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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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法律法规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1

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建筑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专业技术含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高,因此,监理企业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就要低很多,这就导致了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不高,从而无法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群从事这一工作,使企业的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同时,收费标准较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服务态度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聘请第三方监理企业,但监理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和打压仍使得企业利润低、发展慢。

2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

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工作的条文规定及实施标准,能够对监理企业的不规范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监理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作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监理人员也要从自身规范自己,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规及人员自身的规范,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针对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对其严格组织,禁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合格不达标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和返工,对施工企业要起到震慑作用,使其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从根本上规范其行为,增强行业的公信力。

2.2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技术及实践能力,因此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一点就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其次,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学习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掌握设备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评估方法外,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监理人员不单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及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预见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中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及问题的发生,一旦当事故或问题发生时,也有能力对其进行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3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其目的是为使建筑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更好地熟悉设计目的与工程特点,相互交流意见及感想,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综合多方面意见后消除图纸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图纸会审工作可由监理企业来组织,联合企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部门以及政府评估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综合会审,一旦图纸确定后就要求相关建筑单位必要严格按照图纸操作,不可偏离图纸规定的建设轨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设图纸也做不到考虑施工流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企业及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图纸细节再做出进一步推敲,时时规范施工内容,使整个工程更符合实际要求。

2.4全面考察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巨大,仅依靠一个承建方来保证工程的保时保量的完成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分包制定就应运而生。实行分包制度时,承建企业要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给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围等进行全面考察,一旦认为企业的分包能力不够,要立即予以驳回;若监理人员认为分包企业具备分包资格,要通过政府或相关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察,向企业提出资格认定书及实际的调查问卷。

3结语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法律法规;市场需求;规范合同;设计理念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主管部门逐渐在许多文件及建设法律法规中提倡、推广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管理,至今过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相对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缺少对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行为的有利约束,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存在行为及管理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推广和有力的发展步伐。

1 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条款,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检查备案规定,工程技术资料也无相关的填写格式。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必须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应完善和建立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和实施细则,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规范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避工程总承包可能与到的风险,使更多建筑设计企业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2 市场需求方面

2.1 总承包市场需求存在问题: ①由于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采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体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市场还没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没有大的需求市场。②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认识程度不一,缺少相关的许可手续、规定和标准等,工程总承包存在市场准入障碍。③国内较多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陌生,认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考虑相关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组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仍习惯于传统的自行管理,分阶段分开招标活动。④部分业主管理缺乏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程序、一再压低造价、行为极其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目前仍极其普遍,给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有些项目业主甚至还设定了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先决不合理条件。

2.2 市场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只有在国家健全工程项目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制度,加上社会对工程总承包成功工程优点的宣传,使业主接受和认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才能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同时要做到:①政府应完善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业主的建设行为并建立到位的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可,是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关键所在。②支持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调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应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否则视为违规。③针对我国设计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实际,协调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担保服务体系,为设计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环境。

3 规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除设计工作自行承担外,其他设备、材料、施工等均通过采购、分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和供应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规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对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3.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签订符合质量要求内容的合同进行规范,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赔意识不强、索赔知识欠缺等是导致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下,设计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风险与传统单一的设计或施工承包相比复杂很多,风险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还会给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很大的信誉和经济负担。

3.1.3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依据,一般情况是业主对项目功能、使用标准的要求而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双方之间对项目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样会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难以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约定强调要满足业主的各项最终使用功能,支付规定合同总价,工期大多不可逾越。这种承包方式对工程量的估计,设计参数的确定,工程费用的估算等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业主对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被认为是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优化和完善,而不是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会得不到调整。由于当前建设领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担心分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这种现象有时会影响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总承包重视合同管。①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必须完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和程序,设置有经验的合约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对象选择、谈判、履行、变更、收尾等工作。对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有效的防范意识。②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业主的意图,澄清和明确业主的要求,避免潜在未满足业主要求的风险。合同中要明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防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分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③要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并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协调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要求。评审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分包范围分界不清、项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义等易造成扯皮纠纷的问题。④对合同文件范围内的信息、记录、证据、函件、资料、报告、相关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对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收尾等活动实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当给工程总承包企业造成损失。

4 提高设计人员的理念

长期以来,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已经习惯了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别承包、分别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不多,设计人员仍然以单一的设计任务为主。所以设计人员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对设计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态度、目的不一致,对工程总承包的采购与施工配合支持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势。

