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评情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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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情况报告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1

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环保局的业务指导下,乡党委政府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县委〔20__〕48文件精神,提高环境保护认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探索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新路子,突出重点,严格管理,圆满完成了20__年度环保工作任务。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抓好环境保护工作,我乡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以王素庆乡长为组长、经贸委主任商会民、纪检书记张立法、主管农业副乡长郜金花任副乡长,党政办、企业办等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商会民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乡环境保护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环保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以提高全乡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主要内容,通过集日发放宣传材料、制做宣传展牌等形式,开展了3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环保宣传教育,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提高了依法保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能力,保障和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二是重点抓好夏秋两季秸杆禁烧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杆禁烧与建设“文明生态村”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方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扎实推进全乡的秸杆禁烧工作。实现了工作目标:全乡农作物秸杆得到有效利用,对积存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杆得到全部清理,焚烧隐患得到彻底清除,杜绝焚烧秸杆和烧燎地边、地头杂草现象发生,全乡达到了“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提高了环境保护水平。三是集中整治榆底工业区污染问题。多次专题研究榆底新上企业污染问题,通过上设备消除污染和污染赔偿相结合,抓好污染整治工作。在个别企业没有达标的前提下,配合县环保局,对四家铁厂进行了关闭。

三、建立机制,长抓不懈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2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坚持把行政审批工作作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抓手,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审批效能情况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

1.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做好省级事项委托下放的衔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将省级行政职权压减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强市放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推进。根据粤府令第270号,将29个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委托给各地市实施,依法与21个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并于2020年2月26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其中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提供审批专用章、协助开通在线办理端口及各环节人员账户密码、指导完成事项在政务服务系统内的认领和编制实施清单等方式,为各地市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针对调整实施事项,分领域分行业制定了内部操作指引,及时将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文件、表证单书及各类文书模板等一并提供给各地市工信部门。通过微信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及时解答和回应地市提出的疑问。结合委托以来地市反馈遇到的情况、问题,对内部操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本系统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着力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能力水平。三是动态调整和完善权责清单。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专项工作系统和“互联网+监管”事项系统,动态更新厅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四是跟进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评估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地市反馈等方式,收集事项调整实施以来的意见建议,为做好省级职权事项调整评估工作提供参考。此外,研究将部分事项委托给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南沙自贸试验区实施。

2.中介服务改革落实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0〕113号)要求,我厅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平台予以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我厅不存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

3.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情况。我厅暂无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4.开展减证便民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要求,我厅对行政许可等依申请办理事项进行了逐项梳理和研究,对部分材料实现电子证照关联或申请人免提交。部分所涉事项因由国家层面设定,按照相关指引,需待国务院部门研究后决定是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进情况

5.强化服务支撑能力情况。一是数据资源共享方面,在省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已上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167个,目录规范率为100%,及时响应各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需求。厅自建审批系统产生的办件过程数据均已按照省政数局印发的办件过程数据采集规范进行报送。二是电子证照方面,对列入“省电子证照业务规范化管理系统”发证清单的证照再次进行梳理,由我厅签发的证照均已开通电子证照,实现了我厅所有种类电子证照签发全覆盖。三是电子印章方面,已制作省本级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为更好支撑“四免”专项工作,并根据省政府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职权调整为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要求,向省政数局申请制作下发各地市委托专用电子印章,进一步做好了对市县的用章指导。四是粤系列平台应用方面,在“粤商通”上线事项 10 项。

6.优化服务供给方式情况。我厅事项办件发生率为77.18,网上可办政务服务事项单点登录率为100%,网上可办行政许可事项占比100%、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深度均达到网办IV级。在广东政务服务APP 上线事项 18 项。根据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实施情况,及时在省政务服务网做好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跟进落实,动态更新办事指南,确保要素完备与准确。

