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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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1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本辖区内共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家,三级专科医院2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专业站、所4家;一级医院10家;民营医院6家。对上述28家医疗机构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和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两个时间段中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上访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1.2方法

按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再分别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按性质随机分成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年门急诊量、出院量以及医疗保险份额基本持平。在2004年7、8月,对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内容包括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对经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或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的定为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向研究组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分析和评述。

1.3统计分析

采用SAS 9.1.3统计软件,按普松分布原理进行u检验。

2结果

通过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后,各级医院中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都有所下降,除一级医院外,组内比较大多数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各对照组内的数据变化无统计学意义,而讲评后的组间比较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研究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有所下降,组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合计对照组涉及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数较讲评前的变化,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合计研究组和合计对照组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3讨论

由于医学科学并不是“1+1=2”的精密科学,而是在实践中尚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有高技术性、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的一门科学[1],故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加之长期以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晋升制度,使得医务人员重视业务知识而轻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加强[2],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并呈现上升势头[3~5],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本研究显示,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以后,研究组发生的医疗纠纷数有所下降。根据普松分布原理进行数据处理,除一级医疗机构以外,组内比较的差异大多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组间比较则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总研究组的组内以及总研究组和总对照组的组间比较,也具有统计学意义。一级医院组内比较无统计学意义的原因,可能与业务量有关,也可能与平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风险较低的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有关。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进行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医疗安全讲评活动是现阶段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避行业风险,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法之一。

4参考文献

[1]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医疗风险的认识与对策[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0,10(7):103,106.

[2]张淳海.从自身做起

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3):189.

[3]常子奎,管健.社会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9):519-520.

[4]冯国俊,才万,王静.谈新时期医疗安全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1):48-49.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新增护士 岗前培训 护理纠纷 医疗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2-284-02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及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日趋增加。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工作改革对护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岗前培训,是新到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从理论到实践,从护理专业知识学习到护理治疗工作转化的重要阶段,而新参加临床护理工作护士常因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护理差错引起护理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护理部在对近3年来新增护士的岗前培训中,加强护理安全教育,确定“患者第一,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医疗护理技术服务为目标,培养了护士良好的职业素质。现将方法和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对2008年-2010年来我院应聘的护士162名,男3名,女159名,年龄19-25岁,平均年龄22.6岁。学历:本科3名,专科96名,中专63名。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141名,待考证21名(培训后在工作期间考得护士执业资格证18名)。

1.2 培训方法

1.2.1 培训方式和时间:采取统一培训计划和岗前培训制度,统一规划和集中训练的方法,培训时间;备为录用护士进入临床工作前2周,培训方式有多媒体讲课,操作演示,模拟操作,案例分析等。

1.2.2.1 职业道德教育:讲解护理职业道德的概念,现代护士应具备的职业素质要求,组织学习医德规范,护理道德行为规范,使他们对自己必须遵循的职业行为标准有一定的理性认识。

1.2.2.2 医疗安全和法律法规教育:组织学习与医疗卫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以及护理专业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在岗前培训中我们特别强调护士的法律法规责权个体。使其明白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角色的位置,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万一发生问题怎样处理,怎样报告。

1.2.2.3 各种护理规章制度的学习:组织学习护理工作制度,如查对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分级管理制度,执行医嘱制度,护理文件书写制度,护士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及各种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以实例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规章制度培训过程中,我们把查对制度列为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求参培护士必须熟记“三查八对”的内容,实行背诵验证过关。

1.2.2.4 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我院备为录用的护士来自不同学校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学历亦不完全相同,在技术操作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由于在校以理论学习为主,实际操作机会较少,其操作熟练程度较低,要适应繁忙的临床护理工作,难度较大的这一特殊性,我们实行统一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培训,以《以国家执业医师、护士“三基”训练丛书护理学分册》基本技能篇为标准。严格按程序进行训练,要求人人过关,并进行严格考核。不达标者,要求其反复训练直到达标为止。

1.2.2.5 护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组织学习《护理安全管理制度》,《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用药安全管理措施》,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种报告制度和程序。要求护士将护理安全制度落实到每一项护理工作和护理操作中,有效防范身边存在和潜在的护理安全隐患。

