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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1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务收支 真实性 策略
一、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含义
财务收支真实性,是指在财务收支管理工作中,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有效,如实地揭示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业务风险较高、信用度也要求高,因此,财务收支是否真实不仅关系到投保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个人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良好、健康、有序运行。
二、保险公司财务收支不真实的原因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为什么出现不真实的问题,从金融学的视角来看大致上有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和效用函数不一致等三个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收支不真实的主要条件
保险公司由于其不拥有具体标的完全信息,无法正确了解每个投保人所面临风险的具体状况,不能区分出高风险投保人和低风险投保人。在不完全信息的市场情况下保险公司认为一些风险是同质的,风险发生概率相等,从而提供相同的保险费率。如图1所示:
在图1中, l1为低风险投保人的公平曲合约曲线,其无差异曲线角度较大;l2为高风险投保人的公平合约曲线,其无差异曲线角度较小;l3为保险公司的“公平”合约曲线,并在K点处达到平衡。为避免亏损,公司会根据实际经验对风险概率进行修正,从而提高对市场风险的主观判断,使合约曲线向l2靠近,以此实现保险公司的保本盈利。
然而,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往往掌握着公司大部分的信息,他们直接指挥并控制公司、财务部门及其核算活动。保险公司股东在一定程度可以拥有较为详尽的关于公司财务收支状况的信息。投保人则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得关于该公司财务收支的相关信息。因此,在这不同的交易对象中,财务收支的信息不对称就出现了。这也就为财务收支不真实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机会主义是财务收支不真实的主要动力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不论经济主体是多么的理性,在寻求利润时其动机与行为规则总会出现一定的差距,这就产生了机会主义。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利用一切手段,甚至是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去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机会主义的推动下,保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求打“球”的途径,利用会计政策监管的漏洞,操纵会计事务所,把保险资金转化为公司的奖金和红利,以提高公司的收入能力。这就造成了财务收支的不真实。
(三)效用函数不一致是财务收支不真实的直接原因
理性的经济个体总是以最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同的经济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从而存在着不同的效用函数,当利益分配发生冲突时,为了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经济主体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信息,甚至编造一些假信息,去迎合相对人对财务收支指标的需求。
保险公司在不同的主体人之间效用也存在差异。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管理不善的企业。其为了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可能对其财务收支信息进行造价和虚报。
三、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收支真实性的有效策略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收支真实的有效策略可以从监管制度、会计制度和公司结构建设等三方面来加以着手。
(一)加强保险监管力度
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关,应该不断改善对保险公司财务收支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同时,保监会等相关的保险监管机关还应该不断扩充人才,提高相关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监管力度,还应该提高监管的效率,采用科学、先进的信息监管的电子化软件系统,以国际监管标准为参照,不断完善监管指标。
(二)加大完善保险会计制度
针对国际、国内日趋复杂多变的形式,金融行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经济领域良好、有序的运行。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行业,稳定保险业也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尽快完善保险会计制度,是有效处理保险公司财务收支不真实的有效方式。
加大完善保险会计制度,首先就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会计制度体系;完善会计工作过程的参照依据和核算标准;减少保险公司管理者对财务核算的人为控制,使其更加程序化、制度化;努力制定出使双方都认可且均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制度。
(三)完善保险公司结构建设
完善保险公司的结构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公司内控建设。如图2所示:
图2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个方面,完善公司的结构,这可以通过调整股东的持股结构,分散大股东的股东权利,实现股东权利之间的均衡化;同时,提高公司核算部、稽核部和财务部的地位,扩大相关部门等监事会的职权。另一方面,公司的内控建设,这可以从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方面入手,引进人才,提高公司内部的控制监管能力。
四、结语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关系到金融市场是否平稳、健康运行,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是否良好、有序发展。只有真正做到保险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才能使保险行业有序发展,使金融业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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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艳.浅谈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现存问题的成因及治理方法[J].消费导刊,2009(3):69-72 .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2
关键词偿付能力保险监管资金运用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目前,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1美国偿付能力监管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2欧盟偿付能力监管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3加拿大偿付能力监管
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4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
4.1现状
