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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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细则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监理细则;作用;编写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工程建设项目更是朝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人们对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理单位作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建设水平,充分控制投资效益的关键机构,在工程项目的开工前期,工程监理机构通过编制监理的实施细则,发挥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监理控制,以及满足后期的存档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概念与现状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以监理规划为基础,并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通过组织各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所分管的具体分项类容和任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度的指导监理实施的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或特点、监理依据、监理目标及分解、控制点和针对性措施及技术资料等。

但是在目前的监理行业中,也存在不少的监理工程师不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是有的监理人员在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时,叙述的类容只是各类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有的也只是搬抄其他工程的细则,对于本项目没有针对性,也起不到应有的操作和指导作用。因此作为工程监理,一定要在深知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起到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掌握编制细则的要点与方法,以发挥细则真正的指导作用。

2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对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前,需要监理人员对细则发挥的作用用充分的认识,才能保证监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1对监理机构的作用

(1)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是具体的监理业务,监理实施细则就是指导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该完成什么样的具体工作,让监理人员了解工程的概况、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控制的重点。

(2)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具有人员复杂、工序繁多、材料品种多、隐蔽工程多、专业配合多等一般性特点,这样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因此编写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顺利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和实施有助于监理机构履行合同,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编制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文件,另一方面,也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说明文件。

2.2对施工单位的作用

(1)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的反应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以会遇到的质量问题,并通过病采取积极的预防手段,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从监理角度也实现了事前控制的效果。

(2)在一些关键部和施工工序上细化质量控制点,并以文本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有助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时上报,避免由于事前交底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助于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控,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3)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实际和计划发生偏离的现象,监理实施细则则主要包含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环节、工序目标值、偏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不仅加大了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和预防,也加大了对目标偏离的纠正,这样就对承建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尤其是对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由于对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面做了规定,同时监理实施细则中也针对性的列举了监理对本工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编写,一方面加大了对施工安全的审查力度,也加大了施工安全实施中的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2.3对建设单位(业主)的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好坏直接反映出监理机构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一份切合工程项目实际的监理细则,可以让业主对监理控制的措施得到全面、具体的了解,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的认可度与支持力度。也为建设单位更好的选择工程监理机构提供了依据。

3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依据及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应以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由专业的监理工程来进行编写。因为专业的工程师就有读懂设计文件的能力,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掌握和理解各项规范,具有审核施工单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确立监理控制要点的能力。另外专业监理工程所编制的实施细则还需要通过总监理工程的审阅和批准,这样也才更具有实际操作保障。

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还要注意以下方面:①严格执行编写要求时注意围绕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组织协调与沟通的方式方法,和合同、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②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控制点;③在对施工单位已选择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研究后编制细则,反复比较分析,从而使细则更有操作性、控制性;④监理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分项工程,因此,编写中,要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保证监理工作配合得当,确保工程目标实现;⑤细则编制中以事前和主动控制为主,做好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工作,让项目监理部的所有监理人员对控制的措施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数,熟练掌握。

4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及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明确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求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并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注意以下要点:

(1)专业工程的概况和特点。主要是说明外部环境对本专业工程的影响,其中哪些因素是监理机构必须引起重视;涉及专业工程的特点,分析其特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这样就能确定监理应控制难点和重点;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及缺乏施工经验的分项工程作为施工控制要的重点编写,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

(2)监理工作的流程。通过监理工作流程可以反映出实施工程监理的程序已经各个专业、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一个好的监理工程流程应该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能使监理机构有序的组织好各个专业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内能规范监理行为,对外也能让承包商更好地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流程可分为:监理工作流程;承包商资格审核流程;材料审核流程;质量验收流程等。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第5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不做过多阐述。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的方法主要通过审核、查验、自查、验收等手段来实现,通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来支持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进行。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在监理实施细则里重点编制好简单有效而不复杂繁琐的监理工作方法,并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编制不同的监理检查表,然后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更好地指导监理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5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是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程,一份好的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机构实现监理目标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更需要一个好的工程师、一个好的监理组织来参与编制,这对提高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尤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3]刘开雄.如何写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J],建设监理,2004,03.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在国内外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广义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 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的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现主要讨论后者。

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实现

1.1 安全管理是系统工程

施工单位从最基层的操作工人,到班组、部门, 再到公司领导, 纵向有多层、横向有多重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在这样的系统中, 差错和失误是可以在内部消除和克服的。操作工人的人为差错失误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差错失误首先要通过班组自检、专职人员的检验,并且在工程交付之前一再受到考验。如果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整改、返工、报废等措施, 将差错或失误克服或消除,使每一层次不让差错、失误向下传递。每个子系统都与相邻系统互相制约, 从而保证将各种差错、失误消除在系统之内。

