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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1
一、我国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的问题:由于全国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数量愈来愈多,而这些建设项目需要对于施工单位进行资质的审核,只有那些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才可以获得“准入”的资格,进而完成交通工程项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项目确实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就存在着腐败的问题。这些具备资质的单位就利用各种关系与手段,对工程的负责人行贿。利用不透明的规则中标,又或者不公开竞标,直接获取“准入”机会。这些存在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暗场现象,这些资质不够或是根本不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的建设后,为以后的安全建设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2.拖欠工程款问题:由于我国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不甚规范,实践当中存在着一些业主为了展开不正当竞争,或由于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许多建设人员的工资被长期拖欠。而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一直未能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及时有效的解决拖欠款项的问题。
3.交通工程监督及安全问题:由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相关交通工程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对交通工程建设投资的合理性与效率性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但我国目前的交通工程监督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虽然,各地各部门已意识到交通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监管的贯彻不力,执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项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4.征地拆迁的问题:交通状况的改善,有时不得不以牺牲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迁的问题。由此可见,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民众维权意识日益觉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项交通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已成为关乎一项交通工程成败与否的关键。
5.环境保护问题: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势必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历史遗迹的破坏等问题。因此,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在此期间,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足
如前文笔者所列举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却不无问题。以上各个问题,或是交通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尚未得到解决,法律规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执法不力的源头所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有关于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整体上呈现出数量多,结构杂,规范旧的特点。按效力等级划分为法律与法规两个等级。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直至建设完工后的环境保护的阶段。
在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我国立法方面的现状情况之后,笔者拟通过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所存在的问题,以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今后的完善的方向与价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适用上有难度。例如,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当前解决房屋拆迁纠纷最高层次的依据,然而可惜的是该条例较为笼统,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难以规范全国各地所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补偿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难度。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设当中的征地拆迁的问题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这一条例在交通建设问题的适用性上存在难度。
其次,部分法律针对性有待商榷。在有关于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的问题上,国家交通行业部门却没有系统的规定,而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问题往往会存在官员腐败、工程质量瑕疵等问题的存在。因此,建议相关的交通部门针对特定的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问题,考虑各个地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地域优势与特定需求,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的解决实际问题,与时俱进,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
最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另外,也缺乏统一的现场安全检查的评判标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安全执法行为规范等,这也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最后,法律法规运行状况有待规范。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充分考虑到交通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制定针对于交通建设的法律制度。必要时,可以学习美国的方法,通过召开听证会等途径,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以便于解决特殊的问题。而且,可以为每个法案划定实施的周期,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2.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查漏补缺,同时提高现行法规的效力。及时修改陈旧的法律法规,补充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2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与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屋拆除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并按《合同法》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必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不得接受其它施工企业或个人挂靠。不得将所承接项目进行肢解、违法发包或层层转包。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出,将取消该企业在今后一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的资格。一个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只能有一个拆房工程处。
三、不具备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拆迁实施单位在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缩减。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拆除施工合同的面积数量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用。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房屋拆除施工。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资质企业的施工人员包括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等。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六、拆迁实施单位有责任督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镇建管所、安监所应定期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检查、抽查或联合检查。并与拆房施工资质年检相挂钩。
七、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3
一、干线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征地拆迁范围广、量大、补偿标准低、群众抵触情绪大
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一条路往往跨越多个乡镇及数十个村庄,而补偿标准往往难以与群众征迁实际价值持平,造成群众抵触情绪大,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
(二)多数群众期望值高,利益诉求很难平衡
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村民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经济利益。因此,一部分被征迁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方设法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加之极少数人别有用心地加以煽动,往往抱团纠缠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个别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时为了推进征迁工作,盲目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使利益均衡难度加大,无形之中增加了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三)抢建抢种难制止,问题协调难度大
在具体工作中抢建抢种现象较突出。如改线段规划确定后,改线段两侧的村民在自家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抢建或加高房屋,有的房屋连窗户、根基都没有,但同样索取较高的征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这些矛盾和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协调到位,为推进项目征迁工作增添了无形的压力。
(四)村民利益难一致,使安置保障工作难上加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征迁费用,按登记数额打给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逐户兑现给征迁村民。但个别乡镇政府或工作人员出于后期维稳考虑,将征迁费用打折或看人下菜,人为造成标准不统一,造成工作阻力。再者失地村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文化素质不高,就业难度大,加上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完全普及,失地村民利益维护保障服务不能很好跟上。
二、解决征地拆迁难题的对策
(一)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征地拆迁氛围
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离不开上级和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是政府要把征迁职责、征迁任务逐一细化到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建立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按属地明确沿线各乡镇政府征迁的主体责任,实行任务、费用、责任包干责任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保证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二是协同做好被征迁群众的思想工作。主动深入一家一户进行宣传,了解群众的想法,分析群众的顾虑,站在他们角度考虑问题,有针对性地讲清讲透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人性化的工作态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要在沿线乡镇、村开辟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让群众充分认识“公路通、百业兴”的重大意义,了解征拆工作的政策法规。四是开展入户面对面谈心工作。征迁工作人员要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带领下,同征迁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心声,做好思想动员,尽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为群众的合理要求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被征迁人员的正当利益,保证征迁协调工作顺利开展。
