保后代风险最低化,尊重代际之间的公平。其次,在生殖系基因治疗中,当代人也要有义务对后代人的健康负责,父母可以通过医学手段来避免后代可能的伤害,但不应该一味强调后代的权利,这是因为患有遗传疾病的后代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只能由当代人为其做出选择。因此,为了后代的治疗性利益,当代人有权利更换后代的遗传基因,但不是随意地按照自己的意图去设计后代的基因。最后,当代人有道德义务提升后代人的健康利益,同时将潜在的风险最低化。无论后代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一项可以消除严重遗传疾病的新科技的应用,都是无可厚非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和尊重后代人的应有权益,以便防止盲目地接受技术对人类基因的干预。
3.2、完善技术风险评审监督机制
一要提升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自觉性,在涉及技术关涉伦理等环节做到自检和审查。二要认真遵守生命伦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知情同意、不伤害等原则,同时在技术关涉医学伦理等问题上拒绝任何的歧视条款,杜绝关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科研和临床应用当中的一些“潜在规则”。三要对临床研究的质量和风险管控实施全过程周期式监管,切实保护受益者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四要建立健全伦理委员会风险审查机制,将审查落在实处,特别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制度,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对受试者发生人身风险及危害的非正常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时,有权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五要做好问题上报问责,建立完整的试验治疗临床应用不良反应(事件)处理预案和紧急上报程序,同时,与有关人员应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及时发现不良事件。
3.3、通过基因立法保证公平正义
我国应结合介入管制与订立暂时性立法的模式,制定“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①坚持国家干预原则、授权许可原则、禁止滥用原则、保护隐私原则、基因资源保护原则。首先,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立法应积极地介入管制各种与人类基因技术相关的研究活动与应用领域,以对人性尊严的严密保护为优先;其次,立法应对有争议的人类基因技术研究先采取保留的态度;再次,立法有意识地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只就有必要解决的个别问题提出零星的规范,做最小限度的干预。对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立法规制,应结合当前世界上主要的几种立法模式,建立一种以人性尊严为理念,在水平层面以人类基因干预技术为基本法律,同时辅助以配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体系。
3.4、实现个体与社会均衡的优生
要想达到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协调,实现人类的优生就必须将人类基因干预技术限制在小范围合理的区域内使用。因为,在人类追求人性与社会性均衡的过程中,始终无法克服二者的统一。人类属性的二重特征会使得人类在追求自身完美的过程中忽略自身的社会性。这就是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大范围使用,如大批量的克隆人、进行人体器官的贩卖、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等。将个体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在个体和社会均衡之间达到与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密切融合,这是我们实现人类优生的最佳切入点。
总而言之,我国对基因工程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当前的任务是应当加深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应与实践紧紧的结合在一起,即要把基因工程技术与生命伦理相结合。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进一步的促进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最终达到更好的为人类造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姬妍.我国人卵交易的伦理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医科大学,2016.
[2]税正芬.人体基因权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6.
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6
[关键词]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启示
1 颁布《公务员伦理道德法》
从制度的效力或者制度的层级来看,中国现行的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主要制度是一些规章、党内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或者法条。从总体来看,这些制度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相比之下,国外比较清廉的国家,都颁布了正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如韩国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颁布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章》,美国颁布了《政府道德法》、《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等,然而我国公务员伦理道德法律化建设还比较薄弱。
将公务员收受礼品纳入法律框架的作用在于把对公务员日常伦理要求法律化,使公职人员不得违规收受礼品具有强制性。首先,我们应该对收受大量礼品,通过收礼贪污****的官员的违法行为将作出刑事处罚;对违规违纪收受礼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撤职、处分等处罚。其次,我们应该对公务员提出伦理道德要求,规定公务员不得做出让公众对政府和其公职角色产生怀疑的事情,不得违规收受礼品,应该严格执行我国礼品登记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应该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公务员能够自觉抵制歪风,不违规收受礼品,必将会带来良好的社会反映和影响。将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法制化,使它拥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从而使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就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
2 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礼品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因为收受礼品大多都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自己又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和监管工作,他们申报多少完全是由他们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决定,上级部门进行核查的比较少。这样大大弱化了礼品登记制度的效果,使得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也流于形式。相比较而言,日本在礼品登记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在日本,公务员收受的物品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或者接受接待超过5000日元的情况都必须填写馈赠报告书,写明所收受馈赠的金额、时间日期、原因、赠送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并在每月上半月提交有关部门,同时所负责接受报告的长官要将馈赠报告书复印件交给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因此,要想真正的落实礼品登记制度,首先要对需登记的礼品制定处理意见,规定累计达到多少数额就必须上交,避免产生登记的礼品就是合理收受的误解;其次应建立专门的礼品监督管理机构并设立礼品价值评估小组,对故意隐瞒缩小价值的商品进行鉴定,杜绝由公务员自己“定价”上报的现象;再次应加大对礼品登记制度宣传、监督和检查的力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受的礼品予以公布,但对送礼人的单位和姓名只限于组织掌握,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各种顾虑;最后,作为礼品登记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和保障,应该不断更新礼品登记制度,如可收受礼品的限额、种类都应该随着“礼品问题”形势的变整理化而不断加以完善。
3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因为没有专门的部门监管,也缺乏权威的监督机构,所以在落实有关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的过程中缺少执行力。制定行政道德准则、建立行政道德管理机构是近年来国外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所采取的最普遍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把激发公务员道德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比如,有6个OECD国家设有独立的伦理管理机构,包括法国、美国、日本、爱尔兰、加拿大、墨西哥。虽然这些伦理管理机构的名称不同,但它们的基本职能却是相似的,都是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机构,也承担着对公务员礼品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专门的伦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伦理法规为公务员做礼品登记的咨询服务,可以为政府提供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建议和设想等;专门性伦理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伦理法规、公务员的伦理准则等对公务员的礼品收受行为、礼品登记、违规收礼的处理等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专门性伦理管理部门还可以与私营组织和公共媒体展开广泛合作,听取它们对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的意见,毕竟,礼品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大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支持。这样,由设立专门的道德伦理机构负责礼品登记制度的落实,进行违法违规收受礼品的问责与处罚,对日常公务员收受礼品问题的指导和监督,才能真正将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4 对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治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确立时间不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职能转换还不到位,在诸如工程发包、招标采购、资金划拨、人事任免等方面权力运作的痕迹明显,自由裁量权还比较大,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又没有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部分实权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作为礼品赠送对象,跑官职、跑资金、跑项目、跑客户。所以我们应该采取重点部门重点治理的原则,对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行政审批,人事的提拔与任免等领域进行重点监督。
5 对公务员违规收受礼品的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