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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1
人还没过世就在异域出了著作全译本,此等隆遇,不仅外国法学界无他人可以匹敌,国人当中也鲜少人可以与之媲美。
近些年来,波斯纳法官一心要借新实用主义哲学开路,把他的经济分析法学推广到全球。但是无论在美国本土还是在欧洲,波斯纳都遭到了来自主流法学界的激烈批判。倒是在中国大陆,虽然波斯纳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学向来不以为意,这么浩大的《波斯纳文丛》工程都没见他来做个序,但是,波斯纳的话语霸权却着实确立起来了。
台湾淡江大学欧洲研究所的林立先生对大陆法学的“波斯纳现象”颇为惊奇,对波斯纳本人的观点也不甚赞同,于是写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以与大陆法学界同仁探讨。此书体系完备,考据翔实,足见林先生受德国法学浸多年的深厚功力。更难能可贵的是,此书于繁复学术考据中,始终贯穿一股对人心维善和社会公义的浓浓人文关怀,读来让人感奋不已。
经济学和法学本来都为社会科学中的显学,但是二者相遇,又有一些根本的前提性冲突;用林先生书中的话来讲,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有些问题上是无法对话的,其立场和视角是“不可共量的”(incommensurable)。经济学以效率为终极追求,而法学自古都是“人事和正义的科学”。经济学家们对于这种“不可共量性”也有深刻的体察。波斯纳创立经济分析法学主要是受了科斯定理的启发,但是科斯从来都不热衷于把他的理论推广到法律领域,因为法律领域存在太多的非市场行为;他还毫不客气地指出,波斯纳根本就没搞明白他的理论。
经济学大师们都知道经济学自身的界限所在,但是,波斯纳法官是个半路出家的业余经济学家,他眼里就没有这样的界限。他的经济分析法学就是要追求法律制度的效率,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对于非市场行为,要将其视为虚拟的市场行为,然后运用科斯定理来重新界定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如果自愿交易费用很低,就应当创建绝对的权利,如果交易费用为正,就应该把权利初始授给那些出价最高因而也最珍视这些权利的人,以此来使交易费用最小化。
就是顺着这种“谁出钱最多就给谁权利”的一根筋思维,再加上惊人的写作热情,波斯纳法官已经把法律改写为刺激财富最大化的代价体系,改写了几乎所有部门法中的权利义务体系。而为了贯彻他的思维的一致性,他已经作出很多惊世骇俗的结论;出钱多的人有“权利”违约,有“权利”歧视劣等种族,甚至还有“权利”,只要能够促进社会的财富最大化。
林先生在书中指出了波斯纳理论中的三大死结:第一,财富最大化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谁的“财富最大化”?第二,“财富最大化”一定带来幸福吗?第三,如果为了追求“财富最大化”,造成一些违背正义、践踏人性尊严的荒谬个案,怎样证明这样做的正当性?波斯纳迄今都没有解决这些难题。近期他推出的新著题为《征服法律》(overcoming law,大陆中译本译为《超越法律》),声称要用实用主义的解毒剂来使他的经济分析法学变得更为实用。但是实用主义本身不是一种自足的哲学,同样存在自身的死结:第一,对谁实用?第二,怎么才算“实用”?第三,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用存在冲突,厚此薄彼如何证明其正当性?这三个问题,可以同上面的三个问题相呼应。而这三个问题,不光波斯纳本人解决不了,实用主义哲学自己也解决不了。波斯纳在法官席上的作为也表明,他的理论根本不像他说的那样实用。
读林先生的书,不但深刻地意识到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不可共量性”,也更深地体会到不同学者之间学术态度的“不可共量性”。诚如林先生书中所言,波斯纳是一个极其不严谨的学者;他对传统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攻击经常是歇斯底里的和不负责任的,很多言论和市井俗人对学术的鄙夷几无二致,无怪乎德沃金说他有“反理论”倾向。
如林先生所言,经济分析法学是因为意识到法学自身不科学、不严密的局限,力图用经济学科学将法学规范化的一个“科学帝国主义”的迷梦。然而经济学家们谁敢断言经济学是严密的经验科学呢?“五四”以降,科学是与民主法治携手而来改良中国文化的舶来品。但是,波斯纳法官的科学帝国主义大厦里却很少民主的气味。
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2
关键词:高职;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
近几年,以西方经济学为核心的经济学基础课程在高职院校日益受到重视。高职经济学课程是学生了解和认识初级经济学的入门课程。作为整个经济学体系的一部分,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同时又要认识到学生的学习特点,从学习的目标要求、内容的难易把握、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等方面与本科教学区分开来,同时还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体现高职教学的特点。
高职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当前经济学学习和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经济学理论抽象、难懂,学生很难接受。其次,本门课程经常用到数学知识,这使大部分学生感到措手不及。再次,高职的学生年龄较小,社会阅历简单,对社会实践的了解有限,这些都增加了教师讲授和学生理解的难度。最后,经济学课时少,内容多,作为经济学的基础性学科,不仅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要学,其他专业的学生也要学。但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如果按照教学计划,用一学期56学时讲完微观、宏观经济学两部分内容的话,教学质量与教学任务就难以两全。
高职经济学教学改革的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高职层次的经济学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全方位塑造和培养学生的经济学理念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说过:“经济学不是一种教条,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帮助拥有它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就是说,经济学本身不是教条而是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其结论性的基本原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原理的形成思路,也就是一种思维过程。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要注重学生经济学理念的培养和塑造,引导学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各种问题。例如,在绪论讲述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同时补充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有关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及市场理论等章节的内容,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往往比较浅显,而且在分析的角度上更多地倾向生活化,教师经过修正以后学生往往才恍然大悟。在讲到宏观经济学部分时,教师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热点,准备一些最新的资料和学生进行交流,使他们既增加知识,又提高分析能力,同时对一些经济现象也会产生浓厚的兴趣。还应该尽量扩充学生的知识面,教师在教学中除了系统介绍传统的主流经济学以外,还要引入和介绍一些新的理论和观点,例如斯蒂格利茨和曼昆的一些理论和观点,这些新的理论和观点可以使学生对西方经济运行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有一定的了解,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另外,经济学所采取的边际分析法、均衡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及增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可从另一个角度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师应通过方法的介绍,结合具体的事例说明,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尽可能得到锻炼和提高。
