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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1
1.1加强新技术推广,提高施工水平
实行新技术、提高施工水平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必要手段。施工企业应认真学习、积极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做到发展专业化、机械自动化、管理现代化,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1.2强化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水平,是保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施工队伍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组成,并且具有队伍庞大、知识层次差别大、流动性大等特征。强化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不但有利于提高桥梁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水平,也有利于提高铁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2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要搞好铁路工程的质量,就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保证所必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铁路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及所有的质量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职责,对难点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整个工程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人;在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员、班组长的层层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在每一道工序进行中,必须首先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然后再由专项质检员检查,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申请验收,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2加强质监基础工作
基础工作是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现质量管理总目标,为质量管理创造前提条件的最基本的工作。只有重视基础工作,才能在施工中做到有方案、有标准、有制度、有目标,从而达到施工规范化、操作规程化、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数据科学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设总目标最合理的实现。
2.2.1明确技术标准
各项工程的设计资料、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要点、质量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以及工程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资料,应统一印发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得人人目标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在开工前应送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2.2.2强化检测手段
计量检测工作的手段和精度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准确性。为强化检测手段,要求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试验室,配专职人员负责常规试验和抽验工作,对各种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和标定。
2.2.3用数据指导施工
项目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原始记录表、检验记录表、测试报告表及统计表格等发至施工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报送各种资料。通过检验测试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时掌握现场随时发生的质量情报和数据,以便及时分析质量动态,采取应急措施。
2.2.4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
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规定各级职责范围,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对质量起到监督的作用。
2.2.5重视技术培训,加强质量教育
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举办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培训班,利用施工现场举办工程质量研讨会,总结交流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同时,要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使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技术、新理论、新材料、新工艺,以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2.3加强施工质量的控制
2.3.1设计资料质量的控制
对设计资料中的图表、文件,由于尚未经施工实践,不尽合理及遗漏、错误部分往往不易暴露,除开工前通过设计文件会审控制外,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重大变更必须要严格按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2)非重大变更应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现场会审处理,也可由设计单位授权监理工程师审查;3)对设计中不详、漏误及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明确解释或补充规定;4)加强图纸设计方案的审核。
2.3.2材料质量的控制
材料是工程实体的原料,施工材料质量的优劣与工程实体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用于铁路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为保证优质工程,必须把好材料的三关,即采购关、检测关和使用关。采购关即项目所有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材,必须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检测关即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书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和鉴定。使用关即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决不能使用,凡发现有材料质量问题的应追踪到底,坚决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
2.3.3施工质量的控制
抓好各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防患于未然。对施工单位的各施工阶段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等质监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发至施工单位;对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或带普遍性问题,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虽未发生但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2.3.4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施工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对环境因素的控制与施工方法紧密相关,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全面分析,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目的。同时,要尽可能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和作业环境;加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减少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现文明施工,从而达到对环境的监控,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3.5其他因素的控制
对其他因素而言,比如报酬不合理、劳动强度高、劳保条件差、施工人员情绪不佳等都可能导致人为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这些因素不可忽视。因此,领导干部要深入施工现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2.4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2.4.1建立工程施工工序监理审批报验制度
材料进场时应及时向监理方报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上道工序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4.2严格质量奖罚制度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的质量奖罚措施,将工程质量与奖罚直接挂钩,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给予奖励,否则就实行对等处罚。
2.4.3建立现场质量跟踪检查
工程质量的许多问题,都是通过现场质量跟踪检查发现的。要做好现场质量检查,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质量意识。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将工程施工的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质量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认真严肃地进行处理,坚决不给项目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2.4.4建立质量追踪回访制度
每项工程在竣工投入运营后均应建立工程质量追踪回访制度。在项目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后一段时间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项目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追踪回访。通过相应手段鼓励和通报表扬项目施工质量好的施工企业,同时对施工质量和信誉度差的单位应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必要时应清理出铁路建设市场,做到以儆效尤。
3结语
铁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果。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1.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单位
姓名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拟申报变更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系指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现监理业务范围"系所持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上规定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的全部内容。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6.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复查、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7.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8.监理工作经历应按项目逐一填写本人在监理工程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专业性质、担任职务、起止时间、工作成效。
9.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10.申请报告填妥,由所在单位报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机构审查后,报交通部。
11.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现所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张。
12.本表填写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表中"现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是指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2.监理业务范围
3.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4.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
5.监理工程师审批、注销情况应填写本人历次监理工程师审批、变更监理业务范围的结果、交通部文号、发文时间、证书编号及注销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原因、时间、文号、原证书编号。
6.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应按项目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开竣工时间,本人参加该工程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及担任职务。
7.有关证明材料系指职称评定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现职、聘用等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随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