7.提升服务效能情况。我厅行政许可事项均已全部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受理率为100%。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指标“应优尽优”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对政务服务事项减时间、减跑动、减材料和即办件指标再优化,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时限压减率为79.26%,平均跑动次数为0,即办事项占比36.36%。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内部“好差评”工作机制,2020年以来的主动评价中,未出现差评情况。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8.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完善我厅“一单两库一细则”,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将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按要求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修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进一步防止执法随意性。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案卷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9.开展监管情况。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监控化学品、无线电等重点监管领域分别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11个地市的15家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4家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随机检查,检查内容覆盖率100%,发现一般患和问题55项,完成整改55项,整改率100%。主动提出将“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事项纳入《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并承担牵头部门职责。组织地市工信部门开展2020年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企业200余家,其中我厅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27家。对全省不少于200个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成工信部下达的对生产企业143个型号设备随机抽查任务”。对销售未经型号核准设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5起,收缴罚没款5.9万元。

10.创新监管方式情况。一是推行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在线实时监测等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包装型工业炸药实现最小装药包装单元个体信息可溯;通过采购互联网+“伪基站”实时定位服务,弥补了现有无线电监测定位“伪基站”技术手段的不足,大幅提高对“伪基站”的精准监控能力。二是加强技术防控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通过广东省航空业务无线电监测网项目的建设,有力提升对广播、航空业务通信导航专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和对“黑广播”等潜在干扰的预警分析能力。三是挖掘监测数据潜能。结合全省频谱使用评估、频率使用率评价等专项工作,我省对采集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和基站解码信息进行充分挖掘,重点对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频段的频谱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黑广播”“伪基站”线索。四是组织指导培训演练。在茂名举办2020年广东省禁化武模拟视察演练活动;编制印发《广东省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实施指南》;指导江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举行边海无线电监测演练活动;有效提高了全省执法队伍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能力水平。五是强化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厅际联席会议的平台优势,联合宣传、公检法、广电、市场监管、电信运营商等多部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形成全链条打击态势。

(四)投诉举报和服务对象满意情况

11.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我厅总评价为7.2分,无实体大厅和政务服务窗口。

    12.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办理情况。及时跟进知识库更新维护,政务服务网、12345热线、粤省事、粤商通、政务APP及其他渠道收到的咨询、投诉、求助、建议事项工单,均按时办结。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welge”为你整理了这篇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事项自查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进一步清理我县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和规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财购〔2021〕2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清理范围逐条进行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我局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目标,在本局开展自查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照清理范围,全面逐条清理。

经清理,未发现我局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县也未出台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没有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没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没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没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没有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没有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没有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机构;

8、没有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没有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以上清理结果在我办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4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报告是否披露,以及对不同类型或特征的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报告质量;是否受证监会处罚,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构建内控指数或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详细分析内控报告。随着内控制度的完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应处于逐步增强的趋势,先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每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数目总体上的统计和对比,有些则忽略了新上市及退市的公司可能对统计数据准确性造成的影响,而具体到对同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在不同年份间连续披露情况的研究则较少。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针对本文指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程度、年度间的连续性及在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间存在差异的现象,可见在中国,监管环境、股权性质会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政策的出台要伴随适当程度的政府监管,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出台的经济后果;内控体系的构建亟待规范,统一的内控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要重视政府监管,更要注意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制度规范的同时不忘质量控制,杜绝表面现象;要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和自我评价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内控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内控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5

一、 研究意义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臻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们也越来越重要,单一的财务报表已不能提供给他们足够的信息,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对他们来说就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用的信息很有必要从公司披露的内控自评报告中读取。上市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达到真实、准确、客观。本文以我国内控自评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有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助于上市公司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二、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

1.内控自评流于形式

如今,“过关”、“零缺陷”是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追求的目标,流程目录、风险库、流程图、控制矩阵、测试模版等这些有形成果显得尤为重要,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仅仅是被模拟成了检查清单,而现实情况并没有进行按部就班的实际操作,最后增加了一笔额外成本。

2.内控自评工作太仓促

为了响应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往往于11月、12月匆匆开始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他们事先并没有很好的去规划,也没有给这项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这样的公司不在少数。