以能力本位为教学的出发点体现高职教育以能力培养为出发点的教学思想,不仅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有意识地加强学生能力的塑造。经济学本身不是教条,而是一种探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课程。通过经济学课程的学习,教师要培养学生最主要的三种能力,即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在具体组织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在每一个课程单元都界定相应的能力标准,使这些能力培养都有相应的载体。另外要求学生进行自学,并提倡学生广泛阅读和经济学相关的报刊书籍,以更多地了解基本经济理论及其在各方面的应用;提倡学生结合实际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并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对于课程内容进行选择与整合作为经济学的入门课程,经济学主要让学生了解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基本知识,不要求学生深入掌握理论的推导,因此教学内容应尽量简单明了。我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模块式的整合,在大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使学生对所要学习的内容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经济学内容体系庞大、深奥,各种流派的理论观点、研究方法、政策各有不同,应从学生的专业特点出发对课程内容进行筛选,如经贸类专业涉及的内容应包括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原理、均衡理论、消费者理论、生产理论、市场理论、分配理论、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理论、凯恩斯的就业理论、通货膨胀理论、宏观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等。对于不同的专业应各有侧重,注意基础理论的内容与专业课内容的紧密衔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选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西方经济学理论性很强,如果实行从理论到理论的填鸭式的灌输,学生就会觉得枯燥乏味。所以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应当联系实际,尽可能结合一些贴近日常生活、浅显易懂的案例和事实,让他们感到经济学就在身边。结合现实案例,使学生从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认识经济学、了解经济学。在讲授供求理论、市场理论部分时,可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研,让学生结合实际经历理解教学内容。在讲授机会成本的概念时,让学生计算和分析他们上大学的机会成本,可使抽象的内容变得具体而明确。除了多补充案例外,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采用更多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例如使用提问式教学,在讲述经济原理之前,先提出与之相关的现实经济问题,让学生主动去思考,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此外,多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加深他们对原理的理解,同时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多做习题,这样才能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记忆和应用。
参考文献:
[1],卢崇高,季跃东.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探索与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3
关键词:财务经济分析;基本目标
1 财务经济分析目标
1.1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是所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可以表述为“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通过对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再加工,从而为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1.2 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契约角度出发,将企业理解成“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组合”(Freeman,1990),这组多边契约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取向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财务经济分析具体目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企业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财务经济分析最主要的分析主体。一是所有者(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以及处理经济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能力。因此,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投资者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和处理财务关系能力,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二是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债权人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侧重点是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以及偿债声誉。因此,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债权人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声誉,从而做出正确的债权配置决策。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侧重于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不但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而且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过程。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除了分析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分析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诸要素对财务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影响,从而有利于 生产经营管理者发现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经济活动。
2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
