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范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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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范围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1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2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监理 业主 承包商 规范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1业主方面。

1.1.1.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1.1.1.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

1.1.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2.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1.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1.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1.2.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 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5其他的一些建议。

2.5.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2.5.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3.结语 自1996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上述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的现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也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GB 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3]《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刘月莲:《国际工程施工对国内公路建设的启示》,《中国公路》,2003年第10期

[5]JTJ 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3

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2021年度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一) 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及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

(二) 动态管理考核内容

1.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募资进展情况、投资进展情况、退出情况、效益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围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见附件5)提升等开展投资的典型案例等。

2.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集聚创投机构情况、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情况、创业投资扶持举措落实情况,以及区域内创业投资服务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的典型案例等。

(三)动态管理考核组织安排

1.总结自评。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组织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所有获认定单位根据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开展自评,全面总结梳理2020年度运行情况,填写总结自评表(见附件2-4)并加盖公章,收全后于6月23日前报我委。请市属单位将总结自评表于6月23日前直接报我委。

2.现场考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我委对已获认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或“双随机”抽查。

3.综合评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总结自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动态管理考核结果。由于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部分考核指标未能达到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年观察期,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认定标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4.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公示考核不合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取消相应称号。

二、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申报认定

(一)申报要求

1.认定范围和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各区拟申报的创投企业、团队和载体按照《暂行办法》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报送我委。申报载止日期为6月18日,以送达日期或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发起募集或管理创投资本规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或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载体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或集聚发展示范区。

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已获认定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可申报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4.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未达到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但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的创投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创业投资企业中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且相对独立运作、具有明确团队负责人的各管理团队,可分别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二)申报认定工作组织安排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对辖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有关申报要求的,请于6月23日前将正式行文出具的推荐意见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我委,我委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暂行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1.《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

2.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3.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4.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5.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4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5

[关键词]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关系 发展条件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一、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1.项目范围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与范围是在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均进行“三控二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这与工程监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侧重于施工阶段。

2.工程进度管理。项目管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监理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所提供的方法从总体上看是基本一致的。例如在三峡工程中,工程进度计划分为三个大层次进行管理,即业主层、监理层和施工承包商层。为满足三峡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各监理单位控制的工程进度计划还需要协调一致,这个工作自然要由业主来完成,这也就是三峡工程进度计划为什么要分三大层次进行管理的客观原因和进度计划管理的特点。

3.项目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再结合项目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项目管理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

4.工程质量管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经常把质量控制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从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各方的行为。项目管理在关于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中指出,其基本方案旨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9000和ISO10006质量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ISO9000与ISO10006相互支持,相得益彰。

从以上几方面看,项目管理的基本内涵与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是基本一致的。但它们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与工程监理相比,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更为广泛,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竞争实力、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要求更高,并非所有的工程监理企业都适合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二、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不同之处

1.工程监理的范围仅限于项目施工阶段,而项目管理则强调全过程都可以介入项目。

2.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以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为主,投资控制往往由业主自己或委托别的造价咨询单位来进行;项目管理则涉及到业主项目管理的所有方面,即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3.与业主关系的定位不同,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项目管理则完全代表业主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和助手。

虽然工程建设监理在目前还有一定的市场,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建设监理势必要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 除此之外为了满足业主方获得最大效益,工程监理趋向项目管理也是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监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程监理融入项目管理发展应当具备的条件

1.高水平的建设监理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成为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以及规范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2.工程监理业应正确合理地确定企业发展规划,确立自身市场定位和生存空间。对于实力较强的监理业,应力求取得多个甲级专业监理资质,向综合监理方向发展,把工程监理业务做强做大,当好工程监理的排头兵。对于实力一般的监理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监理能力、业务特长、人员素质、市场信誉等,集中力量搞好专业监理,树立一批样板服务项目,将工程监理推向深入;而对于实力较差的监理企业,应当首先解决生存问题,不必贪大求洋,量力而行搞好小型项目工程监理。