1.2 系统的构成

第一,有组织机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必然有若干互相平行的子系统(部门) ,每个子系统又由多个管理层次组成,这样就构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系统。第二,有必要的人员,各部门、各层次都配备有法定资格的人员。第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尽可能先进的器具设备。这个制度就是事先尽可能把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为假设前提,作出处理预案,并对后果和责任作出设定。同时,要尽可能采用最先进的手段,实现程序化、远程化、信息化、无人化管理。

1.3 系统的运行

管理系统不是一种摆设,而是能够实际运行并产生效果的控制系统。如果这个系统是完善和正常有效运转的,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将可以预见的情况和问题都在系统运行中加以解决和克服。一个好的施工企业经理或总工,可能要管理多个工程项目,他应当能够有从工地脱身的时间,而不需要到处救火;晚上也能够安心地回家睡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管理系统在正常有效地运转,除非有事先没有预料到的特殊情况,否则是不会有大问题出现的。

1.4 人员的作用

一个好的施工单位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 他的能力应当表现在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完善上、人员使用得当上、管理制度的预见性和超前意识上,以及先进管理手段的掌握运用上。从而通过管理系统在整体上控制住局面, 而不是局限在具体、局部支节的问题上。

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建筑法》中没有直接涉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的职责,只是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第32 条)。这当中隐含着监理工程师应了解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承包商改正。

2.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FIDIC《新红皮书》内关于“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第3.1 款)。

2.3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3.1 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的理解

在合同条件中,监理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国外一般叫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般指一个实体公司,或是指个人,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即是由监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项目上的总代表,履行相当于FIDIC 和ICE 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AIA 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力,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人员, 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他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义务或责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以使业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得到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同时协助业主控制投资。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而不宜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类临时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体指挥和干预。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工作计划拖延或施工措施不当,将影响到工程质量时,他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是为了业主的利益,具体的改进措施应该由承包商来决定和负责。如果工程师由于渎职或未尽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而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以监理合同中的约定为限。在国外,这种赔偿一般均通过职业责任保险来解决。

2.3.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关心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规定, 他可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设计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关心工程和人身保险, 对工地的安全设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警告,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停工。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但这仅仅是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责任仍应由承包商承担。

2.3.3 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1 条)。在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 条)。

(2)《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5条)。由于上述情况引发安全事故的,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批准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场施工, 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供货商勾结, 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监理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而《建筑法》第45 条对安全管理的责任已经规定得很明确, 监理单位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 又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因此监理对于安全管理不应当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这表明,监理是间接管理, 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的监控, 来实现对工程目标的控制。如果没有施工单位, 或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 监理就失去了对象。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如不完善不健全, 势必直接威胁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这正是监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监理对此没有发现、没有警告、没有依法制止, 那就是失职。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产品责任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 责任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产品责任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1.1 对责任单元进行合理划分

要想对工程质量检测领域进行有效的责任管理,首先就是要对相关的责任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明确与量化,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对有效的划分,使其成为若干个责任单元。而在每个责任单元之中,又包含了动机、方法手段,这三项内容分别对应了责任的产生、过程与结果。无论什么事情,都包含着责任的因素,而责任因素往往历经事件的产生、发展与结果,贯穿其始终。如果对这些责任因素进行有效的提炼与整理,就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责任单元。对于每一个责任单元来说,它都对应着不同的输入与输出。在输入中,主要包含了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这些资源主要有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原材料、设施设备资源以及信息资源等。而责任单元的任务就是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利用,并最终实现输出的最大化。而要想对任务进行有效完成,就必须对自身的执行力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提高,重新设计并对生产要素重新配置,以充分发挥责任单元的竞争优势。而对于责任单元的输出来说,工作的完成时间、效率、具体结果的量化评价、是否充分满足组织要求等。对于责任管理体系的企业运作模式来说它需要基于相应的信息技术,然后对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造与创新,并在这一过程之中,对管理层次进行有效的优化,责任单元内部成员的组成是由具有互补技能、愿为共同目的、责任目标,采用相同的工作方法,并互相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群体。

1.2 建立DDES循环

在产品责任管理体系中实施的DDES循环模式,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以及做各项工作都必须经过调配、执行、评价以及学习四个阶段,具体情况见图1所示:

