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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优选决策;改进的模糊综合法
目前,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业主与监理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体系,监理制的实施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和促进水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工程投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效应。然而,当前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与国外优秀咨询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员工服务不到位且结构单一、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清晰了解自身优势综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升其竞争能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建设监理在水利工程中的功能作用。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与建设使得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高能耗、长周期、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不仅增大了对工程监理评标优选的难度,而且不利于施工风险的控制,为保证建设质量并获取较为客观的监理评标结果,有必要对传统的评估方法加以改进,从而适应现代化工程监理的发展需求。本文以实践工程为例,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对监理评标过程运用改进的模糊综合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到了不同评价标准下的施工质量等级,以期为提升工程监理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模糊综合法的适用范围提供一定参考。
1研究方法
1.1模糊综合评价法
采用传统的方法监控工程质量就是对与施工质量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定量处理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在实际工程中该方法存在投入人力多、工作量大、可靠性低级操作慢等不足,且评价结果通常无法客观反映工程的总体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评标工作的开展。同时,水利工程建设往往缺乏可靠的历史数据,工程建设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多因素问题利用专家咨询法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针对存在模糊性、随机性、非量化问题,模糊数学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其评价过程即为监理评标的综合评判,该方法是以模糊数学理论为依据对待评价事物或对象整体给出综合的评判,在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可显著提升非量化复杂问题的处理效率。将工程监理评标按照影响因素的不同可分为一级或多级,当考虑存在多层次、多因素的评价体系时,采用一级模糊评价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综合状况,因此对工程监理评标考虑利用二级模糊法。其评价流程为:依据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建立评判体系,然后采用合适的方法确定权重向量,基于权重值和矩阵运算综合确定监理企业的综合水平。
1.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
可从如下5个方面分析水利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第一方主要包括监理服务水平、信誉度、业绩、诚信度、资质等级及以往经验等能够反映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内容;第二方面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人员分配和人员聘用量两大方面,即考虑监理人员分配、数量的适应性及监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分析施工计划与监理人员分配的协调度、监理资源投入的达标水平及监理员的年龄合理性等;第三方面是指监理大纲的制定情况,重点观察监理大纲内容的全面性和合理性,详细分析、仔细识别监理大纲的重点与难点内容,在充分掌握大纲执行程序的条件下制定保障、监理和预防措施;第四方面是指成立水利工程质监项目,严格检验工程招标人员以及工程设备的达标情况;第五方面是分析监理费用报价的调整条件,了解报价费用组成的完整性。
1.3改进的模糊综合评价法
为了适应现代化水利工程的目标要求,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工程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理单位的功能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理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单位的优选。目前,为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督许多学者深入研究了工程监理评标方法,根据关键性质量影响因素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另外根据质量评定标准定量客观的评价了工程质量状况。改进后的模糊综合法对于构建复杂性评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且能够实现模糊性问题的高效处理和综合评判,在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合理性。传统方法通常是按照最大隶属度获取相关数据,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有效数据的丢失,进而显著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有必要对传统方法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和模糊数学理论提出改进的综合评价。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知,优化改进传统的模糊数学法不仅能够全面、客观的分析水利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而且可有效解决传统方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评标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保障,这对于充分发挥监理制的功能和促进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模糊数学法在水利工程领域中的应用状况和相关文献资料,为提高监理评标的准确性和应用效率提出了改进的模糊综合法。
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中改进模糊综合法的应用
2.1构建指标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影响因素较多,相对于最终评价结果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通常难以一次性确定,因此有必要将评价指标进行二级分类。本文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在遵循可行性、系统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监理人员框架、企业信誉、公司业绩、财务状况、资质等级等17项典型指标,并构建监理评标框架体系如表1。
2.2确定各指标权重向量
为综合评价水利工程监理企业的实力等级可根据各影响因素构建模糊评价集,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将指标集分为评价等级集与指标集两种类型。传统的权重计算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显著,进而使得权重计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鉴于此,为避免各指标权重受人为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保证监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对有效信息的排序考虑采用熵权法度量,然后通过数学计算确定各参数的熵值及权重。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各指标数值差异性与熵权值之间呈负相关性,即指标熵权值越大则差异性越小;反之,则差异性越大。熵权法能够对评价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排序,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根据各指标数值和熵权法建立判断矩阵,然后通过计算确定权重,可明显降低个人主观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偏差,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与可靠性。通过邀请知识经验丰富多位专家获取影响监理评标的各因素信息,然后对各参数信息利用服从正态分布的隶属函数进行模糊数学处理,从而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与合理性。对各指标权重利用熵权法计算的主要流程如下:结合监理评标的各方面内容及其实际情况设立评价矩阵,为便于计算采用不同的字母代表评价专家和评价指标;然后,根据各参数的具体内涵将其分为正向、负向指标,由于各指标的量纲不同无法直接用于计算,因此需要采用标准化处理方法将待评价对象进行归一化处理,根据熵的定义计算确定各参数熵值;最终,根据计算结果构造熵权向量。