我国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管。表明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检测系统。这种方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获取信息,综合了影响偿付能力的各方面风险在公司财务状况中的表现形式,解决了我国保险监管的专业人才资源相对稀缺的问题,有助于缩小重点监管的范围,提高监管效率。
4.2存在问题
(1)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关于财务保险、短期人身保险和长期人身保险偿付额度的计算方法,准备金提取比率等,都源自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缺乏可行的资产认可和实际负债界定制度支持。
(2)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还有诸如经营管理风险等也未加考虑。
(3)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可能会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而报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个月内,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4)保险监管报表内容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没有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监管要求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所报业务和财务监管报表来测算,只能被动地由保险公司填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由于缺乏真实性制约机制,受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经营指导思想的影响,基于外部市场竞争和内部考核等压力,保险公司人为粉饰报表,主观上造成监管报表数据失真。
(5)我国的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如寿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提取。而这种准备金提取方式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相当不利,保险公司所收的保险费如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所剩余的部分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营业费用。这种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必然加重了新公司的储蓄负担,致使公司的资金不足,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5加强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5.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预警系统
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设立一套关键业绩指标体系,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美国设有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根据《保险法》第8条规定,在保险公司经营运行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监督管理,这为我国建立起一套早期风险预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特点,建立不同的财务指标体系。通过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检查,可以得到评价结果,把该结果与设定预警指标相对照,由保险监督机构对各个保险公司实施预警。
5.2灵活监管保险企业资金的运用
一方面放宽保险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加强对其合理运用的法律监管。在具体的运用渠道上,可借鉴西方通行作法,允许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运用。保险公司应主要投资那些平均违约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的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同时为了避免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的利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对利率不敏感的短期固定收入证券,或者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对冲来抑制利率风险。还可参加为支持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而组织的银团贷款等。
5.3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保监部门应按《保险法》要求,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形成公众的社会监督。监管部门还可以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与资产状况,充分发挥保险同行间互相督促的作用,更能提高保险监管作用。
5.4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目的是保护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各国对保险保证基金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式,即无偿付能力前征收和无偿付能力后征收。在中国实行的是无偿付能力前征收。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目前我国保险保证基金由各保险公司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存在于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缺乏流动性,难以切实发挥其最后保障的功能。可成立专门的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在必要时给被保险人以补偿。
参考文献
1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1997(4)
2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1998(5)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3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管理能力提升策略
近年来,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大大小小的意外事件的几率在不断生生,这也恰好增加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欲望和意识。随着我国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逐渐成长和发展起来。在我国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整个国内保险行业市场中的佼佼者,不论是所占的市场份额、获得的利润都一直居于首位。在保险业务不断增长的今天,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保险市场的未来趋势,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明确的奋斗目标面前彻底打破保险行业在国内外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促进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投资效益的提升、为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增长奠定基础。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潜藏于保险公司中的一些财务管理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在保险业务中经过长时间街垒出现的一些关于财务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发展。