2.1 信息真实性假设从本质上分析,财务经济分析是对财务报表和表外的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研究评价,使初级信息成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决策有用的高级信息的过程。由于财务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及表外初级信息为加工的“原材料”,要使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决策有用,必须保证初级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真实性假设对财务经济分析所依赖的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这两个方面的初级信息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会计信息必须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范完全吻合,即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只有初级会计信息符合上述质量特征,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才有可能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产生积极作用。反之,如果初级会计信息不真实,则加工产生的高级信息就失去意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以此作为决策支持信息,难免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二是统计核算必须符合客观性原则,即企业在统计过程中必须以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信息真实性假设还隐含了信息对称性假设,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掌握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只有信息对称,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才能做出利益均衡的经济决策。而事实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不对称信息的价值很高,原因是按照供求关系,如果需要的信息越稀缺,信息的价格越高,信息需求者的需求欲望就会降低;反之,信息的价格越便宜,信息需求者的需求就越高。在现代企业中,尽管人所拥有的私有信息对人来讲,所花费的成本很低,但对委托人来讲却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作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要
分析主体――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三者对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和所花费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信息比较完全,其成本较低;而投资者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完全程度大为降低,要提高其信息的完全程度,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2.2有限理性假设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1978)将有限理性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并建立了有关过程理性假说的各种模型。其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人并非“完全理性”,而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即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同时,还明确区分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结果理性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之内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程序理性指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立足点不同:前者立足于经济人的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而后者立足于经济人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但并不忽视经济人的行为结果。其立论依据在于: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经济人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因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来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在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行为选择标准不再以结果的最优化作为行为选择的唯一依据,而是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经济人行为过程的考核和控制。因为只要程序合理,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行为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在有限理性的分析框架内,将理性抉择者描述成“行为经济人”,认为“行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有一个实现程度问题,根据现实状况将有限理性划分为潜在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三种状态,并针对影响人的理性发挥因素,建立了描绘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理论模型,从而得出了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潜在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的结论。在有限理性假设下,作为有限理性假设条件下的行为人一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其利用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时,不再以初级信息的结果作为其信息加工源,必须对初级信息产生程序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因为仅以初级信息的结果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侧重初级信息生成程序的合理性,必须加强对信息提供主体信息生成过程的评价。因为信息生成的程序和方法合理,则信息生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信息结果的合理性程度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证。同样,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做出决策时,其选择标准也不再以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最优化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而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的考核和评价。因为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合理,则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后,必须根据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高低来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从而做出合理决策。
3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原则
3.1 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要求行为人采用某一行为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采用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将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看成是经济行为的话,那么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相应的收益。财务经济分析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是信息的再加工过程,因此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的加工成本,而财务经济分析所产生的收益是利用再加T信息进行决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此处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所产生的收益与不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做出决策所产生收益之间的差额。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效益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仅在一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小于超额收益,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二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与若干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现值小于超额收益现值,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