4.1 现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普遍存在对经济合理性意识的淡薄,设计过分保守。认为设计在功能上满足,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安全就行。对具体设计方案优化、精确细算,仔细推敲、经济上更加合理、投资更加节省等则相对考虑较少。

4.2 设计深化不够考虑不周,随意性大;套图设计,图纸粗糙,图纸中存在原则性错误和漏项时有出现;优化深度不够,满足不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采购和施工要求;各专业间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会签审核把关不严,彼此间经常出现错、漏、碰、缺的设计矛盾;尤其当因施工中某个专业图纸有问题而签发设计变更时,专业间相互配合、沟通、协调不够,又常导致其他专业出现新的问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单一设计承包的区别在于,由设计问题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来全部负责承担是不现实的(在过去这种损失一般是由业主承担),目前都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所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要实现好的经济效应,设计是先导。设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设计观念,更加尽力减少设计中的问题,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5 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

5.1 建筑设计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现在设计企业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多数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体制性改革和机制性改革进行结构调整,没有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院属二级机构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由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设计企业还没有真正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低水平的经验型、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甚至不懂采用赢得值技术方法对工程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分析费用和进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尚未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机构设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组织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内部各部门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过程中协调配合,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的现状,造成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对项目理解、态度、目的和行动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弥补不够,需要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5.1.3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缺乏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懂业务、具有工程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结构配备也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缺少有职业资格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有的仅由边缘人员或设计企业的剩余人员临时拼凑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有的仅挂名兼职,实际并不从事具体工作。大多数人员为从事设计专业,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很清楚,经验少,组织管理协调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这些都会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工程总承包利益受损的风险。

5.1.4 目前许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过去仅从事单一的设计承包,对建设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组织管理比较陌生,项目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自身并不具备施工实力,即使与施工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企业都将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间体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异,对项目建设的态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比施工总承包复杂,难度也较大。

5.2 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①建筑设计企业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尽快深化体制改革。通过企业改造和重组,建立适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工程建设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理顺内部关系和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②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依靠的资源主要是自然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首先是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其次是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有靠得住、层次较高、有综合素质的管理骨干。对于普通员工,也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素质、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运作必备的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坚持人才竞争战略。选用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宽松,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约、商务等方面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特别要强调项目施工部的施工经理、质量技术工程师等的配备素质、层次、数量要满足施工组织管理的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安排的科学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虑不周、组织安排不当,工作失误等造成工程大面积返工、窝工的损失,给项目造成工期拖延、费用增加的风险。推广应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加快技术进步,依靠技术占领市场。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除了要有合格的设计能力外,还应具有采购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资质能力。当前要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使之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避免发生因设计、供应、施工等不协调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这是发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企业; 用工; 风险管控

1.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

作为电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主要都是一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此前从属于各个省网公司,因国家电力改革而划归到新组建的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建两家集团公司,企业性质仍然属于国有。其用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1 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现在的电源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节奏快,除核电项目因安全环保要求高建设周期较长,其他的常规电源建设项目一般建设周期只有1-2年左右的时间。使得施工企业短期内的用工量非常大,在施工高峰期单机项目的用工人数都超过1000人以上,用工数量多,劳动强度大。

1.2 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电力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并没有完全向市场放开,包括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受上级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既有劳动力资源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时,只能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解决,从而形成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身份的内外有别,既有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又有劳务派遣制员工,还有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工程分包方的作业人员等,从而形成电力施工企业在同一工作项目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1.3 人员流动性大。作为电力施工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都是按照项目制管理模式来组织施工,以项目为中心来进行人员的组织和调配,企业的员工随着项目的变动而流动,很多的工程已经跨省甚至延伸到了国外,劳动力资源的调配调动更加频繁,流动性也更大。此外,因工程建设的周期性,不同时期用工数量上也存在较大的波动,导致不同类型人员自身进出的流动性也非常大。

1.4 人员技能要求高。相对于民用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电力施工企业因自身的行业特点,对用工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除了需要通用性的社会工种外,还有许多工种如高压焊工、热处理工、无损探伤工、电气及仪控调试工、大型机械修理工等,包括管道安装工、汽轮机本体安装工等,专业性和技能性要求都非常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证或较长时间的培养,才能独立上岗作业。

2.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由于用工规模大,用工形式和类别多样,在用工过程中也相应地形成了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和隐患,如若处置不当,也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和实际利益的损失。