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能力是目前各保险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制度是执行的标准和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保险公司财务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应该不断完善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风险的管控。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提升是一个连续的、动态化的过程。我国保险公司在经历了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后,已经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因此,面对逐渐趋于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其他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取长补短,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奠定基础。
作者:曹健 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肖陆嘉.我国车险业务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成因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04):72-74.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4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5
一、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涵
(一)基本概念
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向信息需求者公布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者现金流量等信息的过程。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是完整、准确和及时。广义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等主体的信息披露。狭义的信息披露仅指挂牌公司通过公告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持续披露的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等向信息需求者的信息。
(二)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及其他内容,具体包含:
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公估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企业合并、分立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3.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的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4.其他内容:偿付能力、敏感性分析等。
二、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不够充分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通常只停留在会计报表的3张主表,过分强调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强。事实上对报表使用者而言,制定出经济决策既需要财务信息作为依据,也需要非财务信息的支持,有些情况下,非财务信息甚至比财务信息更为重要。非财务信息中包含了预测性信息(如市场份额预测、现金流预测、销售预测、利润预测等)、保险业发展景气指数、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如保单条款、费率、功能、销售渠道等)、与客户关系信息等(如 13 个月保单继续率、退保率、赔付率等),这些都是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决策信息,但在上市保险公司年报中却几乎找不到这些信息。
(二)披露可靠性较低
从报表层面来看,上市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删繁就简”或“报喜不报忧”的情况。2011―2014 年,财政部连续4年组织驻各地财政检查专员办事处对部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等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从对会计信息检查结果来看,被查的保险公司虽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但制度执行不力,因违规经营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突出。其中,在 2011 年的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中,上市保险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以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票据报销费用及没有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存在推迟确认保费收入及提前确认手续费支出等问题;中国太保广东分公司存在少计其他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实、表外列支职工工资支出、将直销业务作为保险中介业务以套取手续费等多项财务问题,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商榷。
(三)决策无关信息披露多相关性不足
目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足,对没有必要过多披露的决策无关信息披露太多,而对于应该重点披露的信息却是蜻蜓点水、点到为止,如此避重就轻,导致年报内容庞杂繁冗,但有价值的信息较少。主要表现在一些表外非财务信息方面,比如保险公司对公司的发展历史、所获荣誉、社会责任等大书特书,相比之下,许多信息使用者关心的信息如偿付能力信息、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等却只有寥寥数语,甚至完全空白,对于公司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则多为空话套话,数年不变,陈旧滞后,毫无价值。
(四)关键信息披露不够
目前保险公司对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保险等新型投资保险产品实行的是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办法。具体操作情况是:保险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投资机构为投资账户单独设置资金账户投资,并保证所投资金没有和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险种资金或其他资金相混合,处于单独运作状态,并且各投资账户也是单独运作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这些账户资金的财务状况及投资损益情况,并且,保险公司不向投保人保证投资的收益情况,即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万能保险除外,其可以向投保人保证一定收益率,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可见这些新型投资保险产品的运作需要比普通保险对透明度的要求更高,也对其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从上市保险公司披露情况来看,很难找到有关独立账户信息的只言片语,也找不到关于投资项目的损益变动情况等任何相关信息,这就很难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尤其是这些新型投资保险产品投保人对决策有用的信息需求。