3.2 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过程中必须考虑财务经济分析外部环境变动的可能性,留有合理的伸缩余地,以便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可以随时、自动地做出调整。弹性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其分析目的;二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选择合理的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三是当涉及与行业内其它企业进行比较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选择合理的对比基础;四是在财务经济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确定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在财务经济专题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更是如此。
4 财务经济分析的研究对象
4.1财务经济分析方法财务经济分析方法是财务经济分析的又一研究对象,财务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观念方法;第二层次为基本方法;第三层次为具体方法。观念方法包括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全过程分析方法;基本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具体方法则包括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指数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图表法、回归分析法、线性规划分析法等。财务经济分析方法长期局限于具体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的更新非常缓慢,分析方法的停滞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务经济分析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未来财务经济分析从方法论角度来分析,应合理吸收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将这些学科中的方法引入财务经济分析领域,从而不断完善财务经济分析方法体系。
参考文献:
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4
案例最早起源于军事学,然后被管理学借用,也被经济学借用;模型起源于天文学,然后成为(变量)数学的一套非常有用的工具,也被经济学借用;故事起源于神学对生活现实的艺术抽象,也被经济学借用。其实,案例、模型、故事是等价的,可以说是从不同角度阐述经济学的的“望远镜”或“显微镜”而已。因此,在经典名言之后,每一次课程都至少展开了一段经济学的故事。故事的目的是铲起一段“疑情”。“疑情”之解一定是从经济学的维度。故事的提问是精心的,但故事本身也许绝非虚构。当然,对故事的提问作了提示。
在宏观经济学部分,轻流派、重机制是讲授的宗旨。正如《三字经》言“经即明,方读子”。“经”即基本原理“,子”即流派。有关不同流派的内容应该在“经济学说史”课中去学,而且在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经济学知识以后再比较不同流派才可能有所收获。经济学说不断发展,造就了多种流派,几乎每一家学说都源远流长。若在力图把握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再区别诸多不同流派可能更好,若以当年作学生的教训,反其道而行之,会扰乱了对基本经济理论的宏观理解,无法形成一个基本理论框架去理解与解释世界经济中的风云变幻。当然,经济学的流派也是非常有趣的。
实用性
教师可能会发现,本课程涉及的基本理论,其假设条件都应首先被列出,并加以讨论。假设是一种抽象方式,又是从现实到理论、从社会人的实际行为上升到理模式的前提条件,离开对假设条件的描述和理解,既无法深刻理解理论本身,又无法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假设条件是一切理论的必然组成部分,忽视假设条件教不好经济学,也难以学好经济学。
课程应尽力使用生活中“亲身感应”的经济学故事,力求显示经济学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完全可以用来解释身边的经济现象。本课程也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以讨论。总之,本文教学理念是:把抽象的经济理论模型还原为生动、具体的经济现实。
启发式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必须理解经济学是如何对经济现象进行思维和研究的。经济学研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在研究经济系统时,首先要把这个系统分成若干子系统,然后将这些子系统组织成一个分析框架。组织分析框架可以有很多种方法,而不同分析框架对经济现象分析的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如对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不同经济学家的观察角度和思维方法是不一样的,至今为止对其爆发的原因还有不同的认识,凯恩斯和弗里德曼的分歧就较大。有从生产角度分析,有从消费角度分析,有从金融角度分析,有从分工和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分析等等,很难判断那一种分析绝对正确。
(一)经济分析框架的解释力
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分析框架,同一时代的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分析框架,选择不同的分析框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是不一样的。当代新兴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杨小凯(1948~2004)先生认为,一般都是将经济分析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们做决策前的经济环境。经济学家通常用数学的函数关系来描述。比如用效用函数描述人的嗜好和欲望,用生产函数描述生产条件,用预算约束描述制度环境,或用对策论(或称博弈论)中的游戏规则描述经济制度。第二层次是用数学中的最优决策理论分析个体的自利行为。这个层次的分析结果一般称为决策的比较静态分析,即对环境变化时最优决策所做出反应的分析,这种分析用自然及制度环境解释人的自利行为。第三个层次是用均衡概念分析不同个体的自利行为交互作用产生的结局,这个层次的分析结果一般被称为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第四个层次是当环境变化时,自利行为交互作用产生的结局会如何变化,这种分析用自然及制度环境解释不同人自利行为交互作用的后果。如果第二、三层次的分析中考虑时间因素,则分别会有动态决策和动态均衡的比较动态分析。
第一、二、三层次的分析都被称为实证分析。在实证分析中,经济学家不问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应该的这类价值判断问题,而只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事会发生这类实证性问题。在这个分析过程中,经济学家一般用所谓思想试验的方法。他们对人的欲求等看不见的因素做一些假设,然后用严格的数学逻辑将这些假设与看得见的人的行为(如购买量)或现象(如价格)联系起来,证明某种关于看不见的人的行为的假设为真时,则某种相应的看得见的现象就会发生。这种思想试验的方法就是制造“假说”或理论的过程:假说(理论)一般要用能观察到的数据和现象来证明其真伪,而有些假说(理论)是既无法证明其真也无法证明其伪的,有些假说则可能被证伪或证实。
用经验数据证明假说(理论)真伪的工作就叫做经验研究,一般属于计量经济学的范畴。一个假说(理论)包括3个组成部分,即假设-逻辑推导过程-结论。从假设到结论的逻辑过程被称为分析框架。对被经验研究证伪的理论而言,只要其中假设与结论之间的数学逻辑严格而无懈可击,则这条逻辑链条就不会被。因此,当一个假说(理论)被证伪时,就可以将逻辑不真的假设排除,集中考虑假设和分析框架的问题。所以说,数学的严格逻辑过程对思想试验是非常重要的。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虽不能保证分析框架一定正确,但却使理论更容易被证实或证伪,从而大大加速真知的积累过程,这也正是人们预言经济学中数学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很快就将超过物理学的重要原因。经济分析的第四个层次是与价值判断有关的所谓福利分析(或规范分析)。在这个层次上,经济学家会提出什么是对全社会最好的经济状况这类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通过对第三个层次所分析的自利行为交互作用产生的后果进行福利分析,他们分析这种后果是否对全社会有利。
