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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范文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认证合同范文2
电子认证立法虽说在我国还未出现,但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不少发展中国家中已成为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本文研究的是电子认证法中核心的问题,即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本文绪论部分简介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的概况。将现有的电子认证立法分为技术特定式、技术中立式及折衷式三类,分别进行了简单的述评。
第一章研究了电子认证合同关系。首先将电子认证关系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接着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方一般是证书的申请者,而承诺方一般是认证机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离线状态进行,有时也可在网上进行;然后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特点,即电子认证合同属提供服务的、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基本上属格式合同,在有些国家还属无名合同;最后归纳了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首先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行为;接着论证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及可能有的不可抗力、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债权人过错等免责事由;然后讨论了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指出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并介绍了美国犹他州规定的赔偿范围及华盛顿州对其的改进,分析了Verisign公司有关违约赔偿范围的格式条款,讨论了认证机构责任之最高限额;最后简略地提及了签署者之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首先介绍了新加坡、美国犹他州、我国香港地区的电子认证立法中规定的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对信赖方的义务;接着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并指出了这些侵权行为的特点,即属广义的、特殊的、消极的侵权行为,讨论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并认为应允许受害方有选择权;然后论证了认证机构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及可能有的免责事由,对受害方过错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认证机构的法定免责-避风港问题;最后讨论了认证机构的侵权赔偿对象、范围及签署者的侵权赔偿问题。
在结论中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总结,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电子认证法。
限于篇幅,本文虽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在论述时并没有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将重点放在认证机构一方,对签署者一方的有关问题只是简略地提及。
前 言
“网络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国外从1997年起,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与完善。它也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在这一领域,中国显然是滞后的。
郑成思先生认为,网络法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解决因互联网络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有关法律的总称。国际上目前制定(或完善)中的“网络法”,一般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在知识产权法中,新增受保护客体及专有权内容,并增加有关单行法,或实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以便一揽子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2.修订原有商法典或制定单行法,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3.对网上信息的法律控制。
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5.确定“在线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6.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新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受到冲击和挑战。以网络为平台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能用原有的法律调整,如订立合同条款,在书面与网络形式表达并无不同,但书面签名与电子签名就不同,所以网络会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网络法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新的问题,即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法律关系。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的研究、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其核心是探讨电子认证机构可能有的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应属上述第二方面的内容,即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探索已有的立法之规律,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资料。
绪 论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21世纪将是网络的时代。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将其触角延伸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拓展到社会的无数个领域。网络时代,最具明丽色彩的当属网络与商务的结合。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与分布全球的无数个潜在的交易对手联系在一起,这是自商务产生以来最具有革命性、最令人激动的商务活动了。我国使用网络的人1997年末仅30万,1999年上半年已发展到400万,即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国外网络用户(包括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同样是惊人的。
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淡、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形式,克服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以其高效率、低成本优势成为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二、电子认证的概念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或贸易单据等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单据的可靠性,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而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是不可能的,电子认证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电子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数字摘要等为手段,向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确认等服务的活动。电子认证是确保电子交易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保证,它最基本的活动是由认证机构向用户颁发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可以将拥有它的实体从其它许多团体中识别出来。这个识别过程可以自动、可靠地进行,这比目前常用的复杂的用户名及口令要方便可靠得多,由它们可以通过一个不太可靠的网络建立一个可靠的连接。
认证机构是签发数字证书的中心,外国的如美国的Verisign,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IBM World Registry Belsign; 加拿大的Canada Post Corporation;瑞士的Swiss key digital ID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我国现有三家主要的电子认证机构,它们是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的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及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另外,各大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也会颁发相应的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来证明数据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有多种技术可以实现电子签名,例如数字签名技术,指纹、视网膜纹、脑电波或声波的数字化处理技术及生物笔迹鉴别法等。电子签名如果采用了数字签名的技术就直接称为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之一种。数字签名技术是诸多电子签名技术中唯一比较成熟可以推向市场、被大规模地应用的,其他几种技术因种种原因都还不实用。
三、非对称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的概念
电子认证的核心技术是非对称加密技术。在非对称加密体系中,密钥被分解成一对,一个密钥对外公开,称为公钥,另一个仅持有人知道,称为私钥;公钥和私钥互不相同,用公钥加密的信息须用私钥才能解密,反之用私钥加密的信息须用公钥才能解密,并且不能根据一个密钥来推算得出另一个密钥。这样,每个用户只需要一对密钥,就可以实现与成百上千的网上用户的保密通信。