2.3建立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在模型建立过程中应遵循的流程为:确定因素集与评语集,采用合适的方法计算确定参数权重并建立单因素判断矩阵,通过加权运算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在以往的计算流程中通常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评价等级,而实际工程中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根据单一因素确定的评价结果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监理评标的整体状况。鉴于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本文对传统的模糊数学法加以改进,通过有效性检验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根据各因素的初始数据构造模糊判断矩阵,其中为在评语为j时i因素的隶属程度,由此可知改进后的评价方法可以较为直观的描述不同评价等级下各参数的隶属关系,且能够计算获取参与评价的专家数。根据公式计算确定熵权权重,另外,通过对各参数山泉和模糊关系矩阵的合成运算,即利用公式计算确定综合评价值。
2.4实例分析
辽宁省某水库的主体工程有取水口、水电站、泄洪排沙底孔、拦河坝和溢流表孔等,该水库是一座主要以农业灌溉、防洪排涝和城市供水为主,同时兼顾一定的发电、旅游和水产养殖等功能的大型水利工程,入库河流主要有大凌河、凉水河、牤牛河、沙河等。对于该水利工程拟投标监理单位共有A、B、C、D四家企业,对于工程监理单位采用文中所述改进的模糊综合法进行计算,具体如下:对监理评标各因素权重值利用熵权法计算确定,其主要流程为:首先,对影响监理评标的各影响因素邀请工程监理领域的专家进行打分;根据指标量化准则、各指标初始数据处理方法,利用计算机编程计算确定各参数熵权值;对专家客观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准则进行等级划分,通过量化处理确定模糊关系矩阵;最后,基于二级指标评价结果和模糊关系矩阵,通过合成运算确定综合评价值及其总排序,根据不同等级判别标准确定最优的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2
关键词:新时期,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工程投资主体、施工主体、监理主体相互独立的工程施工体系。工程监理单位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工程具体施工实践的合理性、确保工程施工各项目标实现、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的时期,我国建筑业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这对于还正处在监理工作的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挑战。面对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仅应当肯定监理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还应当对现阶段监理工作中存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明了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更好的做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改进方法的探讨。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在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方面采取的政策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双重管理的方法,对监理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资格证书审查的要求。根据监理企业所具有的条件的不同为监理企业划分等级。资质双重管理中把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违反违规行为都列为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极大的保障了监理管理工作对监理工程队伍素质的甄别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市场规范作用。然而,好的政策要能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保护和部分分割仍然十分严重,加上具有丰富经验及合格素质的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从而使得许多不符合资质的监理企业仍然存在于建筑市场中。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较大的区域保护主义及制度局限
开放性是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利用市场发展的规律才能够更好的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现阶段我国建筑监理市场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仍然十分强大,地域性监理业务垄断现象在许多地方较为普遍。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的限制了地区监理业务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又过分的强调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忽略了成本、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理工作的有效性,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一性和片面性,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普遍存在较多的不足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很多,但主要的要素包括监理人员,监督权力机制等。这些要素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高低。下面我们将就监理人员和监理工程权力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探讨。
监理人员挂名现象严重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直到今天,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国家逐渐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庞大的财政支持使得我国基础建设项目总量迅速增长,而与此相反的则是监理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为了活动更高的企业资质和更多的业务量,纷纷寻求监理工程师挂名,许多工程或者许多监理单位不同的项目上报的却是同一批人,一旦监理企业中标后,监理人员肯定难以同时兼顾每个项目。
监理权力不到位
三控两管一协调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要想做好这些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然而在现实中,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利却被局限在质量控制上,使得其他工作内容因权利不到位而无法有效展开。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有效的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而现实中,许多监理人员仅仅是从前从事过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管理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而系统的监理培训,使得我国监理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对监理工作应对新时期的挑战十分的不利。
新时期下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方法及策略
加快新形势下与工程实践发展变化相适应的监理法律法规完善
新的形势下,许多新的问题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的兼顾和规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亟需要新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实践变化相适应。上世纪末颁布的《建筑法》是以法律形式对建筑监理制度进行确认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从那时起,建筑工程监理才在我国全国范围内进行推行。不过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新时期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筑行业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以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作出适当的调整,比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加强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
