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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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情况汇报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1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近五年来,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没有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应也就没有应该清理的文件。

二、五年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1、2000年三、四季度,区档案局与区政府法制办配合组织,对区直机关、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共110个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检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的结果看,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有54个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9.09%,一般的有42个单位,占38.18%,较差的有14个单位,占12.73%。对检查结果,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作了通报。对档案工作较差的单位,我局及时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推动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003年,对照《江苏省档案执法检查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搞得较好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表彰,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和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尊严,维护我区档案史料的完整与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我局根据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每年从六月起,对机关文书档案逐个单位进行检查,并评选立卷质量优胜单位。对检查结果,提请区委办公室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4、通过检查和业务指导,我区已有45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分别达到省市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法制宣传情况

1、利用召开有关会议和档案业务培训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把学法、懂法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作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课程。同时,及时贯彻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近五年来,我区共举办档案培训班11期,参训人员45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素质;

2、把国家、省市印发的《档案法》图解、原文以及档案工作法规汇编及时转发至各立档单位,供张贴宣传和学习了解;

3、把学习和贯彻实施“两法”与完善全区档案工作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目标管理、业务建设和监督指导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立档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档案工作组织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区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主体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我们还依法修订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4、以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和《条例》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先后两次大规模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宣传材料2000多份,悬挂了过街横幅,制订了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在市区街心公园开展档案知识义务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组织全区档案员参加《中国档案报》主办“剑南春杯”和省档案局主办的“昌盛杯”档案法制竞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2

——独树镇中心学校贯彻落实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

2018年9月10日,在县委党校召开了全县教师节表彰会和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会议表彰了2017—2018学年全县教育质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会上县政府和教体局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客观地总结了本年度教育教学工作的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整改的方向,提出了2018—2019学年的工作目标和要点,会议开得热烈而成功。独树镇中心学校针对本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深入地贯彻学习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摘要印发有关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

9月11日上午,在独树镇中心学校三楼会议召开了全镇公民办学校校长会议,传达落实县教师节的会议精神,摘要印发了县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跨越提升的指导意见》、《方城县基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重要文件和吴局长在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陈旭主任带领大家对下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要求全镇各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心学校近期分小组进行督查。

二、结合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镇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9月12日,中心学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修订了《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学质量考评方案》和《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心学校仍按照县教体局“1256”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过程过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跨越提升。强调今年秋期开始,各学校必须开展“晨读午练”的活动,“晨读”即上午上课前各年级各班级进行10—20分钟的阅读训练,“午练”即下午上课前各年级各班级进行10—20分钟的书法练习,在开展好“晨读午练”基础上,持续抓好口语交际、竞赛、社团和综合实践等活动。

三、组织视导检查小组,对全镇各校落实会议情况下发通报。

9月17日,利用一天的时间,中心校组织四个检查组,对全镇公民办学校进行了开学视导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教学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教学常规计划、制度制定情况、校园环境卫生情况等。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分校进行了小结,中心学校汇总四个小组的检查情况,下发了第十一期的《独树教育简报》,明确提出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要求等。

四、召开全镇教育教学工作会,安排部署我镇新学年的教育教学工作。9月18日上午,在独树一中五楼会议室召开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会。会议由马建华书记主持,许元秋校长作了重要讲话。出席会议的人员有:独树镇教育基金会有关领导、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全体中小学校长、受表彰的优秀教师、一中、五中、镇小的班子同志等共计150余人。会议隆重表彰了2018年春期期终中小学质量监测和中招考试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任课教师,并发放奖金61400元,同时安排部署下一步的教育教学工作,印发了《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学质量考评方案》和《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文件。会后,各中小学校校长依次向中心学校递交《目标考评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五、采用多种形式,把落实县、镇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向。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3

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41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严格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严格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要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执行相关执法程序,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局规范要求,做到合理裁量、规范运用,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

二、 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执法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关键在执法人员。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针对甘肃省气象局2011年1月1日制定并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通过集中学习、自学、个案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尺度,要求每个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做到执法职权了然于胸。做到行政处罚不仅合法,更要合理,着力提高科学执法能力。

三、建立、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我局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还着重力气,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相关制度。有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才能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为此,我局结合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分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执法责任制三个门类,相继建立了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这些措施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保障和监督,从而使行政执法有制可依,违制必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实效