1.2.2.6 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在培训中,结合我院医疗服务人群的风土人情及风俗习惯,制定了一套医患沟通技巧方式方法,将其摆在护患沟通的重要位置,要求护士应用良好的语言修养和适应技巧,对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护患交谈中用适当的提问技巧使患者感到关怀感,恰当的反应技巧得到患者信任感,实在的科学技巧取得患者的合作等,要求在护理操作前有“问候,解释声” ,操作失误有“道歉声”,操作结束有“关心,致谢声“。并在考试考核中把护患沟通技巧列为重点记分。

1.3 考试考核方法。

每期培训结束,均对参陪护士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理论考试≥60分为合格,技术操作考核≥90分为合格,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要求再次学习及训练,直到考试考核达标后方为录用对象。

2 结果

对3年来每期岗前培训结束后,均对参培护士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为,理论考试平均合格率为92.5%,技能操作考核平均合格率为87.3%。追踪临床护理工作期间其护理差错发生4起,无护理过失而发生护理纠纷和医疗事故。

3 讨论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医患纠纷的日趋增加,对新增护士进行岗前培训,是防范医患纠纷及医疗事故,整合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在患方自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患纠纷日趋增多,医患纠纷处理难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对新增护士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对新增护士的护理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岗前培训,既能提高增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又能提高新增护士的整体护理服务素质。我院对每期备为录用新增护士通过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合格率为92.5%,技术操作考核合格率为87.3%,临床工作追踪6个月―3年,护理差错发生率为4起,无因护理过失而发生护理纠纷及医疗事故。我们在对新增护士的岗前培训中,采用如下措施加强了她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一、岗前培训是新增护士从护理学校走入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桥梁,亦是理论上升为实践的初步形成期,。我们在岗前培训中,注重她们的护理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护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提高科学专业思想意识和医疗服务意识,使其具备一个良好的从事护理工作基础条件。二、通过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安全的意识教育,以填补刚走出学校对相关知识的匮乏,从而懂得守法、遵规、医疗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能在护理工作中,注意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依法对事,依规办事,随时注意医疗安全的思维方法和行为习惯,有效避免护患纠纷发生,从而提高临床医疗服务质量。三、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是防范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过硬的技术操作是架起患者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理解与信任的桥梁。通过岗前培训,强化理论学习,训练过硬的技术操作技能,全面撑握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在岗不履行职责,不严格遵守制度,无熟练的技术操作技术,是直接导致护患纠纷发生的根源;遵章守纪,科学办事,规范操作,尽职尽责是护理质量的根本保证,亦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四、经过岗前培训使他们知道护理是服务于社会特殊人群的专业,协调和处理好护理工作中护患之间的人际关系,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 技能之一,对从课堂走到病床旁的护士来讲,面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风俗生活习惯,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经济环境的患者,不知该如何沟通和交流,常因语言过简或不当而引起护患冲突,或因不知道该说什么而无言寡语,而使护患者关系淡漠,从而导致护患沟通障碍。和谐的护理环境,和蔼的护患关系可以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率。通过岗前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护患沟通能力,就能在工作中协调和处理好各层面的人际关系。

4 小结

岗前培训对新增护士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学习阶段,也是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开始,新增护士常因缺乏足够医疗安全防范意识,医疗法律法规常识,操作技能熟练技术,护患沟通技巧学识,会导致护理差错而引起护患纠纷甚致医疗事故。我们通过对新增护士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护理安全意识,护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短期岗前培训,认识到对新增护士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是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质量的保证。也是防止护理差错,减少护患纠纷,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

参考文献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3

    根据《民诉法》、《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形式审查 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几个方面