三、完善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保险企业的详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 FASB 自 1982 年专门针对保险企业的一般公认准则第 60 号财务会计准则《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以来,大大推动了保险会计的发展。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和第 26 号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该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也有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规范要求,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说明事项基本上还是参考商业银行的披露要求,远没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的从核算到计量到信息披露的体系。如果能由财政部牵头,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整合国外先进经验与国内具体情况,为保险公司制定出台一套完整的准则,则势必能更加规范我国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使得保险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该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和保险公司在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更加贴近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与其他行业混为一谈,一味去迎合其他行业的行业标准。
(二)增加对独立账户的披露内容的规范
随着投资型保险产品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由于保险公司对这些新型保险产品(如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产品、万能保险、年金合同、变额寿险合同等)所收取的保费实行独立管理,以满足保监会制定的规范中对投资对象、经营策略、成本归集、收益分配方面的特别规定,但仍不足以满足保单持有人的需要。因此,应当完善独立账户披露内容的准则和规范,单独披露独立账户相关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将有利于保单持有人正确评估其保单权益,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三)规范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非常不规范,详略失当,随意性强,主要原因在于规则的缺失。因此,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明确写进相应的规范中。例如,增加市场份额预测、销售预测、现金流预测和利润预测等预测性信息,保单条款、功能、费率、销售渠道等保险产品信息,保单继续率、退保率、赔付率等与客户关系信息,以及风险控制执行情况信息的披露。同时,还要细化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规范,比如必须披露实际资产、实际负债、实际偿付能力等信息;当实际偿付能力不高或实际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该将形成该差异的原因以及用于提高偿付能力的措施披露出来。对于各项准备金的提取而言,仅披露采用的精算假设也远远不够,因为精算假设都是估计值,但其细微调整将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对这些精算假设做出敏感性分析并予以披露。
(四)完善行政监管体制
我国上市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证监会和财政部,呈现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等诸多负面影响。因此,要想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管格局,必须要理顺体制。应该加强上述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共享的情报网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已应用于许多政府行政机构,在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中推行已完全有可能。信息共享情报网主要收集各级监管部门的内部信息以及社会监督的信息补充,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保险行业监管信息情报网,使监管部门能随时地、全面地掌握各类监管信息;基本信息数据库则主要收集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和提交给各监管部门的报告、文件、报表等资料,以及各年度重大事件及其发展处理情况等所有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监管部门做出相应决策提供资料支持。通过这“一网一库”的保险业信息共享合作平台,既能增加信息收集的广度及深度,又能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减少监管成本,达到整体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之间要紧密加强交流合作,理清各自的权责范围,避免出现权责不对等、权力交叠和监管漏洞等现象,减少监管的摩擦成本,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整体效率。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范文6
[关键词]欧盟保险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监管责任重组
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欧元的启动,欧盟的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欧盟各国监管结构的重组、欧盟层面监管合作的加强以及监管与规则的和谐化则是金融监管对金融业变革的积极回应。欧盟国家的保险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近年来欧盟国家保险业重要指令出台情况
欧盟不同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现有的欧共体指令为基础。与国际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够而且经常对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义务,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碍。欧盟实施的各种金融方面的指令对欧盟金融一体化和监管合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险方面,欧盟近几年也颁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规、指令,对于欧盟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两个重要的指令和一个行业标准需要引起关注:
1.偿付能力标准Ⅱ(solvencyⅡ)
偿付能力标准Ⅱ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避免过分复杂的全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统一各成员国的保险监管立法规范,提高欧洲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偿付能力Ⅱ主要是针对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的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的缺陷进行的改革与完善。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但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还远远不够。针对这种情况,按照推进欧盟统一金融市场建设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下属的保险委员会拟定了“偿付能力Ⅱ号工程(SdlvencyⅡProject)”。对偿付能力Ⅱ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夏马报告(ShannaRepoa)和毕马威报告(KPMGReport)。这两份报告均建议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Risk—BasedApproach),并将其作为评价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的基本手段,借鉴“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估的“三支柱法”搭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新框架。第一支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资产负债状况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第二支柱是审慎的监管评价;第三支柱是引入市场力量监督和管理。尽管预计偿付能力Ⅱ不会在2010年以前实施,但欧盟部长会议会先做出具体实施的计划。欧洲保险委员会和职业养老金协会已经进行了一个关于偿付能力Ⅱ的施行对寿险资本金要求的前期研究。欧盟保险业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去适应这部法令。