3.内控自评工作没有全面化

现如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国各企业的内控自评工作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评价指引》一直要求公司在执行实施内控自评时要实现全面化,而不仅仅是与财务报告有关方面的内部控制。

4.内控自评报告格式不统一

内部自评报告在我国依旧没有形成规范且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采用简易格式的上市公司,报告内容各不相同。与此同时,内控缺陷的判断标准也不尽一致。

二、完善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建议

《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为我国内控体系的建立及其自评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理论框架。沪市从2006年开始推进内控自评工作,加上实施《控制指引》已有多年,因此,就监管而言,我国已经具备了强化企业内控自评的基本条件。但我国目前上市企业内控自评方面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乐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源于公司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因此,必须从这两方面出发进行改善,一是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自评及其信息的披露,二是加强监管部门对内控自评和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1.明确内控自评报告的责任主体

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出台的《内控指引》明确指出董事会及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公司内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内控体系的构建、实施和监督,并进行逐步完善,确保其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由高管牵头开展内控自评

高层管理人员在内控自评中起着带头的作用。组建跨部门组织进行总体负责是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执行的,高管带头,积极参与,是顺利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非常关键的一步。

3.以“奖”为主落实内控自评

对于内控自评结果要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一味的追求完美,“零缺陷”只会造成报告的失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奖励和惩罚相互结合起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对主动察觉内控不足的业务部门给予奖励,并带领其查缺补漏,使内控自评不断完善的同时使其作用达到最大化。

4.公司要加强内控自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内控自评实施的实践经验不足,自评主体不是很了解此方法,同时,公司职员的专业水准不高,从而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内控自评工作和其报告的披露。所以,公司必须通过加强培训和指导来提高公司的自愿性和积极性,相关机构应该组织管理层及公司员工学习内控自评的方法和其他相关知识。

(二)加强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监管

1.完善法律法规,统一评价标准

目前,我国相关机构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已经出台很多法律文件,各个文件对内控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都参差不齐。这样不仅导致了上市企业难以做出选择,而且造成他们会基于自身的情况,选择那些利于自己的规定来进行评价并披露报告,从而有效规避了某些不利的因素,有碍于投资者真实、客观、全面的了解公司的内控状况。

2.规范对内控缺陷及整改措施的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方面的信息,一般都是企业自己清楚而投资者们并不清楚,并且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投资者难以从其它渠道获取。掌握足够真实且可靠的内控缺陷信息决定着他们决策的准确性;故意不报重大内控缺陷或者只是披露虚假内控缺陷同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的认定并披露公司内控缺陷大大提高了内控自评的效率,有利于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应当得到公司管理层和投资人的重视。

3.强制鉴证内控自评报告并统一鉴证标准

目前,我国对内控报告的鉴证也不具有统一的鉴证标准,并且没有明确的鉴证范围,绝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只是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方面进行了鉴证,并且只有少数企业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说明,这样就会使投资者误以为内控鉴证工作是出于管理角度进行的整体鉴证,内控鉴证工作及其报告就起不到真正的监督效果。因此,必须对鉴证标准进行统一,确保鉴证报告的质量与可信度。

参考文献

[1]潘淡:《内部控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朱荣恩:《内部控制评价》,北京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3]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审计研究,2008

[4]张立民、钱华、李敏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来自我国ST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审计研究,2003,(5)

[5]陈关亭、张少华:《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及其审核》,审计研究,2003,(6)

自评情况报告范文6

通过自查自评。总结成绩,改进不足,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涉药企事业单位)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评估。由各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缺项,但需加以说明。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全市药品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质量公告等情况,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表及计算方法,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查问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撰写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涉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其自行制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并督促全市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撰写自查自评报告;抽查涉药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全面综合汇总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评估方式与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检查评估为辅。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4.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及加减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五、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撰写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迎接省联合检查评估组对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含评分表)和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全面准备。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各相关监管部门自查自评报告均要按照先总述、后分述、再列出相应备查资料的要求来编写,力求做到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文字简洁,确保自查自评报告的质量。各类备查资料统一按分类分项要求汇编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