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和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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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和法规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1

《中国医药导刊》对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交流和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具有行业主流强势媒体的功能。多年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领导下,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领导的支持和编辑部全体同仁,作者和读者共同努力下,近10年来《中国医药导刊》一直高质量按时出版,2008年6月又被科技部正式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核心期刊)”。同时,《中国医药导刊》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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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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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读者群

读者对象为广大临床医生和临床药学工作者和其他医药卫生人员、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栏目设置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2

关键词:临床护理  纠纷  原因  防范

        随著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法规的不断健全,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护理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了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如何避免和防范护理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临床面临的新课题。现浅谈如下:

        1.常见护理纠纷的原因

        1.1法律意识浅薄。有一部份护理人员对护理行为的法律认识不够,诊疗过程中缺乏严肃性,不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未履行告知、保密义务,病历随便给人借阅,丢失医疗资料,护理记录不全及不真实等让患者及家属举证问责,引起护理纠纷。

        1.2服务意识不强。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服务意识淡漠,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接待病人漫不经心,说话语气生硬,回答病人及家属的问题不耐烦,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依赖护理员和陪护人员等引起纠纷,据报导占纠纷占44.4%[1]。

        1.3责任心不强。不认真三查七对,违反护理操作规程。常见有:药物名称、剂量查对失误;由于医院里同一剂型、药瓶的药物数不胜数,若查对时疏忽大意极易发生混淆,造成用药错误;有的护士从固定位置取药后,凭经验认为不会错但实际出错。据报导,在药物剂量错误中,口服药占45.45%,注射药占23.64%[2]。护理人员在用药时未认真核对病人姓名、床号导致用错药、输错血等事件在护理纠纷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口服药发错床位占60.00%,注射药错用病人占23.08%[2]。盲目执行医嘱和不按要求执行医嘱,主要体现在执行医生的错误处方,转抄医嘱错误和随意改变用药途径或方法,其中错用注射方法占23.08%,转抄医嘱失误占18.18%[2]。

        1.4技术操作水平低。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直接影响着护理效果,部份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在病情观察中不到位,不准确,延误病情的治疗。如:不能及时发现糖尿病病人发生的低血糖反应引起严重后果[3]。操作技术水平不高,如静脉穿刺成功率不高,不能熟练使用呼吸机、洗胃机、除颤仪等在抢救病人时影响抢救质量。据报导: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护理纠纷占16.7%[1]。

        1.5患方的原因

        1.5.1患方受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影响

        患方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未认识到医疗行业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一旦原有的期望与结果相差甚远,便可能从肉体和精神痛苦或经济损失的心态失衡中转向对医护人员的怀疑和不信任。

        1.5.2患方受社会观念及传统思想的影响

        由于社会观念及传统思想,患者认为护士只会打针、发药、伺候人,没有医疗专业知识,所以对护士的信任度和依从性远远低于医生。

        1.6 医疗体制因素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福利性医疗卫生观念和陈旧的公费医疗制度给患者造成了高期望的医疗服务标准,就是说不花钱、少花钱而获得超值优质服务,无形中冲淡或减低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满意度,因此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碰撞在所难免。

        1.7医疗费用因素影响

        患者对医疗费用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认为花了钱,治疗效果不明显时,就会引起护理纠纷。由于高新技术不断引进,加之新特药的应用,使医疗费用的增长与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之间产生矛盾。患者对医疗费用问题很敏感,如果患者医疗费用未做到日结月清、收费项目填写不全甚至错误等,极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导致纠纷发生。

        1.8其他原因

        医疗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患冲突和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复杂的,而其中不乏偶然、巧合、突发、误会等其他因素,一切都有待考证。

        2 防范措施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3

1 输液安全隐患分析

1.1医疗设备和规章制度方面乡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大都在1-2间房内进行,医疗设备简单。急救设施不完备,急救药品配备不足。仅为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氧气袋闲置,只有病情紧急时由患者家属到镇、县医院充氧气。连简易呼吸囊也没有。乡村卫生室承担着所在村庄所有人的医疗服务,由于卫生室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减少开支,不聘护士,整个卫生室就只有一个医生,医、护、药兼一身。所以对输液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本无法详细掌握,同时在管理方面也没制度可循。