2.1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形成的用工风险。在过去的几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明显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硬性规定,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地方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等,都给电力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若应对不当出现管理失误,导致与劳动者劳动争议及诉讼的发生,就会使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很容易导致企业声誉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

2.2 电力施工企业项目工程外包所带来的用工风险。在当前电源建设和施工环境下,电力施工企业出于自身成本和利润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将一些非主体工程切块分包或进行劳务分包,但是在分包过程中,若是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把关不严,如将工程分包给了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小包工头,一旦出现较大的安全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由于资质不符合原因很容易就追溯到项目的发包方也就是施工企业,最终只能是由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来买单承担所有后果。

2.3 因管理原因或意外情况而可能导致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保持企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稳定,避免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要求,电力施工企业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更有义务去遵守和执行。但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疏忽,用工过程中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克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情况,或者发生安全、工伤事故等,处置不当,导致员工游行、静坐或上访等发生,甚至是激烈的劳资双方冲突,这不仅仅是牵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问题,更是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是电力施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的。

2.4 企业人员离职流失所造成的用工管理风险。对于现在很多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出于管理和成本方面的考虑,基本上“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对应一个甚至是兼任几个工作岗位,关键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人员离职,短时期内势必要影响到所从事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经营结算等工作的开展,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和技术机密的外泄。此外,若是工程或劳务分包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违约而将人员撤场,势必要影响到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企业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3.电力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风险不可以绝对消除,但是可以提前做好防范,针对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预防和防范。

3.1 成立法律事务小组,做好专题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电力施工企业应该在公司层面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小组,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社保缴纳、工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从而形成企业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流程,以此来规范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的劳动用工,对于诸如地区最低工资调整等规定,应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制和落实。

其次是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对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规范用工过程管理,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用工问题,减少和规避用工风险。

三是对于在用工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以避免矛盾扩大而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3.2 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已经成为了电力施工企业的一个重点,其用工过程管理也最容易出现各类问题而反过来影响到企业自身,是企业必须规范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的重中之重。为此企业必须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核工程及劳务分包作业单位的资质,确认其具备法人资质,且所承包范围在其审定的经营范围内。应严令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法人特别是个体,或者是个体将工程承包后挂靠法人公司,同时要尽可能地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出现,否则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必须自己来承担。

二是要严把分包单位人员进场关。所有的进场人员必须要证照齐全证人相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证件,经过施工项目三级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作业,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安排人员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必须严厉处罚,避免重复发生。

三是要做好用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在用工过程中检查分包单位是否与其作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因故延期发放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作业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稳定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出现。同时要督促分包单位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于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处理,避免矛盾扩大。

3.3 建立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用工数量大,来源复杂,施工过程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因此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一是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危机处理流程,要包括法律、安全、文宣、财经、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以便有事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相关部门的人员能第一时间到位,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

二是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做好用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这也是防范劳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减少职业危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风险。同时要加强治安保卫巡查力度,消除治安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是面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机制和预案,第一时间出面予以协调处理,控制住事态避免进一步的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向公安、消防及医疗卫生部门求援,在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将伤亡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要做好内部员工的稳定和安抚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并做好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的准备,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处理完结,不能久拖不决。

四是要做好媒体信息和公关,统一企业内部口径,专人,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正式的信息,避免因各种谣言的传播而给企业带来声誉等方面的二次伤害。单个危机处理完后,要举一反三,对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整顿改进,避免相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4 加强用工管理及人员流失防范应对。人员的流动是绝对的,人员的流动也会让企业去引进新的人员,产生新的思想以及新的技术等,所以从本质来说不应惧怕人才的流失,管理工作中要做到的,就是在人才流失的同时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将可能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一是设定离职期限要求,即对于企业关键性岗位人员,要在用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员工离职必须提前1-6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以便于企业安排合适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信息资料方面的移交,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违反约定擅自离职的,应赔偿企业的损失甚至是追究其民事责任。若是企业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的,还应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二是要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有权使自己的商业机密受到保护。为此,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这一手段,使得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即使离开单位了,在一定时间内(两年)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由竞争性的工作,以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三是在企业层面成立专家组,进行工作对口联系。一方面专家组可以对本专业对口联系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同时也是对该岗位工作业务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备份,即使该岗位人员离职了,对口联系的专家组人员也可以很顺利地接手该岗位工作,帮助企业渡过岗位空缺的真空期,直到新的人员到岗工作,使人员离职对企业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对于分包作业人员违约提前撤场,电力施工企业应该首先通过内部资源平台,迅速选择施工队伍顶替上岗作业,要尽可能地确保工程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不受到影响,同时要通过合同甚至是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挽回企业损失。在事情得到妥善处置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进行专题分析和总结,探究问题的根源,找出弥补和改进的方法,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4.结论