为使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已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了年度考核计划,以加强对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局办公室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适时组织对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到目前为止,从未发生过一起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也从未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行为。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2005年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省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按照国家、省的文件要求,我市各县区由政府组织,环保、水利、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市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现将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经检查,全市十一县区中,巧家、彝良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属县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鲁甸、大关、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未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昭阳、永善、水富、镇雄、绥江、威信、盐津七县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表水源,除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为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其余均属县区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巧家、彝良、威信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Ⅰ类水质。昭阳、永善、水富三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Ⅱ类水质。镇雄、绥江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Ⅲ类水质。鲁甸、大关、盐津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没有监测,监测数据无法统计。

(三)检查整治情况:整治前,全市部分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通过这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整治,一是查清了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二是查清了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存在超标问题和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三是加大力度,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四是对未进行水质监测的三个县,市环保局已要求尽快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局。通过清查、整治,各县区增强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在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县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应成立了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领导组。由政府部门组织召开了各成员单位会议,为搞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题检查和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强调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目的。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二)健全措施。各县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制定了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目前,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由省人大正在进行立法保护,对我市十一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措施保障。

(三)效果明显。在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各县区结合辖区内存在的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昭阳、巧家、永善、绥江、彝良等县区分别对辖区内饮用水源进行了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了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活污水乱排等污染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开展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题检查整治,使我市的生态环境和水源污染防治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水土流失严重。各县区水源径流区森林覆盖率比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全市现有水库库容在不同程度上逐年减少。昭阳区每年就有108万吨泥沙进入渔洞水库,水土流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其原因:一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森林覆盖率低,加之气候寒冷,冰雪冻融作用于地表,导致土质疏松极易流失。二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人口增长过快,资源匮乏,毁林现象比较严重。

(二)水体水质有恶化趋势。各县区水源保护区受径流区生态恶化的影响,部分县区的水质受到一定的污染,水质已由原来的I类水质变为II类水质,水体中磷、氮两项严重超标。其原因:一是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产及生活污水乱排,致使大量污水进入(渗漏)水源保护径流区。二是由于人类对现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体氮、磷指标超标,加快了水体富营养化。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5

根据局党组要求,我科室认真核对了年度目标任务,现将三季度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我科室前三季度主要工作包括标准化项目申报、两免费工作以及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标准化项目方面,我们主要的思路是突出重点,着力在项目申报方面,精心选择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优秀项目,力求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力争在年内完成项目申报,为此,我们联系了经信委以及区域内的部分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科技实力等方面进行摸底,组织了多个标准化项目。

计量工作方面,重点在努力打造两免费服务品牌、计量诚信体系建立和能源计量方面,主要思路是做好民生计量服务群众,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联系计量测试所,在开展两免费工作的同时,帮助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二是,提前准备,和辖区内的14家重点耗能单位联系节能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市局计量处,完成省局安排的节能电机专项检查工作。

1、标准备案工作

完成18家企业27项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备案审查,网上申报工作。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组织企业标准制修订人员进行标准编写模板使用培训,帮助他们按照标准格式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标准文本,并对标准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标准备案一次通过。

2、标准化项目工作

⑴主动与区经信委、农委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联系,筛选标准化项目申报单位,完成了循环经济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农业地方标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四大项7个小项的标准化项目调研、材料准备、项目申报工作。

⑵准备白玫化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省级验收工作,通过一查台账,二看现场,三听汇报的方式,按照循环经济标准化验收细则逐项核对,一次通过了省级验收,完成了创建工作。

⑶走访区行政服务中心,与中心负责同志座谈,落实行政服务中心创建的具体事宜,协调下一步创建工作,接下来,将根据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考核明细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开展创建工作。并与8月份顺利通过了中期评审。

⑷根据台创园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联系台创园以及相关企业,准备完善任务分解表和目标进度计划,与台创园召开会议,按序时进度做好创建工作,准备迎接年终评审。

⑸与农委联系,走访相关企业,推动企业主动申报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先后组织企业申报草菇生料栽培技术标准、无公害黄瓜、草菇轮作生产技术规程、家禽生态养殖中的中草药运用技术标准等6项农业地方标准,还申报了丁集无公害大棚黄瓜、棉花庄无公害大白菜、西瓜两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⑹结合淮阴区实际,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地方标准、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地方标准、乡镇敬老院服务地方标准,准备进行申报。

⑺根据省卫生厅食品地方标准申报要求,我科室联合食品科申报了无矾粉丝项目。

⑻帮助企业查询产品执行标准160余项目,接待咨询人员70余人次。

⑼按照省局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查询、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完成了对辖区内标准化基础信息调研和信息上报工作。