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是有效增强监理工作应对新情况、新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现阶段我国许多监理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多,许多工作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自身机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监理企业完善自身机制应当从企业结构、考核激励制度、员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出发,寻找这些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合理规划企业结构,有重点的熟悉掌握各类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的要领。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激励考核,增加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将监理工作相关精髓和本质教授给他们掌握,而不仅仅是质量监理方面的相关知识。
加快培养具有高素质国际化的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我国监理工作的重要人才,现阶段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监理工程师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新的时期,建筑工程的国际化趋势得到了不断的加强,跨国建筑业务量不断增多,许多新的建筑理念和技术不断涌现,我国只有拥有既能熟练掌握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能适应世界建筑发展新变化的监理工程师人才才不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3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施工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种大型公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有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和验收鉴定,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及其使用安全,更是保证和支持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招投标;监理;程序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使监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实施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严格招投标次序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是公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投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按照“合法原则,平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以及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进行”。同时,招投标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目前,一些公路建设工程已把施工招标与监理招标同时进行,但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先进场后签定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都已进场,而有关合同文件却没有签定,使监理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谁出钱建设,谁就说了算”,根本不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搞承包;招标过程中,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强行指定分包商,干涉材料采购,使招投标工作有失公平、公开、公正。
在我国,监理工作属社会监督,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工程师独立性和公正性地位。因此,公路工程只有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施工招标这样一个先后次序进行,才能使监理工程师及时发挥监理的监督作用,规范、督促业主行为,消除一些不规范现象。
2、根据工程项目,合理按选定监理队伍
目前,许多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等级公路,有很多都是路基、路面监理分别招标。对路基工程监理工作来说,监理合同段较小,但开工点多、工作面广,涉及专业广泛;而路面监理合同段则相对较大,工作面较小,涉及专业较单一。现在一种非常不良的傾向是,业主脱离工程建设实际需求,过于地强调监理单位的高资质,就连路基施工监理也要求甲级资质。从资质管理的要求:即监理业务范围与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相适应的规定来讲,公路、桥隧乙级监理单位完全可以承担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大桥和长、中隧道的监理工作;丙级单位完全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中桥及以下桥梁和短隧道的监理工作。但是目前一部分地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却片面追求高资质,造成了甲级单位任务过于饱满、超负荷运行、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跟不上,业主选择的余地也相应缩小;另一方面,乙级单位的市场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任务不足,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因此,业主应该立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监理单位的资质,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3、合同意识不强,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业主过多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是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水平低、管理能力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业主不能为了所谓的“政绩”而任意压缩工期、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监理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自己的承诺对工程进行监管,切不可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工程费用索赔正常化
索赔工作是承包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然而,在一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承包商违约情况,业主则直接收回或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以示赔偿、处罚;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向业主所赔的情况较少,有的承包商碍于“情面”,怕影响关系,把自己置于受制于人的位置。为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性,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FIDIC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索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处理索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得到保障,使索赔工作正常化。
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促使合同文本的规范化,以预防某些索赔事件的发生。有些公路建设项目,因其合同文件没有按国际惯列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写,虽然其合同既有专业条件内容,又有技术规范的东西,但却没有一条有关索赔的条款及违约情况下如何合理、充分、严谨的处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申请时,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
5、工程监理程序的规范化