当今,传统经济学正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巨大挑战,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正处于剧变之中,但迄今为止,对这四层次分析方法还不存在严重挑战。一些研究信息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个层次的分析中应将不确定性和信息问题放到经济环境的描述中去。有些研究对策论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层次所描述的制度环境(游戏规则)不应该只有完全竞争、私有财产,应该考虑其他一些更复杂的制度环境。甚至有些研究对策论的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应该作为内生变量,不但在第一个层次中出现,而且还会作为自利行为交互作用的后果(均衡)在第三个层次中出现。这就是所谓对游戏规则(制度)自发演进的研究。
可能有些读者对数学比较厌恶,但经济学的四层次分析法是用数学组织起来的。数学所以能在经济学中得到广泛应用,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严格的数学语言能显著提高对经济问题争论的效率,争论的双方都能找到分歧之所在,而在数学广泛应用之前,争论的双方往往对一些概念的定义不严格,同一个概念可做不同解释,使得争论双方搞不清楚分歧的实质。第二个原因同主流经济学形成的过程有关。由于经济学中大量应用数学,使得一代一代的教师可以出答案唯一的试题,学生可以完全重复教师的推理,因而利于主流学派的形成。正是由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代际的经济学家共享一个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不仅促进了不同专业领域经济学家之间的分工,而且使不同代际的经济学家也可以分工,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经济学的发展。
(二)注重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
在方法论上,有规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的区别。前者是演绎推理,后者是归纳推理。规范分析法通常使用的是推演,更多地凭借思辨逻辑、概念演绎来做判断和结论,在此基础上告诉人们“应该怎样”。
根据规范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经济学理论,常常被叫做指导性理论,他的理想成分比较多,难以进行充分的事实验证。与规范分析方法不同,实证分析方法则更多地凭借事实材料和数据来做判断和结论,注重概括,重于经验描述,从大量数据和案例中归纳出“是怎样”的看法。根据实证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经济学理论,常常被叫做经验性理论,这种理论的实感较强。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规范分析方法用得较多,经济学不需要考虑消费者偏好和投资者意愿,常常告诉政府“应该做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家庭消费什么、怎样消费时刻在发生变化,随机因素和不确定性随时在影响经济变量的变化方向,仅仅根据逻辑推演所得的结论来告诉政府“应该做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不住的。规范分析方法要在与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加以运用。
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5
关键词:项目 社会评价 可持续性
项目社会评价的内涵
项目评价是为了达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目标,对政府或私人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从投资主体角度出发,评价就是通过分析项目费用和效益来进行可行性分析,这种评价称为财务评价。从国家角度出发,评价就是通过考察国家在经济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和项目对国家经济的贡献,以判别项目的可行性,这种评价称为国民经济评价。以上这两种评价统称为项目经济评价,也即传统的项目评价。
社会发展使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发展应是以人为核心、以可持续为原则的发展。项目评价也应着重强调项目与社会的相互适应性,即项目与自然、社会等之间的协调发展。而这些问题是经济评价所不能解决的,故需要从社会层面对项目进行评价,使之成为经济评价有益补充。这种评价就是项目的社会评价,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基本目标,把效益目标、公平目标、环境目标、以及加速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等影响社会发展的其他因素通盘考虑,对项目进行多因素、多目标的综合分析评价从而选出并实施那些有助于实现国家或地区最终目标的项目。
项目社会评价与经济评价的比较分析
一个项目的完整评价包含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与社会评价三个层次,其中,社会评价居于最高层面。其组合层次见图1:
社会评价与经济评价相比较有着相当大的区别:首先是目标多元化,经济评价主要是财务赢利与经济增长,而社会评价要统筹资源、环境及社会的诸多方面。其次是社会评价的长期性,社会评价不但要考察项目近期的社会效果,更要考虑项目对社会长期的影响。再次是定量难,不但大部分指标难以用经济货币指标来衡量,而且既要考虑短长期效果,还要考虑直接和间接效果。由于上述种种特性,社会评价至今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方法,目前只能进行以定性为主的分析。见表1。
另外,社会评价与经济评价范围也是不同的,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要进行社会评价。从项目的类别来看,只有以发挥社会功能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公共项目,以及对社会经济、生态资源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才要进行社会评价,如电力、水利、原油、交通、化工等项目。
项目社会评价的必要性与意义
进行项目社会评价,有利于加强投资的宏观指导与调控,实现项目与社会相互协调发展,进而促使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进行项目社会评价,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充分考虑公民的真正要求,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所带来的重大损失,有利于全面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项目决策民主化。
当前,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社会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均对贷款项目要求进行社会评价,否则不予立项。进行项目社会评价,有利于同国际社会接轨,吸引外资,深化改革和开放。
许多项目仅仅着眼于短期效益,结果造成项目长期效益逐渐退减,甚至对社会长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负面作用。对世界银行资助的57个项目的一项研究表明,社会评价与项目的高回报很有关系。例如,30个与当地社会经济相协调的项目平均收益率为18.3%,是27个被认为不具有社会协调性的项目的收益率8.6%的两倍以上。
对项目进行社会评价,有利于在经济建设中合理利用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与生态环境,造福人类,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我国在这方面早已有了许多的教训与经验。
项目社会评价研究现状
项目评价的主要理论是建立在宏观和微观经济学基础上,如效用理论、发展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但是,社会评价更关心的是“社会福利”,而不是“经济福利”,而社会福利是难以计量的。故迄今为止,项目社会评价理论和方法仍处于发展之中,尚未规范化。
目前,社会评价方法主要有四种:包含在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社会效益评价;在经济评价中加入分配分析;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分析;基于社会学基础上的社会分析与评价。从理论上分析,前三种都属于经济学范畴,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第四种社会评价是广泛的社会分析,理论上以社会学为基础。这种方法是西方国家在近几十年来开展起来的,它以社会学家参与分析为主要特色,是项目社会评价的发展趋势。前三种评价方法只是着重于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无疑已不适应当今社会以人为本、以可持续为原则的发展要求。故此,现代项目社会评价应以第四种方法为主。