密钥的生成有两种模式,即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和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1)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分布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选取产生密钥的方法,负责私钥的存放;还应向认证机构(CA)提交自己的公钥和身份证,认证机构(CA)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对密钥的强度和持有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用户的公钥产生证书;然后将证书发放给用户;最后认证机构(CA)负责将证书到相应的目录服务器上。在某些情况下,用户自己产生了密钥对后到注册机构(RA) 去进行证书申请。此时,注册机构(RA)完成对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后,以数字签名的方式向认证机构(CA)提供用户的公钥及相关信息;认证机构(CA)完成对公钥强度检测后产生证书,并将签名的证书返给注册机构(RA),再由注册机构(RA)发放给用户或者认证机构(CA)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证书发放给用户。(2)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集中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到认证机构(CA)产生并获得密钥对之后,认证机构(CA)应自动销毁本地的用户密钥对拷贝;用户取得密钥对后,保存好自己的私钥,将公钥送至认证机构(CA)或注册机构(RA),按上述方式申请证书。
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及其它一些辅助技术可实现数字签名。数字签名能确认以下两点:(1)信息确实是由签名者发送的,即确认对方的身份,防假冒,防抵赖;(2)信息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做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
数字证书是指为支持数字签名而签发的记录,其内容主要有:证书拥有者的姓名;证书拥有者的公开密钥;公开密钥的有效期;签名算法;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的数字签名。
认证合同范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咨询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咨询的目的和范围
1.甲方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邀请乙方为其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下简称为咨询)服务。
2.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_________。
3.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人数:_________人。
二、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选用的保证模式标准为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
三、甲方责任
1.最高领导者亲自安排、指挥、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
2.积极为乙方提供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管理和技术资料;
3.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备的生活及物质条件;
4.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环境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
5.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依据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
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的培训、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写培训。
c)指导甲方编写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文件符合gb/t24001:XXidtiso14001:1996标准要求,并进行审改、定稿。
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
e)指导甲方制订环境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
f)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派专家到甲方现场指导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3.指导甲方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实施,使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在甲方申请认证审核前进行符合性审核,以使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达到标准要求,具备获得认证的条件;
5.协助甲方向认证机构做好认证申请准备工作。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1.履行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甲方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结束。
2.履行地点:甲方所在地。
六、保密约定
1.甲方不得将此项合同的价格(咨询费)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了解的信息或乙方已公开的信息;
b)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七、咨询合格的验收和评价办法
依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为咨询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将总体费用分二期支付给乙方:
a)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次到甲方开始咨询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询费(50%):_________元整。
b)甲方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现场审核、被宣布通过认证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50%):_________元整。
3.培训所须资料由甲方准备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内审员证书费每人_________元,以上两项费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应承担乙方咨询人员、咨询管理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现场必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注:住宿基本要求为干净、整洁、安全、温度适中、照明条件良好,并带卫生间。)
5.认证机构审核组在认证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在上述费用外支付。
九、风险
1.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展或完成咨询认证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乙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可延期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咨询工作前,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准备执行本合同所发生费用的70%。
2.如甲方中途违约,导致乙方的咨询工作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必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违约费;如乙方违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咨询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倍咨询费的误时费。
十一、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
如有未尽事宜、修改和分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条款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补充条款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做好咨询后的服务工作,特拟定如下补充条款:
1、合同条款中第八条费用中已包含认证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推荐认证中心。
2、在甲方的大力配合下,乙方应保证甲方一次性通过认证。
3、认证机构的选择(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认证合同范文4
和亚美尼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唯一证明
“一带一路”沿线商机正逐渐被激活。不过,出口企业也将遭遇沿线各国复杂的通关要求。那么,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东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哪些产品认证标准?本刊特邀请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专家为出口企业解惑。
如今,距2013年主席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一带一路”沿线商机逐渐被激活。不过,由于涉及国家众多,出口企业发力“一带一路”往往面临复杂的认证要求。
作为中国在东欧的重要贸易伙伴,俄罗斯是“一带一路”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大市场。 “一带一路”将带动中俄两国在原油、天然气、输油管道、合资炼油厂和交通等资源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大项目合作,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出口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出口挑战。海关联盟CU TR认证就是其中一个关卡。
1.什么是CU TR认证?是否强制执行?