工程监理程序是以国家法规为准绳,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以质量、进度、支付“三控制”、合同管理和旁站巡视为手段,以科学检测数据为基础,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而制定的。它是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严格管理,来增强施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减少工程中的随意性,使工程建设处于授控状态。而在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有的承包人认为施工监理程序过于繁琐,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就需要监理工作有一个规范的程序,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程序监理。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标准范文6
关键词:土木工程;监理程序;控制要点
1土木工程监理控制的作用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吧的不断提高,为满足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工作的需要,我国土木工程的建设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工程的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就我国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整体角度出发,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影响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即如果土木工程施工阶段,不能全面系统的执行监理工作,则无法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问题。因此,监理工作对于土木工程的正常施工以及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认真、彻底的执行监理工作,才能够保证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的施工水平稳步提升。
2土木工程监理要点概述
由于受到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变化的影响,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当中。就近几年来,土木工程的监理水平在逐渐降低,严重影响了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质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工程招标的限制
土木工程招标阶段,由于此过程对于社会来说相对保密,社会中知道或者了解土木工程招标信息的企业组织相对较少。再加上通常情况下,招标过程中不允许监理单位参与其中,这就对土木工程的日常监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制约性。监理单位不能较为全面的了解土木工程的施工单位信息,如果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各个方面的问题时,也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施工单位的相应部门研究问题的处理方案。
2.2组织结构的复杂
就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而言,监理工作的内部组织结构通常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来说,监理工作的总控制中心通常设置城市在较为发达的区域当中,而负责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二级建立机构则设置在工程的施工区域周边。由于受到地理空间以及信息传递时间方面的限制,导致总控制中心与二级监理机构之间不能实时的进行消息的传递以及交流。如果土木工程在施工阶段出现问题,则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获取相应的解决方案,严重影响力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进度。
2.3工程师权利制约
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费用是组成土木工程施工建设的核心部分。为保证土木工程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期的施工方案完成施工,需要加强质量、进度以及费用之间的联系。但是,在实际的土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往往注重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减少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致使土木工程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无法得到发挥,也不能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对问题在第一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工程师对自身的工作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土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正常执行。
3改善土木工程监理的相关措施
3.1加强工程整体的监理力度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设置并且实行了工程建立制度。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虽然在工程的整体施工阶段能够为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但是对于工程其他方面的监理力度则比较低。例如,土木工程的决策阶段、土木工程的投资阶段以及施工方案的设计阶段等。这就造成土木工程在以上阶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因此,为保证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面执行,需要在土木工程施工阶段,加强对工程的投资、决策、施工设计等方面的建立力度。从土木工程整体的施工角度出发,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设计的可行性、施工决策的准确性,进而保证土木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3.2增加工程风险应对的能力
受到我国社会市场价经济形式不断改变的影响,我国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难度也在不断提高,给日常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基于以上社会形势,土木工程施工阶段应当加强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制定相关措施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执行效率,进而加强土木工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应对能力,保证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以及理解我国工程施工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同时根据土木工程施工的主要特征制定有效的管理体系,加强监理工作人员自我的管理力度。监理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就土木工程实际的工程施工内容、施工环境、施工任务、所要担负的责任进行全面、详细的划分,并且在执行监理工作时严格执行相关监理标准。
3.3实现工程监理的全面控制
施工单位为保证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的工程质量,我国的各级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为满足土木工程的项目施工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可在现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之上不断对其内容进行完善以及调整。如果当中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规律,则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改善或者剔除。保证土木工程相关政策、法律能够规范其施工过程,促进其全面的发展。另外,为实现工程监理市场稳定、正常的运行,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实施的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进行社会中监理行业的规范以及管理,加强对当前市场中的监理组织机构的监理资质进行审核,对于不能达标的监理单位,应当收回其工程监理的资格。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当结合自身区域经济发展的形式以及工程施工建设的程度,制定工程监理单位登记管理体系,从而更加详细的了解市场中监理企业的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执行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炜.土木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的相关研究[J].门窗,2017(7):42,45.
[2]毛文龙.土木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的相关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7(12):1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