3、其他标准化工作

⑴按照省局要求,及时上报了2014年度地方标准化信息统计表。

⑵组织万邦香料、中大饲料等企业标准编写人员参加省标准化协会组织的标准编写、评审人员高级培训班。

⑶组织专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省局管理系统培训。

⑷按照市局安排,收集了蔬菜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标准化成果展示平台。

三、计量工作方面

1、两免费服务品牌创建工作

配合市计量测试所完成了21家乡镇卫生院、187家卫生所1385台件的医用计量器具两轮免费检定工作,完成了18家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工作。在两免费工作中, 注意树立质监服务形象、打造两免费服务品牌,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做实计量管理基础工作。

按照市局要求,对品牌创建满意度进行了实地回访,填写并按时上报了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2、计量诚信体系建立工作

完成乡镇卫生院计量合格确认申报工作,确定徐溜卫生院和赵集卫生院为诚信计量示范医院创建点,并提前开展创建工作。

3、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市所先后完成了2014元旦民生计量监督检查、元旦定量包装检查和春耕监督检查工作,中秋国庆定量包装商品检查并按要求上报了检查材料。

4、电机能效调查工作

3月下旬,按照省局要求,对辖区内的电机生产企业进行能效调查,指导企业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填写并上报了各项表格,并在3月份对企业进行走访,察看台账,实际了解企业淘汰落后电机产品,推动高效电机研发和使用工作进展情况。

5、节能考核工作

4月中旬,根据市节能办2013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要求,整理了2013年度重点耗能单位和本单位节能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报送,准备迎接市级节能目标考核。

6、能源计量工作

    4月下旬,根据市局做好能源计量工作的文件要求,对民康油脂、双汇食品等4家低碳行动企业开焊能源计量审查、对辖区内15家重点耗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专项检查。

4月中旬,组织重点耗能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参加省计量协会、市局共同组织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培训班。

6月27日,安排人员参加了《江苏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班。

7月,走访辖区内定量包装生产企业、C表示企业,计量确认企业10家,统计汇总淮阴区计量发展规划,按要求上报市局。

7月9日,组织有关企业人员参加市局主办的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培训班。

8月,按照市局苏质监量函〔2014〕13号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小区民用四表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时上报了有关材料。

四、其他工作

按照局工作安排,完成省依法行政模块化试点初步建设工作。经过努力,报送的模块被评选为优秀模块,同时,根据局党组部署,安排科室人员参与省局模块化试点推进工作。

五、责任目标上线和更新情况

已经在系统中将责任目标上线,将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明确了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阶段性要求;并在“目标任务管理系统”中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计划15项,启动15项,完成0项。

六、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工作情况

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受理27项,完成27项。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过程中,我科室注意受理时限要求,严格执行附件上传大小、名称等规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审核回复,网上申报无超时件、无督办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七、特色工作

1、标准化方面,与食品科配合,通过项目调研、组织、实施,申报了无矾粉丝作为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前项目已经由省局推介与省卫生厅申报立项。

2、计量方面,加大计量诚信单位创建,对加油站、超市、医院、集贸市场等单位加大宣传监管力度,通过督促企事业单位制修订计量管理制度、张贴诚信计量承诺书,配合计量测试所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营造区域诚信计量氛围,同时,通过多种宣传模式加强计量宣传。

八、四季度工作打算

四季度我科室将继续按照市局安排做好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有:

1、做好在建标准化项目实施工作

    进一步细化台创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分工,做好项目收尾工作。

2、完成采标工作

积极推进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加强采标技术指导,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强化企业对企业标准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采标工作。

3、创建标准化服务品牌

    制定标准化工作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推动标准化服务品牌创建工作。

4、抓好民生计量,力保计量公平

主要做上级布置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民用“三表”检查等工作。

5、配合上级要求,抓好能源计量

继续做好规模以上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工作,加强《节约能源法》的宣传,配合市局及其他部门继续做好重点耗能企业的检查工作,为节能降耗增效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

6、抓好计量执法,切实维护公平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有无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三)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六)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七)有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

(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联合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做好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需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产品、商品;(三)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情况;(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检查、检验、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的需要,结果确定后,需要退还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行政机关经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消除隐患。

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电子触摸屏、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制定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使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设计、建造、安装、使用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制度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行政机关对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以及不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