(二)通力协调统筹规划,依法开展征地拆迁
按照国家、省、市(县)颁布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县政府一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国土、财政、林业、公路、公安、沿线乡镇村干部,共同参与征地拆迁登记工作,统一丈量测算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面积、种类、数量,保证补偿数据公平、公正、公开,当场取得当事人签字确认。二要针对征迁政策法规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及时组织征迁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征迁政策、法律法规、补偿办法及标准等,邀请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为征迁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三要依法依规介入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环节统一征地补偿标准,严明工作纪律,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发生,努力做好征地拆迁款兑现及后续问题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矛盾纠纷。四是妥善做好群众安置规划工作,树立征地拆迁、安置先行的工作理念,科学统筹规划,尽可能使被征迁群众有地方按规范标准重建,防止强势群众多建乱建,引发新一轮的矛盾纠纷。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实际困难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5
2014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总结验收年,我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国家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普法工作,扎实推进全民普法进程,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现就今年法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共同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2、大力宣传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抓好有关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反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有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3、加强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新农村建设。
4、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抓好法律“六进”工作、青少年法制宣传以及《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党委(组)中心组学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积极参加全市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
7、进一步夯实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在中小学校中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积极开展内容多样、形式丰富的校园学法活动,聘请相关职能部门讲师等人员进校授课,提高青少年普法效果,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
8、探索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和党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广泛收集、积极总结农村农民生活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农民工集聚地和重点工程集中地的法制宣传,推进返乡农民工法制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上半年结合法律进农村法制宣传月组织以图释法、法律咨询、送书进村入户等各类活动,全面推进农村普法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品牌建设,积极培育法治文化
9、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聘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律师参与法律咨询、授课等活动,努力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10、精心组织“12.4”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律宣传与城市文化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四、不断创新载体,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实践
11、坚持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做好国家、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全面发展。
12、培育典型,分类指导。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培养各类普法工作典型。重点在青少年普法和农民普法方面各培养1-2个典型,各村、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培育不同典型,并做好推荐工作。
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范文6
*街道地处东部城乡结合部,辖区面积22.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万多人,流动人口16万多人,辖内19个社区居委会,其中村改居的农村社区6个,这也就决定了*街道是厦门岛内原农村人口较多,分布较密集的地段,是岛内农村城市化改造工作较早起步的地区。随着厦门本岛东部的开发建设,由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高城乡整体水平成为厦门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街道共有思明软件园二期、三安电子集团、国际游艇码头、国际网球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塔埔村拆迁、观音山商务中心、何厝“金包金”工程、厦门医高专、光电基地十个重点工程,涉及拆迁面积320多万平方米,拆迁村居民近2000户,7000多人,其任务之巨、涉及范围之广,遇到问题之多、牵涉关系之复杂有目共睹,这也日益突显了在这块土地上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街道党工委在平安创建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市、区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狠抓服务保障,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工程顺利进行,开拓出发展与稳定双丰收的大好局面。
一、领导重视,在建设平安*思想的指导下,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部署
历年来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等因素突显了这块土地稳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平安建设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牵头的建设“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还在综治办设立了创建办,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道的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党工委例会上研究部署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统领,结合各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了各个工程的跟踪方案,由各分管领导跟踪负责,定期汇报,集中处理,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对于由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
*街道在平安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综治、司法部门作用,整合辖内“一庭三所”即*人民法庭、何厝边防派出所、*派出所、*司法所的力量,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特色,优势互补,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综治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村庄,并充分发挥群防联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拆迁数量、工程开发面积、拟进驻企业情况、涉及村民数量、建设方案、群众的态度看法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街道下一步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迁,力争为被拆迁群众服好务。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办精通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点工程拆迁指挥中心,都相应的成立了法律服务小组,配合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发放《致被拆迁群众的一封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10000多份,悬挂红布条、标语300多条。与此同时,还邀请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以支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如咨询、代办公证,帮助解决拆迁补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积极帮助村民解决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对于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等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街道都与村配合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有关法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村民反映强烈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法给予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避免闹事及群体性上访。
3、主动作为,打击违法,确保工程顺利建设。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街道协调何厝边防派出所、*派出所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先查处;对涉及重点工程街道辖内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优先办理,尽可能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事前预防;对于恶意破坏工程进程的行为,则依法采取了严厉有效的打击。去年以来,街道协调辖内派出所进行重点工程执勤150多次,出动警力、各部门工作人员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决了软件园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一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彰显了街道依法拆迁的能力与决心。
三、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大力推进“金包金”试点,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隐患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护。为顺利推进何厝社区“金包金“项目进程,真正做到“为民、利民、富民”,街道本着“把好事办好”的原则,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干部力量等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街道成立了由区相关领导担任顾问,*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由街道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金包金”项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金包金”项目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此外,街道为了提高项目运作的透明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赢得了村民的广泛理解与支持。这一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被拆迁户的后顾之忧,使其从心底真正配合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化纠纷于无形,于根本,为*街道乃至全区、全市的平安创建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