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海关联盟CU TR认证(证书统一标志为EAC,也称EAC认证)是在俄、白、哈3国海关联盟立法签发强制性海关联盟TR证书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对管制产品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实现货物在3国全境内的自由流通。获取CU TR认证证书是管制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唯一证明。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海关联盟CU TR认证逐步取代各成员国原有的认证体系(GOST-R、GOST-B和GOST-K),进行统一的注册备案,并已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全面强制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于2015年已经陆续加入海关联盟国家,并逐步开展建立CU TR 认证管理体系。
2.海关联盟指令范围涵盖哪些产品类别?
海关联盟指令覆盖类别广泛,现已出台的35条指令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低电压设备;包装;烟花爆竹;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玩具;化妆品;机械设备;升降机(电梯);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汽车和航空汽油、柴油和船舶燃油、航空燃油和取暖油;道路;粮食;气体燃料设备;轻工业产品;轮式车辆;个人防护设备;电磁兼容设备;食品;蔬果汁产品;油和油脂产品;家具;小型船只;专用食品;炸药;食品添加剂、香料及加工助剂;油、油脂及特殊液体;农林拖拉机和拖车;承压设备;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烟草。
目前,仍有其余31条指令正在起草中,将会涉及更多的产品种类。
3.SGS的CU TR认证资质如何?
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在世界各地设置有1650多个分支机构及实验室,服务能力覆盖工业、农产、矿产、石化、消费品、汽车和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并获得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认可。SGS拥有数十年产品认证服务经验,包括GOST、CE、ASME、PED、DOSH和 MOM等认证。SGS于1993年获得GOST资质并开展业务,和当地管理机构以及有授权资质的实验室紧密合作,资质覆盖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5国海关联盟。
时至今日,SGS已经拥有几十名认证专家,分布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区的30多个SGS分公司具有执行CIS国家认证的能力,认证产品类别广泛,包括工业类产品、消费类产品、食品和汽车零部件等。
SGS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海关联盟认证及咨询服务,范围涵盖如下内容。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合格证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
技术护照和安全声明
国家注册证书
防火证书
计量许可认证
危险设备使用许可认证
对于在海关联盟国家投资的项目,提供项目各阶段认证及咨询服务
4.SGS的CU TR认证服务优势是什么?