3.搞好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完整的工程监理概念包括全面监理和全过程监理。因此,工程监理企业不但要做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有效控制项目目标,更要尽力搞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工程监理作为强制推行的工程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作用下,如果能有效控制项目目标,那么工程项目管理就会比工程监理更有把握。所以,无论从工程监理还是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看,工程监理所担负的对工程项目所实施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都是控制项目目标应完成的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工作。搞好工程监理,就能搞好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不可能将项目管理企业所承担的工作全部交给监理公司来完成,但是作为有实力的建筑监理公司承担这些,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当工程监理企业把监理业务做强、做大、做足,则必然要向更高层次的项目管理高层空间拓展,这样才能持续稳定健康稳妥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的范围范文6

1.1建立标准和工作规范

各个企业都应有自己独特的项目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对比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则是,除了完成自身相应的专业服务以外,还存在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组织协调等主导作用。因此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具有自身特色且更为严谨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应与企业自身的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相结合,属于自身企业文化与精神设计的主要体现,将该标准和工作规范作为企业员工的业务手册进行运用,进一步在企业正常运行中发挥着重要资源保障的作用。

1.2市场环境的努力开拓

目前,在我国工程市场中,项目管理企业不可能全部将承担的工作交给监理公司进行完成,即使对于已经完成转型的项目公司而言,也不能将完全接手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作为企业建筑监理公司所需承担的内容,也在未来发展中发挥着主要方向的作用。除了做好上述工作以外,还应加大业主的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市场,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意义、管理内容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工程的专业化管理开展的重要性等内容向业主方进行主动介绍,通过宣传和开拓市场,从而应用与政府投资或私人投资的业主中,使建筑对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得到逐渐掌握。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联系

从我国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两者在施工质量、工程资金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同之处,例如:项目管理的项目成本管理,主要包括:资源计划的制定、成本估计、成本雨伞以及成本控制几步。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是对比实际支出和计划投资,与项目进展相结合实施调控。但两者并非属于完全等同的,避免出现混淆的情况。

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

3.1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虽然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都是对项目目标进行控制而开展的相关管理活动,但却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存在,作为我国建设领域运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工程监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则是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并不属于法定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对他人进行委托的项目管理、如何将项目管理的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进行实施都不会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制约存在。

3.2具有不同的实施主体

在建立我国工程制度时,工程监理的实施只能通过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进行开展,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向监理单位进行委托,从而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控制在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以内。也就是说,任何关系到工程建设实施单位都应开展的管理活动则是工程项目管理,而并非只是建设单位才能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在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中,工程项目管理也并非是其专有的业务领域。

3.3具有不同的服务对象

与国家惯例相结合,工程咨询机构既能服务于业主和建设方,又能在设计机构、金融、担保机构、施工单位中进行服务,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进行开展,甚至可以结合承包工程。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工程监理方在项目管理中仅能代表建设方,虽然由于项目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存在,但在问题处理上,无论是原则、方式还是方法上却有完全一致的特点。

3.4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先阶段,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则是施工阶段的阶段,其运用通常作为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结合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业务范围除了包括监理施工阶段以外,还包括多个不同阶段,例如:工程立项、工程设计、设计前期、施工招标、项目试运行以及工程保修等,整个过程则被称之为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业务范围的开展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的。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开展则应结合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及保险等工作,业务范围除了监理范围以外,还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

4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相同之处

4.1相同的质量控制

在项目质量管理中,工程质量管理内容表明,主要质量控制标准应满足ISO10006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对统一的质量控制方案提出。而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最为关注的另一方面则是质量控制。一般应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控制。所以,在质量管理方面,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所执行的要求和标准是相符的。

4.2相同的成本控制

工程监理存在极为清晰的成本控制思路,即对比计划投资和实际支出,再与项目的进度相结合实施相应的调控。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资源计划的制定。(2)估算成本。(3)预算成本。(4)控制成本。

4.3相同的进度管理

作为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进度管理在运用中主要通过对工作周期的调整和合理工作排序方式的确定,使项目时间要求得到合理满足的前提下,将成本与相关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的效果。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工程监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说采用的方法基本相符。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