项目社会评价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能建立较为系统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社会评价涉及到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环境、资源、卫生、民族以及国家或区域政策等等众多的社会因素,具有显著的多目标性。除此之外,社会评价指标还具有长期性、许多指标难以量化、不同具体项目社会评价指标不确定性等特征,故至今仍未形成较为系统的项目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社会评价涉及社会诸多方面,有许多方面无法采用统一的衡量标准,即各指标之间缺乏有效的比较手段。社会评价着重于其社会效益,而经济学界研究证明,“经济福利”是可以计量的,“社会福利”则难以计量。同时,效用内涵是随着需求者需求变化而变化的,且同一事物在不同的个体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样就造成同一评价体系中存有定量与定性两种不同的计量口径,而且许多指标衡量单位也不同,难以简单相加计算,这就造成在衡量社会效益时易于失真。
未将可持续发展观引入评价中,造成生态资源过度的开发和浪费及代际间发展的不公正。传统项目评价理论核心是经济评价,理论基础是生态环境外因论,即仅将资本、劳动看作经济增长的内在变量,而将生态环境视为经济发展的外在变量。这种思想以牺牲生态资源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所以,未考虑到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传统评价方法的显著局限性。
在社会评价决策处理方法方面,目前主要应用方法是层次分析法(AHP法),此方法基本特征是分解、判断、综合,具有思路清晰,方法简便和系统性强等特点。但是,相关研究表明,层次分析法(AHP法)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判断矩阵是由专家或评价者给定的,因此其一致性必然要受到有关人员的知识结构、判断水平及个人偏好等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判断矩阵有时难以保持判断的传递性。评价方案集中方案数的增减有时会影响方法的保序性。综合评价函数采用线性加权形式,因而有属性的线形及独立性的限制。
参考文献:
1.万威武.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论证[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2.朱东恺,施国庆.项目社会评价与可持续发展.河海大学学报,2003(3)
3.史本山,杨季美等.建设项目社会评价理论体系新论.软科学,1998
经济学规范分析法范文6
关键词: 法经济学/内涵争论/主流学派/非主流学派/反思
法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法经济学为研究法律制度和经济现象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和工具,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业已成为20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重大的学术成果。但是,由于学科立场与研究视角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者们并没有就这一学科的内涵、范围和研究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说,法经济学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论、怀疑与批判,在其向全世界传播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和观点。正如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所指出的:“法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1]这其中,关于法经济学内涵或学科性质的争论,是自始就存在并直接导致了法经济主流学派和非主流学派的对立。
一、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由来
一般认为,法经济学是在20世纪法学研究方法变革运动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的法律研究充斥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主张法学研究的过程,要如同化学分析的方法一样。通过它,人们可以发现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法律渊源中的原则。”[2]学者们将包括经济理论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理论、观点和材料都因为没有法的意义而被赶出法学研究之外”。[3]他们“使法学纯粹化,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纯粹的法律现象及其意义上。”在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使法官的判决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19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C·兰代尔将法律视为隐藏在法律案例后面的原则或教义,法学研究或法学推理的目的就是从法官的判决和对司法的解释中发现法理。在兰代尔那里,法学研究的唯一素材和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就是案例判决,其他的文献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这直接引发了英美法学研究中的教条主义运动。从此,在普通法国家,法学研究或法律活动仅仅成了法官根据三段论从判例中推导出所谓法理或教义来。
对人类的科学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法学和经济学都是随着科学的发展从古代“诸学一体”的状态中分化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学科的。因此可以说,法学和经济学本来就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他们的分离本身标志着两个学科的发展和繁荣。然而随着发展的深入以及研究者的推波助澜,最终导致两个学科从分离走向分立,使得他们的发展进入瓶颈期,难以取得突破。法学的缺陷是抽象的强调正义而忽视效率,经济学的问题是过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平。正如哈耶克所说:“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在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现实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发展的基础上重新走向融合,解决单一学科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经济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才应运而生。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法学界开始全面批判兰代尔的教条主义法律思想,并进而引发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们意识到法学研究不可能是“法律自治”,而应该运用多学科的综合力量,在法学研究中向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社会学科借鉴的尝试不断出现。同时,随着凯恩斯主义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失败,美国的经济学家们也开始寻求经济问题的新的解决办法。1960年,罗纳德·科斯教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其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加入进来,为这一理论体系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然而,随着这一学科的发展,我们惊奇的发现,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法经济学的内涵或学科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以科斯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法经济学是包含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个部分的,他强调既应该关注运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法律制度,也应该重视运用法学原理分析经济问题,甚至更重要的是后者。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却认为,法经济学的内涵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偏重强调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这就直接导致法经济学分化为两个派别——主流学派和非主流学派。而这一争议也直接导致了法经济学发展方向的差异,并可能最终决定法经济学的发展前景。那么,两大流派对法经济学的内涵的理解是如何认识的呢?