除了单一产品出口认证外,针对在海关联盟国家投资的项目,SGS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项目认证及咨询服务。
投标阶段
准备、审查投标职责范围
投标资格(工程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
评估投标报价
分析项目方案,确定关键节点并给出必要的建议
设计阶段
符合客户性能要求和职责范围
符合俄罗斯工业安全法规
符合俄罗斯环保要求
依据俄罗斯标准结构强度计算的正确性
基于审核结论推荐相应设计调整
协调分包商优化认证方案
完工资料准备审查和监督
当地法定RDI(设计审核)核准的法务咨询服务
使用许可和认证阶段
准备使用许可和认证方案
俄罗斯法规下的认证和测试
准备技术护照
技术护照的现场审核和确认
见证测试
准备工业安全专家结论
当地消防报警安装法务咨询服务
建造阶段
持续项目监控和项目报告
项目费用监控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及符合性
建造材料质量控制及符合性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文档
运行阶段
按照俄罗斯强制性要求准备性能检验程序
产品启动监督
目前,SGS已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在俄、白、哈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认证服务。
5.CU TR认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产品的海关编码和技术规范
操作手册(技术参数、使用说明、安装手册、维修手册和设计图纸等)
标签、铭牌的拓印及复印件
产品的测试报告和数据
产品的合格证和相关认证,如CE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ISO9000
合同及出货文件、发票等复印件
系列认证需要制造商签署委托书
其他,如必须
6.CU TR认证流程包括哪些?
客户填写申请单
认证方案及报价单制定
申请人填写认证申请表
客户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文件
测试、工厂审核及年检(如需要)
文件审核
准备证书草本
认证合同范文5
郑钦仁、李明仁编译,台北:稻乡出版社,1999年初版,2002年再版
我们今天约定俗成作为“中华民族”政权通称的“中国”指称,与“历史上的中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前者是在晚清遭遇西方时,“中国”被迫开始从“天下”逐渐演变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国家”的进程中产生的。民族国家观念中所具有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内涵,需要确立一种一体化、同质化的民族认同,政治家和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到历史中去寻找构建民族的元件,从而产生了以“炎黄子孙”为代表的“始祖”论和血统论,“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并对应了一个国家实体:“中国”。曾几何时,历史上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同一性的“中华民族”和“中国”成为了一个问题。“征服王朝论”即为众多质疑之一,它从北方民族的立场出发,对同一性“中国”的历史叙述方式提出挑战。
“历史上的中国”之双重民族性
就纯学理而言,征服王朝论有其产生的正当性。此前,在构建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语境下,中国近现代学者所叙述的是一部部汉族本位的“中国史”。如,傅斯年先生将中国史分为上世、中世、近世、现世四个阶段。其中,自南朝陈以上的上世为“第一中国”,即“纯粹汉族之中国”。自隋迄宋的中世则为“第二中国”,其划断依据是:自公元4世纪西晋为胡人所占据后,汉族遂为胡人所挟,传至隋唐,风俗政教胡汉相杂,直至宋朝才胡气渐消,因而需要将唐宋之中国与“纯粹汉族之中国”分别看待。而宋亡之后至为近世阶段,“全为胡虏之运,虽其间明代光复故物,而为运终不长矣”。这其实在暗示民国之后的现世为“第三中国”。显然,这一分期法是“皆依汉族之变化与升降以立论”。
傅斯年先生的观点在近现代学者中颇具代表性,他们多强调中国民族发展的汉族同质性,认为其他入主中原的民族对中国没有什么贡献,往往被汉族所消融、同化了。梁启超先生就认为,虽然汉人常常遭受北方异族的武力征服,但在精神与文化上,汉人实现了对其反征服。在此类历史叙述中,北方民族被消解于汉族史中,其“中国性”也因之成为疑问。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在期间,为了激发国民的爱国意识,宋代的抗金将领岳飞被诠释为抗击外敌的“民族英雄”。