    1.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按《条例》第25条规定审查。

    2.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

    3.专家鉴定组的成员是否存在收受财物,虚假鉴定的。

    4.专家鉴定组是否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查。

    (二)实体审查

    1. 鉴定所依据的临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遗漏并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临床上允许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志进行修改,但按照三级查房规定,修改的时间最长也应在一周之内,一页之内修改之处不许超过三处,并且需用红笔修改,并在下级医生签名的前面签名。实践中有些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伪造的或经过涂改的,如一例鉴定就是依据医院自己后补的病志作出的,对于这样的鉴定,因其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2.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常规是否客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选择及错误,依据应该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为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等权威书、行业规范及临床约定俗成的成规习惯。如一个十二岁的患者股骨骨折经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治疗后成角达20度,鉴定专家认为成角15-20度是正常范围,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医学权威书大学教材《外科学》明确指出,骨股骨折治疗后达到功能复位时成角成人应<10度,儿童<15度。因此该类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3.鉴定结论是否全面,是否对医疗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予以了鉴定。前面已经对临床过程所分阶段作了说明,鉴定中有些只对治疗的某个阶段进行,并且常常具有选择性,对无过错的方面详细论述,而对存在过错的方面不予鉴定说明或简单的一笔带过,或者对某一阶段中的正确方面进行鉴定,而对有错误的方面有意回避。例如在一例鉴定中,患者因肺癌行肺叶切除后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该鉴定只对治疗后出现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的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鉴定,而对于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上有迹象表明已经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而医院未予发现、诊断及治疗这一事实不予说明,从而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及差错的结论,使患者因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未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遭受了不应遭受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又如针对当事人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有意回避问题。如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的亲属在输注青霉素的过程中出现急性左心衰,导致最后死亡,当事人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误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而要求赔偿,请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只对青霉素过敏一事进行论述,而对于真正的致死原因急性左心衰,医院在对急性左心衰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字不提。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4.鉴定论证说明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得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一个论证过程,需要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论理详尽。目前鉴定最多的论述是:“诊断正确,治疗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对诊断正确,治疗正确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论述的很少,逻辑不严密,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采纳性较小。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4

医疗安全监管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执行状况对于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系到卫生监督的公信力和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1]。近年,随着因医疗安全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强化了以医疗安全为主的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工作,但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并应予以解决。

1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法律规定滞后目前,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缺乏可操作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中的现状与问题

2.1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真正职责[3],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所内的,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纠纷)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加强医疗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故加强卫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5

【摘要】通过对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及鉴定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寻找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提出几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好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加强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建立完整的报告制度等。

【主题词】医疗事故 防范 对策 讨论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医学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有幸接触并研究了某市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受理的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鉴定案卷,现将情况分析并讨论如下:

1 基本情况

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58例,构成医疗事故14例,占鉴定数的2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4例,占76%。

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及鉴定结果在临床科室的分布情况为:

从表中所见,近年来,该市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高发科室为内科、外科和妇产科,构成事故的高发科室是外科。

2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

2.1 “误诊、漏诊”延误救治:经鉴定的58例事故争议案例中,因“误诊、漏诊”引起争议的14例,占争议案例的24%;鉴定为医疗事故的5例,占鉴定事故数的35.7%。

2.2 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因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案共15例,其中鉴定为事故的4例,占鉴定事故数的28.7%。

2.3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药剂人员发错药,或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在鉴定的58例案例中,因发错药、用药不当或药物不良反应引起争议的有10例,占争议案例的17%,经鉴定为事故的4例,占鉴定事故数的30.0%。

2.4 责任心不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手术造成脏器缺失,误做手术,对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够,将没有能力收治的病人收治,不及时组织会诊、转院,医务人员自信心太强,该用仪器检查的未查,该做病理切片鉴定的未取病检组织送检,违反诊疗常规,酿成医疗纠纷。

2.5 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义务未履行: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书写不规范往往与其他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并存,涉及较多的如:病历书写不及时、病程记录未记、处置记录未签字,告知病情严重程度或手术及其他有危险性的诊断治疗措施可能引发严重伤害,虽有口头告知,但无书面记录,引起争议,病历灭失,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被定为医疗事故。

3 防范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重要特点是突出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等条文都对医疗机构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作出了规定。

3.1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2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点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3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有效的承担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责任。

3.4 预防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有效措施是制定好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制定好预案可以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防范医疗事故。同时,通过制定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可以在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抢救和治疗,减少医疗损害。