2.保险调解指令(TheInsuranceMediationDirective)
该指令是“金融服务行动计划(PSAP)”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为欧洲的保险中介行业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为中介机构的批准、资本化和管制引入欧盟框架。指令采取共同体规章的形式,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法律条款,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此项指令要求所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在所属会员国中进行登记与注册,以符合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一旦在某一会员国中注册成功,将可以自由地在欧盟任一会员国中提供与销售保险服务。该指令于2004年底生效,将取代1977年的指令。此项保险调解指令有助于改善与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及选择,同时也有助于保险中介机构跨国提供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欧盟成员国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在国内实施这项指令,但只有奥地利、捷克、丹麦、匈牙利、爱尔兰、立陶宛和英国达到了要求。2005年上半年由国际保险和分保提供者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ProducersofInsuranceandReinsurance)所作的调查显示,有9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波兰、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将陆续执行这部指令。在有些国家,比如英国,实施这部指令将给保险业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这部指令在各国的实施将会带来欧盟各国保险监管的进一步发展。
3.欧洲再保险指令(TheEuropeanReinsuranceDirective)
该指令规定会员国应相互免除境内外国再保险人提供再保险责任担保的要求。欧洲国会于2005年6月初投票通过欧盟再保险指令,使欧盟会员国间的再保险市场整合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该指令预计在2007年正式实施,指令的实施将在欧洲范围内引入对新的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在没有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国家开展业务的再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要发生很大的变化。欧盟成员国间原来没有协调一致的再保险监管法令,所以再保业务不但障碍重重,而且相关费用较多。再保险指令容许成员国再保险公司仅在其本国监管法令约束下在其它会员国内开展再保险业务,这样就弥补了各会员国间监管法令的差异,各会员国也将因此比较容易在其它会员国内找到更优质、更适当的再保险。也就是欧盟会员国可以在其国内直接操控再保险公司在欧盟其它国家内进行商务活动,欧盟会员国间的再保险障碍因此取消,欧盟将成为结构完整、作业安全、有经营效率的再保险市场。该指令的执行不但可便利欧盟会员国间保险以及再保险交易,更将因此提高公司之间的竞争,使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更透明、保险与再保险费用更合理,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最后利益。
二、部分欧盟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欧盟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重组,多种监管组织模式并存,形成了欧盟成员国中三种金融监管组织模式。模式一是根据金融部门的业务划分界限分别设立不同领域的监管机构,即分业监管,法国、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采用这种模式;模式二是将不同金融部门的监管责任重组到一个单一的机构,即混业监管,奥地利、德国、丹麦、爱尔兰、瑞典和英国等国采用这种模式;模式三是介于模式一和模式二的一种形式,这种模式根据各部门的目标考虑监管责任的重组,将监管任务分配给两类不同的机构,一类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为目标,另一类则专注于金融业务监管,着眼于保证竞争和透明性,这种模式在荷兰和意大利逐步成型。
我们选取法国、西班牙作为第一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德国、英国作为第二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意大利作为第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来进一步了解不同金融监管模式下的保险业监管模式。
1.法国
法国是分业监管的代表,有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法国有两个主要的保险监管部门,分别是:保险公司委员会(CEA),负责对保险公司的资格许可和保险、储金互济管理委员会(CCAMIP),负责监管保险公司遵守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只有被CEA许可或批准免于资格认定的公司才可以从事监管范围内的保险业务。CCAMIP是一个独立的公共监管部门,确保保险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相关协议。CCAMIP也负责监管被合并到法国或欧盟其他地区的公司以及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确保公司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承诺以及达到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CCAMIP还拥有调查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广泛权力,并有权向所监管的公司提出建议。可以建议公司保持或加强财务状况,改善管理方法,确保公司组织架构与其经营活动的发展目标相适应。保险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对此类建议做出回应,并对按照建议所作的工作予以说明。
一旦证实了违规行为的存在,CCAMIP有权力对保险公司进行非罚款方式的处罚(警告、训诫、暂时中止公司经营、全部或部分收回对公司业务的许可)和罚款处罚,但罚款金额要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成正比,并且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营业额去除税款后的3%。对屡次违规的行为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金融业和监管机构有逐渐统一的趋势。2003年8月1日颁布的法国金融安全法案已经将一些保险监管机构合并到CEA和CCAMIP中。2004年11月12日,颁布了一部法令对信用机构、保险机构和形成金融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更强有力的监管;2005年3月,颁布了一部法令致力于实施保险中介方面的2002/92/EC指令,并加强保险领域的控制。
2.西班牙