1949年,美国汉学家魏特夫在《中国社会史·辽(907—1125)》一书序言中正式提出征服王朝论,他把近两千年的“中国帝制史”划分为十大时期,两种类型:
一、典型中国朝代
1.秦汉(B.C.221-A.D.220)
2.分崩离析时期之汉族王朝(220—581)
4.隋唐(581—907)
5.宋(960—1279)
6.明(1368—1644)
二、征服与渗透王朝
3.拓拔魏(386—556)及在其先后之其他北方异族所建立的王朝
5.辽[契丹](907—1225)
6.金[女真](1115—1234)
7.元[蒙古](1206—1368)
10.清[满洲](1616—1912)
其中,秦汉隋唐代表典型的中国帝制;北魏则是渗透型王朝的代表,该类王朝侵入汉地的方式是半和平的渗透式,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忘记本民族特征甚至民族本身;而作为征服型王朝的辽、金、元、清则在很短的时间里以武力征服方式将部分或整个汉地纳入自己的版图,同时始终把“祖宗根本之地”视为本政权领土构成中的重要部分,这类王朝的统治民族对汉化的态度是有所保留的,始终维持着部分本民族特征。
征服王朝论的核心在于否认所有外来民族都被汉族“同化”的观点,其所借用的理论武器是1935年以来美国人类学家Redfied等提出的文化涵化(Acculturation)理论。所谓涵化,是指包括各种不同文化的群众在不断接触中所产生的现象,以及原有各种文化在接触中所产生的变化。同化理论所说的两种文化的完全合并只是涵化的很多历史可能性之一,而只要完全的社会融合无法办到,文化的差异将继续存在。在某种条件下,文化交流的结果是两种相互适应文化的共生,其结果可能产生与其母文化相异形态的第三文化。魏特夫认为在征服王朝中就存在着农耕、游牧文明共生下的第三文化形态。但与此同时,他也注重从游牧社会对汉文化的吸收方面去分析征服王朝游牧、农耕二元性格的成因,认为辽、金分别代表了征服王朝形态的两大类,辽是文化抵抗型,金是文化让步型,清介于两者之间。
最终,魏特夫并没有将北方民族社会从中国政体中分离出来。相反,他认为辽、金、元、清等应属于中国帝制史的组成部分。他通过对辽代社会史的研究,率先揭示出北方民族政权所具有的二元特性,并赋予其与汉族政权对等的中国征服王朝地位,从而揭示出“历史上中国”北方民族与汉族共存的双重民族性,及北方民族对汉族的反影响。此为征服王朝论之精髓所在,在学理上有极大的借鉴价值。魏特夫的征服王朝论后经由田村实造等人有系统地介绍到日本,引起日本学界的广泛讨论,该理论遂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与特色。
征服王朝论在日本学界的演变
日本学界将是否存在二元统治特征作为衡量征服王朝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也承认当征服王朝进入汉地时即成为中国历史的一部分,这些都是对魏特夫理论的沿袭。他们主要批判魏特夫完全没有从征服主体的北方民族方面去分析征服王朝建立的主要原因,并认为征服王朝所具有的农耕·牧畜社会的二元性格是北亚历史自身发展的结果,其中,突厥、回鹘的兴起可视为从匈奴、柔然等纯粹的游牧帝国过渡到辽、金等征服王朝的中间环节。
经由日本学界改造,征服王朝成为独立于中国农耕社会之外的北亚世界的自我孕育,这与魏特夫立足于中国农耕、游牧社会文化共生的视角有极大的不同。立论基础的不同造就了两者在征服王朝界定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日本学界内部也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类现象:
其一,村上正二主张将金、清朝排除于征服王朝之外。这是因为辽、元建立者契丹与蒙古族为游牧民族,而金、清则为狩猎、农耕民族之女真、满洲族所建立,两者在生产体系和文化性格上存在某些差异,将它们集中在同一路线上去论证北亚发展道路的一元性有一定的障碍。但田村实造、护雅夫、吉田顺一等人认为,辽、元与金、清朝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应视为北亚世界内部历史与传统的差异,且两者达到的征服目的是相当的,因而金、清与辽、元一样,都可以置于征服王朝之列。
其二,田村实造、谷川道雄等将魏特夫所界定的渗透王朝———北魏看做征服王朝的“前史”,江上波夫则在《骑马民族国家》一书中将北魏看做最早出现的征服王朝。江上波夫还将征服王朝论与骑马民族论相结合,提出古代北方民族的国家形态经历了由“骑马民族———游牧帝国———征服王朝”三个演进阶段,将征服王朝论扩张成包括日本及整个欧亚大陆游牧和其他民族在内的历史理论体系。
其三,岛田正郎在《辽代社会史研究》一书中明确提出,契丹族政权在社会组织、宗教、祭祀等方面具有很强烈的北亚民族意识,不当视为中国历史上的征服王朝,而应从中国史的系列中排除,是与中国并立的“胡族国家”。
日本学者的以上认知有其自身的学术背景。至明治20年代以来,特别是后,日本学者民族自信心强化,逐渐意识到日本作为亚洲民族,代表了与西洋文明相对的东洋文明的趋势,在史学领域开创了以“东洋史”代替“中国学”的研究范式。这一方面破除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历史叙述,把东洋史研究领域从“中国”扩大到周边包括东洋诸国、东洋诸民族的历史;另一方面破除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文化观念,取东洋各民族完全没有差别的平等立场。在此背景下,日本中国学研究者不再把中原王朝与边疆异族政权看成是一个同一体,宋史属于“东亚史”,辽、金则被归于“北亚史”的研究范畴,而两者都被统一在东洋史的研究视角下。葛兆光先生称这一学术取向是以“大”涵盖“小”,以东洋史、亚洲史等更大的研究论述单位,淡化了“历史上的中国”的特殊性与同一性。