二、主流法经济学派——法律的经济分析
所谓主流法经济学派是指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家,他们把“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的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这一学派的代表任务还有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曼德姆等。
法经济学自产生发展至今天,理查德·波斯纳法官的贡献是巨大的,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法律制度,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一举奠定了其在法经济学领域中的领军地位。[4]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5]具体地说,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而目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同时,波斯纳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正统的法经济学从来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野心去改变经济学”。[6]
从法经济学发展的历程来看,波斯纳对法经济学内涵的界定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前面述及的主流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麦考罗和曼德姆的观点都和波斯纳相似,他们将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另一位学者乔治·麻森大学的查尔斯·罗利教授则将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和数量经济学的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的学科。[7]
因此可以看出,在主流学派看来,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法经济学的唯一内涵,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是法经济学的唯一研究范式,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全部。
三、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经济、社会、哲学的比较分析
在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的地位不够突出,贡献似乎也没有主流学派那么大,但是这个学派的观点是不能忽视的。其实,法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对法经济学内涵的理解就和波斯纳存在巨大差异。1997年,针对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片面理解,科斯曾经强调指出:“我所关心的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同法律系统对特定的经济系统的影响有何不同?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它法律规则时,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这才是我对法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而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分研究现已高度发展,某种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8]同时,科斯指出,尽管经济的法律分析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法律在美国经济中的作用,也未得到很好的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和探讨。在这种态势下,法学和经济学的互相依托的关系不存在了,法学成为了纯粹的受益者,纯粹的恳求者,在从经济学中获得了有益的营养后,却未能给与经济学任何的回报,这种不对称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应该的。这也根本违反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完整性,使得它成为了一个残缺的理论体系。
此外,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的其他学者更进一步的认为,法经济学甚至不单是包括“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个部分,这一理论应该有更大的价值空间。作为非主流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麦乐怡在其《法与经济学》一书中就指出,“法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学科,应该加以鉴别。他认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带有比较性质,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相对于法经济学的意识形态倾向和比较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则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用经济学的术语来作为分析特定社会所实行的法律的理论工具,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判。法律的经济分析仅仅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界定特定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而法经济学的首要目的,则是发现变化中的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怎样影响特定的价值观以及原则。这种方法会导致比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更见析理和人性。另一位美国法学大师德沃金则认为,法经济学是研究财富分配和社会公正的科学。
由此可知,非主流法经济学派把“法经济学”的内涵界定为“经济、社会和哲学的比较分析”,偏重强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的比较研究和综合判断。这显然提供了一个与主流学派区别很大的新的研究方向,也无疑扩大了法经济学的研究空间,对于更加充分的发挥这种新理论体系的功能是有决定意义的。
四、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原因
法经济学作为由美国学者开创的一个新理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不但在美国学界很是流行,其影响早已远渡重洋,在欧洲和其他地区也已经被广泛接受和开花结果。但是,任何理论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完美的,事实恰恰相反,它们总是伴随着争议和怀疑,这是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在承认和尊重这种争议的同时,需要对它进行深入的研究,明确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法经济学的内涵争议,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如下:
(一)两个学派学者的学科背景的差异