1.2医生方面乡村医生来源有(1)近年来从高职、中专医学学校毕业的学生;(2)近年来从县职校相关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员;(3)通过自学和子承父业的人员;(4)过去的赤脚医生;(5)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生。他们在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方面层次复杂。由于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外出进修学习,也没有订阅有关医疗卫生杂志,对一些新的医疗动态知之甚少,部分医生观念陈旧,对药物应用的一些新知识、新进展缺乏了解。对一些新药的规格,不同年龄对象的剂量或应用范围等含糊不清或误解。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用便宜药。滥用激素、滥用抗生素的情况时有发生。

1.3护士方面

由于受条件限制,调查的卫生室中仅有10个有专职护士,而她们都是刚从中专学校毕业的,未取得护士资格证,也没有进修学习,知识结构跟不上医学的发展。其余卫生室中往往是医、护、药剂师兼一身,若遇上疾病高发期,输液时间集中,工作繁忙,核对工作很难做到很仔细,护士工作也较琐碎及操作的重复性,均易导致差错。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违反无菌操作原则,甚至起开瓶盖直接往液体中加药,消毒不严格或消毒液过多,随加药注射器带入瓶内引起输液反应或加药注射器一针多用造成输液反应或过敏反应。由于他们没有受过正规训练,无论在理论还是技能方面都有欠缺,致使患者输液途中出现了不适反应,不能有效判断原因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延误了病情导致不良后果。

1.4患者方面 由于患者均系农民,其文化素质较低、医疗卫生常识较差。再者我国健康教育在农村是一个弱点。因此,当他们看到卫生室地方小、患者多时。就强烈要求在卫生室扎完针后拿回家继续输液,或直接在家中输液,并由家属更换液体,为了缩短时间,任意调节输液速度。如果在输液过程中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过敏反应,将会危及生命,造成医疗事故。

1.5药品方面

1.5.1随着临床联合用药的增多,一瓶药液中加人多种药物,有时很难掌握药物的配伍禁忌,况且在药物中频繁加药反复穿刺瓶塞口,导致污染机率增加和药液外渗,产生致热原等,同时随着中药制剂的开发。中西医结合治疗观念的兴起以及新药的不断问世及应用于临床,配伍禁忌无法查找。这些因素都是输液的安全隐患。

1.5.2假冒伪劣药品的使用据文献报道,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假药总计占10%,而发展中国家假冒伪劣药品占药品市场的75%。虽然一般情况下在正规医药公司进药,但出于经济方面考虑。乡村卫生室仍是假药销售的主要市场。因其价格便宜、包装真假难辨而被部分卫生室使用,造成延误患者病情,使病情恶化乃至危及生命的后果。于是。医护人员就成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1.6不重视健康教育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全民健康教育相当重视。但由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是健康教育的薄弱地区。不只是农民医疗卫生常识差,就连卫生室医护人员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总以为自己以前用过青霉素再次使用时没事,导致不做皮试直接输液,或在皮试中擅自离开卫生室。输液过程中不注意无菌操作,不戴口罩,一针多用;输液完毕对医用输液废弃物随便丢弃。

2 对策

2.1加强安全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 建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农村个体卫生室进行专门管理。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农村医护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以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帮助护士树立安全意识,认识到护理安全的重要性,时刻牢记“生命至上。安全为天”。

2.2完善相关医疗设备和规章制度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病情变化,各个卫生室必须配备急救药品。如肾上腺素、阿托品、多巴胺、尼可刹米、纳络酮等,还应有小型氧气瓶及面罩吸氧装置和简易呼吸囊,并且要经常检查这些器材的完好性。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安全监督制度。采取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重点教育,对其服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2.3制订规范化的输液流程 护士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输液流程。遵守医嘱制度,执行医嘱时严格做到“三查七对”包括药物的外观、有效期等。以杜绝错输液的护理差错发生。为了防止将来因发生医疗事故而责任不清,在输液时应做好详细输液记录。

2.4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素质是人在从事某种工作时,本来具有或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医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联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鼓励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如参加全科医生的培训或外出进修学习。了解掌握医护新动态、输液新理论新技术,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掌握新药和新开发的中药制剂的药物性能、配伍禁忌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使临床护士从被动输液护理转为主动输液护理,能根据输液治疗的目的、药物疗程的长短、溶液和药物的性质、患者的静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不同的输液。