西班牙也是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西班牙保险监管机构是保险和养老基金理事会(DGSFP)。DGSFP隶属于经济和国内税务部,负责组织、调控市场以发挥市场适当的功能并对保险客户提供足够多的保护。DGSFP有权力调节、规划、监督保险机构在市场中的运作。
在DGSFP监管下的机构必须按时向其通报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方面的信息。在西班牙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经理人、保险人、养老基金的受托和管理机构、保险精算师、审计师都必须在DGSFP注册。上述个人和机构必须定期的向DGSFP提供信息以更新注册信息。DGSFP可以要求其认为与监管行为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果被调查人拒绝提供,DGSFP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并进行强制处罚。
以2004年10月29日生效的2004年6号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法令为基础,DGSFP可以采用特殊的手段来控制西班牙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机构在西班牙的分支机构)和公司的管理人员来保护顾客、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DGSFP可以采取诸如停止公司管理层活动、处置某项资产、要求重新设计财务计划、替换管理层或高管人员等措施。这些措施也使DGSFP能够去核实某一事件是否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公司义务的完成带来风险、会计师是否遵守公司财务计划以及会计师和管理层中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真实偿付能力的违规行为。
如果一家公司发生了违规行为,DGSFP可以采取强制的处罚。违规行为被划分为轻、重和极重,相应的处罚力度不一,从私下的或公开的警告到暂时或永久停止开办保险业务的行政许可,罚款金额从15万欧元到30万欧元不等。对高管人员的处罚包括撤换和暂停职位,并且(或者)处以最高9万欧元的罚款。
3.德国
德国是混业监管的代表国家,金融监管由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德国保险领域的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负责监管跨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州一级监管主要是对在特定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区域在德国的保险公司必须要获得一份相应的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这个监管机构负责以动态的标准监控这些保险公司。非欧盟国家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开办业务,也要遵守上述规定。主要业务领域在其他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但同时在德国也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由其母国监管机关负责监管,但是一旦BaFin察觉到这种类型的外国公司违反了德国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联系相应的有资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险监管法令(InsuranceSupervisionAct)为依据,BaFin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来阻止或纠正不遵守监管要求的行为。BaFin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要求提品信息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参加监事会议和董事会议。
对违规行为,BaFin可对保险机构处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在特定的情况下,BaFin有权力指派专门人员替换公司管理层、监事会或公司内设的其他机构。在必要时BaFin可以撤换经理人员甚至收回经营许可证。
4.英国
英国也是实行金融混业监管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负责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也包括保险业。FSA的权力建立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基础上。除非得到FSA的许可或FSA批准免于审批,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从2005年1月14日开始,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要接受FSA的商业管制行为(由于英国实施了保险调解指令)。这就为整个保险业的经营提供了详细的规则,包括理赔业务和资金的运用。并且,英国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还要遵守FSA更高层次的商业法规,包括英国的第11条法令,这条法令规定金融部门有义务提前通知FSA任何重大问题以及同FSA合作。FSA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可以采取强制调阅产品相关文件以及监管质询的手段。另一种FSA经常使用的监管工具是选定“有资格的人”(通常是专业公司)来分析和报告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这种行为的成本由被调查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来承担。
一旦某机构的违规行为被证实,FSA有权力对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和个人处以无上限规定的罚款,并且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
近期,FSA正在研究如何识别和处理保险机构中存在的两个潜在的问题:一个是在保险机构展业过程中受到的利益诱导,另一个是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FSA也已经要求英国的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提供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特别是保险机构是否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来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且,FSA也在努力完全了解还没有向监管机构公开的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附加条款和其他的一些对条款的修改情况。这是对英国近来发生的与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关案件的回应。
5.意大利
意大利是实行第三种监管模式的国家。意大利议会拥有对保险行业进行立法的权力。保险业专门的监管机构(ISVAP)、产业部(ministryofindustry)和反垄断部门(AGCM)都有权利对保险业进行监管。ISVAP负责具体实施由议会采纳的法律并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并负责批准保险机构合并和收购行为;产业部对保险业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反垄断部门(AGCM)负责监督保险机构遵守竞争和反垄断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
ISVAP和AGCM都拥有对保险行业的调查权。这两个机构可以强制调阅产品文件以及进行监管谈话,被调查人必须要回答在监管谈话中与监管有关的所有问题。一旦某机构发生违规行为,ISVAP有权力中止其开办业务并且(或者)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并可以指派新人。AGCM也有权力停止某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并可对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处以罚款。
[参考文献]
[1]insuranceregulationintheEU,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
[2]王志军.欧盟金融监管的新发展[J].国际金融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