上已述及,法经济学这门学科是原生于美国的,四十多年来有多位学者为这一学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对这些学者尤其是代表性学者的身份背景或者学科背景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主流学派的代表一般都是法学家,以法学为自己的学科背景;非主流学派的代表则大都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或哲学家,以经济学、哲学和社会学作为自己的学科背景。例如主流学派的代表波斯纳,他于1959年在耶鲁大学取得医学学士学位,然后进入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962年取得取得法律博士学位,毕业后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81年被里根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从其履历可以看出,波斯纳的学术成果是与其一贯的法学教育和实践背景分不开的,可以说他是一个成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家。此外尼古拉斯·麦考罗是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法学教授,罗伯特·考特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学教授等。非主流学派的代表罗纳德·科斯则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他于1951年在伦敦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先后在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其一生主要致力于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学术背景带有典型的经济学烙印。非主流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宾·保罗·麦乐怡虽然先后在伊利诺伊大学、印第安那大学和塞洛库斯大学法学院担任法学教授,也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但是他的第一学位却恰恰是经济学;而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从事法学学习和研究前接受过系统的哲学教育。
不同的身份背景或者学科背景造成了他们对法经济学内涵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这个理由看似表面甚至片面,然而这很可能是造成学派差异的最直接原因,是符合规律和不能简单否定的。
(二)理论基础的差异
学科背景的差异决定于理论基础的差异,人是有思维定式的,尤其在当代的教育模式下,不同的学科教育经历决定了不同的理论归依,而这个理论归依正是开展研究的基点。考察波斯纳的经历可以发现,他是一个典型的法学家,对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有着浓厚的兴趣,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和法官实践中,他一直坚持把法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主张把经济学的理论作为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工具和手段,对经济学的问题则并不关心。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们则认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是互动的,法经济学应该定位于“经济、社会、哲学等的比较分析”,强调经济学、法学和哲学的综合运用。[9]由此可见,两个学派的理论根基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三)关注视角的差异
站在不同的理论阵营里的学者们,虽然都以法经济学作为开展研究的工具,但是他们关注的视角是有区别的。主流法经济学派关注的是如何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法律现象、探寻法律制定和运行的经济学根源,发现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学规律,最终的目的是不断提高法律的效率。而非主流学派关注的则是如何发现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学科的内在联系。他们主张挣脱“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狭窄的分析框架,既强调用经济学的理论去分析法律,也注重用法学的理论去分析经济,并且要参考社会学、哲学的理论成果。他们将更多意识形态的内容纳入到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中,力图发展出一种新的思考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其关注的视角无疑是更为广阔的。
五、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反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流的“法经济学”是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视角研究社会的重要学科,同时也是一种综合考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法论。它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主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如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等)来研究法律制度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发展趋势,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法律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方法及手段是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是法律和法学。即:法学——经济学——法学。[10]而且我们认为,首先应分析法律制度变迁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确定法律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肯定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在此基础上应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和成本收益等。
但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也许是科际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经济学不但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宝库中搜求一切有用的养分,深入展开对法律的部门法和法律规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种更高的解决问题的姿态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于哲学结合起来,探究法律权利、法律价值、制度效率、司法正义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因此,非主流的“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目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11]
注释:
[1] (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曼德姆著,吴晓露译:《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中文版序言第19页。
[2]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配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3]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配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魏建:《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73页。
[5]转引自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页。
[6]理查德·A·波斯纳,1997:《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7]转引自秦海:《法与经济学的起源与方法论》,《比较》,2003年第5期。
[8] (美)道格拉斯·贝克尔:《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4期。
[9]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页。