2.5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由于患者个体差异极大,疾病发展过程千变万化。用药前注意询问过敏史,输液前简单告知用药目的、注意事项。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用药中坚决禁止将液体带回家中去输,防止因家属更换液体而发生液体污染,掌握患者输液要快的心里,重视输液速度的调节。特别强调擅自调节输液滴速所造成的危害,尤其是一些必须严格控制滴速的药,如垂体后叶素、硝酸甘油等。特别强调青霉素过敏反应可发生在皮试时、用药中,因此必须严格皮试、密切观察。确保患者安全。根据不同情况合理、有效、易懂的给患者进行口头卫生宣传教育。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4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是把好药品质量关的关键责任人。但部分企业负责人自身未经药品法律法规以及GMP方面的专门培训,对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不够,不能满足要求[3]。调查发现,企业负责人往往将药品生产和销售放在第一位,当质量和市场、质量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企业决策者往往对管理人员或检验人员按规定做出的结论不予采纳,以牺牲质量来获取暂时的效益。有些企业人员准入把关不严,导致检验人员专业水平低、技术能力较差[4]。还有些企业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制度不够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基础知识培训未到位,有些方面的培训还有盲点,如仪器、菌检等方面问题操作人员不能正确回答。培训大多采用答卷形式,得分普遍偏高,工作流于形式。因此,企业应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全员素质。一要加强质量法制和质量意识教育。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GMP等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和岗位操作技术培训,对新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洁净区的所有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进行洁净区管理、卫生知识、微生物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对各种培训定期考核及建立教育档案,以此提高人员素质,端正职工的整体行为。二要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执行责权分明的质量责任制,做到执行人员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岗位责任到位,加大质量考核力度,做到有据可依、违规必究,杜绝管理漏洞,保证药品质量。三要严格执行药品检验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贯彻“标准就是法规”的思想,对原材料、中间体、终端产品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也应制订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四要开展规范实验室和规范实验动物房建设。实验动物在药品生产企业中作为原材料和药品质检手段以及用于新药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实验动物管理将促进医药工业发展。

2企业发展不均衡,检验能力参差不齐

企业检验所需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高度相关。一方面是效益差的企业检验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药品生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发展良好的企业检验能力却高度过剩。由于受传统思维的束缚,许多实验室的能力并未被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尤其是药品生产企业强制通过GMP认证之后,由于重复建设导致4000多家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严重过剩,资源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的检验实验室积极参与实验室认可,这些检验实验室就可向第二方实验室转变。利用好自身优势,将闲置的资源充分运用起来,面向市场,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的检验质量,甚至可进一步向第三方实验室转化。在提高检验质量和能力的同时,演变成为独立的权威检验机构,为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优化配置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实验室资源,借此实现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的一次飞跃,完善药品检验工作质量。这对于保障人民的安全用药有重大意义[5]。

3监管机制和法规待完善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检验人员的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有待改进。目前,药品监管部门虽然对企业质量和生产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备案管理,但还缺少相应的罚则,经常出现人员已发生变化但企业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依据,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也无法进行审核管理,导致非药学专业或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质量检验队伍,造成企业质检水平参差不齐。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6]、GMP等法律法规对从事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明确规定准入资格,如学历、职称、上岗资格等,未明确规定人员数量或所占比例,且对出具虚假报告书应承担的责任也未进行明确规定。对质量和生产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虽然规定了学历,要求有实践经验,但在法律法规培训、在岗情况、不良行为处理等方面均未作硬性规定。我国现行的GMP和美国的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还有一定差距,不仅表现在法律效力上,而且表现在内容方面,美国的cGMP更注重现场检查、现场动态控制和过程控制,而我国的GMP认证更注重静态认证;还有就是更新机制上,我国的GMP缺乏系统的更新制度,是一种随机的行动,缺乏动力,而美国的cGMP是主动地吸取优秀企业的做法,逐步推广。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修订GMP的机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也能不断激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质量更卓越的产品[7]。

4药品质量控制机制待加强

要建立和完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控制体系。一是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涉药单位法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做到每年至少培训1次,逢训必考。同时,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学法、守法档案,并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只有企业自身员工的业务素质,特别是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才能从源头上保障出厂药品的安全、有效。二是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承诺制,公开向消费者和服务对象进行质量和经营行为的承诺,并建立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的自律意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三是要对质管人员全面登记,建立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档案,并经常检查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在位情况,及时掌握其动向。应进一步明确质量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达到“用户需求的质量”,而不是为了“过关、达标、免责”或“应付评估、检查、认证”。也就是说,要让产品质量在循环中提高,改进产品质量的关键就是树立改进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观念[8]。

5加强技术监督,提高监管水平

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加强药品的质量监督。技术监督是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仅靠每年几次的例行药品抽验,是无法实现技术监督的效果的。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监督,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和药品出产前检验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不断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药品生产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药品生产者依法制药也是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考验。这就要求药品监管工作者既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又要有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因此,执法人员首先要加强药品生产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其次,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药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GMP认证规范的要求,这样监管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还要提高开拓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法创新和监管制度创新。