当前,国内人口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价值也正在经历着大幅的调整,由此也必将深度影响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为用工规模和数量都很大的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必须要认真研究企业用工管理,根据社会要求和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用工管理制度和模式,加强用工风险管控,从而在复杂的市场变化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5

建设单位名称

砀山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许可证编码

工程名称

砀山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砀山县城区公用开闭所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本人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转让施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确保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控。

4、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配合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及时上报质量签证,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5、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6、严格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姓名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号

注册专业

执业印章号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规范自身质量行为,对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四)本人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时间不低于    %。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格按材料类别建立材料台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六)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和“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七)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九)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擅自进行处理或隐蔽。

(十)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十一)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成本管理;人力资源;劳动力密集;项目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建筑工程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有很多,包括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运输单位等等,建筑工程管理是工程建设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

近些年来,建筑企业逐渐的进行改制,同时涌现了数量庞大的私营建筑公司,这对于原来建筑企业内部的建筑工程管理机制来说是极大的减弱,建筑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使得建筑工程管理更加的混乱不堪,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工程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解决好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想使得我国建筑行业保持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建筑工程管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建筑工程管理的控制措施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希望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1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是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的,这是我国比较全面的一套法律法规,它将我国多年来对于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方法和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并将其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力的推广,这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后来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建筑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和国外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相比,仍然存在着落后性和局限性的缺点。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没有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因此相应的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也无法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不明确,各部门分工以及职责就很难落实下去,更加无法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1.2 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相应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也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着重技术、轻管理的现象,许多建筑企业片面的强调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够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因此就无法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地理、资源、人才等优势,从而直接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的不合格甚至是安全隐患的存在。

1.3 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建筑工程体制的不够健全是制约着建筑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因素之一。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迅猛的发展趋势,建筑行业对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人才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需求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体制方面不够健全、不完善,建筑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专业性的建筑工程管理组织和机构,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素质高且专业性强的复合人才非常缺乏,人才培训以及技术引进工作相对滞后。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更加制约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

2 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分析

2.1 从建筑工程技术方面分析

建筑行业不仅分工细致,而且劳动力密集,对于建筑工程管理而言,具有人数多,人员分散、工作繁杂等特点,我国地幅辽阔,地形复杂多样,地质条件也各不相同,建筑工程的数量、种类多种多样,积累了数量极为庞大的施工设计图纸,为了能尽早的使我国建筑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必须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引入建筑行业,因此,必须要保质保量的将这些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分类、存档以保证能够快捷方便的信息查询、信息资源共享,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信息化程度比较低,发展进程比较缓慢,和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2.2 从管理方面分析

在我国,建筑行业自从实行项目管理体制以来,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结构模式,那就是以施工总承包为主,以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为依托,但是,实际上,这种企业组织模式过于理想,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分包企业和施工队伍不能完成应有的施工任务,只有一部分专业技术较高的分包企业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分包任务外,相当大一部分施工任务仍然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人员完成的,这些使得建筑总承包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过于庞大,导致管理水平无法提高。

3 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3.1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而且大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不够,因此,首先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保证能够有效的实行,这样能给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于此同时,新的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制定,将专业化的建筑工程管理推广开来,制定严格的考核和控制建筑工程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顺利进行,逐渐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2 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

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的时代,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思想现代化,并且逐步走进了现代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建筑企业管理总体水平的高低和企业效益的好坏,这一思想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专业人士的认可和赞同。但是认识的程度不够,因此,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意识,逐渐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

3.3 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人员不仅要能够胜任设计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时还应该掌握管理方面以及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当前我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复合型人才不是很多,需要着力培养同时掌握管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工程的劳动力需求情况,合理的调配劳动力,将劳动力资源优势发挥到最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3.4 加强建筑工程成本的管理

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包含许多的方面,主要有材料成本、人工费用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以及现场成本等方面。其中,材料成本管理指的是通过控制工程使用材料的价格来降低工程成本,人工费用成本管理指的是通过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使得有限的劳动力达到最高的劳动效率,机械成本管理主要就是通过维护保养等手段提高机械的使用寿命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这些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尽可能的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涛,潘欣鹏.项目整体管理[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