图1:产品责任管理体系中DDES循环模式

调配主要指的是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使其存在于不同的责任单元,而作为责任单元的输入就对责任单元的输出结果起到了决定作用,所以能否对责任单元调配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就成为考核责任单元的重要指标。执行主要指的是责任单元对于组织调配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与挖掘,然后通过一定的执行力对责任考核的目标进行有效的完成。评价就是指对责任单元的输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检验与认定,而这些结论往往是责任单元的重要依据。而对于学习来说,它在整个DDES循环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一阶段,可以实现对于责任单元资源分配最优化的有效促进、责任单元执行力的有效提高、责任单元评价标准的不断完善。

1.3 建立问责机制以及绩效评估机制

在对问责机制进行建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它应当包含有问责制的预警机制建设、问责的启动、通报与信息、反馈措施与后续行动等内容。问责程序的组织实施应当由组织管者完成,当责任单元的输出不能对相应的要求予以满足,即质量问题的隐形与显性特点具备问责的启动条件时就要启动问责,可用管理手段协调责任单元对问责项目进行排察和纠正,这些问责项目包括生产出不符合责任单元要求的产品、考核中出现的问题、问责建议、不稳定的管理程序等。

2.实施产品责任管理体系的过程分析

2.1 合理划分责任单元

对于工程检测责任单元来说,其内容主要是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一定的规程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某些性能指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试验,并在试验的基础之上对其作出有效判断,看其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的工程安全与使用功能要求。工程检测机构的责任单元必须具有独立的第三法人资格,并经过政府部门的授权,所出具的证书与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施工时,每个步骤都应该做到紧凑,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当承接一个检测项目时,就要根据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划分责任单元,打破部门与分工的界限,灵活组成一个高效、互助的团队开展工作。

责任单元要通过对使用的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等责任因素进行量化以保证能够输出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由于钢筋接头的检测还可细分为包括钢材型材、焊接球、螺栓球以及连接紧固件的检测,因此钢筋接头的检测责任单元可以向下进行不断分解,通过这种分解可以使检测工作的各个具体项目的检测细化为不同的责任模块进行操作。

2.2 建立DDES循环

首先,由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结合,然后对资源进行有效的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本单位的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环境、管理手段等,通过调配使本单位的资源使用和效率达到最大化。其次,对具体的检测行为进行有效的实施,以此来对具体的检测工作予以完成。然后通过评价对责任单元的输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检验与认定,内容主要包括有证书的出具、检测时间、送样的完整性等。而对于学习来说,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在责任单元的各个部分当中都有一定程度的渗透。从资源调配方面来看,通过学习的指导和带动作用使检测资源的分配趋于合理,合理安

排检测时间和检测设备,使资源发挥最大效能。从执行阶段来看,学习可以对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对检测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对仪器设备进一步加强控制和管理。而在评价阶段,学习可以使对检测工作的评价进一步人性化和合理化,对影响检测工作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评价。

2.3 产品责任管理体系内部建立问责机制

对出现的检测事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从源头抓起,在责任单元的输入部分主要考察对于责任单元的检测资源是否利用合理或出现浪费情况;对于责任单元的执行部分主要考察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得当,检测人员是否有不遵守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仪器设备是否在可控的情况下工作。

对检测人员的免责方法进行有效的建立,并不断将之发展与完善。免责事项应包含如内容:检测人员只对在实验室环节的检测样品负责,当检测样品在建筑工地发生指标改变时检测人员不承担责任;检测实验室所拥有的检测手段和技术方法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检测设备和样品做出正确的定性和评价等。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工程质量检测领域建立产品责任管理体系进行研究与分析。首先对产品责任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对.实施产品责任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并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1] 何 桢,刘子先,施亮星.产品责任预防方法与体系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4(1):31-34.

[2] 梁 斌.质量管理数据分析的思考[J].标准科学,2009,422(7):56-60.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火电、送变电工程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定额体系,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建设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专业定额及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条电力企业可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第六条国家经贸委履行电力工程建设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及工作规划;

(三)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

(四)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的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

(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

(六)决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八条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费用标准、机械台班(时)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

(三)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定额的年度价目本等;

(四)拟订电力工程建设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法;

(五)测算电力工程建设人工工日单价;

(六)收集电力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价格信息,测算和动态指数;

(七)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概预算计算机软件;

(八)管理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电力工程建设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解释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及各类费用标准;

(十)指导电力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十一)承办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有关机构和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方面的作用,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的编制、修订应当按照起草、送审、报批和颁发的程序进行。程序的具体内容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的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在提交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同时,应提交定额和费用水平的测算报告。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颁发后,应送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水电建设定额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收取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的出版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工程监理细则范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