而自20世纪初白鸟库吉开创北亚史研究以来,日本学界对于中国王朝中非汉族政权性质的研究已颇为留意,先后出现的理论有“南北对立论”、“异民族统治中国论”等,都强调中国南北地区差异、汉族与非汉族的对立。当魏特夫的征服王朝论传入后,日本学者普遍认为用征服王朝或渗透王朝比用异民族王朝更能体现出北亚民族的统治性格,并接受了这一概念。在他们看来,这些征服王朝在进入汉地之时属于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但在此前及撤离汉地之后则恢复了自身独立发展的状态。显然,梁启超先生所说的汉人对北方民族精神与文化上的反征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从精神到武力上,北方民族都是作为纯粹的征服者的姿态出现。此种意识若达到一定程度,将割裂“中国”的同一性。在岛田正郎那里,辽朝的“中国”身份就成了一个很大的疑问。日本学界还倾向认为,当元朝撤离中原之后,北亚世界又进入了独立发展道路,今天的东北地区是满清带给中国的“礼物”。考虑到征服王朝论在日本盛行的时代政治背景,此类认识显然有为日本侵华张目的嫌疑。
北方民族与“历史上的中国”
认证合同范文6
原告山东省滕州市泰山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北石化分公司几个月前就双方2002年8月签订的一份液化气买卖合同对簿公堂。后者还就此案进行了反诉。这份液化气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方滕州液化气公司每月购气量1500吨;买方必须在枣庄100公里范围内销售;卖方华北石化分公司给予买方每吨50元优惠。合同约定买方每月购气量不低于合同量1500吨的80%;买方不得跨区域销售,如果跨区域销售3次以上,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就出在合同的约定上。原告认为被告单方中止了合同的履行,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9万元。而被告认为一切都是因为原告违约所致,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因违约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83201元。
滕州市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不能足额认购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以及原告是否有三次以上跨区域销售的行为而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发生是以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作为前提条件。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其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其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本案原告于2002年9月、10月没有完成当月合同量的80%,已构成违约。但是纵观合同履行全过程,原告已履约缴纳保证金,均是先付款后发货,从未欠过货款。这说明原告的违约行为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还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被告方领导的更换,而且也不能认定原告有三次以上跨区域销售。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华北石化分公司赔偿滕州液化气公司损失29.4万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到底被告是否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条件和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被告在上诉中给予了肯定的解释。华北石化分公司作为上诉人指出,在合同履行中,被上诉人滕州液化气公司严重违约,有证据证明其多次将液化气转卖给河北任丘市的孙某异地销售,且连续两个月购气量低于合同量的70%,对此上诉人既享有法定解除权,又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