3.5 加强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制度对于预防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6 建立完整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的减轻医疗损害的程度,预防类似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建立报告制度,是为了便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3.7 针对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的具体对策。

3.7.1 为防止误诊、漏诊,重视以下环节:①认真询问病史;②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特别是急诊病人,由于患者病情急、检查时间短,往往只重视明显受伤部位的检查,忽视了全面检查;③针对性的辅助检查必不可少;④及时组织会诊、转诊;⑤检查报告应与临床表现相结合。

3.7.2 把好手术关,因手术引发医疗事故争议有上升趋势,对手术病人要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做好术前检查;②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及禁忌症;③严格执行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④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主治医生尽可能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术前谈话,实事求是地进行沟通与交待,并有签字备案;⑤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扩大手术范围;⑥重视术后观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术后的并发症。

3.7.3 严格掌握药物使用的适应症及用药方法。

3.7.4 增强医患沟通,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活动的完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医护人员的正确治疗及患者的全力配合。各医疗机构如能把“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作为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缓解医患关系,增强医患间信任,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争议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一、病患隐私权

病患隐私权,又称为病历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信息隐私权的一种,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同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依法管理及使用病历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简称病案,又称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诊断治疗过程所记录的文件,它客观地、完整地、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治疗的基础资料,也是医学科学的原始资料。

病历档案的内容。大致可包括四个方面:门诊病历档案、住院病历档案、医疗事故档案、死亡档案。一般的病历档案多含门诊病历档案和住院病历档案。

1.门诊病历档案。医院门诊是病人的首诊,也是形成病历档案最多的地方。门诊病历档案包括患者的病历本、门诊化验单、X光检查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报告等记录以及医生诊断的结论、各种治疗处方,同时包括门诊中西处方的存根。

2.住院病历档案。严重患者由门诊转入住院部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在此治疗过程中就形成了大量的病历档案,它包括门诊医生开出的住院证及其初诊的结论;住院部医生观察的各种记录、化验报告单、X光片、心电图、脑电图、B超、CT等检查记录材料及其诊断结论等;护理人员对病人的观察、治疗护理所做各项记录;需做手术的患者产生的诸如术前会诊结论、手术方案、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术中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案等文字材料。

3.医疗事故档案。在治疗中有时产生医疗事故和意外事故,必须有档案的记载,以便查考。医疗事故档案包括病人的病情和医生的治疗方案、医治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以及事故发生后,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评定证书,有些事故还含有法医进行尸体解剖形成的尸体勘验笔录。

4.死亡档案。经过医院多方抢救无效而逝去的病人,必须建立死亡档案。死亡档案包括抢救病人的全部记录,以及写有死亡时间、地点等内容的通知单。

三、如何做好病历档案的保密工作

1.明确电子病历共享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什么是电子病历呢?一般认为电子病历是指将传统的纸病历完全电子化,并超越纸病历的管理模式,提供电子储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

电子病历档案联网共享的实现,将有效减少病人重复检查的现象,同时,医生在给病人诊断病情时,可以通过查询电子病历,全面了解病人的过往病史及各家医院、各种设备的检查结果,帮助医生准确诊断,提高医疗质量。但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隐私权保护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绝不能以牺牲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换取社会的发展,否则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在医院对电子病历实行授权保密的同时,还要制定相关法规,规定病人病历一般不准随意提供给别人公开查阅、摘抄,如果确实需要,必须经医生和患者同时授权。医院如果擅自公布患者病历,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如今的电脑高手太多,篡改病历这样的事大概不会有多难。就算是自己改不了,花钱买通高手或网络管理人员来实现,同样也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随着电子病历的应用和更大范围的信息交换,需要制定《电子病历管理法》或《电子病历共享(交换)办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期对电子病历建设与共享中患者隐私权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界定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容、保护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共享应用中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意识

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需要医务人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中国医师协会于2005年签属了《医学职业道德医师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条职业责任明确规定了医师对患者诚实、为患者保密的职业责任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医护人员加强自律的同时,应加强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并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电子病历建设和共享中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主动采取保护登陆密码、规范使用电子签名,防止病人资料的不当扩散以保护患者的隐私。

3.建立信息化规范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