6结语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5

第一条集市场地必须纳入*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设立集市,按《*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药事管理和法规范文6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药品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19日—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咨询员,部分青岛市、平度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听取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镇、街道,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的成效

《药品管理法》自2015年修订实施以来,市政府紧紧围绕全市人民用药安全这一中心,自觉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全市药品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逐步提升,药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669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包材生产企业1家,药品经营企业565家,药品使用单位1101家。

1.重视法律法规宣传,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把《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七五”普法范畴。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药品安全宣传月(每年10月份)、“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五进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制作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刊发、播放监管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抓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对全市药品从业人员开展轮训,有效提升了我市药品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群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对药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2月,成立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逐步构建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打击药品领域犯罪工作新格局。2014年4月,市食药监局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编制,18个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基层食药监所,从事药品监管人员从最初的32名增加至120名。2017年,投入420余万元招录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90名,充实到基层一线监管队伍,扩大了监管网络覆盖面,有效缓解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3.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市场发展逐步规范有序。一是严格药品许可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药品零售企业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各药品生产经营机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查和证后监管,促进我市医药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全市药房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加强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抽检,通过严格制定药品抽检计划,逐年扩大抽检品类和批次等形式,近三年来共完成药品抽检309批次。三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三年来,开展药品专项执法检查35次、联合执法25次,查处违法案件126件,查扣、销毁不合格药品300余种,案件总值达87.5万元,侦办药品刑事案件20起,处罚24人。2015年3月,查获无证非法经营药品案,案值金额达135万元,创下了我市近年来打击药品犯罪最高记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升药品监管能力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中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宣传力度和效果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主要局限于药品监管和从药人员,广大群众对药品管理法的了解不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重视药品价格而忽视药品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使非法药品经销者有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部分中老年群众,由于缺乏医药和法律常识,容易被一些虚假广告欺骗。

2.药品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还不完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基层药品检查人员存在人员老化、药品专业人员短缺、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检查不到位、审查走过场、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监管硬件不足。由于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不足,因此检验检测、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等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导致日常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三是药品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药品监管依赖于多个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多头管理,部门协调不够,衔接不力,效率不高,执法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涉药广告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在药品广告管理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还不到位,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问题。如广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夸大药品功能疗效、非药品冒充药品等,给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3.药品管理使用机制有待进一步严格。一是在购药方式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较大药品经营企业等能够严格履行药品采购程序,实现药品可溯源管理。而个体诊所、药店等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仍然存在着进药不规范现象。二是在药品使用上,很多零售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出售处方类药品现象;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存在门诊记录不规范、基本用药情况无记录等问题。三是在药品保管上,药品批发企业和医院基本上都有了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贮藏设施,但个别药库仍然存在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地脚架及防虫装置等设施;多数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贮藏场所狭小,无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等设备,存在药品少、管理差、过期药品没有及时销毁等问题;部分药店仍然存在药品存放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储藏标准进行存放,储存室阳光直射、高温环境等容易导致合格药品变质失效,给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

4.从药人员素质资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从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市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相对缺乏。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店数量增加较多,直接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人员大多是各类卫校毕业生和经市药监局培训的非专业毕业生或乡村医生,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医药资格。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药品流通过程中,还存在挂靠、走票等违规行为,部分药店药品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册等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单体药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由于目前我市执业药师短缺,许多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不能长期在岗指导用药,部分药店存在聘证岗空问题,导致处方药的用药存在安全隐患。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市政府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的重点转向农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识假、打假、维权意识。二是强化从药人员教育。在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切实把《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让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药品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比例,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消费者用上放心药、有效药。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工作合力。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不断提高执法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监管力度、广度、深度,把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严把药品质量和价格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努力消除药品市场存在的盲点和空白点。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非法制造、批发、经营假劣药品及违规高价售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大力整治户外、商铺和媒体的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严格审批,动态监控,及时查处。四是严格规范医药机构。继续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力度,实行关口前移,严把初审关,对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经营企业和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滑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和整顿,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要加大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实时在岗及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和整治力度,规范医保卡的使用行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有序。

3.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增加专业人才招聘数量。每年新招聘人员要加大药品专业人员数量,不断充实药品监管执法队伍,优化专业结构。二是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继续加强对执法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的药品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保持各镇街监管所人员相对稳定,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药品监管上,有效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监管无盲区、药品安全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